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品

241 段

第四品

1. 在非缘(apacca)中用 ṇa

然而,既然有“在非缘中用 ṇa”之说,它怎能归入自性范畴呢?即使勉强归入自性范畴,但由于是通称,依“依法而非缘”等,恐怕会误以为从任何“法”等处皆可加 ṇa 等缘,论师为遮此疑而说“非缘性”等。“非缘”即指非缘的意义;“非缘性”则是为了将“在非缘中用 ṇa”等限定为唯指 Vasiṭṭha 等义;因为从通称而言,凡是非缘者,在意义上本不可能,而 Dabbacaka 等词依其能力产生带属格(第六格)的一切性语形,应作此解。在“依法而非缘”等中,ṇ 等缘(不生起)是连读关系。

“依法”者,即以法为能作因。“于法”者,为法义故;“从法”者,以法为因。对于无法成立的情形,他说明其因——“有所依赖”。“有所依赖”即借助“非缘”等确立其依赖性。问:“谁依法而非缘?”之后,依所求而答:“提婆达多的。”此中连读关系为:“提婆达多的”即“非缘,提婆达多等被依赖”。hi(因为)一词表因。此中,ṇ等规则并非他处亦有依赖性,如“毛毯是Vasiṭṭha的非缘,提婆达多的”,此处Vasiṭṭha为非缘,故担忧会有属格(第六格),因而说“若非”等。连读关系为“也不是”。

他说明其因——“无关系”。此中,Vasiṭṭha依赖于毛毯,而非缘依赖于提婆达多,二者之间并无关系;Vasiṭṭha的非缘即Vasiṭṭha,在ṇ等规则的意义上并无能力。因为有能力的是,Vasiṭṭha如同“王臣”等同义语一般,在ṇ等规则中引入了ṇ等缘,而非无能力。因此,将这一切铭记于心后,他说:“无关系”。

然而,如果此ṇ等缘在一切情况下都要求有关系,那么为指出:与谁的非缘有关系,特别地,即从彼处作为能生者,它才可能存在——故他说了“即彼”等。

“能生者”指各个别处对各个非缘的能生者。“即从彼”指从各个能生者。“可能”是说,在各个非缘的意义中,可能有ṇ等缘。对此,他说明了原因:“唯以其非缘之关系”。所谓“关系”,意指非缘的关联,而非与根本自性的关系,也就是说并非从极终自性而有。他又说明了原因:“若无关系,而想要显示此处言说的缺失”等,如此说道。

“言说”是指经文。在显示了由于无关系(即无此类言说)而令ṇ等缘在根本自性上不存在之后,现在为了表明它在根本自性上亦被承许,故宣说了“从根本自性”等语。

以“这如何被理解”等语句,将能生者——而非非缘——执为主要关系,再通过“此不相应”等,说明被间隔所生的非缘在极终自性上存在关联之后,为了成立此义,他进而宣说“如何”等。“如是”等与“这如何”等,即是如上所说的有力新句。因为见到“因为”一词之后,被询问者以“提婆达多的”等指出那仅仅是发起者,而非自己的祖父,因此应当了知其中的意趣:唯与发起者的非缘相连,而不是与祖父相连。如上指出发起者后,由于与发起者的非缘相连,能生者的关系便不能被确立为关系。

所问即是问之因,“由此”即由非缘。“不堕”即不堕于地狱,“是”即“谁的”,于未加指定者,不愿被知,此为连属之义。以此说明:此人不堕地狱,故称非缘;由此非缘,无论何人无差别不堕地狱,依此问,他便不愿被知。“或者”即“这是谁的儿子”,由问之所请,他唯愿知那发起者,此为连属。而“tu”(而)字在此,由非缘显明地狱不堕与一切人不愿被知之差别;若有此连属,他也会指定自己,非唯发起者。“有”等语,指定祖父自身亦是因。此非缘是相,是因,是谁之相?故说“有此见者”等,如上所述,是为有力。

“由间隔者所生”,即由间隔之作者所生,此中第三转表作具格,或表原因。为何作此见?故云“以何为相”等。hi字表“因为”之义。“其”指前生者,由彼后裔之不堕,即是彼不堕,由此,此义即说:“由彼间隔所生之人,前生者亦不堕地狱,彼亦成为前生者之后裔,依如上释词。”因此,应知此与前述“因为”一词之关联。更说另一种转生方式:“由近缘”等。当前前之状态存在时,即前前存在时。关联为:于由间隔者所生之后裔中,亦有成为堕恶趣之因的相状存在。谁?答:“前诸者”即前生者。何义?答:“由展转相续”。以无差别假说,依前前存在等所述之理,如于能生者,由展转相续,前诸者亦有相状性;因与能生者相似,故他们可名为能生者,如此以无差别假说而思惟,此即其义。两种方式——依理与依假说,于此两种方式,亦不应生疑:与根本原型之后裔相关联,如何由无间所生之后裔等,成为人伦关联,由此而有ṇ等词缀。

“且从彼”者,即从根本原型。当欲说后裔之通称时,即在不执取女性、男性、中性差别的情况下,唯说后裔通称之时。

如此,依根本原型为因、通过后裔通称而确立ṇ等词缀之后,现在又显示从后裔等也有ṇ等词缀,这是通称的法则。而且,这多半依广大的规则,由于依附于尊长,随顺尊长的任命而行,唯在可称道的后裔中,即使是由间隔者所生,也不应有女性形式。为表明此义,故说“由孙等”等。唯有当尊长以主要地位存在时,于卑下后裔,才如Vāsiṭṭha等有ṇ等词缀,例如vāsiṭṭho等;而于女性则无,如vāsiṭṭhī等。

“从义”即从能力。施设于后裔的词缀,生起为后裔性,即于“彼之后裔”的义中生起。而此义的差别,如果没有属格,如何能有?这就是此处的能力。在无间的后裔──即儿子,或是所诠为孙等的后裔,这是关联所在。就某处而言,后裔性即是孙等。而这只有依多数、广大的言说才成立,故说“依广大之规则”。当以单数说“后裔”时,是由男性或中性构成,因此有疑:是否只应施于某一个后裔,而非多数?例如Vāsiṭṭha的后裔们vāsiṭṭhāni,但不用于女性vāsiṭṭhāni,也不用于女性vāsiṭṭhī,所以又说“而此”等。这也就是后裔之说。以此,此处显明如此所依。因为在经中没有词性的意愿,即它的性、数,经中并无此意──这就是义。

然而,是什么原因,在经中没有词性的意愿时,因为它不是主要的,就必须以某种性等而说呢?之所以必须如此,是由于无间的造作者取用了它,如同对谷物、有财、护等非主要者,也取用一样。因此说:“此处所表征者为主要”等。应被表征的是具有女性、男性差异的特定差别,“后裔”这是表征,而“自者”就是指所述表征自身。在所应成就的果,即所诠为男性或中性后裔时,有法则,是为了如此应行之果而说,并非所愿。

“于他语”即于其他语词。“āṇī”是指ṇ词缀之经。“非族姓等者”,谓非成为族姓等之开端者;由此,于“āṇī”经中将说:“唯从以a结尾者,此ṇ,乃从族姓等者而起。”“句与复合词”,即依列举次第而说。“于彼义”,即于彼句所示之义;“彼”即彼句。且应遮止复合词之转起,此为关联。

“若有”即若有说者,但因ṇ词缀无常故。“彼亦”,即复合词亦,以“复合词”等而说另一观点。由彼句之成就。于(某一)观点中,句与复合词亦可有;即于该观点中,因复合词之转起已被遮止,故于另一观点,ṇ等之转起不被遮止,句之转起亦可有,此为义。

2. vaccha 词

为显示Vacchakaccā等之kaccā群,并以分辩示其成就,而说“从vacchā等”等。“Kaṇho brāhmaṇe”是群经。其义为:kaṇha一词,当表“婆罗门”义转起时,令ṇ词缀生起,而不令āṇa等生起。以“如这些”显示此为无定群。“Katāṇiyove”是群经。“于diccā等中”,即从何处见ṇya,即“ṇya diccādīhi”,他们为diccā等;于他们之读诵中,虽无“katā ṇiyove”之读诵,但因diccā等是无定群,故说为已读诵。

“ṇya”即ṇya词缀已作之说。所谓族姓等词,即于族姓、世系中作为起始之词。世系者,即传承。而所谓族姓,即牛等之同生、共通,能遮遣凡夫,亦能遮遣车等之言,因能护故,称为族姓,是故说“族姓即世系”。其(族姓)之始等,即为族姓等,此为余蕴。为说明“何者是族姓等?”而作“作名称者”等语。为显示vacchā等是孙等之后裔、他们后裔等义,故说“孙等”等语。

