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 第三品注

275 段

3. 第三品释义

1. 「syā」等

关于依序安立的、以‘syā’等为首的字母集合,世尊说‘此’等语。‘此’即如前所述的syā等集合之形态。以部分解释整体,复合词的意义即是整体;运用于整体的音声也运用于部分,因此syā等音声也运用于si等部分。这是依‘取规则’之理,即‘于取缘时,凡彼所安立者,则取其始及其终’之理。以syā等为终者,即syā等终。然而,若以‘syā等与syā等终同一意义’之共相来说,则任何syā等终皆可与任何syā等终同一意义。正如‘去村’等例,又如‘看!天授去村,祭授去师家’等例,恐有如此复合之疑,故说‘虽以共相而说’等。凡某syā等终与某syā等终有关联,彼syā等终即与彼syā等终同一意义——此由关联而得知、而确定,这就是‘凡彼’等句的含义。因此,在‘去村’等例中,这种以相互期盼为特征的关联即是同一意义。所以,这里诸师说:

所成之事依能成而确定,而动作亦依能成而确定;

由于他们之共聚,此决定便得以显现。

此处之义为:因为“村”这一能成,期待“去”这一所成——即以彼名而应被了知的行为,所以能成因,于所成的行为是确定的;而因为行为自身期待能成——“谁去?”,所以行为于能成者亦是确定的,即说“此行为有确定的能成”。如此所说的确定,依于相互期待而转起,唯由所成与能成的共聚而相互显现。然而,在“看!天授去村,祭授去师家”中,“村”这一能成期待“看”这一所成,而“去”这一行为则期待“师家”。因此,村与去等分属不同语句,实无相互期待,故不构成复合。于一切处应如此了知。因为关联以相互期待为相,从其他关联中退出,而安置于特定一事。是故曾言:

于彼期盼的分别中,此流转不定之状态;

而将其安置于特定一事时,关联即予以截断。

在差别与特定中:共相“村”,因期望特定而说“期望村、舍弃村、去村”;同样地,如“去村、林、师家”等,皆是如此期望、如此渴求。而那主要词与附属词的流转不定、不确立,将其在特定、殊胜的关联中确立安立,便是以种种方式截断关联——或以所成与能成相,或以自性与变异相,或以主与属的关联相——即从其他关联中出离的意思。因为这种期望只有在句中才被审察,所以诸词有期望处,便能了知复合的解析;无期望处,则不生复合。如此,应知未另加说明的境界差别。为了使愚昧、无智之人有所依止,而有种种复合规则、省略等种种方便,作为正确了知善巧音声的途径。然而从胜义上说,由于音声有差别,句与复合毕竟不同;因为在句中所见的词,在复合中并不存在。如上所说:

此为依于愚者的方便,以种种方式使之通达;

句与复合的差别,实因音声毕竟有异。

“由此故”:虽然仅以共相说示,然而凡某者与某者相关联,彼即与彼同一义——此由关联而可了知,故此处全无不成立。“由此故”即表因由之义。“期盼”即诸词之间相互的期待,此即是“能力”;为了摄持此能力故。“未作有能力之词”:未依巴尼尼派所说“有能力之词规则”而造作有能力之词。“有能力之词规则”这一释词其义为:“所立者为规则,诸词之规则即词规则——诸如复合等;凡此世间一切词规则,彼即是有能力,当知能解说、能开显句义者。”若无如是释词之作用,则于他们“看!天授往村落,祭授往师家”等例,便无不成立的过失。而此处能力有二种:于句中,为期盼之转起;以及同一义。此中,前者之摄持已由无余词而令得解;今以词而令解后者之摄持,故说“同一义”等。同一义者,乃种种别异义依共通义性而转起之差别。盖于句中,因义别异故,无有共通义性;由此故,此处依别异而生起第六格——“王之人”。而于转起中,因说示两词所限定之义,故有共通义性。此即所说:“于复合中,能显融入所显,能显成为一体;于句中,能显则别异于所显而安立。”然于双复合中,虽无能显所显,但因全体词义为

所谓“语句”,是指在分析语句中,“分析”即是特别地把握、了知,由此而分析,而它与此语句结合,故为“分析语句”;或者,特别的把握即是“分析”,为此目的所说之语句即是“分析语句”。于其中,涉及“身”等,故说“区别等特征”,以“等”字摄取了结合、区别与结合等义。

其中,与有间隔者及有相似间隔者的分离称为“割断”;与特殊者及相似特殊者的系属称为“结合”。故说“如此”等。区别者即是分离者,以“义已被摄持”为理由,即依因由而被区别论者所摄持。以“若”等语说出结合论者的意图;以“然而当两者”等语说出双方论者的意图。“所认可的”即巴尼尼在“pākkaḍārāsamāsa”(2-1-3)中所欲示之义。所谓“pākkaḍārā”,乃依“kaḍārā kammadhāraye”(2-2-38)而将kaḍārā等词置于前,此即其义。

所谓“各别义”,是指那些词各持不同之义。因为在语句中,譬如“国王的人”,“国王”一词唯表国王之义,“人”一词唯表人义;而在复合词中,“国王人”的“国王”一词也唯表人义,因此两者成为同一义。或者说,由此显现出一个不同于部分义的整体义,依此而说为同一义。在采纳了“舍弃自义之词”的说法后,便说“通过舍弃特相的自义”等。对此,对方将以“难道不是”等来反驳。“成为同一义”即是“等合”,由此显示“同一义”便是“复合”,别无他义。

所谓“舍弃自义之词”,即那些词在其中舍弃了自义,故如此称说。并非绝对舍弃,故有此观点:“为显示仅部分舍弃,而说‘舍弃自义’,并非全然舍弃,因为为了利他仍会取用其义;倘若完全舍弃自义,便无法成就利他,由于毫无必要,理应全无取用。”此义得以增长。所谓“义”,即是国王一词所表达者。即使在完全舍弃时亦无过失……为显示在语句中所见的附随义,在复合词中即依此随顺而确定其义,故说“于是”等。

“即此随顺确定”即是随顺。此国王一词,如同在语句中所见,依世俗者所执的同一性而确定,即使无有国王之义,也会成为人的特相,这便是其义所在。即于此引出譬喻:“犹如”等。

2. 「a」与「saṃ」

所谓“不变词”,乃依他人所共许而立名。因其无有变化,故虽于性、数上有别,然前缀与助词由他人赋予“不变词”之称谓,遂成他人所共许之“不变词”。而他们之复合,以不变义为先导,非不变者亦成不变,故共许为“不变复合词”。因听闻“无数”一词,其语尾等义便作为对象而成为特相,故说“无数”等,以此显示这些即是复合之义。

“tāva”一词于次第义中所成就之义,即说出“语尾”等。在语尾义中举例,意即对于在语尾义领域中所现行的“无数”,以“女性”一词作复合而举例说明。常恒复合不应作解析,或以非自词作解析方为合理,否则将导致无常之过失,故说“因是常恒复合”等。

以非自词、非属己词、以他词作解析,即为“非自词解析”。以此,在此处,例如“kumbhassa samīpaṃ”这一他词句中,因“samīpa”一词已说出“upa”词所应表之义,故“upa”一词不再使用;又如“itthī sū”中,因第七格语尾已说出“adhi”词所应表的“处所”之义,故无“adhi”词,如是说出“itthī sū”这一他词句。如何施设,即应如此示现,于一切处应如此了知。以非自词作解析,即说出其义。

然而,为了显示位于前面的“adhi”一词,在表示“依处”义时,与同位格的、带有第七格语尾的阴性词构成复合词,故说“adhi词”等。

“语尾消失”意指adhi词与阴性词之后的第七格复数语尾消失,此是其义。“获得自性”即获得身体,这是所欲求的。因brahma一词以身体为义,故说“brahma即身体”。某些处所,由于后分义为主,故将无数复合词解析为“sampannaṃ brahma”。

“以复合语尾”指从复合所生的语尾。“整体”即部分之整体。“依摄受”即依认可,此是其义。即使在认可中,也有“摄受”一词。

于誓言、随从,以及根本承诺中;

当太阳被罗睺攫取时,及于妻子之处有所执取”——释义辞典。

整体之体性即是整体性——此为“整体”一词生起之因;为说明它并非无余取用而成为个别,故说“无余取用”。“草的全体”的解释是:“草”一词即含摄了与草相关之物,因此他将在遮遣论式中说:“他把所有与草相关之物吞下。”为了显明“连草一起吞下”的意趣,故说“乃至”等。

“草”一词是表征,代表其余不被吞下之物,故说“草等也”。为了表达依于执取边际的执取义,波你尼在《不变词、格变词附近》等经中,为成立“sāgyadhīte”而说了尾词;他正是为了整体地举出“sāgyadhīte”而示此例。为显明此义,遂说“因此”等。

因此,由于它不在“整体之整体”中运转,就依于执取的完成而言,从边际、从近处,整体性不被破坏——这是关联。“完成”也是结尾处的例证,此为余义。

“以火为边际”:火为目的,经书为此目的而作,火是其边际;此应诵篇章以火为边际,故称“以火为边际”。于所执取的应诵限量,火为其边际;与作为边际的火相俱,即是整体——此为释词。或解为:火的整体性。

“声论者”即语法学者。于“义无有”中,为避免将“义”的把握误解为“彼此无有”与“法无有”,故说“义,即彼此无有”等。“彼此无有”是指此中无彼,例如“牛不是马”,否定的是他物性,而非实体之存在。“不是婆罗门”一句,所否定的是婆罗门性这一法,亦非实体之存在。以“他者”等语,说明了相违的领域。

于“超越无有”中,“超越”是依第五格(从格)而不作复合词的解释,故表述为“超越”。而以“非已生起者之后”一语,显示“超越无有”即已生起者之后的无有。

“无草的”一词,是后分义为主的带数复合词。虽然“现前”一词有共通性,但为显示此处特指的时间,故说“受用”等。“受用”是业之成就者,即“轻衣的受用时间”的解析。为显明“轻衣”的词形成立,在注释中遂说“轻衣的”等。

“适合的色”在分解时即是“随顺的”。难道此处不应是常恒复合词,而以词之分解而存在吗?为遣此疑,故说“于遍取”等。因为以 anu- 词,于连接、遍取中,依“anu 之后”(2-10)而规定第二格;且其运用唯在句中,不在别处,故知句亦可成。于“sakikhī”中,亦依“非时,于自义”(3-81),saha 成为 so。

