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品

310 段

第五篇

1. 三(章)

“忍耐、审察”等词被称作“本质限定语”。为说明此义,注疏以“如何被意欲”发问,随即以“关联的”等语回答,意指诸词之间的相互关联取决于人称(主体)。注疏将“本质限定语”释为“词的限定语”。那么,本质限定语有何作用?注疏以“以本质限定语为所取”等语作答。若此处的“忍耐、审察”等词中,本质限定语在何种意义上运作?注疏即以“另一义的表述”等语作答。“另一义”便是“磨刀”等另一意义。注疏又用“在所闻与所推知之中”等语,指出“在所闻与所推知之中,与所闻相关联者最为有力”这一通则。“正因如此”,是说在具有动词形式的“忍耐、审察”诸词中,正是通过对“从……起”等字的规定,也就是以自身意义的规定来处理,其义如此。最后以“忍受之动作性”点明:依被咬噬之相来规定语根类别,对于解义并无助益。

“忍耐”即“堪忍”,义为忍耐、堪忍;“审察”即“仔细观察”,义为审察、仔细观察。经中以“从……起”表述对第一类动词词根的摄取。属于常加“尼”接尾词的第四类动词,虽在此类用法中屡有规定,其恒常性仍不会超出自身本质。或者,依第四类动词不逾越的标准,由于共现关系,“从……起”也可归属第四类动词。正如“牛的第二格”之说:既然提到了“牛”,便只取“牛”,不取“马”也不取“驴”。然而有时,基于义理的明显性,也可能摄取“马”等词的第二格。

然而,在“审察”一词中,带有词缀的规定并不合理,因为存在相互依存的过失。何以有此过失?当“审察”一词已经成立,带词缀的形态才生起;而有了带词缀的形态,“审察”这一词形才得以成就,这便是相互依存。相互依存的事物是无法成立的。因此,注疏说“随说之形”等语,其意为:随顺无始以来已成就的言词,便无相互依存的过失。在缺乏使役者作用为因的情况下,词形即表现为“从……起”。

2. 吉德(章)

如前所述,以“本质限定语”等表述类推——意思是:因为关联取决于人称,所以在“治疗与疑虑”中称之为本质限定语,由此又说“在治疗中”等,这一切都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此处同样加以说明。“确然”即是“清晰”之义。那么,为何此处仅举以六种格结尾者为两类例证?为解除这一疑问,注疏复言:“因义有别,故举两例”。“住所”即是“居处”;“标记”即是“特征”。

3. 呵责(章)

语根“责”属于“谴责”这一意义范畴,据此,依照“在阴性词中,若有‘阿纳’、‘阿帝咖’、‘阿亚’等词缀”(5-49)的规则,免去词缀;再依照“在阴性词中,以‘阿帝瓦’”(3-26)的规则,构成其词形。“缚者”即是“能束缚之人”。

4. 从 tuṃ(章)

复注以“从‘当’格起”等语指明此处摄入语缀之义。“由此”的意思是:由于所摄入的正是“从‘当’格起”这一语缀,且由于有所限定的表述,故说“由此”。在摄入语缀时,应知同时也摄入了以该语缀为首的那些词——依据“摄入语缀时,因它被如此规定,故亦摄入以之为首者”这一通则。由于想要以限定方式进行表述,故摄入以之为尾的那些词——此即是铭记“规定、限定词、末尾字”(1-13)的经文而说明“从动词义起”等。以动词义为首的那个集合,即是以之为首;以该语缀为结尾的,即是以之为尾。摄入以之为首及以之为尾的集合这一特别范畴,而不仅仅是摄入以之为尾者,此为其义。然而,当以限定方式表述“从‘当’格起”时,依照“规定、限定词、末尾字”的经文,自然可以摄入以之为尾者;但在摄入语缀时,又凭借什么经文依据来摄入以之为首者呢?对此疑问,复注回答说:“因不可分离之故。”因为被规定的对象,离开了该语缀就不复存在,这种性质就是“不可分离性”。依据这一道理,“摄入语缀时,因它被如此规定,故亦摄入以之为首者”这一说法所表达的意义,便得以了知。如此,既摄入了以之为首者,也摄入了以之为尾者——那么这样做有什么果利呢?复注以“由此”等语说明。

“带巴达者”,即附带巴达(四分之一格位)者。“咖、查等词不得生起”,意即咖、查等词缀不得生起。其意旨为:如前所述,以“当”词缀结尾者,以本质形式被摄取,故从带巴达者起,咖、查等词缀不得生起。以“离”为前缀,从“胜”(胜利)语根加“当”词缀,在“欲求胜利”义中,依“从当格起”等规则,“当”格后的“萨”被省略;因条件性的“伊咖拉”退位,“基萨、基萨”重叠后,非词首辅音省略,依“基、哈、拉诸词改为基”(5-102)得“基”。从“基基萨”本质形式,依“在过去时中,以伊、乌、木等”(6-4)得“伊”,加“阿尼亚”;依“从阿、伊、乌、母哈、萨萨、萨桑哈纳木可选”(6-33),“伊”短化,得“比亚基基西”。然而,若带巴达者有“萨”生起,则在“比亚基基西”处重叠时,是对带词缀第一个之第一个元音作重叠,因此依“咖、查、萨等词”(5-69)——在“维基亚”集中,当位于首位的清辅音前,“伊母”被规定时,带巴

『由彼而欲』等语,因为已指示了词基、词缀、意义及其位置,故以该词的自性相,六个带词缀的「卡」「恰」及以彼为末尾者,均可推知;然而并非以「顿」为末尾,亦非「恰」「恰萨」。此处『饥渴』等词,重叠时,前一「嘎」依『第四、第二转化为第三、第一』(5-78规则)变为「果」;依彼规则,『喉音组「哈」类转化为「查」类』(5-79规则),得「若」。帕尼尼亦于此制定含词缀之规则的经文中,作了『句子亦可如是』的附注,为破斥彼义不当,故云:『句子亦』等。于『词基等』处,『等』字应摄取义之差别:词基之差别即以「顿」为末尾,『欲』义之差别即义之差别。『此相』者,即『由「顿」之后,于欲义时,删除并附「底」』这一相。『依规定』者,即依规则而然。为破斥句作者所说『于疑惑时应补充说明』(3-1-7)之义,故云:『于疑惑时』等。

由于堤岸无心识,欲不可能存在,故『堤岸欲靠近』此句用以表达欲,本身不成立;以此不成立之句,来成立不成立之「卡」「恰」「萨」等,乃以不成立证不成立。『欲说欲』者,即欲于『欲』义上说话之意。『由欲之运行而得知』者,即谓由欲之运行而有所得知、把握、了解,此为其义。『属有心识者』——如此说,故从有心识者之运行显示了知,为于其假借情形下亦于无心识者显示之,故说『即此』等。提婆达多用绳索、木桩等以手牵引,堤岸则散布泥土等。绳索为绳,木桩为桩等。

所谓“捆束”,是指草等的聚集。“狗欲咬它”——源于动词词根“玛拉”(死亡义),在表达欲义时接缀“顿”,依“尼、辅音组”(5-170)而成“尼”;重叠时,依“卡、恰、谢斯维”(5-76)删除重叠前之“阿”,从而构成“咪玛利萨提”。同样,“欲跌倒”则是由“帕塔巴塔”(行走义)这一词根所成。“狗欲咬它”意在说明:尽管狗具有心识,然而于执著生命者,亦可生起欲死之念。帕尼尼文法补注者所说“应表述欲之对象的遮止”(3-1-7),正是为了破斥此义,因此说“欲饥饿”等。基于种类词义来阐明词义之表达,故有“于种类词义”等语。此乃另一欲义。

5. 伊约(章)

所谓“业”,即被造作、被关联之义。此业依名称、种类、德性、动作、实体的不同关联而分为五种。其中,名称业如“所见者”“所住者”,是以名称与个体关联。种类业如“牛之”“马之”,是以族姓等种类与个体关联。德性业如“白色的”“蓝色的”,是以白色等德性与实体关联。动作业如“厨者”“饮者”,是以烹饪等动作与实体关联。实体业如“持杖者”“有角者”,是以杖等实体与个体关联。如是,业虽有五种可能,然因在欲义中已制定“伊亚”词缀,故所取唯是关联于欲之业;因而,此处唯取动作业。为揭示此唯一义理,故云“虽然”等。此不变词之聚合,即运用于表示特定含义的名称、所诠的领受中。

同样,此“世间惯用”即是表达特定意义的开端。“唯与彼相关联”,即唯关联于欲。就“欲得自己之子”等语句而言,在关联自身的欲义中,帕尼尼于“子”等附加“自身”一词,另以其他经文制定词缀;此处若未摄入“自身”一词,则在无特定表达时,又如何能知所关联的是“与自身相关联之子”等?因为无特定表达时,与他人相关联者同样可以适用。为了提出并解答这一问难,故说“于与自身相关联”等。“‘伊亚’亦有适用于与他人相关联之情形”,即指其关联。为何如此说?因为这是为了如此指示“伊亚”。其意趣是:在义理未予明说之处,“伊亚”便无由表达。

“未得”:于工具格或原因格中为第三格。“此处”:即在此“欲得自己之子”句中亦同。“非所欲”:是说“伊亚”词缀不被认可。为说明持“此处不应有”之论者的意图,故说:“正因为有所依著,这即是意义所在”。若在想要表达“欲得自己之子”时,仍可能有所依著,便会成为非所欲的过失,为显示此点,故说“若于此”等。

为说明这非所欲过失的形态,故说:“应成为‘自己之子化’”。由于生起的“伊亚”词缀本身已经表达了与己相关的意义,因此“自己”一词不应再被使用,但这种主张并不合理,为说明此,故说:“亦不能”等。为何不能这样说?故说:“词基”等。因为在如“饼”等词基中,可以见到同义的限定语处于复合词内部,这就是它的意义。在哪里可以见到?故说:“即如”等。“此为彼之技艺、戒行、商品、武器、用途”(4-27),在“尼卡”词缀中则为“饼师”。非异义者,为显示差异并以譬喻成立之,故说:“提婆达多之”等。再说其原因:“于属格的差别”等。为了避免属格的差别而采用“提婆达多”一词,所以“师家”这一复合词中包含了提婆达多的意义,这就是义趣。为显示此处与此相同,故说:“如此,此处亦”等。再者,在“欲得自己之子”这一句中,依据词的解释,“自己”一词不应使用,那为何不呢?为显示此,故说:“亦非”等。

