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1. 律品复注

22 段

1-8. 第一持律者经等的注释

75-82第八经的第一项和第二项意思很明白。第三项“住立于律相”:他因为具有惭耻心,所以安住在律的特征上。无惭的人即使多闻,也会因为看重利养而歪曲教法,把非法、非律说成是导师的教导,给教法带来巨大危害,甚至造成僧团分裂和僧团内部的裂痕。有惭的人则心存惭愧、畏惧,渴望修学,即使为了活命也不歪曲教法,只宣说正法和律,尊重导师的教法并使之稳固。因此,有惭的人不舍弃律、不退堕,以惭耻心而安住在律的特征上,稳固地立于其中。

“不可动摇者”在这里是指:所谓“可动摇者”,就是当有人针对巴利经文或注释,从下往上、从上往下,或按文句顺序向他提问时,他会发抖、挣扎,站不住脚,别人说什么他就跟着认可什么,丢掉自己的立场而接受对方的说法。反之,如果有人被问及巴利或注释时,不论从上下方向还是按文句顺序提问,他都不发抖、不挣扎,就像用镊子一根一根夹取毫毛那样回答:“我们是这样说的,我们的老师是这样说的”,那么对他来说,巴利经文和对巴利的判定就像倒进金器里的狮子油一样,不会耗尽、不会枯竭,始终安住——这就叫作“不可动摇者”。正因为这样的人不会别人说什么就跟着认可什么,不会把自己经过善加抉择而掌握的正确义理放弃掉,所以才说“无法让他放弃所执持的见解”。第四项等后面的内容容易理解。

《第一持律者经》等文的注释终

9. 导师教法经的注释

83第九经中,“远离”就是独处远离。因此接着说“远去了”。“安住于正念不远离”:就是安住在业处上,不舍弃正念。“心已投向”:因为对身体和生命都不再牵挂,所以把心投向涅槃,倾向涅槃,朝向涅槃,偏向涅槃。

《导师教法经》的注释终

10. 《灭诤经》的注释

84在第十中,“于此中被行作者”就是各种诤事。什么被行作?就是止息法。怎样被行作?以止息的方式。因此,这些止息法以平息它们的方式而运作,所以经文说“诸诤事止息”等。已生起的已生起的,就是已经发生的已经发生的。为止息之义,就是令其平息之义。在《长部·合诵经》的注释中也有详细说明,这里展开说明的方式如下:在诤事中,比丘们因“这是法”或“这是非法”等十八种事由而争论,这种争论就叫“争论诤事”。因戒行缺失,或因行为、见解、谋生方式缺失而指责、举发对方,这种指责和举发就叫“指责诤事”。论母中提到的五种,加上分别中提到的两种,共七种犯戒的集合,这叫“犯戒诤事”。僧团进行表白、白、白二、白四等四种甘马,这叫“办事诤事”。

在这里,争论类的纠纷通过两种止息法来平息:现前毗尼和多数决。如果只靠现前毗尼来平息,那么:纠纷在哪座精舍生起,就在那座精舍平息;或者比丘们为了平息它而前往别处,在路上就平息了;或者到了之后交给当地僧团,由僧团平息;如果僧团没法平息,就由就地选出的断事比丘们来裁决平息。在这种平息过程中,具备僧团现前、法现前、律现前、人现前这四种现前,这就叫现前毗尼。其中,执行甘马的僧团以和合的方式共同现前,就是僧团现前;所要平息的事本身是真实的,就是法现前;按照应当平息的方式去平息,就是律现前;争论的人和被争论的人,双方作为对立当事人都当面在场,就是人现前。不过,如果是由断事比丘来平息,这里的僧团现前就不具备了。以上就是单靠现前毗尼平息的情形。

如果这样还是平息不了,那就由被选任为断事人的比丘们说“我们没办法平息这件事”,把它交还给僧团。然后僧团选一位具足五法的比丘来主持抽签。他可以从秘密抽签、公开抽签、耳语抽签这三种抽签方式中选一种来执行。在集合起来的大众中,如果主张是法的人占多数,就按照那些主张是法的人所说的来平息。这样平息的诤事,就是通过现前毗尼和多数决两种方式平息了。其中的现前毗尼,前面已经说过。而执行多数决甘马的做法,就叫作多数决。这样,争论的诤事就由这两种止息法得以平息。

