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. 律品义注

15 段

第八 律品

第一持律者经注

75‘他知道犯戒’:他知道犯戒即是犯戒。其余语句,亦同此理。

第二持律者经注

76在第二经中,「善来」即善能到来,意为极善娴熟。「善分别」指按类别善加划分。「善流转」指在作意或不作意之处皆能善巧运转,坚固而娴熟。「善决断」指善能决断。就「经」而言,是就分别(律)而说;就「随字」而言,是就犍度及其附属部分而说。

第三持律者经注

77在第三经中,「住立于律中」:他安住于律的特征之中。「不可动摇」:无法使他舍弃已掌握的内容。

导师教法经注

83在第九经中,「一」:即无第二,独一无二。「远离」:指身离众聚,心离烦恼,此即远离之义,即住于远离。「不放逸」:指安住于正念不离的状态。「勤策」:指已策励其心。「为厌离」:指为了对轮回生起厌离。「为离贪」:指为了远离贪等烦恼。「为灭」:指为了使它不再生起。「为止息」:指为了烦恼的止息。「为证智」:指通过观察三相,为了证知。「为正觉」:指为了那名为正觉的道。「为涅槃」:指为了实现涅槃。

第十 诉讼止息经注

84在第十经中,「诉讼止息」指平息、止息各种诉讼。「已生已生者」指已生起的、已生起的。「诉讼」指:争论的诉讼、指责的诉讼、犯戒的诉讼、义务的诉讼,这四种。「为了止息与平息」指就是为了止息与平息这个目的。应当给予「现前调伏」……乃至……「以草覆盖」,即这七种止息方法应当被给予。它们的具体裁决应当从《律》的注释中获取(见《小品注释》186页等)。而且,在《长部·等诵经》的注释(《长部注》3.331中有关七种诉讼止息的注解)中,也有详细的说明;同样在《中部·舍弥村经》的注释中也有。

律品第八。

此后的七部经,义理浅显。此处并无任何前文未述及的内容。

在《满足希求》——增支部注释中

第七集的注释结束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