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6. 一法品

61 段

一法篇

一法篇·第一品注释

296在一法篇的注释中,此处「法」字取「自性」之义,如同「善法」等中的用法,故说「一种自性」。「绝对地」意为决定地、必定地。「轮回」指于轮回中流转。「为了厌离」即为了不喜乐。「为了离染」即为了不贪染。「离染」即为了破坏染着,因此说「为了离去」。「为了贪等之灭」即为了以道智灭除贪等。所谓以道智灭除,即是彻底令其不再生起,故说「为了不转起」。「或者,为了轮回的止灭」:如同把食物放入口中咀嚼,目的只为吞咽;同样地,贪等的灭除也正是为了轮回的止灭。因为当烦恼灭尽时,其余两重轮回也随之灭尽,故把握根本而说「为了寂止,即为了烦恼的止息」。所谓对有为法的「证知」,是以于有为法上安立无常等三相的方式成就的,故说「为了证知无常等」。所应了知即是四圣谛,因为除了以圣谛为所缘的所知之外,更无其他。在说了「为了觉悟四谛」之后,为了显示此觉悟是依何种智而成就,便依彼智来说明,故说「菩提称为……」等。「无相涅槃」指不死界。

“为激发精勤”是指为令于业处生起喜好。“维萨甘达卡”是糖商的一种通称。“这是某些地方的方言”,有人这样说。甘蔗汁经适当熬煮,加入粉末等混合后,制成块状的称为糖;不制成块状的称为糖浆。由于熬煮方式的差异,凝结成碎块状的称为方糖;达到无杂质状态的,称为白糖。

“忆念”就是念。“随顺地忆念”就是随念,亦即随顺而得当的念。随念有两种,这是依其作用而分的。“为了令心明净”:通过对能生净信的对象生起净信,使修习之心变得喜悦。“为了观”即是为了观之乐,因为以近行定令心得定,方能成就观之乐。“心生起”是指依修习而生起的心。当所缘是可厌的,心便会受冲击、遭损害,由此心生厌嫌而舍弃业处,因无法品尝修习的乐味而变得了无滋味。而佛陀的功德是令人净信的,心便因此而明净,且不再有疑等心的荒芜,成为远离盖障的状态。“已调伏”是指去除了诸盖,使之无有过失。为了显示通过如此持续用功于业处而调伏自心的譬喻,故说“怎样……”等等。

“是谁……随念”:是谁住于我的内在而随念?“遍摄持”:这是显示完全没有心外所假立的随念者,因此说“并非任何其他”。“见”:即是通过探求,见到只有前面所说的心在随念,而非任何其他。“这一切”:指所有依心脏处等而生起的一切。“这色与前述的非色”:具有变坏特性的为色,前面所述的心无此特性,故为非色。如此简要地确定了色与非色后,安立于五蕴——如此连结。“能生起”:是指能令其生起。“它的”指集谛。“灭”指灭相。“安止的转起”是依照已开始的宣说而作的结束语。

297“同样的理趣”:这是将佛陀随念中所阐明的“然而那个……”等义理模式,类推于此。这一类推虽依作用而言通于九种随念,但由于“入出息念等三种唯作观之用”这一特别界定而遮止了其它作用,因此应知它们唯有一种作用。“法随念即法的随念”:这是显示复合词拆分,属于词义解释的范围,故说“此处为词义”。“以法为所缘”:即显示法随念的所缘对象。此理在其他随念中也同样适用。“以戒为所缘”:即以自己清净的戒为所缘而忆念。“以舍为所缘”:即以自己布施的功德为所缘而忆念。“以天为所缘”:此处将自身称为“天”,是因为自己具备的信、戒、闻、舍、慧等功德与诸天众的功德相似。对于相似的事物,确实可以借用其名,正如说“那些草药”、“这位是梵授”一般。因此说“以天为作证”等。其中,“以天为作证”是指作这样的忆念:“诸天众具足怎样的信,由此处命终而生彼处,我也具有那样的信;诸天众具足怎样的戒……具足怎样的闻……具足怎样的舍……诸天众具足怎样的慧,由此处命终而生彼处,我也具有那样的慧。”

