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. 无记品复注

38 段

第六,无记品

1-2. 无记等经的注释

54-5554-55. 第六品的第一经容易理解。在第二经中,对于令过去有身生起的业,这样说:“在过去业有中,愚昧是无明,造作是行,渴望是爱,趋近是取,思是有。”此即说明了连同资具的五种业轮。而“现在我的有身不会没有”这一句,则显示了现在五种果轮,即包含识、名色、六处、触、受。所谓“存在”,是指在究竟意义上真实存有的事物,因此称为“已生”;因其由缘所生,故称“已生”。“我舍弃它”,是通过断除与之相应的欲贪,令它于未来不再生起,从而舍弃、抛却它。“Haritantaṃ”就是“绿色”。加上“anta”一词是词语的扩展,如同“vanantaṃ”(林野)、“suttantaṃ”(经典),此处意为依止新草等而息止。“Pathantaṃ”指大路。“Selantaṃ”指山。“Udakantaṃ”指水。“Ramaṇīyaṃ vā bhūmibhāgaṃ”指无草无灌木、偏远而露天的地面。“Anāhārā”指没有因缘(即无执取)。此处的其余内容都容易理解。

无记等经的注释结束。

3. 帝沙梵天经的注释

56第三部经中,那些住处虽为远离,同时也是边远、极远的,因此说它们是“边远的、极远的”。处于边际的便是边远,边远的也就是极远,这两种表达都显示出极远的程度。所谓“于等持中安立”,是指以平衡的方式运用诸根,即修习根平衡。“与观心相应的定”,由于没有行相、没有常相,远离一切相,故称“无相”,所以说“无相”即是指强力的观定。

帝沙梵天经的注释结束。

4-7. 狮子将军等经的注释

57-60第四经中,“邪曲”指圣者所呵责的吝啬。僵硬悭吝就如邪曲一般,因为阻止了一切善的根源,所以没有比这更低劣的了。其余部分,如第五经等,此处意义显而易见。

狮子将军等经的注释结束。

8. 《巴迦拉亚马经》注释

61第八经中,“应作意光明想”的意思是:不论白天还是夜晚,应作意太阳、灯光、月亮、摩尼珠等的光明,作意“这是光明”。也就是说:你应按所获得的印象作意白天或夜晚所见的日月等光明,并将它安放于心中。如同你善修光明遍时,遍所生的光明能在夜间随其所愿地长久保持,借此在夜间安立白天的想,如同白昼一般去除昏沉睡眠,所以他宣说“如昼,如夜”。由此,“以敞开的心”即指未被昏沉睡眠覆盖的心;“不覆盖”即全无遮掩。此中的“光”是指智慧之光。或者,无论是为去除昏沉睡眠而取的光明、遍光明、遍作光明,还是杂染光明,所有这些光明都从智慧而生。那些如果不去做就会带来大损失的事,是必须行的。那些即使不做也无妨,但有机缘时应当去做的事,就称为“应做的”,所以他说“其余的应做”。或者说,那些应当做的事务,因为值得做而称为“应做的”。有人说其余的是应行的事务。

“引发争论的言论”是指这样的言论:“你不了知此法与律,我了知此法与律;你怎能了知此法与律?你是行邪道者,我是行正道者;我所说连贯一致,你所说前后不契;该先说的你后说,该后说的你先说;你长久的习行已被推翻;你的立论已遭到驳斥;你已被论破。去解脱你的立论吧!若有能耐,现在便解开它。”其中,“我所说连贯一致”意指我所说的话前后相顺、流畅,义理相合;或指前后不相违。“你所说前后不契”意指你所说的话前后不相顺、不流畅。“你长久的习行已被推翻”意思是,你长久以来所熟习的,仅凭我一语便被逆转推翻,你实在一无所知。“你的立论已遭到驳斥”意指我在你的主张中找到了过失。“去解脱你的立论吧”意即:为了从过失中解脱出来,去各处游学吧。“若有能耐,现在便解开它”意即:若你当下自己有本事,就于此地将它解开。