“与 kikhī 相似”:此处,kikhī 是已确立的,由能成就的成就方式而被执取,依共法性,某所成就者被称为相似。然则,这里的“相似”并非主要;若是如此,以后词义为主的带数复合词“sakikhī”在此便不应存在,故他说“难道不是”等。“kikhī”为关联中的第六格,但此处,相似性因系属于 kikhī 而成为非主要。以“不因此义”等语,排除了如上所说的责难。

如“yathādevadatto”:此处,若为复合词,则应是“与 Devadatta 相似,如同 Devadatta”,但因被禁止,故不是复合词。kikhī 是猴子的名称。由说“依长幼次第”,“anujeṭṭhaṃ”被理解为第三性。以轮子同时,即是“有轮的”。

4. 在“yāva”(直至)的限定中

限量,即是‘直至彼量’的界限。

5. 「tiro」(对面)、「pure」(前方)、「pacchā」(后方)等词与第五格(从格)连用

为何说‘与第五格’?难道即使未予明说,依随后所说的方法,以第五格结尾之故,复合词亦会被理解为依第五格而构成——为消除此疑虑,故说‘即使当’等语。复以‘虽然如此’等语作遣除:姑且听任‘山岳环绕’依第二格而作遮止;为示相异,故说‘除……之外’,进而指出‘若在此’等。

‘或’即句中ā音,表依处格,义为‘村庄立于外’。所言‘看见前方的村庄’者,是取‘前方’之义而作如是之释,为显义胜而非词形胜,故示‘看见对面的村庄’。这些皆为未予明示之限定词,因此,亦可说为‘看见对面的村庄’,即:从侧面看见村庄、从后方看见村庄之义。

在非真实词的连用中,为说明通过允许有尽与无尽的变化而施设复合词,故举此例;即使第五格并非必需,为其他目的而作,在此处亦有其意义。

6. Samī(近旁)

“anu yaṃ samayā”与“yassa cāyāmo”这两句是波你尼的表述,其义为:“表示近旁的anu一词,即与彼复合;表示长度的anu一词,则与彼带格尾者复合。”为表明即使未予明示,依于实体义,亦能指示具近旁与长度者,故说“samīpāyāmānaṃ”等。

“由于关联”即关联词如其自义般指明必然的结合者……若无彼,则无其自义。“长度(āyāma)”即长。他依所引两部经文的说明指出“伴随近旁与长度的anu”,如森林的近旁即“沿森林”。在“无数、格成就的近旁”等已成立的情况下,再次取“近旁”乃为变化之义,因此“森林的anu”一语亦得成立。

恒河的长度即“沿恒河”,《波你尼注》说“依特征”。伴随长度之词的anu,依该特征与“沿恒河的波罗奈”构成复合,即波罗奈依恒河——作为具足特征、已成就长度之德而被指称:恒河有多长,此波罗奈亦有多长。于复合中,依自性成立比喻与所比的关系,故说“如恒河般长”而赞叹被指称的特征。如此,为显示“波罗奈”不契合第一格而说“与恒河之格相合”等。“沿恒河的波罗奈”意为波罗奈具有恒河长度之特征。

7. 站立

“由未作复合”以此显示已作复合。为显示“tiṭṭhantī”一词,是具-nt-词尾与依格词尾之义,故说“当-nt-作主词时”等。“āyantī”即此āyata一词,因无男性状态而为nīpātana(阴性词尾),a音亦是词尾,由“在gotva等及lopa中”之处的“不在其他数词义中”随转而来。

此处,依“lūna-yavādinam”的规则,即使表示时间的词也可获得中性词性。“saṃhaṭā yavā yasmiṃ kāle”即“在那个时节,大麦被收集”,故成“saṃhaṭayavaṃ”(大麦被收集的时节)。“ummattagaṅgā”(狂乱的恒河)等,虽在“当某一词义为他词之义”的规则下,仍为常恒复合词,名称并非句子故。以“ādi”一词,亦含摄了“samassa sobhanattaṃ susamaṃ”(均匀的美丽即“susama”)等例。“pabhāvanaṃ”意为阐明、显示。

8. 此岸

“Oraṃ gaṅgāya, pāraṃ yamunāyā”(恒河此岸,亚穆纳河彼岸)在构成复合词时,依规则词尾变为“e”。正因如此,注中才说“ekārantattaṃ nipātanato”(词尾变为e,是依特殊规则)。所谓“vuttivikappanatthatoti”,其解析为:“vuttiyā vikappo attho yassāti”(其意义在于对词形的分析)。

10. 近处(Amā)

“Socekatthībhāvo”意指与“soca”(悲伤)同义,其关系是特定的、被认可的。“muhuttanti”中的“muhuttaṃ”是持续时间的结合中的第二格(宾格)。所谓“pādisamāsaṃ katvā”,是指加上前缀“ā”等构成复合词后,通过“hara”等词根和“vutti”等词来表达动作。因此,若没有“浇淋”等动作,就不会有“能作”与“所作”的关系。但此处两者皆存在,正是因其存在,复合词内部的动作才得以被理解。例如,当说出“dadhibhojanaṃ”(凝乳食物)等词时,“吃”等动作被理解为“能作”,“食物”等被理解为“所作”。而且,缺了“浇淋”等动作,“所作”与“能作”的关系便不成立,因此正是凭借其内在能力,才得以认知“浇淋”等动作。

“Tadapekkhāyāti”意为“依赖于那被理解的‘浇淋’等动作”。波你尼学派认为,在“etassa idaṃ”(此为此)的意义上,是常恒复合词,且具有一切词性。同样地,在此考虑到没有单独的语句表达,便以“kathaṃ”等引出注释。引用论敌的言论后,以“evamaññate”等揭示了其中的意图。其关系为:“如此认为:规则已制定”。“tattheccādinā”等,通过揭示“作他词之义时”的意图,确立了常恒复合词性及一切词性,因为对语句的否定已经成立。

由于通过“attha”一词意义已经明了,再说“etassa”(此的)便不恰当,因此“etassa attho”(此的意义)这一语句的否定自然成立。即使勉强将意义不同的词以第四格(与格)词尾构成复合词,也会产生矛盾,故说“catutthyantasse”等。

而“Vacanampīti”是指以“atthena niccasamāso sabbaliṅgatā ca”(3-1-36)这一规则语句所确立的言论。它表明:当依“etassa idaṃ”的意义构成复合词时,所产生的意义,即便是在表示他义的复合词中,也是同样的意义,以“yo”等词显示。“anupādāparinibbānanimittaṃ”(以无取涅槃为因)应与“vāyāma”(精进)等词连接……因为精进等是以彼(无取涅槃)为因的。在此,“tesaṃ kathādīnaṃ”(那些谈论等)应当说为“tesaṃ vāyāmādīnaṃ”(那些精进等)……由于已经说了“vāyāma”等,所以它确实是以彼为因的。此处的意图是:在“etassa idaṃ”的语句意义上构成复合词,且具有一切词性,如“etadattho etadatthā etadatthaṃ”(以此为义、以此为义、以此为义),而精进等成为复合词之义。当说“etaṃ anupādāparinibbānamattho payojanametassa etissā etas”……

而这是依据《增支部·阿难品》中的经文所说:“阿难,无懊悔的善法以无懊悔为义……(中略)……解脱智见以无取涅槃为义。以此为义的精进,以此为义的谈论,以此为义的讨论,以此为义的倾耳听闻。”

波你尼学派依据“kattukaraṇe kitantena bahulaṃ”(2-1-32)的规则,以带“kit”词缀的词与具格构成复合词,并借该规则中的“bahulaṃ”(广泛)一词,说明了“gāmaniggatā”(从村里出来的)等复合词。因此,此处内例具有两个以上的特点。至于不承许这类复合词的宗见,波你尼学派在“pūraṇaguṇasuhitatthasadabyayatabbasamānādhikaraṇena”(2-2-11)的经文中,以“guṇa”(品质)一词予以认可。所谓“sad”,是指那些以“nta、māna”结尾的词。

既然如此,这又如何成立呢?此处,因为根据“bhāvatittatthehi”等规则,仅禁止了与带“bhāva”(状态)词缀的词构成复合词,那么像“brāhmaṇassa sukkā”(婆罗门的白色)这样的复合词,其被禁止又怎能成立呢?这便是所要问的意思。

“Guṇattaniyevāti”意为“正是在品质的本性中”。注释者的意趣是“tadavaṭṭhehi ca guṇehi”(与那些安住于彼的品质)。“tad”一词指代该品质。安住于该品质本身者,名为“tadavaṭṭhā”。品质本身安住于品质中,它们绝不等同,因此是无差别的,如同“白色”等实体性范畴。那些安住于彼的品质,如“香”等,即是“tadavaṭṭhā guṇā”。其义为:应当说,第六格(属格)与那些安住于彼的品质构成复合词。

“Ābhimata”(所认可的)——在《Pūraṇā》等经中,由执取不变词,以及由“Devadattassa”这一属格,即使该属格对“guru”一词有所期待,但因“guru”一词是关联词,如同表自身义时那样,为了以另外的言辞证成基于相互期待而有的表述存在,故说“tathācāhu”(他们如此说)。

“Sāttheva”(就在自身意义上)如同表自身义时那样,“assa”指关联词,其含义为:纵无句法能力,也有使分解句义得以理解的能力,或者存在句法能力;句法能力即是诸词相互期待的特征。“guruno kulaṃ dāsassa bhariyā”(老师的家族、仆人的妻子)是分解句。而在此处,例如“brāhmaṇassa ucce”(婆罗门的高处)等中,既无句法能力,也无使理解的能力,因此如何能成立?由于此处无彼,故说此处无复合,因而说“sāmatthyādinotvi”等。

“Samāsābhāvo-bhimato”(所认可的无复合)——因为在《Pūraṇā》等经中,同格关系也被采用。“Sehi”指与自己有关的,不被认可——根据“cayuttehi sehi asamāsitehi chaṭṭhīsamāsappaṭisedhovattabbo”(应与未与‘ca’结合、未复合的自身词一起,说属格复合的遮止)这一句,由于具有各别意义,对‘gavādi’(牛等)的误解解释为不复合。如此,对于‘assa’等,通过复合而有意义,是为关联。

“Yogīnaṃ”指种种瑜伽者,由此说相互关系的第四格复合。对“Vutti hoti”的说明是“属格复合”;对“ekatthībhāve”的说明是“若‘牛等’有第四格复合时”。

“Ruḷhittā”(约定俗成)是指:复合词本身因表示游戏、或以谋生为缘等而被公认,并非作为句子;因此,像‘uddālapupphabhañjikā’等那样的词,依约定俗成而成为恒常复合,既如此,此处又何必多言?他这样认为。“sarasi ruḷhaṃ”是它的分解式。

