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品

161 段

第六品

1. 义务

“其义即此”者,即彼作格之义。所谓作格所表之自体,即是此。以此表明“此是作格之所依”。以“不”等词,说明了限定“其义即此”的原因。“无经非他”即如他人所说的“无经”。它们亦唯在现在时方得存在,以此令知此处“唯现在时”之余词。以“如是”字(即于“唯现在时”之“如是”字),即现在时词的决定。

“近于彼”者:此处的“彼”字,摄入了大迦叶因忆念须跋陀罗之言而死为因的行为差别,以及因受苦为因的行为差别;或者,即“他们现行的行为差别”。此二者依次临近恶见之死,故说“因临近恶见之死”。如此作是想:于某时现行的行为差别之恶见死,即便经由“近于彼”也表达了现行的执取,而执取“近于彼”,犹如“恒河近处”之地就名为恒河,因此可说“此恒河有牛”。疏作者以“前”等词建立了另一派说法,为显示彼义而转向根本,说“自性”等。

“行为时”,即现行行为之时。“将残留”者,是从“前”等词所示之未来时中残留。“行为之时”,即恶见死的行为时。“其”,即恶见死。“由现行”者,此处余词为“唯于现行时方有”。“由此”,即由前述所说。以“前”等词引入未来时,当说明“死”时,此恶见死之行为时于根本(现在)转起,故说:“我说根本为现行”。又由“时”等词引入另一派的说法,为显示彼义而转回根本,说“于未来”等。

所谓“释中时之善巧”,是指超越时,即越过现在时,于未来时亦有“懈怠者”等,这是它的意趣。以“唯他们”等语成立同义。“等”字,以此摄一切动词。“其长”,即其结合。“行”即“将去”,意为将去至天为伴。

3. 名

“将了知”一词,用于表达现在时却使用了未来时语形,其义即是“正了知”。与此类似,在过去时中,“将有”即是“曾有”,“将作”即是“已作”,“将思”即是“已思”,“将食”即是“已食”。不信便是“无信”。不忍便是“无忍”。“唯由此”的意思是:当以“有”这个词为缘时,纵有“怒”与“信”等义可转入,也唯凭这个词本身即得以成立,这是它的含义。“呵责之灭”则是表因之词。以“如是”等语,唯在成立呵责之灭。“实有此”,是说有属于天界的粥可以受用,这是它的意义。对于彼现行之事不信受、不忍纳的人,则说“无”,并生起这样的想,故而有“纵于现见”等说。“亦彼”即那个“亦”字,应知是由“彼”字的结合。“有”指存在的意义,于前文已说的存在之义以及后文将说的两种情形中,也应当如此看待。

“友,岂非实有”这一段:当说到此语时,第一人的话以“尚有”等为开头、以“坐下”等为结声;第二人的话同样以“尚有”等为开头、以“坐下”等为结声;第三人的话以“认为有”等为开头、以“应嫌恶”等为结声。这样的文句组合如何成立呢?如此思惟后,便说“以及”等语。“由此”即指“纵于有亦有呵责之灭”这句话。“于处与食呵责”即是那个组合的意义。依照所说。依于依处,即依于世尊所坐之处为其所依。

4. 过去时

“作相”是指行为本身的自性。“此外亦然”,是说在“不去、曾去”等词形之外,另有“不去”等变化。对于“随腹、随毛”而言,虽然那些事物有腹等的存在,但为了表达其庞大与众多,便不欲如此说出。

5. 元音

所谓“他词义解释”(Aññapadatthavutti),即开示所说的他词义,如“将说之相”等。“将说之相”即通过“应知”等所论述的将说之相。“纳入”一词,以此表示“ā”字在包含义中的运用。“或昼夜两半”中,“vā”字表示另一选项。“半夜”一词,此处意指夜的四分之一部分,而“aho”则指其半夜。为阐明此义,故说“过去”等。以“此”等开示两方面的含义。“五时”者,即过去夜的最后四十五分加三小时,以及未来夜的最初四十五分加三小时,合计七小时半之量为一“时”,而一日有四“时”,故一夜有五“时”、五“更”,因此称为“五时”。

