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. 复合品

304 段

四、复合词章

如此,仅就名词彼此结合的复合法而言,因其依止于名词,且自身亦为名词,故紧随名词之后的结合即称为复合词。

依其概念,复有六种:邻近释、持业释、带数释、依主释、有财释与相违释。

不变词性复合词

此处先释邻近释;

彼又名“恒常复合”,意为“不衰”之词解。

此处“Upanagaraṃ(近城)”──upa(近)一词取第一格单数语尾si,因其为前缀,依“一切前缀如sam、ā、vu、so等”的规则而省略;nagara(城)一词取第六格单数语尾sa,以他词解析为“城的附近”──

“名词的复合具有正当义”,这是复合施设的规则,于一切处皆适用。

330330. 以前缀或不变词为首的不变复合词。

名词性的适含义,若以前缀或不变词为首,则常与那些前置的前缀和不变词合为一词,这样的复合即得“不变复合词”之称。或者在此应当了知,那些施设复合的规则,只是通过安立概念的方式来开示复合——即由安立“不变复合词”等概念的那些经句所成。

其中,“无变”是对前缀和不变词的称谓,因为即使有性、格的变化,它们也无所变易(byaya);由于能明示无变之义,故为“不变复合词”,或者说由非无变者转为无变,故为“不变复合词”——这都是因为无变之义位于前位。实际上,不变复合词是以前词之义为主的;而这里既然说“以前缀与不变词为首”,所指的前词正是前缀和不变词。

331331. 名词的复合具有适含义。

这些名称在被使用时,若意义相合,即称为‘合成词’(samāsa);与此有别者,则依惯例名为‘句’(vākya)。

诸名称带有‘si’等格尾变化,合在一起,故称‘合成词’(samāsa),其含义是‘被简缩’。

此即所说:

合成词是词语的简缩,含摄词与词缀的连结;

如此,应知这其间的,便名为‘转依词’(taddhita)。

其结合有两种:音声结合与意义结合。这两者在‘有省略合成词’(luttasamāsa)中完全具足。而在‘无省略合成词’(aluttasamāse)中,由于没有语尾省略,唯有意义结合;但即使在此中,或因成为一词的缘故,两者也同样可得。因为合成词有两种作用:成为一词,以及拥有同一语尾。

相合之义即是‘相合义’;或者,相合即聚集、关联之义。具有此义者,即是‘相合义’。以此‘聚集义’来言说‘相合义’,即表明合成词的特征:不同词义合为一义。此处,通过说‘诸名称’,显示了在‘Devadatto pacati’(提婆达多煮)等句中,不与动词构成合成词。而通过以‘关联义’来把握‘相合义’,则揭示了在‘bhaṭo rañño putto devadattassa’(国王的仆人、提婆达多的儿子)等相互期待之语,以及‘devadattassa kaṇhā dantā’(提婆达多的黑牙齿)等期待他者之语中,由于义不相合,故不构成合成词。

‘依义而有语尾的转变’,通过这一转变,故说‘相合义’。

332332. 这些词的语尾也会省略。

在此,通过另一词、转依词缀或'āya'等词缀而成为单一意义,便称为'相合义'。因此,其含义是:'那些相合义的复合词,以及以转依词缀与āya等词缀结尾的词,它们的语尾应被省略。'在〈复合词摄受章〉中,经由'tesaṃ(他们)'一词的摄受,这些词的语尾得以省略;而'ca(亦)'一词的摄受,则是为了避免在'pabhaṅkaro'等词中出现省略。

通过转变,表述为'在已省略的语尾中',并兼摄'相合义'。

333333. 对于以'sara'结尾者,这便是它的本原。

当语尾被省略时,以元音结尾且具有关联意义的三性词会呈现其词干形态。而以 ca 字,也包含了在“缘起”等语中以随韵结尾的词。由于此处并不期望在因相缺失时出现具有因相者,故有此指授。

这里,复合词因缺乏自身意义且无性别,而语尾又尚未生起,因此说此名词的指授。

334派生词、复合词与动名词应视为名词,但以 tavetuna 等结尾者除外。

以 taddhita 结尾者、以 kita 结尾者以及复合词,应视同名词,但排除以 tavetuna、tvāna、tvādi 等结尾者。收录“ca”字,是为令以 kicca 语尾、āīinī 阴性语尾等结尾者,亦得称为名词。此处收录复合词,旨在限定:唯有诸有意义集合体的名词称述,方为复合词——余师作如是说。

以下说“不变复合词”。

335335. 该词为中性。

那个不变复合词应视为中性,故为中性。此处,虽有性的指授,但因词音有别,在“adhipañña”等词中并不会出现如“adhiñāṇaṃ”这样的形式,正如“tipañña”等词那样。而且,这并非指授,因为经中并未出现表示指授性的iva字。如前所述,会生起syādi等语尾。

“某处”这一主题持续有效。

336对于以非元音结尾的不变复合词,其语尾在某处变为aṃ。

因此,在非元音结尾的不变复合词之后,某些位置的诸格语尾会变为 aṃ,其余情况应如常理解。

upanagaraṃ 的意思是‘位于城镇附近’。那些 upanagaraṃ 在呼格中也是如此。你看那个 upanagaraṃ,再看那些 upanagaraṃ。

此处第五格不发生 am 的变化,因为‘某处’这一规则的管辖范围仍在持续;

这是第三格、第七格及第六格的词尾,依分别而有。

由彼作近于城镇者,或以近城镇者;由他们作近于城镇者,或以诸近城镇者;应施与其近城镇者;他们之近城镇者;从近城镇取来;从近城镇、从近城镇;以诸近城镇者;近城镇者之所有,或属近城镇者;他们之近城镇者,或属诸近城镇者;应安置近城镇者;于近城镇、于近城镇中;于近城镇,或于诸近城镇。如是,对于近瓶者亦然。

无有之义:诸苦恼之无有,是为无苦恼;无我所执。

于“后”义中:车之后方,说为“随车”;风之后方,说为“随风”。

于“适合性”义中:如其自性,即是“随顺”,也就是与自性相应的意思。

于“各别”义中:对于每一个自己,即为“各自”;每半月、每半月地,即为“每半月”。

次第之义:于长者中,依其长幼次第,随顺于长,故称“随长者”。

逆之义:相对于流而逆向,为“逆流”;逆于路者,为“逆路”;逆于风者,为“逆风”;转向自身而转起者,为“内”。

于遍取、遍满等义中:“至寿终”即“至寿终者”;依“某些复合词中,末尾之词失去阳性词尾”之规则,此为词缀;于诸童子中,迦旃延的声名至于童子,意谓自幼便已著名。

于‘成就’:当取乞食成就之义,视同复合词,且转为中性词性时——

亦说为‘复合词之内部’。

337337. 于中性中,元音为短。

当复合词为中性时,其词末元音变为短音。此处不应延续对“不变复合词”的援引;由此,双数释、相违释和多财释等中性复合词,其词末元音的短化也得以成立。依据“aṃ vibhattīnaṃ”等规则,出现am替代语尾,如subhikkhaṃ。upagaṅgaṃ指在恒河附近;upamaṇikaṃ指在宝石附近。

在阴性词中,为表达“amikiccā”等含义,于复合词转为中性、词末元短音化等规则应用之后——

“从不变复合词”、“诸格语尾”等规则继续适用。

338338. 从其他词尾之后,亦有语尾的消失。

由非a词尾之词干所成的不变复合词之后,后续诸格语尾亦皆消失。例如adhitti,其义为:于阴性词中,发生关于adhikicca的谈论。有adhitthi passa、adhitthi kataṃ等;同理,adhikumāri;靠近媳妇之处为upavadhu;靠近牛之处为upagu,其中o音变为短u。如是,以近接词为前导的复合词亦然。