“字”:即指“子”等词的字。而“也不”表示关联。说明其理由:“喜好者”等。喜好子等,即必然不能获得,这就是关联的含义。所谓“用彼语之词”,是指使用其他语词。“听闻的把握”,是指因未曾听闻而说的听闻把握。以义理、文脉等作为表征:由此,从义理、文脉等亦可了知“子”的本质是确定的,而“听闻”一词的把握则具有表征意义。

是否因经中说为“业”,便认为从业的集合也可得“īya”?为消除此疑、说明并非如此,故说“业”等。所谓“欲说为同一数的业之共相”,正是此意。为解释“欲说为同一数”,又说“从业的集合”。那么,为何不从部分而得呢?因为有“欲求大子”这样的用例,由于“欲求子”而生疑,故说“从部分也因有所期待之故”。这是就“不成为”而言的关联。若是如此,这也不成立——为指出此点,论主说“如果这样”等。而“此是大子”即“欲求大子”,当其如此做时,这就是它的用法——为显示这点,说“必定成为”等。

6. 譬喻

“被比喻”,即被比较、被确立之义。问:怎样的为所喻?答:“以众所周知的相似性”等。众所周知者如牛等,凭借其相似性——即相同形态,对如牛等众所周知、所要确立的对象进行确立,这就是所喻之义。具有相同之法的事物为“同法”,即牛等本身。其状态叫作“相似性”。凭此相似性而确立、比喻他者的是“能立”,即作为所喻的牛等;被确立、被比喻的是“所立”,即如牛等。对其加以确立,便是“对所立的成立”。

在“如对待子一样对待”此语中,正如“住于住处”等的表达方式,由于处所之义可被理解,所以“如对待子一样对待学童”,即做给予美食、饮料等的对待;以此义理成立,两者皆具比喻与所比的关系。为了让人理解这点,而说“子”等。以众所周知的能立形态而为比喻的子,其对待也是众所周知的,故说“那是众所周知的”。以那种对待——即通过那种对待,将关于子与学童的对待,或者借由“子”“学童”之词以转喻加以把握,从而以主体而说客体之假说,这也是合理的。而在此情况下的句义为:“如对待子一样,即如同对待以子为对象的学童那样,做以学童为对象的对待”。至于释义,则应将如前所说的二义随宜结合而了知。

在此释义中,比喻与所比的关系岂非由「īya」本身即已显示,从而排除了「iva」一词?此时比喻与所比的关系唯依「子」一词而成立,那么,表示所比的「学童」一词——其已述之义——又如何能合理地运用呢?为消除此疑,故说「从比喻之言」等。

「以彼所区别的对待」者,即依此比喻所区别的对待。所谓「由于比喻与所比的关系不被排除」,此处意趣为:在由比喻所区别的对待中,从比喻之言施设「īya」时,若离于所比之言,比喻之言便不能生起,因此比喻与所比的关系不得排除。否则,若比喻与所比的关系唯由「īya」本身所显示,则其末尾的所比中应有其作用,这便是「否则」之义。如「如山而行」中,是表「作者」义(5–8)的「āya」;由于所比不被排除,在所比作者共相上安立「ti」语尾。

7. 处所

正如在前面的经中,于比喻中所比「学童」的运用是恰当的,同样地,此处「于宫殿、于小屋」亦是所比的运用——为将此义类推而说「如前一样」等,意思是所比内在于比喻之中。可是,为何还要这样说呢?因为「他如于宫殿而行」亦可说为「他如宫殿而行」,除了说法意趣的不同,并无义理上的差别。因此,依前所述,此处「īya」也已成立,故不须此说——为消除此番疑惑,遂说「虽然」等。

8. 作者

此处,由于说‘从作者’,便排除了‘业’;由于摄入‘āya’,便排除了‘īya’。那么,何时作者的特殊规定才被确立?为此而说‘当与“如”等词同位时’等。譬如‘如山而行’、‘如象’等,意即当与‘象’等词同位时。

9. 于此处义

有人对cy(cī)的意义心生疑虑,引述“abhūtatabbhāve karāsabhūyoge vikārācī”(4-119)后,由于cī是在非真实存在(abhūtatabbhāva)中与kara等结合时被规定,故称“非真实存在以kara等为特征”。既然非真实存在以kara等为特征,为了排除“做”的意义,便必须如同波你尼语法那样采纳“存在”(bhu)的表述;否则,在“做”的意义上也可能成立。为消除此疑,说“teneva”等,意思是:正因宣说了以kara等为特征的非真实存在,才以此为理由。又恐:若以此理由于“存在”义成立,则“做”义也不被排除而可得。为除此疑,说“karotyatthe”等,意思是:当须加cī词缀时,如“adhavalaṃ dhavalaṃ karoti”成为“dhavalīkaroti”,可见“做”与“业”(kamma)的关联正是通过业本身。另说理由:“iha ce”等。iti字表原因:因为此处说“kattuto”,故由此。

然而,对于不存在的意义,它只内在于“存在”的意义中,故并未排除它。在“彼篇章”中,即关于词根与词缀的篇章。“双说”指paṭicca的双说,由此有“dissantaññepi paccayā”(4-120)中的rā词缀。依“rānubandhentasarādissā”(4-132),antara等的词首音被省略。为表示以cy结尾的词缀不存在,在词缀规定经中未对“acī”作遮止,因此说“因未遮止acī”。cī即bhuso(强烈地)。

此为第一格结尾之词。因已说ṇā等,依“ekatthatāyaṃ”(2-119)而有格语尾的省略。于此处,“iheceti”即指“cyatthe”这一例本身。而“na ca vuccati”是与之关联的。

10. 声

若问:经中既未提及第二格,又如何得此“以第二格结尾的sadda等”之别相,从而作出“以第二格结尾的sadda等”的解说?确有此疑。然而,在词缀规则中,虽可依第五格而说,却以第二格取“saddādīni”,正是依此取用第二格之力,而作了那样的解说。

“sabbattha”指“tamadhīte taṃ jānāti kaṇikācā”等(4-14)的一切处。通过“kiriyāvā”的限定,指明所遮止者,而说“na kāle”等。虽然“adhīte”等是以现在时、作者、单数来表述,然他们非主要,故于其他如过去等时态,其他如业等作具,以及复数的情况下,词缀亦得成立。

或许有人问:当“dhātvatthenāmasmī”(5-12)中的ippaccaya(i词缀)应得之时,对此的规定也仅限于界义(dhātvattha);由此,从sadda等以ippaccaya在界义中便不应成立,然而却见到ippaccaya的实际运用。为了排遣此疑,表明“这并非ippaccaya的障碍”,便举出“dhūvaṃ karoti”等例。“nānābhinnaṃ vākyaṃ”即nānāvākyaṃ(不同的句子),因其状态——即因不同句子的状态——此处的āya与ippaccaya为聚合关系。意谓:“dhātvatthenāmasmī”是一句,“saddādīni karotya”是另一句。这两者为不同的句子:“在界义中,从名词而有ippaccaya”;“在saddādi加karoti的意义上,有āya词缀”——各自期待各自的动词,因句义的圆满而成为不同的句子。若未分开,则为一动词一句;若分开,则成多句。在多句的情形下,便有聚合。并非仅以一般与特殊关系的规定作为障碍因,单句性同样也是障碍因。例如:“应给婆罗门酪,酪浆给Kauṇḍiñña”。然而

意指:yappaccayo(ya词缀)并未如波你尼等文法家那样被制定。“jala dala- dittiyaṃ”。“māno”(5-65)即māna词缀;通过“kattari lo”与“parokkhāyaṃ ce”(5-70)中以ca的提及而有“dala dala”的双说。依“loponādibyañjanassa”(5-75)与“saramhā dve”(1-34),在dassala的双说中,便成为daddallamānā。而jalamānā是注释书所言,以此显示在动作的强烈(kiriyāsamabhihāre)中,并无yappaccaya。由此可知,如同在梵语中,在强烈与重复的场合,动作的强烈即是动作的转换;而当另一人去做应由某人做的动作时,此人与彼应做者,那时便成立。“一般规定的法则随顺运用”正是以此特征,从“dala-dittiya”此词根,以“māno”这一般规定的māna词缀,将在强烈义与重复义中成立。此处的daddallamānā应知为“强烈地燃烧”与“反复燃烧”之义。

11. 礼敬

“namo karoti”即发出“namo”之声,“saddaṃ karoti”即发出声音——这些意义不应被执取,以无所依止故,或以非如所说故。

12. 从界

“无生成”指未被生成、未成就之义。“由行为要素所成就”指随所得而由诸行为要素所成就。“非实有”指非实体性存在。然而,此处的“行为形态”这一词义,即“煮”等以软化等为主要行为的行为形态,以及其支分形态——如先前已存在的“灶”等,以及“薪”等目的物,皆为“煮”等词所言说之对象。因此,正如基于所述特征的词根义而施设的“ti”等语尾,所说正是那样存在的意义,由无有差别故,以无差别之单数语尾而说,非以复数语尾。是故,此处有“被提婆达多站立,被提婆达多们站立”这样的说法。“并非从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”等,表明:何处不见,彼处则不有;何处有所施设,它便与此相关。应知,此词根义,即诸名称所言说之义外的另一义,是“欲”等义,此即“自义”。因此,此“ippaccaya”语尾,如同“curādiṇi”语尾一般,正是用在自义上。

“以及它的”是指以及单数语尾。其次,因“atihatthayati”等是在带前缀的特定词根义上施设ippaccaya语尾,所以通过正是为表达该义而施设的ippaccaya语尾,表达了带前缀的词根义。因此,为了说明带ippaccaya语尾的词与前缀结合的目的,而说“atihatthayati”等。“非因能力”指无有能力,此为其义。

13. 从谛

“说示义理”、“说示明智”为词解。“sukhāpeti”等的词解是“sukhaṃ vedayati”等。“或读诵”指由异读而来的读法。

15. 从 cur

若问:“经中未加解说之处,当如何获得‘自义’?”答:“由‘未说示义理’。”“未说示义理”意指经中未专门说示的特殊意义。再问:“仅凭未说示特殊意义,又如何得知‘自义’正是由ṇi语尾所表?”答:“因为‘自义’已被听闻。”例如“cur=偷盗”等词中,偷盗等“自义”已被听闻,这是其义。“由瑜伽分别”即依“ṇī”的瑜伽分别。在“rājjaṃ kāreti”中,意思是令具备大臣等七支的王权运转,或者,ṇi用于使役者的作用。