“渴爱在此处彻底灭尽”,故为渴爱灭尽,即在此中。“渴爱灭尽”是处所格,故他说:“以它作为所缘”。“心解脱性”是指从一切烦恼杂染中脱离的心性。在后阶段,“行道”即是对圣谛的现观。此行道是奉行教法者的行境,须各自证知,故他说:“我问:‘请简要开示前行之道’。”由于不动法的本性,已超越了名为灭尽与坏灭的终点,故为“究竟”;它本身因不退转性,是最终的归趣,故为“究竟终结”。因此他说:“意思即是彻底终结、恒常终结。”因为已通达出世间法者,其见绝无动摇之理。他已完全拥有从四轭中解脱的安稳,故为“究竟离轭安稳者”。由于住于道梵行,且本性不退转,故为“究竟梵行者”。因此他说:“意思即是常恒的梵行者。”“终归”即道梵行之终归,亦是轮回苦之终归。

“五蕴”即是五取蕴。此处是针对萨迦耶的一切法而说“一切法”,因为指的是观智的行境。因此,处与界也应视同归属于此。故而世尊说:“不适合执取”。不适合执取,即不适合以“这是我的,这是我”的方式去执著。如同“足以厌离、足以离贪”等处,“alaṃ”一词亦具“适合”之义,故他说“不适合”。“成就”即是生起。虽然第三、第四这两种清净属于证知慧,但由于其自性为见有因缘的名色,且在把握缘时,因有缘故了知无常;依名色无常故为苦;苦即无我,于义理上三相极显著,故他说:“以知遍知而了知无常、苦、无我”。同样,对于度遍知——以此方式,将名色归于无常等特性,即“不适合执取”,而非归于证知慧的资粮法。因为前者——知遍知,是从义理上把捉已成立的三相,因其自性为辨别自相;后者——度遍知,则是将三相叠加于自相上进行思惟。因其唯属一心刹那,仅作为生起,故极为微细。为显示把握色的粗重,而开示把握无色;于开示时,受是贴近的所缘,更因长老乐于追求味著,且心贪著于有的味而执取,故依于受而令其生起并予以开示。

“尽离贪”意指称为灭尽的离贪,即诸行的坏灭。依此而于诸行全然离贪,那涅槃即是究竟离贪。于“观灭者”一词中也是如此。他以同样之理作类推,并部分展开而说:“因为灭……乃至……唯有两种。”蕴的舍弃,是依断除与之相连的杂染而成就的。因为,当以某种方式观见杂染被断除时,即可以该方式说明以杂染为相的蕴亦被断除,此为可宣说之义,故他说:“因为那观……乃至……弃舍。”就所缘而言——即依作用成就而作为所缘。如此,道之外其他以涅槃为所缘者未现入亦不舍弃,其义自然成立。以弃舍与现入此二种因,即是道。一切蕴的舍弃,应知为通过断除与之系属的杂染而实现。或者,因观心现入,故此乃就与道相应之心而说。而道以正断的方式弃舍杂染及蕴,因此,依次第依止观与道,当知亦有现入、弃舍与放舍。“具足此二者”即具观者与具道者。由“以无常随观断除常想”等语可知,如依观能获得杂染的弃舍与遣除,他们杂染未来所应生之诸蕴的弃舍与遣除亦应被说明。而现入之舍遣,则应依于在道中所证得的、作为唯一原因的趣出观来了知。然在道中,此二者皆依法尔之理趣而必然成立。

《打瞌睡经》注释结束。

第九 《慈经》注疏

62第九经中:“比丘们,勿畏福”(mā, bhikkhave, puññānanti)——此处“勿”(mā)为表示遮止的不变化词。“福”(puñña)一词,于“比丘们,因受持善法之故,此福如是增长”等(《长部》3.80)语境中,指福的果报。于“比丘们,具足无明之人,若造作福行……”等(《相应部》2.51)语境中,指欲界、色界之善行。于“识趣向福”等(《相应部》2.51)语境中,指殊胜的善趣结生有。于“比丘们,有三种福行事:布施所成之福行事,持戒所成之福行事,修习所成之福行事”等(《如是语》60;《长部》3.305;《增支部》8.36)语境中,指善思。然于此处,应理解为三界中的一切善法。“畏”(bhāyittha)——此处有两种怖畏:智怖畏(ñāṇabhaya)与惊畏怖畏(sārajjabhaya)。此中,“比丘们,他们长寿、容貌端正、多乐、久住宏伟天宫之天众,听闻如来说法后,大多生起怖畏、悚惧、

