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3. 具抉择数名名词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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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三、带抉择的数词名词性词形表

此后,我将宣说数词的名词系列;

以便与地界等所生色法及其他色法相配合。

此前,我们已讲说一、二、三、四等数词代名词的名词词形表。今且置之一旁,为与地界等所生色法及其他色法相配合,于此宣说五、六、七等非代名数词的名词词形表——

数词“五”的词形有 pañca、pañcahi、pañcabhi、pañcannaṃ、pañcasu,应按七种格的变化来了解。如“五大种”“五能胜者”“五男子”“五地”“五女子”“五大种(中性)”“五心(中性)”等,一切处皆可如此相应配合。“六”的词形有 cha、chahi、chabhi、channaṃ、chasu,也作 chassu。如经中所说:“世间依六而生起,依六而结交亲善。”“七”的词形有 satta、sattahi、sattabhi、sattannaṃ、sattasu。“八”的词形有 aṭṭha、aṭṭhahi、aṭṭhabhi、aṭṭhannaṃ、aṭṭhasu。“九”的词形有 nava、navahi、navabhi、navannaṃ、navasu。“十”的词形有 dasa、dasahi、dasabhi、dasannaṃ、dasasu。同样,“十一”也如此。“十二”有 dvādasa、bārasa。“十三”有 terasa、tedasa、teḷasa。“十四”有 catuddasa、cuddasa。“十五”有 pañcadasa、pann

数词“十九”的词形有 ekūnavīsati、ekūnavīsaṃ 等。例如“十九比丘站立”“看见十九比丘”,同样应配合“女子”“心”等词。又如“以十九比丘说法”“以十九女子所作”“以十九心所作”“给十九比丘衣”“给十九女子财”“令十九心欢喜”“从十九比丘离开”,也当类比配合“女子”“心”。“属于十九比丘的财产”同样配合“女子”“心”。“在十九比丘中安立”同样应配合“女子”“心”。此外,“十九”还有 ekūnavīsati、ekūnavīsatiṃ、ekūnavīsatiyā、ekūnavīsatiyaṃ 等形式。

数词“二十”的词形有 vīsati、vīsatiṃ、vīsatiyā、vīsatiyaṃ,又有 vīsa、vīsaṃ、vīsāya、vīsāyaṃ 等形。同样适用于“二十一”“二十二”、bāvīsa、“二十三”“二十四”等数。“三十”的词形有 tiṃsa、tiṃsaṃ、tiṃsāya、tiṃsāyaṃ。“四十”有 cattālīsa、cattālīsaṃ、cattālīsāya、cattālīsāyaṃ,亦作 cattārīsa 等形。“五十”有 paññāsa、paññāsaṃ、paññāsāya、paññāsāyaṃ,另有 paṇṇāsa、paṇṇāsaṃ、paṇṇāsāya、paṇṇāsāyaṃ。“六十”有 saṭṭhi、saṭṭhiṃ、saṭṭhiyā、saṭṭhiyaṃ。“七十”有 sattati、sattatiṃ、sattatiyā、sattatiyaṃ,也作 sattari 等形。“八十”有 asīti、asītiṃ、asītiyā、asītiyaṃ。“九十”有 navuti、navutiṃ、navutiyā、n

此外,数词形式还应以其他方式了知,例如 ekūnavīsehi、ekūnavīsānaṃ、ekūnavīsesu。由于在有些地方见到“channavutīnaṃ”等数词形式,一部分语法学家总是将 ūnavīsati 一词用作单数语尾的阴性词;另一些则说“vīsati 等直至 navuti 都是单数语尾的阴性词”。然而又有人言——

于数词及所计数中,vīsati 等词为单数;

