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 语格品

383 段

3. 作用品

现在说明诸变格的义理差别。

其中,将一义理依业等方式、单数等方式加以分别,故称为变格,即syā等。而它们依第一格等的差别,分为七种。

其中,第一格用于何种义理?

283283. 表达词干义时,用第一格。

仅表达词干义时,即为第一格变格。

“词干”(liṅga)的意义,即是词干义。在这里,“liṅga”指“隐没的部分”,也就是不明显的组成部分。例如“purisa”等名词,是由词根、词缀等分析施设而成立的、具有相似词形的名位词;其中首先应安立的词干形式,由于不明显且作为组成部分,故称为“liṅga”。又或者,依随释词义,由于与三种性(liṅga)——即明显、不明显、二者俱非的形态言说——相结合的意义,以及依此而施设的前缀等意义,是隐没的,或是能作标记的,故称为“liṅga”;又依一般通称,所谓“除词根、词缀、变格之外,具有意义者即是 liṅga”,应知此处的 liṅga 即是所谓“语基”(pāṭipadika)的异名,也就是带有 syā 等变格词尾之词的原形。

所谓“词干义”,即指:依特定相续差别而现起的色等为所依而假立、以非彼非此的方式不可言说、属于聚合与相续等差别,称为“依假施设”(upādāpaññatti)——如瓶、布等言说之义;以及地界、触等自性法,依时间、方位等差别而区分,排除异类、通于同类,依约定而成立,称为“类假施设”(tajjāpaññatti)——如坚硬性、触性等共通之相。

然而,此词干义有两种:与业等相杂者,以及纯粹者。其中,由于第二格等是在业等中施设的,故不与业等相杂、唯与词干和数目相关联,并且作为依此而施设的前缀等词义之本质的纯粹词义,在这里即称为“词干义”。

然而,由动词构词、分词构词、派生词、复合词所表达的与业等相杂之义,因自身无有应再表达的特别义理差别,故非第二格等的境域;唯因词干义的存在,方属第一格的境域。

于此有云:

第一格用于前缀之义,以及某些不变词(nipāta)之义;

于性等之纯净表述,及于业等义中,亦被述及。

有标志者,先说——此男子、这些男子;此少女、这些少女;此心、这些心。

有数目者:一、二。

有量者:斗、斛、升。

于脱离性等标识、唯以“有”为义者,如“与”“或”“哈”“我”“有”“存在”“可得”等。

既说“于标志义为第一”,又说“于呼唤义亦为第一”:面对面而说即是呼唤,意为召唤、称呼。

在此,所谓招呼,是以声音令已具自性者面对;而已面对者,则依“去”等方式被连接于行为。因此,在招呼之时,由于尚无行为的连接,此词不名为“作格”。

又如所说:

“以言辞令存在的事物现前,

对应作之事加以召唤,绝不说‘国王存在’这样的话。”

“喂,人,来!”或者“喂,人们!”“诸位,来!”

第二格用于何种义?

284284. 于业处义中,为第二格。

在业处中,依 liṅga(相)而有第二格变格。

此规则在未另加说明时适用;而此处“在业处中,第二格以 tto 结尾”这一表述,正是令人了知此规则的依据。

什么是业?

“凡以之而作,彼为工具(karaṇa)”——自此定义起,“或(vā)”字继续沿用。

285285. 凡所造作,彼即是业。

凡所造、所变、所至,其作者即名为业(kammasañña)。

于此,性、时、数的表达并非关键。所谓“业”即是被造作。其中,能令行动成就之因,即称为“作因”(kāraka);而这作因有六种:业、作者、工具、与格、从格、处格。在此,正因业等或依自性、或依假立而存在时,才有行动,故此六种作因的称谓方得成立。

而彼业有三种:应被生起者、应被改变者、应被到达者。例如:母亲产子,食物生乐。提婆达多造瓶,烧制木炭,打造金臂钏或手镯,收割稻谷。提婆达多进入住处,看见太阳,听闻正法,亲近诸智者。

又如所说,

依产生、改变与到达的差别,业被认为有三种;

作者以行动而趣向彼(业),如趣向乐、炭与住处。

在此,不依所欲、非所欲、已说、未说等差别,而以总括一切的方式说为“凡所造作,即是业”,且因排除了其他意义的分别,故于一切处唯以此称为业。

其中,非所欲的业,例如:踩到荆棘、吞下毒药、前往村庄时走到树根旁。

未说的业,例如:婆罗门向延那达多乞求毯子。在此,“毯子”是已说的业,因为在具有双宾语的乞求动作中,它是更被想获得的;“延那达多”则是未说的业,因为它是次要的。同样地,乞求丰富的财物、领山羊到村庄去、我们向乔达摩问堕落之人、世尊对诸比丘这样说等。

然而,在已说的业中则不如此,例如:垫子由提婆达多所造,法为善逝所教导,延那达多为婆罗门所乞求毯子等。

“第二”为章名。

286286. 在致使态中,有gati、buddhi、bhuja、paṭha、hara、kara、say等词根。

Gamu(去)、sappa(行)表移动,budha(觉悟)表觉知或理解,bhuja(受用)表护持与受用,paṭha(读诵)表善巧与言语,hara(持)表执持,kara(作)表造作,si(躺)表躺卧——对于此类词根,在致使句中使用时,若宾语为被致使的行为主体,则该宾语可带第二格语尾。这是就恒常成就者所作的简别,因此在另一情况下用第三格。

若有人去往村庄,另一人令其前往。即:人令另一人去村庄,或由人令去村庄。同样,师长令弟子觉悟法,母亲令儿子进食,师长令弟子诵习法,人令另一人持担,人令另一人作业,或由人令作业,人令另一人躺卧。如是,于一切致使句中,受使者用第二格。

问:“致使态”是何义?如人自己前往村庄。

于被动句中则非如此,如“人被另一人令去村庄”“弟子被令觉悟法”等。

287287. 时间词与路程词,表无间相合。

无间,即持续不断的结合,名为无间相合。当时间词与路程词借助实体、属性、动作表示无间相合时,这些表示时间与路程的词语须用第二格语尾。

关于时间,例如:七日间饮牛乳,一月间食肉饭,一秋之间河水秀丽,一切时中欢喜园悦意,一月间诵习,三月间宣说阿毗达摩。

于距离:一由旬为林带,一由旬为长山,一俱舍为诵习。

“无间结合”是什么意思?即月月受用饮食,由旬由旬建立住处。

288288. 与业说词相应(的关系)。

当与“业说词”的不变词词缀联结时,若有这些联结,则从词干之后现起第二格(对格)变化。

凡以业为所宣说者,即是“业说词”;或依他者共称,anu等词缀为业说词。

其中,anu词缀于表相、俱义及劣义时,说为业说词想。例如:pabbajitamanu pabbajiṃsu——“随出家者而出家”;nadimanvavasitā bārāṇasī——义为“与河相连而居的波罗奈城”;anu sāriputtaṃ paññavā——“随舍利弗而有慧”。