以不变词为前导的复合词,例如:yathāvuḍḍhaṃ,意为依长老的顺序,或随各长老而;yathākkamaṃ(依次)、yathāsatti(尽力)、yathābalaṃ(尽力),其义为不逾越词义而作,即不逾越能力而行。yāvajīvaṃ(尽寿)、yāvatāyukaṃ(尽寿),其中kapp为后缀。yāvadatthaṃ(随需),即依所需之量。tiropabbataṃ(山外)、tiropākāraṃ(墙外)、tirokuṭṭaṃ(壁外),指在山的另一边;antopāsādaṃ(宫殿内)、antonagaraṃ(城内)、antovassaṃ(雨安居内),指在宫殿内部等;bahinagaraṃ(城外),指在城市外部;uparipāsādaṃ(宫殿上)、uparimañcaṃ(床上),指在宫殿的上方等;heṭṭhāmañcaṃ(床下)、heṭṭhāpāsādaṃ(殿下),指在床的下方等;purebhattaṃ(饭前),同样地,pacchābhattaṃ(饭后)。

“全部”义中:与苍蝇一起进食,无所回避,此即samakkhikaṃ之意。依“tesu vuddhī”等规则,saha一词替换为sa。如恒河此岸为oragaṅgaṃ等。

不变词性复合词已结束。

同格限定复合词

今说同格限定复合词。

此复合词共有九种,即:前分所修饰、后分所修饰、双分所修饰、后分譬喻、前分可能、前分限定、前分否定词nañ、前分kū、前分pādi等。

先说前分修饰:如“mahanta purisa”(伟大的人),此处二词皆用第一格单数语尾si,为成立同位关系,加ca词与ta词作释词:“mahanto ca so puriso cā”(他是伟大的,且他是人),其分解释为——

自此以下,“vibhāsā”一词在如“vibhāsā rukkhatiṇa”等所示的复合词规则中,于一切处皆适用。

339339. 二词同格位时,为持业释。

两个名词,若处于同一格位,则可随意彼此复合;当此两词处于同一格位时,该复合词即称为持业释。

所谓“两词”,即两个词。同格位,是指两个词具有相同、共同的依处——意义;就此两词同格位而言。生起因相异的两个词,以能修饰与所修饰的关系,在同一意义上生起,这便是同格位性。如同“业”执持二者,故称持业释。正如业执持行为与目的——因有业,行为与目的方得成立;同样,此复合词执持同一意义的两个名称——因有此复合词,表达同一意义的两个名称方得存在。

如前一样,此中亦有复合词想、格位消失及词干形式等;由于同格位性已由复合词本身表达,依“已表达之义不再使用”的原则,ca词、ta词等便不再使用。

340在同格位复合词中,当后词存在时,词根“大”变为 mahā。

“大”(mahanta)这个词在同格位中,且后词随后出现时,变为 mahā 。通过引用复数形式“大等”(mahataṃ),可知某些情况下也有 maha 的替代形式;而此处,作为修饰成分的前置词之所以产生 mahā 替代形式,正是从为修饰性前置词制定的规则中得知的。

“持业释”与“带数释”等规则继续适用。

341341. 两者皆是依主释。

持业释与带数释两种复合词,皆得依主释之称谓。

‘彼人’即依主释,因与依主释相似,此复合词亦依随义之名而称为依主释。正如‘依主释’一词超越了功德之意,此复合词亦然。因依主释以后分词义为主,由此得名词之名称,并生起格位等变化。然而,此依主释是所表义之言说,且随他词之性。

“大人”“诸大人”等词,与“人”字的变化相同。同样,“大勇者”“大牟尼”;“大且彼力”故为“大力”;“大怖畏”;maha的替代形式。“善且彼人”故为“善人”,依“善字于复合词中,在bhe、bo等前变为so”之规则,此处由ca字之力,善字在复合词中虽无bh音,亦作so替代;同样,“前人”“后人”“第一人”“中人”“最上人”“调伏人”“最胜人”“勇者人”“白象”“黑蛇”“青莲花”“红栴檀”。

有时依“随应分别”之规则而不作变化,例如:“富楼那·满慈子”“质多居士”“帝释天王”。

为表达“既是男性,又是杜鹃”之义而作复合词时——

“Lopa”一词,指省略、脱落之义。

342第342条,关于在复合词中,当涉及性别等语尾时,对puṃ的处理。

此puṃ的末音a,在复合词中当后分具有性别等语尾时,发生脱落;又依“aṃ与mo在jhalapehi前转为随韵”之规则,ma转为随韵。例如puṅkokilo。同理,punnāgo。

“她既是刹帝利,又是少女”——如此解析后,构成复合词时——

“在同格关系中,于后分、于阴性词中,若前分本为阳性而以阴性形式表达,则视同阳性”,此规则继续适用。

343343. 此规则亦适用于持业释复合词。

在持业释复合词中,若表达阴性、且后分居于同位格时:前分虽为阴性词,但若其先前曾以阳性形式表达,则应视同阳性——由此,前分上的阴性词缀便消失。

例如:khattiyakaññā(刹帝利少女)、khattiyakaññāyo(刹帝利少女们)等。同理:rattalatā(红藤)、dutiyabhikkhā(第二比丘尼);又如“她既是婆罗门女,又是少女”复合而成 brāhmaṇadārikā(婆罗门少女);nāgamāṇavikā(龙族学童女)。

此阳性转化仅适用于前分,因此,在“khattiyakumārī(刹帝利童女)、kumārasamaṇī(童女沙弥尼)、taruṇabrāhmaṇī(年轻婆罗门女)”等词中,后分上的阴性词缀并不消失。

为何单举阴性词为例?如“kumārīratanaṃ(童女宝)”、“samaṇīpadumaṃ(沙弥尼莲华)”。

“所谓男性指称”是指什么?恒河、渴爱之河、地界。而在“难陀莲池”、“难陀天女”等词中,由于“想(感知)”一词(为阴性),则不属此例。

同样,东方与身组合,成为“东身”,此处“身”一词指身体的一部分。同理,有西身、下身、上身、全身、旧住处、新住处、何等身、何者身、因缘条件、将不常作转为常作,即“常作”、以命为首的新,即“命新”等。

若限定词作后置词,为随顺世尊的言教,将“长老”“阿阇梨”“智者”等限定词置于后面。例如:“舍利弗”与“长老”合为“舍利弗长老”。同理,大目犍连长老、大迦叶长老、佛音阿阇梨、法护阿阇梨,或阿阇梨古提罗;“大药”与“智者”合为“大药智者”。同理,梵授智者。这是事物种类的差别。

若限定词兼具两肢,例如:“冷”与“热”合成“冷热”;“湿润”与“热”合成“湿热”(指月份)。“跛”与“驼背”合成“跛驼”。同理,有“盲聋”“所作未作”“有洞无洞”“高低”“碎断”“洒扫”“去来”等。

当比喻词作后置词时,为随顺名称,将作为喻体的限定词置于后。例如:“如狮之狮”的结构;而“牟尼”与“狮子”合为“牟尼狮”。同理,“牟尼牛王”“牟尼雄牛”“佛陀龙”“佛陀日”;“正法”与“光芒”合为“正法光”。同理,“律海”;“沙门”与“莲花”合为“沙门莲”。同理,“沙门红莲”;“面”与“月”合为“面月”。同理,“面莲”等。

以推度为前置词者,如:“法”与“慧”构成“法慧”。同样的道理,还有法想、法所施设、法所共许、命想、不净想、无常想、无我想、界想、女想、我想、有想、我见等。

以限定为前置词者,如:“功德即是财富”构成“功德财”。同样的道理,还有信财、戒财、慧财;“眼即是根”构成“眼根”。同样的道理,还有眼处、眼界、眼门、色所缘等。

以否定词为前置词者,如:在表示“非婆罗门”之义时,作持业释复合词,并完成语尾省略等变化后——

“两词俱属依主释”,此为依主释想。

344344. 于依主释中,否定词“na”变为“a”。

当否定词“na”后接依主释的后置词时,其整个“na”变为“a”。因构成依主释之一分,故得依主释之名,如“非婆罗门”。

对于实有者,否定词即不相应;

离于教授与律制者,

是故于非实者,则为无果,

若问:何为非婆罗门?