过去夜的最后一时,或此最后一时的后半;

未来夜之初更,或其半更亦然。

所说的时间界限之中间,彼时即被视为‘今日’;

通过对此的否定,其余一切便被视作‘非今日’。

在agamattha等形式中,由于其后并无与ī等相连的辅音,故不构成iña。所谓‘混合’,即指与‘今日’相关的过去时相混合。为表明在基于‘非’字复合的混合中如何成立,故说‘排除’等。

“依止今日”,是指在混合状态中属于今日部分的依止。若问及义理时,“依止其他”,是指在此混合状态中,既非今日、也非依止的其他情况,也就是混合之外的过去时。“关联”,是指“ā ñu”等词尾的关联。“今日即是”,是为显示混合性而说。

6. 他

“复合”,是指第六格复合或格关系复合。而此词的约定俗成性,是其特色。“此亦”,即过去完成时中所说的“此亦”。动作义之属性,即动作义属性的限定,它是基于此动作义属性,通过近过去时的成就方式作间接限定,而非直接限定——这是它的含义。为何不是直接限定?对此答道:“因为没有区别可言。”为阐明此义,故说“如是”等。

“正在被成就”,以此表示词根的意义尚未完成。“他们存在”,是指诸根的存在。所谓存在,即现前的所缘,诸根以之为境,这即是它的可能性、它的状态,因此。“不”表示否定,当以成就方式作限定时,因为有区别存在,便不会有上述过失——这是它的含义。为显示出过失确实存在,故说“若”等。“若”,指词根义。“于此”,指在那个非现前的词根义上。由于诸作具本身具有能力的性质,而那种能力也不现前,因此以“岂非”等提出诘问。“无力”,即不能。

“所谓自我是对自身现前”,依此而言,对非其境者施设“我”之行为工具便不合理——心中记取此义后,为开显注释者所说,故云“岂非”等。即使是以自我为所觉知的行为,当心散乱而不被觉察时,彼便成为过去完成;因此,即使在最上境中,彼亦有过去完成性。为显示虽在醒觉时,若因迷醉或心绪不宁而无觉察,彼亦成为过去完成,故说散乱之语。“于生起时”即行为生起之时,“我睡着时说了什么呓语,我醉时说了什么呓语”正是其例。此处说“睡眠”之语,意在显示心散乱之境。

7. 应当

“Eyyādoti”等语,是为阐明以此词形摄取了愿望词尾等的意义,故说了“yeneccādikaṃ”等语。依“标志词”应说“tanti”,而依“对象词”则说“asoti”。所谓“tesaṃ”,即指愿望词尾等。其对象义以“在因果等关系中”等语显示,其中“ādi”一词摄取了提问、祈愿等义。若此处未摄取动作,如何能得出“超过动作”之义?对此疑问,故说“所谓超过动作……”等语。“超过动作”乃是解释,与“所作”相连。

“Abhidheyyadvārena”是指以所诠为门径,即通过名为“动作”的意义之门;因为是对所论动作意义的限定,故是对较动作章更为殊胜的根之限定。意思是说:“atipattiyanti”是对殊胜动作意义的限定,而它作为限定,不应直接成立,而是通过所诠之门径成立。正如“超过”是动作本身而非动作意义,因为不相应。因此,说“atipattiyanti”时,此“kriyātipatti”作为动作意义的限定,是通过所诠门径成立的,故解释为“kriyātipattiyanti”。而“Vidhurappaccayopanipātatoti”意指相违缘的和合,即相反之缘的聚合。

“Kāraṇavekallatovāti”意指因的缺失,也就是能生果的因有所残缺。此处“tatre”的意思是“于现在所缘”。“kriyātipattiyanti”则指过去等时态中动作的超过。“Liṅgatoti”指通过相状——即通过令人了知的相状——对于可了知的超过,现在时不住著而超越,故说“由于现在性的超越”。此义以“同时”等语加以阐明。“同时”即同一刹那。由于现在时不可能有动作的超过,所以在其余过去、未来中,愿望词尾等的存在方为合理,否则便不合理,因此注释中说“依能力……”等语。