在相(lakkhaṇa)、如是状态说(itthambhūtākkhāna)、部分(bhāga)及分别(vicchā)等诸义中:‘ pati、pari、anu ’即被称为业说词。

在‘相’的意义中:‘朝向日出’时,天界食物可能出现;月亮‘朝向树’而照耀,‘环绕树’而照耀,‘依树’而照耀。

在‘如是状态说’的意义中:提婆达多对母亲(mātaraṃ pati)是好的,对母亲(mātaraṃ pari)是好的,对母亲(mātaraṃ anu)是好的。

于‘部分’之中:凡于此中含有‘于我(maṃ)之pati’、‘于我之pari’、‘于我之anu’者,便应授予(彼义)。

在表‘逐一’的连结中,音词依一一义而住于pati。例如:‘rukkhaṃ rukkhaṃ pati,月亮照耀于一一树’;‘rukkhaṃ rukkhaṃ pari’;‘rukkhaṃ rukkhaṃ anu’。

所谓‘Abhirabhāge’,是指将除去‘部分’(bhāga)之义的诸特征等,说为‘业处介词’之想。而所谓‘Taṃ kho pana bhavantaṃ gotamaṃ evaṃ kalyāṇo kittisaddo abbhuggato’,即关于那位乔达摩尊者的这般善美名声已远扬;又如‘sādhu devadatto mātaraṃ abhi’,则是提婆达多善对其母(abhi)。

在不变词中,“dhi”用于“杀害婆罗门者”等表达式,如“micce”等。

289第289条:有时,第二格表示第六格的意义。

在表达第六格的意义时,有时会使用第二格语尾变化。这出现在与“antar┓abhito”“parito”“pati”“paṭibhāti”等词的搭配中。“antarā ca rājagahaṃ antarā ca nāḷandaṃ addhānamaggappaṭipanno”意思是“正行于王舍城与那烂陀之间的道路上”,即“在王舍城与那烂陀中间”之义。“abhito gāmaṃ vasati”意为“在村落附近居住”,“parito gāmaṃ vasati”意为“在村落周围居住”。“nadiṃ nerañjaraṃ pati”意为“向着尼连禅河”,即“在尼连禅河畔”之义。“paṭibhantu taṃ cunda bojjhaṅgā”意为“纯陀,愿诸觉支现起于你”。“upamā maṃ paṭibhāti”意为“譬喻现起于我”,即“譬喻在我心中现起”之义。

并且(此处)也说:“有时,第二格用于所表义。”

290第290条:第三格与第七格亦复如是。

当表示第三格与第七格的意义时,有时从名词词干直接出现第二格语尾。

于第三格的意义中:“sace maṃ nālapissati, tvañca maṃ nābhibhāsasi, vinā saddhammaṃ kuto sukhaṃ, upāyamantarena na atthasiddhi。”

在第七格的意义中:表示时间时、用于“upa-、anu-、adhi-、ā-、vas”等词缀的情况时、用于“adhisiṭṭhāvasāna”的情况时、在“tappānacāra”中,则为第二格。

首先,就时间格而言:“pubbaṇhasamayaṃ nivāsetvā”意为“于早晨时分,著衣已”,“ekaṃ samayaṃ bhagavā”意为“一时,世尊”,“imaṃ rattiṃ cattāro mahārājāno”意为“此夜,四大王”。

在使用以“upa”等为前缀的动词词根“vas”时:“gāmaṃ upavasati”意为“近村而住”,“gāmaṃ anuvasati”意为“随村而住”,“vihāraṃ adhivasati”意为“住于精舍”,“gāmaṃ āvasati”意为“住于村庄”,“agāraṃ ajjhāvasati”意为“住于家中”。同样,“pathaviṃ adhisessati”意为“卧于地”,“gāmaṃ adhitiṭṭhati”意为“立于村”,“gāmaṃ ajjhāvasati”意为“住于村”。

在“tappānacāra”的用法中:“nadiṃ pivati”意为“饮河水”,“gāmaṃ carati”意为“行于村”等。

第三格用于什么意义?

291在作具格中为第三格。

在作具格的意义上,使用第三格变格。

什么是作具?

292藉以造作之物,即是工具。

作者凭借作为辅助工具的事物,无间隔地造作行为,或凭借它而改变,或凭借它而达成,这个格便称为工具格。

“藉由它而造作”——因此得名工具。在此,虽然一切格皆有成就行为的作用,但特别说“凡藉由它而造作”,意在作为作者辅助工具的诸格中,唯取那最具成就力者。

又如所说:

“凡依一切差别而为行为成就之因者”

“此即名为工具格。”

它又分为内在与外在两种。

例如:用手作务,用眼见色,以心了知法。以镰刀割稻,以火烧小屋。

“第三”为篇章名。

293293. 于作者(kattari)亦然。

于作者(kattari)与作格(kārake),从词基(liṅgamhā)起,为第三格(tatiyā vibhatti)。复以 ca 字所摄者:于如是特征(itthambhūtalakkhaṇe)、于行为结束(kriyāpavagge)、于先前相似同等义(pubbasadisasamūnattha)、于争执、熟练、混合、柔和等义(kalaha nipuṇa missaka sakhilatthādi)的相应关系中,于时间、路程(kāladdhānesu),以及于个别业目的、第五格义等(paccattakammatthapañcamiyatthādīsu)中,亦为第三格。

何者为作者?

294造作行为者,即是作者。

凡以自我为主而造作行为者,即称为作者(kattusañño)。

作者有三种:纯作者、因作者、业作者。其中,若自己造作行为,是纯作者。若令有能力做却不行事的人造作行为,是因作者。例如:提婆达多有能力去,他人令其去,而说“使提婆达多去”。

然而,若提婆达多处处自行前往,他人却令其去,说“使提婆达多去”,这是因义的示例,也应视为显示其能力而说。否则,若他自己就能去,又何须令作者的运作?若令那不做者强行去做,如“使石头抬起”等说法,便不能成立。

此处却说:

“作者”一词延续。

293293. 凡令作者造作之人,彼即是因。

凡令作者造作之人,即称为‘因’,同时仍是作者,故称‘因作者’。

然而,若有人依他人的行为而成为业的载体,因其容易成就,如同自己完成一般,这便称为‘业作者’。譬如:草席自然编成,米饭自然煮熟。

又说:

‘以自己为精进,造作诸行,即是作者;

无论未加策励或已加策励,他皆被称为作者。’

所谓“因作者”,

即策励作者之人;

