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. 相互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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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 相互缘

在俱生缘所分别的诸法中,凡被说为缘法者,在此处它既是缘法,也是缘生法。一切心与心所法,彼此互为缘法,亦彼此互为缘生法。俱生的四大种,彼此互为缘法,亦彼此互为缘生法。结生时的名蕴与结生时俱生的心处色,彼此互为缘法,亦彼此互为缘生法。此中义理甚易明了。

譬如三根棍子彼此相依而竖立,它们互为所依,也彼此相依靠。其中任何一根竖立时,其余便都竖立;任何一根倒下时,其余便都倒下。相互缘诸法亦当如是观。

在此,或许有人会说:“一切心所法若不得心为缘,便不能生起。”这是合理的。为什么呢?因为触等心所的作用是以识知的作用为先导的,即所谓“以意为先导”。然而,若说“心若不得心所为缘,便不能生起”,这岂非不合理?答曰:心所法乃是心的伴随支分,因此若无它们,心确实也不能生起。对于四大种,道理也是如此。然而,所造色只是大种的流出,故不是伴随支分。若问:食色与命色既是特殊的缘,难道就不是伴随支分吗?答曰:它们仅在住立时是伴随支分,而非在生起时;而此处所指,乃是生起时的伴随支分。相互缘的解说至此结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