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4. 第二十四章

67 段

第二十四品

缘之解说的注释

1395现为开示这些缘之法则,而宣说“yesaṃ”等语。

其中,“缘”(paccaya)指“依彼而有果”——即“转起、安住、生起”之义;“因”(hetu)是“令趣向、于此安住”之义。由于词根有多义,应知“hi”这个词根如同“mūla”词根一样,具有“安住”之义;或者,“因”是“以此令趣向”的意思。即如同树木以根为缘——此根作为业因,向上输送养分——而获得其果、达到增长一样,故称为“因”。此“因”既是“根”意义上的因,又是“资助”意义上的缘,故为“因缘”;“作为因而成为缘”、“以因的状态而为缘”,这是它的意思。

对于所缘缘等,亦应如是理解。此(因缘),在结生时,是业生色之缘;在转起时,是心生色之缘;在两种情况下,也是俱生名法之缘。“一切世间与出世间”——以此句显示,由于施设也为世间所共知,故被“世间”一词所摄。因此,在色等六种分类中的有为、无为及施设诸法中,没有任何一法不是所缘缘。正因如此,才说“缘于任何法”是不确定的。难道不是有人说,因为说了“任何法”,所以施设不被包括在内吗?这并非过失,因为“法”这个词是“应被了知者”的意思。“缘于”即“以之为所缘而执取”的意思。“生起”只是一个例示,实际上,它们是缘于彼所缘而生起并且安住。正如一个虚弱的人,依靠拐杖或绳索而起立、安住,同样,心与心所诸法,缘于色等所缘而生起并安住。

以最胜之义而资助的法,即是增上缘。所谓“最胜之义”,即处于主导的地位。因为,对于那些受自己支配的法而言,作为保证者的法即是增上,它正是以主导这些法的方式而转起的。依据“欲增上对与欲相应的诸法及其等起的色法,以增上缘而为缘”等所说,欲等四法对于俱生的名色,是俱生增上。为明此义,故说“其中,俱生增上”等。“对于有欲者,何事不能成就?”——如此,在以前行思为依止而生起的心识中,欲等成为主导、成为最胜,令相应法及其所生的色法成就,并使它们随自己之意而转起;那些法也依随它们而转,以低劣等方式随顺它们。因此,它们成为增上缘,但并非同时俱起。因为当以欲为主导、以欲为最胜而令心转起时,只有欲是增上,而非其他。对其余诸法,也是如此。它们之所以拥有增上的地位,也是因为在转起时,能克服那些障碍自己转起的法。“其余”是指如上所说的那些法,并无令人尊重的性质;唯有可尊重的所缘,才具有所缘增上的地位。诚如所说:“以某法为尊重对象之后,若有诸心、心所法生起,那些法即对这些法,以增上缘而为缘。”

“间隔”的意思是“置于中间”,即障碍的意思;没有间隔的,就是“无间”;那个本身就是缘,所以是“无间缘”。意思是,以无间的状态而资助的法。所谓“无间而灭”,是指在自身灭去之后的无间,作为适合的心识生起的生起因缘,而在其生起之前,成为无间而灭去的法。然而,色法没有无间缘。

以等无间的状态而资助的法,是等无间缘。同样,等无间缘亦复如是——除前缀有别之外,此处了无差别。因为,凡是无间缘,它就是等无间缘。对于前后诸法,因其无间而生,故有令其无间生起的能力,此即无间缘性;而由于不像色聚那样具有形状,且缘与缘生法并非处于同一处所,没有“此上、此下、此横”的分立,如同将自身统一起来,善能以无间的状态令其生起,此即等无间缘性。因此,虽然在法体上并无差别,但为随应机宜,仅在言辞上取此差别而分别说法。至于某些阿阇梨所持的“以义无间为无间缘,以时无间为等无间缘”的观点,已被“对从灭尽定出定者,非想非非想处善心对果等至,以等无间缘而为缘”等教说所否定。

当一个法正在生起时,便以俱生的方式资助他法,这称为俱生缘,正如灯光对于灯本身。此俱生缘有三种,即:心与心所诸法彼此之间及对俱生色法;四大种彼此之间及对所造色;在结生刹那,依处与异熟彼此之间。因此说“心与心所”等。虽然在圣典中以无色蕴等方式说它有六种,也全部被包含在此处了。至于其中,其余的色法之间、在转起时的两种依处与无色法之间,以及所造色与四大种彼此之间,并没有俱生缘性,应知这是由于它们不具备成办缘性的特定能力所致。