16. 从 payo

“使役者、督促者、作用者”是其义。难道不是如此吗?注释中说“令作者起作用”,那么被使役者如何可称为作者呢?为此而有“被使役者”等言。为了说明并非只有直接发动行为才算,仅凭适合性亦可确立作者性,故说“适合行为者”等。因为在“用石头、石板使其起来”等事例中,仅由适合性,作者性即得成立。然而,愤怒者的使役作用是“派遣”等,因此说“于派遣中”等。对奴仆等下劣者,于某事上的役使名为“派遣”。对师长等,以恭敬为先的作用名为“劝请”。以派遣、劝请等为特征,以此为自性者,即被如此说示。

“ādi”一词摄取了具有随顺性的作用。由此,“bhikkhā vāsayati, kārīso jjhāpesi”得以成立。因为,可得且菜肴丰盛的施食,能产生随顺于安住的殊胜满足。而干牛粪在无风处充分燃烧,能除遣障碍燃烧的寒冷之苦,赋予随顺于燃烧的能力。因此,它们也具有合理的使役者性。

“在使役者的作用上”——这句话可能是语尾的限定语,也可能是词根的限定语。若是词根的限定语,那么,当说“在使役者的作用上存在的词根后,施设ṇi、ṇāpi语尾”时,在“gamayati māṇavakaṃ gāmaṃ”中,与“去”相关的使役,其意义是“使去”,并非单纯的“去”义,而且它是被使役者。因此,对于“去”义的被使役者,依据“gatibodhāhāre”等经文所施设的第二格语尾便无法获得。所以,词根限定语的主张是错误的。为了显示语尾限定语的主张,故说:“这是语尾的限定语,不是词根的限定语。”

“仅以‘使役者’来摄受”中,“matta”一词是表达共相的词语,如同“kaññā mattaṃ vārayati”。意思是:对于使作者起作用的那个人,以及对于诸具格的使役者,以共相而摄受。“正是在作用上”:意即如果没有“使役者”的摄受,便应只说“在作用上”。那“使役者的摄受”有其特定的领域,故被如此表述。为了说明“愤怒者的特定领域”,说“世间中”等。“由此”一词,引接将述的理由。“那”是指从cur等词根施设的ṇi语尾。“如是”一词,期待下文。意思是:那从cur等词根所施设的ṇi语尾本身,依循将述的方式,方得成就,否则不然。为了显示那种方式,故说“如果以此”等。

17. 以 kyo

即使是在主动语态中设立的诸如mānanta等语基,当它们成为被对待的对象时,又如何能理解为“行为与被动”呢?因此,这并非其限定语,故说:“诸如mānanta等”云云。

因为,如果它们是依主动语态而设立的,那么当它们作为主要成分被表述时,彼此互不依赖,便会失去关联;而且,也并未表述出所对应的被动者。从 ṭhīyate 一词,并不能理解行为与主动者;从 gamyate 一词,也不能理解被动与主动者。唯能从中理解行为与被动。因此,他说“所以”等。

“正是它们”,即指 mānanta 等。“以他人的名称”,即其他人——迦旃延那派——称它们为“远过去式”等。“于除去者中”,是指除去了远过去式名称的诸缘。“于非远过去式”——在此,先依他人名称,与“远过去式”一词结合而显示复合词;现在为以另一种方式说明,故说“或者”等。“远过去式”,指感官无法触及的过去时间。“于远过去式所设立的缘”——以此方便,或借派生词缀之力,成就了“远过去式”一词。那些缘即是 a、u 等。“由此”,即由远过去式的缘。

若问:在前一主张中,将“非远过去式”理解为“除去远过去式的诸缘”是合理的,而在后一主张中则是“除去远过去式”,既然如此,为何此处“除去远过去式的诸缘”的解释又合理呢?他回答“它们也”等。“此处”,指“非远过去式”这一词语。此外,难道不是将“在远过去式中,a、u”等经句中的“在远过去式中”视为词基的限定,并思惟“诸缘如何在远过去式中设立”之后,才说出“在远过去式中”等吗?bhavanaṃ 即是行为,也就是动作、词根之义。

“正在被完成的状态”——以此排除已成就的状态。先前已被遍知、作为主要动作支分、以动作为形态的意义,即是词根义的特征、自性,它被如此表述。“作为存在者”:此处应补充“被理解”一词。也有复数形式,意指“各种烹饪”等。“被做者”是被动,虽然也有名为“名”等的被动,然而由于“动作之义”的限定,以及 māna 等不能获得其他意义,故只取与动作的关联。在“su-听闻”中,指正在被听闻者。

在巴尼尼学派中,如“bhindati kusūlaṃ”(他打破谷仓)等句,可见打破等动作在被动上呈现。当这一动作仅因容易做而希望被表述为具有主要性时,即使在主动者中也能被认知,如“bhijjate kusulo sayameva”(谷仓自己破裂)等。此时,该主动者通过另一经句被赋予与被动相似的性质,即“所依于被动的所作应如是”。依此,他说“当唯被动时”等。其关联是:当唯被动希望以主动者的状态来表述时。如何做才能如此希望表述呢?他说“以在自己中俱存的”等。以“自己”一词,此处指被动;在自己中俱存的,即成为其一部分的,称为“在自己中俱存的”;以彼动作,即被动动作,如此说。

“以善破等故”——此处第三格表原因或工具。“从意义上”指“唯被动被说”(而非主动者),这是其意旨。正如“bhijjate 这一听闻,被动性得以理解”,由此,从意义上,“唯被动”已被阐明。他将已说之义加以明确,说“在 bhijjate 此词中”等。“否则”指若唯被动没有该缘。“从此”指从 bhijjate 这个词。他总结说“所以”等。“以何语”指如同巴尼尼学派那样,以何经句?这是其意。

即使未经言说,为了通过展示被动与主动者中构词的方法来阐明论义,他说“从句中”等。“从句中取出而构词时”——意指从“bhijjate kusūlo sayameva”(谷仓自己破裂)此句中分离,在“bhijjate”一词被构形、被完成时。“正是那个”即指词义的共通性。“在完成那个时”,指在完成那个被构形的词时。“它们自己的”在此处意为“以自己”。“不仅如此,唯此被说——唯被动有缘”,为显示尚有其他意义,他说“以此也”等。“ca”用于连接其他应说之事。“以此”指以“bhijjate这一听闻”等,此义也被说出。“那是什么?”他说“被动与主动者”等。“非以词为示例”——被动与主动者的示例唯是句子……唯以句子,其认知才被认可。为何不能唯以词作示例?他说“以诸词”等。为显示第二个示例,他说“依于主动者亦”等。

“在此立场中”,指在此被希望以主动者状态来表述的立场。“以彼为境”,指以被动语态之词为词境。为了显示当“在行为与被动中”和“在主动者中”作为缘的限定语时,由能力所获得的用途,他说“在行为与被动中”等。关联是:以此与彼,它们被限定。“限定什么?”他说“在 mānanta 等中”。“什么用途?”为显示用途,他说“tyā 等”等。如果通过各经句,māna 等不在行为、被动和主动者中,那么在被限定的 māna 等中,又怎能有 tya 等呢?以此能力,应当了知:在行为、被动和主动者中,从“vattamāne ti anti”等经句开始,随所应得,诸缘在行为等中产生。这是其义。

“并非为此目的而设立语词”,意即:不像波你尼语法家那样,为了在被动语态及主格等中确立‘mā’等词缀的意义而设立经文,此处的经文并非为此目的而设。此即是说:若为了在被动语态及主格等中确立‘mā’等词缀的意义而设立语词,则本应规定词根的规则,然而这一规定仅凭其能力便可获得——为显示此义,故说“乃至限定主动意义”等。其关联为:主动意义的限定,同样仅依所述之能力,方可从无受词词根在被动语态及主格中,以及从有受词词根在主动语态及主格中获得。无受词词根因无业(受词),有受词词根虽有所缘但被动语态非其主要,故无受词词根在主格与被动语态中起作用,而不在主动语态中;有受词词根因有业的自性,在主格与主动语态中起作用,而不在被动语态中——这便是它的能力。

“期望业”:当以pac等为词根,构成主动语态、第三人称单数形式(如pacati)时,pac等词根所表达的“煮”等行为期望诸如饭等业。“期望作者性”:当构成bhavati等形式时,bhū等词根所表达的“存在”等行为,仅期望作者性。

20. 词缀 Ṇiṇā

“其目的”:即其用途。

23. Jyā

“Jinanto”:依“于辅音前为短元音”(1-33)的规则,此处为短元音。在一切情况中,凡有主动态词缀之处,彼处词缀也同样仅属主动态;凡有被动与抽象语态之处,彼处词缀也同样仅属被动与抽象语态。……因为单一词干不可能由于能作因的差异而生起相应词缀。既然如此,那些共同被表述的mā等词缀,又如何可能共同生起呢?

27. Bhāva(被动语态)

“由分别决定”者,即由有受词与无受词之语义分别来决定。“二义”者,即被动与主动两种语态。“应被作”者,指 kattabbo、karaṇīyo 等形式。“于例外境不执取流散”者,此是流散法。而某些流散形式,如“应被他们”等,也常于例外境中现行。例如,“于被动与主动语态中应被他们”是流散,“vadādīhiyo”(5-30)则是例外,但于此例外境中亦可使用“应被他们”,应知如同“gantabbo、gamanīyo”(应被去、应被行)。

28. Dhyana词缀

“kāriya”者,即依据“ñi 为随辅音之词缀”(5-170)而来的词缀 ñi。

30. Vadā词缀

“由食”者,此即“bhoggamañña”中的“他义”。于此处,“añña”之名,即是“食”的同义词,表示“他”义。

三十一、应作之事。

通过“作业者以应当承担的意义”等表述,显示“bhacca”一词具有行为声的意义,从而排除其名词性。而“在名词中‘bharā’”应视为同类句,故说“在名词中‘bharā’”等。

通过“不应承担者”等,阐明了此义:名词性词语有两类,有些全然没有构成部分,如“视”等;有些则具有构成部分,如“七叶”等。其中,“bhariyā”一词以行为作为其生起之因,意即“应承担者是bhariyā”,正如“七叶”一词以“它有七片叶子”这一关系为生起之因。而这种生起之因,只有在词形完成的动作中才被指出;然而,当某些特殊意义存在或不存在时,该词便依此因而被运用。“okāra”是指依据“yuvaṇṇānaṃ o ppaccaye”(5-82)所形成的“o”音。

