色分别的注释(续) §675

10. 第十章解释(新复注) · 85 段

如果作为意界和意识界的依止而存在的心所依处确实有,那为什么在色蕴的部分里没有说到它呢?难道对确实存在的东西不说,是有理由的吗?不是没有理由,而是因为另有别的理由。那是什么理由呢?是教法阐述方式的不同。就像眼识等完全以眼等为依止,意识却不是完全以心所依处为依止——只有在五蕴有中它才依止于那里——而且关于依处的教说,是纯粹按照“依止”这个角度来展开的。比如“有色法是眼识的依处,有色法不是眼识的依处”等等,这是用眼识等所依止的法来加以区分。而对于完全以心所依处为依止的意识,如果按照那个角度在双论等中说到“有色法是意识的依处”等等,那么与之相应的所缘双论等就无法成立。因为不能说“有色法是意识的所缘,有色法不是意识的所缘”,这样一来,依处双论和所缘双论就会类别不同,教法就不会是一味的了。而世尊的意趣正是要宣说一味的教法,所以在那里没有说心所依处,并不是因为它不存在。这确实是世尊的一贯做法:为了宣说一味的教法,即使某些法确实存在,也不去取用它。同样地,在“施设品”中,因为按照心生的分别没有说到,所以在解释“无寻无伺句”时就不能说“寻和伺”;在解释“无寻唯伺句”时,虽然寻确实存在,也没有把它举出来,否则就应该说“有寻”了。由于它是依止的性质,所以呈现为好像被举起来扛在肩上一样,这就是“举起”的现起。

675在四种食当中,这里因为以色法为主,所以应当取段食,因此说“食性就是段食”。其中,捏成团状,所以叫“段”;被摄取,所以叫“食”,意思是捏成团之后吞下去。这是为了显示食有实际依托物才这么说。不过,段食里的食素在这里才被称为“食”,所以说“以此食素”等等。这种食素具有摄取色法的性质,能起支持、给予力量的作用,随行于身体各肢节,是摄取色法者,依靠诸界,是一种独特的东西。内在的食要获得外在食物作为缘之后,才使色法生起,因此,这种内在的食也以亲依止缘的方式摄取色法,所以说“摄取以食素为第八的色法”。所谓“以食素为第八”,就是以食素作为第八项。“以此食素”:指从自身生起的刹那之后就能生起色法,所以称为食素,也就是存在于饭、粥等食物中的那种遍满食素。“于处处”:就是在各个国土、城市等地方。被称为“段食”,是因为以它为事物基础,这是这里的意旨。

676那么,所依(食物)的作用是什么?食素的作用又是什么?为了说明“所依的作用是消除危害,食素的作用是护持”,所以说“饭食等”等等。“取火”是指执取业生的火。当腹腔里没有饭食等食物时,业生的火就生起来,执取称为胃膜的执受色,让人说出“我饿了,给我食物”。进食的时候,它就放开胃膜,转而执取非执受的食物,这时众生就安定了。就像影鬼看见有人走进影子里,就抓住他,用天链捆住,在自己的住处享乐;当它饿了的时候,就回来咬那人的头,那人被咬就喊叫起来,其他人听到喊叫声也过来了,影鬼就把来的人一个个抓住吃掉,在自己的住处享乐。同样地,业生的火执取各种饭食等食物,消化掉之后,又再执取胃膜。因此,当饭食等食物进入自己的胃膜而安住其中时,火本来执取着执受身,此时它就使这火放开胃膜,转而执取食物本身,从而把火引到自己身边。“唯独”是指:不含食素的食物不能护持业生的命根。

677食素……“消化”:食素能够维持生命,却不能承载业生之火,因为胃里还不满,这就是它的意思。以“支撑”为现起:它是通过摄取食素所生色法来支撑这个身体的方式而现起的。以身:就是以色身。自己的状态:就是自己的意图。令了知:就是令他人了知。随取身:对于正在颤动的身体所呈现的色法,在眼门速行之后生起的、称为决断执取的意门速行,通过随念这些速行,它们就是那些眼门速行的无间,这就是意思。因为在五门中,当色等所缘呈现时,依缘生起善或不善的速行之后,落入有分;接着意门速行以同一所缘为对象,落入有分;再次在同一门中确定所缘之后,速行落入有分。因此,在眼门速行之后生起的两个速行回合之后,以第三回合生起的意门速行路为所取,以它作为工具,在第四回合的意门速行中,状态就被了知了。由此说明了表这个词的工具格用法。而通过“自己……”等,则说明了它的业格用法。

以上说明了“表”这个词在工具格和业格两种格上都能成立。现在,为了说明它与“身”这个词组成的持业释复合词,也为了说明“身”这个说法在表上的运用,就引述了“以身防护”等经文。身体的动作能让人知道意图,所以它是表之因;换句话说,以正在动作的身体为工具,便成为让人知道意图的原因。因此“以身表”也叫“身表”,这就是二者的关联。不过这里的含义是:表是身体动作之因,所以取那个以表为因、名为身体动作的“身”,用它让人知道意图;也就是说,表被当作让人知道意图的原因,因此说“以身让人知道意图”。同样,取了身体动作之后,表在这里被当作“这就是它的因”,而表本身也要经由身才能被了知,所以说“以身表”也叫“身表”。

678“心生风界”是指:由心等起、能引发前进等动作的风界。“形态变化”是指:以形态的方式呈现的变化。那么,这种形态变化是谁的呢?从能力上说,它属于风界增胜的心生四大种。那种能力是什么?就是作为运动之因、属于心生、以及属于所造色。或者也可以说:有一种形态变化从属于“心生风界”。因为属格不仅着眼于与运动的关系,也着眼于与形态变化的关系。

如果这样的话,表色怎么是所造色呢?因为经文中说“心生风界”,这句话似乎表示形态变化只是风界的作用,可是按照“四大种所造色”的说法,并不存在只依靠单独一种大种的所造色。这并没有错,因为四种大种的变化可以存在于其中任何一种之中,就像四人共有的财产一样。或者,这里把风界增胜的色聚称为“风界”,因为其中风界增胜,所以这样称呼,就像在构成要素中,因为地界增胜而称为地界一样。因此,风界增胜的心生四大种的一种形态变化,就是身表,这没有任何矛盾。而且,这种增胜应该从能力上来看,而不是从数量上来看。否则,它们不可分离地生起的特性就说不通了。因为增胜是指依其自身增胜之力而与其他大种分离地生起。能力上的增胜则来自因缘的随顺。因为,因就是引发前进等动作的心,这个心以造作运动的思为其本性,当由它等起的色聚随顺于它时,风界自然具有增胜性。然而,有些人执取“形态变化只属于风界”,按照他们的观点,所造色性就很难成立。因为不能说一种大种的变化就是四大的所造色。