所谓“业作者”,是易成就者,

虽为业之体性,却被这样演说。

难道不是这样吗?在‘结合生起’等表述中,过去未曾存在的事物,如何能成为生起行为的能作者?可以这样回答:词语的运用确是基于世间约定而成立的。世间人即使对不存在的事物,也视之为存在一般,以词语所指称的方式来言说。词语所表示的,实际上只是由分别心所执取的行相,而并非事物的真实本质。若非如此,便会引生这样的过失:即便通过闻所成智,也如同现量一般证得事物的本质,以及妄语、邪见等不存在之物的过失。因此,词语的运用也基于由心假立的施设而进行。所以,对于并不存在的‘结合’等,也完全可以作为生起行为的能作者。

如所说:

词语以世俗言说为境界,并非必定是胜义;

由智慧所构想的意义,便称为彼之含义。

因为被智慧执取的缘故,结合便生起。

当结合存在时,它便成为出生的作者。

其中,第三格:由胜者所宣说的法,魔被佛陀所征服,人被蛇所咬,世间被佛陀所觉悟,寺院由具信者所建造。

在已经说示的情况下,则不成立。提婆达多自作已作之业,或是令作。

他头破血流,激起了邻人的愤怒;他以不足五处绑缚的钵,换取了另一个新钵;他见到了手持三杖的游行者。

于‘完成’义中:他仅用一日便抵达波罗奈;他于九个月内建成寺院;于一由旬内学通语法;‘行为的完成’即行为的彻底完成。

于‘前’等连结中:以月为前导;与父亲相似;与母亲相等;缺少一迦诃波那;缺少财富;因剑而起争论;行仪善巧;言说善巧;与糖相杂;与芝麻相杂;言语温和;需要宝石;需要财富;与父亲相等。

在时间与道路义:他以一月为时而食,以一由旬为路而行。

在反身义:自己称呼自己。

在业处义:他以芝麻种子播种于田。

第五格(从格)的意义:我们为那位大沙门所善解脱。

296296。以及与『共』字连用之情形。

当与“一起”(saha)、“相同”(samaṃ)、“不同”(nānā)、“无”(vinā)、“足够”(alaṃ)、“为何”(kim)等词连用时,从名词词干后产生第三格(具格)语尾;通过“ca”字,也表示“共同”之义。

其中,与“一起”一词的连用,可发生在动作、性质、事物之集合中。例如:与寻俱行;因子而胖;亲教师与戒师所得,与内住弟子、共住弟子一起;世尊与比丘僧团一起坐;与千等量;与一切我所爱、可意者别离、分离;僧团即使无行筹亦可举行自恣;你在此居住已足够;我一人得度,何用其他?有气力、见精进之人,何用你那些发辫,愚痴者?何用你的羊皮衣?

“共”之义:提婆达多以拘迦利迦为随行沙门,进入王舍城;与愚者共住是苦。

297297. 又于原因义中。

此处沿用“连用”这一表述。在原因义,即表原因之义时,从名词词干后生起第三格(具格)语尾。

于某一结果中,见其具有令果生起之功能者即是因,此即其义。在彼原因义中:因食而住,因法而住,因明而住。

非因出身而为贱民,

并非因出身而成为婆罗门,

因所作之业而为贱民,

因所作之业而成为婆罗门。

由布施得富足,以戒行成良家子。

以何因缘,手成施愿手?以何因缘,手成流蜜手?

以何等梵行,令功德于手中成就?

在因缘义的运用中:以何相、以何用途、以何义、以何因缘而成立。

298298. 又,在第七义中。

在第七义中,由标记而有第三格。

第三格也用于表示时间、行程、方位等。例如:“于彼时”“适时闻法”“我灭度后,他即为你们的导师”“每月一食”“以由旬奔跑”;又如表示方位:“东方为持国天王,南方为增长天王,西方为广目天王,北方为俱毗罗”以及“人潮聚集”等;又如“往诣世尊之处”等。

299299. 也用于表示肢体的变化。

当通过有病的肢体,来辨别拥有该肢体者(即身体)所发生的变化时,即用第三格。此处,“肢体主”即拥有肢体者,也就是身体。例如:“以眼而盲”“以手而挛曲”“以足而跛”“以背而驼”。

300300. 于限定(修饰)中亦然。

由此应被限定、被区别,故为限定,即族姓等。于彼由族姓、名、生处、技艺、职业、功德等所表示之限定义中,为第三格,亦由“及”字与本性等。如:以族姓,瞿昙是依怙。

“舍利弗”是依名号,彼亦以智慧著称;

佛陀出于刹帝利种性,世间无人能及。

他说:‘当天出家成为寂静者,年仅七岁;’

连他都应当教导我,我愿以头顶受教。

这位那罗迦族工匠,年约二十九,明与慧皆善巧,苦行最为殊胜,容貌如黄金般端正。

于“本性”等词——本性上容貌端正,大多是泥土,在平地跑,在崎岖地跑,以两斗买谷物,以千数买马等等。

在什么意义上为第四格?

301301. 在“接受者”的意义上为第四格。

当名词词干表示接受者这一语法功能时,出现第四格语尾。

什么是“接受者”?

302想给予的人、令他欢喜的人,或所持受的人,那即是接受者。

若想给予他,或令他欢喜,或持物给他,那样的行为成分便称为“接受者”。“接受者”即正确地被给予他,也就是领受者。

再者,依受施时的不阻止、请求、同意,接受者有三种。例如:对佛陀供花,对菩提树施水,属不阻止;对乞者施财,属请求;对比丘行布施,属同意。

如经中所说,

确实无有障碍、无有缺漏;

与格有三种:树、乞者、比丘。

“欲施者”是什么意思?即给予国王惩罚。

而在“rocana”(喜爱)等词中:沙门喜爱真理;愿尊者们不喜破僧;若哪位尊者容忍,耶若达多则为提婆达多持金伞。

而“与格”一词亦沿用。

303在 silāgha(称赞)、hanu(除去)、ṭhā、sapa、dhāra、piha、kudha、duha、issā、usūya、rādha、ikkha 等词根的用法中,在 pati-ā-pubba 的 su-savaṇa、anupati-pubba 的 gesadda 中,在 pubbakattā(前作者)与 ārocana(告知)的意义中,在 tad-attha(目的义)、tum-attha(为…义)、alam-attha(足够义)的用法中,在 maññati(认为)的用法中,在不敬和无生命的情形下,在 gatyattha(运动义)的业处中,在 āsisattha(祝愿义)的用法中,在 sammuti(认可)、bhiyya 的用法中,以及在第七格的意义中,这些业等之作者称为与格。以 ca 字所摄,在 pahiṇati、kappati、pahoti、upamā、añjalikaraṇa、phāsu、attha-seyyā 等的用法中,也同样为第四格。