以相互生起、相互支撑的方式,对有助于己者提供助益的法,称为相互缘。如同三根杖相互支撑,其助益性只应当依“相互性”来理解,而非依俱生等性。因为有些法虽然是俱生等缘,却并非相互缘,例如:在心心所法与心依止色俱起时,它们之间;又如四大种与所造色之间,也无相互缘性。如所说:“四非色蕴依相互缘为缘,四大种……乃至……在结生刹那,名色依相互缘为缘。”然而,论师在不作缘生法区分而作说明时,总括而言:“如是,这就是相互缘。”

如同树木等以大地为立足处,又如布匹等以心、业等为所依,以依止的方式提供助益的法,即是依止缘。所谓“依处色”,是指能作为七识界的立足处,以依止缘的方式作用的依处色。而“四大种与心心所”:四大种彼此相互作为依止,同样也对所造色作为依止;心心所法则对俱生色以依止的方式为缘。由于他们依这些法而转起,因此不被自己的果所排斥依止性,这就称为依止。

然而,正如‘āyāsa’(苦劳)之强烈即成为‘upāyāsa’(绝望),同样地,‘nissaya’(依止)之有力即成为‘upanissaya’(亲依止),其含义为强有力的原因。因此,以强力因之方式成为助益的法,应当理解为亲依止缘。此亲依止缘有三种:所缘亲依止、无间亲依止、本性亲依止,故说‘所缘’等。其中——

“布施之后,受持戒律之后,行持布萨之后,以之为尊重而省察;以过去所习之善行为尊重而省察;从禅那出定后,以禅那为尊重而省察;有学者以种姓心为尊重而省察;以清净心为尊重而省察;有学者从道出后,以道为尊重而省察”(《发趣论》1.1.423)——

依这些方式,首先,所缘亲依止在不与所缘增上作区分的情况下被分别解说。因此说:“所缘亲依止即是所缘增上”。虽然在不作区分的情况下被分别解说,然而这二者之间仍存在如下差别:若藉由尊重某种所缘而生起心心所法,那么该所缘必定在那些所缘中为强力所缘。如此,以应受尊重之义为所缘增上,以强力因之义为所缘亲依止,须知如此差别。

“无间亲依止”亦依“前前的善蕴对后后的善蕴以亲依止缘为缘”等方法(《发趣论》1.1.423),未与无间缘作区分便加以解说,因而说:“然无间亲依止即是无间缘”。虽如此,以自己无间之后生起相称心的方式为无间缘,以强力因的方式为无间亲依止缘,应知这些差别。

“本性亲依止”,即本性上离其他缘,唯以自性而为亲依止,意谓不与所缘、无间相混,别有某种亲依止。或者,已成的亲依止为“本性亲依止”。此处“pakata”中的“pa-”是前缀,表示以能生自果之力,于相续中已成就的状态及已习行的状态。因此,于自相续中已成就的或已习行的身乐、身苦、信、戒等,或已习行的时节、食物等,是为本性亲依止。此中,习行有二种:受用习行与所缘习行。如是,未来者亦得为亲依止缘。身乐……(中略)……及凡——此中,身乐、身苦等为贪、信等的亲依止,时节、食物等为心等持等的亲依止,信、戒等为信、戒等的亲依止。以“等”字,摄一切凡依止何者而有彼法生起,彼即为此之亲依止缘。这即是缘的大教示,所谓亲依止缘。

较缘生法更早生起,以现行状态而作助益的法,称为前生缘。此缘唯是色法,且唯对非色法而为缘。故说“依处前生”等。又如此处以“依处色”亦摄心所依处,同样,以“色等”的含摄,也应见为亦摄法所缘。难道不是唯有五所缘以所缘前生而出现吗?诚然出现,然而在问分中,以“有学或凡夫观眼为无常、苦、无我”等(《发趣论》1.1.424),无差别地亦摄现在眼等,故法所缘的所缘前生性不可遮止。于理上,此亦成立:“凡取任何现在所缘而于意门转起之心,彼即为此之所缘前生”。此中,依止、所缘等行相殊胜,若不以现前状态即不作助益的依处、所缘,彼以前生行相作助益,即为前生缘性,这是彼与依止缘、所缘缘的差别。