这种变化到底是怎样的?回答说:是俱生色法运动的因。其中,俱生是指与自己同时生起的。因为时节生、心生、食生之色的运动,只有依靠与心生色的关联才能发生,就像投进河里的干牛粪团等,是依靠河水的流动而移动一样。但就表色而言,只有心生色的运动,所以才说俱生。色是指色身。运动是指处于僵直、维持、移动等称为运动的状态。因为僵直等也由于朝向运动而可以称为运动。因是指作为因、作为助缘。说到这里,究竟说了什么呢?所谓身表,既不是正在颤动的色身,也不是正在颤动的风界,而是像举起大石头时,用尽全力抓取的那一刻,身体所生起的奋发变化那样,是作为色身颤动的缘而得到的一种形态变化,这就称为身表。

难道在摇动的颜色等之外,就没有某种变化存在,而对它的执取是在执取颜色之后紧接着发生的吗?这一点怎么知道呢?通过执取意图而知道。因为在没有表达变化的事物中,比如树在摇动等,看不到对意图的执取;但在手在摇动等当中,却能看到。因此,必须完全接受:在摇动的颜色等之外,确实有某种变化存在,它是意图的表达者。而且,能使人知道的原因,只有在它自身被执取之后,才能使人知道它所要去表达的意义,并不是仅仅因为它存在就能使人知道。在执取了应当知道的颜色之后,对变化的执取也是通过推论而成立的。正如他们这样说:

“未成为对境的,

声音并不能表达意义;

不是单凭存在就能于义

他们已了知,是宣说者。”

如果仅仅把握到变化本身就是把握意图的原因,那么,为什么没有掌握约定的人就把握不到意图呢?其实,把握变化并非把握意图的唯一原因;还应当知道,对先前已经成立的关联的把握,也是它的亲依止缘。就像在树林里的水边,看到竖起来的牛头等指示水的标记之后,紧接着生起一段察觉不到间隔的意门速行心路,这段心路抓住了牛头等与水相伴的形态和相状,从而知道“这里有水”;同样地,把握了颤动的色相之后,紧接着生起一段察觉不到间隔的意门速行心路,这段心路以先前已把握的关联为亲依止缘,于是产生了对带有意图的变化的把握。

681-2681-2. 带有表识变异的风界作为俱生色移动之因,这是合理的。为了澄清“难道一切风界都能移动俱生色吗”这一责难,所以说了“然而得到支持之后”等话。“支持”就是支撑,意思是支撑缘。所谓“一个转向路”,是指意门速行路,因为五门路没有令表识生起的作用。“由下方六心”:在七个速行心中,得到由下方六个速行心所等起的风界作为支持,这样连接。不过有些人在版本中见到“风界所生”的文句,就把“支持”按状态名词用法来理解,解释为:得到由下方六心所生风界所等起的支持。由于带有表识性:即自身带有表识,以令与自身俱生的心生色在他处生起为因的方式使其移动,而不是其他风界,这是它的含义。

这里应当理解的意旨是:就像一辆需要七组牛来拉的车,只有第七组牛因为得到下面六组牛的支持,才能把车拉动;而第一组等前面的牛,只是起到稳住和支撑的作用,是那些牛的支持者。同样,由第七个速行生起的风界,因为得到下面六个速行所生风界的支持,所以能移动心生色。而由第一个速行等生起的风界,只是起到稳住和支撑的作用,是它的支持者。这里所说的移动,其实就是在他处生起,因为诸法从生起的地方连一个发尖那么一点都不会移动;否则,诸法的无作业性与刹那性就不能成立。那么,它怎么成为俱生色在他处生起的因呢?应当这样理解:就像与自身俱生的色,从下面速行等所生色所安住的地方,在他处生起;同样,与它们一起在那个新处生起,这就是它成为他处生起之因的方式。

那么,在把握了颤动色相之后紧接着说到表识的把握,又因为特别限定为第七速行所生的风界伴有表识,难道只有伴有移动行相的风界才伴有变异吗?并非如此。因为即使不能以令他处生起之因的方式使其移动,仅仅通过完成稳固与持载,由第一速行等所生的风界也同样伴有表识变异。这是由于当想要朝某个方向前进等时,便会有朝向那个方向的变异产生。与意图俱起的变异,就被称为表识。正因如此,世尊说:什么是那种色,即身表?就是善心……乃至……无记心……或前进……乃至……或伸展时,身的稳固、持载、稳固性,即是表识、令知、令知性。这就是那种色,即身表。(《法集论》720)稳固与持载的缘相也被称为身表。这样说来,意门转向也具有令起表识的作用,这个说法就非常合理了。

683-4由心生起的地界,在被执取的色法撞击时,所产生的那种形态变化,就是语表。这是它们之间的关联。其中,“由心生起”是指由发起言语表达的心所生起的。“被执取的色法撞击”是指:对被称为执取聚的、文字生起之处的、名为撞击的作用所进行的撞击,这就是它的含义。“缘”是指它作为辅助因。“一种形态变化”是指:从被撞击的执取色法以及能撞击的地界中区分出来的、以地界之执取撞击缘为本质的、一种特殊的形态变化,这就是它的含义。“地界”是属格用法,应当依照身表部分所说的“观待两者关联”等方式来理解。不过这里有一个差别:在那里,是在把握了颤动的色相之后紧接着被把握;而在这里,应当理解为是在听到所闻的声音之后紧接着被把握。而且,由于没有稳固等作用,声音是与撞击同时生起的,因此不能套用“然而获得支持之后”这类说法。因为撞击在第一速行等阶段也能存在。所以说“随声”。那么,撞击和移动有什么差别呢?撞击是由于特殊的缘,使诸大种聚彼此更靠近地生起;移动则是即使单独一个聚也在其他地方相续生起。这就是它们的差别。牛头等譬喻应当按各自对应的情况来配合。“有声”就是指那伴有声音的表识。“释迦族之月”是指以照亮极清净虚空之义,成为释迦王族之月轮者。或者:行使最胜主权者为indu;因indu一词有最胜之义,故为释迦族之最胜者。

685685. 那么,先说表色:表色固然伴随声音,但是否存在心生而非表色之声呢?为了说明“并非如此”,论师说“声音不是心所生起的”等等。“表色撞击”是指以表色为缘的地界撞击。用“正因为诸界撞击”等话,是在证成前面已经说过的义理。意思是:因为声音正是由诸界撞击才生起,离开这个就不会生起。通过这一点,论师驳斥了这样的主张:“‘寻的扩散之声不是耳识所能了知的’,因为《大注释》中这样说过,所以心等起的寻的扩散之声,即使没有表色也能生起。由于《法集论》636节说‘由那言语而有表、有令了知’,所以不是耳识所能了知的声音不会和表色一起生起,因此也存在心所生的声九法聚。”而《大注释》的说法也被那些认为“声音就是声音,说它不是耳识所能了知,这是自相矛盾”的结集者所驳斥。然而阿难陀阿阇梨并没有驳斥《大注释》的说法,而是解释了其中的意趣。怎样解释呢?他说:“经中‘以天耳听到由寻等起、与表色俱生的舌、腭等动作所产生的微细声音,然后告诉别人’;而在《发趣论》中,则是就粗显的声音而说它是耳识的所缘缘——就是依据这个意趣,才说寻的扩散之声不是耳识所能了知的。”