当有二或多数的计数义时,它们则为阴性词,乃至 navuti。

此处应舍弃双数用法,因佛陀的教语中并无双数。就所有这些词而言,某些说法与部分圣典文句相合,某些则不相合。如vīsati、vīsaṃ、tiṃsaṃ等计数的词,在圣典中也可见复数形式的用法;且在迦旃延语法中,亦显示它们具有双数词形的来源。因此,应依可能的情况与圣典的用法,了知它们于阴性中为单数词尾,一如atthi与natthi二词。

因为atthi与natthi二词为不变词,故于单数、复数中皆得使用,如“有儿子们,有财产。没有与自我相等的爱。没有沙门、婆罗门”等句中。此二词虽无性别,然于某些处也见阴性形式。因为于阿毗达摩中,法将、随法轮转者、善巧言辞且成就善巧言辞的论师,曾示现“atthiyā九种、natthiyā九种”这样的单数词尾阴性形式。因此,对于vīsati、vīsatim等词,亦应依可能的情况与圣典的用法,了知它们于阴性中为单数词尾。

对此,有些论师认为“以因、以增上”(hetuyā adhipatiyā)应视为性别的倒错而取义。依其义,则应确立为阳性形态“于因(hetumhi)、于增上(adhipatimhi)”,其义即“于因缘、于增上缘”。或者,“以因、以增上”此二语,应当视为与阳性形态相应的阴性形态而取义,因为有如“因(hetuyo)、有情(jantuyo)”等阴性形态与阳性形态相应的情况被见到;然而,“以有、以无”的说法是基于性别的倒错而说,故不应取,因为“有”与“无”二词不依性别而定。由于“有”与“无”二词,于三种性别中皆不归属。其中,“有”字依动词及助词而分别,如“存在(atthi)、实有(santi)、具有(saṃvijjati)、有牛奶(atthikhīrā)、婆罗门女(brāhmaṇī)”等;而“无”字则唯依助词而分别。如此,对“有”、“无”词及助词,依性别与数等作说明是合理的,因为它们并不依阴性等性别及单数等数而转起。以上已说。

于三性中相同,于一切格中亦然;

于一切数中而不变者,即是不变词。

于此或有疑:贤友,依“有、能、可得,这些属第一格”之说,可知“有”字与第一格相合;既如是,何故复说“于三性中相同”等耶?诚然,“有”字与第一格相合,而“无”字亦因随“有”字之词尾规则而被摄持,以他们为成对之词故。然此“于三性中相同”等之说,乃就称为前缀与助词之无数量词而言,非就个别有数量之词。以此,于获得“无数”与“不变”之名之前缀与助词中,一切前缀皆随顺一切格与一切数;而助词中,有者随宜契合第一格等,有者则不相契合。其中,凡依某方面契合某格者,即随顺该方面之数。盖于前缀与助词中,不可单独得出“此是某数”之说,唯依总括而摄之义,由古师说“于三性中相同”等。迦旃延阿阇黎亦为晓此义而说“与一切相同之前缀、助词等”。何以故?非由“贤友”一词能得一切格,唯因表达呼唤之义,仅得单数与复数之第一格耳。此乃我等之见解。

然而,有些人主张一切助词都脱落一切格词尾,这种观点不应采纳。因为依据“atthi, sakkā, labbhā——这些属于第一格。Divā, bhiyyo, namo——这些属于第一格与第二格”等说法,以及仅为填补音节而不具格变化的助词如atha, khalu, vata, vatha等的说法来看。对此也可能有这样的疑问:“贤友,既然存在不具格的助词,那么‘有’与‘无’应当说明为无格,为何却以带格的形式说明为‘有之九、无之九’呢?因为不可能在没有格的情况下说明其意义。”

