3. 不定篇

全篇 63 段

第一不定学处

诸具寿,此二不定法

来诵

443那时,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(Sāvatthī)的祇树给孤独园。当时,具寿伍达义(Udāyī)在舍卫城亲近诸家,经常拜访很多家族。那时,具寿伍达义的一位护持家庭的少女,被许配给了另一个家庭的青年。于是,具寿伍达义在午前时分,穿好下衣,拿着钵和衣,前往那个家庭;到了以后,问众人:“某某在哪里?”那些人回答说:“尊者,她已经被许配给某某家的青年了。”那个家庭也是具寿伍达义的护持家庭。于是,具寿伍达义便前往那个家庭;到了以后,问众人:“某某在哪里?”那些人回答:“她就在那间内室里坐着。”于是,具寿伍达义就朝着那位少女走去;走到后,便与那位少女独自一男一女,在一个隐蔽、可作不净行的秘密座位上坐下,适时地交谈,适时地讲说与法相应的话。

那时,毗舍佉·鹿子母(Visākhā Migāramātā)有很多子女、很多孙辈,子女健康,孙辈健康,被公认为吉祥之人。人们在祭祀、节庆、宴会上,都首先请毗舍佉·鹿子母用餐。当时,毗舍佉·鹿子母受到邀请,便前往那个家庭。到了那里,她看见具寿伍达义正与一位少女单独相处——一男一女,坐在隐蔽、可作不净行的秘密座位上。于是她便对具寿伍达义说:“尊者,一男一女在隐蔽、可作不净行的秘密座位上这样并坐,这不合适,也不恰当。尊者,虽然您对那件事并没有染着,但那些缺乏信心、未得净信的人会因此难以生起信心。”即使被毗舍佉·鹿子母这样劝告,具寿伍达义也没有接受。于是,毗舍佉·鹿子母离开以后,把这件事告诉了诸比丘。那些少欲知足的诸比丘……就讥嫌、批评、指责说:“具寿伍达义怎么能与女人单独相处,一男一女坐在隐蔽、可作不净行的秘密座位上呢!”随后,这些比丘以各种方式呵责了具寿伍达义,把这件事禀告世尊。……世尊说:“伍达义,你真的与女人单独相处,一男一女坐在隐蔽、可作不净行的秘密座位上了吗?”
“是真的,世尊。”佛陀世尊呵责他……说:“你这个愚人!怎么能与女人单独相处,一男一女坐在隐蔽、可作不净行的秘密座位上呢!你这样不能让未生信者生信……诸比丘,你们应当这样诵此学处——”

444任何比丘,和女人单独一对一,在隐蔽、可以行不正之事的座位上坐着,有位说话可信的女居士看见了,就以三种罪中的某一种来指控他——巴拉基格(pārājika,古译:波罗夷)、桑喀地谢思(saṅghādisesa,古译:僧伽婆尸沙,意译:僧残)或巴吉帝亚(pācittiya,古译:波逸提);如果这位比丘承认自己坐过,就应按三种罪中的某一种来处置——巴拉基格、桑喀地谢思或巴吉帝亚,或者按那位可信的女居士所说的来处置他。这是不定罪。