3. katti 词

此处,首先以“家”之想而摄取的,主要是咖提嘉等词。然而,若此处也摄取其他词,那么如“踵部”等某些词,其实已包含在咖提嘉等之中——为说明此义,故说“此处”等语。维纳达,乃金翅鸟之母;所谓“他们”,即指寡妇等。为显示寡妇等之词群,故说“班达咖”等。丈夫已离去者,即其夫已不在者,称为寡妇;班达基,则指私通者。

4. Ṇyadi

“Yassa ca cavaggo”一句为文句关联。仅仅展示“gaggo”这一部分之后,再通过举出属于他部传承所传gaggādi词群中一分之“kuṇḍanī”一词,而引出“koṇḍañño”一词,由此表明,那个gaggādi词群在此处也是被承认的。因此,在那个gaggādi等词群中,他部传承所读到的种种用法,如圣典中可见的“vaccho, aggivessoccādi”等例,在此处也应被知晓——为显示此义,故说“gaggādi”等语。“gaggādi”,即指gagga等词群。以氏族——即gagga世系——之始祖gagga为特征的词群,称为氏族等词群;其中,有一位名为gagga者,他的后代被称作“gaggī”。通过“paputtādova”这一限定,意在表明,gagga的后代应当就只是“gaggī”。

5. Āṇi

“Pakatassa”指的是“māgadhaṃ saddalakkhaṇaṃ”或“nāmasmā”等所阐述的主题。“Ā”是对名词的修饰说明,因此按照“vidhibbisesanantassa”这一规则,以a结尾的词被摄入——为阐明此义,故说“visesanena ca”等。随后的“anantaramapaccaṃ”则表示句法关联。

6. 王

“Paccayantena”是指以后缀“rājañño”等结尾的词。“rājañño”的意思是刹帝利族,也就是“rājañña族”。国王的后代称为“rājāpaccaṃ”。

8. 摩奴

“Samudāyena”是指通过后缀构成的整体词形,“jātiyaṃ”是指在“manussa”这样的族类中。“jātisaddā eteti”这句话,是在说明“manusso”和“mānuso”这些词中并没有“后代”这一含义的原因。“apaccattho ettha nattheva”这句话,则是为了单独指出,被称为“manussa”和“mānusa”的这些词并不含有“后代”之义。“Ṇo vā”指的是,为表达“manu的后代”这一含义,根据“ṇo vāpacce”这一规则,加上ṇo后缀。而“na jāti”是通过否定的方式加以说明。

9. 人

“Rājasambandhe”是指“raññeti”中所说的与国王的关联。此处当知区分:pañcāla既是刹帝利的后裔,也是pañcāla地区的国王;同样,okkāka的后裔或国王便称为okkāko。

11. Ṇarā

以通称方式说明“红色”一词的含义,故说“以红花色等”。否则,若说“贪染是苦枯花等”,便可能被理解为“以苦枯花等(染色)”。此词用于“染着”义,如“于食物染着”;也用于颜色差别,如“红色牛”,即赤色之义;又用于将白色等变成其他颜色,如“染成红色的布”。但此处取第三种含义,故说“被变成其他颜色”,此即“染”之义。

“取义”是说此说明以义理为主。而这义理,是通过诸师辗转相传的教授传承而得以理解的。“rāgā”是对称为“kasāva”(染衣)的义理说明。由此,“tena”是对布匹变红时,染料作为工具的说明;“rattaṃ”是对缘的说明。而这缘,即是染衣料,从实物而言,若无实物则不可能存在,因此,经中虽只说“rāgā”,却能了知所指的“kasāva”一词。又,“rāgā”一词虽直接说明“染”,但通过“tena”也说明了其状态之义。而所指之词,在“tena rattaṃ”(以此染红)的意义中成立,故理解为“以染衣料染红”。由此,“rāga”一词的言说者成就了第三转义。因此,虽依“ṇa rāgā tena rattaṃ”之说,但根据所得之义而说“从表染词之第三转”。在经中,“rāgena rattaṃ”这一意义中,“rāgā”是表染词,为第三转,加ṇa词缀,这便是其义。说“从能表者”,是依转喻的方式而说;即使没有它,即没有那个词缀。

12. 星宿

“从第三转”与表示“为知星宿”的“tena”相承接,这是句法关联。经中此义为:“若以与月相合的星宿所标记的时间,则在那被标记的时间中”——在此意义上,从第三转的“nakkhattā”加“ṇa”词缀。而经疏中,“tañca”等是依意趣而说。由“tena”的承接,从第三转可得,因为经中有“nakkhattena”之说。而“kāle”则是从义理说明中,了知“ṇa”词缀所依附的时间为依处,故说“在被标记的时间中”。在分析了有别异的格之后,被区别者也是名称,故说“以星宿”等。在此,有些人执取名为五蕴的作用自性为无常,另一些人则执取实体自性为常。纵然面对那种怖畏,时间也以与月相合的鬼宿等为所标记,故在标记义中第三转是恰当的;为说明此,而说“作用色的时间”等。

“确定区分”正是为了确定时间的区分,如“鬼宿之夜”等,于世间使用。“以师长”:此处师长指木星,并非星宿,但此处有与月相合之义……因为是以与月相合的木星标记了夜晚。“以昴宿标记的时刻”:此处离开月亮,仅由昴宿标记的时刻,称为“昴宿时刻”。“以鬼宿标记的义利成就”:此处是以与月相合的鬼宿标记了义利成就,而非时间是鬼宿。对于与星宿相合的时间,不执取夜等区分;由表星宿词所生的词缀,依一经制定其消失后,又依另一经而成立。因此,以制定地域的方式,用具足自性、相、数的词来向他人说明,故说“啊!夜”等。

“不执取夜等区分”:即如“鬼宿之夜、鬼宿之日”这样,不执取、不忆念、不把握夜等区分。“以具足自性、相、数”:对于鬼宿、昴宿等,各自有其自性与数,以具足各自所属之性与数的星宿词。“并非由彼所表征的时间”:是说“kattikā”一词为复数语尾,因昴宿由多星组成,故以昴宿所标记的时间,不像其他那样被表述,这是它的含义。那么,若以“kattikā”一词表述那被表征的时间本身,有何过失,为何不这样说?因此说“今日”等。由此也揭示了他宗的过失。当有彼义时,即当有被表征的时间之义时。

此处当为第七格。从星宿词,通过taddhita词缀的省略,如“应以鬼宿(时)食乳粥”、“在鬼宿(时)应食乳粥”等,因着眼于内在依处,故应为第七格,此乃其他经(如波你尼等)所制定。因此,在“今日昴宿”中,同样因着眼于内在依处且词缀省略,应为第七格“在今日的昴宿中”,而非第一格。然而,此处的用法正是第一格“今日昴宿”。“今日”是以依处为主的表昼夜时间之词,“昴宿”一词也通过taddhita词缀省略而表示彼时。因此,由于两者同格,昴宿也成为依处。而此依处不能脱离所依而存在,故在着眼于内在依处时,这些词中只应有第七格,第一格不应生起,这是其意图。现在,为了显示自宗中第七格无关、唯有第一格成立,而说“然以月为转喻”等。说“不期待内在依处”,以此说明第七格无关。若如此,则无有其他经如他人那样制定第七格,如何会有“生于昴宿”等?为消除此疑而作说明,故说“生于昴宿”等。虽为复数词尾,“kattikāya”是生于昴宿的单数词尾。又说另一方式:“以消失”等。所谓“以消失”,是作“与月相合的昴宿所标记的时间”如此解析之后,所作ṇa。

13. Sāssa(谷物)

“Seti paṭhamantāti sāti”中的“sā”指第一格词尾,即“yaṃ paṭhamantanti sāceti”所显示的第一格词尾。由于此第一格词尾与“天众满月”有关,故以无分别其义的方式称为“sā”。问:“是何天众?”答:“即世间公认的天众。”因为在世间,祭祀的受供者被称为天众,也就是说,祭祀中应供养的供饼等的受供者,在世间即被认为是所施供饼等的主人——天众,这是众所周知的。因陀罗是其天众,故称“indaṃ”;太阳是其天众,故称“ādiccaṃ”;“havi”指供饼等祭祀物品。

