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 第三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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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

心所分别之阐释

89由于名称相同,故说“二增五十”,即依触等名称的共性而有五十二种;然而依相应法的差别,与八十九心相应的触有八十九种等,如此也可有多种。

难道触等诸法不是先前已按巴利经典的次序开示过了吗?为何此处不那样说呢?那是因为希望将各自具有自性的法,依其各自的共性归在一处说明。触等乃至作意这十三种,依善、不善、无记的共性而合说;中舍性等乃至喜这二十五种,依善与无记的共性而合说;贪等乃至无惭无愧,依不善性的共性而合说。如此,依各自的共性,将性质相同的法合在一处说明。

90如此列举了触等诸法之后,现在为了显示“这些法在哪些心中可得”,首先开示心的数目,说“五十四种”等。“欲”指欲界。同样,“色”、“无色”也是如此。由于没有漏的所缘,所以这些心中不存在漏,故称无漏。

91-2“略说”是相对于广说而言的,并非此处没有略说。从极略的角度来说,有八十九种心生起。“这些”即指这些心生起。我将逐一提取诸触等法的生起,于比丘们的心与心所中,为令其善巧而宣说——这是文句的连接。“一一”就是逐一,因偈颂的格律而省略了e音。

93虽然想说明心所的分类,但为了显示与心不相离的法,便将它们与心合在一起,说为“触等五法”。“同生”是说它们一同生起,“同灭”是说一同灭尽,也就是一起生起后一同灭去的意思。

94因为在所有一百二十一种心中都可获得,故称“遍一切心所”。虽然在紧接着的偈颂中,通过说明与心同生等性质,已经提到了这些法的遍一切性,但那里只意在说明同生等本身,并非意在说明遍一切性。又或者,那个意义在那里尚不明显,所以在此处再加以显明而说。

95-100寻在五十五心中被宣说:除去二种五识的四十四欲界心,以及世间与出世间十一种初禅心,合为五十五心,故说“寻……被宣说”。伺在六十六心中生起:即五十五种有寻心,以及十一种第二禅心,合为六十六心,故说“伺……生起”。

喜在五十一心中生起:除去身识的十八种悦俱欲界心,以及除去第四、第五禅的三十三种色界禅心,于此五十一心中喜生起。乐在六十三心中生起:即于五十一有喜心、十一种第四禅心及善异熟身识中,合为六十三心,乐生起。除去六十三乐俱心及三种苦俱心,于其余五十五心中舍生起,故说“舍在五十五心中”。苦在三种心中生起:即于二种嗔恚心及不善异熟身识中,合为三种心,苦生起。……喜根:在六十三乐俱心中,除去唯一的善异熟身识,其余心中为喜根。依不善异熟身识,唯有一种苦俱心;同样,唯善异熟身识与乐根相应,故说“苦根……乐根”。

精进在除去无因、异熟、唯作、意界的心之外,依中等计算,于一百零五种善、不善、异熟、唯作心中被开示,故说“一百零五……说”。能引导众生于现世与来世之利益,或此世间无有导师,或为一切世间最胜导师、主人,或特为引导所化众生至涅槃城,故为“导师”。定根已于除去疑、与精进相应的心中宣说,故说“一百零四”等。

为了显示除去十八无因心和二一因心之后,欲在其余一百零一心中生起,故说“一切无因心”等。“十种识”,是指依善异熟与不善异熟而分别为二倍的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五识。

102-6102-106.“决定”,是指不像“或然而”那样只是有时如此,这是它的意义。为什么这些法仅于九十一心中生起呢?因此说“于无因中”等。“于七十九中”,是指十二与智相应的欲界心、十五色界心、十二无色界心、四十出世间心,如此于七十九三因心中。“于二十八心中”,是指十六欲界善、大唯作心及十二世间第四禅心,共二十八心。“于四十八中”,即与八俱起的四十八种。“六对”,指身轻安、心轻安等六对。“善与无记”,指与善心相应故为善,与无记心相应故为无记,这是由善巧开示教法的导师——佛陀所宣说。

108-111108-111.“Saṃsayo”即疑。因为疑是遍处散布、遍处安住,并以“是这样吗?不是这样吗?”而游移不定,故称为疑。于大戒蕴等中寻求、探求者,名为“大寻求者”。这是由彼大寻求者、正自觉者所说。“于八种中”,即于八种与贪俱行之心。“于四种中”,即于他们与见俱行之心。“于与见不俱行的四种中”,这是句子的连接。“于二种中”,即于二种嗔根心。在二种心中生起,而非俱行,即仅在二种嗔根心中生起,而非同时,如同在嫉妒时生起嫉妒,在悭吝时生起悭吝等,以不同形式分别生起。“于五种中”,即于五种有行心。

112112. 即使心并非心所,但当依善、不善、无记法进行计数时,便也将心称为“意”。

114-5114-115. 至此已开示了心所的区分。现在,为了显示每一心生中所得诸聚的支分差别,而说“于二十九心中”等语。触五支聚不是最先出现的吗?此处为何未予说明?因其遍于一切心。的确,不存在任何脱离触五支聚的心生。十一种初禅心为喜俱行,十二种有因欲界心,同样四种不善心,以及乐推度心与生笑心二种——如此于二十九心中,五禅支被认为由五聚所构成。接着于四……中……说明:十一种第二禅心,以及依善、异熟、唯作而有的十二种舍俱有因欲界心,除去二种五识外的六种舍俱无因心,以及八种舍、忧俱不善心——如此这三十七心,依适当的方式,与四禅支相应。其中,十一种第二禅心与伺、喜、乐、定俱行,其余的心则依适当的方式,于舍或忧二中与一,再与寻、伺、定相应,如此与四支相应。