三十二、洞窟;隐处。

“Saddikānaṃ”指波你尼、迦旃延等语法学家。“Pesanaṃ”意为命令,或兼具恭敬的派遣。“Kāmacārānuññā”指对欲造作者随其所欲的许可,即名为“atisagga”(随意许可)。“Nimittabhūtassa”指“如‘尊者,席应被造作’等表述中,成为造席等业之因者”。

这些难道不是依通规而制定的吗?若是,则它们会被表达愿望等的eyya等语尾所障碍,故说“不”等。“即使在命令的特殊性中”意为:制定即命令,是于行为中的驱使。即使在该命令、派遣等的特殊性中,也不必然……等,这是依据Jayādicca的注释而说。他确实说过:“为何在派遣等中,被称为应作语尾的tabba、anīya、ṇya、tya等语尾被制定,而不是依通规在动作与对象上制定?这样,这些语尾在派遣等及其他处也会出现,因此它们会被在命令等中特别制定的语尾所障碍,或者依‘同形规则’而存在。由此表明:‘从阴性章之后,同形规则不必然存在。’‘异形规则’或异形排除语尾,以替代方式成为通规的障碍者,这并非必然,故为显示此义而不制定。”这是衔接。“Vā-sarūpo-nitthiyaṃ”(Pā. 3-1-94)是随后的经句。其意为:在动词词根章中制定的异形排除语尾,除在阴性章中制定的语尾外,成为通规的障碍者。以下应依前说而理解。

“尊者,席子确实应被作”等,用于命令。“你应作席子”用于许可。得时是后续的例证。但在此处,仅知是提示制作席子的时间,而非命令等。“Sattyarahesveyyādī”(6-11)句是特别制定的,故说“从通规制定”等。以“具能力者”等开显所说之义,即“能力”等。如何是作者具能力?答:“由彼结合”。与彼能力的结合,即彼结合。而在具必须、负债性之作者,以及应作语尾的其他意义,则有别句,故说“唯在具必须、负债性之作者”。此处一切处,以“从瞬间以上”等,依次各示一例。“尊者,王国应被作”用于应供者,意为“由尊者,王国应被作”。“尊者”即应供者,这是为了显示应供作者性而说。以下亦然。应知这一切皆依“多取”之力。

33. 作者

“Galecopako”是不消失复合词。为他人所认可。依于在应供者等中制定的语尾,即“sattyarahesveyyādī”(6-11)和“sīlābhikkhaññāvassakesu ṇī”(5-53)中,于应供者等所制定的语尾。执取为性者,教诫为性者。剃发为法、为自性者,名为剃发法者。娶妻之后,以巧言令其剃发,此是那些家族之法。

35. 我是

说“kāpanāyamāsiṃsā”名为“āsiṃsā”,即指“未得者”等。所谓“以行为的特殊作者为所缘”,是说:该行为的特殊作者即是它的所缘。为阐明此“以行为的特殊作者为所缘”之义,故说“assā”等。这里的“assā”,是指作为生命行为、欢喜行为或存在行为的作者,能成就彼行为者,意为“愿它存在”。由此“jīvatu, nandatu, bhavatu”的祈愿用法,显示了与jīvaka、nandaka、bhavaka等词的同义性。

“以akappaccaya即令āsiṃsana之义被通达故”:āsiṃsana正是其义,因为正是通过akappaccaya,此义得以通达、了知。“非āsiṃsana义的用例”:jīvatu、nandatu、bhavatu等词,其义虽为āsiṃsana,但这些词并不作为用例出现。

36. 从造作

「造作」者,谓为自己之果而作因缘也。

37. 从舍弃

“稻谷舍弃水分”,此句显示了“hā”词根在稻谷这一事物上运作的缘由。“jahāti”用为动作义,以此说明“于一年中”。而“padatthe”一词,是宣说“bhāve(动作义)”之义。然而有论师认为:仅仅是完成的动作,便是动词所取之义。

39. 从 vi

问:既然“vito”以第五格(从格)标示,应说“vito parasmā ñāiccasmā”,为何却说“vi”是前缀呢?答:因此说“vito paro”等。“vi”作前缀者,即“vi”为前缀。意思是:当词根在“vi”音之后时,“vi”音便称为前置,此即其义。

40. 从何

“了知一切、了知时机”,这是词义的解析。

41. 于某处

名称、种姓、性质、行为等,虽因与实体的关系而有五种,但“业”作为动作所缘之境,是此处所取。因此,依动作所缘的关系,这里唯取行为之业。又此业依生成、变化、到达的差别而有三种;虽为三种,但取其无差别之特性。如此次第举例,故说“造作、作因缘”等。

由“世间解”等的显示,为说明“于某处”这一取用的目的,而说“从业”等。问:既然仅凭“于某处”之取用便可遮止“见太阳”等,为何又说“多所适用”?因此说“以此”等。“以此”的意思是:为表明“于某处”之取用乃是从某处而作。或“以此”即指“于某处”之取用。又问:若如“见太阳”等例,也显示了于业作者等的遮止,为何还说“于某处者何?业作者”?故答“即此”等。

“彼”是指“多”的说法,因其范围广大。“从某处”即从某词根而已。问:若尔,这里为何不说“提婆达多躺卧、以镰刀收割、给狗、从城离去、于锅中烹煮、忆念母亲”?这一切皆与行为相连。若如是,那仅是以“业”之名而想说,并非以其他作者之名,亦非以关系之态。正是以这“业”之声而取,是依于业语的力用;否则,只以“从 syādi”等即可宣说,又何须用“业”之言说?

42. 从 gam(去)

此处所说“知道”,即“喜悦”,意为“满足”。

43. 从 sam(一起)

“而彼”是对喻体的指称。“以差别而解释”,即不依“同”等而说,而是以差别来解释。应知:由于可以被视为同类者,可用“相似”“不相似”等词来表述,因此,随着其分位的差别,便有“相似”“不相似”等词于自所诠中的运用。

44. 从 bhū(有、存在)

“作者”“能成者”“能生者”为同义词。“作者”,即作为因相,而造作行为、产生行为。至于作者等为行为之因相,则将在“其中,作者”等处,以差别的方式阐明。由于“行为之因相”在作者等六种能生者中已约定俗成,因此,此处以作者为主,而工具等虽为次要,亦得称为“作因”……否则,“作因”一词便无法含摄它们。为何说“作因”?答:“七作因”。若如此问:诸事物等如何成为作因?答:“彼所依”等。意为:彼能力的所依、所住。“adhikaraṇa”一词有阳性与中性。能力住于他们的事物之中,故为“住于彼处者”,即能力;其状态为“住于彼处性”,以此。若事物等成为主要的作因,则有何义?答:“若”等。

“他们”指作者等语法成分。由于彼此相离之相:作者等语法成分带有彼此相离、被遮除的相,亦即工具等自性,因此说他们如此,其状态即为彼性,故说。工具相:以工具为相、为自性之处所,即如此说。若有过失,故说“若如此”等。若欲以简略方式说主要者,可说“锅煮”;若欲显其殊胜,则说“以锅煮”。

“如此而作”是不变词组合,表原因之义,意为“因此”。“作者为因相”是关联。作者,即作者位行为之因相,其例为“笑、跳舞”。“于彼义”者:于彼与业同俱的煮等行为之义中,现起躺卧等,故为行为之因相,这是关联。以下亦然。

“提婆达多煮饭”——这是作者作为业位行为之因相的例子。“准备器皿”是躺卧的因相。“等”字包含撒米、取薪等。“二分生起”指树等生起为二分。

“遍及”是关联。从 gir 词根加 ap 后缀,依“eonama vaṇṇe”(137)经,为显示“依瑜伽分别,g 字母处 i 变为 a”,故说“avaṇṇeti 是瑜伽分别故,i 变为 a”。为以他法说明,又言“或 essa”等。essa 即依“lahussupanthassā”(5-87)所作之 essa。sakalena 即依“eonama vaṇṇe”全经。purī 是不变词。

Īsakkaroti 表示点灭与双音,因其是总说规则,故说余者有特别规则。“妓院”即妓女的住所。“妆饰”即装扮。“已给、已得”是为显示后缀具有业之成就义而说。若无性与数,则不能表示词干的意义。因此可如此思惟:于一切性、数相应且适切的词干义总相中,虽以总相作为后缀之因相而取,然因总相中已成就其义,故性与数并非主要。因此,“女武器”存在于阴性、中性中,“熟”亦存在于复数中,即是如此。

45. 从 dā(给)、dhā(放置)

“有足者与无足者”:即与足俱在者及与足相离者,由“dā”等词根构成。

46. vam 词根

‘在狗食盆中’:即指狗进食的器皿。‘如站立之狗的呕吐物’:犹如狗站立时所呕出之物。

第四十七,kvi 后缀。

‘如所示而说’:即‘他宣说’,如此连接。由此,‘从任何词根’。‘持取’:即‘执取’,此为gaha词根之义。‘salākā’一词,意为‘杖’。‘sabhāsa’一词,省略中间辅音后,源于‘sabhāpaka’,依‘itthi yamatvā’(3-26)句而得āp后缀。‘pabhāti’:即‘照亮’,此为ā+ditti词根之义。

第四十八,ano 后缀。

对于‘动等词根’等语:他人为在戒等中成就动等词根的意义,别立经文;今此则指明,此处大多仅以言辞而说,故说‘对于动等词根’等语。

第四十九,阴性。

‘klikayakiccatra’:因有众多k字母,故以复数称说‘k字母’。‘titikkhā’等词,以‘titikkhana’等作释,依‘itthiyamatvā’(3-26)句。‘apari paṭhito’:指未在《词根读本》中诵读。‘pāṇiviseso’:即特殊的众生。由此显示:‘无论如何成就,含义皆依惯用而确定。’

‘āsiṃ sāyaṃ gammamānāyaṃ’:为令在名相领域中,能从诸词根随宜生起tippaccaya与kiccappaccaya,迦旃延遂制定‘tikiccāsiṭṭhe’(7-2-3)句。此处为审察‘此依通规即得成就’而说‘然迦旃延’等语。迦旃延将tabba、anīya、ṇya、teyya、ricca等后缀安立为‘te kiccā’(7-1-22)之kicca名称,其余诸后缀则安立为‘aññekitī’(7-1-23)之kita名称。故说‘kita名称’。

‘且tabbādi等后缀已被设立’:此依自语而说。为显示‘非āsiṃ sāyaṃ’等语的设立并不合理——既回避了自语中未陈述之过失,又依随后当述之理——故说‘非āsiṃ sāyaṃ’等语。‘隐藏、病痛、喜悦’是其释词。‘卧处或床’即seyyā。vaj词根中的v本应变为ba,然而当yakāra随后时,为何未变?故说:‘因cavarga与bayañā的相应分别,v变为b。’