关于“咒语与赞颂亦为天众”:世间公认,以何咒语赞叹某神,该咒语之神即为彼神之主,这便是“大因陀罗、阎摩、伐楼拿是其天众”的释义。“如前所述”:即“由星宿与月亮结合之时”这一经中所说的方法。“maghā”为单数形式,但因星辰形态众多,“maghā”一词多为复数。根据波你尼语法“应依满月之想而变格”(4-2-21),圣典语言以满月为基准,月的分类有满月、朔望、半月等,称谓据此而定,此处约定满月为十五日,古月名中并无不同。这里由于缺少“依想而说”之义,故对“古月”是否包含六日之数有疑,因此有“古月亦同”之说。“pūrṇamā”(满月)不直接指月名,而是表示月亮的循环称谓,如“月数”等。满月之名隐去本义,作为月名使用。对此义的解释:“即是满月”等,实为满月名词,意指满月期,以古月阴历为例,它与古月期十五日紧密相关,称为“关系”。

关于“Yassañcatithī”等,是以不定方式宣说道果的起始等。也正因如此,所谓“nipāta”(不变词)就指此处的“nipāta”;经中既说“nipātana”,所以说“经文中的词就是nipātana”。接着以“yadipi”等文句,阐明月、经等所含的意图义。“assāti”虽是通称,但在“sāssa devatā puṇṇamāsī”这句经文中,“assāti”虽无特殊限定,却正是从“puṇṇamāsī”(满月)一词中听闻到“月”,从而显示出月与六日等意义的关联。

所谓“十五夜等”,是通过他人的概念而转用的十五夜等。既然如此,既然也举了半月与年为例,为什么不说“五十”呢?答言:“因为半月和年……”等。他这样认为:“半月和年”并非以缘直接表述,但在年中也有星宿月等存在,因此在这年中,星宿月等可被认知。所以通过星宿等来约定半月,以星宿为所依而有月的意义;而“半月”与星宿的相应作用,便得到半月之名。但这并不是对月份本身的持续使用,因此并没有起始的所依。

第十四:最高级。

“纳卡得那(否定加持)”之意谓无纳卡得那之事。若以纳卡得那为义,即应认为非纳卡得那物不可,否则不可与纳卡得那相许。须据此分开而理解。其次说“如此者即‘此地所述,依着解释而为之’”,为术语之定义。所谓“采纳之地”即所采纳之地,称为“采纳之地”。“伊卡拉萨”即采纳地的先行,“依此事示以采纳地与非采纳地之别”。该词亦应仅用于独觉圣者之特殊关系之类,多说“如‘依此为之’等讼文,同词于多条件之下生起其相依”,此亦表示“独觉圣者专用关系”,所以为何用两重否定词。

这里以“彼既学且知”一语,说明在双重否定的情况下,条件部分的聚合关系。当聚合存在时,“彼既学且知”得以成立;若仅学而不知,则不成立。为显此不成立,故说“非独觉者”以相关联。例如“如何作证”等说,即与独觉者相关。又说“以‘如是作证’等词,讼文亦符”,故得以成立;此与独觉者的条文相涉,绝非与中道之痛苦相关而用以拒斥解脱法门。

现在显示第二项,以“认识”等开头。所谓相,是令人了知可爱与不可爱果报的因,如时刻、星宿等;所谓灾异,是大地、海洋等舍弃自性而转成异状,从而指示可爱与不可爱果报者。就认识的共通性而言,是指对相与灾异等的了解有共通之处。为了说明前述的认识以领受者为境,故说其因:“他认识它”——以“它”字来指称所领受者。以“由于……”等开头,显示第三项。其关联是:由于生起的方式,领受者得以了知,并由此施设言说。然而在书本中见到“领受者、了知者”的读法。此处意趣为:“‘它’字在某些情况下以已清晰认知者为境,正如《善觉庄严释》中所说:‘它’字以已离、已清晰认知、已经验者为境,而不观待‘任何’字。因此,对于以已清晰认知为境的‘它’字,应单由清晰认知来摄受,作第二项摄受。”至于在三时中使用的“它”字,其境之差别,应由义理师依理了知。

第十五:其;彼之。

“境”一词也用于指村落群,而村落群正是区域,因此说“境因是村落群而正是区域”,以此表明“境”与“区域”二词同指。“居”指该区域的居民与住处等;“诵分”是一种特定的篇章。

第十六:或可不作,表示任选。

以“同名称”等语说明,这不仅仅限于住处,在随后将提到的其他情况中也是如此,意在显示此点。诸如“se”等为词缀。应知“区域名称”于四种意义中可得理解,故有“住处等规则”之说。“住处等”一词,用于住处、附近、产生、存在等义。“合诵名”是世俗音声,即依其他言词之运用而不与词源直接关联的名称。

第十七:远指之“彼”。

城市亦属区域,故说“附近”。

第十八:由彼;因此。

“如理相应义”即注释中所说的“如理相应”一词之义。

第十九:于彼;在彼处。

所谓“词缀名”,是指以处所为第七格意义的事物,其词缀名即表“在此处有”之义,而非其他。因为其他词缀名只与地等特定意义相连,故不称为词缀名。例如:“枣、香草在此处存在”——这是语法解析。

今日。

“Hīyyattana”一词,依“saramhā dve”(134)之规则而具有二重性。

共同;一同。

与主人共住者,名为“amacca”(大臣)。

中间。

处于中间的是“majjhima”(中等),处于末端的是“antima”(最后),等等。

微粒;小粒。

在摩揭陀诸地、荒野、恒河边、山中、林中、家族中、波罗奈城、瞻波城、弥提罗城的,如此作词解。因“可见其他缘”(4-120)而有“eyya”等后缀,这是余义。当见到其他缘时,依此经句,于此处之外亦有其他缘,这是余义;于村落的、于腹中的、于般阇罗人中的、于菩提分中的,如此作词解。

尼咖后缀。

于秋季的,或于“有”的,如此作词解。

黑暗的;属于黑暗者。

为说明“技艺”一词的含义,故说“losalla”。又以“kiriye”等阐明其义:“行为”即作业,弹奏等的练习;此练习为其所先有,如此构成复合词。以“vīṇādi”等说明由琵琶等声音如何表述,故说“琵琶等”,指物质,即各各聚合之形。说“及技艺”后,阐明其义:“行为之特殊”。即弹奏等行为中殊胜的认知行为之特殊,此义表明琵琶等声音虽指称物质,却以转喻而说弹奏等行为及行为特殊的技艺。“iti”字表示原因。正是此义——即应当练习的、以认知行为特殊为先行的弹奏行为——适合以琵琶等声音来区分,此为意旨。

此处合理性在于……以琵琶等弹奏为根据,应当把握技艺。如何由琵琶等声音而说物质呢?谓“弹奏”,答言:“因琵琶等为所缘”。为了说明指称弹奏的琵琶等声音如何指称技艺,依据上述道理而说“如”等。琵琶等弹奏,与“如”相连。为阐明已说之义,以“kiriye”等开启注疏之端。“行为”即先有弹奏行为之堪能认知的善巧,因以弹奏行为为所缘,故以“琵琶弹奏”之意义由行为之声而说,此是其义。鼓,即鼓之弹奏,是其技艺;笛,是其技艺,如此作词解。如何以“粪扫衣等”来说明戒与物质的不同所依?答:“持粪扫衣等”。那亦是戒,如此关联。

“少欲”即对资具的少欲。“知足”即于四种资具的十二种知足。“anuvidhīyamānaṃ”即被随顺而行、被造作。“不期望果报”即由此在此世间不期望衣服等之因,而拒绝持粪扫衣等,持戒则是以彼(头陀)为首要而修习。此义即说:“持粪扫衣等即粪扫衣等之境,故以粪扫衣等之声借代而说;戒即持粪扫衣等之境,故以粪扫衣等之声借代而说。”“三衣即戒”为拆字,“重物即糕点”为拆字,“矛即打击”为拆字,“upadhīyati(被放置)即upariādhīyatī(被置于上)”故称为车轮辐。或者,欲蕴及烦恼行被称为“upadhi(所依/负担)”,是因为它们放置(upadadhāti)苦与乐。

“Taṃ 和 ha”

即使在众多已生与未生的资具作为缘的情况下,他也说明了原因——“因为数量与时间不相杂乱”,意思是:在经中依单数所说,即只欲以该数量而说,故不杂乱。

“其近依”,即他们单数等之近依。“此非无间作者”,意即依特征而言,他们言词在时间序列上无有分离。对于“杀”等词,当词根以动作为主导时,为什么由ṇā等词缀产生并在该义中生起时,却以成就为主导?于此,他说了原因:“由自性故”。“杀鱼者”,即mīne hantī(杀鱼)。“无舌鱼与无目鱼”,即ajivhā animisā ca macchā。“所见即所见之区分”,由此显示该关联中显著的自性。“出世间法”,即九种出世间法,而果法亦然。在下者——如一来果等之观智,作为证得上上道的缘,虽成就其作用,却也令轮转之怖畏转起,故此处依缘之一分而显示。依修习及现观,道法乃修习现观,涅槃法乃作证现观。

