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6. 根谛释注

全篇 170 段

16. 根与谛解说的注释

根广释的注释

525二十二根,这是数量上的限定。所谓“根”,是指明被限定的诸法。眼根等,则是显示它们各自的自性。其中,在眼门中行使主宰作用——在眼门的状态下,让依附于眼门的那些法行使眼根自己的主宰作用、最胜作用,所以叫眼根。因为眼根在取色时,让那些法随顺自己,那些法也随顺眼根。其余诸根也是同样的道理。因此,在耳门、鼻门、舌门、身门中行使主宰作用,就是耳根、鼻根、舌根、身根。在了知的特相中行使主宰作用,就是意根。在女性相中行使主宰作用,就是女根。在男性相中行使主宰作用,就是男根。在守护相中行使主宰作用,就是命根。在乐相中行使主宰作用,就是乐根。在苦相中行使主宰作用,就是苦根。在喜相中行使主宰作用,就是喜根。在忧相中行使主宰作用,就是忧根。在舍相中行使主宰作用,就是舍根。在胜解相中行使主宰作用,就是信根。在精进相中行使主宰作用,就是精进根。在念相中行使主宰作用,就是念根。在定相中行使主宰作用,就是定根。在见相中行使主宰作用,就是慧根。在“未知当知”生起时的了知相中行使主宰作用,就是未知当知根。在对已了知的诸法再次了知而达到尽知的状态中行使主宰作用,就是已知根。在具最终知的状态中行使主宰作用,就是具最终知根。

应当知道,就是应当了知。至于“从地等”中的“等”字,是用来补足没有说出来的内容的,借此把“唯此量”也包括进来;这个“唯此量”后面再解释。由于也存在不适合作为观照对象的法,所以这里没有采用“应当被见”这个说法。

“前分”是指圣道之前的前分。“未知”是指未曾知道、未曾证得。因为它是常恒的,所以不存在它的所谓“已死”或坏灭;或者说,证得它的人不会死亡,所以叫“不死”;又因为它应当被到达,所以叫“句”——也就是不死道、涅槃。“如此行道者生起故”——这句话说明,这个根是依前分而这样被称呼的。“从了知故”:是指不超越初道所见之界限而了知。具足它的人或与它相应的诸法,成为“已知者”;那个“已知者”的状态,是所作已办、了知漏尽者的状态,因为它生起,所以说“漏尽者生起故”。

“相”就是能引导、能让人知道,所以叫相;或者,是借着它被了知的,所以叫相。它让人知道什么?或者,是借着什么被了知的?就是“自在者”,也就是“自在”。自在者的相,就是自在相;自在相的意思就是它的自性,称为自在相义;或者说,“根”这个词的意思本身就是自在相,所以叫自在相义。“已准备、已生起”就是“所造”;由自在者所造,就是自在所造。“已受用”就是已习行。属于被称为业的自在者的诸相,以及由它所造的那些,只应当联系到业所生的根,而不是别的;这两种意思只应当联系到业,其余的则只应当联系到世尊,所以说“随宜”。所谓“由此”,是指由世尊和业的自在性。所谓“在这些当中”,是指在诸根当中。“令显现”,是指通过果报的圆满与败坏,让人知道、显明、开示,因为能了知因的圆满与败坏。在“他习行那个相”等经文里,也说作成行境就是习行,所以说“某些由行境之习行”。其中,虽然一切根都可以作为行境,但说“某些”,是因为对不应观照的根多加作意,就会成为不应习行。对它们只应当观察而已。在“他习行那条道路”等经文里,说修习就是习行,所以针对应当修习的信等,说“某些由修习之习行”。

增上就是根缘的状态。即使没有根缘的状态,就女根和男根而言,当它们各自依自己的缘而运作、并未在与它们相应的相续中以其他形态生起,从而处于被随顺的状态时,这就是增上。在这个含义中,根就是执行最胜自在作用的东西。依照眼等根所展示的方式,对其余命根等,也应当随宜地把增上连接到随顺它们的那些法上。

不痴并不是单独另有的四种法,因此应当知道,在讲行蕴的时候已经说明的不痴的特相等,也就是这四种法的特相等——这才是此处的意趣。其余的,在那边蕴的解说中,只是以非色的方式连同特相等一起出现。