这是四句偈。在 silāgha(称赞)、hanu(除去)、ṭhā(停止行走)、sapa(咒骂)、dhara(持)、piha(渴望)这些词根的用法中,在 kudha(忿怒)、duha(伤害)、issa(嫉妒)、usūya(显露过失)这些表示其义的词根用法中,在 rādha(伤害、成就)、ikkha(看、标记)的用法中,在 pati-ā-pubba 的 su-savaṇa 以及 anupati-pubba 的 gesadda 中,在 pubbakattā 与 ārocana 的意义中,在 tad-attha、tum-attha、alam-attha 的用法中,在 maññati 的用法中,在不敬和无生命的情形下,在 gatyattha 的业处中,在 āsisattha 的用法中,在 sammuti、bhiyya 的用法中,以及在第七格的意义中,这些业等之作者称为与格。以 ca 字所摄,在 pahiṇati、kappati、pahoti、upamā、añjalikaraṇa、phāsu、attha-seyyā 等的用法中,也同样为第四格。

首先,以 silāgha 等词根的用法为例:‘他称赞佛陀’,‘他称赞戒师’,即是赞叹的意思。

“hanute”的意思是“对我否认”、“对你否认”,也就是推诿之义。

木匠应侍奉释迦弟子——此处“侍奉”意为“前往”。应以水或扇子前往侍奉正在进食的比丘。

“对你发誓”、“对我发誓”——此处所说的“发誓”,即是立誓确证之义。

在 dhārayati 这一动词的用法中,债权者即为与格。suvaṇṇaṃ te dhārayate 意为“他让你背负金子”,即“负债”之义。而我们为那位国王持守大象。

在 piha 这一动词的用法中,所渴望的对象即为与格。例如,“诸天亦渴望那样的修行者”,“诸天亦渴望那些具足正念的正自觉者”,即渴仰、希求之义。

在表示愤怒等义时,对谁生起愤怒,谁便是与格。例如:“大雄啊,请对他发怒”;又如:“若我应对他发怒”。

云降雨润泽四方,不伤害朋友的人亦复如是。

外道们嫉妒沙门。

恶人嫉妒有德者,智者何来嫉妒?

在“rādhikkha”的用法中,为阐明业而询问的对象,以及从“adhikaraṇa”开始的第二格。例如:“国王悦纳我”“他冒犯国王”或“他冒犯国王”“我于诸尊者有何冒犯”或“我于尊者有何冒犯”。

具寿优波离长老对求受具戒的优波帝须有所期待,或对具寿有所期待。

在“paccāsuṇa”(回应听闻)和“anupatigiṇāna”(随喜接受)的用法中,先前的行为者;在词根“suṇoti”的“paccāyoga”(回应)用法和词根“giṇa”的“anupatiyoga”(随喜)用法中,先前业的作者,称为与格。例如:“世尊对比丘们说了此语”,此处“比丘们”是未说之业,“此”是已说之业,先前语业的作者是世尊。比丘们回应世尊,比丘们听闻佛陀;同样地,比丘向众人宣说法,众人随喜那位比丘,众人接受那位比丘,意即以喝彩等方式鼓励他。

能说者称为作者,所说者称为业。

其接受者,应知为彼之与格。

在表告知义之用例中,对谁告知,彼即是与格。例如:‘诸比丘,我告知你们’、‘诸比丘,我向你们宣示’、‘大王,我召唤你’,或‘且召唤你,我们走吧’。此处,因‘告知’一词具言说方式之义,故于教示义等用例中亦为第四格。例如:‘我将为你们说法’、‘尊者,请世尊为比丘们说法’、‘愿世尊为我等解说’、‘我将为你开示词源’等等。

为表达此义,而立与格之名,亦即第四格。

而“此后,或者”一词亦沿用至此。

304304。此为第四类单字之释。

对于以 a 结尾的性名词,其后的第四格单数语尾可选择替换为 āya,同时伴随元音省略等变化。

我为佛、为法、为僧舍弃生命;我受用钵食,不为嬉戏,不为骄慢,不为装饰,不为庄严;为补足匮乏,导向利益、导向安乐、导向快乐。

表目的之用法——‘为了悲悯世间’,即‘为了悲悯世间’之义。同样,‘为了安乐住’亦然。

alaṃ一词具有“足够”与“拒绝”之义。表足够时,如:“王位于我已然足够”“比丘,钵已足够”“沉溺赌博之人不堪扶养妻子”“力士足以对抗力士”,即“力士堪能对抗力士”。

表拒绝时,如:“你在此居住已经够了”“金银于我已然足够”“一个已渡者对我有何用”“愚痴者,你何须结发”“那四个月的苦行,于你又有何用”。

与maññati连用时,表轻视,且只用于无生命的对象,如:“你在我看来,犹如木柴”“你在我看来,犹如薪草”“乃至不将生命视如草芥”。

何为‘轻视’?‘我认为那是黄金。’何为‘无生命’?‘我认为你是驴。’

表移动义或从副词后缀而来时,亦用第二格。‘少者去天界’、‘少者去天界’;‘正前往涅槃的她’;‘应退回根本’、‘应退回根本’。

表祝愿义时,唯与寿、吉祥、善等词连用——如‘愿尊者长寿’。‘totitā sasmiṃnāsū’:即将带有格尾的ntu替换为to。‘愿您吉祥’、‘愿您善乐’、‘愿您无病’、‘愿您快乐’、‘愿您得义’、‘愿您得利’、‘愿您善来’、‘愿一切众生安稳。’

表示同意的用法——‘善哉,我同意去见彼世尊。’

表示更多的用法——‘更为众多。’

表示第七格意义,用于显露、显现等——‘我向你显露它’,‘那时帝释天出现在我面前。’

以 ca 字摄持,表示在派遣等动作的关系中,以及在 phāsu(安乐)等名词的关系中——例如:tassa pahiṇeyya(应为他派遣),bhikkhūnaṃ dūtaṃ pāhesi(他派遣比丘们的使者),kappati samaṇānaṃ āyogo(沙门们的精勤是适宜的),ekassa dinnaṃ dvinnaṃ tiṇṇaṃ pahoti(给予一人的食物足供两人、三人用),upamaṃ te karissāmi(我将为你作个譬喻),añjaliṃ te paggaṇhāmi(我向你合掌礼敬)。同样地:tassa phāsu hoti(他感到安乐),lokassattho(世间的利益),maṇinā me attho(我需要宝石),seyyo me attho(对我来说更好的利益)等等。

这称为“第四(格)”。

305也用于 namo(礼敬)等词的关联中。

在与namo(礼敬)一词的关联中,以及与sotthi(吉祥)、svāgata(善来)等词的关联中,从名词词干后发生第四格(与格)的语尾变化。如:礼敬你,英雄佛陀;你向龙(象/蛇)致敬;礼敬诸佛;礼敬菩提树;愿众生吉祥;善来,大王;以及你并非不善来。

亦称作“时将会有”。

306在表达动名词意义时,使用第四格(与格)。

在表达行为意义时,于未来时态中,使用第四格(为格)的语尾变化。bhavanaṃ 即 bhāvo(行为)。他将烹煮,或烹煮的动作即 pāko(烹煮);“为了烹煮而去”,即是为了烹煮而去的意思。同样地,为受用而去等等。

在何种意义下使用第五格(从格)?