“轮转之怖”即称为业、烦恼、异熟的三种轮转怖。“施设言”即对未达义之命令称为施设的开示,即“来见”之言。“由极清净”即由离烦恼垢而于一切皆清净。“有时不容许亦有相应义,应依如自性之开示而显示”,他显示了其无(不容许)之情况,故说“若存在亦……”等。然而“来见”是tyā等词尾,故neti(引导)得缘,如是依词源有缘之施设被施设,非从tyā等词尾亦非从句子,如是云何为“来见”?故说“由来见之声”等。词集合之随行即词群之随行状态,单一“来见”之声。或“来,见此法”即对未达义之命令称为施设,表彼之词即“来见”,“应来见”故为ehipassiko;或ehi为词,ñāpana(令知)为passa,由ehi而令知故为ehipassa,应来见故为ehipassiko。

“以 tena”

“成为一”,即如同月份与蜜混合般的混合。“此”指结合,“由高举”即须由高举而存在,此为连结。当结合与高举之共存实非唯一时,他说明了原因——以“不净”等。他说明了别异——“无高举”,即无结合、唯所造作之处,并举其缘例显示,以说明与明结合不存在的原因:“由色法性故”等。“有色”,即有色是以已生之缘而分有其义,如钵等与饭等混合。彼法之自性即是结合,彼之状态即是tattaṃ,故彼即是结合;明为有色……如所说之色自性本无,故说“由明之无色性”,即唯行于空界。

“口的与心的”,即“由意等之己,所谓‘凡任何’即任何”。“在此,由多闻者得此决定”,故说“或从彼”,即“由提婆达多所作”是其义,也是彼义。彼之不得,是由于词的分离,在修习中不能了悟;若说“提婆达多性质”,则“由提婆达多所作”这一义就不能被领悟……由于如此词的分离,彼义不被领悟,而了悟仅在有能力时才生起。为简略显示此义,故说“由彼义之不得”等。

所谓“词相之性”是指:词(abhidhāna),即对可说之义,在有力之句中依修习而阐述;此相即是自性。凡具有这些词相者,其状态即是tattaṃ,至于他们之类,亦应作如是观。“由阳焰所造或混合”,即“由木签所赢”,此为拆解。

“彼之 tassa”

凡是说“亦见其余诸缘”者(4-120)

“以 ṇo”

“Pavuttepīti”意为“迦旃延所说”,意指:在他处(aññasmiṃ)中的“ṇo”成为“hoti”等。

「以 gava(牛)」

指“两棵树”。

「母 mātā」

“父母谓父母者”,意指母亲的父母与父亲的父母,即母亲一方的父母及父亲一方的父母。并非于每一方各取两人,而是指依前文所说方式,每一方的‘父母二人’之说不能成立——此为其义。

39. 于利益中。

“母亲之利益、父亲之利益”,此为分析释。

40. 呵责。

虽依一般形态而了知,却于特殊形态不能辨识者,称为“未知之特殊”。凡以木料等所造之像,即是其仿制品。“关系”具有主属的特征;凡具有此关系者,即名为“有关系者”。当问“谁的?”时,由词语所指示的那个特殊对象,便是“关系之特殊”;此无知即以关系之特殊为其境域,如此构成复合词。所谓“因无使用而不成立”,意谓即使这不是它的词根,但其使用仍可成立。正如对某事物完全无知,若全无对事物的认知,则词根便不存在;因为对全然不知其意义的音声,无法投入应用,故此处仅依一般形态已知而特殊形态未知者,即被称为“未知”,应如此理喻。所谓的“未知者”,即是问“谁的?”、“从何而来?”或“是何性质?”之对象。以“kappaccaya”结尾的名称,例如“如象一般者”(hatthikiccaya)等,是表示相似之义,故为以“kappaccaya”结尾的名称。或者,由执著而成立,如持有阿琼木等形态者,便以“阿琼”等词称呼之,此为其义。

“Paṭimāyāti”在此处意指专为供养而取用之像;因名称与孔雀相同,故说“如孔雀”,如此连接。Cañcā指草人,此处则指与草人相似的人形者。所谓意外(ākasmika),即突然发生;“在‘自义’(4-122)中”加后缀ṇiko。凡不依先前智慧而生者,称为意外;在表意外之义时,若有所指,因用于iva之义,故加后缀īyo,即表此义。犹如乌鸦与棕榈果,合称乌鸦棕榈,其结合亦然。又如山羊与剑的结合,当意外发生时,某物名为山羊剑性,于iva义加ṇo。Sakkaranti中,依“于复合中有时”(4-125)而不增音。如牟尼、如愚者、如斧、如一屋,如此解析;又如红,指红宝石水晶。

41. 彼之。

“Doṇādīti”中,由“ādi”一词也包含了khārasata等特殊量度。数字如八十五等,或其他任何,如半身等;十六斗为一khārī。岂非先说“五部分为书籍种类”,而后又说“或其他如僧团等”吗?这如何可能?因为没有像巴尼尼语法中“于数字、名称、僧团、经、学习处”(5-1-58)那样的经句,故记持此义而说“以数字词”等。“以ādasahi,用于数字”,因“五”一词表数字,故说“五支”。在量词邻近时,认为“五”一词也用于数字,故说“五数字者”。五说即说五次,这是以同义词阐明“āvutti”一词之义。

44. 从何?

难道在经中论及数字时,并未提到“多少”等用法,而数字仅见于数量、量度上,为何此处有此规则?因此说“多”等。此规则唯适用于数字与量度,意思是:当“kiṃ”一词仅用于数字与量度的范围时,才有此“rati”等规则。若问:此处的“kiṃ”词用于提问,如何能用于数字与量度?答:虽然它不直接表示数字与量度,但由于数字与量度正被询问,所以说它用于数字与量度的范围。在说明“多”等规则的效力与用法能力之因时,指出其果:“然而,在此处”等,是以划分、度量的方式。此处的意图是:“当以此‘kiṃ’词贬斥数字与量度,例如‘这十者的数字、量度,毫无少许’时,由于数字与量度被贬斥,它仍属数字与量度的范围;因此,即使‘kiṃ’词用于呵斥,也可以有‘rati’等规则,但由于‘多’等规则的缘故,此处则无。”带r字母的语法标记是为了省略i音,如此连接。

45. 已生。

以饥、渴为本性而忍受者,在表达非及物动词的愿望时,依据“表去向之词根,于业与依处中”(5-59),于作者中附加 kta 后缀与 ñi 后缀,虽已成立 bubhukkhito、pipāsito 等形式,但为说明现行用法,故列出 bubhukkhā、pipāsā 的读法。

46. 于慢中。

一切分际色,即指称量、量度等一切分际色。其中,依高度而量的称为高度量,从一切方面而量的称为周量。

47. 塔戈

“以量度与周量,以及数目,于疑惑中应说 matta”,这是波你尼所说应说之语。其中,量度指长度。数目是从格。意思是:依这些,于疑惑中应说 matta。如 vidatthimattaṃ、ratanamattaṃ 等,依次为此处的例证。

“不应说”即否定如前所述的应说之语。在否定该说之后,若对诸如“一搩手量”、“一宝石量”等任何杖、谷类等产生疑惑,则由于没有所谓“量”的确切界定,这些用法又如何能够成立?针对这一疑虑,说明其原因:“因为如此安立故得成就”。“如此安立”是指通过“此以搩手为量”、“此以宝石为量”等方式来安立、认可的意思。而所谓的疑惑,只有在执取双方时才存在。为证成前说之安立,乃说“非由其他”等语。“由双方”即指“此以搩手为量”、“此以宝石为量”等双方。成立,即指疑惑的成立。以膝为其量者,称为膝量。

48. 诺咖

“人以彼为量”,是其语义析解。

49. 阿尤

“依于执取之相而执取”的连属关系为:依于“肩部”等相而执取,由此便遮止了依于其他相而执取。

50. 桑克亚

“三十七”等数目中的第一数,在此十万之上增加的量,称为“ḍo”,这是经句的含义。先说“三十七”等中的“第一”,是为了显示从第一数开始的规则。有人质疑:“经中并未说‘于十万、十万有ḍo’,既然如此,注释中为何提到‘百、千、十万’?”为释此疑,故说“由两种方式理解”等。“由两种方式理解”指以“百与千”及“十万”两种方式理解,其用意在于:在此注释中,两种理解方式及用法的展示即是理由。当具有相同种类的缘义存在于根本义时,即如金币等,指具有相同种类的缘义。对于金币等,即是指种类相同者。为显示并非仅此一例,故说“二十一”。由于诸词并非已成就,此处不适用关于缘的取用通则。