正如秃鹫对幼雏尸体生起取食之思一样,后生缘是以支持先前已生起的色法而作助益的法。因为,凭借意思食的力量,如果没有后生的心与心所,那些色法就不能成为相续安住的因;后生的心与心所以后生的方式作助益,这种助益有别于不相应缘等方式,特称为后生缘。由此可知,一切缘的助益皆各有其差别相。然而,经中说:“后生的心、心所法,对此先行的身体,以后生缘而为缘”(《发趣论》1.1.11),故说为一种,即“心与心所”。

正如对先前典籍的一再熟悉,能使后来的典籍以善巧等性质,执取与自己同类且熟练有力的殊胜状态,这就是习行。以此习行为缘,只有同类法成为习行缘。因为,异类法不能以习行之德——即熟练有力的殊胜状态——令异类法执取其善等自性,自己也不能从中执取。作为习行缘的法,是无间灭去的世间善、不善,以及无引转的唯作速行,所以说“除去二种转向”等。根据“非道缘于习行中为一”的说法,无因唯作中唯有生笑心以习行性为缘,二种转向不是习行缘;出世间善因为是异类果的前行,所以不以此缘而令执取习行之德;异熟无记则是由于业力之故。已经成就异熟状态、被业所转变、如同被业力之流抛掷而落下的异熟心,在生起时令执取其自性并使之熟练,既不生起其他异熟,也不因执取前异熟之力而生起。即使出世间异熟,虽然以速行力生起,但它执取习行之德,而不让其他执取。至于阿阇梨法护长老所说“没有脱离习行的速行”,应当知道这是“依多数而说”,否则便会成为阿阇梨未善观察的过失。正如《发趣论注》所说:“然出世间无习行缘之名”(《发趣论注》1.12)。道于

以称为心之策励的造作作用,对俱生者及异剎那者作助益的法,是业缘。所谓“业”,就是指思,而思具有造作的作用。与缘所生法同时生起的,是俱生;于缘所生法之后异剎那而存在的,是异剎那。俱生者指世间与出世间的思,这是联结。那俱生思是俱生名法及其所生色的缘;另一者,即异剎那思,则是异熟业生色的缘,应当这样来看。有漏的善、不善思,在自己生起的殊胜相续中,借助其余缘的和合而生起,以对异熟业生色产生相续差别的作用而作助益,这就是欲界、色界、无色界的善思及不善思。因为,正是由于彼思具有这样的作用而生起,那些异熟业生色才得以生起,否则便不会生起。另一者,即俱生思,则是以对俱生者的造作作用而生起并作助益,应如此说。此处以决定说,遮遣与思相应的贪等意业,因为虽然它们也有异熟法性,但思以外者并没有那种造作性。无漏……乃至……缘,这是为了显示世间善思的差别相,而非显示无异剎那的业缘性。作了这样的说明之后,《注疏》中说:“无色界思及出世间思,生起灭后,对各自各自的异熟蕴,以异剎那业缘而为缘”。

以自身无功用寂静的状态,助益俱生的名色,令其也成为无功用寂静的状态,唯有无色法才是异熟缘。因此说“异熟心、心所”。因为它们不由策励而成就,唯因业已作而生成,故为无功用寂静的状态,而非烦恼寂止的状态。正因无功用寂静,有分等才难以了知。即使在五门中,也仅在速行生起时,才觉知到色等被执取。而仅仅是撞击、领受、推度的异熟,则实难了知。

以支持色与非色(名)之义而作助益,为食缘。虽然食也有令生的作用,但支持性才是其主要的作用;而且,食在令生时,也以无间断的方式予以支持,因此支持的状态即是食的状态。其中,段食唯是色身的支持者,其余三食是色身与非色(名)身的支持者。因为这三食不仅是名法无间断的因,在结生时于业生色、在转起时于心生色也是如此。