526众生证得圣者之地,是世尊说法的共通内容,也是这些语句的目的,所以说“遍知内法”等等。其他诸根虽然也属于自身,但眼等根是安立“自身”的根本,因此特别殊胜地说它们属于自身,所以说“属于自身的眼根等”(《分别论注》219)。在《阿毗达摩注》中,先说了女根、男根,接着就说命根,所以这里也说“从此之后是命根”。这与《根双论》(《双论·根双论》1等)的说法一致。但在《根分别》(《分别论》219等)中,则是在意根之后说命根,应当知道那是为了说明命根对前面、后面、内在、外在诸根的守护作用,所以把它放在它们中间来说。凡是所感受的,一切都是苦。只要守护双重自身的命根还在运作,这些苦性的感受就不会停止,为了说明这一点,同时也借此说明眼等根因为与苦相随,所以应当被遍知。“为了显示修行之道”:是为了显示前分阶段的修行。“即彼”:就是指未知当知根。“因为从它之后应当修习”:这是针对与修习之道相应的已知根而说的,因为见道之后就是修道。

这里说的“差别”,是指本质上的差别,不是按地、人等方面来说的差别,所以说“其余的没有差别”。有人问:命根不是以守护为特相、以守护为本质吗?那么它虽然有有色和无色两种,不也应该是“没有差别”吗?确实如此,但这里是按它有色与无色的本质来说有差别;其余的则没有这样的差别,所以说它们“没有差别”,也就是说没有这种差别。又问:那么这里难道不是把受和慧分开来说了吗?不是的,因为正如在所说的二十二根中,这里是就差别与无差别的含义来说的。

527眼根等虽然也可以作为前生缘等缘,但这里要说明的是:以根缘这种方式应当成就的作用,就是它不与其他根共通、并且在根论中被特别强调的作用。自己方面锐利、迟钝等状态,叫作“自性状态”;使那些状态随顺,就是“自性状态的随顺”。因此说“使被称为锐利、迟钝等的自性状态随顺”。或者也可以说,是使被称为锐利、迟钝等的状态和自性状态两者都随顺,也就是使它们随顺锐利、迟钝等。这里单独提到“自性状态”,应当理解为也包含了显现色等的能力。因为眼根如果没有显现色的能力,也就是没有色撞击的适宜性,那么眼识的“看”的作用就绝不可能发生。耳根等也是同样的道理。意根以先行者的身份使[诸法]随它转,其他根则不是这样。因为与意根相应的那些根,也是唯依意根之力而转之后,才各自成就自己根的作用,因为它们是心所,而不是意根依靠它们。这就是意根的先行性。还应当知道,“一切处都应以根缘的方式成就”这一主题是贯穿始终的。即使那些缘不生起、也不资助,能成为那些法生起的因相,就是随顺。

覆盖、遍满之后才生起的苦受和乐受,压过、盖住了同时生起的诸法,自己就变得明显起来,而同时生起的诸法也随着它,好像也变成了苦或乐的状态,所以说“令各自粗显的形态呈现”。对于不寂静的、也非殊胜的、与不善异熟等相应的受,则应相应地安立为令中舍的形态呈现。或者也可以理解为,相较于同类的苦受和乐受,这是令寂静、殊胜的形态呈现。“征服对立面”是指征服无信等对立面。“令净信等的形态……”是指依次令信等法的净信、精进、已现前、已得定、见的种种形态呈现。“嗔等”的“等”字包含了上分结。这里显示的是与道相应的其他根的作用。也正是由此显示了与果相应的根具有令各各结缠寂止、断除的作用。已经完成一切应作之事的最终智根,因为再没有别的应作之事,就只是以朝向不死为它存在的缘,不像其他根那样忙于别的作用。因此说“以及为朝向不死状态的缘”。