以表禁止之义的随说,于某处而有遮止的法则;

为显了他人的邪智而生起。

此中义有二种,即通遍遮止与简别。

其中,凡如“非日所见的王后”等,显示后分义完全不存在,即名为通遍遮止之语。而凡如“非婆罗门”“非人”等,简别后分义后,令其作用于相似的事物上,即名为简别之语。

又曾说道:

通遍遮止的特征在于事体不存在;

于事体之外而转起,是简别的特征。

既然如此,在“非婆罗门”等词中,怎么会以后分义为主导呢?

答曰:因为婆罗门等词能表示婆罗门等义,以及与其相似等义。婆罗门等词确实仅在纯粹的婆罗门等义上明显,如同“bhū”词在“存在”义上明显。然而,当它们与表示相似等的其他词语,即“na”字结合时,便也用于表达彼相似、彼相异、彼相违及彼无有等义,如同“bhū”词在与“anu”“abhi”等结合时,用于表达随受、征服等义。因此,在此处,“na”字只是后分义的显示者,并非词缀,故无过失。由此,“非婆罗门”即说为“婆罗门相似者”。同理,“非人”、“非沙门”亦然。

在别义中:指未被记说、非记说,未被染污,不属三界所摄。

在反义中:“非善”即不善,是善的对立面,这是其义。同样,“无贪”、“非友”也是如此。

在遮止执着中——未作、非作,即未作而未造作福。

再者,“na”的依主释同样成立。

345345. 此规则适用于元音之前。

此词 na 在依主释中,若后分以元音开头,则变为 ana。

非马、非非马,非圣、非非圣。同样,无主、不可爱、无诽谤、不执取、不观察等。

以前分“ku”为例:“kucchitamanna”是常合词,故以他词释义;当作持业释复合时——

而在依主释复合词中,若后词以元音开头,此规则亦适用。

346346. ku 变为 kada。

此语助词 ku 在依主释复合词中,当后词以元音开头时,变为 kada。例如:kadanna(劣食)。kadasana(劣餐)亦同。

为何说“在元音前”?是指劣妻、劣子、劣奴、邪见。

“Kussā”一词同样适用。

347347. 在表达“卑劣”等义时,也是如此。

当此 ku 表示“少量”义时,若后词为依主释而后置词在后,则变为 kā。因读诵复数形式,故在表示“卑劣”义的依主释中有时亦如此。例如:少量盐为 kālavaṇaṃ,少量花为 kāpupphaṃ;卑劣的人为 kāpuriso 或 kupuriso。

以 pa 等为前分的词常为不变复合词。例如:殊胜之语为 pāvacana,极为增长为 pavaddhaṃ,身体为 sarīraṃ,平等或如理执持为 samādhānaṃ,种种见解为 vimati,种种分别或殊胜分别为 vikappo,殊胜之天为 atidevo。同样,adhidevo(殊胜天)、adhisīlaṃ(殊胜戒)、妙香为 sugandho、恶香为 duggandho、善作之事为 sukataṃ、不善作之事为 dukkaṭaṃ 等。

对于此处未明确标示其相的名词、不变词和前缀,应依“名词之复合”这一规则的分释来理解其复合。例如:apunageyyā gāthā(不应再唱的偈颂)、acandamullokikāni mukhāni(不望月之面)、assaddhabhojī(不信者所食)、alavaṇabhojī(无盐而食者)等。这些词义不相契合,故不能以其他方式复合。

同样地,“曾见”即曾见(diṭṭhapubbo),如曾见如来。同样地,“曾闻法”即曾闻法(sutapubbo dhammaṃ),“曾行路”即曾行路(gatapubbo maggaṃ),而“于业中曾见”即彼诸天曾见于业(diṭṭhapubbā devā tena)。同样地,“曾闻诸法”即曾闻诸法(sutapubbā dhammā),“曾至诸方”即曾至诸方(gatapubbā disā),此外还有“打击”(pahāro)、“败亡”(parābhavo)、“住处”(vihāro)、“食物”(āhāro)、“供品”(upahāro)等,亦复如是。

同格限定复合词。

数词复合词

接着,说明数词复合词。

“三界”由心统合、总集而成,或者也可理解为三界的总集——在此义中:

当“名词的复合具有适当之义”这条规则继续适用时,以“dvipade”(双足)等为例,构成同格限定复合词。由此,在获得复合词名称、删除格位词尾、保持词基形式之后——

“同格限定复合词”这条规则继续适用。

348第348条:数词前置的复合词名为digu。

数词前置的持业释复合词,称为双牛释。

两头牛这复合词即为双牛释,因与牛双相似,此复合词亦称为双牛释。又或,因具备数词前置、中性、单数此二相,故称双牛释——即具备二相者;或以二相而行、而住,故称双牛释。此处,因已言“数词前置”,故仅有数词前置;而“二者皆为依主释”,故得依主释之名。

“中性”一词沿用。

349第349条 digu复合词具有单一性。

digu复合词具有单一性,且为中性。

这是指集合digu复合词。其中,一切处唯用单数;但在其他情况下亦可用复数。名词的语尾变化等,亦有amādesa等。

三界一词的变格形式:tilokaṃ(业格)、he tiloka(呼格)、tilokaṃ(业格)、tilokena(具格)、tilokassa(与格)、tilokā、tilokasmā、tilokamhā(从格)、tilokassa(属格)、tiloke、tilokamhi、tilokasmiṃ(位格)。

同理,三杖称tidaṇḍaṃ,三垢之聚或三垢合集称timalaṃ,三相称tilakkhaṇaṃ,四谛称catussaccaṃ,四方称catuddisaṃ(依“中性词中元音缩短”规则而缩短),五学处称pañcasikkhāpadaṃ,六处称saḷāyatanaṃ,七日称sattāhaṃ,八戒称aṭṭhasīlaṃ,九出世间法称navalokuttaraṃ,十戒称dasasīlaṃ,百由旬称satayojanaṃ。

同样地,两夜称dvirattaṃ,三夜称tirattaṃ,两指称dvaṅgulaṃ,七条哥达瓦里河,或其合集称sattagodāvaraṃ。

此处,ratti(夜)、aṅguli(指)、godāvarī(哥达瓦里河)的语尾——

350第350条 某些复合词末尾的词干以a音结尾。

这是对“王”等一类词的把握。由此,位于复合词末尾的“王”等名称,其末尾有时变为a音(akāra),这是此处的义趣。通过把握“kāra”(音),在有财释等复合词的语尾,有时会生起kappaccaya(词缀);而对于surabhi、su du pūtī等词,则有gandhantassikāra等音变。

又或者,a与ka合称akā,其中的r字母用于连音。由此,在某些复合词末尾会出现a与ka这两种词缀,这就是其含义。因此,对于“五头牛被聚集”这一意义,先构成复合词,在复合词末尾加上a词缀,再依“o sare cā”等规则变为av,从而形成“pañcagava”等形式。而在“dviratta”等例子中,加上a词缀后,依“saralopo”等规则,前位的元音被省略。