今为说明那不应怖畏之理由,彼曰:“此为乐……”等。此处,“乐”(sukha)一词,于“诸佛出世为乐,世间离欲为乐”等(《法句》194)语境中,指乐的根源。于“摩诃梨!因色为乐、随乐而至、契入于乐”等(《相应部》3.60)语境中,指以乐为所缘。于“比丘们,诸天之乐究有几何,实难言说”等(《中部》3.255)语境中,指乐因的状态。于“积福为乐”等(《法句》118)语境中,指乐的因。于“这些法为现法乐住”等(《中部》1.82)语境中,指无瞋害。于“涅槃为至上乐”等(《中部》2.215;《法句》203, 204)语境中,指涅槃。于“由乐之断”等(《长部》1.232;《中部》1.271;《相应部》2.152)语境中,指乐受。于“不苦不乐之寂静,即称为乐”等(《相应部》4.253;《如是语》53)语境中,指舍受。于“阿难,我亦曾以多门说二受:乐受与苦受”等(《中部》2.89)语境中,指合意之乐。于“福之果报为乐”等

现在,为了说明他自己过去作为苏内德仙时所造的福业,在漫长的岁月中所享受、却被生生世世所遮蔽的极为广大的福报,令此义更显明,世尊便说“我确能忆念”等语。其中,“我确能忆念”是指以极其殊胜的智慧了知,依现量而觉悟。“长夜”是指极长的时间。“福德”是指布施供养等善行。“七年”即是七个年头。“慈心”:所谓“慈”,意为滋润,亦即令之湿润、柔和;也可解释为“在于朋友中间的状态”,或“针对朋友而行的运作”,故称为慈。若就特相、作用等而言,它以生起饶益为特相,以施与利益为作用,以调伏瞋恚为现起,以见众生可爱相为近因;其成就是平息瞋恚,失败则是生起私爱。“修习慈心”即修习与慈俱行的心。

“七坏成劫”指七个大劫。由于提到了“坏劫”与“成劫”,实际上连坏住劫和成住劫也一并包含在内了。“此世间”指欲界。在世间坏灭时,“suda”只是一个垫词,意思是正在毁坏;也有文本读作“Varasaṃvaṭṭaṭṭhāne sudaṃ”。“劫”指时间。这里是以劫来指代时间,因为时间消逝时,一切便都会消亡,正如所说:“时间吞噬一切众生,连同他们自身。”(《本生注》1.2.190)因为提到“我成为光音天者”,所以应知这里所说的劫灭是以火劫毁灭世界的方式。“成为光音天者”意即通过在那里结生而投生于光音天梵界。“在世间转成时”,也就是世间正在重新形成。“我投生于空梵宫”:由于没有其他有情在那里出生,故说为“空”,那初禅地的梵宫最先有众生出现,我便以结生的方式投生、到达彼处。

“梵天”:因为较欲界众生更为殊胜,因为其功德如此这般地广大,又因是从梵住而生,故称为梵天。因为他比梵众天和梵辅天更为伟大,故称为“大梵天”;正因如此,他能胜过他们而安住,故称为“胜者”;而他不被他们以任何功德所胜,故称为“不被胜者”。“aññadatthū”是一个表示决定的副词,意为“必定、即是”。“以见故为见者”,意思是凭借神通智能见到过去、未来、现在一切所应见的,故称为见者。“我令其余梵天的心安住于我的掌控中”,故称为“自在主”——应当如此来理解上下文。据说,当时菩萨虽然已证得八等至,但为了如那样地利益众生并圆满自己的波罗蜜,只对那两种禅那境地生起欢喜,借着修习慈梵住,便就这样辗转不断地流转于生死之中。因此,他才说:“七年……乃至……自在主。”