51. kar 词根

由于开头的 r 音是随伴标记,因此说:「元音等开头的音被删除。」

第五十二,iki 后缀。

当仅说到「于同类」至此时,如何能了知这是「动作意义的同类」呢?因此说「动作意义」等。难道这里规定的 lo 后缀不是用于作者吗?怎会在此处出现呢?因此说「即使非作者」等。这是迦旃延尊者所认可的。为了加以阐明,便说「在那里」等。Karaṇa 即是发音,assa karoti 则是复合句。因为并非为了 eva 等词而规定 kāra 后缀,而是规定于字母上的 kāra 后缀,所以从字母的集合并不可得,这是其意涵。而「atha」一词表示认可。以 eva 等词所表达的 evakāra 等是成立的,因此得到认可,这是其含义。

「在那里」即是如此,也就是在所认可的那个对象中。因为并不存在决定的因,所以 kāra 后缀应当只规定于字母,而非 eva 等词之后。因为对于这种规定而言,那个因——也就是导致那种规定的因——并不存在。

第五十三,戒;性行。

问“什么是 sīla?”因此说“sīla 即是本性、自性”。而此 sīla 是由推理而知的,故说“若彼……”等。它是由行为对象的喜好差别推知的,意即:所谓热食的行为是其对象,由对此行为对象的喜好差别而推知。问“什么是 ābhikkhañña?”因此说“ābhikkhañña”等。反复的状态即是 ponopuñña;或者说,倾注、专注于此,即以同义词阐明此 ābhikkhañña。

“Yajjeva”的意思是:如果 ābhikkhañña 是从它而说的。“这是它的 sīla”——以此说明,在“sīlābhikkhaññādi”这样的经句中,仅用 sīla 一词便已包含了 ābhikkhañña。为了显示在其他情况下 ābhikkhañña 是不同于 sīla 的东西,因此说“在某个地方……”等。

“Gammamāne”意为在被认知时。而“被认知”是通过意义、上下文及其他词等而得知。所谓“所认可的”,即被波你尼学派所认可。若说“仅由必须性的把握即能成立”,那么在此如何认知到这种必须性呢?因此说“而彼……”等。

“Yogavibhāgā”意为依瑜伽的划分,即“ṇī”这一瑜伽划分。作善行、说梵语、食不净食、自许为智者,这是对词的分析。“善”是修饰动作的词语。“Assaddhabhojī”是在戒律中。而于戒律中,在涉及饮食、关于信食与不信食的行为上,如果进食,则唯食不净食而非净食——这是经中所作的决定,即“食不净食”,而非后置词的限定……因为若如此理解,当他不食不净食时,方是戒律的缺失。为了以他义阐明,而说“以ghaṇa为结尾等”等。

54. 「thāva」(后缀)

“Sayameva”即自己、自身。“Kammakattari”的意思是:于两种情况下,后缀皆用于既为动作对象又为动作者之处,此因有多数权限故,其意为然。而在此,由作用力之差别,一词之义既为动作对象,亦为动作者。譬如“正被饮用的蜜令人陶醉”,虽是一物,由于作用力之差别,而有对象性与作者性,同样,此处亦应如此了知。于“破坏他人者”这一情形,亦可能因一般规定而存在,故说“此为固定用法”等。破除过失之黑暗者,即是破除过失之黑暗者。

55. 「katta」(后缀)

为显示此处“bhūta”一词所意指的含义,而说“bhūtamatīta”等。所谓“Aññathā”,意思是:若此词非过去之义,则不成。

难道这里不会出现相互依存的过失吗?因为,当有所依的‘bhūta’处时,才安立规则;而有此所依处时,‘bhūta’一词才得以成立,所以相互依存的过失显而易见。答:没有过失,因为这是约定俗成。精通词义关系者,其传承由来已久,于此没有任何不妥。而且,它用于过去时的情形,应依词的能力自性来理解。不应说‘ktavant等词,依词之能力自性,也将存在于过去时’,因为‘bhūta’一词是公认的过去义,而ktavant等词并非公认,故以公认之义来解释非公认之义。此处的‘bhūte’,或许是词根意义的限定语,意为‘存在于过去的意义中’;又或许是词缀意义的限定语,意为‘在过去时的作者中’。那么,这究竟是谁的限定语?答:‘bhūte’是词根意义的限定语。为什么?正是因为‘关系……’等。若为词缀意义的限定语,有何过失?答:若以词缀义为限定语……意思是:由于词缀义‘作者’并未过去,所以‘ayaṃ’这样的用法不合理。而通过‘abhidheyye’一词,则排除了目的等。

56. 「kto」(后缀)

‘业成为次要属性’的意思是:当业存在时,状态并非主要。‘在主要与次要之中,因缘只发生于主要者’,因此因缘只发生在作为主要的业上,而不发生在状态上,因为此处状态并非主要。

57. 「katta」(后缀)

难道不是已经说过‘在开始’吗?那么为何又说‘在动作的开始’呢?答:如‘他哀悼’等。那个开始就是动作本身,动作本身就是开始,即‘动作开始’,在此意义上。为了显示:由于‘动作开始’是笼统地说,所以它可以是动作意义的限定语,也可以是词缀意义的限定语,无论哪种情况都没有过失,因此说‘这是动作意义的限定语’等。为了显示:即使在词缀意义为限定语的情况下,由于内在关联,动作意义也在‘开始’中发生,所以说‘动作意义也’等。通过‘而内在关联’等显示内在关联。随后经文所安立的kto后缀,由于是笼统地说,也适用于状态、业以及开始中——这是联系。‘由于笼统地说’:即由于‘kto在状态与业中’是笼统地说。没有说‘在状态与业中’——意思是,说‘随其所应’的注释者,以这样的方式表示未曾那样说。

为什么没有这样说呢?答:‘如同在前面的经中’等。当有‘不定生起’的认知时,便成了告知,为了否定这一点,故说‘因为再次言说’等。对此不应有疑:在业中,正是由于那个而生起,这是第一种解释。有人这样想:‘通过“ca”字将“状态与业的摄持”牵引过来,当以“在状态与业中ca”来制定kte时,便会产生这样的疑虑:由于前面已经以笼统的方式成就了,再次言说意味着动作意义被限定,从而它的生起也被限定。然而,当说“随其所应ca”时,通过ca字,随其所应也被允许,因此可以理解:依据前面的说法,在状态与业中,乃至在开始中,kto都随其所应地存在。’既然如此,因为在状态与业中乃至开始中,前面已经成就,所以只需说‘在作者与开始中’即可,为何还要用ca字呢?为了排除这个疑虑,故说‘因为诸词有确定的作用’等。

难道不是这样吗:被称为‘开始’的,即是最初的那个动作刹那。当由许多动作刹那将席子完全完成时,才成为过去的时间;而由于动作的果报尚未完成,所以是现在的时间,因此kto不适用于此——为了排除这个疑虑,故说‘动作的果报’等。其意为:因为席子的一部分也已经是‘被做’的了,它已经生起,所以有意愿使用过去时的说法。难道不是这样吗:在最初的经中,于动作刹那之时,席子尚未产生,那时只有作为席子之因的香根草等存在,而在那种状态下,它们并非席子,那么为什么在‘pakato kaṭo’中,过去时的‘pakata’一词与‘kaṭa’一词有共同所指呢?为此而说‘以最初的’等。即在那样的特定情况下。开始被做,开始被做了,开始被编织,开始被编织了——在这些意义上用tto。

58. 「ṭhāsa」(后缀)

‘非开始意义的说法’:因为在开始中,前面已经成就了。即使没有pā等前缀,由于它们有及物动词的作者,所以说‘大多’。说明‘及物意义’之后,为了显示它们的及物性是在与pā等结合时才有的,而说‘与pā等结合’等。Khaṭopikā是指床。

59. 「gama」(后缀)

若是不及物动词,当没有意许的业时,该如何说?答:“当不存在时”等。Yātavanto是已行之人,yātaṃ是已行之路。Ayoyittha也是已行。不应如波你尼仙的语法那样设立kto。“当因缘和合已存在时”,即作为种子等之因的繁荣已存在时。而“它已是存在的”这句,说明了因缘和合属过去时态。

60. 语法形式「āhā」。

“依止等”是随顺“ādhāre”等而来,此处依“c”字连接“yathāpattañce”的关联而说,其余同理。如此便不会有从任何处引出的离析,意思是:当“依止”等随顺时,就不会有从任何“依止”等处另行引出的单独离析。若是如此,其意是指:下文的经中只应作一种结合。“于状态与业中”,即与“被结合”相应。

“多之状态或业”,意即此处“多”一词的现行所缘为“状态”或“业”,此即取有义之受,是它的缘。所谓“有些人”是指波你尼本人。他也指出此唯发生于过去时,如“他也”等。

非也。“正在破裂”即正在被打破。“以他相观见”是其连结。所谓“有些人”即是指他们。为了表明在他们的经文中,当‘ca’(和)字被引入时,便有“若以慧心供养”等(3-2-188),他以“如”等词加以显示。在“Akkocchi taṃ”中,他指出被动语态上的争论,taṃ即被动词;在上文curādi的ṇilope(语尾变化)中亦然,由“无因缘则无因缘者”之语显示了原因的隐没。Kasirayaṃ用于行等之处,于此kaṭṭhaṃ是何义?他说:“此处是伤害义”。

“因”是指苦果之因,即无明等。当kaṭṭha(木)一词作为果之因——即无明等——而使用时,若成为“令果发生”,他如何说明?他说:“当令发生”等。此处是kodhādika(嗔等)。

61. 语法形式「tuṃ」与「tā」。

难道不是在“存在(bhāve)”中吗?此非由说“存在”者所安立,而是对“存在”之义所作的缘义安立。因此,从存在者生起的缘,只能在该存在者本身获得称谓;而此缘正是从存在者而生,故必须由彼缘而存在。既然如此,pacituṃ(煮)如何成为pāko(煮熟)、cāgo(舍弃)、rāgo(染着)等?他说:“状态是动词之义”。

因为动作的共性随顺一切词根之义,故以表示动作共性的词来作义指示时,便涵盖了一切词根的范围,因此“由pacādi等亦存在”即是此意。

若说“tuṃ等存在于状态中”,则令人不明了:它们存在于哪种特定的状态?因此他说“从何”等。“彼”即指词根。所谓“应说为状态”者,即所指称的状态。从何处?他说“从关联”。意思是:tuṃ等以其词基,唯与那被称为状态的关联而结合。“应安立”即在状态中应安立。若就动作而言,那个被称为应安立等、且呈现dabba形态的状态又如何被执取?他说“即使”等。“依自所依动作之施设”即:为了显现dabba形态而依止于自身所依动作的施设,由眼根门,由于被体验为动作的生起,tuṃ等唯存在于此。