然此‘amādisamāso’(非我等的复合)以及持业释、双数释等,因其皆与依主释相似,故一切皆属依主释。正如‘tassa puriso tappuriso’(彼之人即彼人)以后分意义为主,它们也是如此。由于数词居前,并依中性、数两种特征而现起、运行,故称‘digu’(双数释)。

11. 别释

就“Kintaṃ visesanaṃ”(如何是修饰)而言——若错误地说为“yami”等,关联是:所安立者即被说。就“Kintaṃ visesaṃ”(如何是所修饰)而言——若说为“yadaneke”等,关联是:所安立而被取用者即被称说。当说“na ekatthena”(非依同一义)时,又如何依所修饰来理解?因为已如此阐明,故以疑惑而说“yadipi”等。

“Sambandhisaddattā”(因为是关联词)——如此思惟:“关联词如持自义一般,必然指向所相应者……因为离于彼,它们自身的意义便不能成立。”“Vivaritavāti”即已解释。“Ekatthena”与同格词一起构成复合——应如此理解文中所补充的意义。由于“attha”一词有多义,故特别说明:“attho abhidheyyo”(意义即所诠)。为何据此而言意义?答言“adhikarīyati”(被作为所依)等。

所修饰的同格关系亦系属于修饰语——这是关联。修饰词与修饰语之间的同格关系,有待于修饰语的词语——此处应如此见其意义。对此说出原因:“sambandhā”(由于关系)。所谓所依的同一性,乃是诸差异的关联者所具有的;而关联者若离关系则不可得,因此能了知修饰与所修饰的关系。如此了知,故说“由于关系”,这便是其意义。

在此,若离开音声,诸义便不能成立能修饰与所修饰的关系。正如‘nīlaṃ uppalaṃ’(青莲花)一语,有五事现前:‘蓝色’即蓝色性,是性质的共相;‘蓝色’是性质;其所依是实体,此为三。‘莲花’即莲花性,是莲花类别;实体及其所依,此为二。

其中,莲花类别与性质类别之间,首先不可能有能修饰与所修饰的关系,因为类别没有性质;而蓝色性内在于蓝色性质,莲花性内在于莲花实体,因此它们也没有同格关系。莲花类别与蓝色性质之间则有同格关系……‘nīlaṃ uppalaṃ’(青莲花)此语生起之因——莲花类别与蓝色性质——以同一事物为所依。然而,能修饰与所修饰的关系在此并不存在,因为(莲花)类别并非蓝色;而性质与实体之间,则可以有能修饰与所修饰的关系,因为实体具有多种性质,但它们没有共同的第三所依,由此可形成同格关系。同样地,蓝色实体与莲花实体,若欲以相互差别而说,则既无能修饰与所修饰的关系,也无同格关系。何以故?因为没有相互关联,没有期待。然而,依后文将说的方法,从所述的反面应知,唯依音声而有同格关系及能修饰与所修饰的关系。因此说‘atoyeva’等。

“因此”的意思是:由于差别者(修饰语)与被差别者(所修饰)具有同一所属关系,因而(修饰语)依赖于被差别者;正因为如此,所以是原因。也就是说,对于各自不同原因而使用的词语——即“蓝色”这个词通常基于具有蓝色属性的实体或属性本身,而“莲花”这个词通常基于具有属性的实体——当它们彼此不同时,各自依其因缘而生起音声。

所谓“同一所属”,是指“蓝色”与“莲花”这两个词如果各自单独使用时,不可能表达含有差别物的实体之义;只有当它们在同一所属中结合,即“那蓝色的、那莲花”时,才有可能。因此,当它们在同一所属关系中,针对那个具有差别的对象而生起时,便具有了相同的意义。为了显示以“eva”所限定的含义,所以说“并非不同”等。

“难道不是……”等是问难。“sīsampātī”意为“头落者”,是一种树名(sīsapā)。“并非如此,这对我来说……”等是答复。

接着,“如果被说……”等句,是对他人言论的余地表示疑虑。“visesavuttī”意为:由于“果实”和“树”是通名,因而以状态(bhāva)而表述于差别之中。“imesaṃ”指这些如“sīsapā”等词,并非被确定(samodhāritā),即未被确定;通名之词才是被确定的——这是意旨所在。“avasitavuttayo”指那些如“sīsapā”等词,其词义是已被确定的。关联句意为:那时,无需努力即可获得。“payatanaṃ”指“即使依能力而得的差别”这样的说法。“那也不存在……”等是答复。“仅为了说明自性”意为:对于已说之义,也只是为了说明自性,如同“带许多饼来”这种说法。如此,“属于此类”即与说明自性的方式相应。总结说:“正是那个……”等,这是一个不变词集合,以所述方式而安住于“这个”的意义中。

为了表明即使某一方存在,也可能有言说遮止的情况,故说“或者即使……”等。“即使某一方存在”,是指修饰语或被修饰语中仅有一方存在。在双方都具有修饰与被修饰关系可能性的地方,通常也因言说而遮止。那么,如果仅有一方存在呢?为显示此义,而说“如同‘满’……”等。然而,在此处,由于还有其他名为“满”的人存在,存在不确定的可能,因此当双方都具有修饰与被修饰关系的可能性时,通常的言说便遮止了复合词。如此,“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”是说:即使仅有一方存在——不仅是当修饰与被修饰关系双方都存在时,而且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,即仅有一方存在时,这便是“api”一词的涵义。

“如果正是这个……”等,是对各自分别具有修饰与被修饰关系时,提出不期望之结果的诘难。各自分别可能是修饰语,因为两者皆是修饰语。对此指出过失:“且被修饰者前置”。“ca”是限定,或是补充应说之义。何以故?谓“未把握时……”等,此是原因。由此,何种不期望的结果会产生?答:“也可能成为‘莲花蓝色’”等。那么,既然如此,会如何?说:“如果‘蓝色莲花’……”等。答复:“此非过失……”等。又说另一道理:“或者如果……”等。

“彼此不帮助”,意指对于彼此的修饰与被修饰关系,互不帮助,即具有主要性,此是含义。那么,为何两者不能皆非主要?答曰:“即使非主要时……”等。“sakasakappadhānāpekkhāvantānaṃ”意为:对各自自己的主要性有所期待者。那么,为何唯独实体具有主要性,而属性却不具?对此疑虑,以“或者如果……”等引出道理。“chāgo”意为应被舍弃者,即应被杀死或应被触及的白色之物,此是义。前缀“ā”的“labh”用于杀害与触及的意义中。“desanāya”意为依吠陀语句,此是义。为何除“chāga”外,其余不可得?答:“因为不……”等。

“当没有山羊时”意为:当具有白色特性的山羊不存在时,便执取白色的团块;并非不执取。因此,特性并非主要之义,此应补充理解。

再次问难,说道:“难道不是……”等。他对“atha”的含义产生疑虑,进而指出这会招致不悦意的结果:“在‘蓝色’一词上也有同样的过失”。为什么?说:“因为它也……”等。这里的意思是:“‘莲花’一词是表示种类的,而非表示实体。如果因为种类表示的是具有差别属性的实体而被称为表示实体,那么‘蓝色’一词也因为表示具有属性差别的实体而成为表示实体。这样一来,它们之间便毫无差别了。”答复说:“这不是……”等。“apāyino”意为离去者,即实体被领会。为什么?说:“即使有……”等,这是原因。

为了说明“修饰语与同一意义”这一规则虽已成立,仍有扩展和广说之义,并示以众多用例,波你尼学派中有很多经文。为了显示这一切已被否定,注释中仅举出用例。现在,为了解释这一点,说道:“在先前时……”等。“chinnoca visesananti”是关联句。他们的经文是:“pubbakāleka sabbadhurapurāṇanavakevalāni samānādhikaraṇena”(2-1-49)。其中,“eka”等词在注释的用例中未加显示,但作为表征即可理解。为了显示这一点,说“一个……”等。“一个且那个人”等是分离释。正是由于表征性,“七个且那些仙人即七仙人”等也应如此理解。

所谓喻依,即用以衡量、限定者;被衡量者,则称喻例。此喻依与喻例二者所共通的某种性质——借由共通性而特区别于喻例者,便是词语所指向的意义。喻依、喻例等属于何者?余义为:合成词得以成立。其理由说为“于特殊”等。所说的“不取特殊”,即仅依共通性来把握而不取特殊之相;如此,即使对喻依之形也是如此。难道不是用“satthī”一词指大腿,用“sāmā”一词指天授女吗?既然所依不同,如何在此构成合成词?对此疑念,便说“yade”等。相同的性质即共通性等,具此者称为“有共法者”,其状态即“共法性”,也就是共通性。因此,经由转用,它被运用于天授女之义;“sāmā”一词虽是表德之词,但在说明了共通性之后,凭藉信仰等力量,或以无差别的转用,而运用于天授女。难道不是当“sāmā”一词表示天授女时,其作用已尽,而大腿由德性所表示,从而会导致德性不确定的过失吗?因为大腿具有多种德性。对此疑念,便说“yadipi”等。

“Iha”表示简别,意思是“在这些功德之中”;或者,“iha”指在“satthi”(大腿)之中,因其具有共通功德而被理解为“sāmā”(共通者)。依已成之名,此处“satthi”是喻依,“Devadattā”是喻例;喻依必须是已成立的,而非未成立的……以已成立的共法来成立所应成立者,即是喻依。因此,唯“satthi”以共通功德而成为已成立的,而非“Devadattā”;故其意义是“以共通功德的成立”。所应成立者,即依此而被衡量,所以能成立者便是喻依;被成立、被安立者,也就是所应成立者,便是喻例。以已成立者的共法,来成立某个未成立的所应成立者,这就是“成立所应成立者”。说到“Yatratviccādinā”等,是依多数言辞之力,先以共通词说合成词的存在,再以其他例证阐明其不存在,故开始举出“phālā iva taṇḍulā”(如犁头般的稻谷)等例。

“Taṇḍulasaddo”一词,是指作为喻例的稻谷之词;说“稻谷性”之后,转用于实体者,乃是共通词,而并非必然如此——这是其中的关联。所谓“实体”,即指稻谷这一实体与犁头这一实体。