「止息」:苦在这里止息,所以叫止息,即涅槃。「绝对止息」:在这里,一切三重轮转绝对地止息,即涅槃本身。「尽」:能断尽、耗尽烦恼,称为尽,即圣道。那些(道)令止息,也称为「止息」,即圣道本身。尽也是止息,所以叫「尽止息」。在这里,这个止息是法,那么法随念与止息随念是否合为一类来收摄呢?如果就“是法”这一共通性来说,确实合为一类收摄;但为了显示无为法远比有为法殊胜、崇高、最上、寂静,所以特别将它分离出来单独宣说。世尊正是相对于这个差别,在说了“法随念”之后,又说了“止息随念”,因为随念者是以寂静、殊胜的状态现前的。既然如此,这里将「尽止息」也一并收摄进来,也应视为合理的。正如虽然同样都是出世间法,但根据“诸比丘,无论是有为法或无为法,离染在其中被称为最上”(《如是语》90)这样的说法,涅槃法比起道与果的法更为殊胜;同样地,由于道法以断除烦恼而具有希有法性,所以道法也比果法殊胜。因此,应知这里不仅收摄了绝对止息,也一并收摄了尽止息。“仅是观的作用”为什么这样说?有人说:“因为说了‘绝对是为了厌离……’等话。”但这不能成为理由,因为在佛陀随念等的开示中也有同样的话。然而,就像佛陀随念等业处既有观的作用,也有令相明净等作用,而这三种(入出息念等)并非如此,它们唯以观为作用,所以才这么说。

第一品注释完毕。

16. 一法篇

(16) 2. 一法品(Ekadhammapāḷi)——第二品注释

298凭借此见而邪见地观看,或自己邪见地观看,或仅仅是邪见的见本身,这便是邪见,亦即一切颠倒的见。因此说“有六十二种”等。具此邪见者,是为邪见者。属于那邪见者的。

299凭借此见而正见地观看,或自己正见地观看,或仅仅是正见的见本身,这便是正见。所谓五种,乃依业自性智、禅那、观、道、果而分为五种。其中,禅那心生起所摄的智慧为禅那正见,观智为观正见。

302于五蕴中,以“常”等想而生起者,即是非理作意。

303以“无常”等生起的思惟,即是“如理作意”(upāyamanasikāro)。“直至随顺决定”(yāva niyāmokkamanā)的意思是,直到进入邪性决定(micchattaniyāmokkamanā)。至于邪性决定的道理,应依《沙门果经注》及其复注中所说的方法而了知。

304此(邪见)即是三种“天界障”(saggāvaraṇā,障碍生天的障蔽),因其达到业道的程度,有大过失,故如此说。它既是天界障,则说它亦是“道障”(maggāvaraṇā,障碍证道的障蔽)便不待多言,故经中说:“亦为道障”。“世间是常”等以十事为所依的边执邪见,唯是道障,因为它是颠倒见,而非天界障——以其未至业道故。这是此处之意。然而,在反驳这一主张时,(有人说:)颠倒见并不成为道障,这与其为非法相违。若如此,则在未断除身见的情况下也应能证道。依此道理,便驳斥了前述说法。说“非天界障”者,认为此见不妨碍生天,便等于承认邪见也能导向天界;为破此见,故说:“所谓邪见,绝无能够导向天界者。”何以故?因为它是绝对、极为沉重、充满过失的法。故说:“必定只会令其沉入地狱”等。

305“摧毁轮回”:道正见能摧毁烦恼轮与业轮。至于果正见,它只是遮遣那已由自身因缘所摧坏的轮回,因其有开许的余地,故如此说。因此,若此善法堪能证达阿拉汉果,则此观即是不再牵取结生的善法,全无过失。“施予七有”:作为预流道之缘的观正见,会施予那位补特伽罗七有。如此,这是总合五种正见而言的。因此他说:“世间与出世间的正见都已讲说了。”在此义中——即“比丘们,我不见有其他一法……”等经文所说的趣向与道路之义中,由于说到“得生善趣、天界”,因此又说“当知世间正见唯能成就‘有’(bhava)”。

