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4. 义三种分别

66 段

十四、义格分别

地界与由彼所生之色,此二。

我等已精勤,详述此一切。

现在,依其威力,我们将宣说殊胜的义格分别。

此处为义理提取,及以“tum”等结尾、以“tvā”等结尾之三者。

因此,先导出从地界所转起的“bhūta”一词的义理提取——

于蕴、有情、人、存在及界中,

“bhūta”一词,可用于漏尽者与树木等义。

智者应知,“bhūta”一词亦用于“生起”之义。

若带前缀,此词可用于广大、轻蔑与摧毁等义。

用于失败、感受,以及名称的显露。

此已说明:bhūta一词见于五蕴、人、界、存在、漏尽者、有情、树木等中。如“诸比丘,你们观此‘为已生’”等处,此词见于五蕴。“凡在此处,已生之众聚集”中,指非人。“诸比丘,四大为缘”中,指界。“于存在者,波逸提”等处,指存在。“凡应时死之鬼”中,指漏尽者。“一切已生者,将于世间舍弃积聚”中,指有情。“于损害草木”中,指树木等。此为《根本法门经注》之语。在复注中,以“等”字摄取了生起等义。此又说明:“已生、已有、已作”等中,bhūta一词见于生起。带有前缀者,如“圣者广修福德”等处,见于广大。“多为诸比丘所轻贱之相”等处,见于轻蔑。“生于麻衣者”等处,见于施设。“已制伏魔、已胜战斗”等处,见于摧毁。“此裸形者波提迦子,实为败亡之相”等处,见于失败。“已领受苦乐”等处,见于感受。“显现而了知”等处,见于显露。当知这一切,皆由“树木等”之“等”字所摄。

今当说明不定式(tumanta)之词:

bhavituṃ、ubbhavituṃ、samubbhavituṃ、pabhavituṃ、parābhavituṃ、atibhavituṃ、sambhavituṃ、vibhavituṃ、bhotuṃ、sambhotuṃ、vibhotuṃ、pātubhavituṃ、pātubbhavituṃ 或 pātubhotuṃ。这些是不及物动词的不定式(tumanta 词)。

paribhotuṃ、paribhavituṃ、abhibhotuṃ、abhibhavituṃ、adhibhotuṃ、adhibhavituṃ、atibhotuṃ、atibhavituṃ、anubhotuṃ、anubhavituṃ、samanubhotuṃ、samanubhavituṃ、abhisambhotuṃ、abhisambhavituṃ。这些是及物动词的不定式(tumanta 词),所有这些都仅用于纯粹施事者(suddhakattari)。

如“bhāvetuṃ、pabhāvetuṃ、sambhāvetuṃ、vibhāvetuṃ、paribhāvetuṃ”等,是用于使役施事者(hetukattari)的不定式(tumanta 词)。所有用于使役施事者的 tumanta 词,都必定是及物的。以上为总说。

其中,对于意义相同的词,应择取一词为例子以解释:bhavituṃ 意为“存在、知道、显现、获得自性”。依此处所说的方法,其余 tumanta 词的解释亦应详细展开。所有 tumanta 词皆用于第四格(目的格)的意义,如“tvaṃ mama cittamaññāya, nettaṃ yācitumāgato”(你知我心,为乞眼而来)中那样。因为 yācituṃ 的意义即是“为了乞求”。因此,bhavituṃ 等词的意义也应理解为“为了存在”、“为存在故”或“为存在”等。再者,如“nekkhammaṃ daṭṭhu khemato”(见出离为安稳)中,由于 daṭṭhu 一词的意义被解释为 disvā(见了),所以 tumanta 词也应随宜依照 tvā 词尾词的意义来理解。这些词归入不变词(nipāta)一类。因为《尼卢提藏·不变词分别》中说:“tuṃ 用于第四格”。其意义是:“以 tuṃ 为词尾的不变词用于第四格的意义”。