“不使用喻依与喻例共通的勇猛等功德之词”,意思是:喻依和喻例所共通的、例如熟练等功德,其词——如在“此牟尼犹如狮子,熟练”等中的“熟练”等词——不使用。这是它的含义。“于某些”是指在某些词中,只显出特殊。根据“tathā ce”等,由于能别与所别各住其位,所以常常唯独以狮子等作为所别,这是言说的意味,因此没有前置词的过失——这是其意趣。又提出其他理由:“唯独能别”等。即使狮子仅仅是能别而不是所别,但依多数的规则,能别也可后置——这是其意趣。

再者,此处也正为了表明合成词唯以能别来成立,例如“此牟尼犹如狮子,熟练”等,虽然依共通性之力似乎有合成词的可能,但如果不用喻依与喻例共通的熟练等功德之词,便不会有这种可能。因此,应当开始论述。这是以“nanuce”等进行问难。所谓“依共通性之力”,是因为使用共通词时有所待的缘故,便没有合成词的可能——这是“共通性之力”的意思。“为了不使用共通词”,是指在合成句中,不使用勇猛等共通词。通过“tathā hi”等成立:如果使用共通词,则依共通性之力便没有合成词,因此其余的论述不应开始。

“因为特殊不被包含在内”,意思是:即使共通者被包含在合成词中,但从锐利等方面而成为殊胜的、应称为“勇猛”等的特殊部分,并不包含在合成词内,所以没有这种可能,因为它有所待而不具足能力。此外,“saccameta”等,是预料到他人之言而说的;为了成就如是等,“合成词应当开始”(为了让人知道)——这是其中的关联。

“主要者”:如“国王之人,端正者”中,对“端正”有所待的“人”,唯以修饰而为次要;而对作为复合词成分的“国王”,以其特有状态不失自义,故“人”成为主要者。以“等”字,也含摄“端正的国王之人的家”等。

此处,虽“家”以修饰状态而对“人”成为非主要,但对于“国王”而言,对已确立为主要者的“人”虽有所待,复合词依然成立。这也是为了令人了知而开示的用意,其原因说为“因能令解”等。

“因能令解”:即解析词句的意义,在词中也可被理解,故名为能令解。因此,若此处没有能令解,则如“牟尼犹如狮子,勇猛”中,从句中所理解的意义,不能从“牟尼狮子勇猛”中领会,所以没有能令解——这就是其中的意思。如此,因“牟尼狮子”一词本身便自然包含了作为喻依、喻例之因的无畏性,故“熟练”一词在此不相关。

“Apavaggo”即涅槃。所谓“唯句”(vākyameva),是以“eva”一词加以简别,表明义与词,亦即说为“遮遣词”(vuttinivatteti)等,可依多分规则而了知。对此有问难道:“在此,由于特殊状态不可能存在,‘唯词’本身岂不会招致过失?”这便是以“nanuce”等发起的问难。

“圆满性之不定”:被称为圆满性的特殊状态,如愚者等,因其不离而转起,故特殊者成为不定,犹如青色之于青莲。以“nedamatti”等而遣除。因Mantāṇī之子有多位,并非只有Mantāṇī之子Puṇṇa一人,因为他们为数众多。各自之家的主人,即居士们的众多,是显而易见的。

“Vuttiyeveti”:以“eva”一词,他说出所限定的意义——“使语句回转”。所谓“特定种类词”,是就黑蛇族与红米族具有特定性而言,故如此说。

“Tacchako sappo”:为作解释而提出问难,说“岂非”等。“不脱离木匠性”:即未脱离幼年、青年等所谓的木匠性。“有名词”:即存在某个名为 Tacchaka 者,有那个名字。“行为词”:即“他砍削”故为“木匠”,如此依行为而立、表示木匠的 Tacchaka 一词。他这样想:“依前述之理,因有能别与所别的存在,应有复合词;既然如此,为何举出这个反例?”在此,有人想否定“并非没有名词的……”等直至“不生起”这一段所说,而说“或者……”等。

此处的意旨是:“依前述之理,Tacchaka 一词作为行为词,由于没有对义境的期待,故无特殊性,因此举出这个反例。”

为何说不合理?说“因为”等。名词与表行为词,其表达意义的能力是相等还是不相等?由部分成立而令整体成立,是更强还是并非如此?为了审察这些,所以说“因为并无更强的道理”。那么为何说“有更强的道理”?说“而且”等。Tacchaka 一词有多义还是非多义?为了审察这个,而有“更强的道理”这一连接。

他这样认为:“在考察能别与所别的存在时,若去考察诸词表达意义的能力,那是不恰当的。因为‘当有存在可能且有偏离时,能别方有意义’,所以能别是被寻求的;若没有存在可能、亦无偏离,能别便不成立,就如说‘冷(的雪)是热的’。因此,对存在可能和偏离的考察,才适用于对能别与所别存在的考察。故此,Tacchaka一词究竟是单义还是多义?正是为了考察这一点,才有所谓‘更强的道理’。在任何情况下,只要有能别与所别之存在,复合词便成立。”即便名词与表行为者的意义不相等,且整体成立的力量更强,但依将述之理,复合词的存在并无任何过失。为说明此意,故说“在此”等语。

“在此”等语,即指在某些方面,且会带来某种逼迫,如此连接。从何而说?答言“正如”等。他这样认为:“即使由于整体的成立,对行为词义境的期待并不生起,然而,作为名词的Tacchaka一词也确实有多种意义……因为在对有蛇之特征者以及名为该词的人当中,名词Tacchaka一词都见使用,故有能别与所别之存在,复合词的过失依然如故。”Tacchaka一词不仅是有蛇之特征者的名词,也是人的名词,这便是句中“pi”字的意思。为了显示即使Tacchaka一词有多种意义,整体的成立也不会被部分的成立所障碍,故说“而非”等。“ca”字表限定。从何而说?答言“行为”等。“依序而义成立”:即那个义得以成立,而这是可以理解的,如此连接。

“Yaṃ”,即那个成立。“依序”:由于没有障碍,故依次第。“如此”:以此指示前述“而非”等所说……其意为:这构成了什么反驳?又避开了什么?以此理由,“Tacchako sappo”这个反例并不合理……其意旨为:“Tacchako sappo”这一表达是有复合词之存在的。他接着以“并非仅此”等来避开。当如前所述,有能别与所别存在可能时,那又当如何?答言“当能别”等。那时又为何应有此语句?答言“如果此”等。其意旨为:因为“多”的说法。

“他者”:在表达与业的关系的语欲中,为第六格。“由于是划分者”:在此应有作者,故“黑的”为作者,在bhāva瑜伽中第六格应被补充。“已得”等与第二格词:“得生计者”“已得生计”,这样的复合词由第二格词所规定,依“kārakaṃ bahulaṃ”(参见《迦旃延文法》2-2-19)而成;但他人为此复合词义另造了经句,其义亦依同于阴性词的复合词而成立,因为作用已止灭。同样,“月”与“已生者”在分解中,由表量度的第六格及表量度的时间词所成,故说“已得”等。量度即月等,为划分者;彼有此量度者,为有量度者,即“已生”等。

在此,月是量度,因为是划分者;已生者是有量度者,因为是被划分者;已得者以生计为因——在语欲中,那个意义也进入了“他词义”复合词。为了显示语欲的差别并无不同,注释中所说“将于他词义中有”那句话,他欲加解释,故说“或者于多他义”等。在他处作复合词时,一切处依“于阴性所说”等(3-67)而有阳性。“月”与“已生者”的语欲中的那个意义,在他义复合词中亦无差别,语欲的差别并非不同。为了显示这一点,说“对于已生者等”等。

“已生”一词,他说意为“圆满”,即“完整”。由此也显示了“此月已生”这一分析的含义。否则,若该月对于作为他词义的“已生”等并不圆满,便无意义。通达者们确立了“已完结”的概念后,根据“在别义复合词中,以‘已完结’结尾者,前分前置”的经句(2-2-36),说明了前分前置。因此他说“若不”等,关联是“就不会有前分前置的过失”。从何处说?他说“生”等。他说“有些人”是造论者的说法,关联是“并不合理”。他说出理由:“修饰语”等。由此论证了当修饰语有意义时,复合词存在;无意义时则不存在……在第六格复合词中,“当有可能存在且出现偏离时,修饰语便有意义”,因此修饰语是有意义的。

“即使不说”意指即便没有限制性的表述,依前述理路,由于没有能排除者,第六格复合词便可能产生,但修饰语将成无意义,从而不会形成复合词;倘若连句子也不应存在,因此他说“句子则”等。而这一修饰语复合词,其他论师则理解为持业释……如同“业”承载着行为与目的,此复合词亦如“业”一般,承载两种意义。

12. 否定词“nañ”

“就在此处”是指“ṭa nañssa”(3-74)这一经句所言。“pāmanaputto”:pāmā是一种特殊的皮肤病,患此病者称pāmana,即由pāma一词,依“可见其他缘”之经句(4-120)加ṇa后缀而成,意为“患皮肤病者的儿子”。若此处不将ña字母视为修饰之义,则将制定“ṭa nassā”的经句。如此一来,当存在后分时,pāmana一词中的na字母也将变为ṭa。

“可能有”是存在的意思。在此难道不应说:在复合词规则中,因为出现了ña字母,所以没有ña消失的复合词就不能成立——这样讲才合理,而非以“ṭa nañssa”作修饰之意?诚然如此,但在这里,复合词规则中并未见到ña字母的排除作用。

“有排除转起”者:经过衡量与审察,对应当遮止之事予以舍弃、抛弃、远离,这称为“排除”。以这种排除为特相而转起者,即名为“有排除转起”。“有直接遮止转起”者:直接触及应遮止之事本身,不顾及与其相似者而施遮止,依此而转起者,即名为“有直接遮止转起”。

在“婆罗门是另一个”这样的语句中,由于确立了别义,确立便成为主要。正是依凭确立别义之力,对婆罗门的遮止才被理解。当婆罗门被遮止时,因观待于彼而确立另一个,所以否定词并非以自身词形被称为确立分,而是依于“另一个”一词……依止于排除的“另一个”一词用于句中,例如“另一个婆罗门,非婆罗门”;而否定词则与带名词词尾的词有能作关系,不与带动词尾的词有能作关系,因此构成单句……在“另一个婆罗门,非婆罗门”中,处处都是排除转起。

在直接遮止中,由于遮止成为主要,因此通过“不是婆罗门”这一句子,对婆罗门的遮止得以确立,其义可解,然句子有别。而否定词以自身词形被结合为遮止分的能诠。那么,那个“另一个婆罗门”是谁?他说道:“依止于婆罗门性者”等。