于此,“Liṅgenāti”:先前向右行进时,见到车子不转回,此即向右行进导致车子不转回这一因的相;而向右行进的超过,则以向别处行进等为相。车子动作不发生的超过,则以车上装载重物等为相。于初龄证得阿罗汉,其因之出家,藉由他人于初龄出家之相而证得阿罗汉的相,得以了知;出家的超过,则以忙于家务等为相;阿罗汉的超过,则以无出家之相为相,由此相而确定。然而,应知这是通过相来了知已发生的动作超过;但若是具神通者运用,则当知是以现量智了知一切而运用。而“Liṅgatovasīyamānāyanti”则是依多数而说。

8. 因

“Niccabhavanaṃ hetu”等语,说明此处唯是因果关系,而非超过。以一切缘的举例为方式,即是以所有愿望词尾等缘的举例为方式。由于说“因果的存在”,故以“杀生”等语显示因果。如此,由因果之存在,且于一切时皆可施设,故此处于现在时中亦得成立,这就是它的意义。而这即是因与具因的关系。

9. 问中

“后后之词”等语中,“问”是前一词,“相互询问”是后一词,应如此理解。相互询问即彼此相问;乞求如“给我”等,义为乞求;希求未得之所欲,称为“祈愿所求”。其次,当结合时机成熟与对象差别而分类,并以“亦”字连接而解其义。显示时机成熟,则用“作为标志者……”等语说明。“作为标志者”,即种种事业成就之因缘。所谓“规则”,是指现见利益、来世利益、邀请、召请、请求、差遣。其中,于准许与时机成熟等情形,他人以第五格制定;于现见利益等五种情形,则用第七格。然而此处,这两者皆为规则的特殊情形——注疏作者正是为了将其纳入规则之内并制定愿望语尾等,欲阐明注释者之所说,故说“于准许与时机成熟等情形亦……”等语。以“应如是作”等语,唯就规则义而显示。即使在准许时、显示时,也是令他人行诸动作——应连接“令使役”义,即令人了知驱使之义,如此理解其义。

“pesane pi”等语,是一些语法家欲以第七格为规则而说;注释者依此所说,今为说明,故说“pesane pi”等语。“samūlataṃ”是指某些文法家以第七格规则之制定为根本,故称为有根。迦旃延经云:“于许可、思择义中,用第七格。”(3-1-11)欲令作者许可他人,是为“许可”;思择、观察、审察,是为“思择”,即因果动作之可能。于此许可义与思择义中,用第七格变格,此为其义。以“义”一词,亦摄规则、邀请、召请、请求、祈愿、时机成熟等。

10. tu、antu(词尾)

“所举例”,即如“令去”“令他们去”等所举之例。“令给”,义属乞求。

11. 真实

于阿罗汉一词,此用法亦应作如是观:由连接“尊者确实可统治王国,尊者阿罗汉”而加以理解。

12. 可能

“Yoggatājjhavasānanti”等为释义,“sattisaddahananti”意指对能力的相信。关联表示随顺于用法。“Gammamāneti”指在“sambhāvemi”等情形中,虽未由bhvādi等词根说出,但可被理解。所举的例子是“apipabbataṃ sirasā bhindeyya”(甚至可用头破山)。在因具大力而足以杀象的领域中,尽管有“可能”之义,“alaṃ”一词仍具“足够”义,因此“bhavanteyyādayo hanissati”等说法并不成立。通过“dhātunā”一词,此处以执持词根而总摄bhvādi等,因为词根一词于此已成约定俗成,或依前师之所立名。“Udāhaṭanti”指的是“bhuñjeyya bhavaṃ”等例。

13. 马约

“Sūti”与“māsūti”中,“su”为词。此处,即于此例中。“Nivatteti”意为“mā”词的余下部分。“Āraddhanti”以此显示正在进行的林中行走。“Antobhūtaṇyatthā”指虽无ṇi词缀,但词根自身内含ṇi之义。“Īādīnaṃ”与“āādīnañca”的自身时间,名为过去时。词根之关联即是能别与所别的关系,故说“于词根义之关联中,有能别与所别之相”。于一切处,动词所表之义为能别,语尾所表之义为所别。