686-7“令了知”是指:以语声为因,让人知道自己的意图。“自身可了知”是指:顺着执取,或者以语声为因,自身可以被了知。“它的”是指“表”这个词。“两种语法角色(因与业)”是指:能令了知的就是表,被了知的就是表——这样,在因或业的意义上,它的生起、产生,就是这个意思。那么,这两种表是心等起的,还是业等起的呢?所以说“不是两种表”等等。就像八种色法一样:意思是,就像各自色聚中的八种色法一样。因为两种表被放在一起说,而身表俱生的色聚里找不到声音,所以即使语表的色聚里有声音,也把它放下,只说“八种”。

通过如前所说的变异的把握方式,“此人想要做此事”这样,具有该意愿者的意愿就被了知,因此说“以显示意愿为味”。由于作为身体动作之因的风界之变异,它就以身体动作之因这种形态呈现出来,因此说“以身体……为呈现”。因为风界的作用最为突出,所以说“其近因是心等起风界”。所谓“以语声的因性为呈现”,就是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,以称为语声的心生声音的因性为呈现。

不过,这里有些人说:“既然说‘以撞击为缘’,那就是在撞击之后声音才生起,所以心等起的地界只是对所执受的(色法)做撞击而已;在撞击的那一刹那,只有时节等起的声音才生起,而那个声音因为是以心为缘,所以间接地被称为‘心等起’。”按照他们的主张,纯粹由心生起的声音就根本得不到了。因此,不应该这样理解,而应该这样把握:就像烧水的时候,声音是在水的内部生起一样,当所执受的(色法)受到撞击时,与心等起的地界生起的同时,就在那个色聚当中,作为第九种法,内在的、由(四大)所造的声音便生起了。所以,心等起的声音也是依语表的方式而生起的;而弹指等声音,因为没有语表,就只是以心为缘的时节等起而已。

688因为没有形体,所以不能割、不能切,这就是虚空;它本身就是虚空,所以说“不能割,所以是虚空”。那么,它是什么呢?回答说:“是诸色法的空隙”,意思是耳孔等色法之间的空隙。这是用来说明无碍虚空。而“凡……者,为分界”这句话,则是用来说明这里所指的虚空,不过那个虚空是依照惯用语才被称为虚空的。

它划分诸色,或者自己又被那些色所划分,或者只是那些色的分界,所以叫“色之分界”;这是它的特相,所以说“以色之分界为特相”。因为它就像是在划分每一个色聚一样,所以说“它的作用是显示色的边际”。意思是:“这是诸色的下边际,这是上边际”——这样把它显示出来的作用,就是它的功能。从义理上说,由于它只是作为诸色的分界而被把握,所以说“以色法的界限为现起”。这里有人问:那么,这个虚空界在划分诸色时,是从四等起色聚来划分,还是从一等起多个色聚来划分,还是从一一等起一一色聚来划分,还是从一一色来划分呢?应当知道,是从一一等起一一色聚来划分的。

如果它从四等起色聚来划分,或者从一等起多个色聚来划分,那么在这种情况下,它要么会以“被触”的状态作为现起,要么就会导致不同色聚中的色法也像同一色聚中的色法一样,成为不可分离的状态。又或者,如果它从一一色法来划分,那么在这种情况下,同一色聚中的色法也会像不同色聚中的色法一样,变成互相分离的状态。但这两种结果都不可意,因此应当理解为:它是从一一等起一一色聚来划分的。

所谓“以未触状态和孔隙间隙状态而现起”,意思就是说“以未触状态而现起”,或者说“以孔隙间隙状态而现起”。其中,在某个色聚里,诸大种之间有界限划分,正由于以不被那些大种所触的状态而现起,所以说“以未触状态而现起”。虽然不同色聚中的诸大种确实互相接触,并且以单一坚实团块的方式生起,但在法上,它们彼此之间是分离的、不混杂的。它们彼此之间的这种分离、不混杂,就是界限划分。它就像不被其他大种所触一样,也不被这些大种所触;如果不是这样,由于诸大种会变成互相遍满,它们就不可能有什么被划分出来的界限。因为不互相遍满,就是未触。因此,世尊在解释这个含义时说:“不被四大种所触。”

或者也可以说:由于属于其他色聚的大种以彼此不混杂的方式呈现,所以说“以不触的状态而呈现”;由于以耳孔、口腔空隙等方式呈现出孔隙空隙的状态,所以说“以孔隙空隙的状态而呈现”。因为当色法被划分界限时,就有孔隙空隙的状态。对哪些色法作了划分,就在那里以它们被划分的状态而获得,所以说“以被划分的色法为近因”。

689-91当讲到色的轻快性、色的柔软性、色的适业性这三者的解释时,意思是:说的就是这个。正如在非色的轻快性等当中,按照“身的轻快状态就是身轻快性”等所说的方式,这里也应当同样按照“色的轻快状态就是轻快性”等,以与色相关联的方式来了知色的变化。色的轻快状态就是轻快性,它以色的沉重状态的止息为特征,以破除沉重状态为作用,以不迟钝为显现,以轻快的色为近因。色的柔软状态就是柔软性,它以色的僵硬状态的止息为特征,以破除僵硬状态为作用,以在一切作用中无障碍为显现,以柔软的色为近因。色的适业状态就是适业性,它以色的不适业状态的止息为特征,以破除不适业状态为作用,以在身体动作中随顺为显现,以适业的色为近因。这里的含义,应依照我们在各处所说的来理解。为了显示这三者是色的变化状态,所以称为“色的变化”,因此说“三者……分别说明”。

这三者应当依次理解为:由对治“使色变得迟缓的界动乱”的缘所生;由对治“使色变得僵硬的界动乱”的缘所生;由对治“使色在身体动作中不随顺的界动乱”的缘所生。其中,“界动乱”指风、胆、痰的紊乱,或者味等界的变异状态。虽然这里分成两种来说,但从意义上看,应当知道这只是地界等的变异。对治缘就是适宜的时节、食物,以及心不散乱。不过,这是就它们各自变异的特殊情况而说的;从一般意义上说,它们都是(轻性、软性、适业性)这三者的缘,因为这三者任何时候都不互相分离。可是,不互相分离的东西,其差别很难分辨,为了说明这种差别,才说了“这些”等话。连接关系是:按顺序举例说明。因为轻性以无病的人为例子,软性以揉熟的皮革为例子,适业性以炼净的黄金为例子。