51. 达萨

有人质疑:“‘数’这个词既用于数目本身,也用于所数之物,为何此处仅限于数目本身来解释,而作此注释?”回答说:“虽然……”等,其用意是:与“数”一词最邻近者。由此,也显示出这是一个以工具格来成就的“充满”之词。为了显示:由“从彼”之说,通过与此词相关的“彼”字所暗示的“已数”之义,那个“被充满”正是作为其对象而成立,故说“由那充满者而充满”。

“成就”即解释“被充满”之义。以此表明:“并非如罐子等实物之间以不溢出方式填充,所谓数的充满,乃是恰好达到该数。”进而,为了说明“该数被彼所充满”这一语句的合理性,指出:只要该数存在,即所安立的缘,是对该“数”词的指称,而它与充满者并无差别,故说“以无别的方式说‘数被彼所充满’”,这是以能诠与所诠无别的转喻而说。在说明了“于所数之物的充满,并无ḍo”之后,为阐明其义,说“十二”等。那个罐子是那些罐子的充满者,以实物之间不溢出的方式。以“二十的充满者”等作拆解。

54. 恰

迦旃延依“dvitīhi tiyo”等经句,从“dvi”“ti”等词安立“tiya”词缀;又依“tiye dutāpi cā”等经句,将“dvi”“ti”等替换为“duta”等形式,成就“dutiya”“tatiya”等词;更依“catuchehi thaṭhā”等经句,从“catu”安立“tha”词缀,由“dvi”“ti”等成就“catuttha”等词。于此处有人疑:“依此道理,它们如何成就?”为显示注释中“如何”等所说,故说“于数”等。注释中以“dutiyassa”等显示了经句的一部分,为完整显示,遂以“dutiyassa”等及“catutthatatiyānaṃ”等而说。

55. 从“一”而来。

问:“取用数词有何过失?”答:“数词”等。由于数词唯固定于单一意义,故在多数场合不会有用法。以“唯以主要者”等说明“独一”之义。是期望在生起者于多数场合有运用。

56. 从“犊牛”而来。

虽已说“有tara”,由此可知“从这些有tara”;然而,因经文中说“从vaccha等”,故也理解为“vaccha等”,是以用“vacchādīnaṃ”等显示注释文。有人质疑:“在‘瘦弱’义上,从vaccha等安立词缀,而于身体瘦弱的vaccha等,若不别取差别,也会无简别地得到运用;既然如此,为何此处唯以自性的瘦弱为所解,而作此注释?”答:“vaccha等词”等。当从vaccha等根本安立词缀时,其生起之因如年龄差别等;有此因时,vaccha等词方安立于事物上,此因邻近于词缀;并非仅因瘦弱的状态,vaccha等词便生起于事物上。因此,唯有作为该词生起之因的瘦弱,才适合由词缀来成就,而非单纯泛称的瘦弱。生起之因是相关联、相邻近的,故为同位语。

犊子为第一阶段,其减损是第二阶段的到来。当犊子进入第二阶段时,作为‘犊子’一词生起之因缘的第一阶段仅存少许残余,这便是所谓‘清晰发声’等的含义。被称为‘壮牛’者,即已进入第二阶段;其减损是第三阶段的到来。因为在进入第三阶段时,第二阶段作为‘壮牛’一词生起之因缘仅存少许残余,且因种姓混杂,如驴种与牝马种相混。能负重者称为‘公牛’;当其负重能力变弱、衰退时,则称为减损,故说‘能力之减损,即无力性’。

57. 从“何”而来。

所谓集合体,或有两分,或有多分。其中,对于两分集合体,在简择时,依其力用,唯知简择其中一分,即随顺彼。对于多分集合体,虽经文中未出现‘谁的简择’一语,亦应知唯为其中一分的简择,故举‘汝等之中,提婆达多是哪一个’等为例。因为有‘汝等之中,提婆达多是哪一个’‘汝等之中,谁是某某’等众多例证,简择词虽非复数义,然所简择之词是复数,故以复数说。由父子相续而传衍的族姓为‘种姓’;表示此族姓的词,虽非父子后缀,亦依无差别的假说而称为‘种姓’。那些父子后缀,依所有者关系,通过所有者而在子嗣中生起,故为关系词。‘行步’等词为行为词,因所诵习的‘咖达’等义,各依其行步之行为为因缘,而在诵习者中生起。在那些关系词中,某些词的含义,以及行为词的含义,虽无真实的生起,然而世间以生起为因缘而随喜乐,故说‘种姓与行步俱’。彼处亦以生起为假说,故言‘因咖达之行步而有生起,因种姓而有生起’。

58. 以“彼”而成。

所谓‘世间’,是就其他语法家而言。然在此处,则是无差别而说,此为前后关联。因为在语法书中是依通相而说,所以有此联结。为显示通相所说的方式,故说‘如何’等。‘由天人所赐’‘由梵天所赐’等,是主格或工具格的分析语句。‘提婆达多’‘提婆达提咖’‘天女’‘提婆罗’等,是复合词形式的语词。

其中,为显示语法论典中所载‘提婆达多’、‘提婆达提咖’等复合词的构成方式各有不同,并显示‘提婆罗’、‘天女’等词则是通过另一类语词而构成,故说‘为天所赐’等。为显示其他语法家对‘提婆罗’、‘天女’等词,同样是通过另一类语词来构成及其构成方式,故说‘某些’等。他们唯取部分后缀,因此他们所立的‘提婆罗’、‘天女’等词,便有‘datti’等词形。‘kappanāgāravo’则是依‘datta’一词部分省略,而为‘kappanāgārava’。

59. 对“彼”、属“彼”。

‘并非一切’等语,是在普遍适用的通则下说明其结果。‘有’这个词,有时用于指动作,如‘于有,有如是法则’;有时用于指意趣,如‘此是其有’;有时用于指词义,如‘这些诸有’;有时仅是泛指存有,如‘诸草之有’。因此说‘“有”一词’等。‘经由词形成就的途径’:即经由‘有’一词的词形成就途径;能阐释其义者,名为‘词’,亦即名称,因为‘依此而义被言说’。能了知义之自性者,名为‘觉’,此即所依,因为‘依此而义被了知’,或‘义依此而现起’,故称‘所依’。

若问:既然说‘觉知与声名由这些生起’,那么二者的生起因缘便都存在;既然如此,为何只说‘声名生起的因缘’而唯以此作为声名的生起因缘呢?答:为了先以显了的方式,说明名称与所诠的关联即是声名的生起因缘,再别别显示觉知的因缘乃随附于色法,特地阐明其生起因缘,因此说‘以因缘故’等。‘实体上的属性’:谓在实体复合词中,以属性为因缘,此即其关联。属性词的例证,是以类词的方式举出两例……这是因为属性与类别各自独立,所以不别立类别的因缘。‘动作等’中的‘等’字,是含摄实法等。然而有论师认为,动作词的生起因缘即是动作。他们所说的‘提婆达多’等诸词,是依状态差别而有状态分类,其共相即此状态差别的共相,故说‘提婆达多’等。他们所说的‘提婆达多’等专名,其所涉的词义是现实存在的,其生起因缘是依于类别的特征而得到说明及成立,这是其意趣所在。

由此也说明,像“提婆达多”这类专有名词,虽然是专名,同时也是类别词。如果这样的话,专有名词若也可作为表类别的词,则它们便不成其为五种类别了。但不应如此理解——那些广为人知的类别名称,如“咖达草”“牛”“稻谷”“大麦”等词,是作为类别词而被单独摄持的。

“由相关事物的不同”是指,瓶等器皿所对应之相关事物的差别。“由无有事物的不同”是指,凭借瓶、布等对应的事物差别,而对“无有”本身也假立了差别,虽本无差别,却施设有别,这是句义上的关联。那些假立有别的虚空等事物,是依于某种共通性而施设的。“无分、非实存、无对象”:如虚空般无分,又如“无有”般非实存,它们即是其言辞所指涉的对象,这便是其义。“共通性即是存在”指,凡夫等所共有的通相即存在,这是其义。懈怠的存在是与行为相关的某种气质,婆罗门性是种姓,轻浮是浮躁的状态,精巧则是某种功德或素质。注释中所说的“于自义,一向”,意即依“于自义”此句,是指在表达自身意义时所添加的词缀和语尾,这是其义。“不应见”是句义上的衔接。“适时即合宜”指,时机成熟便是合宜。“悲即悲愍性”指,悲心本身即是悲愍的性质。

62. 后缀 aṇ 等。

“对放在一处宣说的诸法,其生起是同时的,其还灭也是同时的”这一句,是承接“于业与行为中”而来的。尽管如此,为了说明此处“修习”一词的有用性,因而说“于业与行为中”等语。