307307.【从格】第五格用于表示“从格”的意义。

什么是从格?

308依之而离开、生起恐惧或取得者,即是从格。

又,凡是从某个界限离开,或因恐惧之因生起恐惧,或讲说者从中获取知识,那个处所便成为“从格”的概念。去除之后,从此中取来,故称为从格。

然而,依其境界的差别,此又分为三种:已显明之境界、已摄取之境界与可推知之境界。

其中,从格想境界中某种特定的动作已被明确显现,故为“已显明之境界”。譬如:“牟尼们离开村庄”“国王出城”便是。

在此,尽管如“应令心远离恶”“从恶令其止息”等句中,(身体)并无以事先的身之系缚为前置的远离,但确实存在着以事先的心之系缚为前置的远离的可能,因此这也属于从格想。

然而,当以离开行为作为已引用、已摄入的境界而展开时,那便是已引用的境界。例如:“云中闪电”“从谷仓煮食”。在此,应补充“从云中出来”“从谷仓取出”等前行动作。

可推知的境界,例如:“摩偷罗人比巴吒厘子城人更美丽”。在此,因为凭借某种功德而被认为更优越,所以这一特殊的比较行为是可推知的。而此处,通过《远近距离等经》中对语尾变化的把握,便成立了从格想。

又如前所说:

有些境界是已指明的,同样也有已引用的境界;

以及可推知的境界——如是,从格被认为有三种。

它又依动与不动而分为两种。

动者,例如从奔跑的象背上坠落的持钩人。

不动者,例如从山上下来的林栖行者。

怖畏之因:因盗贼而生怖畏,因渴爱而生怖畏,因恶业而生怖畏。于宣说者处:从和尚处受持学处,从阿阇黎处学习,从阿阇黎处听闻。

‘Apādāna’(从格)者,即总领标题。

309309. 于界名、前缀结合等中,也是如此。

界与名合称‘界名’。当这些未特显其相的界名在运用中,以及在前缀结合和由‘等’字所含摄的不变词结合中,与之相应的格即成为从格之义。

先就界之用法而言:与“离去”义结合时,指不可战胜者;与“生起”义结合时,指其来源;与“出生”义结合时,指正在出生者的本性。例如:诸外道败于佛陀;五大河发源于雪山;大湖发源于无热恼池;小河发源于阿致罗筏底河。忧从欲爱生起;火从其所生之处生起;儿子从母胎出生;诸根从业而生。

就名之用法而言,与“异”、“他”等词结合时——例如:苦不生起于苦之外者,苦灭尽亦非苦之外者;以此异业,异于此者;双方皆出身高贵之子等等。

在与前缀结合之词中:与表“回避”义的“阿”“波利”相结合时;与表“界限”、“遍及”义的“阿”相结合时;以及与表“代替”、“回馈”义的“波底”相结合时。例如:商人避开会堂而来——其义为“回避会堂”;同样地,天雨绕着山丘降下——其义为“回避山丘”。就“界限”义而言:田野以山丘为界。就“遍及”义而言:音声生起,上达梵天界——其义为“遍及梵天界”。就“代替”义而言:舍利弗代世尊说法三个月。就“回馈”义而言:他以酥油回馈其油,以黄金回馈其银。

于不变词结合中,与 rite、nānā、vinā 等结合时——没有正法,从何处得乐?这些比丘从种种家族出家。没有正法,世间没有任何其他依护。此人与圣者分离,音声远播乃至梵天界。

由‘无执取’(之词),于业与从格等格之间,亦由表示时间的第五格(从格),如:猎人于半月后射鹿,即说为‘从半月后射鹿’。如是,‘从月后’受用饮食,箭射穿象。

由执取 ca 字,用于“自从”等义以及其用法的示例中——“自从我,姊妹,生于圣种以来”、“自从我忆念自己以来”、“自从我达到知解以来”、“此为何等诤事”、“自从”、“从彼起”、“从彼起”等。

310310. 于护持义中,所愿求者。

在诸界的用法中,若对护持义有所欲求,则该作格即成从格之义;又因‘ca’字的附加,亦可成非所欲求者。此中,护持即是阻止与防护。例如:稻谷防范乌鸦,大麦驱逐牛。

所谓非所欲求者,例如:‘应防止心向恶’,‘他们防止诸恶’,‘愿他们从国王、盗贼、火、水、种种怖畏、种种疾病、种种灾祸中获得保护’。

此处论述‘所欲’一词。

311311. 或者,由于不见该物而不见。

由于不见,所欲的事物正在消失;那造作者便成为从格的概念,或者即是‘在消失中’。弟子从亲教师处消失,即躲藏之义。儿子从父母处消失。

‘或者’是什么意思?指在祇园中消失。‘由于’是什么意思?指夜叉就在那里消失。

312312. 表远处、近处、路程计量、时间计量、tvā省略、方位关联、分别、厌离运用、纯净运用、解脱运用、原因、分离运用、计量、先行关联、束缚运用、德性表述、提问、言说、少量以及非作者等情形。

凡于远处义、近处义、路程计量、时间计量、tvā省略、方位关联、分别、厌离运用、纯净运用、解脱运用、原因义、分离运用、计量义、先行关联、束缚运用、德性表述、提问、言说、少量义以及非作者等情形中,作为所依之处,及作为因、业等,彼即成为从格。且由‘及’字,随宜而有第二格、第三格与第六格。

在此,‘dūrantika’是‘dūrantikañca dūrantikatthañcā’的略称,应当了知,这是以同体省略的方式而说。因此,在表达远处和近处之义的运用中,以及在该义上,它被视为从格(离格)。

首先,在远处义的运用中:‘从此处到那拉迦罗村有多远?’‘据说从那里更远。’‘离村不远。’‘那些愚人远离此法与律。’‘世尊远离他们。’在远处义中:‘他们从远处便行礼敬。’‘他看见有人从远处前来。’

在近处义的运用中:‘村庄附近’、‘村庄近旁’、‘村庄邻近’,其义即‘村庄的附近’。

第二格与第三格:“从远处来到村庄”、“从远处以村庄而来”、“从远处由村庄而来”含义相同;或者作“从远处与村庄”。“从近处来到村庄”,或者“从近处与村庄”;“邻近村庄”,或者“邻近与村庄”等等。