这里,先说以无病者作例子是合适的,因为他的色法相续被根所摄;但揉熟的皮革和炼净的黄金又怎么能作例子呢?在非根所摄的色法相续中,轻性等确实不可能存在,因为缺少对治界动乱的缘,不是吗?确实如此。这只是用类似的东西来显示软性和适业性的样子,并不是说那些东西里真有这里所说的软性和适业性的自性。如果是这样,那棉絮等物中的轻性等又是怎么回事呢?在究竟意义上,那里并没有轻性等;但因为缺少重性等,所以那里就假立了轻性等说法。

它不能完全造作这个业,因为必须观待它们当下的缘;否则,轻性等就应该一直存在。无迟缓性是它的特征,也就是没有重性的状态。去除、驱逐、遣散重性,是它的作用,所以叫破除重性之味。虽然它不能去除诸色的重性,但由于对治重色的无迟缓色发生了变异,就像生起令其生起等说法一样,这是依方便说它去除了重性。因为当它存在时,所生起的色确实只是无重性而已。软性和适业性也是同样的道理。不过,心所的轻性等是以摧毁各自对立的种种不善法的方式生起的,由于它们只是变异的状态,所以应当知道,它们的作用是直接成立的。以轻快转起为现起,意思是像无迟缓、无病的人一次又一次地来回走动那样,以无迟缓的转起而现起。哪种色有轻性,就在那里以变异的状态被认知,所以是以轻色为近因。其余二者也是这样。不僵硬性就是不坚硬性。以自身的柔软性,在一切作用中都不违逆而现起,所以是无违逆现起。因为柔软在任何地方都不违逆。在这三处中,前缀a-表示对立的意思。有些人说:轻性等是由迟缓性等的对治缘所产生的。另一些人说:它排除存在。被称为身体作用随顺的适业状态,是它的特征,所以是身体作用随顺适业性之特征。不适业就是衰弱,因此适业性被说为无衰弱状态的现起。

692在“色的积集”等说法中,所谓ācaya,是指已生成之色从最初开始的聚集,或者说,就像依各自的缘从各处汇聚而来一样,被称为ācaya的色之初生与增长;因为在“upaññattaṃ upasittaṃ”等说法里,前缀upa-表示最初和后续之义,所以它在总说中被叫作upacaya。而那些同样的色以不断延续的方式、以不断延续之力而进行,这被称为相续。因为在结生刹那,色的生起等具有最初聚集的性质,所以叫ācaya;此后直到第十七个心生起,由于具有增长的性质,所以叫upacaya。因为那时色只有由业、心、时节所生的增长,并没有减损。或者,直到由食生起的色生起,或者眼等生起为止,叫upacaya;此后直到死亡为止,叫相续。这样说明之后——

凡是诸处的积集,就是色的积集;色的积集,就是色的相续。

为了说明积集和相续在含义上并无差别,注释书中这样引述了经文:

先说明“积集”就是生起,“累积”就是增长,“相续”就是转起;接着又说:就像在河边挖的井里,水开始涌出的阶段,就是“积集”生起;水充满的阶段,就是“累积”增长;水漫出来往外流的阶段,就是“相续”转起。

比喻已经说过了。这里“色法的积集”这个说法用的是复数形式,意思是:“生起”就是正在生起的诸色法的变化。既然有变化,那么由于变化本身与具有变化的法并非一体,即使在同一刹那,众多正在生起的色法,它们的生起变化也是各自各别的,而不是一个整体聚合成一个变化——这一点已经表明了。而且,不只是色法的生起是这样的,非色法的生起、色法与非色法的老性、无常性,以及色的轻快性、柔软性、适业性,也应当这样理解。

693“生色”在注释书里被解释为:因为两者都具有色法生起的本质,这是(注释者的)意图。如果真是这样,那为什么(世尊)要分别解说呢?因为世尊正是那样教导的。那世尊又为什么那样教导呢?回答说“因为所说的行相差别”等等。行相的差别在前面已经阐明过了。字的初次生起是“积集”,反复生起是“相续”。应当这样理解三种所生起的色法,他们就是这样说明这些(色法)的行相差别的。或者,是随顺所化众生的根机而说的:据说当时听众心里生起了这样的想法:“这个‘生’是一切法的根源,而它自身却不从任何地方生起,就像自性论者所说的‘自性’那样。”为了破除他们这种错误的执取,也为了显示:所谓“生”并不是别的什么,它只是依积集与相续而安立的色法生起,只是被如此称呼而已;而这一生起,对生起者来说,也只是依于诸缘而获得“已生”的同义语。因此,论师们把它分成积集和相续两部分来教导。

从过去方面、从过去的部分来说,意思就是从未来存在的状态来说。当色法正在生起时,生起就像把它从未来刹那中冒出来一样,所以说“有令冒出的作用”。就像在说“请接受这些色法”而把它们交出去一样,它被理解为,所以说“有交出去的现起”。圆满状态的现起,应当依照“向上堆集故为积集”这个意思来理解。就像到达生起刹那的色法,依最初之业、依彼缘之力而被称为“已生”,同样,处于生起刹那的色法被称为“已积集”,所以说“以已积集的色为近因”。

以持续生起为特征:应当理解为,那些以相续不断的方式正在生起的色法,它们的持续生起就是其特征。以相续不断为作用:就是以先后相续的方式起作用。因为如果生起不存在,就不会有以先后方式相续不断。正因为相续不断的作用本身应当被理解为无间断,所以说“以无间断为现起”。因为它在以先后方式组合起来的色法中被观察到,所以说“以相续不断的色法为近因”。

694“老”就是衰老的状态,意思是年轻状态的丧失。

色法中的老是明显的,因为从牙齿等处的破损等变化可以看出来;而其他(非色法的老)因为不具备这种变化,所以不明显。当然,色法的刹那老也是隐蔽的,它也被称为“无间老”。不过,为了显示非色法的老极其隐蔽,才不加区分地说“在色法中明显”。但破损等变化在刹那老中并不存在。色的成熟就是色法的衰老,达到衰老的必然坏灭,所以说“引近的作用”,意思是指向坏灭的作用。即使自性没有消失,比如坚硬等自性没有消失——因为住刹那中名为老,而那时并不舍弃法之自性。新状态是生起的状态,以它的离去而把握,所以说“以新状态的离去为现起”。如同稻谷的陈旧状态——即使稻谷的状态没有消失,也如同稻谷的陈旧状态能令新状态离去。稻谷的陈旧状态能除去一切状态,而这个(老)仅仅除去生起的状态。从各方面、从一切处坏灭,应当这样理解,所以是“遍破损相”。常名为恒久,然而色由于刹那坏灭故非常,即无常,其状态为无常性。而它令达到住时的色以住时即坏灭的方式好像下沉一样,所以是“下沉的作用”。又因为它从坏灭的状态以尽与灭的方式被把握,所以说“以尽灭状态为现起”。次第的毁灭名为尽,如同灯芯与油一起灭尽,一起灭尽名为灭,他们这样说。