由于tuṃ等已被安立于状态中,且动作为主,故不认可业与作者,那么“已作而去作”如何可能?对此疑虑,为阐明故他说“即使”等。“由词根义所作”即由称为动作的词根义所作。他借“有”一词指出:在“被天授所眠”等句中并不存在,因此那里不认可业。

迦旃延指出:“在欲求义且行为者相同时,可用ta、tuṃ或vā。”(4-2-12)对于并非以此为目的的动作,tuṃ等如何运用,经中已另有说明,因此他说“在欲求义中”等。例如“为食而煮”,食的动作是以煮的动作为目的;但此处并非如此,欲求并非目的……因为煮的动作并不以欲求为目的,这就是此处的意思。他又通过“再者”等语,表明对已说之义已无疑虑,进而说“于非此目的亦然”等。

“欲求义词根的运用”这一句,是说明在“欲求而作”中,“欲求”仅仅是欲求义词根的运用之义,并非以欲求作为行为的目的。在“欲求正在进食的天授”这一例中,“进食者”一语并不成立,因为根据“于行为者相同中”的规则,进食的行为者是天授,而欲求者是另一人;为了显示经文的目的不应分别解说,他才说“天授”等。

所谓“欲求”,是指在“欲求正在进食的天授”一句中的“欲求”一词。它的实现方式是:以“正在进食的天授”这一所说的业为意义、为目的,这即是“以业为目的的欲求”。这种状态就是它的本质,因此这样说。这是指业本身处于欲求的目的地位。而所谓“无意义”,是说正是为了这个目的而设立了同一行为者这一限定,然而由于如前所述并无附随的情况,所以是无意义的,这就是它的意旨。

在“saka”等义中,当近置词为“saka”等时,波你尼仙依其他经论,仅安立了词根本身及tum等词缀,因此他说“在saka等词根的使用中”等。“已成就”指tum等词缀已得成就。“以食行为义”指,那种能力以食行为其义,即被理解为以食行为义。为说明其所以被如此理解,他提出理由说“即使不存在也……”等。对此,有异说者解释道:“此处又生起了另一非行为义的近置词之义。”为破此说,他说“因此”等。异说者宗义如下:“于‘能食’等处,可了知善巧性;于‘倦于食’中,是无能性;于‘努力食’等处,是适合性;于‘开始食’等处,是食者开始等状态或另一行为;于‘得食’中,是不拒绝;于‘有食’等处,唯是可能性;于‘适宜食’等处,可了知无过失性。从‘能’等近置词中,并不了知食等行为义,因此,即使在非行为义的saka等近置词中,也会出现tum等词缀。”

为显示:即使在这些其他义被理解时,目的性也依然存在,因此先前安立的tum等词缀在此处并不被排除,他说“虽然”等。“目的性依然存在”的意思是:能等词确实具有食行为的目的性,其义已由“tuṃtāye”等成就。有异说者于“alam”(足够)等义所限定的、表掌握的近置词中,从词根安立了tum等词缀。对此,他说“在alam等义所限定的”等。将“pahu”一词也包含在内,说为“samattha等”,其可能性将在“pubbekakattukānaṃ”(5-63)处解释。“所意许的”指,迦旃延以“arahasakkādīsu ce”(4-2-13)中的ca字所意许者,如“是进食的时候”等。如“为了食”等所示,即使对于异说者,这也是同样的成就次第,他如此阐明。“由不违离故”即由不离故,意思是:食的存在,即食、进食成为存在。“并非以行为为彼义”指,行走的行为不以食为目的,这是其义。因为此“义”一词是表目的的,凡是为了某物而发起,该物即成为其目的。而此人并非为了食而去行走,而是为了其……

波你尼仙也在tuṃ的范畴中安立了ṇaka词缀,对此他说“作者行走”等。他以“先前”等作出回答。以“在作者中”等所说,乃谓:此ṇaka是在三时中普遍安立的,当行为义的近置词存在时,对作者的表述得以成就,而它并不被别别安立的tuṃ词缀所排除,因为二者体性不同:tuṃ词缀安立于状态,而ṇaka则安立于作者。即使依先前的ṇaka已经成就,为排除ltv等词缀,它仍应被安立;否则,ltv等词缀也会出现——为遮止此质难者的附随过失,他说“而并不”等。为阐明“了知的不存在”,他说“因为不”等。因为此中“因为”表原因:那个行走者即是作者,那个行走者即是散乱者——此义在此处被了知,然而,通过它们,目的性并不被了知,这是其义。质难者为令其与ltv等词缀相等同,说有混淆,并说依所说规则,ṇaka也不应得成,他说“ṇaka也”等。质难者如是生疑:即使目的性不通过ṇaka被了知,但通过上下文被了知,因此ṇaka将会出现。为此他说“如果”等。以“先前”等所说者,并非对“ṇaka不应被安立”这一……

62. 前缀「paṭi」,表示“向、对、反、回”等义。

对于“为了听”等词,以“为了作听闻”等方式作释词。而“由所闻”一词,则释为“听闻”义。

63. 在前;先前。

“Veti”并不是与亲属相关联,因为规则是确定的。由于一个词可能有多重意义,所以特别说明“此词是表示数目的词”。这从何而知?即从“诸词”等可知。当一个词作数目用时,其所成就的意义,就称为“被一个数目所限定者”,此义即是行为之义。虽然在“前业”一词中,作为整体一部分的“业”被说成是被析出的,但通过转喻,以“前”这个词来表示行为义的“行为”本身被表达出来。正因如此,注释中才说:“其中,前者即行为义,也就是行为。”难道不是能力才是作者吗?而前时的行为能力是一种,后时的行为能力是另一种,如此如何能有同一作者呢?为了消除此疑,才说“虽然”等语。所谓具能力之实体,即如天授等具有能力的实体。其叠加,也就是单一性的叠加。为了显示同一作者诸行为的先后顺序而施设的tun等词缀,正是在行为上产生的,能够表明顺序,所以在此处与行为相关联。

因为“ekakattukānaṃ”是复数,所以也有“吃了、喝了然后去”这样的说法。在这里,“吃了之后”由于有多个作者,所以也可以是“让吃了之后”。就像波你尼的典籍那样,在没有另外说明的情况下,为了阐明tun等词缀的规则而举出“张开嘴睡觉”等例子。“Byādāya”是词根dā加上前缀vi,在tvā词缀中,依照“pyo vā tvāssa samāse”的规则,tvā变为pya后的词形,意思是“做了张口之后”,也就是“在张嘴与入睡之间的时间”。所谓“无差别地觉察”,即是觉察不到差别。正因为某些差别是存在的,所以说“某些”。即便在同时发生的情况下——也就是张嘴与入睡同时发生——也是如此。增大的饭堆。

波你尼学派所认可的是:当表述为“以远处河流为胜特之山”时,若说“未至河之山”,其义为山在河流的此岸。此义得以成立,由此进而认知以彼岸之河为胜特的山。当表述为“以近处之山为胜特的远处河流”时,若说“越山之河”,其义为河在彼岸、山在此岸,由此了知以此岸之山为胜特的河。在一切情况下皆可能有“存在”时,为显示同一作者性与前时性如何被理解,而说“首先未得”等,并以“正是那个”等作结。

对于“吃了又吃而去”等表述,波你尼等学派希望以另一种方式成立,对此则说“同一作者的诸行为”等。为询问了知“反复”义的因由,而说“正是那个”等。又以“那些”等阐明上述之义,“那些”即指语法家们。对于“活捉”等,其他学派以不同方式理解,因此说“业”等。“在自己的肢体上”,即在自己手脚等肢体上。这与“ṇam词缀是所认可的”相关联。又关联于“以ṇam词缀做什么”,此即所说之义。为说明以另一种方式成立的方法,而说“活着的”等。问及“以何为胜特”之后,为显示“以活捉为胜特”,便说“活捉”,其义为作了名为“活捉”的捕捉。

“Ākhyātanti”即“agāhayī”,是动词,为应作之形,这表示捕捉行为是业。其胜特,亦即应作之形这一捕捉行为的胜特。确切而言,正是应作之形本身。若如此,则当行为胜特处于以第二格结尾的ṇam词缀时。所谓ṇam词缀之形,即分解为“以ṇam词缀为其形者”。这里以ṇam词缀有何作用?应相联系。在此语法中,有何用途。通过“pacādi”等词中的“ādi”一词,那些未被施设ṇam词缀的词也得以包含。

64. 现在分词词尾「nta」。

所谓“已开始作而未达究竟者”,是指为了完成所作等、为令生起而开始,然而并未达到、未获得究竟圆满。所谓“已起而未止息者”,犹如山等恒常运转、无有止息,因此虽未达究竟而正在运转,故得此称——这是意义上的关联。通过彼所缘行为之门,即通过如前所述的所作等为所缘的行为门径,其意为:由于如前所述的所作等正在运转,故以他们为所缘的行为亦在运转;由此门径,成就行为义的殊特之处。

关于“天授在吃”,在此情形中,虽然吃者同时有笑、咀嚼、饮水等,然而恰当的现在性在于:所欲作之事已开始而未圆满,因此说为“已开始作而未达究竟”。至于“山等住立”等,在恒常的山等之中,过去与未来并不存在,因此对其否定之现在亦不存在;虽未了知时间差别,但由已开始之住立尚未圆满,故仍是现在,因此说为“已起而未止息者”。若作者有殊特,有何过失?于是说“作者殊特”等。此处亦可能有作者之现在性,正是为了显示其现在性而作此说。在波你尼学派中,依“非第一格同位”等众多经句,安立了nta词缀。

此处,由于是普遍施设,故说“普遍地”等。Santo,是词根“asa-bhuvi”加nta词缀。依“Kattari lo”及“ntamānānti yiyuṃsvādilopo”,a被删除。Tapanto,源于“tapa-热恼”。Jappanto,源于“jappa=说”。Paṭhanto,源于“paṭha=发音”。Pacanto,源于“paca=煮”。Dhārayanto,源于“dhara=持”。于使役行为加ṇi,被令持者即dhārayanto。Dissanto,于“disa dusa=不满”中,属divādi类,加yaka。Yajanto,源于“yaja-供天神”。Arahanto,源于“araha-供养”。以“如同”等语,说明在非第一格同位等情形中,如“saṃvijjamāno virocamānaṃ jappamāno”等,其中的māna应视为与nta相同。