在路程与时间的计量中,所谓“计量”即指范围。当表述该范围时:从此处至摩偷罗,四由旬处是桑迦萨;从王舍城,四十五由旬处是舍卫城。

在时间计量中——从此处回溯九十一劫,毗婆尸世尊出现于世间;从此再经一千年之后,将有佛陀出现于世间。

所谓“tvāpaccayantassa lopo”,指即使该词义存在,其词形也不显现。当该 tvā 词尾被省略时,在行为与处所的例子中——“pāsādā saṅkameyya”意为登上殿堂后下来(pāsādaṃ abhiruhitvā saṅkameyya)。“hatthikkhandhā saṅkameyya”亦然(从象肩下来)。“abhidhammā pucchanti”意为听闻阿毗达摩后提问(abhidhammaṃ sutvā),“abhidhammā kathayanti”意为诵读阿毗达摩后讲说(abhidhammaṃ paṭhitvā)。“āsanā vuṭṭhaheyya”意为从座位起身(āsane nisīditvā)。

在与表示方位的词连用时,以及在方位义中——“ito sā purimā disā”意为从此处(望去),那是东方;“ito sā dakkhiṇā disā”意为从此处,那是南方;“ito sā pacchimā disā”意为从此处,那是西方;“ito sā uttarā disā”意为从此处,那是北方。“avīcito uparibhavaggā”意为从无间地狱到有顶天;“uddhaṃ pādatalā”意为脚底以上;“adho kesamatthakā”意为发梢以下,等等。在方位义中——“puratthimato dakkhiṇato”等,意为从东方、从南方。然而在此处,第七格(从格)义中也会有 topaccaya(tas 后缀)。

所谓“vibhattaṃ”,指自身已分别的事物,通过与其他事物的功德相比较而作分别。在分别的用法中——“yato paṇītataro vā visiṭṭhataro vā natthi”(没有比那更殊胜或更卓越的),“attadanto tato varaṃ”(已调御自我者,比那更胜)。“Kiñcāpi dānato sīlameva varaṃ”(虽然布施中戒为最胜),“tato mayā sutā assutameva bahutaraṃ”(我所听闻中,未闻者更多),“sīlameva sutā seyyo”(所闻中戒为最胜)。以及第六格:“channavutīnaṃ pāsaṇḍānaṃ pavaraṃ yadidaṃ sugatavinayo”(九十六种外道中,最胜者即是此善逝的律法)。

所谓“āratippayogo”,即指表达远离、禁戒之义的用词。其中——“asaddhammā ārati”(远离非法)、“virati pāpā”(禁戒诸恶)、“pāṇātipātā veramaṇī”(离杀生)、“adinnādānā paṭivirato”(离不与取)、“appaṭivirato musāvādā”(未离妄语)。

在清净义的用法中——“lobhanīyehi dhammehi suddho asaṃsaṭṭho”(于可贪染之法清净不杂)、“mātito ca pitito ca suddho”(从母系与父系皆清净)、“anupakkuṭṭho agarahito”(无讥嫌、无可指责)。

在解脱义的用法中——“parimutto dukkhasmāti vadāmi”(我说:已从苦中解脱)、“mutto mārabandhanā”(已从魔缚中解脱)、“na te muccanti maccunā”(他们不能从死亡中解脱)、“muttohaṃ sabbapāsehi”(我已从一切束缚中解脱)。

在因由义中,由于已把握了同形异义,故在因由义的运用上,从一切名词来看——例如‘kasmā nu tumhaṃ daharā na mīyare’(为何你们的幼者不死)、‘kasmā idheva maraṇaṃ bhavissati’(为何死亡即在于此)、‘kasmā hetunā’(以何为因)、‘yasmā ca kammāni karonti’(因为造作诸业)、‘yasmā tiha bhikkhave’(诸比丘,因为此)、‘tasmā tiha bhikkhave evaṃ sikkhitabbaṃ’(诸比丘,因此应如是学)、‘tasmā buddhosmi brāhmaṇa’(婆罗门,因此我是佛)、‘yasmā kāraṇā’(由于何因)、‘tasmā kāraṇā’(因此因)、‘kiṃ kāraṇā’(以何为因)等。第二格与第六格的例子有:‘kiṃ kāraṇaṃ’(何因)、‘taṃ kissa hetu’(那是何因)、‘kissa tumhe kilamatha’(你们为何疲劳)。

‘kena hetunā’(以何因)、‘kena kāraṇena’(以何缘)、‘yena midhekacce sattā’(以此因缘,此处某些众生)、‘tena nimittena’(以此相)、‘tena vuttaṃ’(因此说)等等,这些都是在‘因由义中’使用第三格的例子。

所谓‘vivittaṃ’,意为远离、隔离。在其意义的运用上,如‘vivitto pāpakā dhammā’(远离恶法)、‘vivicceva kāmehi’(确实远离诸欲)、‘vivicca akusalehi dhammehi’(远离不善法)所示。

在量度义中为第三格:‘āyāmato ca vitthārato ca yojanaṃ’(从长度与宽度各一由旬),‘gambhīrato ca puthulato ca yojanaṃ’(从深度与广度各一由旬),‘candabhāgāya parimāṇaṃ’(以旃陀跋伽河为量),‘parikkhepato navayojanasataparimāṇo majjhimapadeso’(从周长量,中国为九百由旬)。

从长度而言,应以善逝拃为标准,制成九拃。

在此处,从“smā hi smiṃ na”等规则开始,在表述“smā”与“so,或者”的场合中

313Dīghorehi。

“Dīgha oraiccete”等:这是指 smā 语尾可有 so 的替代形式。

Dīghaso、dīghamhā,或 [oraso、oramhā],以及第三格:长一由旬、宽一由旬、高一由旬的芥子堆。

与表示“第一”义的前置词“pubba”相结合,称为前结合。这里应当了知,举出“pubba”一词,是为了标示对表示“等”义的前置词“pubba”等的采用;由此,与“para”等词的结合也是如此。例如:“诸比丘,在我正觉之前”、“在此之前曾有”、“从此以后边地诸国”、“从界与性别之后诸缘”、“从此以后另一时”、“从此更上”等。

在表达系缚目的的应用中,对于作为系缚之因的债务,可用第五格,也可用第三格。如:“那人因一百而被国王系缚”,或“那人以一百而被系缚”。

对作为成就之因的功德所作的说明,称为功德说明。在功德说明中,可用第五格,也可用第三格。例如:“国王以主权保护人民”或“以主权”(保护);“他们依戒称赞他”或“依戒”(称赞);“以智慧而心得解脱”等。

在问答论中:“你从哪里来?”“尊者从哪里来?”“从华氏城来。”在此,“论”即是回答。

在少许义中,于非存在之说,具格亦可用作第三格。例如:从少许解脱,或以少许解脱;从极少解脱,或以极少解脱;从困难解脱,或以困难解脱。

在非作者、非作因的使知因中:“由于业已作、已积集、已增盛、已广大,眼识生起。然而此名色并非无因,因为并非于一切处、一切时、一切人都具有同一性故。”

由已生而灭故,是谓无常;以生灭为逼恼故,

是谓苦;因不得自主故,是谓无我。此即三相。

名为“第五种”。

314于因缘义中。

能作自果者,名为因,即作因(能生因)。于因缘义中,亦用第五格(从格),此是替代用法,以因义中已规定用第三格故。由对四圣谛不如实知、不通达、不证悟,便如是长时流转、轮回。以无明为缘,则有行;以行为缘,则有识;……而无明无余离贪灭尽故,行灭;行灭故,识灭;识灭故,……等等。

第六格的意义何在?

