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. 第二放逸等品复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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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放逸等品的注释

98-115“内”,指在自身相续中生起者;“外”,指在自身相续之外生起者。依所说对立之理,即如“为了不毁灭”等语,应取其义。所谓“四隅”,即依《增支部》1.96等结尾经中所说“随顺不善、不随顺善、随顺善、不随顺不善”之理,并合《增支部》1.11等经中“诸比丘,我不见其他一法……”等语,而得其名。

130在经教的理趣中,所谓「非正法说为正法」,是指对染污法的颠倒宣说,以及对各个法类的缩减和增添地宣说。而对其无颠倒、无增减地宣说,则是「正法说为正法」。同样,在律的行持中,不如法仪轨的宣说,是「非正法说为正法」;如法仪轨的宣说,是「正法说为正法」。在经教中,「律」指五种防护律和断律,「非律」是其对立面。在律教中,凭借事案圆满等如法而行就是律,相反就是非律,应当如此了解。在“三十舍堕”中,这里的‘iti’是“等等”的意思,由此包含了九十二波逸提、四悔过法、七诉讼止息。同样,在“三十一舍堕”处,也应当说“九十二波逸提”等。其余的内容,在这里很容易明白。

“证得”因应当被证得而得名,指道与果。涅槃则因从无隐没,故此处不取。“行道”即践行,是三学的结合;或从应当被践行的角度,也可称为行道。“教理”因应当遍学而得名,指三藏。虽然提及“道”时已含摄第三明与第六神通,但由于明与神通常共称的缘故,此处再以“三明、六神通”表述。此后所说的“六神通”,是指佛灭一千年后,仍能生起六神通,却无法生起无碍解,此即其意趣所在。“此后”指神通存在的时期之后;“那些”指神通。在修行前分,因无禅那的润泽,仅安住于观而证得最高果位者,名为“干观者”。然而在证道的刹那,则不可说“无禅那的润泽”,因《增支部》4.170有“修习止观双运道”之说。“最后那位”指一切有情中的最后一位。圣者虽为不退堕之法,但就入流者而言,命终之后,往昔所证得的法已无新生可能;只要助缘不具足,尚无能生起更殊胜之智的那段时间里,证得确实不会发生,故经中说“入流者……成为……名”。应知这是依人界所说。

“不呵责”指虽知彼此存在的过失,亦不出言呵责、不予提醒。“无悔恨”指不令悔恨生起。也有读作“不恭敬行者”,意谓由于懈怠,对学处不能恭敬地实行。至于“比丘成百上千住世”一语,是从多数的情况而言。只要还有少数未犯根本重罪的比丘住世,乃至仅有一位,行道即不名为断绝。因此说:“最后那位……行道便断绝了。”

“摄受弟子”即接纳弟子。“以义理”指依注释的道理。“从顶部开始”即从上面开始。“仅布萨犍度分”是指律的论母原文。如同《旷野之问》等那样,教理在天界的流传不可计量,故此处特说“在人界”。

「唇骨色」,是指将嘴唇染成骨色,或将牙齿染上一两遍令成齿色而受持——这便是所说的意思。「或附着于头发上」,即用那片袈裟布系于发上,令其附着。由于侵损、破坏比丘的种族,故称「种姓仅存者」。或者,「种姓」是指共通的名称,「仅」字在此省略;因此,只是假借、维持「沙门」这一种姓名号,即是「种姓仅存者」,意指徒具沙门之名的假沙门。由于袈裟缠绕喉咙,或因执取袈裟而生起忧愁,故名「袈裟缠喉者」。「僧伽物」,因是施与僧团而成为僧伽之物。「界舍利」即是指那些界舍利。

「因此」,是指因教理的灭尽为根本,故有余者的灭尽。帝释天王为使比丘们从饥馑恐惧中渡至彼岸而作了努力,这是他的用意所在。「不」字,是指对粪扫衣长老与说法长老,二者均未作努力。而「长老」,是指当时在场为证的那些长老。说法长老引用了“只要经典住世……安稳便不衰败”的经句,并以“当经典得到守护时,行道亦得守护”一语,令粪扫衣长老无言以对。现在,为以遮止、随顺和譬喻来说明“正是教理的无有断绝,才是其他诸法不消失的原因”这一义理,而叙说“譬如……”等。这些内容容易了知。

第二品《放逸等品》的注释到这里就结束了。

140-150第十一品与第十二品,容易了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