非相违释等如下:例如,“一个且是那个人”称为ekapuggalo(一个人)。同理,ekadhammo(一法)、ekaputto(一子)、tayo bhavā tibhavā(三有)、catasso disā catuddisā(四方)、dasasahassacakkavāḷāni(一万世界轮)等等。

数词复合词。

依主复合词。

现在,说明依主释复合词。

依主释依第二格等六种格的关系,分为六类。其中,第二格依主释由“gata”(已去)、“nissita”(依附)、“atīta”(过去)、“atikkanta”(超越)、“ppatta”(到达)、“āpanna”(进入)等词构成。

“已皈依”的分解是——

此处仍适用“依主释”的规则。

351351. 以ā等结尾者与后分

以ā等结尾、意义适当的前分,与名词后分,有时复合成一,该复合词名为依主释。又,此依主释的语法性别,依所表义之词性而定。

“gata”等词因为是过去分词,故通三性;格位省略等一切规则,皆与前面所述相同。例如:他是皈依者,他们是皈依者们;她是皈依者,她们是皈依者们;那个家族是皈依者,那些家族是皈依者们,等等。

如此,已至林野、已至地面、依止法、依止义、超越有、超越时间、超越量、超越世间、已得乐、已得苦、已入流、已入灭尽定、已登车、整夜光辉、片刻乐者。

然而,在限定复合词中,由于其恒常性,规则依旧适用。例如:‘造作业者’为造业者,‘造罐者’为陶工,‘希求义利者’为求义者,‘希求法者’为求法者,‘持守法者’为持法者,‘持守律者’为持律者,‘以说真实为习性者’为说真语者,等等。

然而,对于带有-tavant、-mānanta等后缀的构词,基于确定的分别规则,仅凭语句本身便可确立。例如:已食饭者、听法者、正在听法者、正在做席者;或者,由于未予表述,因为派生词、复合词、初级派生词的本质在于表述。

第二格依主复合词。

第三格与 kitaka(初级派生词)、pubba、sadisa、samūna、attha、kalaha、nipuṇa、missa、sakhila 等词连用。

“由佛所说”即佛所说,指法。同理,“由胜者所说”“由师所称赞”即师所称赞、“由智者所呵责”即智者所呵责、“由智者所称赞”、“自在所作”、“自己所作”、“由鹦鹉所带来”、“由王所杀”、“被病所逼”、“被火烧”、“被蛇咬”、“被箭所刺”、“被欲所败坏”。……“具足戒”。同样,“与乐俱行”、“与智相应”、“与友交往”、“与可爱者别离”、“因生而傲慢”、“功德减损”、“功德增长”、“四类应作”、“四类等应作”、“可被乌鸦饮者”、“河流”。

有时只是惯用语,如“以胸行走者”指蛇,“以脚饮水者”指树。有时只是句子,如“被斧砍断者”、“应被乌鸦饮者”、“应以见断除者”。

关于“pubba”等词的复合:“以月为先”称为“月前”(māsapubbo)。同样地,有“与母相似者”、“与父相等者”、“少一为二十”(即十九)、“戒不全者”、“剑斗”、“语巧妙者”、“与时限食混合者”、“语粗涩者”、“与师相似者”、“以福为需求者”、“功德超胜者”;“与糖混合的饭”即糖饭,“乳饭”;“与马连结的车”即马车;“道心”;“以阎浮树为标志的岛”即阎浮岛;“以一超过十”即十一;“生而盲者”、“本性聪慧者”等。

第三格依主复合词。

第四格与tadattha(为彼目的)、atthita(有需求者)、deyya(应施者)等词连用。

为彼目的:咖提那衣的布为咖提那衣布,意为为了咖提那衣。如此,衣布、衣价、为粥而用的米为粥米、饭米、为僧团而用的饭为僧团饭、为来客而用的饭为来客饭。如此,行者饭、为殿堂而用的资具为殿堂资具。

在‘目的’义中:为比丘僧团而用的住处为比丘僧团目的的住处,为比丘僧团目的的粥,为比丘僧团目的的衣服。凡为彼目的者,即彼目的、彼目的之、彼目的。如此,为此目的、为此目的之、为此目的。为此目的的精进、为此目的的言论、为此目的的倾听。为何目的?自利目的、利他目的,律为防护目的,乐为定目的,厌为离欲目的,离欲为解脱目的。同样,世间之利为世间利,应供佛者为供佛物,花。应供僧者为供僧物,衣。此处不有‘应施与僧团’、‘欲施与僧团’等。

第四格依主复合词。

第五格(出处格)表示由离、怖畏、远离、解脱等义。

远离淫欲者,即脱离淫欲者。如此,远离过失者;出城者;从乞食返回者;从村出发者,即出村者;从树顶落下者,即树顶落者;脱离教法者;从罪中出离者;堕入地狱者;从一切有中脱离者,即脱离一切有者。

在怖畏等意义结合时,例如:从国王来的怖畏即‘王怖畏’,从盗贼来的怖畏即‘贼怖畏’,从非人来的怖畏即‘非人怖畏’,从火来的怖畏即‘火怖畏’。对恶怖畏者即‘恶怖畏者’‘恶恐惧者’,由不应作而远离即‘不应作远离’。同样,身恶行远离、语恶行远离;从束缚中解脱者即‘束缚解脱者’‘森林解脱者’‘束缚解脱’。从所作而生即‘业生’;胜中之胜者、劣中之劣者。

有时仅按惯例:从业而生即‘业生’。同样,‘心生’‘时节生’‘食生’。此处不适用,如‘从高楼堕落者’。

第五格依主复合词。

属格关系:国王之子即‘王子’。同样,国王之臣仆、阿阇梨之奉事者、佛陀之声闻、佛陀之形像、胜者之语、海之音声、谷物之堆即‘谷堆’、花之香、果之味、身之轻性即‘身轻性’、死之随念、树之根、铁之钵即‘铁钵’,如是金锅、水瓶、酥罐。

“诸天之王”这一含义,在构成复合词等时,依据“某些复合词末尾的a音”之规则,a音得以保留,因此不适用“syā cā”规则。其词形如devarājo、devarājā、devarājaṃ、devarāje等,变格与“人”词相同。作为无生物时,so devarājā、te devarājāno等,则与“王”词的变格相同。同样地,“诸天之友”即devasakho、devasakhā,其词形有so devasakhā、te devasakhāno等。

男性的性别即是阳性。同样地,阳性状态、阳性词尾等,也是如此。

例如hatthipadaṃ(象迹)、itthirūpaṃ(女性形相)、bhikkhunisaṅgho(比丘尼僧团)、jambusākhā(阎浮树枝),在这些词中,依据“有时初后等之中间”等规则,位于中间的ī音与ū音变为短音。

依分别论,此处唯是文句:业之顿作者、破裂之结合者、劫之三分之一、半月之第八日、人中刹帝利最勇健者。

语义相应吗?“国王之士兵、德瓦达塔之人”——在此,依“于士兵关系中为第六格”,因相互不观待而语义不相应,故不成复合词;而在“憍萨罗国王之子”等中,虽有观待关系却无能力故不成立;然而,于有关联之词,纵使常相观待,因能表达意义故可成复合词,例如:德瓦达塔之师门、世尊之声闻僧团等。

第六格(属格)依主复合词。

第七格(依格)依主释复合词。例如:色上的想——色想;同样,色思、轮回苦、依止于眼的识——眼识;于法喜乐者——法喜乐者;法喜、法乐、法敬、于法的言说——法言说;布施胜解、他世所作、见上的味——见味;林中的住——林住;非时食、时雨、林花。如此,林牛、村猪、海鱼、坑龟、坑蛙、井蛙、渡船、于女人中放纵者——女人放纵者;阴影中的干物——阴影干物;炭烤的、监牢所缚者。