315在所属之义中,即为第六格。

那么,什么是所属者呢?

316凡持有某物者,便被称为所属者。

“被执取”即是执取。凡是对某人而言被执取、所属、相关联的事物,相对于那人,此义便称为“所属义”。又,通过“vā”一词的摄持,也适用于与所属者、所忍受者、疾病等相应的关系中。

在此,由于与行为没有直接关联,故不成立行为者的关系。因为所属关系是作为行为与行为者关系的果而被理解的。正如说“国王的人”时,因为国王给予、人接受,所以被理解为“国王的人”。同样地,凡是以侍从等关系、或物品关系,或以邻近、集合、部分、变化、所作、状态、种类、性质、行为等方式归属于某人,于这一切中,作为关联基础、处于简别地位、通过三种方式而来的意义,都应被理解为名为“所属者”。

文中也说:

因行为与行为者而生起,

此是以‘有’为因的;

所谓‘关系’,所指的正是这个含义,

此处安立第六格。

因为关系即是对他者的依存,

故应知此处为第六格。

就所依、所住、所趣而言,

而非从所差别者等方面来说。”

首先从能差别者来说:例如“国王的人”。在此,“国王”将此人从其他主人那里区别开来、予以排除,故为能差别者;此人由此被区别,故为所差别者。如此,在一切处,当与所差别者相关时,第六格正是从能差别者而有。

以物品为关系:例如“我有大量财富,帝释,这是他的份额”、“比丘的钵与衣”。

以邻近为关系:例如“芒果林的不远处”、“涅槃的附近”。

以集合为关系:例如“黄金的堆”、“比丘们的集合”。

从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而言——如“人的头”、“树的枝”。

从变化的关系而言——如“黄金的制品”、“炒谷的粉末”。

从因果关系而言——如大麦的芽、云的声响、他的众多儿子、以及诸业的果报与异熟。

在状态关系中——诸蕴的显现、诸蕴的老化、诸蕴的坏灭。

在出生关系中——人的存在、人的出生。

在属性关系中——如黄金的色泽、如来的色泽不会耗尽、佛陀的功德音声、花的香、果的味、心的触、工匠们的技艺、没有百数、一把芝麻、它们的结合、关节的解脱、关于如来的智慧巴拉密、或过去行、你的乐、你的苦、心的思虑生起、智慧的显现、色的轻快性、色的柔软性、色的积集。

在动作关系中:脚的抬起或放下、手的弯曲、脚的伸展、诸界的移动、诸界的停留、坐或卧。同样地,他的名姓等、他的原因、他的父母、在他面前出现、在他后面、城的南方、雨季的第三个月、无他的譬喻、财神的供品等。

从位置而言,此处的替换是:o 变为 ava。

从增音而言,如 puthassa 的增音等。

在主人关系中——如‘诸天的帝释’、‘众兽之王’。

在应被……等关系中——应被大统帅们激怒、应被哀嚎、应被叫喊,对提婆达多感到痛苦,他的病生起,给染衣工布,对妄语的羞愧等。

此外,还有‘在某些地方,第三格与第七格’的规则。

317第六格也是如此。

有时,第六格被用来表示第三格和第七格的意义。

在表示祭祀所用的工具时——如“以花供佛”或“以花献供”,“以酥供火”或“以酥献供”。

「顺利善法的修习」——将谷类粥煮熟盛满,此处『粥』之意即是如此。正是这种饱满的身体,观照着不同的污秽,饱满如同黄金与璀璨的金子,而愚痴者却充满恶意。

接下来是同义及无垢等之义:等同于父亲,或被父亲视为等同;相似于母亲,或被母亲视为相似。他因何而满足?即以彼而满足的意思。对他而言,这样的满足便已足够。

于作者及过去分词之义:如「迦旃延之腰美」,或由迦旃延(而美);国王所认可,或被国王所认可;同样地,国王所敬奉、国王所礼敬、国王所恭敬、国王所尊重。「诸比丘,若人未受用身至念,即未受用不死。」等。

第七格之义及“善”等词之关联——善于歌舞的四类女子,你善于车的支分与随支,善于道,善于非道。尊者,确有殊胜的夜叉,对世尊有净信,一日三次,或于一日中三次,一月二次等。

有时亦说为第六格。

318以及第二格与第五格的。

在表达第二格与第五格的意义时,有时亦使用第六格变位。

在第二格的意义以及与及物动词的过去分词相关联时——他们成为他的宣说者,业的猛然作者,不死的施与者,破裂者的连结者,和合者的促成者,众生的觉悟者;无有业的造作者,亦无有果的受者;不欺诳世间;不作诸恶即是乐;由四大种所成之净色;无统治者而贪著衣服,稀有;无牧牛人而挤牛乳,稀有。

同样,在sari等词的宾语意义上——“忆念母亲”可用属格,亦可用宾格;无任何人忆念他们;诸有情以业为缘;“欲求儿子”可用属格,亦可用宾格。

对于karoti等词作对格之义——对格指“行”,“水回流”,“回流于水”,“茎回流”,“回流于茎”。

第五格(从格)表示衰退、怖畏之义——不听闻法者从法衰退,我岂会怖畏彼乐?一切悉畏杖,一切悉畏死,怖畏四种毒蛇等。

“某处”之义为何?即:深奥论说之作者,适时说法者,随喜他人功德者,觉悟诸谛者,造作席垫者,宰杀牲畜者。

同样地,在陈述完成等情形时也是如此——例如:“为求安乐而造了住处”、“已造车的人”、“已作车的人”、“已编了席垫后”、“正在编席垫”、“正在被造的席垫”、“正被制作的席垫”等等。

第七转声应把握何义?

319319. 位格表处所义。

处所作格为第七种格变化。

何为处所?