tumanta 词论说已毕。

现在说明 tvādi 词尾词(绝对分词)。

bhavitvā、bhavitvāna、bhavituna、bhaviya、bhaviyāna;ubbhavitvā、ubbhavitvāna、ubbhavituna、ubbhaviya、ubbhaviyāna。此法则也适用于“samubbhavitvā, parābhavitvā, sambhavitvā, vibhavitvā, pātubbhavitvā”等。这些是不及物的、表精勤的 tvādi 词尾词(绝对分词)。

bhutvā、bhutvāna、paribhavitvā、paribhavitvāna、paribhavituna、paribhaviya、paribhaviyāna、paribhuyya。abhibhavitvā、abhibhavitvāna、abhibhavituna、abhibhaviya、abhibhaviyāna、abhibhuyya。对于“adhibhavitvā、atibhavitvā、anubhavitvā”等,也可依此类推。此处有一例证:“Tamavoca rājā anubhaviyāna tampi, eyyāsi khippaṃ ahamapi pūjaṃ kassa”nti(王对他说:“你受用此物后,速速前来,我又为谁行供养呢?”)。anubhutvā、anubhutvāna。adhibhotvā、adhibhotvāna。

历经六万劫,于天界享乐;

征服其余诸天后,他将行使自在主权。”

这是此处的圣典示例。这些是及物、表精勤义的 tvā 尾词。此四种唯用于纯粹施事者。

“修习已、修习已而,令增盛已、令增盛已而,令圆满已、令圆满已而,令明了已、令明了已而,遍熟已、遍熟已而”——如是等及物、表精勤义的 tvā 尾词,唯属使役作者。此为总说。

其中,于同义词中,应取一词为例作释:bhavitvā 即 hutvā(成为)、paññāyitvā(显现)、sarūpaṃ labhitvā(获得自性)。依此所说之理,其余 tvā 尾词亦应广为解释。然此有一差别:bhutvā 即 sampattiṃ anubhutvā(受用成就),应依及物义而取其义。因 bhutvā 与 anubhutvā 同义,为通达正法者所许。于此有言:

“bhutvā”与“bhutvāna”,以及“anubhutvā”——

这些词所指示的是“hutvā”的含义,而非其词形本身。

有些人主张在教法中采用长音的“bhūtvā”这一形式。

长音与短音,二者于此词中皆可照见。

在声明学中,‘bhūtvā’一词与长音相连;

它阐明‘bhavitvā’一词之义,而非教法中的意义。

仅此‘hutvā’一词,于胜者教法中阐明其义;

至于‘bhavitvā’一词之义,该词于别处了不可得。

如是,具差别之说,由见精髓者;

教法与声明学,应由智者加以审察。

同样地,凡为表达努力之义而使用的、以 tvā 等结尾的词也都已指出,所有这些词都应理解为无变格词。因为在《尼鲁提论》的〈不变词分别〉中,即是将以 tvā 等结尾的词作为无变格词来解说。然而,据通达语义者之见,依第一格等变格,它们应是有变格的。

此外,在有关以 tvā 等结尾词的章节中,还应当注意到:‘吃了后去’、‘吃了后已去’、‘吃了后你将去’、‘耕了后播种’。‘从隧道出来后,韦德哈登上了船。’‘比丘,吃了后乞食’等等,这些都是在同一行为者的诸动词中,于前先时间使用 tvā 等词之例。因为在‘吃了后去’中,‘吃了后’是表示前时动作之词,而‘去’则是表示后时动作之词,并且这些词指向同一行为者,因为它们表达了同一行为者的动作。同样地,在此,做‘去’动作的那个行为者,就应被视为做‘吃’动作的那个行为者。此义于其他类似之处,亦应如此类推。