528依地的抉择,其含义本来就很浅显。这里有人问:为什么只说了这么些根,而且偏偏只说这些根呢?这是依据增上的意义来说的。所谓增上,就是自在,这一点前面已经说过了。那么,这种增上是在各自的作用和果上说的,为什么其他自性法就不能有呢?也许会说:缘所生法都是依缘而转起的,所以在果法和因法之间,有随顺与被随顺的关系。确实如此,但它们之间还是有差别。这个差别,注释书里已经指出:因为在眼识等的生起中,眼等的增上是成立的,等等。再者,在五蕴中,那个众生施设的差别所依,就是六内处。首先,依于增上的意义,从眼根……一直到意根,说了这些。为了显示这个自我体依此而得到女人、男人的名称,所以说了女根、男根这两种性。这些已执取的法,是依某一法而转起的,为了显示这一法就是它们存续的因,所以说了命根。为了显示这个称为众生的法聚在相续转起中,被这些受所染污,所以说了受等五根。为了显示希求清净者的清净资粮,所以说了信等五根。为了显示具备清净资粮的人由此得以清净,达到清净的人就是所作已办,所以说了未知当知根等三根。一切地方都应配合依于增上的意义这句话来理解。到这里,所要表达的意义已经完成,所以不再说其余的了。

或者,为了显示流转与还灭各自的出离等义理,也正是这些根被宣说。因为对于流转来说,六内处尤其是根本所依。正如经中所说:“世间在六处中生起”等等。它的生起,大多数是由于男女根、不同的所依处和有染的相,才有有情身体的再生。这也被说过:“大王,三者和合才有入胎:母亲处于经期,乾闼婆现前,父母和合”等等。住立则靠命根,因为必须由它来维持。因此说“寿、住、续、延”等等。受用则靠诸受。因为依于受,才有对可意等一切境的受用。正如说“诸比丘,感受、感受,因此称为受”。这样,为了显示流转的所依、生起、住立、受用,从眼根到舍根,宣说了十四根。正如这些根是为了流转,其余诸根则是为了还灭。因为依止于还灭而生起的信等五根,是还灭的所依。生起由未知当知根,因为它依于还灭而最初生起。住立由已知根,受用由具知根,因为受用最上之果。诸漏尽者确实享用那离烦恼的寂灭之乐。这样,也正是宣说了这些根。到此为止,由于所期望的义理已经成立,所以不再取其他根。应当知道,由此也解释了它们的说法次第。

根之解说的注释终

《谛分别论》的注释

529529. 不用“圣”这个字来作限定,仅仅用“谛”这个字来举出时,所指的也同样是圣谛,为了说明这一点,就说“诸谛,即四圣谛”。因为一般共通的名称要说明时,必须落在具体的差别上;而如果需要有具体的差别,就不该把差别丢掉。或者,当对圣谛加以考察时,其余的谛在意义上也一并被考察到了;又因为它们是观修所依的基础,而且就是圣谛,所以即使只举出“谛”字,也说成“四圣谛”。

所谓“教法次第”,指的就是诸圣谛,或者也可以说是对圣谛的教导。因为世尊的一切教法,没有哪一部分是脱离谛而运行的——它都是依着开示流转、还灭以及这两者的因来运行的。所以,教法是在诸谛中运行的;或者说,由戒、定、慧所构成的教法,是在这些谛中运行的,它是依着遍知等作用得以成就的方式而运行的。因此,教法在这里运行,所以叫“次第”。那是什么在运行呢?是教法。教法的次第,就是“教法次第”。诸谛是教法运行所依的处所,而对它们的教导也随着这个称呼一起得名。

“如是”是指它自己的本性,也就是苦等各自的本性。“不虚妄”是指不偏离那种本性,以逼迫等状态而成为真实的本性。“不异”是指没有别的样子,远离了不逼迫等状态。因为被苦的苦性和它的因相所决定,所以是“逼迫”的意思。和合、共同生起、由诸缘所造的状态,是“有为”的意思。因为被苦的苦性和它的因相所燃烧,或者与烦恼的热恼相结合,是“热恼”的意思。因为老和死两种原因而会变异,是“变易”的意思。在这里,逼迫的意思是通过苦的自性本身显现出来的形态;其余几个则依次是通过见到集、道、灭而显现出来的形态,这就是四者的区别。在各处因欢喜而遍满、积聚,使苦生起,就是“集积”,因为“相”有遍满的意思。或者说,苦从集生起,所以叫“集”;苦的积聚、转起,就是“集积”,这是通过自性本身显现出来的形态。“因”是使苦安立,就像让人接受“这就是苦”一样使苦生起,这就是它的含义。这个因的意思是通过见到苦而显现出来的形态。与轮回之苦相联结,是“结缚”的意思。阻碍证得道,是“障碍”的意思。这结缚和障碍两种意思,是通过见到灭和道而显现出来的形态。“出离”是指众生从这里出去,或者它自身已经出去、已经脱离一切有为法,因为弃舍了一切依止的状态,所以叫出离。这是它通过自性本身显现出来的形态;其余远离、无为之类,或者不被集、业、缘所坏灭的意思,是通过见到集、道、苦而显现出来的形态。