306“如见”:此处的“如”字,意在揭示词义,故复合词以“后分义为主”而作解说,即“种种见”,其意为“与每一种见相应”。“完全”,即毫无剩余,因此说“圆满”。“等受”:指在初、中、后阶段皆平等、同一地受持、执取而不放舍。此即经中所说“无论任何身业……”所指的那种身业。“安住于如见之身业”:指那位邪见者,其心生起的见解为“没有由此为因的恶”等,其身业即安住于此见中,且仅如此安住而不放舍。“与见俱生之身业”:指那位如见者以手势等方式令他人了知时,与彼见一同生起的身业。此处不应生起“此是语业”的疑虑,因为这里只意指杀生等行为。“随顺见之身业”:即随顺彼见而发起的身业,恰如他人所了知的那样。因此说:“被受持、被执取、被违犯”。其余皆易明了。“依此理”:即由此类推,安住于前述所见之语业、与见俱生之语业、随顺见之语业,亦复如是,成为三种。所谓邪见者:指因达到业道程度的邪见而成为邪见者。或有一种说法:“以任何邪见而为邪见者”。

“与见俱生”:指与前述之见一同生起的思心所。此理亦适用于其余词句。“欲求”:指“愿我能行某事”这样的渴爱欲求。“就思与欲求而言”:即就那些依止于前述恶见的心所法中的意欲而言。“心的安立”:即心的决意。“触等”:指思、见、爱等之外的触等诸法。因为邪见是恶,所以那位补特伽罗的所有这些法,都会导向不可意之境,乃至地狱等——应当如此连接文意。“前”:即指“苦”这个词。在这里,“苦”与“辛辣”二者,应被看作不可意的同义词,正如“将来你将尝到辛辣”等经文中的用法一样。

“Ambo”(芒果树):意即“这就是那棵芒果树”。他们唯独供奉它,唯独对它进行先前所得的注水、布施等供养。“他们进入住所”:指他们进入其中。“因不可意的共住”:指因触及不甜的苦楝树根。

至于“拒绝它……(略)……”等语,意在表明:一切邪见纯属有过失,故导向不可爱、痛苦。在紧接着的第十经中,应如同第九经那样,将义理联系起来理解。“心的安立即是希求”一句,在此应补充说“及誓愿”。

第二品的注释结束。

16. 一法品

(16) 3. 一法品——第三品的注释

308308. 在第三品的第一经中,“非如实见者”是指对于无常等性质的法,却生起“常”等见的人。因此说:“即以此邪见而得颠倒见。”此处的“正法”,指善的、被称赞的、美好的法,也常被称为人法。因为邪见者会令人背离正法,而不会令人背离圣法。故又说:“不从十善业道。”而“如此之类”一词,则包含波提拘子等人。

309“一切知菩萨”是指分有一切知性的菩萨。而“等”字则涵盖了圆满波罗蜜的辟支菩萨,以及部分声闻菩萨。

310“最上”:因具大过失而称为最上,意即达到了极点。“他们”是指无间业。“界限”则是以果报为终结。这些业是轮回的根本,因此具此业者被称为轮回之桩。所以经中说“依于彼”等。如果他不放弃这种执取,由于仍会再次导致那样的状态,故说“从有不能出离”,但这并非说完全没有出离的可能。因为他由某种缘而落入此见,将来某一时遇到对治之缘,也不能说一定没有超越的机会。要知道,这种不善法本性无力、脆弱,不像善法有大力量。否则,邪性决定便会如同正性决定一般成为究竟,然而邪性决定并非究竟。因此,《破除迷执》(中部注2.100)中说:

“那么,此人是只在这一有身中成为决定性,还是在其它有身中也如此呢?只在这一有身中成为决定性,但由于数数修习的力量,他于来世也会喜好这种见。”

如上来所说。且在《吉祥悦意》(长部注1.170-172)中也提到:

凡是执取了那些见解,于夜间或白昼的住处坐着讽诵、思察的人,对于‘造作者不造恶业、没有因、没有缘、死后断灭’这样的所缘,邪念止住,心专注一境,速行心生起。最初的速行心尚有挽救的可能,第二、第三等也是如此。到第七个速行心时,即便是诸佛也无法挽救,成为决定不退转者,犹如阿利咤刺一般,无法拔除。其中,有只堕入一种见的,有堕入两种见的,有堕入三种见的。无论是堕入一种、两种还是三种,他都成了决定性的邪见者。他已阻塞了生天之路和解脱之道,于此身之后,不可能投生天界,解脱就更不必说了。这样的众生称为‘轮回之桩’,如同大地的坚固守护者一般,这类众生绝大多数都无法从有轮中出离。