65. 现在分词词尾「māna」。

死亡是一种特殊的状态,即“老”。而“非”(māno)以此表示不具备这些条件。“战斗者”(yujjhamānā)源自词根“战斗”(yudha),意为“持械交战”(sampahāre)。根据“divādīhi yaka”(5-12)、“tavaggavaraṇānaṃ”等(1-48)规则,dha变为jha;根据“vaggalasehi te”(1-49)规则,ya变为ca。再根据“Catutthadutiyesvesaṃ”等(1-35)规则,jha变为ja。“舞蹈者”(naccamānā)源自词根“舞蹈”(nacca),意为“跳舞”(naccane)。

67. Tessa(他的,属格)

“在自己的领域内”(savisaye)通用于主动(kattari)、被动(bhāve)及业(kamme)三种情况。

68. Ṇvāda(ṇvā 等后缀)

“ṇvādayo”(ṇvā等)依据“ṇvādayo”这条规则。所谓“以若干词根等为范畴”,意思是:以作为根本的词根等为起始,即这些是时间等的根本——词根等,以此为范畴。时间指现在等,行为者指主动者等。“根本”(pakati)是指通过规则确定地由此造出词缀(paccaya)。所作之事(kākriya)指寿命等。

“特殊的所作”(kāriyavisesa)指替代等特殊的所作。“工匠”(kāru)即手艺人,此为一种类别。木匠等工作,以及纺织工、织布工、染工、理发师——这五种工匠,在“美好”“木材”等词中,于现在时的时间规定之外也会出现。同样,于“kāru”等词也是如此。

69. Khacha(kha 和 cha)

当说到“khacha等”时,如何把握其中的结尾部分?故说“于缘的把握”等。此义已释。难道在经文中不是以阳性单数“ekassara”来标示,并以“ādi”为其修饰语吗?若然,以中性作解释又如何合理?故说“于声音”等。那么,对于jāgara等,为何各个部分的单数与jāgara一词各自不进行重叠?故说“正是因此”等。

“正是因此”等:正是由于作为单数“ekassara”之修饰语的这一原因。“部分之单数”(avayavekassara)是持业复合词,即“既是部分,又是单数”。那么,即便有单数的修饰关系,为何部分之单数不进行重叠?故说“因为是唯一的单数”等。

“另一个”(itarassa):指与第一个单数不同的、部分的单数。因为有过失,所以此处并不是修饰复合词,为阐明此义而说“ekassara”等。如果那样,有什么过失呢?因此说“如果是一个”等。而当说到“sara”等时,则可能只是“īha-ghaṭane”等。

难道不是如此吗?在第五句中,“paca”一词以某种形式为单数,同样地,它的部分“ac”与“pa”也是单数,由此各个部分也应各自获得重叠……由于重叠操作的起始单数是以通称来指示的,若对整体及其部分这些单数分别进行重叠,便会得到不希望的结果。为排除这一点,故说:“通过一次经文的运作,把握具有部分的整体”。“通过一次经文的运作”即:通过重叠经文的一次运作,也就是进行一次重叠操作。

“部分所属的”(sāvayavassa)意为:与如前所述的部分一同存在,而不是离开它们。他这样认为:“在对某个词进行重叠时,如果所有部分都被把握,那么只有整体的重叠是合理的,而不是部分的重叠。因为如果对它们进行重叠,仅通过一次重叠经文的运作,并未能把握所有部分,也未能把握具有部分的整体,那么就必须为了它们的重叠而再次运作经文。”由此更提出另一种理由,说“或者”等。这里有两种观点:“处所重叠”和“两次使用就是重叠”。其中,由于见到了“处所重叠”观点中的过失,所以采纳“两次使用就是重叠”这一观点。为了显示这一点,首先指出“处所重叠”观点中将会出现的过失,而说“第一个单数”等。“二”这个词表示可数的数量。

此处,若所谓“可数”是指音声之色的发出,则在发出这一可数处,不可能有重叠词……因为发出是随顺音声之法。若以音声之色为可数之处而立重叠词,则有过失。正如他所说:“当两种色被施设时”。若如此,则止灭之法成为基体,基体便应有止灭;而止灭即是界,故为止灭,因此他说:“自然与缘起无有区分”。因此,当缘起在后时,对自然所施设的语法操作便不能成立,故他说:“‘assa’的‘i’音变化便不能成立”。Pipāsati 源自词根“pā(饮)”。在表愿望时,pā 加 tumantā,再依“tuṃsmā”等规则加上 so。当重叠为“pāsa pāsa”时,前者的末尾音被删除,进而依“rasso pubbassa”及“kha cha sesvassi”规则。然而,若是在重复运用中,而非在重叠词中,则此过失便不会出现,故他说:“在重复中”等。这显示:已分为二的词,以三种方式,唯是词根本身分为二分。

70. Paro(他者)

通过对瑜伽的区分,可理解“a ña”等形式。因为倘若此处也认可第六格,那么就会将“kha cha sa parokkhānamekassarodidve”作为一个单一的瑜伽来操作。在隐远时态(parokkha)所施设的“aña”等语基唯源自词根,而非其他;且由于与隐远时态的表述相近,通过“ca”字,唯从词根所施设的缘起便被把握,故他说:“即使在其他的、从词根所施设的缘起中”。然而,如果所欲表达的是强烈义(bhusattha)或频繁义(ābhikkhaññattha),那么应知在强烈义等之中,会有“daddallati”等形式。因为“caṅkamati(行走)”、“momūhacittāni(愚昧心)”等与强烈义相适,所以可以说“tyādayo(tya等缘起)”依多分通则(bahulādhikārā)而用于强烈义。

71. Ādi(等)

“第一”与“第二”是指两种单一元音。其中,依“khachasānamekassarodi dve”及“parokkhāyaṃ ce”,是对第一单一元音的短音进行重叠;而依“ādismā sarā”,则是对第二单一元音。因此,当提到其中一者时,为何另一者会成为障碍?是故,即便作了第二重叠,第一重叠依然能够成立,这并非对第一重叠的否定。为消除对瑜伽的疑虑,他说:“在第一”等。由于“为表达动作义之通则(kriyatthādhikārā)”,以第六格与第二格,通过单一元音与“rena”的关联,第一重叠的规则与另一语句——即第二重叠的规则——是不同的语句,故无语句割裂之过,他说:“某些”等。“assa”指“ādismā sarā”这一瑜伽,而“pubbayoge”指先前的两个经句。依“ādismā sarā”,从元音开始,以非重叠的方式,普遍地对音声之色施设重叠;这与先前一样,唯对与辅音结合者施设,因为所欲之义正是如此,故应理解为:与第一重叠相关的辅音,其重叠被排除了。

72. Napu(中性)

Paṭinimittaṃ:即于每一相,意为“当相存在时”。

73. 如同

第一单音节的初次重叠是其范围,第二单音节的再次重叠是第二重叠的范围,因此他说“如同范围”。在第一、第二、第三重叠中,此处的“puiti”为第一音声形态,“ttiiti”为第二,“yisiti”为第三。

76. 喉音与颚音

kha等缘被造作,故为“剩余”。

82. 青年

“Catthaparattā”意为“四者的先行”,由“四者”的复合与“先行”之义构成。由此,与“pacceka”(独觉)相关联。因位格相同,故作修饰语,如此关联。导师通过省略yo-格尾的方式表述,故说“或为省略yo-格尾的表述”。

83. 轻

“Dhūpāyatī”意为“被熏烧”,是“dhūpitā”的派生词;“paccayassāti”指“tippaccayassa”(三缘)。若带k标记的构词成分无意义,则因gha-k-构词无词缀性质,其关联的作用便不能成立,故依“na te kānubandhanāgamesū”(5-85)予以遮止,因此带k标记的构词成分可能无意义。

85. 亲属

“Pucchīyitthā”一词,解析后加“tto”,并依“pucchādito”(5-143)规则加“ṭho”。其余如前所述。“以遮止e变为o为由”,乃是因遮止e变为o的规则本已存在而如此说。“cinitabbaṃ”等词,依“cīyittha、cīyati”等方式解析。“cinitun”等词,依“cinanā yāti”等方式解析。然而,若(ñi)是增音而非词缀,则如何在词缀中依“lahussupantassā”(5-83)规则发生e变为o?又如何避免重复遮止之疑?故说“ñisse”等。又,若开头无双元音,如何在此处有此种可能的疑惑?故说“sakāpānaṃ kukkūṇe”等。

“Pattokārassa”指“dhu”音中u字母转为o字母的形态。依“yuvaṇṇe”等规则所及,即在“tabba”“tuṃ”等词缀及“ṇi”接辞中所获之形。因“vā”的规定,故无“ñi”。在“dhunāpetabbaṃ”等读法中,未加“ñi”时,依“aññatrāpī”(5-87)而无遮止。在“dhunāpeti”读法中,依“kvaci vikaraṇānaṃ”(5-161)省略词干变化词缀时,亦有e字母。若无增音,依“yuvaṇṇe”等规则虽可得e替换,但因无增音且为末前音位,故不适用,其意趣乃说“即便如此”等。另有说法则说“无增音”等。

87. 其他

“sama”“dama”意为平息、调伏。“sameti”者即“samaka”(平息者),“dameti”者即“damaka”(调伏者);“jana”意为生起,“janeti”者即“janaka”(生起者);“badha”意为束缚,“badhati”者即“badhaka”(束缚者)。

92. 词

“Nipajjati”即“nipajjanaṃ”(卧下之行为)。“Pamajjate”即“pamajjitabbaṃ”(应放逸之事)。“Pamajjanāya”即“pamajjituṃ”(为了放逸)。“Pamajjati”即“pamajjanaṃ”(放逸之行为)。

第93条:也可作 maṃ。

“Rundhitun”等词中,依“rodhanāya”(为阻挡)而作解析。

第94条:在 kvi 后缀时。

难道不是为了说明“antaggahaṇa”(取末尾)的用意,在将这样的诘难——“若依‘于kvi后缀时,末尾辅音消失’(kvimhi lopo-ntabyañjanassā),而‘属于第六格结尾的’(chaṭṭhiyantassa)这一规则会导致唯独末尾才消失”——放在心中之后,才开示了“antaggahaṇa”等的目的吗?在诸消失规则中(即以vī等开头的消失规则,由第六格所表述的),如“vīmantu vantū”(4-138)即以第六格表述。依尊者的规则运作之作用而说:“‘属于第六格结尾的’这一作用”。所谓“末尾的”,是指vī等中的ī等开头部分。否则,若不以含摄一切的消失来教导,则“属于第六格结尾的”这一作用便可能变得无意义。现在,为特别说明以第六格表述的那些规则,并显示只有末尾才消失这一过患,而说“tadante”等。