在另一场合——即期望直接遮止时,因某种疑惑的缘由,如见到着衣等令人起疑的相状,当整个词以其本身意义被运用时,它有待于智慧。智慧有二种:正智与邪智。这两者皆能令“婆罗门”一词转起。其中,若以正智为先,在使用“非婆罗门”一词时,否定词便无作用,因为于此它无所为;而若以邪智为先,否定词则有作用,因为那时由邪智所生起的认知,能向他人宣说。邪智以根为因,若无相似性便不会生起。因此,当有遮止存在时,与后分意义相似的复合词意义便产生。所以他说:“在此,无相似性……”云云。正如于绳上生起蛇的知觉,即是依于相似性。

“依于用语的效力”是指依于“把非婆罗门带来”等用语的效力。他这样思惟:“如果此处只是把婆罗门本身带来,那么前分否定词的发音便成了无义;如果不带来任何人,那么整个‘婆罗门’一词也都毫无意义。因此,依于用语的效力,也有对相似者的领受。”

“属于彼者”指属于相似意义者。为了进一步阐明如前所述的意义,他引述智者的言论:“因此说”等。而这里的意思是:“通过否定词和‘如同’一词,凡所结合者,在另一事物中,即在与彼词义相似的意义上,产生理解。因为在世间可见意义的契合,如‘把非婆罗门带来’,与婆罗门相似的刹帝利等被带来。”声音被赋予、被运用之处,即是所依。通过如前所述的解释,达成了什么?他说:“正是那个”等。然而,有些人在这里解释为后分意义为主。

“有能力论者”:即说“词法规则有能力”者。关联为:有能力论者的复合词应当被分析,此中“应当被分析”即指“应被分析”。确实,在“不再唱”中,与歌咏是属格关系,而非由“再”词义而来。“不依空间而作”:是依作格关系,而非依处格关系。“无根而达”:是依到达(作格),而非依根,即无能力。“主张到达作者”:指即使无能力,凡有到达作格之处即有复合词,而主张到达作格即是复合词的依据者,此即其义。此处亦然,在“不再唱”等中,若此阿阇梨亦是“主张到达作者”,既然如此,为何说“由于到达作格等多用”等?为了质问而说“若彼”等。

“由某些(kehici)”:为了显示圣典所界定的意义,故说“唯由某些,而非全部”。“不再唱(apunageyyā)”:源自nañ词缀的属格;由于没有过度之失——也就是说,藉由另一经文,即使在复合词中未作规定,也不会出现任何非所希求的意义——因而如此。

13. Kupā(动怒)

“syādi等规则”:由于在“如是等(itthambhūta)”之外另立了具格等格的规则,因而得名为“syādi等规则”。有人质问:“asyādividhimhi(在非syādi等规则中)”成了依偏取否定的无义语,故说“nanvi(岂不是……)”等。“将会成为无义……因为在复合词中,相(lakkhaṇa)等意义已处于附属地位,而从复合词随顺动词关系的格意义才是主要部分”——以“非仅此”等作答。“Anunā(2-10)”:所指示的随音,在连词中依第二格而具有成句的能力;否则,在恒时复合词中,第二格的规定便成无义。以“故”等归结。“‘ku’表恶义”是某一些师承的读诵传承,因此前文“dunindāyaṃ”等处也应同样理解。

14. Cīkri(注视)

“cī词”:此处以“cī”指称以cī为后缀的词,意即“以cī为后缀之词”。

15. Bhūsa(装饰)

“喜所转”:即由喜所转,指以先前的喜为因,在起立、就座、布施等事上现起的急切,乃至充分受用、圆满受用。

16. 其他

Purobhūya:成为在前、成为最胜。Tirobhūya:成为隐没、成为消失。Anaccādhāna:其义为“异于从上方安置”,ādhāna即安置。icchantī:希望(如波你尼等所希望)。urasi katvā pāṇinti:即置手于胸。

17. Vāne(编织)

为了说明“多取”的用意,便接着说“此处”等。“所欲的单数通称”,即对于单数通称作分别。如此思择:“若欲说‘syādi syādine’时,未能摄受所欲的单数通称,则取‘多’便成无义。因此,正由‘ka’的取用之力,才摄受了欲说为‘syādi syādine’的那个分别单数通称。”以此显示此义:所以,如上所述,一切复合词对前后二支,唯属于syādi等词尾之列。

如‘tadahujāto’一词,或以多分修饰关系成立,或以含摄关系复合词中的修饰复合词成立——这便是依他词义复合词。因为在‘catthe’中期望多数词,且为表达此义而取用多个词,所以依‘hotu potu pitā puttā’一句,在后分(yoni)关联时,由前分的‘putte’(3-65)经句而成立;否则,若两两复合,则处处依后分生起,而依‘vijjāyonisambandhānamā tatra catthe’(3-64)与‘putte’二经句,便会得出‘hotā potā pitā puttā’。因‘aneka’是第一名号结尾,故‘syādī’等随之转折;正因如此,才说‘anekaṃ syādyantaṃ’。若说‘aññatthe’,为何不释作另一句的意义,单单释作词的意义呢?对此疑问,答以‘syādyantasse’等:由取用之力所得的那个词尾变化词本身,被理解为此处的复合词——这便是关联。

所谓‘taguṇā’,即彼之功德,以此指示依他词义。对彼依他词义所具有的功德——也就是诸修饰——进行认知与把握,即是‘tagguṇasaṃviññāṇa’。或者,‘具有彼功德者’名为‘tagguṇo’;对此‘tagguṇo’——即具功德的依他词义——的认知,并非对无功德者的认知,故称‘tagguṇasaṃviññāṇa’。然而此处有言:‘于依他词义中,有功德认知。’其义为:在依他词义复合词中,依他词义与修饰一同被认知,并非离开修饰单独认知。为显示某些情况下亦有无功德认知,故用‘api’一词。凡以部分解析、以整体为复合义之处,皆属有功德认知;与此相异的则为无功德认知——在那些情况下,凡唯以部分为复合义之处,即是无功德认知。

然而,此处“bahudhana”一词是作为人的特征而成立的。“abhimato”为波你尼学派所认可,如“dasannaṃ samīpe āsannā dasannaṃ”等语句中所用。

“parimāṇameva saṅkhyeyanti”:即数量特征本身即是可计数者,而它既是数量特征,又是可计数者。

“saṅkhyānarūpanti”:计数之自性。

“parimāṇenāti”:以五数来限定,也就是以被称为可计数者的数量来划分。

“saṅkhyānavuttīti”:在以其不可逾越性而划分的、称为计数形态的计数中,具有作用者即是“saṅkhyānavutti”——即五数。

用这个譬喻来说明:“如同‘以五为量’而成五数,在这里,量的形态——也就是部分差别的集合体自性——是根本义,而集合体如鸟等则是缘起义;同样地,‘三十三天’等也是如此。”这是因为因缘后缀有可能兼具根本义与缘起义的差别。

‘keci panāti’:以此显示波你尼学派的主张。

‘pakatippaccayatthabhedasambhavāti’:以此显示,由于他人主张根本义与缘起义之间并无差别,故于自义中施设‘kappa’后缀。

‘syādyantassāti’:以此显示‘vā’字的词性。

‘tadatthepīti’:即‘tassa vā’——于另一词之义中亦如此。此处‘tadattho’或为抉择义;此时若取二则非三,若取三则非二,或生疑惑。当疑惑时,因其相依托于二者,故说二时即现三,说三时即现二;如是,此五种义成为智境,为复合词所诠表。

所谓‘仅名称’者,指依惯用名称,为巴尼尼语法家所认可,复依其他经典所开许,通过安立代词之名而作分别。

所谓‘以构成部分之法’者,即指称为构成部分之自性。

巴尼尼语法家们不是说过,同依处复合词为多财释,而‘由五人食,此属于他’这样的异依处复合词不应存在吗?同样,除了第一格的意义之外,在一切格的意义中虽都可成立,如‘雨已降,他已去’却不允许有‘雨去者’这样的复合词。既然如此,此处为何将异依处的复合词当作第一格意义来解释呢?为了消除此疑,他说‘即使是异依处’等。因为即使是异依处,依其所说也存在复合词,因此像‘由五人食,此属于他’等,或依‘广泛’这一增补规则,或因无此说法,便不能成立。也正因如此,‘五人食,他具有’这样的同依处复合词,在某些情况下亦不成立。同样,在第一格意义上,某些情况下亦不成立,如‘雨已降,他已去’。当理解为有同类联结时,便是它的意义。

所谓‘于余处’,是指从同类联结中别出,以及在‘有毛者’等词中。‘他有现存的毛’、‘他有现存的翅膀’——这是其解析。依据增补规则‘于syādi增补中,对tthikhīra等词的增补’,这仅从词本身的性质而被排除,并非依据其他经句。因为即使是已表达的意义,在实际使用中也可能不确定,就如‘背部按摩’一词。既然如此,又怎会有‘带来许多婆罗门’、‘我煮’这样的用法呢?并非必然如此使用,但在某些情况下,若为言辞顺畅等目的,这样的用法确实存在。

‘于喉产生’,是指黑色的于喉产生。‘ṭṭha音之义’,是指在喉中ṭṭha音的意义。由于‘唇音即是口音’一句,其意义已被领会,所以他说第二个‘口’字不应使用。因此,解析为‘唇即是他的口’,复合为‘唇口’。而且,并不是手是另一只手之口,而是由于口与手掌的相似性,这已众所周知,因此依其能力,安立于‘他的口犹如唇口’这一意义。‘他们提出’,即提出,是为了显示所缘。以此,他显示了‘于喉有黑色,是他’等即是句子。‘于总体与变化之中’,即于总体关系与变化关系之中。‘该复合词的’,指该第六格复合词的。‘那些能说此的’,是指能说聚合与变化之词。‘发的聚合’等,是其他词的句子。‘从界而生起者’即界生,后分如‘已落’等词。‘它的使用’,是指‘已落’一词的使用。

这是对《Nañsmātthyatthāna》(2-2-24)的释补,他由此说:‘带有ña字形的’等。然而,巴尼尼语法家们则认为,表示‘不存在’的词是nañ复合词;在其它词中,它不是多财释,而是省略了后分。他们成立‘他没有儿子’为‘无子’,即‘不存在儿子者’。巴尼尼语法家们如此意许……由于‘南’、‘前’等词意义不同,是异依处。即使在此经中,当有‘vacanepi’时,这个所谓的‘mañña词义复合词’被其他人称为多财释。正如‘他有许多祭礼’,即称为‘多财释’,同样地,多财释以其它词义为主,这个也是如此。