64. 渡越

即便单独的词根 sī 在梦中出现,然而加上 ati 前缀时便是在增胜中出现,因此说“增胜即是增胜”。而此增胜在谁那里生起呢?所以说“那即是就行为与功德而言”。它们的增胜是怎样的呢?所以说“依作为所依的事物之力”。从何说起呢?所以说“在不观待时”等。所谓“不观待”,是指行为与功德的所依,亦即名为事物者,这即是分析。事物作为所依,其增胜性虽然存在,但只是依于所依的行为与功德之力而有,并非其他;为了说明这一点,故说“不同的所依”等。

如果行为与功德的增胜只属于它们自身,那么“牛者”一词便不能成立。但这并非过失,因为此处并非种姓的增胜。那么,是什么功德的牛呢?所谓“牛”,即拉车者;“牛者”,即此拉车并以头拉车者。由于种姓恒常、形态单一,不可能有增胜与减劣的结合,因此事物也不可能存在增胜。事实上,同样大小的物品,由于功德的缘故,从根本上看便有增胜:例如,同样长度与宽度的布,迦尸所产的便有其相应的价值,摩偷罗所产的则另有价值。事物也是通过与有增胜者结合的方式而安立其增胜性,因此说“以此之故他说”等。以行为与功德等所依的增胜力,作为所依的事物在某种意义上也有增胜。由此,表示该事物的词也依自己所诠之义而于彼处转起,故以“于增胜中转起故”作为根本简别而说,因此他说:“以此,根本为简别”。所谓自义语者,应阐明根本义,这便是其中的关联。

“自义语者”是属格,表示关联之意,义即“由自义语者”。说明其因:“根本为简别”。iti 字表示原因,因为“于增胜中转起故”是对根本的简别,因此,由根本义所成的增胜既已生起,自义语者即应依前述之理,阐明由根本义所成的增胜,这便是其含义。于彼处并非所诠,说为遮遣,如此将说到“增胜的阐明者 tara 等”。

若只是根本性的简别,为何不说它是所诠,而说是应阐明者?因此说“根本本身”等。所谓增胜,世间仅在同类功德所及范围内才可见到,所以纵然这是一个总称,也仍然只能依于因,指向同类境界。为表明此义,故说“以增胜”等。藉由“二者中一者之增胜”等语,来阐发“在二、多之中有增胜时,则用 tara、tama”这一梵文经句的义趣。Taraiyā,是用自己的语言来说——在他们当中,加上了 īya 这个后缀。由此可见,这里的安立是容易成就的。这便是其中的衔接。

此处意趣在于:依上述经句的义理,若二者之中一者并无特别增胜,则像“摩偷罗人比华氏城人更为柔细”这类表述,便不应带 tara 后缀。然而,这里有一摩偷罗人,第二是华氏城人,在这两位柔细者当中,那一位摩偷罗人由于增胜而特别柔细,所以他才是“更柔细者”。同样地,于其余二者中,有一者增胜;进而于另外二者中,又有一者增胜——正是由于这样在每一对二者之中,都有某一者的增胜,才有 tara 后缀。两处都是观待部分而以复数来表达。如此一来,在一个以柔细性而获得增胜的集合中,摩偷罗人作为部分堪称众多,而华氏城人也同样获得增胜,其部分也为数众多。这样,“摩偷罗人比华氏城人更为柔细”这一句中,tara 后缀便得以成就。再者,在此村庄中,较为富裕的商贾等人,同样依照上述道理,由于在每一对二者中某一者的增胜,而有 tara 后缀;其复数形式,则在某处观待部分而成。所有的这一切,在梵文中都是难以成就的。然而在此处,由于采用了如是经句的安立方式——“在 tara、tama、issika、iya、iṭṭha 中,是增胜义”,即将 tara 等总略地安立于增胜之中,因此一切处所,以 tara 后缀便都可轻易成就。

所谓“依状态而说差别”,是指将较为熟练的状态,从熟练状态中区分出来,从而得以表述。恰是如此,说话者才会说,同一事物具有了不同的状态;而另一类人则说“状态是存在的”。至于以其他方式成就,其理由是:“因为有时仅仅是在单纯的增胜上安立而已”。在说明它没有决定性时,则说“或者,在增胜上”等。所谓“在这五种当中”,是指前面所提到的 tara 等五种形式之中,而“色”等是作为属性词转起时所举的例子。至于行为词的例子,则有“以增胜故,更熟煮者、最熟煮者”。而 issika、iya、iṭṭha 等形式,从此处[的规则]是无法衍生的,因为它们大多已为其他规则所收摄。

66. 彼之

因此,尽管是以通称来表述,此处所取的仍是与变异相关的第六格语尾,以及与第六格语尾相关的变异;为显示这种关联,故说“yassā”等。“kosa”(茧)是由蚕等特定生物所造。“pāṇayo”即有情众生;“osadhī”包括药草乃至果熟等;“rukkhā”指以花、果而生起——这是对树木与药草的特征说明。依此特征,这里的树木并不涵盖药草;然而,“药草”一词也包含蔓藤等,“树木”一词也包含林藤等,因为林藤有果而无花。那么,在“牛的变异”中,对人为何说“mayo”呢?因此说“aññasmiṃ”等。牛所拥有之物,即是牛粪。

67. 紫胶

“upapatyantaraṃ”意指因缘的省略而成为另一种缘。

68. 聚合

“且在三颂余中亦适用”,这是关联。对于王族、人类等,在表示族姓、子孙的意义上,由于规定了“ñassa”等缘,故说“族姓缘结尾的”,进而说“王族的集合”等。“ukkho”即公牛。“oṭṭho”即骆驼,“kharato”即驴,“urabbho”即绵羊,依此类推,说“牛的集合”等。解释语句。以“乌鸦的集合”为分解,通过“ṇika 无心的”这一规则,表明ṇika只用于无心的词。“糕饼”指面粉糕,“混合(糖)”是混合的零食种类。

69. 众生

“Tadassaṭṭhānamīyo cā”是《迦旃延经》之句,其义为:“于此义中,于第六格语尾后加īya缘。”依此,可成就“迷醉的处所即迷醉所”(madanassa ṭhānaṃ madanīyaṃ)、“束缚的处所即束缚所”(bandhanassa ṭhānaṃ bandhanīyaṃ)等。然此处无此类形式,如何得以成就?为断此疑,故说“madanīya”等;为明此事,故说“madanīyādippasiddhiyā”等;为显成就之法,故说“evamaññate”等。

“Ṭhāna”指原因。“Upamatthāyitatta”是《迦旃延经》之句,其义为:“于比喻之义中,加āyitatta缘。”依此,可成就“如烟显现,故为烟相”(dhūmo viya dissatīti dhūmāyitattaṃ)、“如黑暗显现,故为黑暗相”(timiramiva dissatīti timirāyitattaṃ)等,如前所述。此处“tampihaccādikaṃ”是显示两种成就的方法。如“如烟显现”所示之业义,亦可依作者而施设为“烟者”,故就作者成就而言,“dhūmāyita”一词,于自义tta缘中,与于表“如烟显现”义之āyitatta缘中,其义并无差别——唯除言说意欲之异,应如是见。然其状态之义,则以状态为根本而得,在分解“如烟的显现”时,或以āyitatta缘。

70. 变为 -iyo

“Aññasmiṃ”指于其他意义中亦加“iya”,作如是关联。

74. 谈论

“Pavāsika”指善于远行、远赴他方的人,“Upavāsika”指善于持守斋戒、夜间禁食的人。

75. 道路

在路途中,能善作资助的旅资(路粮),是行路的资具;在住处中,能善作资助的财产,是家中的财富。

77. 财富

“Tumantakiriyāyāti”是指以咒术杀害。“vā”(或)一词表示并合,应结合“杀害或”等来理解。

78. 驯服

为了显示以“iti”(如此)一词所界定的含义,无待他缘,唯坚决依循咒术等规则,在此二重含义上运作,故说“于此有含义”。难道不是吗?凡是属于某事物的,即存在于该事物中(凡是存在于某处的,即属于该处),正因如此,说“第六格与第七格无区别”。既然在那里仅凭别异的指明便已成立,为何在此还要作第六格与第七格的区分而执取呢?回答是:在支分与支分所属之处,此中第六格与第七格的含义并无区别,如说“树的树枝是树的树枝”。然而,由“我所”想所生的“产生者”等,并非必然是“所依止者”,这不过是对此二种含义的执取罢了。