如果这样,从“atthi, sakkā, labbhā这些属于第一格”的说法来看,“有”(atthi)与“无”(natthi)二词理应仅依省略的第一格而说明为第一格,既然如此,为何不那样做,却依第七格词尾说明为“有之”(atthiyā)和“无之”(natthiyā)呢?诚然,“有”与“无”本应仅作为与第一格相合来说明;然而,在阐明“有缘九、无缘九”这个意义时,第一格没有位置,唯有第七格才适用,因此才说“有之九、无之九”。如此一来,当“有之”、“无之”二词带第七格词尾得以成立时,它们带第三、第四、第五、第六格词尾也就自然成立。因此,对于“有性”(atthibhāvo)、“有性”(atthitā)等词,也不应误解为“atthiyā的状态是bhāva,故为atthibhāva;natthiyā的状态是bhāva,故为natthibhāva;atthiyā的状态是tā,故为atthitā”这样的复合词与派生词解析。我们所说的,不应被指责为“违背巴利”,因为这是随顺巴利的道理而说的。

就算如此,贤友,为何对“有之(atthiyā)、无之(natthiyā)”作阴性说明呢?助词与前缀不是不依性别分类的吗?确实,然而此处极为微细,尽管如此,我等唯依先贤之力而作决断。正如“二十”等数量词,从其自身形貌而言虽非表达阴性,但如表达阴性的“藤(latā)、母亲(matarī)、妇女(itthī)、粥(yāgu)、妻子(vadhū)”等词一样,其阴性形态被语法学者所认可;同样,“有”与“无”虽非表达阴性,但其阴性形态于某些处亦被正法学者所认可。因此,具寿法将(Dhammasenāpati)说“有之九,无之九”。或者,应将“有之、无之”视为脱离性别而带第七格词尾的助词词,于此不应受责难,先贤并未说过此类助词词,因此此语应被舍弃。

在胜者的教语中,确实可见许多种类的小品词,尽管诸师未曾一一指明;也不应就‘hetuyā, adhipatiyā, atthiyā, natthiyā’等词,生起‘这些是不雅之语’的诤论。因为,凭借不可思维的威神之力、由波罗蜜功德所成就的无碍智,将一切所知领域如同掌中庵摩罗果般现观而知的佛陀,其教语中绝不可能出现类似他人的粗言劣语。难道不是吗?——‘hetuyā, adhipatiyā, atthiyā, natthiyā’这些词,只因出自舍利弗长老之口,便被你们弃置不论了吗?实际上,如来在三十三天宣说阿毗达摩时,这些词句并未出现;既然如此,你们为何又称之为‘佛语’呢?那确实就是佛语。因为如来将法理传授给了具寿舍利弗,而这位已得无碍解、如同本师一般的上首弟子,从本师处领受法理之后,便安立了这些词句。事实上,所有证得无碍解的圣者都不会说出错误的语法,因为他们精通于语法分析;因此应当了知,这是他人无法企及的领域,是圣者的表达方式。

现在说明‘百’等名词的词形变化系列:

sataṃ, satāni, satā。sataṃ, satāni, sate。satena, satehi, satebhi。satassa, satānaṃ。satā, satasmā, satamhā, satehi, satebhi。satassa, satānaṃ。sate, satasmiṃ, satamhi, satesu。同样地,sahassaṃ, sahassāni 等当如此类推。dasasahassaṃ, satasahassaṃ, dasasatasahassaṃ 亦依同一方法。此处用法为:‘sataṃ bhikkhū(一百比丘),sataṃ itthiyo(一百女人),sataṃ cittāni(一百心)。bhikkhūnaṃ sataṃ(比丘们的一百),itthīnaṃ sataṃ(女人们的一百),cittānaṃ sataṃ(心们的一百)。’千等亦依此方法。此外,另有其他形式的音声形态。koṭi, koṭī, koṭiyo。应依‘ratti’的变格方式。

从‘一’开始,到‘十’组所运行的范围,

诸师说:那仅是‘以所数为主要’的数词。

从二十直到百,这样的数词则不然;

他们将此解释为“以数为要”及“以所数为要”。

再有:

从二十至俱胝,此数词即

被指称为‘以数为主要’和‘以所数为主要’。

正如可见这样的巴利文句:‘舍离八十俱胝财富而出家’以及‘漏尽者、离垢者,有百俱胝之多’。

然而,为令智者获得微细智慧,我将在阐明所有数词形态的同时,援引附有注释的《优陀那》经文段落,以及其他经文段落与注释书文句,加以说明——

维沙卡,凡是有一百所爱,便有一百苦;有九十所爱,便有九十苦。凡有八十……七十……六十……五十……四十……三十所爱,便有等量之苦。凡有二十所爱,便有二十苦;有十、九、八、七、六、五、四、三、二、一所爱,便有等量之苦。

此处,“一百所爱”即一百个应被爱的对象。也有人读作“一百个所爱”。在此,从一到十,侧重所计之物,故巴利文中出现“凡有十个所爱,则有十苦”等句。然而,有人读作“凡有十个所爱,则有十苦”等,此读不妥。从二十到一百,既侧重所计之物,亦兼顾计数之词,故彼处同样侧重于所计之物,而有“维沙卡,凡有一百所爱,则有一百苦”等巴利文句。再者,所有句式皆应读作“凡有某所爱,便有某苦”,而非“……的苦”。因世尊于一次开示中,教法唯有一味。是故,巴利文句当如上所述来理解。此为附有注释的《优陀那》巴利文段落。

今引另一段巴利经文及注释文如下——

百头象、百匹马、百辆骡车,

十万名佩戴宝珠耳环的少女,

尚不及一位迈步者的十六分之一。

巴利文中,此处“百头象”等是被限定的词语,“千”是限定词。因此,应将“百”字与“千”字相连,而以“象”等作为附属成分来理解其义:十万百头象、十万百匹马、十万百辆骡马车、十万百名佩戴摩尼珠宝与耳环的少女。这是以被计数者为主体来取义。若以计数词为主体,亦可如此理解其义:“象,有十万百;马,有十万百;骡马车,有十万百;佩戴摩尼珠宝与耳环的少女,有十万百。”此理在其他类似之处亦可类推。注释文说:“喜马拉雅山高五百由旬”。此处,应将“五”字与“百”字相连,如同“没有百贝”的情况一样,以计数词为主体来理解其义:“喜马拉雅山高五百由旬”。“五百”一词在此因为表示距离的连续关系而用作业格。此理在其他类似之处亦可类推。“百”这个词,在“我是百,我是千”等句中为单数;在“此处有百辆战车,随行者皆具威名”等句中则为复数。同样,“千”等数词也可有单数与复数之用法。例如,“更有十万夜叉侍奉于他”一句中,“十万”为单数。“他将有逾千之子”一句中,“千”应视为复数。

在十万劫与四不可数劫中,

有座名为阿摩罗的大城,它壮丽悦目,令人心旷神怡。

此处,“kappe ca satasahasse caturo ca asaṅkhiye”是属格意义的业格复数,因此应当理解为“在十万大劫与四不可数劫之顶”,其中的“之顶”是省略词。其义即为“在超过十万大劫又四不可数劫之顶”。此理亦当类推于其他类似之处。

十万劫与四不可数劫中,

其间所行的一切,皆为菩提资粮。

原句。此处因持续关联,“劫”字为业格复数。“十万劫”因与“劫”字相关,故为阳性业格,亦为业格;与“劫”字是同位关系。“又四阿僧祇”亦因持续关联,为业格复数。然而是谁的阿僧祇?由于未提及他者,而“劫”已说,依文脉可知即“劫的阿僧祇”。因为舍弃已说之词而另取未说之词,是不合理的。“又”字有总摄之义,即“大劫之四阿僧祇及十万大劫”。此理亦应适用于其他类似情形。

原句:“数千瓮,及众多百坛。”此处“瓮”字实为属格义,即“瓮的”;此乃以属格义而作主格使用,意为“瓮的数千个”。而“及众多百坛”即“坛的众多百个”。此处应见到字尾脱落现象。此理亦适用于其他类似情形。

一万及二万之众,于法得现观;