19. 于第四格意义

‘集’者,即总合为一。‘什么是集?’他回答:‘一个成就’等。依一个成就或一个动作,而有被积聚的状态,这是其关联。‘谁的集?’他回答:‘动作与成就的’。‘以什么方式?’他回答:‘以自身形态的差别’。其中,应知‘提婆达多食、立、煮’,这是依成就,诸多动作以自身形态的差别而被积聚。‘砍伐陀瓦树、佉陀罗树与波罗娑树’,这是依动作,诸多成就以自身形态的差别而被积聚。

‘和’者,即成为并列连词,这是余义。‘谁的并列?’他回答:‘力量相等者的’等。

“力量相等者”:此言指由于各自以主要性与动作相关联,故彼此不互相观待。

“不定次序与不定同时”者:即次序与同时。那些词的次序与同时是不定的;对此,他以“如同”等举例说明。此处意趣为:“在此,牛等由于各自以主要性与带来动作相关联,故有力量相等性;由于牛等并非依所说次序被带来,故有不定的次序性;由于牛等并非同时被带来,故有不定的同时性。同理,其他类似情况也应如此理解。”“随”,即随后,依主要者而随从,此即“随集”。他以“于某处”等表明此义。“依彼随从”,即依彼相应。他以“如同”等举例。在此,乞食是主要的,因为它是内属的;另一者则不是,因为是外属的。在做那件事时,如果他也看到牛,便将它们一并带来。然而在此,牛的带来观待于乞食之行,另一者则不观待另一者……因为即使没有它,它也能生起。另一者与另一者,即此牛与彼的相互关系,正是如此,故他说:“彼此”等。

“以支分为主者”:即依其自性名称之力而不为繁多者;且依转起方式,舍利弗一词可表目犍连之义,目犍连一词亦可表舍利弗之义。当以互义为主、有双牛释与依主释之语时,此处便有复合词。此即同依主释之集合,依随两词之两义而有四种,于双牛释之觉知中被把握时,若有时支分差别明显,则依彼自性名称之力而成为“以支分为主者”。若问:“生与死”等相违之法,如何能以一名而说?答:一切音声在被使用时,皆依决定而转,故一一音声各表一一义;然而,正如于“舍利弗与目犍连”中,因复数之他途不成,故有双牛释同依主释之语;同样,于此亦因复数之他途不成之相状力,虽单一,亦得为说。如是于因中,即“由此如此,以支分为主,故为彼义”之意。

“多性”:虽然在一句中他们各别有“多义”之性——因为说“带舍利弗来”时,并不会生起对目犍连的理解——但是由于在转起之境中,唯这些共在者各别有“多义”之性,因此在那里,依所应说之义理计数而有“多性”。“摄”是以合为一团的方式收摄,即是“摄”;为显示此应如此了知,故说“互于……”等。

于此,虽然互依相合与摄二者皆有实有之性而非实物之性,但在互依相合中,如“白布、白毯、白牛”等表示功德之词,因所依的差别而有性、数的成立;同样地,由说他们具有彼功德,应知是依于所依而有性、数的成立。以合聚为主故为单数:当众多集合、支分差别被隐没,聚合现起时,彼时即是“摄”,以合聚为主故为单数,这就是它的义。“从彼而起故”:即从彼之作。“交杂”:即混杂性;以“生命”等显示交杂;以“于彼处”等显示各别圆满时句子的多性。

眼与耳、口与鼻、颔与颈、皮与肉与血、名与色、老与死——如此解析而作复合词;依照“于摄中为中性”的规则,一切处都是中性;在“口鼻”等中,依“于syādi等中为短音”的规则而有短音。“不得牛口”者:一种名为ḍiṇḍimo的鼓之特殊种类;āḷambara是paṇavo鼓;murajo是mudaṅgo鼓;maddavo也是mudaṅgo鼓。以maddava的演奏与paṇava的演奏为技艺者,是maddaviko与pāṇaviko;sammaṃ是铜钹;tāḷaṃ是手拍;懈怠与āḷambaro鼓、murajo鼓、牛口鼓、螺贝、ḍiṇḍimo鼓、maddaviko、pāṇaviko、歌咏与器乐、铜钹与手拍——如此解析。适于轭的牛是yoggā牛,他们所有的这种牛所作之耕作为yogga,这是它的分位。故说“农具等”:犁头、犁柄;刺棒是pācana;轭与犁——如此解析。piṇḍa是一种武器的特殊种类;剑、枪、矛、piṇḍa——如此解析。皮革是防箭的板;kalāpo是箭筒;打击具与防护具——如此解析。蛇与獴、猫与鼠、鸦与枭、龙与金翅鸟——

小有情者:或无骨,或即微小之类。

他们之中,或有百数,或有五数,亦有一些属于混杂之类。

甲虫、飞蛾、蝼蚁、蚂蚁,虻、蚊、蝇、蚁——如是分别。“煮犬旃陀罗”等,是对杀羊者等之惯常称谓。杀羊而活者,即杀羊者;余者类推。煮犬者,即煮犬者;venā 为木匠,rathakārā 为车匠,cammakārā 为皮匠。共通即相同。此处取“caraṇa”一词——此是关联:若为自读诵而于他们中行诸戒者,即“caraṇāni”,亦即迦旃延等之读诵,名为“分支”。由于圣弟子以此而行,趣向不死,故戒等十五法为“caraṇāni”。因此说“迦旃延等”等语。“迦旃延等”者,依常例亦不依序而说;藉由此“等”字,含摄阿底世等。由阿底世·婆罗堕阇、迦旃延所宣说而得知或读诵者,依“于余处”之规则而有 ṇo,依“删除”之规则而行删除,成为“阿底世·婆罗堕阇、迦旃延”。由迦罗毗所宣说而得知或读诵者,依彼而有 ṇo,成为“迦罗毗”。以迦旃延等为上首,故称“迦旃延等”;他们与读诵之特殊及人众,依隐喻而关联。

“戒等”:以“等”字含摄根律仪等。戒与慧、止与观、明与行——如此解析。在他们之中有共同的读诵,称为“同诵”;显明之语为“圣教”,即正法;他们既是同诵者,又是圣教;长部与长阿含、中部与中阿含、增一与增支部阿含、相应部阿含、犍度与分别——如此解析。

“他们”:以此表明“性之差别”等是第六格结尾。女人与男人,婢女与奴仆,衣与钵食,坐卧处与病缘医药资具,草、薪、枝、叶——如此解析。贤能即善巧;前与后等——如此解析。

在“pubbadakkhiṇa”等词中,依据“byañjane dīgharassā”(1-33)的规则,为短音。其解析如下:kāsa、kusa、usīra、bīraṇa、muñja、babbaja;khādira、palāsa等;gaja、gavaja等;hatthī、goca、assa、vaḷavā等;haṃsa、balāvā等;baka、balākā等;hirañña、suvaṇṇa、maṇi、saṅkha、muttā、veḷuriya、jātarūpa、rajata等;sāli、yavaka等;sāka、suvañca等;kāsiya、kosalā等。以上是对表示地域名称且以复数结尾的词的解析。

对于“ekavīsati”等词,既可解读为“ekañca taṃ vīsati ca”的限定复合词,也可解读为“ekañca vīsati ca ekavīsatī”的意义复合词。但在集合义中,它并不取得中性。此中要旨为:依据“nānusāsanīyaṃ liṅgaṃ sokanissayattā liṅgasse”这一说法,世间未曾规定中性,因此此处不会变为中性;或者应知,根据“sabhāparisāya”等的提示,集合义的中性在此属于例外。

所谓“pubbappayogo-bhimato”,是指对于被称作“upasajjana”的成分,在复合词中前置是其本意。因为根据“upasajjanaṃ pubbaṃ”(2-2-31),以第一格标明的成分,其前置正是它的本意所在,且意在作为主要成分来表述。在“syādisyādinekatthaṃ”(3-1)中,“syādi”即指以第一格指明者,如“asaṅkhyādi”等,其前置是确定的;“syādinā”则指以第三格指明者,其后置是确定的;因为在此规则中,正是要依次以主要成分来表述。

所谓“parappayogo-bhimato”,是说当依据前述规则本当前置之时,却依“rājadantādīsu paraṃ”(2-2-30)这条规则而以后置为其本意。所谓“vacanena”,即是通过“bahulaṃ”这一措辞;所谓“pubbakālayuttassa parappayogo-bhimato”,则是说依据“rājadanta”等词例,后置用法是其本意。

“kamampaccanādarā”一语,表明因以主要地位来表述,故顺序是所预期的。“sarādi”是指以“sara”为起始者,其析释为:saṅkha、dundubhi、vīṇā、udukkhala、musala、dhanapati、rāma、kesava等。“jaṃdaṃsaddā”与“jāyāsaddā”同义,其析释为:asaṅkhyā、jañca、pati、dañca、pati等;又析释为:avantaya、assakā;aggi、inda等。在表示该地居民时,亦可以单数形式析释为“avanti ca assako ca”。此是相违复合词,因其与相违复合词相似而名为“dvanda”;所谓“dve ca dve ca padāni dvandānīti”,即指此“dvanda”词在两种情况下皆以主要地位来表述。

21. 数词

既然已有“samāhāre napuṃsakaṃ”(3-20)这条规则,为何还要说“saṅkhyādī”?出于对论师的尊重,有人质疑道:“难道不是……吗?”等等。通过“tathāhi”等说明,单凭“samāhāre napuṃsakaṃ”这一规则便可成立。为动揺上述质疑,便揣度对方意图,而说“catthe”等。

通过“na”等,说明以“catthe”等所作的设想并不成立,并在此给出理由:“因为关系取决于人”。继而通过“sati”等,说明了在“samāhāre napuṃsakaṃ”这条规则中,取用限定语有其目的,由此确定“saṅkhyādī”这条规则确实毫无意义。

所谓“payojana”,是指以简略为目的。

所谓“sambandhīyati”,是指限定语的取用被关联。

所谓“ettha”,是指在这条“saṅkhyādī”规则中。

“taṃ”等此语,即是为了遮止前述的诘难。

“Saṅkhyādi”等,是为了阐明该经句的意义,即“四义合释之后”等。应当作单数之称:依“数词在前者为digu”(2-1-52),安立数词在前之复合词的digu称已,其义则依“digur ekavacanaṃ”(2-4-1)此句,如他人一般作单数之称。