第101条:后者;在后的。

那么,“dvitte”(双重)一词,当声音不存在时,如何确定其义呢?便说“para”(后者)等。由于紧接着的经文中说了“paripaccasamo hī”,为何不据此确定它是指“tato parassa”(从那之后)呢?为排除此诘难并显示其不合理,而说“nanuce”等。

第103条:dhā 的。

因极少使用,即不常被使用。

第104条:在 kiṃ 词时。

即从词根“dūsi”附加后缀“kto”,表示“dūsayati”(使腐败)的意义。

一〇六、迷惑语根。

“Vaṇṇe yantaṃ tadādo”这条规则的意思是:“当某个音素位于后面时,所应进行的操作即以该音素为起始。”因此,此处的“te”是指当“t”音素位于后面时。

一〇七、运载语根。

说了“tetveva”之后,便举出反例以说明:“vuyhatī”。接着以词根为依据来解释词义,如“ussā”等。

“被贮藏”者,这是语词分析。

一〇九、Gamā(行去)语根。

当说到“rāna”时,“rā”也可能被理解为“取得”之义,为阐明此义,故说“rāna”等。

一一〇、Vacā(言说)语根。

为了显示经中的‘vassā’一词唯指带有s音的sassaro,故说‘vassāti hī’等。

一一二、Vaddha(增长)语根。

Vatta=vattaneti(运行),此处因加tti后缀时不规定插入u元音,依此意趣便说了‘katha’等。为了揭示此意,故说‘vattavattaneti’等。‘Vuttimatte(仅属惯用)’系不规则构词,故此‘sabbādayo vuttimatte’中的‘vuttimatte’即是不规则构词。Ṭhā=gatinivattiyanti(停止运动),其中‘gatinivattiya’亦是不规则构词,在该情况下不出现u元音,因而说‘vattī’等。运行(vattana)即是vutti,亦即vatti。

一一三、Yaja(供祭)语根。

‘一切’一词是指什么呢?故说:‘ya等字母’。

一一五、Gāpā(牛)语根。

“由善巧指示”一语,以此显示“生起指示”并不依凭他处。借“将胜过”等语,阐明所引文献的主旨。

一一七、Sāsa(兔)语根。

对于“Satthaṃ”一词,依“于子音中,长母音变短”(一‑三三)之规则,长母音变为短母音。

120. 知

依“nto,用于主动态现在时”(五‑六四)之规则,此处与nto相系属。

121. 自己的

以kuk为缘时,得末尾的ka字母;以kup为缘时,得起首的ka字母,这表示末端与部分的含义。

122. 引导

“Nāññatracayādīsūti”的意思是:除caya等意义之外,在其它的意义中,不会有cho出现。

123. 老

在ī之前,词干jara的a字母消失;而在le之前,则变为jīrāpayati。这是关于过度变化的情况。

124. 方位的

“见”即观看,为了观看而见。依“从sara起,两个”规则(一·三四),重叠后成duddasa。依“ā ī”等规则(六·三三),ī音缩短(addakkhi)。dakkhissati则是依“bhavissati ssati”等规则(六·二),为ssati。

125. 相同

“Vādassare”者,是指按可选择的方式,将d音替换为r音。

127. 无

为了表明:即使dassā的后续部分并未出现,仅凭语词之力也能得到dasseva,故举出“ādissā”等,以开示另一观点。为了表明:在anaghaṇsu等词中,对于后面的ā与ī,依dassa的规则,不应怀疑会变成ḷ等,而应依其次第而住,故说“anaghaṇsu”等。“Āparassa”是指位于ā之后的dassa。

128. 超越

在注释中,「etasmiṃ visaye」意为:此处「etasminti」是指除了「tyādi」等之外的缘所及的范围。由于被了知,所以说「ñāpito hoti」,即被知晓。通过「na ñāpako」这句话,显示出如下含义:“有些是根据语词而被理解,仅凭被理解性而被知晓;有些则是通过能知者而被知晓。依此观点,根据所说,某些词根在某些处所的不使用,是被理解的。”为了开示另一种观点,故说「ñāpakattāyeva vā」等。「Samatthe」指「tathāhi」等。「Asassāppayogo」的意思是:词根「asa」在任何如「tab」等缘之后应当存在等,这些的不使用。

即使没有「atyādī」等经文,他也如此认为:“以「bhū」替换「asa」而成就的一切所欲,由于「bhū」词根的大量使用,即使没有关于「bhū」替换的经文,也能成就。因此,某些处所某些词的不使用,其作为能知者的性质也是合理的;在别处所作之事,在此处也可能有意义。”

「Ye」指词根的运用,即「yasmiṃ」的范围。「Pātissā」指「pā-rakkhaṇe」(保护)的词根,没有「pāyayati、pāyayitabba」等使用形式。同样,以下也应如理了知。「Brūssā」指「brū=vacane」(说)的词根。「Adissā」指「ada-bhakkhaṇe」(吃)的词根。「Īādī」指「ī」等。「Etissa ca īādīsu」表示关联。

在「avabodhe」中,此词根于「ṇi」等及「ī」等之前,应作如此连接;在「ajjhene」中,此词根于「parokkhā」等、「ṇi」等及「ī」等之前,也应作如此连接。应知「sabbattha nappayogo」连接后的意思。由于广泛的规定,应知「bahulaṃvidhānato ñātabbā」的连接。通过以「ya」变化而示,故说「asa-kkhepaneti massā」,因此说「asassā」等。

129. 直到

「Ssā」是表示类别的说法,故说「ssaiti」等。

130. 现在分词

由于删去前部元音后词形相同,「anti」与「antu」都被包含在内,因此举出「santi, santu」两则例子。

131. 巴(等)

而它们能照亮足部——此为联系。通过随顺与相违之理,由词根所表之作用,即称为联系。那么,这作用是普通性质的,还是带有特殊性的?答言:“或是普通而成者,或是特殊而成者。”所谓的“特殊”,即依其殊胜性,由词根所表出的那种作用。所谓“表诠之别”,即表普通作用与表特殊作用的词根有所差别,此即“例如”。连缀便是连结。

141. 咖萨

「食谷物者」谓「谷食者」:以「谷」一词,借喻指称在耕作之地所生长的庄稼,故如此说。

142. 达斯(等)

所谓“存在之无有性”,即灭尽,此为补足语。

144. 萨萨

“被教诫者”即“已受教者”:此为用于业格的过去被动分词,依规则「sā 替换 ssa,si 则省去」(第五章第一一七条),意为“以训诫之法而教诫”。

147. 巴哈

关于“属于多数的”一词,有人问:“为何与 ḍha 替代音相关联时,第六格的含义没有显现?”于是便论述“属于多数的”等语。所谓“与 ḍha 音字母相结合的方式”,即与 ḍha 音融合、合为一体的意思。

148. 儒哈(等)

依据“已说当省脱”的规定,有人这样思惟:“当这种条件的替代音出现时,应将它们作为复合词中的单一成分来指称”,因此说“应称为 ha、ḷa”等。

149. 迷乱。

‘顶’(muddha)者,即“dho hetehī”ti(5-145)中的那个 dho。

150. 破裂、分裂。

‘此’(imassa)者,即“pī 表滋养”中的此(词根);‘于此’(ihā)者,即于此位。‘pinayī’意为“变得粗壮”,其中 iti 为引述词,由此收录了 adīyi、aḍīyi、alīyi、alūyi 等词形。‘乃至 kti 之摄’者,即“vaḍḍha 等之 kti 被省略”(5-158)中,以提及 kti 为限。

151. 给予。

‘adīyittha’者,即“被给予”;‘adadī’者,即“给予了的人”。

152. 散布、撒布。

『akirī, akirīyittha』即“已散布”;『akirī』即“已散布者”。『apurī, purīyittha』即“已充满”;『apurī』即“已充满者”。『akhiyī』即“已耗尽”或“已耗尽者”。

153. 渡越、越过。

『atarī, ajīrī』依次解释其词形分析。『cīyittha』即“已积聚”;『cinī』即“已积聚者”。

157. 解脱、释放。

『asakkhī』即“已执著”或“已执著者”。依“saja表执著”之词根,此词亦为“已执著”或“已执著者”。

省略。

增长,即增益。

Kvi(接尾词)。

凌驾者,意思是能凌驾、能超越。

Māna(接尾词)。

'm'之省略,这是在说明连接关系。

Ññila(接尾词)。

执取后,作“于执取中执取”之执取,执取已。

Pyo(接尾词)。

“已舍弃随伴者”,即已舍弃随伴者。为遮止仅有 ya 音者,而说“为区别义”,此即表明其意。如此,所谓区别,即从仅有 ya 音中分离出义;当有其他词义时,便知遮止仅有 ya 音。若仅取 ya 音,有何过失?答:“或你的 tvā 在复合中”等。“到达后”,即“pata、patha=行走,pada=行走”之语。

Tuṃ(不定式接尾词)。

“三者亦”,即 tuṃ、yāna、racca 三者。

169. 方位

“不失去”者,即“未得之处,方得之”的意思。“指示词之省略”者,即“四十三”(1-1)中,就指示词本身,对ktvā后缀的v音予以省略的意思。

171. 不用 rā

若问:“既说‘nassa’,如何知道这是指后缀的nakāra呢?”答曰:“nassā”等词,是对nta、māna等后缀的n音,依“nantamānatyādīnaṃ”(5-172)的禁止规则而得出否定,由上下文即可明了,故说“即后缀的nakāra”。

173. 去

“被希求”者,即应被希求之义。“寻求”即是希求。“被希求而得”者,即已被希求之义;“座处”者,即应被坐之处;“为座处而坐”者,即为安坐而坐之义。依“辅音前长音变短音”(1-33)的规则,长音变为短音。

177. 作

在非māna后缀且非paracchakka的情况下,未以kuru替代形式举例。所谓Karāna,依“mānassamassā”(5-16)而省略ma。为何在nta后缀等前六种情况下,未以kuru替代形式举例?答:“是已确定”等。

179. ṇa 后缀

“niggahītassa”者,即依“mañcarudhādīnaṃ”(5-19)而作的不苦音。所应执取者,即应被执取。

如是摩嘎剌那五章复注《义理显明》中

第五章的解释完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