320凡能承载彼者,即是彼之处所。

“依托”即“依止于此”之义,也就是处所、所依。对于与作者、业相联系的坐、煮等行为,以作为其立足处之义而成为依托者,此即称为处所的行为格。

例如:“提婆达多坐于席上”、“在锅中煮饭”。在这里,由于席与锅承载了作者提婆达多和作为业的米,因此说它们承载了与之相关的坐与煮的行为。

而此处所又有四种:遍满处所、近依处所、邻近处所、范围处所。

其中,“遍满”者,指整个依处为所依物所遍满,而所依物亦遍入、安住其中。例如:“芝麻中有油”、“谷粒中有水”、“凝乳中有酥油”。

所谓“近依”者,即种种各自成就的法,在某处依近依而相接近,且所依者于中附着、安住。例如:“僧团坐于座上”、“在锅中煮饭”、“罐中有水”、“立于远处”、“立于近处”。

所谓“邻近依止”,是指以邻近之名称说邻近之处,借以表明其依于彼处而安立的依处义。例如:“声音住在恒河边”,意思是声音在恒河附近;“世尊住在舍卫城祇园”,意思是世尊在舍卫城附近。

所谓“领域依止”,是指因为在别处不存在,或者被限定于某一范围,而假立为依止的状态。例如:鸟飞于空中,人行于地上,鱼游于水中,倒于脚下,心乐于恶,净信于佛教,以智慧为善,精通于律,于母亲善,于父亲精通等等。

而且,应知这所有的依止,不论就主要方面而言,还是就假立方面而言,都是行为的立足处,因此都称为“处所”。

而这也曾说:

行为、作者与所作,

凡于其处得安立;

此即名为‘处所’。

于遍满中,等分为四种。

遍满者,喻如芝麻油等,

近触者,喻如席垫;

若论邻近依止,则如恒河等;

虚空被视作其领域。

这是‘第六、第七’所摄的范围。

321当与 sāmī(主人)、issara(主宰)、adhipati(统领)、dāyāda(继承人)、sakkhi(见证人)、patibhū(担保人)、pasūta(牧者)、kusala(善巧者)这些词连用时。

当与 sāmī(主人)、issara(主宰)、adhipati(统领)、dāyāda(继承人)、sakkhi(见证人)、patibhū(担保人)、pasūta(牧者)、kusala(善巧者)等词连用时,既可用第六格变格,也可用第七格。两种格均可使用。

牛的主人(gavaṃ sāmi)与牛群中的主人(gosu sāmi);牛的主宰(gavaṃ issaro)与牛群中的主宰(gosu issaro);牛的统领(gavaṃ adhipati)与牛群中的统领(gosu adhipati);牛的继承人(gavaṃ dāyādo)与牛群中的继承人(gosu dāyādo);牛的见证人(gavaṃ sakkhi)与牛群中的见证人(gosu sakkhi);牛的担保人(gavaṃ patibhū)与牛群中的担保人(gosu patibhū);牛的牧者(gavaṃ pasūto)与牛群中的牧者(gosu pasūto);牛的善巧者(gavaṃ kusalo)与牛群中的善巧者(gosu kusalo)。

322在简别(niddhāraṇa)义中亦然。

取出而持立,即是简别。即依种类、性质、作用、名称等,从集合中将一部分区分出来。当此简别义被领会时,从表示该集合的词语词干,可有第六格变格,亦有第七格。

例如:众人中,刹帝利最为英勇(manussānaṃ khattiyo sūratamo),在众人中,刹帝利最为英勇(manussesu khattiyo sūratamo);诸牛中,黑牛乳最丰(kaṇhā gāvīnaṃ sampannakhīratamā),在诸牛中,黑牛乳最丰(kaṇhā gāvīsu sampannakhīratamā);诸行人中,奔跑者最快(addhikānaṃ dhāvanto sīghatamo),在诸行人中,奔跑者最快(addhikesu dhāvanto sīghatamo);尊者阿难是诸阿罗汉中的一位(āyasmā ānando arahataṃ aññataro ahosi),或在诸阿罗汉中(arahantesu vā),等等。

323在不尊敬(anādara)义中亦然。

当表达不顾义时,从表示行为主体的词干,可加第六格变格,亦可加第七格。例如:不顾不愿出家的父母在哭泣而出家(akāmakānaṃ mātāpitūnaṃ rudantānaṃ pabbaji);或在父母哭泣时出家(mātāpitūsu rudantesu pabbaji)。

他敲击着,那人却不回转。

尸毗王注视之时

死神将他带走

大众注视之时

324第324条:第七格用于表示业、作、因、相等意义。

在表示业、作、因、相等意义时,名词词干后加第七格语尾。

表示“业”的意义:向比丘们敬礼,亲吻头顶后,抓住男子的手臂后。

具格之义——用手乞食,用钵乞食,沿道路行,他也应当教导我,我以顶接受。

因相之义——豹因皮而被杀,象因牙而被杀;于微细过失中见怖畏者;故意妄语犯波逸提。妄语之相即是妄语之缘,这是其意义。

“第七格”是总标。

325第三百二十五条:亦表与格。

表与格的意义时,名词词干后也可使用第七格语尾。如:施予僧团有大果报;乔达弥!你施予僧团吧;当你施予僧团时,我也同样受到恭敬。

有一女子,将稻草制成的花环,供养于塔庙后;

她获得了金制的花环,以及觉支花环。

326326. 在从格的意义上。

在从格的意义上,从词干生起第七格语尾。例如:在芭蕉林里,人们保护象群。

327327. 在时间与状态的意义上也是如此。

所谓时间,即指瞬间、刹那、片刻、须臾、上午等;所谓状态,即指动作。而此处所说的状态,特指以其他动作为其特征。在时间义、状态特征义和状态本身义中,从名词词干生起第七格语尾。

就时间义而言:上午时去,傍晚时来;非时下雨,应时不雨;从普沙月过后三月为卫塞月;由此劫过十万劫时,具眼者出现于世。

就‘状态’的特征而言:于比丘众进食时前往,食毕即归;于母牛挤乳时前往,挤毕即归。舍利弗,当菩萨诞生时,此一万世界震动、大震动、剧烈震动。

石块、砂砾、碎瓦、树桩与荆棘,

当世间导师行走时,一切道路皆自避开。

此有故彼有,等等。

328328. 在表示‘近’、‘殊胜’、‘自在’的词语中。

此规则由两部分组成。与表示‘殊胜’义及‘自在’义的‘upa’、‘adhi’等词连用时,若表达‘殊胜’、‘自在’之义,则名词词干后生起第七格语尾。

在‘殊胜’义中——‘upa khāriyaṃ doṇo’,意为‘一桶比一箩更殊胜’。同样,‘upa nikkhe kahāpaṇaṃ’;‘adhi devesu buddho’,意为‘佛陀比诸天更殊胜’,即较之三种天——世间天、化生天、清净天,一切知佛陀更为殊胜。

在‘自在’义中——‘adhi brahmadatte pañcālā’,意为‘般阇罗人以梵授为自在主’。

329329. 于‘装饰’及‘热切’之义,用第三格。

当要表达“装饰”与“热切”这些含义时,从名词词干生起第三格和第七格。此处,maṇḍita一词表“清净”义,ussukka一词表“热切”义。以智而清净、于智中清净,以智而热切、于智中热切的善士。

作因有六种,依名称而立,则有二十六种;

业有七种分类,作者有五种。

“工具”有两种,“给予对象”则许为三种;

“来源”有五种,“处所”则有四种。

而“格”依主格等,共有八种。如所说:

体格、对格、工具格、与格、

从格、属格、处格,以及第八呼格。

如是,于《词形成就》中,作用品

第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