从轮回中出离,就是出离。这是它依自性而显现的方式。通过断除障碍而证得涅槃,正是道的因义,因为道是涅槃的因。由于以慧为主,所以有见涅槃或见四谛的见义。在见四谛、平息烦恼和苦的灼热时,道法在相应法中起主导作用,这就是道的增上义。或者,道法特别作为所缘增上,正如论母中说“道增上者”,所以它的行相就是增上义。这些因、见、增上之义,是依集、灭、苦之见而显现的方式。如是等,应当连贯理解。现观义,就是应当被现观之义;或者,现观的对象之境就是现观义;又或者,现观生起的方式就是现观义。在这里,应当以逼迫等相来显示它,因此应当这样理解。

530令人厌恶的、空虚的苦,意思是应当被呵责、没有坚实。

在“聚集即汇聚”这类说法里,单用āgama这个词和eta这个词时,看不出有结合的意思,而saṃ这个词在结合中却能看到,所以从正面和反面都能成立它显示结合这一含义,因此说“它显示结合”。在“已生起、已出现”这里也是同样的道理。aya这个词在“去”的意思上成立,像hetu这个词一样显示原因。它通过产生自己的果而“去”、而运转,或者果从它而来,所以叫aya;在结合中,生起的原因就是samudaya(集)。在这里,即使是单独使用的不变词,也因为是动作的差别,而显示与词根相关的结合义和生起义,应当这样理解。

在这里,“没有障碍,所以是灭”这句话,显示涅槃是远离苦的状态。当他证得涅槃时,由于证得它,这个人便没有障碍;也就是说,他已证得止息,而这止息与称为相续的障碍相对立。在这个含义里,“在这里没有障碍”就是“灭”,这是一个复合词。不过,这里的“没有苦”是就这个人而言,并不是指涅槃本身。不生起就是灭,也就是不生起之灭。在未来诸有等当中不再生起,而不是坏灭,因此排除表示坏灭的“灭”这个词,而取表示不生起的词。在这个含义里,是在因上假立果的名称,所以说“灭缘”就是“灭”。

对那个人而言,这也就是趣向苦灭的修行之道。那么,难道这不就是达到苦灭本身吗?若说“那个就是它的修行之道”,难道说不通吗?并非说不通。因为这里所说的“达到”,是指个人证得的状态;同时也是指他借以证得的、作为其因的修行之道。亲证的作用与所亲证之法,纵然在别处并不存在,此处仍是把“个人亲证”与“法”的两种状态加以区分而后作的说明。或者也可以这样理解:达到苦灭的终极之果,其本身就是达到苦灭的状态;而作为现观的达到苦灭,则应被视为具有修行之道的性质。

531531. “佛等圣者证悟”这句话里,是把证悟那一刻所用的“佛”等称呼,像“佛去了王舍城”这类说法一样,把将来才成立的状态假托到过去来说,所以说成“佛等”。因为他们——也就是佛等——是以四道而证悟的。因此就说它们是“圣谛”。这里“圣谛”的意思是:应当由圣者证悟的谛,就是“圣谛”,这是前一个词省略了后一个词,意思就是“被称为圣谛”。因为这是如来亲自证得的、亲自宣说的,也正因如此,是别人应当证得的,所以那些谛是属于他的。在“也由于成就圣性”这一句里,同样应当理解为省略了后一个词,即“能成就圣性的谛就是圣谛”。在“圣者之谛”这一句里,因为不虚妄,所以应当亲近、应当证得,因此是“圣”;或者应当这样理解:“圣”这个名称,在不会欺骗人、不虚妄的事物上,已经成了约定俗成的叫法。