世尊如此开示了色界福报果报的广大后,接着为显示欲界福报的果报,而说“三十六次”等语。其中,“我曾为帝释”指于三十六次、即三十六回中,不投生他处,连续地成为帝释天——三十三天之主。所谓“为王”等:凭藉四种希有法与四种摄事令世间人民欢喜,故称为“王”;能转动轮宝,以四种成就之轮运转,并以此带动他人趋向正法,为利他而具足威仪之轮者,即是“转轮王”。在此,“王”是总称,“转轮王”是别称。依正法而行者称为“法行者”,即依循正理、公平正直而行。由全依法得王位而成为王,故为“法王”;也就是安住于十种善法及无有可责的王法之中,故称“法行者”。他以此正法令全世间欢喜,故称“法王”。又有一说:以利益他众之法而行者,为“法行者”;以利益自身之法而行者,为“法王”。转轮王是依法、依正理而得王权,并非以非法而得,故说:“由依法得王位故为法王。”

因四方皆以大海为尽头,故称“四边尽”,特指各洲的大地,经文因此说“东方……乃至……自在”。“已征服者”意为已征服所应征服,即战胜了内在贪欲、嗔恚等如同敌王的烦恼,以及外在的敌军,已降伏而安住。转轮王虽无实际的战争,但由于依仗武力所得之胜利已然成就,故称“已胜”。“地方坚固”是指由于这位王具备四种稀有法,地方臣民于王权下获得了不可破坏的忠诚;或者说,王自身通过如法的行为,使国土获得安定稳固。因为残暴的国王以沉重赋税和刑罚逼迫世人,人们便会舍弃中部地区,迁往山边、海岸、峡谷等边境居住;若国王过于软弱,盗贼便以暴力掠取财物,残害百姓,人们即会放弃边境,住到国家中心。如此国王,其统治之下的地方是无法获得安定的。

“具足七宝”即具备轮宝等七种宝物。七宝之中,转轮王以轮宝征服未服之地,以象宝、马宝在已征服的国土上安然巡行,以臣宝守护已征服的疆土,以其余诸宝享受受用之乐。第一宝令他的精进力圆满,最后一宝令他的智谋力圆满,象宝、马宝和居士宝则令他的财富力圆满。他藉由女宝和珠宝享受受用之乐,藉由其余诸宝享受自在威权之乐。当知,前三宝是由无嗔善根所生业之果报成就,中间三宝是由无贪善根所生业之果报成就,最后一宝是由无痴善根所生业之果报成就。

「勇悍者」意指具备力量的人,也就是无所畏惧的人,因此说“无畏惧者”。「支」指原因。由于这些缘故,他们被称为“英雄”,那便是“英雄之支”,所以注释说“这是精进的名称”。由于轮宝能一直运转至铁围山,因此说“以铁围山为界,安住于以大海为边际的大地”。「无棍杖」指不施行财物惩罚与身体惩罚;「无刀剑」指不运用军队进行战斗。为了说明这两方面,经文说“不以棍杖”等语。其意思是:有些国王,对犯错之人,罚以百钱、千钱,他们是以财物惩罚来治理王国;有些国王则施行截断肢体等刑罚,他们是以刀杖来治理王国。而我却舍弃了这两种惩罚,以无棍杖的方式统治。有些国王以利刃等武器伤害他人,以此来治理王国。而我不仅没有以武器令任何人流过哪怕堪比细蚊叮咬的一滴血,反而纯以正法统治——我对那些敌对国王说:‘来吧,大王!’就这样被他们接受和迎请,征服了前面所说的那片大地,成为主人而安住。

世尊如此以自身为证,开示福报果报的巨大之后,现在以偈颂的方式显示此义,说道:“你看,诸福之异熟……”等语。「乐求者」是一个呼唤语,用以招呼那些追求快乐的众生。在巴利经文中,本应是复数形式的“你们看”,此处作单数的“看”,应视为表达上的变格。那些将刀抵于他人胸口,或以夺取所喜财物等方式施暴的人,称为「暴虐者」,其行为即是「暴虐业」。因为他乃大地的主宰,所以称为「大地主」。