696-7“聚合”是指聚集。所谓“有些人”,是指无畏山寺的住众。他们主张昏沉是色法,或者说持有昏沉之论,所以被称为昏沉论者。所谓“昏沉色法”,是指由时节、心和食物三种缘所生的、名为昏沉的色法。上下文的意思是:这些人应当被驳斥。怎样驳斥呢?就说“牟尼……”等偈颂。没有盖障:因为入流道断除了疑盖,不来道断除了欲贪盖、嗔恚盖和恶作盖,阿拉汉道断除了昏沉睡眠盖。这里的意思是:如果昏沉是色法,那它就不应被断除。色蕴是应当被了知、应当被遍知的,而不是应当被断除、应当被修习、应当被证得的。按照《法集论》(1407)所说:“哪些法不是由见所断、也不是由修所断?四地中的善法、四地中的果报、三地中的唯作无记、色法与涅槃——这些法不是由见所断、也不是由修所断。”因为色法没有断除这回事。如果这样,那它作为盖障的性质就相违了,因为盖障是应当被断除的。盖障不可能不被断除——

“我过去心里的疑惑,那位具眼者已经为我讲清楚了。

你确实是牟尼、正自觉者,你已没有诸盖。”

以断除诸盖来称扬世尊,这才说得通。如果有人问:“照‘比丘们,色不是你们的,应当舍弃它’这类经文来看,不是也说明色是应当被断除的吗?”并不是这样,因为那里指的是断除对色这一所缘的欲贪。所以世尊说:“比丘们,对色调伏欲贪,就是在那里的断除。”然而,也不能说“这里并非只是依断除对彼所缘的欲贪而说的”,因为这里有能证成的经文,而且这里并不意指断除欲贪等。所以,由于与“你已无诸盖”等说法相违,昏沉不是色。

如果对方又顽固地执取自己的主张,认为这里所说的断除盖,就是依断除对那所缘境的欲贪而说的,那么为了驳斥他,论师再次引出昏沉睡眠盖与无明盖相应的说法,而说“昏沉睡眠盖”等话。应当理解为:昏沉睡眠盖和无明盖都与盖相应。这里说的是:依据“四种相应”的说法,只有非色法才能互相相应,色法既不能互相相应,也不能与非色法相应。因此,如果睡眠是色法,它就不配用“相应”这个词。假如有人想:这里可以像“碎石堆、鱼群,或行或住”等说法那样,理解为按现有情况来说。正如在“碎石堆、鱼群,或行或住”等说法中,碎石堆本身不能行走,行走是就鱼群而言,住则就两者而言,这样按现有情况来搭配;同样,这里“相应”是就昏沉而言,“盖”是就两者而言吗?这也不对,因为色法的体性本身就不成立。只有色法的体性成立时,由于相应不可能存在,按现有情况来搭配才说得通。仅凭这些,睡眠的非色法体性已经成立,但为了让像两次捆缚成为牢固之缚那样,成为由众多经典证成、不可破坏的定论,论师又引出《发趣大论》中该分别里所说的“于无色……生起”的无色有生起,而说“大论发趣”等。禅定爱味等从法上说属于贪等,与欲贪盖等无别,所以说“欲贪盖”等。

这里可能会有人提出:在“比丘们,有这五种障碍、盖”(《增支部》5.51)等经文里,昏沉睡眠是作为盖一起被提到的,所以这里也把它合在一起说为“昏沉睡眠盖”;可是在无色界中,只有昏沉生起,那昏沉和睡眠两者都会生起吗?这种说法站不住脚,因为恶作并没有被纳入。如果仅仅因为在那边是一起提到的,这里也就应该一起纳入,那么恶作在那边也是一起说的,这里也就有可能被纳入,但这里并没有这样,而只说了掉举盖。因此,不能阻止它在无色界中生起。用“等”字所收摄的经文有:“比丘们,这纯粹是不善聚,也就是五盖”(《增支部》5.52);“舍弃了这五盖,就是离昏沉睡眠者;因为那昏沉睡眠已被舍弃、吐弃、解脱、断除、出离,所以称为离昏沉睡眠者;此心从这昏沉睡眠中净化、清净、遍净、解脱、令解脱、遍解脱”(《分别论》551)等等。

即使睡眠可以分为两种:色法和非色法。其中,非色法的那种,在诸盖的教说中已经说到了,难道不是吗?那也不是,因为没有特别区分说明。确实,在诸盖的教说中并没有特别区分睡眠而说:“比丘们,凡是惛沉,那也是盖;凡是睡眠,那也是盖;惛沉睡眠是盖”——因为这段总说是不加区分的,所以即使设想睡眠有两种,也不能否定它作为盖的性质。因为可以说:那种被设想为不同于非色法的睡眠,由于具有睡眠的本性,也同样像另一个盖一样是盖。如果你们不接受睡眠有色的性质,那么世尊的睡眠又是怎么回事呢?难道不是因为《分别论》中以“睡眠、昏昏欲睡”等说法,已经成立了睡眠就是睡眠的性质吗?并非如此。就像阴性词等的情况一样,因为睡眠是睡眠的因,所以以睡眠的特征来分别解说。即便如此,如果作为睡眠之因的睡眠不存在,那世尊的睡眠又是怎么回事呢?不能说“世尊没有那种睡眠”,因为经中说“火种,我了知……白天睡觉”,所以世尊的睡眠不是由睡眠引起的,而是由身体的不适所致;也不能说“世尊没有那种身体不适”,因为经中说“我的背痛,我要伸展一下”。在这里不应执定“只有睡眠才是睡眠之因”,因此还有别的睡眠之因。那是什么呢?是身体的不适。所以应当知道:世尊的睡眠不是以睡眠为因的。

698逐一显示它们各自不存在,也就是从风界等开始,逐一显示它们各自没有。那么,该怎么显示呢?回答说“风界”等等。其中,所谓身力,从意义上说是风界活动方式的一种特别状态,因为它属于风界的扩散。愚人把它说成“力量”,所以说“取了风界,就等于取了力色”。产生,在欲界中是某些有情根成熟的缘,是水界活动方式的一种特别状态,所以说“水界的产生色”。取了它,就等于取了,这是句子的连接。没有离开增长和相续的色法生起,而且在生起的阶段,也没有别的所谓“生”,所以说“以增长和相续为生色”。即使是业所生的疾病,它的近因也是由不适条件所引起的界扰动,更不用说其他的了。从意义上说,它可能只存在于色法成熟的阶段,也就是住位和坏灭的刹那,所以说“以老、无常等,疾病色被取到”。