532“逼迫相”在这里指的是:苦苦之因(相)的状态,或者说被生起与灭坏所逼迫的状态,就是逼迫。在有等存在中,依生等,以及依眼病等,苦一再地生起,这本身就是对众生的烧灼,这就是它的作用,也就是它的味,所以说是“烧灼味”。在流转与还灭、轮回与解脱当中,它作为流转而被执取,所以是“流转现起”。苦从它生起、从它产生,前一有与后一有连接、结合而运转,所以是“来源”。“只要渴爱随眠没有被拔除,这苦就一再地生起”,像这样一再地令它生起、令它不断绝,就是“不断制造”。阻碍从诸有中出离,就是“障碍”。以渴爱灭尽等状态,一切苦的相续止息,就是“寂静”。不退失味,就是达到不退失的状态,或者具有不退失的作用。所谓“作用”,是把不退失比作作用来间接说明,而不退失应当理解为不舍弃自性、不变异。由于五蕴之相空性,成为无形而被执取,所以是“无相现起”。以断除随眠,从轮回牢狱中出去的方法这一状态,就是“出离”。令一切烦恼不生起而灭尽,就是“作断烦恼”。成为心从相和流转中出起而被执取,所以是“出起现起”。

533533. 就像非金等物看起来像金等物一样,那显现出来的就是幻。由于事物实有,所以说它是颠倒的。而阳焰看起来像水,对于走近的人来说却是空无的。因为它连事物本身都看不到,所以说它是欺诳的。远离阳焰、幻和我之状态,就是真实、不颠倒、实有的状态。所谓“圣智”,就是圣者那如实把握的智。通过这个,不仅证悟智,连观察智也被包含在内了。它们作为行境的状态,应当被理解为应被证悟的状态,以及所缘的状态。火的特性就是热。那热在任何柴等燃料的差别中,绝不会变成欺诳的、颠倒的或虚妄的。“有生法、有老法,也有死法”,这样说的生等是世间的常理。某些畜生横向长,人等的纵向长,以及达到生长极限后不再增长等等,也称为世间常理。在真实、不颠倒、实有三种状态中,最后一种是如性,第一种是不虚妄性,中间一种是不异性,这就是它们的差别。

为什么说“除了苦之外,没有别的逼恼者”?难道渴爱不也像生一样,因为是苦的根源而成为逼恼者吗?不是的,因为渴爱已经以“逼恼的起因”这一身份被单独提出来了。这样一来,转起和转起的因就不会混在一起,能被清楚地说明。或者也可以说:像生等一样,苦的所依状态和苦苦性才是逼恼性,而不是“产生苦”这一点才是逼恼性。所以,已经被单独列为起因的渴爱,就不存在“它也是逼恼者”这个过失。因此说“除了苦之外,没有别的逼恼者”。所谓“以逼恼性的决定”,意思是:苦就是逼恼,逼恼就是苦——通过这两种方式来确定逼恼性。所谓“以逼恼性的决定”,就是对逼恼者和逼恼性的确定。正如逼恼性在苦中是确定的,同样,苦在逼恼性上也是确定的。

即使没有它,也没有别的法能成为苦因;虽然其余的烦恼、其余的不善、有漏善根、其余有漏善法也能成为苦因,但如果没有渴爱,它们就不能成为苦因。然而,即使没有那些法,渴爱仍然能成为苦因,因为离开了善法、离开了不善法、离开了色界等善法、离开了欲界等法,渴爱照样能产生苦。对于存在状态的决定,或者说存在状态的决定性,就是存在状态决定;由于真实的出离性,以两种决定方式,这个存在状态决定具有真实的出离性,不像邪道那样因为颠倒而不真实,也不像世间道那样因为不决定而不真实,所以是真实的出离;这就是道,这条道的性质就是真实出离性,因此说由于真实出离性。在一切处,都以两种决定方式说明了真实、不颠倒、如实的性质,所以说如此真实、无颠倒等等。