“Iṭṭho”指为他人所喜爱者。因其具有了知义而成为行进义,故在“gamanatthā kammakā”(5-59)经中,以行进义之词,根据“凡具行进义者亦具觉知义”的规则而含摄了了知义;如此,藉由所摄的了知义而成为行进义,这就是此处的含义。“Abhimatāni”指巴你尼学派所认同者。同样,解释词义时说:“anantarena gatattha”意为以无间所述者为作具。“Abhimato”指巴你尼学派本身,为说明此处所意指的合集而说“samuccayo”等。那么,在此处,如何理解众多行为的积聚性呢?乃至单一的游行行为与学习行为——为消除此疑而说“sādhanabhedane”等。根据maṭha等作具的不同,游行行为本身也有差别,这就是此处的含义。“Takkiriyāppadhānassā”的意思是,彼割草行为是此作者的主要行为。凡那种如同也令他人从事般而自行作者,并不适合以其他行为为主要,只适合以彼行为为主要。

14. 布巴

由于论典整体是大句,而在它的统摄下,像“vattamāne tianti, bhavissati”这样的句子便成为句的一个部分,故称“以句的部分”。因此这样说:“现在进行的是对于句之支分的审察。” 在揭示了此经的规范句性之后,现在为揭示其限定句性而说“athavā niyamatthamidantyādīna”等。也就是通过“tehi”等来阐明其确为限定性的经。“tehi tehi suttehi”是指依“vattamāne ti anti”等各别之经。“iminā”是指依此“pubbaparā”等经。如果只说“tumhāmhasesesu”这样的范围,那么“存在于tumha、amha词所表述的作具以及其它词所表述的作具中”这一差别如何能得知呢?由于作了这样的开显,故说“kattukamme”等。且于作者等之中的规则也将得到说明。

“Kattukammānamevā”以此将抽象状态排除了。同样地,将会说到:“因为并非tumha、amha词所表述的对象。”“asatvabhūtā”等是单数形式可能存在的原因,而“tumhāmha”等则是第一人称形式可能存在的原因。若于tumha、amha及其余词中,存在的中位、最上、第一人称形式如何在抽象状态等中得到了知?再者,tumha、amha等词所表述的作具义,如何通过那些场合所安立的动词,以名色而令了知,且无需使用tumha、amha等词?为消除此疑,现在阐明注释书中所说的内容:“若于抽象状态等中,māna等不被安立,那么于māna等之后的抽象状态等中,安立kyal等便不合理。” 依此理趣,在tumha等作具中,中位等抽象状态得以被了知;正因为如此,tumha等作具义由那些场合所安立的动词已经令人了知,所以便无需使用tumha等词。为了显示此意,故开始阐述“tumhādisvi”等。如果是这样,那么tumha等词的使用就应该不存在了,故有问难说“yajjeva”等。对此回答是“sasaddenā”等:即伴随着tumha等词。通过已说的“brāhmaṇā”等词所表达的众多性,也就是借由“bahavo”一词而得到认可。如果没有言词,又如何能有共同的依止呢?故说“anu…”等。

“Anuvādenāti”指以随说(anuvādena,即tumha等之随说)。迦旃延有言:“即使名词被使用时,相同依止处中仍是第一”(3-1-5),故说“tenevi”等。由于依止处不同,“tayā paccate”等即不成立。因此,“tayā”为作者格,“paccate”为业格,这是因为动词词缀是于业上安立的规则。

“Ehi maññe rathena gamissasī”等,是按照巴尼尼文法派所确立的构词方式(不含nirassa),以“parihāse”等语来说明的。“Maññatissa payoge”指依从属词(upapada)的方式使用词根“man”。“Dhātumhā”指从词根“gam”等。当获得第一人称单数语尾时,即得到“gamissāmī”。所意许的中位人称是“gamissasi”。当获得中位人称时,即得到“maññase”;当获得第一人称单数时,即得到“maññe”——这就是“miṭṭhaṃ”。意思是:本应说“maññase tvaṃ rathena gamissāmī”,却成了“maññe tvaṃ rathena gamissasī”。“Ehi maññe”等语在注释中并未作任何解说。依各自领域,中位与第一人称如此成立,为显示其关联,故说“evametthābhisambandho”等。为建立对方所意许的关联,故说“natveva”等。又以“athoccate”等语说出对方意图,即“y...”