岂非如此?当有生起与偏离时,限定词方有意义,犹如“青莲花”。若无含义,便无偏离,故说“词义不偏离”。因此,为了说明“无含义者”而有含义这一限定,由于偏离的不存在,故说“词义”等。当存在无偏离时,此关联亦复如是。为显明随时间迁变而有的偏离义具有此限定,故说“于时”等。

难道不是吗?在经中,时间并非主要因素,因为通过“由彼所作”、“由彼所买”等已显示了缘的含义。身业与语业并不以时间为缘。于此亦应唯是“存在”而已。若说“有”,则仅凭对现在存在的执取,如何能决定有时间限定呢?确是如此。然而,即使在词义无有存在上的偏离时,由于能够执取“有”这一限定,此处特殊的存在是作为限定而被呈现,并非被理解为单纯的存在。那特殊的存在即是当下的存在,而其偏离则是共通的存在,因此限定与所限定的关系得以成立。“所依”即是限定。

如“不吃”等言,因“不”表遮止,当含义相违之词现前时,对于中间义遮止之理解,并不妨碍依词联结的法则——这便是此句的涵义。为明意旨而说:“‘有’字所欲指示的范围,即有其定则。”如牛群中尚不生乳时,说“树有牛”便是不成立的结合。“以他们”即指那些值得赞叹者。“Kakude āvatto”(顶上绕者)即“kakudāvatto”,被诃责者有其顶上绕者,故称“kakudāvattī”。为何说他是被诃责者?因此说“kakudā vatto”等。“Saṃsatto daṇḍo”(结合杖)即执杖者,虽家中有杖存在,却不因此称他为“执杖者”,他这样说。“Dabbebhidheyyeti”(应破二界):在名为“应破二界”的色界中,如同依种姓所属的牛群与马群等。“Bhavaṃ bhaveyyāti”(若有存在):若某时有存在,则当是存在。

79. 吐出

智者所言“于辅音长音短音”中的是短音。

80. 杖

“二存在”的说法中,“一”称为“伊迦”,“二”亦称为“二存在”,两者相异,又各自为一。“亦”字在“二存在”此处亦应见到。集经中说:“唯最上者才有财富”,并释为“最上者才有”等。此处为何是复合词呢?答:“如是等有多种意义者即是复合词”。“最上者”是财富之主。集经中说“于未现前之义”,释“未现前”一词之义为“未到达”,即尚未到达;而“未现前”也是此“义”的定语。于诸义中,对未现前之义有所希求即是“义”,有彼义者即是“求义者”。集经中说“以彼为终”,并承接“未现前”一词,意思是:以未现前为所依而以义为终,便成为“伊迦”与“伊”语尾。集经中说“唯以语干为终”,即指“梵天之诸神的语干”,或为复合词。集经中说“以手与牙表出身阶级”。

“以出身阶级”是表示条件限定的词。集经中说:“依语干而从梵行者。”以“梵”字表达特定的限定,故说“明”等。在那个特定限定的修行中,只有三种婆罗门等有资格,而非纯粹者,为说明此而说“若彼”等。关联句为:“具三语干者”称为“语干者”。存在于三语干中,因被含摄于其中,故为“具三语干者”,在“存在”的意义上添加“尼迦”词尾。“语干”一词指婆罗门等种姓之言。在此,“从梵行者”一词排除了首陀罗。

或者,“梵”指涅槃,以此为义的典籍也是如此。行持此梵、涅槃或三藏之法者,即是“梵行者”,也即修行者。修行者也被称为“语干者”,即梵行者。当说“语干者”即“具相者”时,意思是有三性。“语干”一词在此处是如前所述的“梵”的同义词。集经中说:“从莲池等处表示处所。”此处“处所”即指有莲池等之处。以“莲池”一词能表示莲花丛或莲池,由此显示:有莲花之处,即是“有莲花者”,故莲池也被称为“有莲花者”。集经中说“有船者”为“船夫”,于规则中为“船行者”。集经中还有“从乐苦等加‘伊’语尾”、“从力、臂等加‘巴胡’、‘乌鲁’、‘普巴’等”等。

82. 从口

在此也应有如“蜜在器中”的用法,即“醇美”的道理同样适用。“蜜”这个词,其义是依因缘而成立的。所谓“不去”者,便是不净。纵使青草等覆盖物成为因缘,然而由于缺乏言语表达的意愿,青草、器皿等并不能成立不净。因此,即使青草等因缘成立,此因缘仍不能断,依此因缘而立论者不应错用因。若作他解,必属不正之断,故说“如是”等。此处的“库贞伐提”,如林间鸣响之声,指稻草藤蔓所覆盖的山野之处所发出的响声。

87. 尾

若他人以言语指责,而所责并非如实,则不应视为真实的指责,应当指出这只是以“指责”等语所发起的无端斥责。

88. 戒

彼处有戒律,谓发之毛发,详解云:蛋恒存如恒电,属分类言说。见于迦阇罗族称为“令识”,其人理解此识无言之义,谓为“迦阇罗”之族人。

90. 弟子的

“萨摩”意为自在主宰,“桑”意为其同侣。

91. 特征

“a音替换与ṇ音结合”一句,指出凡有ṇ音之处,即有此a音的替换。“由执取故”一句,指出依止的造作是一种理趣。“由于末尾未作规定”一句,指出即使有前文省略,为构成语词而设定的a音,其省略并无意义。具有吉祥与美好者,即称为“相”(lakkhaṇo)。

94. 以此

具有适合性者,即是“kappiyo”(适合的);“jaṭā”意为减损的部分;具有军队者,即是“viggaho”(分解、分析)。

九十五、‘to’与‘pa’。

就“ohāka cāge”(舍弃、布施)而言,对于带有自身词干的hā词根的使用,禁止了to后缀,并展示了“satthā hīyate, satthā hīno”(导师衰微,导师低劣)的例证。由此而说“sakkateccādi”(敬重等)。为了显示第三个例证,这是关联。以cī后缀收尾者,即“abhūtatabbhāve karāsabhūyoge vikārācī”(4-119)所说以cī后缀结尾的那些,是解析。对于不被种类所排除者,即“tabbati jātiyo”(4-113)此经句所说、不被种类后缀所排除的那些。然而在Kaccāyana语法中,由于to等被赋予格位名称,故不再从它们产生格位。

九十六、从此;由此。

注释中“etassa ṭa eta”一句,意为:在此处,对 etassa 作 ṭa 替换,即变为 eta,这便是 eta 替换之义。

九十七、‘abhi’与‘ā’相接。

岂非依此经句,从第五格结尾者将由“to pañcamyā”(4-95)处理,而非第五格结尾者则由“ādyādīhī”(4-98)处理,不应作如是观吗?因为“to pañcamyā”(4-95)未限定特定词干,故无论何处,凡第五格结尾者皆可适用;然而非第五格结尾者,在“ādyādīhī”经句中,由于举出了带有数词的“ādi”一词,便可理解为仅标示与此相似的带数词者。因此,从非第五格结尾的 abhyā 等词便不会得到 to 后缀,如此 abhitoccā 等形式便无法成立,故应将“abhyādīhī”视为一个经句。

九十八、以‘ā’等为首者。

难道不是仅以“to”作为通规,不论从何处、不论是第五格结尾或非第五格结尾,又或多数情况下,于 to 后缀中即可如愿成立吗?何须更立“ādyādīhī”经句?确实如此,然而通过分类显示,便可依分类而得特别确定,故无过失。Y(即 yattha)是主格,在 to 后缀中表示“从何处”。

一百、在“何义”中。

『如前所述』者,即依『从一切等』等之方式。『此者之』者,即此字之〔义〕;『彼者之』者,即彼字之〔义〕。

一百零一、表示呵斥、厌恶的叹词。

“由‘或’字之规定”者,意谓以简别的方式而规定 dhi 词缀。

102. Yā(何者、哪些)

所谓『在某处』者,若说『在何处』,则可能只是被标示出来而已,故不如此说。于后文亦然。

104. Kuhiṃ(何处)

Hiñcana 是依“hiṃ haṃ hiñcana”(2-5-9)之经句所规定。“hiñci 等”者,指 hiñci、dāci、rahaci 等。

105. Sabbe(一切、所有)

此时,应视为 ekadā 等。

106. Kadā(何时)

kudā 一词唯见于与 canaṃ 词结合时,如 kudācanaṃ。

107. Ajja(今日)

「相」与「相之因」,即因和果,二者共通。为阐明这一共通性,故说「如彼」等。此处,「打击要害」为相(因),「夺取生命」为相之因(果),其中的「其」指非今日(过去)。在后文「tyādi」章中,「karaha」一词唯见与「ca」结合,即「karahaci」。