在种种作用中,由缘所生之法令自身随顺,以此称为增上之义,此缘即是根缘。因为增上缘诸法在遮止他法现行时,以征服的方式令其转起,故有尊重之义,即增上义;而诸根则是在见等作用中,由眼识等令眼等随顺;在命根中,由业生色令其随顺;在无色法存活时,于乐等状态中,由乐等令其随顺;在胜解、精进、近住、不散乱、了知中,于“我将知未知”的转起中,由信等俱生法令其随顺;在已知中,于已知的状态中亦然。如是,在各自的作用中,眼等诸缘之法仅仅使眼等被规定为随顺,这就是诸根的增上义,此即它们之间的差别。以“色七法”之摄,指眼等五根及男女二根。而命根则与无色命根合为一,以“命”之摄而统摄。如是,则有二十二根。“于无始轮回中,彼欲知未知、未证之四谛法,或涅槃”——如此转起之根,是未知当知根,即初道智。于已知者,不超越初道所见之分际而知,此根是已知根,即从须陀洹果乃至阿罗汉道的六种智。于四谛中已办究竟事之已知者之根,是具知根,即阿罗汉果智。最初,就异门而言,虽以“色七法”之摄而摄取了根性,但为显示此处不摄取男女根,因其无论……

以所缘审察与相审察之力而近行,审察所缘,即是禅那缘;而此只是寻等特有的自性,故说“禅那缘”等。然而应知,它们对于结生时的果报色、转起时的心生色,以及在此二者中的名法,皆为缘。

以从善趣、恶趣、善、不善中出离之义,资助俱生法,即是道缘;而此即是正见等,故说“道缘”等。以“思”的摄受,显示正思惟与邪思惟。其余也是如此。因为邪思惟等是恶道支,邪念、邪语等在此也是如此转起的心生起,以及思;这也应知是禅那缘中所说的缘所生法之缘。

虽在胜义上各各别异,却如同成为一体,以俱生等状态所称作的相应相而资助,即是相应缘;而此唯是名法,并非色法,故说“相应缘”等。

它们虽然因相互关联而相应,却以不相应的状态而离散,以各别生起而作资助,即是不相应缘;而此唯是依处与心心所,故说‘不相应缘’等。因为六依处于七识,在结生与转起中随宜作为不相应缘;心心所于结生时的果报色、于转起时的心等起色,也是如此。其中‘依处前生’等言,唯就眼等依处而说;然而心依处于结生时亦能为缘,故亦得为俱生。这在无记分的俱生分别中也说:‘于结生刹那,异熟无记蕴于果报色、蕴于依处、依处于蕴,以不相应缘而为缘。’同样,‘后生心心所’也唯就眼识等而说;但依‘俱生善蕴于心等起色,以不相应缘而为缘’等语,亦得为俱生。如此,注释中说:‘不相应缘依俱生、前生、后生有三种。’然而色法于色法,并不成为此缘,因无‘相应’之疑故。

因为,对于那些如同从眼等内部出来而转起之名,以及唯依名之依止而生起之色,有相应之疑,故唯于他们说不相应缘。然而,色与色之间无此疑;且唯依依处而生之名,仅以境为所缘,故他们亦无相应之疑。以现在自性之有状态,对如是之法以支持而作资助,即是有缘。因为,即使有令生之力,有缘的作用唯在住立上殊胜,故取其支持之义;而他们即是色命根等,故说‘有缘’等。因为色命根于果报色,段食于此身,所缘前生于心心所,依止缘中所说之法,以及即于彼处所说之缘所生,皆为有缘。‘依止缘中所说之法’者,乃以法之共通性而摄取依处色、大种、心心所,非唯是依止缘状态者。因为后生心心所于前生之身,在问分中以缘之状态而被指出。在此,由于无有状态而不资助者,以有状态而资助,故无有缘之状态;因此,涅槃虽一切时有,却无有缘;或者,与无有状态之资助相违的资助状态,即是有缘,故涅槃不成为彼缘,无此过失。