‘轮围山背后’是指在燃烧的轮围山之外的一处地方,也就是在那些正在燃烧与未被燃烧的轮围山之间、名为‘世界中间地狱’的处所。‘也这样被烧煮’是说:无论轮围山在燃烧或未被燃烧,他都会依自己业的力量而照样受烧煮。

311在第四偈中,「因‘莫跌’一语而得名者」:据说,当时他手持油罐走在泥泞地上,主人说:“孩子,别摔倒!”他一时疏忽摔倒在地,因害怕主人,便起身逃跑。主人追上去抓住他的衣角。他脱下衣服,赤身而逃,既不知用树叶,也不知用草来遮身,就那样裸形进入一座村庄。人们看见他,心想:“这位沙门少欲知足,是无人能比的阿拉汉。”于是拿着前食等食物前来供养。他心想:“因为不穿衣服,我才得到了这些。”从此以后,即使得到衣服他也不穿,并以此作为出家行。在他身边还有其他人……共有五百人随他出家。关于这件事,便这样说:“因‘莫跌’一语而得名者,即是外道宗师。”

「集会处」指两条河流的水流汇合之处。「两条水」指两条水流。在所述之处,为了捕鱼而应投掷的捕具称为“khippa”,也就是鱼网(kumina),在这里便说为“khippa”。因此他说:「鱼网」。「蔗」指水蔗。空虚之人因为没有圣法,对他来说,连丝毫禅那都没有,更不用说圣道了。他认为“人网”就如同人们坠落而遭遇不幸时所张设的鱼网一样。因此说:「大众」等。

312在第五等中,「外道教法」是笼统说的,因为这一切都不导向解脱,即使自称导师的也不是一切知者。因此说:「在那里……」等。「众」指声闻众。「为如是性」是为了具足导师所说的那种行相。「小腿百」指众多众生。「获得同等的不善」:即使对他们所有人一起劝导,也获得与他们相等的不善;因为同时劝导多人时,这种精进的力量非常强大。如果分别个别劝导,则更不待言。因为,正如在法行中,善知识性是同等的;在非法行中,恶知识性也是同等的。

313「善说」:指以必然导向解脱的方式所宣说。导师是一切知者,因为若非一切知者,便不能以导向解脱的方式开示。法是善说,因为是正自觉者所宣说。僧团是善行道者,因为已被导师善巧调伏。而「劝诱者」等,应视为善行道的一个例证。

314「应知量」:应当这样了知分量:「他以此为生,给予此人这些是合适的。」若过量……乃至涅槃的成就也不存在,因为法未被善说。于接受者而言,在未被善说的法与律中,少欲的修行是不存在的——这是其意趣。

315「施主之意乐」指殊胜、更殊胜等的差别,也就是内心的倾向。而「应施法的意乐」指应施物的多少。「自身能力」指维持生计的量。若……等是对以「如何」等略说之义的解释。「未生起」指尚未在那个补特伽罗中生起。「成为眼」指成为大众的眼目。「令教法久住」指通过使未生起的利养生起,以及使大众的净信生起,而令教法久住。

「库图巴利寺」指依止库图巴利村的寺院。「为了进食」指就在那户人家里坐下进食。「为了取走」指拿到屋外带走。「常食」指常设的施食。「小侍者」指做随身服务的人。「审察后」指审察是否并非为特定人而预备。那一段「大众认为应少欲」,指大众自以为应当成为少欲者,是随顺所见而生起此想。「大众」指众多之人。「广布」指使其广泛流传。