“Samāharaṇaṃ samāhāro”——由此,samāhāra一词是状态派生词。若samāhāra取“被集合者”之义而作受事派生词,那么在“五少女被集合”的语句中,复合词pañcakumārī会因本身词义为主而成为复数,且不会发生“ghāpassāntassāppadhānassā”(3-24)所说的非主要成分的短音化……正因为被集合的少女们才是主要的,所以在“五牛被集合”的语句中,由于不许受事派生词,便根本没有复合词。然而在“五牛之集合”“四道之集合”的语句中,则存在复合词;又因集合是单一的,便如同“百牛之群”“林”那样,自然成就单数。

22. 有时

Kvaci一词的用法限定之义,应依“paro kvaci”(1-27)处所示的方法了知。于例证中,亦如其余情形,在引用“chāyā”(2-2-73)经句之后,以可选方式举出kuḍḍacchāya、kuḍḍacchāyā;又于引用“bāhulle”(2-2-74)经句之后,不举出恒常的ucchucchāyaṃ、salabhacchāya,而一般性地举出salabhacchāyaṃ、sakuntacchāya为例。“于他处”即因多义性而指他处。“viggaahasamattassā”即分解之共通性,“yathāsambhavaṃ”即依pāsādassa chāyā等可能的方式而不逾越,“saddā”即从词形上。

23. 「sa」等

以“nanu ca”等所说的诘难,用“tanne”加以否定。于此说出理由:“ghasaññattā”等。aghonaṃ即不含gha音者。若问:阴性中ā是gha,如此则中性中无此,故推测“因是中性,故gha性即无”。对此亦加驳斥,为显示于中性中确有gha性,而说“chaṭṭhīsamāsassa”等。依“napuṃsakattaṃ hi”等论证于中性中gha性确实存在。pāribhāsikaṃ,此处意指经句本身,即由论规所生之论规经句。其意趣是:为制定中性词的短音化,此经句应当被开启。ghanissitaṃ kāriyaṃ,即依“ghabrahmādīte”(2-60)等所制定的含e等之作用。此ghanissitaṃ作用并不合理,此为关联。虽不合理,恐有过失,故说“nāyaṃpi doso”等:因短音化已在此处获得机会,先由此进入……ghanissitaṃ作用,故非过失,应知唯是论规之力。salabhacchāye,如此分词。

24. 热、暑(ghama)

“ato eva ca”等,是依前文所述的方法而说。

25. 「go」诸词中

“由于舍弃自利而在家族中相续”,以此点明第六格复合词以后词义为主的特性。

26. 「itthi」(女性)

在关于阴性的规则中,即“puthussa pathavaputhavā”(3-39)等经句的末尾。此处itthiyanti,要么是名词的限定语,要么是后缀义的限定语。为了说明此处是名词的限定语而非后缀义的限定语,便说“nāme”等。所谓akārantato nāmasmā,即从以a结尾、表示单数等大义的名词。itthattaṃ一词,其中itthi指阴性。因为正是以此阴性而被标记、被约定,故称为“性”。itthiyā esa,即指此公认义的状态、共性、童女少妇等特征,这便是itthattaṃ。在此,什么是“性”?

这正是“即此即是彼”之意。

世间对于这些意义,有“此即此”的公认。

阴性、阳性、中性。

这些便称为如是名称。

其义为:于诸义中,世间有“此即此”的公认,依此依次称为阴性、阳性、中性。由此而说:“性别非可依规则教示,以世间性别依公认而成立故。”其中,于“牛”等词,依“此即此”之公认而有阴性;于“火焰”等词,依“此即此”之公认而有阴性与中性;于“taṭobhaṭī taṭamicca”等词,依“此、此是、此”之公认而有阳性、阴性与中性;于“花环”等词,依“此”之公认而有阴性;于“树”等词,依“此”之公认而有阳性;于“家族”等词,依“此”之公认而有中性。复合词亦应作如是观。能表示者即是显示,此为关联。从上下文可知,能表示者是阴性等之表示者。由此显示:以“ve”等为始之词,他们属于后缀意义之过失,于此无有立足之地。有同位关系及复数形式,此为关联。借此阐明:若阴性是后缀意义,以彼为根本,依别异相之第六格,应言“kumārittaṃ devadattāya”,如此则不应有“kumārī devadattā”这样的同位关系;同理,以阴性为单一故,亦不应有“kumāriyo”这样的复数。

“在应被表述的女性中”,意即于名为阴性之女性状态为实义时,以“正如”等譬喻方式,开显如前所述之义。其中,以“女性状态”等,断除他人所释宗义之不合理:因为即使是被“devadattā”一词所称谓者,也与女性状态无有别异,故“itthattaṃ devadattāya”这等别异关系不合理,由“devadattāya”等说明其不成立。唯有同位关系方为合理,因为被“devadattā”一词所称谓者,与被“itthī”一词所称谓者无别,即“女性是devadattā”。

“因此”,即因于阴性中有此安立。“由此而有此性”者,是随顺胜者等师之见而说。确实,他们如是说性别之相:“共性与特殊,如阴性等,如同族姓等,有多种差别。”他们这样认为:“如同族姓等,在同类一切中随转,而在异类中则退转,阴性等亦复如是。然而,由于表示共性与特殊之能表者种种不同,某一共性或特殊唯由某一所依而表示,非一切由一切表示,因为存在之力有确定之对象。其中,若由某一意义唯表示阴性,不表示阳性亦不表示中性,此即是阴性,非阳性亦非中性。唯表示阳性者,即是阳性。唯表示中性者,即是中性。若能表示二种或三种,则是二性或三性。”是故,应知此处之义:如前所述,具有阴性状态之义,是所表述者。

以“atha”等为起始,佛智为遣除前述过失而作的解说,一一加以分别。以“那就是这样吗?”等语句,先作嘲弄,而后开示胜义。“如涂炭之鸡”的比喻:当一只鸡害怕另一只鸡时,胜利者将对方的脸涂上炭灰后带到面前,它起初害怕,随后认出是另一只,便奋力搏斗。此处之义是:正如那只鸡并未因伪装而将对方认作他者,此处也是如此。

29. 远离

由于通过男性关系而存在于妻子中,因此依决定说,对于“mātulādi tvānī bhariyāyaṃ”(3-33)的ānī;由此,依不决定说,在妻子之中及非妻子之中,以inī作不决定说,故说“ārāmikassa bhariyā”等。

三十一、[Pali: kti] 后缀。

虽说“从tti”,但说“以tti为后缀”是有原因的:“因为单独的词在表示他词之义时,并无使用”。以此显示:即使不依取用后缀的规则,仅凭词本身的能力,也能获得此特殊意义。

三十二、房屋。

“由彼结合”:即由彼条件而结合,成为一体。此处用意是:“该条件在何处,ya词即在该处省略。”

三十三、母亲。

“为妻”等:由于用词的特殊性,故说“为妻”等。“男性名称”即男子的名称;“以男性结合”即以与男子的结合为因。“在女性中适用”即:此“她”一词,作为无性别区分之词,当应用于称作妻的女性时,若读作“nadi”(河流)等,则可了知:“因为属于akati类,所以读作nadi等,即成为此义”,他以此说明。“由男性名称之结合而守护”意为:读作nadi等,其余义已足。且应知,此nadi等属于gaṇa sutta(群组经),他宣说其义为“由男性”等。“守护”即:何者之守护?即牧牛女、田女之守护。

三十九、各别;众多。

“puthu”一词在施设(概念)中能成就无因。“所谓‘成为puthu的大地’”。“成为puthu”即以此显示“大地”一词来源于“puthu”一词;“被称为大地”即以此显示nadi等读法在施设中是无因的;“成为puthu”意为“已扩展”,此即其义。

四十、相等;年岁。

因为缘是依于他法而成立,仅凭他缘即成就亲近性;若取“santa(存在)”一词作为表亲近之词,便无意义。如此思惟后,为说明所取的是表部分义的“anta”一词,故说“其末”等。分词为:avasānavat + avayavo(具终结者+部分)。以取复合词而说明取该词的理由,故说“由是部分故”。为了依譬喻显示上述所呵责的无过失,故说“此非过”等。其意为:如同分枝树的枝条不属部分,从复合词来说,后时安立的“ā”字不属复合词的部分,这并不相违。

四十四、非有;无。

“超过指寸者”为其词解。“两指相合”,他以这一异解而说明其义;“两指为其量度”,依此词解而成复合。随后,于mattappaccaya(量词缘)或tagghappaccaya(确缘)中,在以“省略”(4-123)一语作省略之后,为显示它并非依主释复合词,而说“如何”等;为显示此说,又说“于他词义”等。复合词的制定,亦是在ato之后──即作了量等缘的省略后,依“同义之依主释”(3-11)而制定复合词。然而,若非由aṅguli(指寸)一词而成此复合,考虑到于量中依缘省略或不设缘即可成立,故以“或aṅguli一词”等来消除论中所生之疑,于是说“然”等。由于dvaṅgula(两指)一词转表量义,无论如何也可能有他词义,故说“如彼亦用于他词义”。否则,niraṅgula(无指)等一切词皆可由aṅguli一词成立;既然如此,为何还要对aṅguli一词制定无缘?生起此疑后,为指出另一用途,故说“于一切义”等。在aṅguli一词未设定为无缘时,niraṅgula等也可有,因此说“为aṅguli一词之转义”,以显示这正是此处的用意。

45. 长音

“长夜”等词,因不随教示,其性别如何?若疑其并非中性,便以“难道不”等提出征难。以“此非过”等作答。依“性别不随教示,唯依世间而住立性别”为理据,故说“世间”等。“或者”是显示另一主张的不变词;“分别”即分别之后。“于某处”意即依离合分别而成立。

“Ahoratta”(日夜)一词:在集合义(cattha)的复合中,为中性。而“atiratta”是阳性依主释复合,由于整体词亦可指称部分,故有以部分指称的用法,例如“pubbaratta”等词,将“ratti”一词说为“前即是夜”等。同样,不应有“ekaratta”这样的读法,因为它并非集合复合。然而,应知其转为中性,是随顺世俗而安立的。

“无复合末缀”(Asamāsantapakkha)是指不存在复合末缀(samāsanta)的场合。“pubbā atikkantā ratti”即“pubbarattī”(此中“ratti”一词),是部分指称,因此没有复合末缀。

46. 去了

以“nanu ca”等语句,将所指出的过失予以回避,说“此非过失”。以“syādi-lopa”等语句,显示:虽因“sulabha”等词的尾缀消失而有“sulabhataddhita”之消失,但依“不消失”(alopa)之理,不应执为无消失,方才合理。

47. 夜

在“rattindivaṃ bhuñjati”(日夜受用)的用法中,所关注的“饮食”是被期待的所依之词,而“ratti”等词也期待所依之词。为了说明即便如此,依此不变词也能成立复合,故提及“rattandiva”等形式。其解析为“ratti ca divā ca”(夜与昼),而在集合义复合中则为“rattindivā”。

