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. 小品复注

41 段

第五 小品

1. 现前经注释

41在第五经的第一句中,“现前”是指:他以此而现前,故称“现前”,即在面前呈现之义,所以说“由现前”。“福业”即布施所摄的福业。有两种法容易获得,因为属于外在,各依其缘和合而可得。然而“信”则难得,因为大多数人不能安住于应做之事。因此他说“凡夫”等。

现前经注释结束。

2. 处经注释

42在第二经中:悭吝本身即是垢秽,故称“悭吝垢”;因为它令心的本性变得染污。此处,悭吝垢已离去,故为“已离悭吝垢”。由于没有贪著,一般人在给出某物时,仍不舍对其的执著;但此人并非如此,故说“放舍的施与者”。犹如手不净之人,因为心不清净;犹如手已洗净之人,能以净手完成应作之事。因此说:“心清净时,诸行清净,此为大仙所说。”堪受乞求,因能满足乞求者的愿望。与乞求相应,因与那些精勤行乞的乞求者善巧相应。具足此者,方名为乐于此,并非仅凭心意,故说“乐于布施……”。

他说了“尊者,太高了”之后,担心对方心想“此人是在说我个子太高”,便又补充“你们并不太高”,意指身体上并不太高。“深色者”指带有蓝色光泽者。“他询问”即比丘们询问。起初他躺在床上,随后起身在地上划线而坐,心想:“就让他们以为我是漏尽者吧。”正因为这样,国王一听到漏尽者的名头……就折返回去了。“犹如举旗者”即像高举旗帜一样。“石塔处”指在塔庙园和大塔庙之间用石材所建之塔的所在地。塔于该处……而立,世尊将那声闻塔视同“尖顶屋”一般。

“以后方”指说法长老的背后一侧。“圆轮蛇”是一种圆轮形状的蛇。它心想:“要是妨碍了听法,就会障碍很多人获得通往天界的道路”,于是下定决心:“我绝不做出障碍听法的事。”“抑制毒”指以观的力量抑制毒的作用。“千偈”指包含一千个偈颂的篇幅。“于创始偈”指最开头的那个偈颂。他只是明确了……末偈,未将中间所讲的内容确定下来,因为身体已经疲倦了。“诵声”指傍晚的说法。“举者”意为将法清晰地置于面前并牢牢执持,也就是恭敬地聆听。在说法的那一天,为了避免说法者劳累,具有信心的近事男们会供养滋润的食物和蜜饮;为了让声音变得甘甜,还会供养酥、蜜、油等药物。因此他说:“我将说圣族”等等。“以四牙咬啮”指紧紧地咬住。“我将行”的意思是“我将尊敬他”,也就是我将恭敬地聆听。“揉碎”指把它碾碎之后移除。

处经注释结束。

3. 《义利经》注释

43在第三经中,“义”指果报。“义利”是说这果报属于他,故为“义利”。另外,“义”也指原因:因为具有意义,故称为“义”,因此他说“三种义,三种理由”。所谓说法,是以最胜义说阐明四圣谛,故说“开示四谛法”。“以智感知注疏”是指对于经文的义理,以注释的智慧一一体会,即“这是此句的意义”的行者。这是在阐明义无碍解的作用。“感知经典法”是指对于经典的传承、经文与词句解释,一一通晓的行者。这是在阐明法无碍解的作用。

《义利经》的注释结束。

4. 《说法转起经》的注释

44在第四经中,“能转起”指直至达成所希求的意义为止,无间断地转起。“无碍”是因为没有障碍。“能导出”且“有神变”。

《说法转起经》的注释结束。

5. 《贤者经》的注释

45在第五经中,“贤者所施设”是指被贤者们最先施设的。“被善说”是指被较胜而说。“大人”指佛陀与菩萨。“悲”指悲心解脱。“前分”指其近行。“自制”指根律仪,即“调御包括意根在内的六根”。“自我调御”指调伏内心。在《富楼那教诫》(中部 3.396)中说:“富楼那,你以此自制与寂静,必将…”,因此忍辱也称为“自制”。而在《旷野经》(相应部 1.246; 经集 190)的“以谛、自制、施…”等偈颂中,所说的智慧,于本经中亦可称为“自制”。“保护”是指保护父母免于人与非人带来的灾祸;“守护”是指守护他们免于疾病等无义之灾;“看护”是指以提供食物、衣物等服务而照料。所谓“寂静者”,因为一切烦恼的躁扰与热恼都已止息,身语行为已调柔寂静。“以最高义称为寂静者”指因敬待母亲等最高尚的意义而被称为寂静者。

