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. 优波离品复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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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品 优波离品

优波离经的注释

31在第四品第一经中,“义利”(atthavaso)指增长殊胜,即由于制定学处而应证得的利益殊胜——这是它的意思。或者说,义本身就是义利,所谓十种义就是十种原因。又,义是果,因为此因随果而转,所以称为“义利”,在此处也应当理解为因的意思。世尊曾说过:“凡认为我的言教应听应信者,这将会为他们长夜带来利益与安乐。”因此说“凡是接受如来教法的人,那将会对他长夜带来利益与安乐”。如同《跋陀利经》所示,这揭示了不接受的过患。因为没有安乐住就不会有共住的人,所以共住者的安乐住也被称为安乐住。所谓安乐住,即是四种威仪中的安稳舒适。

“羞涩”(maṅku)指失去光彩,萎靡不振。在提到“依法”等处时:“法”指真实的事物;“律”指诘问与令忆念;“大师教”指白法具足及甘马语具足。

“乐于修学者”(piyasīlānaṃ)指乐于受持学处的人。对他们而言,戒是可爱的,因此他说:“为圆满三学而精勤者”。“心生犹豫”(sandiddhamanā)即心生疑惑。“被逼迫”(ubbaḷhā honti)即感到苦恼。“僧伽行事”(saṅghakammāni):布萨与自恣虽也属僧伽行事,但如同以牛群与耕牛作喻一般,此处将布萨与自恣除外,应知是指具足戒等其余的僧伽行事。而行事的和合状态,即是“和合”(sāmaggī)。

“纯陀,我并非只为了防护现世诸漏而说法”(《长部》3.182),在此处,成为争论之根的烦恼,被称为“漏”。

依此能生于天界,或为乾闼婆,或为飞鸟;

我由此得夜叉之性,并舍弃人身。

我的诸漏已灭尽、摧毁、彻底消除。

在此,三地之业与其余不善法皆称为漏。然而此处,漏特指毁谤他人、追悔、杀害、束缚等,以及成为恶趣之苦的种种灾患,故说:“住于不防护者,即于此自身中当得的”等等。意思是:若世尊不制定学处,则因行恶法、不与取、杀生等,便会引生现世的种种无义,如遭他人毁谤等;又因那些恶行为缘,生于地狱等处,遭受五种束缚、刑罚等大苦,此即来世的种种无义。正是为此,说“为防护现法之漏、为对治当来之漏”。现法,指现前可见的自身,属于此中的事物即是“现法所摄”,故说“即于此自身中当得的”。当面指责称为“无誉”,背后指责称为“恶名”。或者,当面与背后的指责都属“无誉”,眷属的丧失则叫“恶名”。“关闭来处之门”即堵塞当来的趣道。“当来”(samparāya)是应当往赴、死后所去之处,即他世,故说“当来在地狱等处”。

‘淫欲等’是染着的处所,‘杀生等’是毁犯的处所。

「律仪调伏」:即戒律仪、念律仪、智律仪、忍律仪、精进律仪,这五种是律仪。于各自应当防护乃至调伏的身恶行等,由防护作用故,称为「律仪」;由调伏作用故,称为「调伏」。「断调伏」:即彼分断、镇伏断、正断、止息断、出离断,这五种是断。从舍弃义说为「断」,从调伏义说为「调伏」,因此称为「断调伏」。「止息调伏」:即七种诤事的止息。「施设调伏」:即学处本身。因为唯有当学处的制定存在时,才有学处的生起,所以施设调伏也由学处的制定所成立。其余此处已说的内容,道理相同。

《优波离经》的注释结束。

《优波离品》的注释结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