此处为依主释,例如:“于林中行走”故为林行者,“于腹中卧”故为腹卧者,“于陆地站立”故为陆地立者。同理,水立者、山立者、道立者、“于泥中生”故为泥生者、“于头上生”故为头生者等。

此处则非依主释:于食知量、于诸根守护门、于座上已坐、于座上应坐。

第七格(处格)依主复合词。

由于说“随彼不违”,依主释中,依所说之理,有时前分以“遍满”(accanta)等义为首、以“aṃ”等格尾结尾,后分随之而起。

例如:越过了边际的,称为accanta(终极者),其复数accantāni;越过了时限的,称为ativela(过时者),rassatta为短性。同样地,越过了花环的,称为atimāla(过花环者);pattajīvika为以叶为生者;āpannajīvika为陷入生计者;归向骰子、依附骰子的,称为paccakkha(现前者),由此有paccakkha dassana(现见)、paccakkha attabhāva(现前自身)、paccakkhā buddhi(现前智);随义而行的,称为anvattha(随义者);被杜鹃鸟鸣叫的森林,称为avakokila vana(被杜鹃鸟鸣叫的森林);pariccatta意为已遍舍。avamayūra为劣孔雀;因学习而疲惫的,称为pariyajjhayana(疲于学习者);于业足够、能胜任的,称为alaṃkamma(胜任业者);于言语足够的,称为alaṃvacana(胜任言语者);从林中出来的,称为nibbāna(涅槃);从烦恼出来的,称为nikkilesa(离烦恼者);nir

以 aṃ 等格尾为后续者的依主复合词。

有时在依主复合词中,如“pabhaṅkara”等词,格尾并不省略。

例如,在“作光明”的意义上,依“aṃ等格尾于后词”的规则构成复合,依“诸名词的复合是相应义”的规则确立为复合词;继而依“它们格尾亦省略”的规则本应省略格尾,但此处由ca字摄持,前分格尾便不省略。余者同理。如pabhaṅkaro(作光明者,即太阳),施不死者称为amatandado(施不死者),舍战者称为raṇañjaho(舍战者),持光辉者称为jutindharo(持光辉者)。同样地,有sahasākataṃ(以强力所作)、parassapada(为他词)、attanopada(为己词)、从怖畏现起称为bhayatūpaṭṭhāna(怖畏现起)、paratoghoso(他音)、gavaṃpatitthero(牛主长老)、manasikāro(作意)、pubbenivāso(宿住)、pubbenivāsānussati(宿住随念)、majjhekalyāṇaṃ(中间善)、antevāsī(内住者)、antevāsiko(内住者)、janesuto(生于人中)、urasilomo(胸有毛者)、kaṇṭh

不省略词尾的依主复合词。

依主复合词终了。

有财复合词。

接下来说明有财复合词。

它又有九种,即:二词同依、二词异依、三词以否定词为首、以“俱”为首、以譬喻为首、数词双词、表方向间隙义,以及表交互特征。

其中,二词同依有财复合词出现于业等六种格的意义中。

其中,首先就第二格的意义来说——当解析为「沙门已来到此僧园」时——

352第352条:有财释表示其他词的意义。

当名词的意义不同于正在复合的诸词,而是以第一格、第二格等词尾结束的其他词的意义时,这些相应的名词可在适当的情形下复合起来,这种复合即称为有财释。

拥有许多稻谷者,即称为“有财”(bahubbīhi)。由于与“有财”相似,此复合词也依随义立名,称为有财复合词,因为有财复合词是以他词之义为主的。

此有财复合词又分两种:依属性感知与不依属性感知。其中,凡是作为区别属性的意义,在把握他词之义时亦被把握,即属依属性感知,例如——“把垂耳者带来”。

若不被把握,则属不依属性感知,例如——“把多财者带来”。

此处,正如有财释中那样,限定词置于前,其余则与前说相同。

“沙门已来的僧园”。在此,“已来”一词与“沙门”一词不取各自本义,而是依于另一词义——即作为第二格意义而存在的“僧园”这一所表——来发挥作用。为显了此义,遂于其后接用“僧园”这一别词。由此,因复合词本身已表业的意义,故不再出现第二格,且不使用“此”一词,一切处皆然。此有财释随所表对象的性、数而变化。

同样地,如来所至的沙门在舍卫城,如来所至的沙门在祇园,行人所行之路即此“行人所行路”,商人所登之船即此“商人所登船”。如是,此乃业处格中的有财释。

第三处释(tatiyatthe)中的多财释,例如:彼沙门已调伏诸根,故为调根者(jitindriyo)沙门。如是,见法者(diṭṭhadhammo)、得法者(pattadhammo)、所作已办者(katakicco),世尊已战胜诸魔,故为胜魔者(jitamāro),已通达一切法者(paṭividdhasabbadhammo)。

第四处释(catutthiyatthe)中的多财释,例如:已纳税之王为已纳税王(dinnasuṅko rājā),食物已呈上之沙门为已呈食沙门(upanītabhojano samaṇo),供品已奉献之夜叉为已献供夜叉(upahaṭabali yakkho)。

于第五处释(pañcamiyatthe)的多财释中,例如:众人已离去之村,即是“已离人村”(niggatajano gāmo);铁(苦)已出离之处,即是“地狱”(nirayo);烦恼已出离之人,即是“无烦恼者”(nikkileso);识已离去之身,即是“识离身”(apetaviññāṇo matakāyo);怖畏已远离之阿罗汉,即是“离怖畏阿罗汉”(apagatabhayabheravo arahā)。

第六处释中的多财释,例如:“手已被断之人”即断手人(chinnahattho puriso)。同样地,圆满思惟者(paripuṇṇasaṅkappo)、漏尽者(khīṇāsavo)、离贪者(vītarāgo)、二足者(dvipado)、二肘衣(dvihattho paṭo)、三明者(tevijjo)、四足者(catuppado);世尊有五眼,故为五眼者(pañcacakkhu);六通者(chaḷabhiñño);矮性(rassattaṃ);导师教法有九支(navaṅgaṃ satthusāsanaṃ);十力者(dasabalo);无边智者(anantañāṇo);三十三天(tidasā devā),即三十为数量,此处“十”字表数;“以此为缘者”即此缘性(idappaccayā);“此身以何为生者”即“何以生身”(kiṃpabhavo ayaṃ kāyo);离垢者(vimalo);有妙香之檀木即妙香檀(sugandhaṃ candanaṃ)。如是,善戒者(susīlo)、善面者(su)

在“欲生”(chandajāta)等词中,由于限定词与被限定词可以随意互换,两者皆可前置。例如:欲已生者,称为欲生者(chandajāto),亦可称为生欲者(jātachando)。同样地,已生喜乐者(sañjātapītisomanasso)或喜乐已生者(pītisomanassasañjāto),月生者(māsajāto)或生月者(jātamāso),断手者(chinnahattho)或手断者(hatthacchinno)。

“其胫长”(dīghā jaṅghāyassā)——如此解析后,在复合词开头等情况下——

且说“在相同的语法关系、相同的词位中”。

353353. 于阴性词中,若有已述及的阳性词,则该阴性词视同阳性。

当阴性词出现时,若在同一语法关系、同一词位中,其后有先前已述及的阳性词,而该词本身为阴性指称词,则应视同阳性,即在前分中不出现阴性后缀。此属多财释的范围,因为后文将说“亦视为持业释”。

354354. 有时,位于词首、词中、词尾的元音,在非词缀中也会出现长短变化。

有时,在派生词(taddhita)、复合词(samāsa)、名词(nāma)、前缀(upasagga)等词位中,位于词首、词中、词尾的元音,为不违背佛陀的教说,在词缀、非词缀或后置等情形下,会有长短变化。