在无有缘等之中,以无间之量或以心之定律的方式助益,是为无间缘。当某一触等诸法之聚集正在生起时,由于第二者的不存在,对于因自身住立而不得机会、随后生起的心与心所,以给予机会的方式助益,是为无有缘。以自身自性不离去的方式,对于不转起者,以离去之状态助益,是为离去缘。然而,从意义上说,由于二者都是无间缘状态之法,故说无差别。仅以存在之状态助益,是为有缘;以不进入灭尽的方式助益,是为不离去缘。如此,即使在诸法无差别的情况下,也应了知缘的差别。因为,世尊以一切方式了知诸法能力之差别后,宣说了二十四缘。故应对世尊生起信心,生起‘这些法如此而有差别’的闻所成智,然后以思所成智与修所成智,为证悟他们而作努力。即使在无差别的情况下,也为了以种种方式调伏的众生,而将前面已说过的缘,再以另一种方式宣说,正如说了无因二法之后,又说与因不相应二法一样,应当如此看待。

因为四大种彼此之间、以及对于所造色,以俱生缘为缘;四大种彼此之间,以相互依止缘为缘;对于所造色,唯以依止缘为缘;段食对于此身,以食缘为缘;四大种彼此之间、以及对于所造色,命根对于业生色,以有缘、不离去缘、根缘为缘。因此说‘色对色……以七种方式为缘’。

在‘色对非色’等句中,也应当善加辨别前面所说的缘所生法之后,再将缘配合起来。所谓‘色对色与非色(为缘)’并不存在,这是说:虽然色是俱生缘,但它并不能作为色与非色二者的缘,因此说为‘未到来’。

由于一切缘都可归入所缘缘、亲依止缘、俱生与非刹那之思的业缘,以及含摄俱生、前生、后生等类别的有缘之中,因此,为了显示一切缘简略而言只有四种,而说‘然而这一切’等语。

如是,名为《阿毗达摩义广释》

之《阿毗达摩入门》复注中

缘之解说的注释已竟。

结论之语的注释

1400-2其智慧于一切法无碍而转,故为善美,称为善慧。那位善慧世尊的智慧思择与智慧行,能令觉悟,故名善慧思择觉者。那些怀有相违智慧者,即为有疑者;相违的智慧即相违的见解。能摧毁他们之迷惑,故称摧破疑迷者。因那位名为善慧的比丘,以声望与极大恭敬请求、礼敬,成为请法者后,如理恭敬,此论常为彼所尊重,是故由我著作了这部《阿毗达摩入门》。同样地,修习是诸善士的培育、利益的阐扬,由于令利益显现,故常令喜悦,如此连结。

1403-14‘不合理的或相违的’——于此,他们说:‘与注释书相背离者,名为不合理;与巴利圣典相背离者,名为相违。’‘言语’即言说之道,此为义。‘三种’即:有一种言语音声具足而义不具足,有一种语义具足而音声不具足,有一种两者皆具足,这是三种类别之义。‘利益即是义利’,是为利义;自己渴望彼,故为希求利义者。‘不混杂的家族与混杂的家族’,即纯粹家族与混杂家族。‘白峰即是山顶’,是为白峰顶;因为它是喜马拉雅山八万四千山峰中最殊胜的、白银所成的大山顶。由于以那些形相全然白色的宫殿所装饰,故白峰顶被装饰。‘黑奴’——名为如此的优婆塞。‘东殿’——依止于东方区域的宫殿。‘此’——即此《阿毗达摩入门》。

此名为《阿毗达摩义广释》已完成

《阿毗达摩入门》之注释。

结论之语

1

在可爱的普拉特城,城中之王,

由具大威势、臂力雄健的般罗迦摩巴胡王,

令建造完成后,住于祇园精舍,

那里有可爱的殿堂、殊胜的林苑,极为怡人。

2

令具足戒、调伏与自制者欢喜

为功德宝藏之圣众所尊敬

通达牟尼王教法等众多经典

在种种存在中,他成就了为智者所尊崇的阿阇梨之位。

3

在此显示其智慧威力者,

以及对律藏义注等所作的注释书。

以《要义明灯》等为首,饱含甜美义理之精粹

以此阐明,令善士生起欢喜

4

依止于彼之悲悯,舍利弗

长老,具足坚固、殊胜功德之宝藏者;

彼于胜者教法中,得广大喜乐,

得居欢喜园精舍。

5

他成就了众多闻者的利益,

以善吉祥所宣说的名称而著称;

他造作了这部《阿毗达摩义广释》,

阐明甘美义理之成就。

《阿毗达摩入门》复注已圆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