316「五火炙烤」指在身体四周以火炙烤,向上方受太阳炙烤,且唯在夏季行之。「从断崖山顶坠落」即堕崖而死。「于午前等时辰面向太阳旋转」即随太阳而转。

317「此亦」指在善说的法与律中,懈怠者亦是如此。「沙门性」指苦行。「被恶执取者」指被错误行持、杂染之法。「牵向地狱」指将其拖入地狱之苦。

318所谓“所说的方式”,即指如五热迫恼等苦行中所说的那种方式。

319“如是”即指依前所述而名为净信的善行,由此也包含了行沙门法的快乐。

320“九集”是指在这《增支部》中将要讲说的第九集。“九种人”是指七返有、家家等九种人。“于一切处”是指本经所提及的其余一切经中。

第三品的注释结束。

16. 一法品

(16)4. 一法品——第四品注释

322「成为特征」:是指作为标识、标志。「十五由旬围聚的树干」:指树干的周长有十五由旬。「以及」:这个‘以及’是用于概括迦昙婆树等能住一劫的情形,以及树高达百由旬等特征,但并非像阎浮树作为赡部洲的标志那样,用这些树来作为西牛货洲等洲的标志。「喜乐」:即令人愉悦的性质。在其他词句中,指诸如‘林园喜乐’等词句。「高岸」:具有高高耸起状态的就是高岸;「离岸」:指没有岸、岸已远离。因此说为‘高起的地方和低下的地方’。「就以喜旋鱼背」:就像许多小弯刀鱼聚集在一起所形成的鱼背那样。

323在第二等经中,所要阐明的是‘四恶趣中除人之外’,而不是‘天中除人之外’,因为此处是指低劣的出身。而通过依止(这些条件),也能获得中部地区(的投生),中部地区即是指比丘、比丘尼、近事男、近事女,以及其他业论者、行为论者中诸位智者所往之处,这被称为适宜之地。因此说:‘即使全部的……’

324“污点”指过失。因此说“无过失之口”,意为没有过失的口。

326了知如来的功德之后,以眼所见才称为真正的“见”;若不了知而仅仅眼看,那是畜生道众生也有的看见。所以经文说“那些了知如来功德之后……”等。

327“阐释后而说”,意为阐释诸谛之后而说。

328对所闻的法不失忆念,即名为“持”。所以说“持”,意思就是“不忘失”。

329“他们审查义与非义”的意思是,他们这样审察:“这是此经的义,这不是义。”因为,舍非义而取义,正如舍非法而修法。

330“随顺行道”即随顺涅槃之道。

331「于能引生悚惧事中」者,即于生、老、病、死等能引生悚惧的因缘中。悚惧,是指于可怖畏之处,与愧相应的智慧。

332「以方便」者,即以能截断轮回之方便。他们「作精勤精进」者,即发起、生起名为正勤的精进。

333‘Vavassajīyanti’(被舍弃)是说诸行于此中被舍弃,故称‘vavassaggo’(舍离),此即无为界;因此说:‘vavassaggo是指涅槃’。

334‘最上食’(uttamannāna)指五种最殊胜的食物。‘最上味’(uttamarasāna)指各种最殊胜的滋味。‘以捡拾行’(uñchācārena)是通过捡拾的生活方式,即不向任何人乞求,而取用任何无主之物,这就叫捡拾行。此处等语句是在显示:所谓食物的最上性,是以最悦意为标准,也就是在有希求的那一刹那就得到了,而不是仅仅获得它们本身而已。‘获得’(paṭilabhanti)指以殊胜的方式给予。‘一钵食’(bhattassa ekapātī)即满满一钵的食物。‘这叫什么’(idaṃ kiṃ nāma)是在问:‘这算是称为最上食味,还是不算是?’‘以捡拾所得的钵食’(uñchena kapālābhatena)是指混合凑起来的食物。‘他们维生’(yāpente)是指他以维持生命为目的,而说作为维生之因的食物。‘依此而名为最上味’(upādāya aggarasaṃ nāma)是表示:应当依各个不同的层次来看待食物的最上味。因为,从转轮王的食物开始,四天王天的食物就算是最上的,如此应一一对应。

335‘义味’(attharaso)是指四种沙门果,即作为诸圣道之果的味。‘法味’(dhammaraso)是指四种道,即作为沙门果之因的味。‘解脱味’(vimuttiraso)是指不死的涅槃,即一切行的寂止。

第四品注释结束。

赡部洲省略部分结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