其中

长音、明显、随后的杀害等,见于蜜等词中。

短音性见于正直一词,以及女性形象等词中,如此之类。

有财释复合词中,若为阳性,后分末音节变为短音。如「长胫之人」;同样,世尊因有广长舌,故称「广长舌世尊」。因有大智慧,故称「大智者」。至于「mahataṃ」,在「Mahataṃ mahā tulyādhikaraṇe pade」这一规则下,于同位语词中发生 mahā 的语形。

为何说“在阴性中”?如“忍辱为财富者”。为何说“已说男性”?如“信为重任者”、“信为本性者”、“慧为本性者”、“慧为清净者”。在这些情况下,依“有时复合词末的成分以akāranta结尾”的规则。是否仅限于同位关系?如“沙弥尼侍者”、“童女侍者”、“童女侍奉”。

这仅是前分阳性性的转用,因此于此处不适用。例如:“有多婢女的男人”、“有多童女的家”。

将“他有筋弦之弓”如此解析后,于构成复合词等时——

355355. 又,从“弓”(词干)亦可脱落元音。

此是三句。于复合词末尾,有时 dhanu 词干转成 ā 音;且以 ca 字之故,从 dhamma 等词亦同此变化。依“vamodudantānaṃ”之规则而成 va,遂为 gāṇṭhivadhanvā。如是,可得“现见法者”(paccakkhadhammā)之形。

为何说“有时”?有千力之弓者、现见法者、了知法者。

此处,“种种树落花所香之山坡”——“种种树”即各类树木;“由种种树所落”即种种树所落;“种种树所落且他们花”即种种树落花;“由他们所香”即种种树落花所香;有种种树落花所香山坡之山,此即种种树落花所香山坡之山。此为含有持业释与依主释的同位有财释。

同样,垂悬含水云即垂悬含水云;其水滴即垂悬含水云水滴;由他们所触即垂悬含水云水滴所触;有如此山峰之山,此即垂悬含水云水滴所触峰之山,等等。

第七格意义上的多财释,例如:谷物丰熟的国土——在那个国土中,谷物丰熟,故称谷物丰熟的国土;易得团食之处——在这个地方,团食容易获得,故称易得团食之处。人们密集的王都——在那座王都中,人们密集,故称人们密集的王都;苦行者众多的净修林——在这个地方,苦行者众多,故称苦行者众多的净修林;血肉积聚的身体——在这个身体中,血肉积聚,故称血肉积聚的身体;主人众多的城——在这座城中,主人众多,故称主人众多的城。

在表达“此处有多条河流”这一意义时,当构成复合词等之际——

复合词末的摄持与后缀 kapp 得以运用。

356356. 又从 nadī(河)之后。

处于复合词末、从 nadī 词之后,会出现 kapp 后缀,而且通过 ca 字,也会出现以 tu 结尾的形式。这是表恒常义的词。在此,nadī 是对以 ī 和 ū 结尾的阴性词的统称,据此,依“于某处词首、词中、词末……”等规则,当被称为 nadī 的词加上 kapp 后缀时,便发生短化,例如:多河的国家(bahunadiko janapado)。同理,多阎浮树的树林(bahujambukaṃ vanaṃ)。多女子的(bahunāriko),这是依第六格多财释成立的。在这个地方或这个事物中有众多作者,即称为多作者之处(bahukattuko deso)。同样,多食物的(bahubhattuko)。

不同依止的多财释,例如:他有一夜之住,故为“一夜住者”(ekarattivāso);他与相同的人一起住,故为“同住者”(samānavāso puriso)。他具有两性特征,故为“两性特征者”(ubhatobyañjanako);他手中有伞,故为“手中有伞的人”(chattapāṇi puriso)。同理,手中有杖(daṇḍapāṇi)、手中有刀(satthapāṇi)、手中有金刚(vajirapāṇi)、手持剑(khaggahattho)、手持刀(satthahattho)、他心向布施,故为“心向布施者”(dānajjhāsayo)、“意乐布施者”(dānādhimuttiko)、“信奉佛者”(buddhabhattiko)、“敬重正法者”(saddhammagāravo)等等。

三词组成的多财释,例如:他们依精进而获得成就,因此这些伟人是“依精进获得成就者”(parakkamādhigatasampadā mahāpurisā)。同理,依法而获得财富者(dhammādhigatabhogā);他的手从钵移下,因此他是“手下垂于钵者”(oṇītapattapāṇi);他的身体犹如狮子的前半身,因此他是“狮子前半身者”(sīhapubbaddhakāyo);在这个地方有许多发情的象,因此这片树林是“多头发情象的树林”(mattabahumātaṅgaṃ vanaṃ)等等。

以否定词 na 为前分的复合词,例如:因为没有任何与他相等者,所以世尊是“无等者”(asamo bhagavā)。在“attaṃ nassa”的依主释经文中,通过解析“attaṃ nassā”,nassa 成为 attaṃ。同样,无对手者(appaṭipuggalo)、无子者(aputtako)、无因者(ahetuko);根据“某处复合词末”等规则加上 kapp 后缀。他们没有共住,故为“无共住者”(asaṃvāsā);在此地没有雨,故为“无雨的国家”(avuṭṭhiko janapado);无比丘的寺院(abhikkhuko vihāro);没有比他更上者,故为“无上者”(anuttaro);根据“在元音前为 ana”的规则,na 变为 ana,这是依主释所摄持的示例,或者根据“于他们中增长”等规则,na 变为 ana。同样,他没有终尽,故为“无终尽”(anantaṃ);他们没有漏,故为“无漏者”(anāsavā)等等。

以 saha(俱)为前分、表示第一格意义的复合词,例如:与因俱而行者,故为“有因者”(sahetuko),或“有因的”(sahetu);根据“于他们中增长”等规则,saha 词发生 sā 的替换,并根据“某处复合词末”等规则加上 kapp 后缀。他们与喜俱而行,故为“有喜者”(sappītikā)。同样,他们与缘俱而行,故为“有缘者”(sappaccayā);有染者(sakileso)、有取者(saupādāno)、有随从者(saparivāro);与根俱被拔起的树,故为“连根拔起的树”(samūluddhato rukkho)。

以譬喻为前分、表示第一格意义的复合词:首先,为了成就譬喻与所喻的关系而使用 iva 词。那位王子由于身体和臂展的匀称,如同榕树般圆满,因此这位王子是“榕树般圆满的王子”(nigrodhaparimaṇḍalo rājakumāro)。根据“已说意义者不须再用”的规则,省略了 iva 词。他如同螺贝般白净,故为“螺贝白净者”(saṅkhapaṇḍaro);他如同乌鸦般勇猛,故为“乌鸦勇猛者”(kākasūro);他如同眼睛那样,成为照见胜义者,故世尊是“成为眼者”(cakkhubhūto bhagavā)。同样,成为义者(atthabhūto)、成为法者(dhammabhūto)、成为梵者(brahmabhūto);他如同盲人般,故愚人是“成为盲者”(andhabhūto bālo)。他们如同文阇草和灯心草般,故邪见是“成为文阇草和灯心草者”(muñjapabbajabhūtā kudiṭṭhi)。他们如同乱丝般杂生,故为“成为乱丝者”(tantākulakajātā)。