699-704色法由这些生起、产生,所以这些就是色法的生起因。那么这些是什么呢?回答说:时节、心、食、业。

在这里要加入“iti”这个词,意思是:业、时节、心和食,这些是色的因。“色的因”意思是色的生起因缘。因此说“正是由这些”等等。它们每一种都只有一种生起,所以叫“具单一生起”。问:难道不是从单一的缘,所生之法就不能生起吗?答:确实不能。这里的意思是,在诸生色因缘之中,从一种缘生起。八根,就是眼等五根、男女二根和命根,共八根。依身表和语表而有二种表色。

“由两种”是指:有的由心,有的由时节,这样就是两种。因为同一个东西在同一刹那不可能有两个缘。其余各类也是这样。“由时节、食……所作”:是说每一种都由时节、食、心三者所作。“四大种”:就是四大元素。因为它们以无有情、无灵魂的意义而被称为“界”。由业等四种而生起,所以叫“四种生”。“二种”:就是老性与无常性。

705-6现在,为了说明即使把各种混合生起的色法合在一起计算,也要按照它们各自的缘来限定数量,所以说了“由业”等这段话。其中,八根、心所依处、纯八法聚、相续、增长、虚空,这二十种是业所生。两种表色、声音、轻快性等三种、纯八法聚等十一种,这十七种由心生起,意思是心所生。声音、轻快性等三种、纯八法聚等十一种,这十五种由时节生起。轻快性等三种、纯八法聚等十一种,这十四种由食生起。再加上老性和无常性,总共是六十八种,这就是这里的关联。

707-8说了“老……等生起”之后,为了进一步说明其中的道理,又说“已生的”等等。其中,已生者的成熟坏灭性:老性是已生之法的成熟性,无常性则是坏灭性,这就是其含义。这里说的是:老性和无常性属于已经生起的法,而不属于正在生起的法。如果它们属于正在生起的法,那么把它们也说成“正在生起”就说得通了。然而,对于已生之法,它们是在生起之后才存在的,所以可以说它们不生起。如果有人反驳说:“即使它们也有已生的状态,那又有什么矛盾?”为了破除他这种错误的执取,就说“会生起”等等。就算它们也有成熟和坏灭,那又有什么矛盾?于是说“不”等等。成熟并不完全成熟,这就是文句的连接,由此表明不坏灭;因为已成熟的事物,其坏灭是决定的。或者说,坏灭并不坏灭,这里也提到了成熟的状态;因为未成熟的事物不会坏灭,否则就会导致生与灭没有差别的过失。“没有”:就是说成熟与坏灭之法的烹熟、坏灭是不存在的。这是把前面所说的意思总结起来讲。

说到这里,到底说明了什么呢?如果老性和无常性是由某种缘而产生的,那么对于已经生起的事物,就应该有老和坏灭;这样一来,它们的老性和无常性也应该存在。可是这些根本找不到。为什么呢?因为老性不是靠另一个老而变老或坏灭的,坏灭也不是靠另一个坏灭而坏灭或变老的。否则的话,那个老也会靠另一个老和坏灭而变老、坏灭,那个坏灭也会靠另一个老、另一个坏灭而变老、坏灭,这样就会陷入无穷无尽的过失。这就是上面所说的意思。

709-10“已生者”等是总结语。或者,是为了回应进一步可能提出的责难而安立结论。“可能在某些地方有”等,是对他宗观点的审察。此处,即在这个“老性与无常性二者不成熟、不被坏灭”的论题中。“色的积集”中的“iti”是“等”的意思,因此意思是说,通过“色的积集、色的相续”这样的说法。同样地,应当联系“令熟者成熟,令坏者坏灭”来理解。然而这里的意图是:就像在解说业等所生色法时,通过“什么是所取色?眼处……乃至……身处、女根、男根、命根,或者其他由业所生的色,色处……乃至……触处、空界、色的积集、色的相续、段食”等,已经说明了积集与相续,因此表明“生”是生起的,即使没有后来的生。同样地,即使没有后来的老与坏灭,老去与坏灭也应当被承认。否则,生的坏灭也会落入同样的情形。

711“并非”等语,是为了驳斥对所设想的胜义的执取。如果“它生起”不可了知,那为什么在解说中还要说它呢?所以接着说了“正在生起者”等话。这里的意思是:即使生并不具有正在生起性,但由于正在生起的诸法确实有现起的状况,所以许有“其为彼缘”的世俗言说,解说就是依据这个而说的,并不是从胜义上有正在生起性。因为对正在生起者来说,仅仅现起本身就是“生”,所以这不过是用一个尚未成立的东西去成立另一个尚未成立的东西。

712-7对于“在那里”等语,他又一次对胜义提出疑问并加以否定。在这里,对于那些法,其“生”确实获得了“以彼为缘的称谓”以及“现起的共许”——这就是句子的关联。“如此”的意思是:就像确实获得那样。因为“yaṃ taṃ”这两个词表示不可分离的关联。“这些法的缘属于它”,所以叫“以彼为缘”;它的状态就是“以彼为缘性”;以彼为缘性而施设的称谓就是“以彼为缘的称谓”,意思是业缘状态等的称谓。“现起的共许”是指“现起、出生”这样依现起而施设的共许。“业等所生”是指由业等四种缘共同生起。能生的诸缘,在它们的作用刹那生起之时并不存在——这就是句子的关联。不过这里的意思是:那些能生色法的缘,它们对产生色法的作用从不间断;而那个以缘为特征的作用刹那,则在诸法正在生起时被获得,作为它们的变化状态。针对所教化的个人,从缘的角度认可了“生”的已生性,因为在此之前和之后都不可得。这样做了之后,才说“然而,生是可以获得的”。但老与坏灭在缘的作用刹那之后,于住位和坏灭刹那中都可获得,所以不能这样认可;而“生”却可以获得那种称谓,这就是意图所在。“以彼为缘的称谓”等两颂是作为总结而说的。

718-9那么,为什么要这样挠喉咙呢?世尊难道不是在经里说过“比丘们,老死是无常的、有为的、缘生的”吗?所以,如果有人这样说:“老性和无常性并不是由任何缘所生起的”,为了揭示并驳斥他的这种想法,才说了“无常”等话。为什么不该这样说呢?回答说:“因为那是方便说。”为了说明这正是方便说,才说了“无常的”等话。用“如是”这个词,就把“有为的”也包含进来了。

720-3“无常与有为”这个“与”字,包含了“缘生的”意思。这里的意思是:因为老死属于无常、有为的诸法,所以那些法存在时它才存在,那些法不存在时它就不存在。因为未生起的东西不会成熟,也不会坏灭,所以针对“以生为缘”这一点,经中是按方便说才说“老死是有为的、缘生的,因此也是无常的”。就像表色等,虽然按非方便说并不是心所生的,但因为它们是心所生色的变异,所以说是心所生。而“如表色等”应当理解为只是举例,因为轻快性等也被认可为心所生等,只是按方便说才这样讲。按非方便说,只有十八种完成色是由业等所生起的。“三者”是指生、老、坏灭这三种相色。