「这里,通过修习这三种处」:是指通过修习本经所说的这三种处,即由此而生起。「这些……即是原因」:指侍奉母亲与侍奉父亲,这二者是成为上等人的原因。正是因为践行了最高的职责,侍奉父母者才被称为「上等人」。因此经中说「父母……被如此宣说」。由于无有灾患,故名为安稳。

《贤者经》的义注结束。

6. 《持戒者经》的义注

4646. 第六经中,「世间与出世间相混合」:此处因说「人们积累福德」时未加简别而普遍称述,故而也涵盖了修所成的福德,由此应知,出世间福德亦可能生起。

《持戒者经》的义注结束。

7. 《有为相经》的义注

4747. 第七经:由众多因缘和合共同造作而成的,名为「有为」。「诸相」指用来认知有为法的特征。在因缘和合时生起,称为「生」,即获得其自体。「灭」即是坏灭。「住者」指从生起刹那之后,达到了住立刹那的状态。而那一状态,因为不同于生起的状态,故称为「变异」及「老」。若以为一个现象在正生起时即会坏灭,则生与灭便成同一刹那,这并不合理。因此应知,「老」是指与生起状态相异、朝向坏灭的状态。然而,那些说「诸行无有住立」的人,其说为谬。正如对于一个现象,我们既许有与生起状态相异的坏灭状态,若不如是,便会招致「一个生起,另一个坏灭」的过失;同样地,对于正生起的现象,也应承认有一个朝向坏灭的状态。那便是住立刹那。因为不可认为现象在正生起时即坏灭。

“有为”是指三界诸法,因为它们是由缘而生起的。如果这样,那道果诸法又如何呢?于是说:“然而道果……”等等。其实,讲述诸法的相,只是为了遍知而已。在生起的刹那,“生”的作用存在,而在住立与坏灭的刹那则没有。为什么?因为生与生起的刹那彼此互相限定。正如以“生”这种变化来限定生起的刹那,生起的刹那也同样限定了“生”。其余住与灭两种,道理相同。对于时间的表述,只是随顺世间的通称,依诸法的流转而说。所谓“相”不是有为,有为不是相,这是为了显示它们的差别。因为具有分位的法,其分位本身即各不相同。说到“被限定”:这里,有为法确实被生和灭所限定,但又怎么说它被“老”所限定呢?所谓限定,并不仅仅依前际、后际的方式,而是基于自性的区分,所以没有过失。有为法这一类法是被限定的,那类法便叫作“有为”;正因为这类法不存在,涅槃便以“无为”为相,从而变得可被认知、可被识别。现在,“正如……”等,是以比喻来说明刚才所说的道理。

「有为相经」的注疏结束。

8. 「无为相经」的注疏

4848. 第八经。“无为”即按前述道理,并非有为。因此说:“由诸缘……”等等。正如由于生等诸相的存在,有为法这一类别被认知为“有为”;同样,由于那些相的不存在,涅槃便被认知为“无为”。

「无为相经」的注疏结束。

9. 《山王经》的注疏

4949. 第九经。此处“sāla”一词是树的一般通称,并非特指某一种树,所以说“大sālā即大树”。“Kulajeṭṭhaka”是指在家族中年纪最长、拥有主权的那一位。所说的楼阁是石造的,并非沙土所造,也有混合建造的。除了村落和村落的近郊,其余一切都算作阿兰若,因此说“在阿兰若中”,即指没有村落的地方。大山的“山”——这是意义上的连接。

《山王经》的注释终。

第10. 应作勤经的注释

50「sarīrasambhavānaṃ」意指从身体所生的。「dukkhānaṃ」指不可意的。「bahalānaṃ」意指因持续不断地生起,故非偶尔、非稀疏的。「tāpanavasena」即是以令其炽热的方式,也就是造成痛苦的方式。「tibbānaṃ」指粗猛、剧烈的。对于如上所述的这类苦受,以安忍的状态予以弃舍,这种弃舍实即「堪忍」,故说“为堪忍故”。“āṇāpetvā”意谓依据诸如来所教敕的“应行精勤”而得令信。因为此处论及的是带有资粮的道法,所以在这里既宣说了世俗法,也宣说了出世间法。

应作勤经的注释结束。

第11. 大贼经的注释

51「具大力的贼」即是大贼,故说“大力之贼”。而「大力贼」应理解为具有大力量、大随众以及堪行大贼事者。对广大村落、城镇的掠夺,即是「大掠夺」。“将彼彼事由放入”:即是将并非真正的原因当作原因,并放进与此相关的叙述之中。“将解释义理”:即他们也会解说各个相应的意义。「harantā」指正在夺取、拿走。「具足十事者」指依止于“世间是常住”等十种事的见解。「执取极端、固执的见解」:即是执取了常等极端,不肯放舍而坚执的见解。

大贼经的注释结束。

小品注释结束。

第一集五十经结束。

第二集五十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