指责类的诤事由四种止息法来平息:现前毗尼、忆念毗尼、不痴毗尼和恶人甘马。如果单靠现前毗尼来平息,做法是:听取指责方和被指责方双方的说法之后,如果发现没有犯戒,就让双方互相道歉原谅;如果确实有犯戒,就判定“这里确实有这样的犯戒”,这样裁决之后诤事就平息了。其中现前毗尼的特征,和前面所说的完全一样。

当一位漏尽比丘被人以毫无根据的破戒之事诬谤,他请求忆念毗尼,僧团以白四甘马授予他忆念毗尼时,这件诤事就通过现前毗尼和忆念毗尼两方面得到平息。忆念毗尼一旦授予,此后任何人再对那位比丘提出举罪,都不能成立。 当一位比丘在疯癫状态下做出了不合沙门身份的行为,比丘们以“尊者是否记得曾犯这样的罪”来呵责他,他回答说“贤友们,那是我疯癫时做的,我完全不记得那件事”,但比丘们仍然呵责他。为了不再被呵责,他请求不痴毗尼,僧团便以白四甘马授予他不痴毗尼。这时,这件诤事就通过现前毗尼和不痴毗尼两方面得到平息。不痴毗尼一旦授予,此后任何人再以那件事为由对那位比丘提出举罪,都不能成立。 当一位比丘被人以巴拉基格或近巴拉基格的事由举罪,他却东拉西扯、避而不答,由于恶行不断增上而成为恶人,僧团这样想:“如果这个人善根未断,他会好好修行,从而获得重新接纳;如果善根已断,这对他就等于灭摈。”于是僧团以白四甘马对他施行恶人甘马。这时,这件诤事就通过现前毗尼和恶人甘马两方面得到平息。 如此,举罪诤事由四种止息法得到平息。

犯戒诤事由三种止息法平息:现前毗尼、自言毗尼和如草覆地。但犯戒诤事不可能仅靠现前毗尼就得到平息。当一位比丘在另一位比丘面前,或在僧团、众比丘当中发露轻罪时,犯戒诤事就通过现前毗尼和自言毗尼得到平息。其中,就现前毗尼来说,发露的人和接受发露的人彼此现前,这属于“人现前”。其余内容同前面所说。

在向个人或众发露的时候,僧伽现前这一项就不成立。不过,在这个过程中,随着“尊者,我犯了某某罪”“你看见了吗?”
“是的,我看见了”这些承认,而作出“今后应当防护”的处理,这就叫自言毗尼。在桑喀地谢思等重罪的处置中,乞求别住等是承认,给予别住等则叫自言毗尼。

那些分成两派、好争吵的比丘,做了很多不合沙门身份的事之后,后来生起了惭愧心。他们想:“如果我们因为这些犯戒的事互相举罪,这场诤事可能会变得又硬又凶。”他们看到互相举罪的过患之后,当比丘们做如草覆地甘马时,犯戒诤事就通过现前毗尼和如草覆地这两种方式得到平息。在那个时候,凡是伸手可及范围内在场的人,只要没有提出“我不认可”这样的异议,也没有以“这是恶作甘马、应当重做甘马”为由翻案,而且即使睡着了,那么除了粗重罪和涉及在家人的罪之外,一切犯戒都能得到除罪。这样,犯戒诤事就通过三种止息法得到平息。

“义务诤事”只靠一种止息法就能平息,那就是“现前毗尼”。这样一来,这四种诤事各按各自的情况,通过这七种止息法得到平息。因此经中说:“为了对治和止息不断生起的诤事,应当施用现前毗尼……中略……如草覆地。”其余各处,意思都很清楚。

《诤事止经》的注释终

《律品》的注释终

以上是《满足希求》这部《增支部》注释中的内容。

《七集》注释中,对未显明之义的阐明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