像空中莲花一样,意思是说就像虚空中的花。正如虚空中的花因为完全不曾生起所以不存在,这个法也同样不存在,这就是它的意思。或者说像常与无为一样,意思是说正如无为的涅槃因为不被任何事物所造作而恒常、稳固,这个法也同样因为不被任何事物所造作而恒常、永恒。然而并非两者兼有,意思是说这个法既不像空中莲花那样完全不存在,也不像涅槃那样是无为的。依止而系属运转,是说正在生起、正在成熟、正在坏灭的诸法,以生等为其存在方式,系属于生起等所依而运转。为了说明这依止而系属运转的性质,才说了地等诸界存在时等话。这里简要的意思是:当地等所依存在时,生等三相就显现,所以并非不存在;而当它们不存在时,三相就不显现,所以并非恒常。应当知道,世尊正是为了否定这两种执著,才说了生的四种情况,以及老死等无常的同义表述。

724-5“已完成的”是指:因为超越了“色的分界、色的变化、色的相”等分界等状态,依其自身的坚硬等性质而被区分和把握;或者,因为确实是由业等缘直接完成的,所以叫“已完成的”。与此相反的,就是“未完成的”。

听人说到“其余的不是完成色”之后,另一方想引出对方不想要的结论,就说:“如果它们存在……”等等。接着又用“正是那些……”等话加以否定。身体的变化叫身表,语言的变化叫语表,孔洞、缝隙叫空界,轻快状态叫轻快性,柔软状态叫柔软性,适业状态叫适业性,生起叫积集,转起叫相续,衰老的样子叫老性,从有变成没有的样子叫无常性。这样一来,因为这些正是那十八种完成色的变化状态,所以它们既是完成色,也是有为的。而且,既然它们是那些色的变化,又怎么能叫无为呢?将“既是完成色,也是有为的”连属起来之后,注释师们解释其中的意思:如果作为非完成色所依靠的完成色是有为的,那么作为它们变化的非完成色,怎么能叫无为呢?按照他们的意图,“既是完成色”这句话里的va音,应当理解为增音而成的。

726-7“女性性……等等……已作解说”这一句,是确立结论。“如果这样的话”等语,是对方的诘难。“然而,另一者”等语,是回应。其中,所谓“眼净色与身净色成为单一性”,意思是:如果眼净色中有身净色的性质,身净色中有眼净色的性质,那么前者就能显现触,后者就能显现色,这样一来眼净色与身净色就会变成一体。这只是一种举例说明而已。因为按照同样的道理,耳净色与身净色等等也都会变成单一性。

728-30“然而,一者在另一者中并不存在”——这是说,除了以彼此不可分离的方式生起之外,从究竟真实来说,一种色并不存在于另一种色中,因为它们属于不同的色聚,所依也不同。眼净色依于以欲见之思为因的业所生的大种,身净色依于以欲触之思为因的业所生的大种。“不混杂”就是不相杂乱。如果这样的话,那是不是一切处都没有身处的色等呢?从究竟真实来说,那也不存在。因为把它们分离开之后,根本无法安立它们之间的差别。为了说明这一点,才说了“以彼此不相离的方式”等话。“以彼此……而转起”:就是以彼此在相续上不可分离、不相混杂的方式而转起。但这里的意思并不是“以不可分离色为方式”。因为不能宣说同一色聚中的眼净色和身净色,其不可分离色有处所的差别。就像色与味等,因为无法区分而说它们彼此遍满,但从究竟真实来说,色中并没有味。如果有的话,那么取色的时候就应该也取到味了。同样,身处等从究竟真实来说也并非存在于一切处,任何懂得时机的人都不能说“这个在这里,这个在那里”,作出这样的处所区分。“因此有身净色”中的“iti”这个词是“因此”的意思,所以他说“因此”。“如此所说”就是于一切处如此所说。

731-2“依特征等”也是指依照前面所说的特征、作用、现起、近因来说的。“诸旗之影……已达到”:意思是说,由青等五种颜色的线织成的五色旗,每一面旗各自以一种颜色为特征,这些旗的影子达到了、获得了对它们的譬喻状态、譬喻性。有些人则说:“这些法的影就是譬喻,所以叫‘影譬喻’;影譬喻的状态就是‘影譬喻性’,这些法已经达到了这个状态。”不过,这大概是他们以为:这里“已达到影譬喻性”只是依照多财释才用了短音。其实应当看作是为了偈颂的韵律结构才用短音。因为在“第四颂”等地方,论师连格位词尾都省略了来展示,可见他在这种地方并不特别在意文字表达。至于那些不愿意把下面的“他们”和上面的“诸法”联系起来的人,他们说的“已得种种性”,在这里即使不愿意也必须联系起来。因为“已得种种性”不可能不期待“他们”。即使他们假设这里读作“已得种种性”,但在典籍中看不到这种读法,只是靠假设的读法来让自己满意罢了。这里的意旨是这样的:就像五色旗被集中竖立起来时,它们的影子虽然看起来连成一片,但彼此并不混杂;同样,这些一切处所造色虽然看起来连成一片,但从特征上说,彼此体性各别,绝不混杂。因为即使在同一聚当中,从特征上说体性也各别,何况在不同聚当中呢?

733733. 被自己的诸缘系缚于世间,或者已被了知,所以叫世间;它的状态就是世间性。使相应的一堆法由此而生起、停留,所以叫因;从根本义上说,就是能起帮助作用的贪等和无贪等;不是这样的因,就叫非因。依靠自己的诸缘而被造作、被构造,所以叫有为。从有顶或从种姓流出,所以叫漏;与漏同在,所以叫有漏,意思是能被漏所缘取。被缘所系属而转起,也就是依各自的缘而转起,所以说是有缘。这只是一个例子。同样,由于是欲界、是无因、与因不相应、是结缚、是系缚、是取着、是暴流、是轭、是盖、是杂染、是被执取、是非心所、与心不相应、不是色界、不是无色界、不是出世间、不导向出离、是无常等等理由,也可说为一类。

734-8像这样用“一类”的方式说明之后,现在为了用“等”这个字来说明其中所含的“二类”等方式,就以“内与外”等开始,展开内二等法。其中,在内二法里,先说“我慢安立在这里”,这就是自我,是个体存在;因为它是缘着、针对这个自我而转起的,所以叫“内”,也就是系属于根的诸法;存在于这些法中,或存在于自我中,就是“内”。虽然还有其他内生的法,但依照惯用语,只有眼等才被称为“内”。或者,就像有人说“如果我们不存在,你就会像木片柴薪一样”,因为它们对自体有特别大的帮助,所以它们特别得到“内”这个名称。根与非根:以增上义为根,其余因为没有这个义,所以是非根。其中应当知道,眼等五根在眼识等中有增上作用,因为眼识等随顺它们敏锐、迟钝等状态;男女二根是男女相等等的因;命根则护持俱生色。粗与细:因为是有境与有境者的关系,通过撞击而被执取,所以是粗;与此相反的是细。所执受:就是被业所执取。因为业所生者,就像被那个业执取为“这是我的果”一样。