作第六格解时:他的色泽如同黄金的色泽,故称世尊为“黄金色泽者”(suvaṇṇavaṇṇo bhagavā)。此处省略后分。他的步态犹如龙象之步态,故称“龙步”(nāgagati)。同样,“狮步”(sīhagati)、“龙行”(nāgavikkamo)、“狮行”(sīhavikkamo)、“狮颔”(sīhahanu)亦如此。他的小腿如同羚羊的小腿,故称“羚羊小腿者”(eṇijaṅgho)。他的身体如同狮子的前半身,故称“狮子前半身者”(sīhapubbaddhakāyo)。他的音声如梵天那般具足八支,故称“梵音者”(brahmassaro)。

表“或”义、包含数词的双分词,例如:二或三片叶,即为“二三叶”(dvattipattā);据“二处或转ā”的规则,dvi一词末尾变为ā并短化;二夜或三夜,即为“二三夜”(dvīhatīhaṃ);六或五句话,即为“六五语”(chappañcavācā)。同理,还有“七八个月”(sattaṭṭhamāsā)、“一由旬或二由旬”(ekayojanadviyojanāni)。

方向中间义如下——东方与南方这两方之间的区域,即为东南方(中间方)。此处,由于没有主事同位的后词,不适用阳性转用规则。依“kvacādimajjhuttarāna”等规则,在方向中间义中,前词缩短为短元音。如是而有东北方、西南方、西北方。然而,当解作“南方且是东方”而为持业释时,因以后词义为主,则适用阳性转用规则,且代词形式的规则也必然适用,例如:dakkhiṇapubbassā(东南方的)、dakkhiṇapubbassam(在东南方)。

相互义的例子如下:互相抓住头发而进行的战斗,称为“发发相斗”;互相用棍棒击打而进行的战斗,称为“棍棍相斗”。依据“kvacādimajjhuttarāna”等规则,中间音节读长元音;依据“tesu vuddhī”等规则,末尾添加-ika-词缀。

第一格义的多财释。

多财释复合词已完成。

并列复合词

现在说明并列复合词。

它依相异结合与集合义的差别而分为两种。

其中,先就各别结合而言——如“舍利弗目犍连”一词,此处对两者都用了单数主格,并且为了显示聚合义而使用了连词ca。

“舍利弗与目犍连”,分解为:

357诸名的聚合是相违释。

凡不同名称而格位相同、意义相关联的聚合,可随意构成复合词,称为并列复合词。

此处,聚合即总集。依意义则有四种:纯粹聚合、追加聚合、互相结合与集合。

其中,在纯粹聚合与追加聚合中,不构成复合词,因为诸名词依赖于动作,彼此意义不相关联。例如:“他施与了衣、钵、资具与床座”,以及“你应行布施,应守护戒律”。在互相结合与集合中,则构成复合词,因为彼时诸名词彼此意义相关联。

词词成对,即是“相违”;或者说,相违之义即是相违。由于与相违相似,此复合词亦随顺其义而得名为“相违复合词”,因为相违是以两词之义为主的。

若以两词之义为主即是相违,又怎么会有单单一义呢?答:即使在相似等义中,因词语得以生起的缘故,两词能在同一刹那显示双重之义,故无矛盾,而这正是相违的范畴,因为它们显示的是双重之义。譬如“bhū”这个音,与anu、abhi等前缀结合后,能显示体验、征服等义,并非单独立义;同样,在“牛驴”等复合中,牛与驴等词之间显示的也是双重之义,而非单独立义,这也只在相违的范畴内如此,并非一切处都这样看。或者,既然两者都如前所说显示聚合之义,相违之中便有一义,因此没有任何矛盾。据此,复合词的概念、词尾省略等便如所说那样成立;既然义已由复合词说尽,故不应再使用“ca”(及)字。

在相违复合词中,形态较轻者排在前,且只依后词之性。因为相互结合的双方以各别部分为要,所以一切处都用复数。

“舍利弗与目犍连”合为“舍利弗目犍连”,“舍利弗与目犍连众”合为“舍利弗目犍连众”,“以舍利弗与目犍连众”等,如此类推;沙门与婆罗门合为“沙门婆罗门”。同样地,婆罗门居士、刹帝利婆罗门、天人、日月、母与父合为“父母”。“于他们增长”等处,是在相违复合词中,以“母”等词为首的词形变化。父与子亦如是,合为“父子”。

所谓“妻与夫”,即指“妻夫”——此处:

此处引述“有时”一词。

358“妻”之tudaṃ,“夫”之jāni。

“妻”一词的替换形tudaṃ、jāni等,在某些情况下,当其后出现对偶词时使用,如tudaṃpati、jānipati、jayampatikā。其中增入了随韵,并依“kvacā”等规则变为短元音。

有时,音节较少的词居前,例如:月与日合成月日,市镇与邦国合成市镇邦国,天、非天、金翅鸟、人、蛇、乾闼婆合成天非天金翅鸟人蛇乾闼婆。

有时,以i音或u音结尾之词前置,如:火与烟,火烟。同样地,行与觉、蛇与猎人、味与食,以及界与性,界性。

有时,以元音等起始之词前置,如:义与法,义法。正如义与词,或词与义。

关于集合,在表达“眼与耳”之义时,构成名为“名称的集合,二者合成”的相违释,待完成格位词尾的消失等操作后——

“中性,且为单数性”,此规则延续。

359359. 同样地,于相违释中,肢体、乐器、资具、军队支分、小动物、种种、相违、异类等词也是如此。

如同在依主释中那样,在集合相违释中,肢体、乐器、资具、军队支分等词,以及小动物、种种、相违、异类等词,也获得单数性,并获得中性。

“肢体、乐器、资具、军队”即手、乐器、车乘与军队;它们的支分称为“肢体乐器资具军队支分”。由于在相违释之后,“支分”一词分别与各个词结合。“小动物”即微小的那些生物。“种种相违”即以种种方式相违、恒常相恼者。“同类”即具有相同部分者。“异类”即特征相异而作用相同者。“肢体乐器资具军队支分”、“小动物”、“种种相违”、“异类”——这些是相违释。此处因由多词构成,前分排列并无定则。以这些词为所指者,即具“肢体乐器资具军队支分、小动物、种种相违、异类”之义;以这些词为开端者,即以这些词为首者。

以“等”字所摄者,其余如互相以性别区分者、表数量限量义者、烹饪旃陀罗义者、方向义者等,在相违释中亦取单数及中性。如此,由于眼与耳二词具有肢体义,依此规则而取单数及中性;在复合完成、施设名称之后,便生起诸格语尾、替代等。

如眼耳(单数主格)、呼格“眼耳”、眼耳(单数业格)、以眼耳(单数具格)。如是,于一切处唯用单数。口与鼻合为“口鼻”,依“中性时末音缩短”之规则,末音缩短。颚与颈合为“颚颈”。同理,耳鼻、手足、皮肉血等。至于“手足”、“肉血”等,则由各别结合而成就。如此,于肢体义。

在“乐器支分”的含义中:歌咏与奏乐合称歌乐,钹与打拍合称钹拍,其中钹是铜钹,打拍即击掌。螺贝、大鼓、小鼓合称螺鼓小鼓,而大鼓等两种也是鼓的不同种类。

在“资具支分”的含义中,譬如:犁铧与炊具合为犁铧炊具,轭与犁合为轭犁。

在“军队支分”的含义中:象与马合称象马,车与步兵合称车兵;剑与盾合称剑盾,盾即防箭板;弓与箭袋合称弓箭袋,箭袋即箭筒。

在微小生物之义中:虻与蚊合称为虻蚊。同样地,白蚁与蚂蚁、甲虫与飞蝗、甲虫与爬虫也是如此。其中,白蚁是微细的蚂蚁,甲虫是头部与背部有壳的生物。

在种种相违之义中:蛇与獴,或诸蛇与诸獴,合称蛇獴。如是,猫与鼠(末音缩短)、鸦与枭、蛇与蛙、金翅鸟与蛇亦然。

在不相容之义中:戒与慧合为戒慧,止与观合为止观。同样地,名色、惭与愧、念与正知、贪与痴、嗔与痴、无惭与无愧、昏沉与睡眠、掉举与恶作等也是如此。在“aṃmo niggahītaṃ jhalapehi”一句中,由于“aṃmo”被标示为指示词,故知某些场合并无中性;由此,“ādhipaccaparivāro chandapārisuddhi paṭisandhippavattiyanti”等得以成立。

