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5) 5. 罪怖品复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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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:第五 犯戒恐怖品

1. 僧伽破裂经注

243第五品的第一经中,“于争论诤事等”指的是四种诤事,即争论诤事、指责诤事、犯戒诤事与义务诤事。其中,比丘们以“法”或“非法”等十八种事由而起争论,此争论即称为争论诤事。因戒行毁坏,或行仪、邪见、邪命毁坏而加以指责、批评与举罪,此指责即称为指责诤事。母题所列举的五种,加上广解中的两种,共七种犯戒蕴,这称为犯戒诤事。执行僧伽的四种羯磨,即告白等,这称为义务诤事。其余部分,此处义理自明。

僧伽破裂经注结束。

2-3. 犯戒恐怖等经注

244-5第二经中,“bhassati”意为被抛掷,因是无意义之物而被丢弃,故称“bhasma”(灰),也就是“chārikā”(灰烬)。装灰的袋子称为“bhaṇḍikā”,即“bhasmapuṭa”(灰袋)。因此说:“bhasmapuṭa(灰袋)就是chārikābhaṇḍika(灰烬袋)”。第三经意义明了。

犯戒恐怖等经注结束。

4-7. 卧姿等经注

246-9在第四经中,「petā」意指去往后世者。然而,由于这些众生此世所作之业已尽、寿命已断,故说「kālakatā」(已死),即死亡之意。或者,是指去往后世,依投生饿鬼趣而受生,所以论中说:「或者,生于饿鬼界者名为饿鬼。」他们因痛苦生起,无法侧卧。

「Tejussadattā」(具足威光)以此显示狮子的无畏特质。其他胆小的动物回到住处后,先经历惊恐,然后随意躺卧;狮子则无所畏惧,本性具念,犹如比丘那样先安立正念而后躺卧。因此说:「将两只前爪……」等。将右前爪放在左前爪上,使两前爪合于一处;后爪也应同理,理解为合于一处。这种卧姿的特征正是基于无畏。至于「抬起头」等所描述的狮子行为,犹如无惧地醒来,应知这纯粹是基于无畏本性而成就的自然常态。狮子伸懒腰,是为了让长时间维持同一姿势的身体部位在行走等活动中恢复灵活。发出三声狮子吼,则是为了让威势薄弱的其他兽王心生恐惧而逃离。

「比丘们,这称为如来卧」——以此表明第四禅那卧即名为如来卧。于此处以无烦扰状态而转起故为「卧」(seyyā),第四禅那本身即是卧,故称第四禅那卧。那么,什么是那第四禅那呢?是入出息念第四禅那。世尊正是安住于此,增长观智,次第证得最高道后,成为如来。这(入出息念)虽名为近因,而非卧;然而,由于《大般涅槃经》中说「世尊从第四禅那起后即般涅槃」,所以有些人认为世间第四禅那等至即是如来卧。若如此,则如来卧仅在般涅槃时才会生起,而世尊并非多住于世间第四禅那等至。此处应知:依最高果而转起的第四禅那才是如来卧。其中,如众生以睡眠为特征的卧是依有分心而生起,且随顺他们的最初结生而多分转起;同样,世尊随顺圣结生而多分转起、以最高果为体的第四禅那,应知即是如来卧。第五经等义理自明。

卧姿等经注结束。

8. 第一言说经注

250-253第八经中,“非圣者”指不善、卑劣之人。“言说”指惯常的言说或表述,例如声称“我已见”等。在此,应依据引发这些种种言说的思(意愿)来理解其含义。第九经等各部经义理明瞭,无需赘述。

第一言说经注结束。

犯戒恐怖品注释完毕。

第五五十篇结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