110. Dhāsaṃ(昨日)

表示数目的词已为「数目」一词所摄,故说「于义」等。类别(pakāra)亦存在于实体、功德、处所等中。若此处亦将其纳入,则因实体与功德有性与数的结合,词根词缀(dhāppaccaya)亦应属彼范畴;若与表示类别的性、数结合,便不应成为无性无数;如是,所期的不变化性便不能成立。然而,若唯在动作领域中取其义,则如「以一种方式受用」「以两种方式受用」「以两种方式来」等,饮食、行走等动作于任何情形皆不与性、数结合,故前过不生。因此,胜论师阇耶提多(Jayādicca)依波你尼释论者之说,主张此处类别唯取动作领域。对此,亦说「于实体」等。何以故?答:「九种实体」等。「九种实体,多种功德」是胜论宗的定说。

其中,地、水、火、风、空、时、方、我、意,为九种实体。色、味、香、触、数、量、别异性、合、离、彼体、此体、觉、乐、苦、欲、瞋、勤勇,及由「ca」字所摄的重性、流动性、润性、行、法、非法、声,共二十四种,为多种功德。此处亦依前述《迦湿伽释》之方式,由胜主觉(Jinindabuddhi)论师于《五支释》中,将「九种实体,多种功德」释为:「应补充动作——九种实体、多种功德被教导、被了知、被解释,或存在」,如是,类别唯属动作领域。由见到用例以及所应遮遣之故,一切处唯是动作,故说「加修饰语不合理」,此即关联。

由于可见“九种实体、多种功德”的用例,故实体与功德领域的类别亦应被纳入;又因所应遮遣的实体与功德领域的类别确实存在,故于一切实体与功德领域中,依胜主觉(Jinindabuddhi)所说之理,动作必然存在。因此,类别唯取动作领域。这便是释论作者与复注作者所言“加修饰语不合理”的意义。

“由此故”意为:正因为加修饰语不合理,所以才说“以二”等。此处的意旨是:“‘以二种方式作’——即使在动作的运用中,类别也以实体与功德为领域……因为实体领域或功德领域的二种方式状态正被造作,而非动作领域……因为此处并不期望二种方式状态以造作动作为领域。由此故,若此处取动作类别,则词根词缀的运用便不能成立。为令人了知此理,故说‘以二’等。”因此,他说“于此”等。

当类别被取于实体与功德领域时,为破除他人所臆想的过失,现在说“虽存在”等。其关联为:就自性而言,是无性无数的。波你尼派论师们规定,当表达数目变化时,便制立词根词缀(dhāppaccaya)。因此,他说“于实体”等。“于数目变化”的意思是:相对于先前所确定的数目,另一不同的数目被产生、被造作,即数目变化;于其中。

113. 应当

“具有彼类别者”为tabbā。由于以“ta”字指代类别,此处的tabbatī(应作tabbā)意为“具有类别者”,因此他说“以ta字”等。“具有类别者”即具有类别的意义。柔软类别者,即柔软种类。

115. 几

在“什么数目、什么量”的意义上,依“从kim字,有rati、rīvarī、vataka、rittaka”这条经句(4-44),安立了rati词缀之后,kati得以成立,因此说“因在数目与量的领域中已成立”。而kati本身是数目,又因以数目与量为领域,故为kati数目;以此。

116. 多

“相续”:当同一关系中所示的某一项被显示时,由于关系具有二重性,另一关系项在认知时,正是依理而被认知为“另一项”,因此说“以关系为缘”。

117. 一次

“集”:即 sakiṃ 一词的“集”。

118. 彼

“块块”即“逐块”,“种种类别”即“逐类”。

119. 曾是

所谓“无生”,难道不是指一切时无生起,或指另一状态吗?若是如此,bhūta 一词也可说为“仅是未生起”,那么 abhūta 一词如何能用于另一状态,而非“无”呢?因此说“无生者”等。若问:状态为何被彼词所摄取?答:若 abhūta 一词为“未生起”义,则彼词的应用便不可能……因为彼词只摄取“无生”本身。若依“无生状态”等而成经句,则由于彼词应用之力,状态即被彼词所摄取,而 abhūta 一词期待那被摄取的另一状态,因此说“彼状态之言”等。存在,即是 bhāva;于另一状态中的存在,即是 tabbhāva,在其中。因此说“无生者”等。bhāve 是境位第七格,或是结合第七格,故说“于境中被理解时”或……。以耳环性故。

120. 见

当说“dissantīti”的用法时,其义被理解为“他们被看见”,因此有“disi”等说。此经句成为“语法规则之支分”,余文从略。依“ṇovā-pacce”等经句所明的多种义中,因周遍而说故为 paribhāsā,作为对诸规则之缘的支分故为 vijjhaṅgaparibhāsā。与“即是规则”这一经句相连。所谓“将说的两经”,即“aññasmiṃ sakatthe”等两经。

125. 结合

antara 一词虽有多义,此处取“中间”义与“中”义。并非“不存在中间”,因为仅仅遮遣中间性并无意义,故以中间事物之不存在而假说为“无中间”。世间正是如此使用:“这些村庄无间隔,这些宫殿无间隔”,因无其他村庄或其他宫殿处于其间,故如此称呼。同样,此处亦因无其他音节处于中间,故说“无间隔”。或者,antara 一词取“障碍”义,因无障碍故说“无间隔”。或依“antaraṃ karoti”加 khādi 等缘,成 antarāyati(作障碍),再加 kattari 缘成 antaro(障碍者),他们中无此障碍者故为 anantarā。譬如“树在林中”,树之集合而得“林”之一名;同样,此处音节之集合而进入“结合”之称谓范畴。

“结合”者,是以整体为主的说明;“音节”者,是以部分为主的说明。因此,以“音节”之复数形式配合“结合”之单数形式来说明,是恰当的。若问:诸音发出即灭,处于一刹那生灭之中,不可能有整体性,故整体性不合理?答:并非不合理。因为后后生起而摄取之心,将前前已灭的音节部分,以整体之形综合而安立,由此亦施设整体之世俗言说。

在“Ṇānubandhe”中,因“diti”音不属于连音的范围,故“decca”等属于“元音等”的范畴;而“uḷumpa”音涉及连音,故“oḷumpika”属于此范畴。因此,彼处有“rāghava, venateyya, menika, decca, dosaggā”等形式。但在此处,“oḷumpika, koṇḍañña”是适用的。正因如此,彼处的注释应移用于此处,此处的注释也应移用于彼处。

127. 库藏

“Kosajja”中,此处的“jatta”是随宜安立;“ajjava”中,则依“uvaṇṇassa vava sare”规则(4-129)。

135. 青春

当“ya”字母重叠时,应作“jeyya”。

137. 微粒

“极其微小”“极其年轻”是其词解。

139. 地方

当说“sati”时,若想以修饰的方式表达“satyanta”,又如何能理解为“sati”音呢?为消除此疑,说明依“saṅkhyāya saccutīsāse”等规则(4-50),在“satyanta”等后安立“ḍa”语尾;而当以“ḍa”为因取而安立时,凭借彼取之力,便能理解为“satyanta”本身。为显示此义,故说“以‘ḍa’为因取”等。

142. 或者

与词根不同的音声,称为“非词根”,这就是它的含义。而在注释中,因为“原形”本身也是音声,所以用“从词根”等表述,只是说明了“非词根”一词的单纯意义。

“Tassā”是指非词根的自然状态,亦即“非词根”一词。而“tena ca”中的“ca”指字母“ka”,“tasmā”意为以此因。波你尼在未用“前”字的情况下,为了在同一经中规定字母“ka”之前的字母“i”的替换,故施设了“前”字,其义为:若不依“前”这一说法。以“sace”等加以说明,这是连系。“Byañjane dīgharassā”规则(1-33)中提到短音,“assā”在表种类时,其“ā”确实会变为“i”音。如此,“siyā etam”等形式便成为“bahuparibbājakā”的形式。若“syādi”与字母“ka”之间有间隔……在字母“ka”之前若有“syādi”,则“syādi”不位于字母“ka”之后。

难道不是“asyādito”吗?此处为何取否定词na,而不取绝对否定?因担心会被执为绝对否定,若被执为绝对否定,便会以“绝对否定”等语开始指责过失。“asyādito”意指从带syād词尾的游方者词。因为游方者词带有syād词尾,句子中也就带有syād词尾,所以将说:“此处的syād词尾产生自游方者词。”将asyādi中的paro作为词根kar,并非从多游方者词产生,这就是连系(释义)。

“以及”是指与“多游方者词”相并。为了显示即使在与其它词同义的复合词中,用表示部分否定的否定词na,也会有此过失,因而说“avijjamānosyādi”等。

如是于摩嘎剌那五书复注《义理显明》中

第四章的解释终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