50. 木

此处的复合义为“木”,并非指其主要意义的手指。若问:“难道不是‘以两指作为其量度的木’等,以主要意义的手指一词来把握,从而有关联存在吗?为何这样说?”答:“虽然……”等。所谓“以量度之言”,即指由“matta”等后缀所成的量度义能诠之词。因为“aṅguli”一词在此表示木的量度,故说“与木有关联存在”。在定语复合之后,于该义境——即于量度义境中,依“mānamatto”等规则(4-46)应有“matta”等后缀,此为其义;应有词尾的消失,此为关联。正如在“asaṅkhyehi cāṅgulyā naññāsaṅkhyatthesu”(3-44)中所说,此处亦以类推而说“如前已成立”。所谓非a词尾者,如“bhūmi”等词。在其制作中,即制作该后缀时,有“sissa-okāra”的用途,此为关联。以此亦显示了迦旃延语法著作中的用途。再者,此处若依“kvaci samāsantagatānamakāranto”(隔綖,2-7-22)于复合末作成a词尾,则依其义理,因“syā ca”(隔綖,2-3-29)之故,无“siss”的变化。

51. 皮(或:盾)

“相互之作用”指的是作用的互换。这显示:即使在此经文中没有出现“作用”一词,单凭“vītiharaṇa”一词,也能表达出“作用的交互”之义。

52. 蔓(或:藤)

“已戴贝壳手镯”者,即已套戴之手环。

53. 欲求义(Vāñña)

“依劫者”者,谓依劫为缘而于劫被期待者。

54. 超越义(Utta)

至划分界限即止,此后不再施设带有‘ṇ’等之造字规则。

57. 从事义(Ṭanta)

替换为‘ṭā’时,前面的元音省略。在‘极为广大’的语义分解中,根据‘比较、最胜、同等、最上、超越’(4-64)这一规则,加上后缀‘tara’;在带有‘ṇ’等功用的表述中,格语尾脱落。‘mahattara’一词,依‘nadādi’类(3-27),在‘广大者之状态’这一结构中,根据‘于自性与业中,接‘ttatā’、‘ttana’、‘ṇya’、‘ṇeyya’、‘ṇiya’、‘ṇiyā’等后缀’(4-56)这一规则,加上‘tto’,格语尾脱落,构成第六格复合词。因此说‘知古者’等。

58. 到达义(A)

‘nto’与‘neti’之间的句法关联。

60. 他者义(Para)

此处‘para’一词表示‘更胜’的意义,故释为:‘更胜的’。

63. 声音义(Klu)

“亦于例外规则所涉范围”:此即指“于明处、母胎、关系等名,彼处第四声”(3-64)这条例外规则的适用范围之内。

64. 明;知识。

当说“与明、生起相关者”时,如何解释“明生起”等词呢?因此疏中说“明生起”等。明与生起,即明与生起二者,它们的关联;凡具有此关联者,便是“存在者”等和“母亲”等。在此,通过无差别转喻,以“与明生起相关者”一词来指称它们,这是其意旨。以彼词指称,即在此处彼处。而它们就是“ltu、父亲”等,以彼词转指的正是“ltu、父亲”等;在意义上,由于果的存在,便采用了能表达该义的词。

65. 诸子;儿子们。

“ltu、父亲等”:在之前的经文中,“于彼处”一词所摄取的,即为已领受的“ltu、父亲”等。

66. 在“ci”字中。

为阐明缘的摄受通则,故说“以 ci 为缘的后缀”。

67. 女人;女性。

此处以“itthi”一词所取的是阴性,而非女人。若取女人义,则“于女人中现行”这一释文就会被理解为“于名为女人的义理中现行”;若如此,在“kalyāṇippadhānā”等处也会被误认为阳性——因为“padhāna”一词是在“kalyāṇī”中现行的。因此说:“itthiyan”ti 即“于阴性中”。若仅说“itthiyan”,如何能成为该词的摄受?故说“作为定语”等。即使说“于同一义理中”,也能理解“于女人中现行”之义,那么说“itthiyan”一词便成无用,故依“否则无法合理成立”之理,说“itthiyan”作为定语,正是对阴性的摄受。因此说“作为定语”等,“itthiyan”即是对阴性的摄受,这是其关联。若说“同一义理”,则因无简别,定语便成无用;故“同一义理”这一说法,本身就包含了“于女人中现行”之义。阳性:于阳性中现行的词,即阳性词。整体:即部分之整体被摄受……因为某些经句的义理是各别成立的。因此他说:“而非于女人中现行”。

69. 一切;所有。

所谓“现行”,是指于单一义理中:如“adhitthiccādi”等,是在以女性为特征的第七格等义中现行;如“vāsiṭṭhoccādi”等,是在以“vasiṭṭha”等为特征的后代等义中现行;如“puttīyaticcādi”等,是在以“儿子”等为特征的欲求等义中现行。因此说“同一义理状态”。“为摄取共相”一句,是说明“matta”一词在“遍满”义中的现行。

70. 妻子。

以“evan”一词,阐明种种结合中的第四格复合词。“jāni”与“jāyā”:由“jāni”一词,以及由“tathā”一词所指的“daṃ”、“jaṃ”等词间之词;某些:如“kharīgata”等中的“kharī”等,为某些情况。“kharī”者:即运行于“硬”义中的词,其境域确定……因除“gata”词外于他处未见,故无此用法。如此遮止“tudampati”的用法后,说出原因:“于圣典中”等。又以“由其他”等,摄取了词形的成就。

75. 无

难道在经中仅说了“sare”这么多,如何能得出“sarādo”呢?因此说“sare”等。“vaṇṇe yantantadādoti”是语法家的说法,意为:当以某一音为基,所施设的作业即以该音为起始,这便称为“tadādi”;在“tadādi”中,当后分生起时即得成就,此为其义。从词根“khā”加“kta”后缀构成时,此用法唯以短音“a”显示,而非以独立的“ā”音;为说明此点,说“na ākkhātaṃ anakkhāta”;又说“byañjane dīgharassā”——后分等开头的元音变为短音。

76. 指甲

以‘saññāsaddesu ca’等开头,显示即使不考虑组成部分,一切音声也都能以某种方式成就,并阐明一切音声本身即是已成就的能诠。以某种方式成就,依惯用而确定含义,由此以‘yaṃ kiñci’等开示‘saññecca’等的意旨。‘itthī ca pumā ca itthipumaṃ’,在复合词中通过规则变为‘na itthi puma’,以此显示中性词形,故说‘na itthi’等。‘khī’为灭尽,‘khara’为毁坏,依此二义,在‘不灭尽、不毁坏’的意义上,依‘bhāvakārakesva ghaṇa ghakā’(5-44)规则加上‘a’后缀,于‘na khaya na khara’成立后,说为‘khattā’等,故说‘na khīyati’等。

77. 龙

“evaṃ”一词展示了在“gacchati”等句中添加“kvi”后缀的用法。此处特别之处在于词根“nañ”(ṭo)的形式:“vasalo”(贱民)、“caṇḍālo”(旃陀罗),并以“sīta”(冷)作为工具格。

78. 共

其中,“tattha”指当彼为基础时,与“yassa ca jhatta”构成句法关联。

80. 离

“非现量”,即不能以现量智觉知者,唯依义理可推知。当对此加以理解时,所谓“yamādeso”等,即依某种相状而获得的比量智,推知所应推度者——为显示此义而说“kapote”等。“kapotādibhāve”指在某处如房屋等,依见到鸽子、旋风圈等相状而了知其存在。“agyādidassanato”指因见到火、鬼等;“aññatrāpi”则指房屋等之外的其他处所;鸽子、旋风圈等相状与火等可推知者的关联,即“agyādiyogaṃ”。“mantvā”指以比量智了知后;“payogo”指与火、鬼等相关的语言使用。

81. 无

在表达自身意义时,对于本应说为“vattamānassa”的“saha”一词,因以该词为主,故说为“vattamāno”,即称“sakatthappadhānassa sahasaddassa”。“vutti bhavati”是句法关联。同时负轭者为“sadhuraṃ”。与后半天共者为“sahāparaṇhaṃ”。

82. 结

依“十八刹那,三十刻”之说,谓“kalā为时间之区分”。在名为“kalā”等的篇章末尾,有“sahasa”一词,即指出复合句“kalanta”等。由“篇章末尾”等,其意在于:“因于篇章末尾出现,舍离时间之义,故无时间义。”篇章中的用法亦不超越kalā等时间词的意义,由此意趣而说“篇章中的用法”等。有额外的māsaka者,为samāsaka,凭异释成立,故说“sahassa so-ññatthe”。

83. 萨玛

“同夫者”为“sapattinī”,即“sapattī”,这是已构成之词的一部分。为显示“pattinī”即“pattī”,故说“yakkhādi tvini”等。为显示“vaya”一词,依“saravayāyavāsacetā jalāsayākkhayalohapaṭamanesu”的群诵,当其用于“无灭”之义时,因属mana等类而变为o结尾,故说“vayo”等。以yap词缀结尾者,即由此不规则构词,成为以taka和yap词缀结尾者。

84. 伍德

“Aññasmi”是规定iyap词缀的经句。

88. 图玛

像“像你们一样显现”等,tumhādi、amhādi等词类,依“sabbādīnamā”经句而立。

90. 维达

由“gabbhena”一词,显示其与腹中胎儿共有二心,在前分句中含有“du”。

92. 数词复合

“功德、覆盖、二足”——此为“这些有两百,这些有两千,或两百与两千的集合”的解析。

93. 三之中

“Dvattipattā”等语:为了显示“从‘pūra-pūraṇe’(填充、充满)语根,依工具格之义,随‘bhāva kārakesva ghaṇa ghakā’(5-44)规则加a-后缀,构成有格位变化的复合词”,而说“dvattipatta”等。

94. Āsaṃ

解析为:二与三十,或较三十多二。

96. 四

“Sampattavibhāsāyaṃ”这一用法,表明了“sampattavibhāsā”(达到时可有分别),意为“达到时,有分别、有选项”。解析方法为:三与四十,或较四十超出三等,如此分解。此中有三与四十的集合,即是“ticattālīsaṃ”(四十三)的集合。

97. Dvissā

因其具有“达到时可有分别”的性质,即依据“āsaṅkhyāye”等(3-94)规则,当ā音达到时,便可有分别。

如是于摩嘎剌那五章复注《义理庄严》中

第三品解释完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