“Yadevamabhisambandho”的意思是:当建立起“maññase tvaṃ rathena gacchāmī”这样的关联时。“So cevamanugato”的意思是:那个表达方式“maññe ahaṃ tvaṃ rathena gacchasi”就这样被随顺了。“Pakārantarakappanāya”的意思是:以“maññase tvaṃ rathena gacchāmī”作为另一种方式的假设。

15. 阿伊

“Tenacā”:因是复合状态;“ssatyādīnaṃ aggahaṇaṃ”:若对“ssati”等的摄持确实成立,则不应以复合词说为“āīssādīsu”。

17. 普萨

为了说明“该规则因涉及已作与未作而有过度应用之失,且是恒常的——恒常者强于非恒常者,故应先说‘vuka’”,而说了“katākatappasaṅgittā”等语。

18. 布巴

“Aādyapekkhe”意为:在“aādīsu”等规则中,应将“aādyapekkhe”这一条件延续下去。

23. 咖拉

难道不是问:“sossā”为何被这样说?将“根据‘kvaci vikaraṇānaṃ’(5-161),在某些情况下词干元音会消失,因此应说‘karassa ku’”这一责难置于心中,而说出“kvaci vikaraṇānaṃ”等语。其中的关联是:除了依随实际用法,若不依随用法,便无法理解其消失。

25. ha 之省略

具有称为“ha”之作用者,即是“kāriyī”;由此,另一个“kāriyī”被杀害,也就是被伤害,这就是它的意思。

“Sahossehi”的意思是:与词根“kar”的音变“o”及“ssa”一起,即“hāssa”与“ssa”共存。那么,如何理解“与ossehi一起”所表示的“deso”呢?因有此疑,故说“依共说之力”。意思是:依“saha”一词的共说义及“sossa”与“ssena”的表述之力。以“他这样想”等语阐明意图。“他这样想”——根据“ossāna manādesitte”等文句,似乎应有那样的读法;正是由于该读法,才产生了对“共说之力”的信受。而非根据“evaṃmaññate ossānamantādesitte hāssacāti vacanamanatthakaṃ siyā”等文句,因为“ossānam anādesitte”的过失根本不存在。这里,既无“ādesa”与“anādesa”之间的关联属格,因为“sossa”是以修饰属格(表示非主要)、“ssena”是以共说义具格来表述的;两处都是指在“ssa”等和“ussa”等之中。

28. ā 变为 ī

“前元音消失”指的是:在词干元音消失以及变为ā音的两种情况下,前一元音消失。

29. gam 之变化

“Agā”是在ī语尾时发生l音消失,并在变为ā音时前元音消失。

30. ḍaṃsa(词根)

“Agañchā”与“agacchī”是通过插入随韵而构成的。

32. ṇāna(词根)

“已舍弃附加标记的”,是指那些舍弃了附加标记的(词根)。

33. ā、ī 变为 ū

经中以“ā”字,两处皆取第一人称单数形式,故说“ā”等。

34. kusa(词根/词基)

“Abhirūhī”,是指“byañjane dīgharassā”(1-33)中所说的长音。

35. Ā、ī 代替 ssa

“Parokkhāparanāmadheyyānaṃ”指除隐没过去式之外的其他名称。

38. eyyā(词尾)

“Tehevāti”指仅依前面提到的两部经,以相伴而行的规则来取。其含义为:以相伴而行的规则,即由于紧密关联,只取相伴的形态——也就是“bhūte ī uṃ”等(6-4)后六章中的第一人称单数形态,以及“anajjatane āñu”等(6-5)前六章中的第一人称单数形态。因为已经取其形态,所以与“tvādi”相关联者亦被取,这就是关联。所谓依止的造作,唯依特殊方式,而非共通方式,因此说“etenā”等。