十一……有对:因为不是眼识所能认知的,也没有可见性,所以是不可见;但因为彼此撞击,所以是有对;把这两者都排除,就是不可见无对。从业而生:这里,完全由业所生的有八根和所依处,共九种色。而在十一种四等起当中,由业所生的也有十一种色,这样共二十种色,因为是从业生起的,所以是业生。因为无论已生、正生、将来生,这一切都称为业生,就像牛乳一样。从业之外的是非业,不是从业所生的是非业生,这里的“非”字用在别的意义上。所以说从其他缘而生。也就是从业以外的其他缘——时节、心、食——所生。心唯生等,可以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配合,所以没有另外显示。

在“所见”这一组四类里,应当被见到的,就叫“所见”。无论是已经看见过的色处、将来会看见的色处、正在看见的色处,还是可能看见的色处,这一切都称为“所见”,因为它们都没有超出这种性质,就像说“可爱的”一样。这个道理也适用于“所闻”等。“所见”就是色处,因为它是眼识所识知的。“所闻”就是声处,因为它是耳识所识知的。“所觉”就是香处、味处、触处这三处,因为要通过觉知、接触来把握,或者因为它们与净色相关联;因为确实说它们是取至境的所缘。“所知”就是其余的法处,因为它们只能由意识来识知。

所依之四 既是门又是所依:对于依自身而起的眼识等,以及依其他缘而起的领受等,因为它们是生起的入口,所以是门;又因为它们是依自身者的依托处,所以是所依。只是门而不是所依:仅仅作为业门,所以只是门;因为不存在依它而生起的心,所以不是所依。只是所依而不是门:因为作为意界和意识界的依止处,所以只是所依;就像眼等对于依其他缘而生起的心,不是生起的门,所以不是门。其余二十一种色,按照前面所说的反过来,既不是门也不是所依。在第四个四法中:是指所依四法。第三句:是指“唯所依而非根”一句。

739-40再说,“五种”是连接语。“四生”已经说明过了,因为只从四种生起。

色处是眼识所认识的,因为它能被眼识执取,但并不是只靠眼识就能认识。因为它是通过转向等作用以及意门速行来认识的。这个道理也适用于耳识所认识的对象等。而意识所认识的对象,则只能由意识来认识。因为眼识等并不会在色等之外生起。

按六种所依和无所依的区分来说,就是六种所依与无所依的分别。意界所识的,是色等五法。

因为意处没有色法,而法处有一部分属于色法,所以说“从处的分类来看有十一种”。

743-5无色界里没有色法的生起,无想有又属于色有,所以才说“在欲有和色有二有中”。“排除地居天”是指把地居天排除在外,因为他们在生类划分上跟人相似。“前三种”指卵生、胎生、湿生。这三种在前述的分类中找不到;把它们排除掉,也就等于认可了最后一种化生。其中“地狱”也包括近边地狱,因为即使在无间大地狱里,昆虫之类的众生出生时身体也是先小后大、后来才长大的;饥渴饿鬼因为一直受苦而没有贪欲,所以不入胎,因此那里没有卵生和胎生。有人说,因为子宫被火烧灼,胎儿无法在其中安住。又因为投生者要凭恶业之力承受大苦,所以必须有大身体,因此他们也没有湿生;还有人说,由于身体被火焰烧灼,出生时在湿润的花等地方无法和合生起,所以根本没有湿生。因此,他们只有化生,所以说“饥渴饿鬼”。那么,湿生和化生有什么区别呢?湿生最初是微小的身体,依附莲花胎等出生,然后渐渐长大;化生则在出生的地方就已经具有确定大小的身体,诸根肢体圆满显现,就像十六岁的少年一样。

除了天趣和地狱趣之外,剩下的人、饿鬼、畜生这三趣,就叫“其余三趣”。在人当中,有些是卵生的,比如衮塔普塔双胞胎长老那样;有些是湿生的,比如生在莲花胎里的沸伽罗娑罗婆罗门等人;有些是化生的,比如庵婆婆利等人。至于那些除饥渴饿鬼以外的其余饿鬼,以及所有四足、有翼、长类等各类畜生,则全都属于四生。

746-7所谓“胎卧者”,就是躺在母胎里、住在母亲子宫中的人;因为他在色等诸法上还是以有情的方式存在,所以就是胎卧有情。这个胎卧有情的三十种色,是指身十法、性根十法、所依十法,也就是正好三十种业生色。因为那时候并没有心生色,结生心不能生起色法;也没有时节生色,因为先前生起的时节还不存在。时节要到达住位才能生起色法;也没有食生色,因为那时身体里还没有吞进食物。所以在结生那一刹那,只有业所生的这三十种色生起,它们被称为“羯罗蓝”。当这团色聚凝结时,就像用一根发丝挑起澄清的胡麻油,挂在发尖上的那一滴,清澈明净,如同澄清的油滴一样。正如所说——

“就像胡麻油的一滴,

像醍醐一样清澈无浊;

如是具相似色相者,

说名羯罗蓝。”

“唯具性者”这个限定词表明:因为无性者没有“有性十法”,所以三十种色不可能生起。因此说“无性……中略……依身与所依”。有些人认为,“无性卧胎者”这一说法是为了表明无性化生者并非如此。但应当理解,前面已经说了具性者的卧胎者,为了排除他们,才说“无性卧胎有情”。前面用“卧胎”一词已经包含了卵生,这里另外单独说,是依照牛与牡牛理趣,并不是为了排除那些卵生者的无性有。否则,就和二十色的说法相矛盾。这里的无性有,应当从论说上下文来理解卵生的情形。因为“无性”一词已与“卧胎者”组成复合词,不能把它拿到这里来用。

748这里,“已取与未取”的意思是:在一个色聚中已取的色法,在另一个色聚中则算作未取。因此,纯粹八法聚、命根、身净色、心所依色——对于无性根者,在结生刹那有十一种色法;而对于有性根者,在男女二性中与其中一性相应时,就有十二种色法。在已说和将说的结生刹那诸色聚中,当以“未取之取”来把握色法时,应当知道也是同样的道理。

749既然已经说过“在一切十法聚中”,那这些十法聚又该怎么认识呢?所以接着说“以命根等”。所谓纯八法聚,就是四大种以及依靠它们的色、香、味、食素,这是不与命根等混杂的纯八法聚。这八种色法,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以不可分离的方式存在,也被称为不可分离色,从最低限度来说叫作一个色聚。不过阿阇梨护光长老说:“按完成色与非完成色来分,十种色法以不可分离的方式存在,就是一个色聚。”接着为了说明这个意思,又这样说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