《慈经》的注释到这里就结束了。

10. 妻子经注释

63在第十部经中:「高声喧哗」指发出大的、高的声音。因为声音向上扬起,故称为「高」;因为声音广布扩散,故称为「大」。他们发出那种无法区分、难以单独辨认的混杂音声。应知,由众人同时发出的语言音声,无论在语义上还是音声上,都难以辨明,最终只会化作一阵巨大的喧嚣,传入耳中。「分鱼时」意为在如抢夺般分鱼的场合,或就是在分鱼的时候。因为在渔夫们卸下鱼筐并放置之处,大众会聚集起来,如此大声喧哗:‘这里再给我一条鱼!’‘给我一片鱼!’‘给你的那条太大,给我的这条太小了!’正对此情境,经文才说‘在渔夫将鱼筐卸下而放置之处’。另外,在为了捕鱼而撒下渔网的地方,渔夫们及其他人等也会大声叫嚷:‘鱼进去了!没进去!’‘捉住了!没捉住!’正对此情境,才说‘在渔网中……乃至……有高声喧哗’。「应作的义务」指诸如洗脚等应当做的侍奉事务。「粗恶的」指心态与言语都很粗暴。此处其余义理皆容易明了。

《妻子经》的注释到这里就结束了。

11. 易怒者经注释

64在第十一经中,“为敌所作者”指那些应由敌人所为之事,或敌人会对你做的事。经中的“易怒者”指以瞋怒为习性、习惯发怒的人。而“这个易怒者”即“这个正在发怒的人”,其中的“这个”只是起指示作用的虚词。“为怒所乘者”指被怒气所左右、或被怒气完全制伏的人。接着说“他相貌丑陋也”,意思是:即使原本容貌端正、精心打扮的人,一旦发怒,也会因面容扭曲等变化而确实变得丑陋。为阐明“这对被瞋怒制服者而言,确实是今生来世的果报”之理,故先以“他相貌丑陋也”作断定,随后说“被瞋怒所制服”,以此显示必然的关联。

“铁的状态”指无声誉的状态。因其给自他带来无利,故称“生无义者”。“从内部”即从内在,或从心中。“人们不觉知此”意为:这称为瞋的内在危险,生于自己心中,产生无义与扰乱心等怖畏。对于这怖畏之因,愚昧的大众并不了知。“于”(yaṃ)即“于何处”(yattha),是处格意义的代词。其关联为:当瞋压倒人之时,彼时即成为盲暗。或者“于”是表原因之词,因瞋生起时压制人、胜出人,所以那时成为盲暗,即于发怒时——这是由于yaṃ-taṃ(于何—于彼)二者必有联系之故。再者,“于”是动作的执取(关系代词)。“压制”(sahati)即此瞋的压制与胜出,这即是“成为盲暗”之义。或者,谁被瞋压制、胜出,那时他便成盲暗。因此,发怒者不知义,发怒者不见法。

“增长”(bhūnaṃ)指生长,破坏它即是“杀增长者”(bhūnahaccāni),因此说“失增长者”。为阐明“调伏”(dama)一词所表之义,在指出“以慧、以精进、以见”时,便说“以何种调伏?”等。因为“调伏”一词有多种含义。在“以真实调伏,具足调伏,达吠陀彼岸,圆满梵行”中,调伏指根律仪,因为“调伏以意为第六的诸根”。在“若有真实与调伏与施舍,于忍辱更殊胜”中,调伏指慧,因为“调伏、断除杂染”。在“以布施、调伏、自制、说真实,有福及福之来处”中,调伏指布萨羯磨,因为“以安居之力调伏身业等”。在“具足此调伏与寂止,你能住于苏那巴兰答边地”中,调伏指堪忍、安忍,因为“调伏、去除忿怒、怨恨、覆藏等”。在“欲慢者此处无调伏,无定者此处无牟尼性”中,调伏指七觉支等属于定分之法,因为“以此调伏心”。在此处,也由“以调伏、以慧、以精进、以见断除它”一语,以“调伏”一词指代慧、精进与见。

《易怒者经》的解释至此结束。

《无记品》的解释至此结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