一二人之现观,其数实不可称计也。

经文中,此处所说的“一万与二万”,是指一万众与二万众。“法现观”,即是对四圣谛的通达。而“一二者”,是举其首数以作说示,意谓:按照“一人、二人、三人、四人……乃至十人”等次第类推,其数不可称计。此一理趣,于其他同类情形之处,亦当如此通晓。

四十万众,具六神通,有大威神力者;

常时围绕世间解者燃灯佛。

诵文。此处“四十万”一语,由于词性差异,与“六神通”“大神力”此二词构成同位关系。因为在类似情形中,表示不可数之词亦为中性,故“四十万”“六神通”“大神力”此三词为同位关系。或者,“六神通大神力”可视为以属格意义用作主格表述,即“六神通之大神力者”。若依此义,则“四十万”为数词。于“三十万盛装女子”等情形中,亦应适用此理。如“他们七百妻,又七百婢女”之诵文。此处“七百”应视为中性词“七百”,而非阴性词。因为“七百”正如“五种异熟心”等,为中性词形。事实上,阴性之“百”词并不存在,阳性亦然。若“百”词有二性,则应有如puriso、kaññā等以o结尾阳性、以ā结尾阴性之词形。然“百”词并无此二种词形,故知“百”词唯是中性。

然而,尊者!“他们七百尊贵天女”中,“百”词岂非显现为阴性?非也,唯是中性。然而,尊者!岂非与“天女”一词为同位关系?诚然,是同位关系,然仍唯是中性。因为在数目范畴中,同位关系并非决定因素。正如“此伊师耆利山中,曾有五百独觉佛久住”一句所示,中性词与阳性词可构成同位关系,故“他们七百尊贵天女”中,亦应知“七百”唯是中性。于“施七百象”等中,“百”词亦唯是中性。此理亦适用于其他同类情形。

经文云:‘以九千万众,围绕大牟尼。’此处应依所计数与数目之侧重,取义为‘以九千万比丘’或‘比丘之九千万众’。此理亦应适用于其他同类情形。

经文云:‘十万年,彼大仙之寿命。’此处‘十万年’因表时间之持续关联,而为业格。同样地,于‘一万年,彼住于在家’之经文中亦然。此理亦应适用于其他同类情形。

经文云:‘从此十万劫,导师出现’,以及‘从此九十一劫’之经文。此处‘十万劫’意为十万劫之顶点;‘九十一劫’意为九十一劫之顶点,应依属格与处格之义来解此处格。正如‘于世尊处修梵行’中,处格之义被解作‘于世尊之近处’的属格与处格之义。此理亦应适用于其他同类情形。

若彼处有千、百、那由他数,

于林中猛兽,我等无些许恐惧。”

巴利文。此句含义如下:若彼处森林中有猛兽之千百、百数、那由他数。或者,“sahassāni satāni”即百千,若猛兽有百千与那由他数,即使有如此多的猛兽,“koci”意为“任何一处”。因为“koci”一词,如同“ko te balaṃ mahārājā”中的“ko”字,用于“何处”之义,此说明是依处格。由此应取义为:“在任何一处、任何地方、对于任何猛兽,乃至对于一只猛兽,我们都没有恐惧。”或者,“koci”意为“些许、微少”。此处“vāḷesu”是处格表原因。即“因猛兽之故,我们毫无微少恐惧”。此理法可类推于其他类似之处。

一切百千,三十六周圆;

复有十千,及三百五十。”

注疏文。此处,由于在音声上,具有相同格、性、数的词,或具有不同格、性、数的词,若意义相同,即使相隔甚远,也会有同一关联;反之,即使位置相近,也无关联。因此,“sabbaṃ”(一切)应与“parimaṇḍalaṃ”(周圆)关联,“chattiṃsā”(三十六)则应与“satasahassāni”(百千)关联。此理在其他类似之处,亦可类推。

二十万,与四那由他;