445“凡……者”,是指凡是这样的、如此这般的……(中略)……“比丘”,是指……(中略)……此处所指的,正是这个意义上的比丘。

(对“女性”的定义)‘女性’(itthī)是指人类女性,不是女夜叉,不是女饿鬼,不是雌性畜生,甚至包括当天刚出生的女婴,更不必说年纪更大的了。

“一同”是指聚于一处。

即既有比丘,又有女人。

所谓眼的隐蔽,是指当眨眼睛、抬眉毛或抬头时,无法被看见;所谓耳的隐蔽,是指无法听到一般的谈话声。

所谓座位的隐蔽,是指座位被墙壁、门扇、草席、布幕、树木、柱子、谷仓等任何东西所遮蔽。

所谓“堪行淫事”,是指在那里能够行不净行。

秘密座位是指,当女人坐着时,比丘靠近她坐着或躺着;或当比丘坐着时,女人靠近他坐着或躺着;或两人都坐着,或两人都躺着。

所谓有信语的近事女,是指已证得果位、通达法义、了知教法的人。

所谓“近事女”,是指已皈依佛、已皈依法、已皈依僧。

所谓“看见”,是指见到之后。

她应以三种罪中的一种来举发——巴拉基格,或桑喀地谢思,或巴吉帝亚。如果比丘承认有那样的共坐,应依三种罪中的一种来处理——巴拉基格,或桑喀地谢思,或巴吉帝亚。或者,应按照那位有信语的近事女所说的来处理那位比丘。

446如果那位(近事女)这样说:“尊者!我亲眼看见您坐着,正与那位女性行不净法。”而那位比丘对此表示承认,那就应依其所犯之罪来处治。如果那位比丘这样说:“我确实是坐着,但并没有行不净法。”那就应依其坐姿的行为来处治。如果那位比丘这样说:“我不是坐着,而是卧着。”那就应依其卧姿的行为来处治。如果那位比丘这样说:“我不是坐着,而是站着。”那就不应处治。

447如果那位(近事女)这样说:“尊者!我亲眼看见您卧着,正与那位女性行不净法。”而那位比丘对此表示承认,那就应依其所犯之罪来处治。如果那位比丘这样说:“我确实是卧着,但并没有行不净法。”那就应依其卧姿的行为来处治。如果那位比丘这样说:“我不是卧着,而是坐着。”那就应依其坐姿的行为来处治。如果那位比丘这样说:“我不是卧着,而是站着。”那就不应处治。

448如果那位(近事女)这样说:“尊者!我亲眼看见您坐着,正与那位女性发生身相触。”而那位比丘对此表示承认,那就应依其所犯之罪来处治……如果他说:“我确实是坐着,但并没有发生身相触。”那就应依其坐姿的行为来处治……如果他说:“我不是坐着,而是卧着。”那就应依其卧姿的行为来处治……如果他说:“我不是坐着,而是站着。”那就不应处治。

如果那位(近事女)这样说:“尊者!我亲眼看见您卧着,正与那位女性发生身相触。”而那位比丘对此表示承认,那就应依其所犯之罪来处治……如果他说:“我确实是卧着,但并没有发生身相触。”那就应依其卧姿的行为来处治……如果他说:“我不是卧着,而是坐着。”那就应依其坐姿的行为来处治……如果他说:“我不是卧着,而是站着。”那就不应处治。

449如果那位(近事女)这样说:“尊者!我亲眼看见您和那位女性,单独在隐蔽、可作不净行的秘密座位处共坐。”而那位比丘对此表示承认,那就应依其坐姿的行为来处治……如果他说:“我不是坐着,而是卧着。”那就应依其卧姿的行为来处治……如果他说:“我不是坐着,而是站着。”那就不应处治。

450如果那位(近事女)这样说:“尊者!我亲眼看见您和那位女性,单独在隐蔽、可作不净行的秘密座位处共卧。”而那位比丘对此表示承认,那就应依其卧姿的行为来处治……如果他说:“我不是卧着,而是坐着。”那就应依其坐姿的行为来处治……如果他说:“我不是卧着,而是站着。”那就不应处治。

因此,这属于“不定”法,所犯之罪可能是巴拉基格、桑喀地谢思,也可能是巴吉帝亚。

451如果那位比丘承认去了,也承认坐了,还承认了罪行,那就应按其所犯的罪来处治。如果承认去了,承认了罪行,但不承认坐了,那就应按其所犯的罪来处治。如果承认去了,也承认坐了,但不承认罪行,那就应按其坐姿的行为来处治。如果承认去了,但不承认坐了,也不承认罪行,那就不应处治。

不承认前往,承认坐,承认犯,犯之

应处治。如果他不承认去,不承认坐,但承认有犯,应依犯处治。如果他不承认去,承认坐,但不承认有犯,应依坐处治。如果他不承认去,不承认坐,不承认有犯,就不应处治。

第一不定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