534谛这个词可能涉及的含义,以及说出可能含义之后,再指出所指向的含义,这叫义门。离谛是指离妄语戒。因为在其他离戒中,谛这个词并不通用。不过,那些说离谛就是受持离的人,他们也不是说仅仅受持就是离谛,而是说受持之后不违犯。那其实是承诺谛,也就是离妄语戒。只有这才是谛,其余都是虚妄,这种生起的见解,因为执取运作的方式,叫见谛。涅槃因为是不虚妄的法,所以是胜义谛。因为经中说:涅槃是不虚妄法,圣者们如实知道它是谛。而对于涅槃和能证得涅槃的道,由于对它们的了知和证得是无诤的原因,所以在谛只有一个,没有第二个,了知这个的人,在众生中不会诤论这偈颂中,两者都称为谛。

535不会出现“这不是苦圣谛”这种情况,这种事不存在。通过这句话,说明生等就是苦圣谛,这一点没有颠倒,因为它们绝对具有逼迫性。不会出现“另有一种苦圣谛”这种情况,这种事不存在。通过这句话,说明苦圣谛的性质在生等当中是确定的,因为它不会变成别的样子。即使有人以某种方式带着这样的想法前来,为了说明他在宣说、用正法使人了知、以及建立自己的主张方面都没有能力,所以说了“我会……宣说,这种事不存在”。生等不会变成别的样子,以及不存在其他具有那种性质的事物,就是这里“事不存在”的意思。即使有人来,就让他来,但这种事不存在,这是这部经在此处的含义。这个道理也适用于第二部经。在那里应当了解:众生正是由于获得自体才达到生等,并且当面现前,所以因为已经达到以及现前可见,列为第一;因为它是其因缘,列为第二;因为能令它寂止,列为第三;因为能使人证得它,列为第四。

“以此为最上”:这句话是用四圣谛来说明,流转等一切现象已被毫无剩余地完全涵盖。对于想要寂灭的人来说,除了遍知等之外,再没有别的什么该做的事;或者说,法智的作用除了这个之外也没有别的;而所应遍知等,也唯以这四者为最上,所以只说四谛。这是就见到渴爱过患的人而言,渴爱所依等以这四者为最上。同样地,对于见到称为五种欲乐、或称为一切所依之欲、或称为三有的所依,或称为苦的过患的人,所依等也以这四者为最上。

536“粗显”这个说法,是就生等作为苦这一点对大多数人来说显而易见而言的,仅仅如此,并不是指以圣者的智慧所应证悟的那种行相。“彼”就是指苦。“非所作”是指没有被产生出来,意思是因没有被成就。因为因一旦成立,果自然也就成立。用“绝非以非所作而来”这句话,是在驳斥无因论。用“不是自在天所造等”这句话,是在驳斥生主、原人、自性、时间等说法。这里应当说明的内容,后面会清楚呈现。用“有因之苦”这句话,是在说明由见苦所生的悚惧感得到了增长。因为依靠苦有因这一性质,强烈的悚惧感就会生起——只要这个因还在,这个苦就会不间断地持续下去。为了产生安慰而说灭:为了给已经生起悚惧的人带来安慰,所以宣说灭谛。因为对于已经厌离轮回之苦的人,当宣说灭尽之理时,会生起极大的安慰。

537世尊所说的那些生等诸法——这是句子的关联。可是,为什么这里没有提到病呢?因为病并非必然存在。确实,它有时存在,对某些人则根本不存在。正如所说:“从前有三种病:欲求、断食与衰老。”(《经集》313)对于巴咕拉长老等人,病根本就不存在。或者应当理解为,通过“苦”这一总称,病已经被包含在这里了。从究竟意义上说,以界扰动为缘而生起的身苦,就是病。把五取蕴作为一个部分,说为“十二法”。以欲渴爱之性的共性而合为一,说为“苦集圣谛”;其他那些虽未依其内部分类而逐一论及,但以单一形式被总括的渴爱,又被分为三种而说:与常见俱行的渴爱、与断见俱行的渴爱、以及离见而纯粹成为欲乐享受的渴爱。那些虽以“这就是圣八支道”而作为道谛合为一而说的法,从自性上说却是彼此不同的,因此说为“八法”。

《谛分别》的注释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