『摧破黑暗,太阳升起』

『以智慧光照耀,显发容色,而后升起』

然而,诸如‘摧破黑暗,太阳升起;以智慧光照耀,显发容色,而后升起’等例子,是同一行为者的诸动词在同一时间使用 tvā 等词的情形。此中,‘摧破’一词是表示同时动作的词,而‘升起’一词则不应理解为表示后续动作的词,因为此处所指正是同时发生的动作。因此,应将其视为表示同时动作的词。这一道理在其他类似场合也应如此类推。

然而,有人举例说:“张口而卧,转眼而视。”另有人则说:“坐着学习,站着说话。”于此,张口与转动的后时,以看视动作平息张口等相状而被认知。而“坐着学习,站着说话”中,即便与学习、说话同时,坐姿与站姿也可能在先发生,因此可设想有先后时间,所以只有前例才是恰当的。因为太阳升起的同时,黑暗便已驱散。

“关了门而后进入”等,是同一行为者在后时使用 tvā 等词。然而,此处进入动作实际上在先,关门动作在后,因此应知:“关了后”一词是表示后时动作的词,而“进入”一词则是表示前时动作的词。此理在其他类似场合亦应如是类推。又有人举例说:“发出‘dha’声,棍子掉落。”然而,在撞击与声结合时,撞击所生声音的同时性于此可得,故也只有前例是恰当的。

“见了鬼后,他便生起恐惧。”“以智慧照见后,他的烦恼灭尽。”等,是不同行为者的用法。在此,见鬼之后,那人便生起恐惧;以智慧照见之后,那人的烦恼便灭尽。如此,动词的同一行为者性不可得,因为看视的动作发生在人身上,而生起等动作发生在恐惧等之上,应如此知见。此理在其他类似场合亦应如是类推。

此外,于此还应当了知:‘未至河而见山,既越山而见河’等,是前后关系的用法。‘见狮子而生恐惧,饮酥油而得力量,发‘dha’声而棍落’等,是表相、原因等的用法。‘沐浴已而行,食已而卧’以及‘upādāya rūpa(取色)’等,则是通过分别而成就词语的用法。

如是,总而言之,应知以tvā等结尾词的用法有七种:同一行为者的诸动词中,先前时用tvā等;同一行为者的诸动词中,同时时用tvā等;同一行为者的诸动词中,后来时用tvā等;不同行为者用tvā等;前后关系用法;表相、原因等用法;以及通过分别而成就词语的用法。

若如此,为何在《迦旃延语法》中说‘于先前时、同一行为者,用tuna、tvāna、tvā等’,而唯独将同一行为者限于先前时呢?这是因为以tvā等结尾的词通常表示先前时的动作。在《迦旃延语法》中,确实是着眼于通常的情形而说‘先前时、同一行为者’。然而,由于‘iti katvā’等词,古师们也依原因义作了解释,因此对于‘bhavitvā’等由bhū词根构成的以tvā等结尾的词,以及其他如‘pacitvā’等词,根据其用法,也应理解为‘成为的原因’、‘烧煮的原因’等表示原因的含义。在此,这样说:

因为词语亦用于表达原因义,同时也可令知努力之义;

因此,智者亦可依因相而说明其义。

因为在训释词义时,“iti katvā”一语,

智者把握此义:“如是,以此为因。”

“我今前往涅槃,到彼处已,便无忧愁”;

先前的智者们也于经文中了知因的意义。

因为说:“于彼涅槃,有往趣之因。”

如是,就因义而言,随其所应,此理于他处亦适用。

如是,已分别三种意义:真实词的意义提取、tumanta词、tvādiyanta词。

凡能善持此善加分别之三重义,

于诸来者,如甘露入耳;

他于有中,已断除疑惑,

在佛陀的教法中,通达微妙的义理。

如是,于九分教连同义注的三藏中,为令智者通达诸语法,

为成就善巧而作之《声论》中,

名为「义格分别」之

第十四品。

如是以种种方式显示了地界之诸色。

词句系列已完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