依此厚度,而计此大地的体量。

注疏文。此处,“duve”(二)是修饰语,“satasahassāni”(百千)是所修饰的词语。同样,“cattāri”(四)是修饰语,“nahutāni”(那由他)是所修饰的词语。因此,“satasahassāni nahutāni ca”(百千与那由他)这些词,被“duve cattāri”(二、四)所修饰,从而表明“二十万、四那由他”的义涵。即便如此,像“duve”这样的数词与“satasahassāni”这样的数词之间的同位关系,并不被古德们所认可。因为,如同在“duve puthujjanā vuttā. Satasahassaṃ bhikkhū”(说二凡夫、百千比丘)等句中,由于所修饰的是实体性词,同位关系可以成立;而在“duve satasahassāni”(二十万)等句中,由于所修饰的并非表示实体的词,同位关系并不成立。因此,在此类情形中,不应期望有同位关系,因为这不合道理。若问:若是如此,那如“kusalā, rūpaṃ, cakkhumā”(善、色、有眼)等词,岂不是彼此之间毫无关联?答:并非如此,因为它们正是凭借修饰与被修饰的关系

其中,“ettakaṃ”(如此量)是表量度之词;“bahalattena”(以厚度)则是修饰语中的具格。两者共同显示这样的意义:“此大地以厚度计,为二百千与四那由他由旬,如此被量度计算。”“ettakaṃ”一词,与“duve satasahassāni cattāri nahutāni ca”(二百千与四那由他)或与“vasundharā”(大地),皆不应视为同位关系。因为“ettakaṃ”是抽象中性词,在语法学中称为副词,其义为“以此量度”。再者,“duve satasahassāni cattāri nahutāni ca”等词与“vasundharā”也不应视为同位关系,因为它们如同“bhikkhūnaṃ sataṃ”(比丘之百)中的“sata”一词,仅是数字的表达。因此才说“ettakaṃ”。而“saṅkhātā”(被计算)与“ayaṃ”(此)则与“vasundharā”可得同位关系。凡此一切理法,可类推于其他类似之处。

此处有十道白色条纹,美观悦意;

六道褐色,十五道,黄色者十四道。

此处,“六黄褐色与十五”意为六与十五,应理解为二十一条黄褐色条纹。

同样地:

他也有众多儿子,我听说他们同用一名;

八十、十与一,名为因陀罗,具大威力。

此处本应说“九十一”,却说为“八十、十与一”。因圣典具有巧妙的音声构造,于其他类似之处亦当依此理趣。

“三十人、九十人,皆心意专一;

我遍行此大地,全然不见可与他们相等之人。

此处说“三万零九百三十人,即三十与九十”。但不应将这里的“三十、九十”理解为省略了“三十”后面的“千”字和“九十”后面的“百”字。如果这样理解,那么任何地方都可以造出类似的音声组合;而造出这样的音声组合之后,听者若不依靠教导便无法了知含义,因此不应这样理解。而应这样理解:“三十、九十”是世间约定俗成的用语。约定俗成的用语,那些已掌握此约定的人一听便能了知,无需教导。因此,不论是梵授王宣说时,还是导师引述此语时,所有人都能不由教导而了知此语的含义,应作如是理解。

正是三万,又九百。

名为“三十、九十”者,出自《隧道本生》。

因为圣典中既有种种理趣,亦含不可思议之义;

以及含义甚深的世俗语,由具足悲愍者所宣说。

因此,智者对于附有义注的、深奥的胜者教说,

应常领受教诫,如理恭敬地亲近依止。

因为缺乏师长教诫者,不能获得义理的精髓。

缺少义理精髓者,便从正法退堕。

获得师长教诫者,则具足义理精髓;

护持正法者,不会从正法退堕。

因此,为了正法,我连数序次第也予以宣说;

它们具足应用,依于相应,并带有对义理的决断。

如是,在九分教及附有义注的三藏之语言表达中,为诸智者

为成就善巧而造的《声导论》中,

这是带有决断的数词名词性词列分别。

第十三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