在由性别互相区别的词构成的相违释中,如“dāsī ca dāso ca”合为“dāsidāsaṃ”(女奴与男奴),依“kvacādi”等规则,中间音节变为短音。如是,itthipumaṃ(女与男)、pattacīvaraṃ(钵与衣)、sākhāpalāsaṃ(枝与叶)等。

对于表示数量限定的相违释,如“ekakañca dukañca”合为“ekakadukaṃ”(一与二);在数词相违释中,数字较小者前置。如是,dukatikaṃ(二与三)、tikacatukkaṃ(三与四)、catukkapañcakaṃ(四与五);dīgho ca majjhimo ca合为dīghamajjhimaṃ(长与中)。

对于表示烹煮者、贱民等义的相违释,如“orabbhikā ca sūkarikā ca”合为“orabbhikasūkarikaṃ”(杀羊者与杀猪者)。如是,sākuṇikamāgavikaṃ(捕鸟者与猎鹿者)、sapāko ca caṇḍālo ca合为sapākacaṇḍālaṃ(食狗肉者与贱民)、pukkusachavaḍāhakaṃ(拾尸者与焚尸者)、venarathakāraṃ(竹匠与车匠)。其中,venā为竹匠,rathakārā为车匠,cammakārā为皮匠。

对于表示方位的相违释,如“pubbā ca aparā ca”在意义上构成相违释复合词,并省略格尾变化,依此处所引规则转为单数、中性后,再依“saro rasso napuṃsake”规则变为短音,即成pubbāparaṃ(前后),呼格he pubbāpara,对格pubbāparaṃ,具格pubbāparena,属格pubbāparassa等。同理,puratthimapacchimaṃ(东西)、dakkhiṇuttaraṃ(南北)、adharuttaraṃ(上下)。

“中性、单数、相违释”这些规则在此继续适用。

360对于树木、草、畜生、财富、谷物、地区等,可有选择。

树木、草、畜生、财富、谷物、地区等词,在相违释复合词中,可选择性地成为单数、中性。若不成单数,则为复数,且性别依后词而定。

其中,树木的相违释,例如“assatthā ca kapitthā ca”(毕钵罗树与木苹果树),在意义上构成集合相违释复合词时,依此规则可选择性地成为单数、中性。即成为 assatthakapitthaṃ(毕钵罗与木苹果),或 assatthakapitthā。同样,ambapanasaṃ(芒果与面包果)或 ambapanasā,khadirapalāsaṃ(儿茶与紫矿)或 khadirapalāsā,dhavassakaṇṇakaṃ(达瓦树与阿萨卡那树)或 dhavassakaṇṇakā。

草的相违释,例如“usīrāni ca bīraṇāni ca”(香根草与须芒草),合为 usīrabīraṇaṃ,或 usīrabīraṇāni。同样,muñjapabbajaṃ(灯心草与芦苇)或 muñjapabbajā,kāsakusaṃ(白茅与吉祥草)或 kāsakusā。

畜生类的相违释中,如“ajā ca eḷakā ca”(山羊与绵羊)合为 ajeḷakaṃ 或 ajeḷakā;“hatthī ca gāvo ca assā ca vaḷavā ca”(象、牛、马与母马)合为 hatthigavassavaḷavaṃ 或 hatthigavassavaḷavā,依“kvacādi”等规则将元音变为短音,并依“osare ca”规则进行 avā 替换;gomahiṃsaṃ(牛与水牛)或 gomahiṃsā;eṇeyyavarāhaṃ(羚羊与猪)或 eṇeyyavarāhā;sīhabyagghataracchaṃ(狮子、虎与鬣狗)或 sīhabyagghataracchā。

财富类的相违释中,如“hiraññañca suvaṇṇañca”(金与银)合为 hiraññasuvaṇṇaṃ 或 hiraññasuvaṇṇāni。同样地,jātarūparajataṃ(黄金与白银)或 jātarūparajatāni;maṇimuttasaṅkhaveḷuriyaṃ(宝石、珍珠、螺贝与琉璃)或 maṇimuttasaṅkhaveḷuriyā。

谷物类的相违释:sāli(稻)与 yava(麦)合为 sāliyavaṃ 或 sāliyavā。同样,tila(芝麻)、mugga(绿豆)与 māsa(黑豆)合为 tilamuggamāsaṃ 或 tilamuggamāsā。

国名类的相违释:kāsī(迦尸)与 kosalā(拘萨罗)合为 kāsikosalaṃ(迦尸拘萨罗),或 kāsikosalā(迦尸拘萨罗等);vajjī(跋耆)与 mallā(末罗)合为 vajjimallaṃ(跋耆末罗),或 vajjimallā(跋耆末罗等);aṅgā(鸯伽)与 magadhā(摩揭陀)合为 aṅgamagadhaṃ(鸯伽摩揭陀),或 aṅgamagadhā(鸯伽摩揭陀等)。

以“ādi”(等)所摄,相互对立的法以及鸟类名等构成的相违释,可有单数中性形式。善与不善合为 kusalākusalaṃ(善不善),或 kusalākusalā(善不善等);同理,有罪与无罪合为 sāvajjānavajjaṃ 或 sāvajjānavajjā;低劣与殊胜合为 hīnappaṇītaṃ 或 hīnappaṇītā;黑与白合为 kaṇhasukkaṃ 或 kaṇhasukkā;乐与苦合为 sukhadukkhaṃ 或 sukhadukkhāni;嗔恚与随顺合为 paṭighānunayaṃ 或 paṭighānunayā;阴影与阳光合为 chāyātapaṃ 或 chāyātapā;光明与黑暗合为 ālokandhakāraṃ 或 ālokandhakārā;夜与昼合为 rattindivaṃ 或 rattindivā;日与夜合为 ahorattaṃ 或 ahorattā。依“kvaci samāsanta”等规则,有 ākārikārāna 等变化。

鸟类名的相违释:haṃsā(天鹅)与 bakā(苍鹭)合为 haṃsabakaṃ(天鹅苍鹭),或 haṃsabakā(天鹅苍鹭等)。同理,kāraṇḍava(凫)与 cakkavāka(鸳鸯)合为 kāraṇḍavacakkavākaṃ 或 kāraṇḍavacakkavākā;mayūra(孔雀)与 koñca(鹤)合为 mayūrakoñcaṃ 或 mayūrakoñcā;suka(鹦鹉)与 sālika(八哥)合为 sukasālikaṃ 或 sukasālikā。

集合并列复合词。

此处主要论述的是——

前分若以 acci(火焰)等、ppasara(扩散)等结尾,或偶有以 i 音、u 音结尾者;

在相违释中,凡以元音等结尾、或以 a 音结尾者,于复数中常有规例可循。

并列复合词已完成。

以前分为主、以后分为主、以两者为主或以他义为主,复合词有四种。

此复合词连同 digu(数词限定复合词)与 kammadhāraya(同格限定复合词),共有六种。

abyayībhāva(不变复合词)有两种,kammadhāraya(同格限定复合词)有九种;

依主释有二种,持业释有八种或九种;

多财释有二种,相违释有一种,如是复合词总计三十八种。

如是,在词形成就中,复合词章已完成

第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