40. eo(词尾)

“Antasarādilopo”指词尾元音等的省略,即依“rānubandha后的词尾元音等须省略”之规则(4-132)。

42. ossa(词尾)

“Ādesānanti”指a等元音的替换形式。

46. Iṃ 代替 ssa

“Pubbasminti”指在“akāsi”等词中。

52. Tassa(彼之)

即便那些为了动作意义而安立的、从词根而安立的,以及其他以它们为首的诸缘,也不视为关联。

54. Mimā

于现在时态中,‘amhi’等词,或在‘tvādi’等词干里,皆举‘Mimā’等为例证。

57. Himi

‘muyhāmi’(迷惑)——词根‘muha’,意为‘心智迷乱’;依‘divā等词之后加yaka’(5-21)规则而成。

61. Ñāssa

‘jānāti’(知)——依‘ñāssa ne jā’(5-120)规则而成。

67. Hanā

cha与khā,即cha khā。

70. Kayi

由此可知,“katā kayirā”意为“作”。

71. Ṭā

因已说“eyyum等词干的eyya语基”,故知此处是除去前缀者。

74. 重音节

“o”字母被称为重音(guru),是就其前有复辅音(saṃyoga)而说。

76. 奥维

为了说明此处所指的区分作用——尽管词缀(vikaraṇa)之声在其他情况下也可能具有区分功能——故说“yadi pi”等。

78. 艾亚

“在别处也”(aññatrāpi):即是说,在bhaveyyāma、bhaveyyāma等形式中也是如此。

如是,于《摩嘎剌那五章疏》之《义理庄严》注释中,

第六品解释完毕。

且《义理庄严》复注已完全完成。

结论

1

恒常施与善妙,为无量众生所依止;

以清净观照乐受,已得智慧,了知美相;

2

具足布施、精进、智慧、悲悯等功德者;

由善军主将所兴建,为具念者所安住。

3

在适宜独处静修、善妙行境的精舍中;

在瑜伽行者心所悦意、殊胜而精进美妙的精舍中。

4

此复注由长老所造,为令教法明照而作;

由顶戴师足莲花之尘者所造。

55. 愿此复注在多闻智者、深入胜义者之中,

愿彼长久转起,令心无间喜悦。

6

那些智慧未曾积集、未能照耀于无数众生间者;

这些为痴所覆者,于诸事物皆不能了知。

7

不随侍师长者,于此有何意义?

被尘垢所染的人,并非真正的寂静者。

8

以此善业所生之论师之作,

作为令正自觉者教法殊胜生起之因;

于世间利养中,亦不为烦恼垢所染,

我应修习令正自觉者教法殊胜生起之行。

9

那些以搅动无尽宝藏之海,

由激荡扰动而生的殊胜智慧所得;

他们思惟‘此即精髓’,自身安乐,亦令他人安乐,

这些可敬的导师,凭藉功德而超胜,因功德而卓越。

10

另一位颈饰庄严者,为智者等造作了诸注疏,

令智者于胜者教法的无垢慧,了无混乱。

他具足知足与心之喜乐,堪受一切恭敬,实为伟大。

我的尊师、牛王般的上首——这位舍利弗之子,于此世间最为殊胜。

11

国王勇臂已摧伏诸敌,他是此世间自在主;

这位大勇者,是善友的摧灭者,是三师子洲之主;

他无畏,以胜利为首的手臂,是胜利者,曾是楞伽岛之主。

依止于彼,此善果绵延,长久地结果。

愿成就。

1

依于最上传承,由无畏园主人

此《五论注释》,即《义显明论》

2

转为缅文字母后,尽己所能而校订

依自宗用语,由一位名为象王的比丘

3

于适当之年,从楞伽岛等处,再度被迎请至本国

如《语灯论》等,以及《迦尸五论》等

4

经反复对照、审察,并一再诵读之后,

去除不足、过量等种种过失之后,

5

于清净的第八次雨安居,令其恢复本然状态;

犹如显示清净与不清净,为令经文清净而作净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