十一种,即十一种第三禅心,因与喜、乐、心一境性相应,故被说为三支。三十四……被说:十二种无色界心,以及二十二种有漏与无漏的第四、第五禅心,合为三十四心。这些心依适当的方式,或由与舍、心一境性相应,或由与乐、心一境性相应,而说为二支。其中,十一种第四禅心与乐、心一境性俱行,其余的二十三种心则与舍、心一境性俱行。

116“本性无寻”指如第二禅等,不依修习力而本性即无寻的二种五识。于他们心中,虽存有其余禅支,然因缺失寻,不能胜任安止禅的作用。正因如此,注释书中也说:“寻是最后的禅支。”然而,通过修习达到无寻状态的心,依修习力在安止禅的作用中更为善巧,故不应于本性无寻的心中取出禅支。或读作“未被取出”,意为不被取出。

若是这样,为何于二种五识中以自性而说心一境性?难道不是因为缺寻即不能胜任禅支作用,无聚的归属,故只应以唯作的方式而说吗?答:善、不善心中不存在的法,在异熟心中亦不可得,因此,即使不执行禅支的作用,于此也依善、不善心中所教导的法则,以自性而说。暂且如此,为何于禅聚中说受?受是遍一切心的,故应于触五支聚中说;又因其为舍等根,故应只于根聚中说,不应于他处说,因他处无受,不是吗?确实如此,然而,受以一切受的共相而在触五支聚中出现,后又以特殊说明于彼处被指出,并非为了将其纳入其中。正因如此,在《法集论》中,于二种五识的摄聚部分,禅支聚未被取出。如同色界中三种大种虽无对碍,但因与欲界有对碍大种相同,故于彼处也有对碍;同样,于二种五识中,受与心一境性虽因无寻而不执行禅的作用,但因与有寻心中相应的禅心受等相同,故以禅支而说,这是合理的。也正因如此,在名色摄要中说:“触五支聚、禅二支聚、根三支聚”。又或,何必作这种理路思辨?了知法性之如来,不……

117“于十六心中有三种”:即于十五种无因异熟心及唯作意界这十六种心中,意根、命根及于受根中可得的一种,合为三种根。其中,于善异熟身识界中,以意根、乐根、命根而有三种根;于不善异熟身识界中,与苦根一起有三种;于悦俱推度心中,与喜根一起有三种;于其余十三种心中,与舍根一起有三种。此处说“心”,是就与相应法俱起的心生起而言,因此意根作为依处也是合理的。否则,若“意根”唯指心本身,则心既是自己的依处,便不合理。而“于一中有四”:于一个疑俱心中,以精进根、意根、命根、舍根而有四种。“于十三中有五”:即除去疑俱心的其余十一种不善心,以及两种无因唯作意识界,于此十三种心中,精进根等三根、定根,及于受根中可得的一种,合为五种根。在此,两个瞋根心中,以精进根、定根、意根、命根、忧根而有五种;五个喜俱心中,前四种与喜根一起为五种;其余心中,与舍根一起为五种。

118「于十二心中有七种」:即在十二种智不相应心中,信根、念根、定根、精进根、命根、意根,以及受根中可得的一种,合为七根。其中,于六喜俱心中,信等六根与喜根合为七种;于其余六舍俱心中,与舍根合为七种。「于缺一……心中」:即十二欲界智相应心与二十七种世间禅那心,此三十九世间心中,前七根加慧根,共为八根。在此中,六欲界喜俱心与十二色界四禅心,此十八心与喜根相应;其余则与舍根相应,当知为八根。

119「于四十心中为九种」:即在四十种出世间心中,前八根,连同未知当知根、已知根、具知根中可得的一种,合为九根。于入流道中,可得未知当知根;从须陀洹果开始,乃至阿罗汉道为止,不复得此根,其位置由已知根取代;于阿罗汉果中,已知根亦不可得,其位置由具知根安立。如是,由于与六根相应的情况并不存在,故有些处为三根,有些处为四根,有些处为五根,有些处为七根,有些处为八根,有些处为九根。由此六种方式,不仅应了知禅支的相应,亦应了知诸根与心生起的相应。

120-3120-3. 今为显示道支相应,先指出无道支之心,再显示与道支相应之心生起,故说「非道支」等。此处,即指此一百二十一种分类之心,或指此道支章节所论。「于五双识中」:即于有自性寻的眼等五双识中。虽前已说五双识中无禅支、无因心中无道支,然前文是随章节主题说「非禅支」,此处是随关联说;而「非道支」在前文是随关联说,此处是随章节主题说,故无重复之失。

「一」指的是疑俱心。彼心因与邪思惟、邪精进相应,故具二道支,为二支道心。「于七心中有三种道支」:即四种邪见不相应心、两种瞋根心及掉举俱心。此七心因与邪思惟、邪精进、邪定相应,故具三种道支。「于四十心中……为四支」:即十二种智不相应心、四种邪见相应心,以及除初禅外的二十四种广大心。于此四十心中所得之道,依其相应而别:因与正思惟、正精进、正念、正定相应,或与邪见、邪思惟、邪精进、邪定相应,或与正见、正精进、正念、正定相应,故被视为四支道。其中,十二种智不相应心得前四支,邪见相应心得中四支,其余诸心得后四支。

「于十五心中……为五支」:即十二种欲界智相应心及三种世间初禅心,于此十五心中,依正见、正思惟、正精进、正念、正定而有五支道。然则,正语等支是否在欲界心中亦可得?诚然可得,然因本文中未予列出,故此省略。「于三十二心中」:即除初禅外的三十二种出世间心中。「为七支」:因无寻故,正思惟不可得,舍此支后,以其余七道支而说为七支道。

然而,于正思惟可得之处,则连同彼支共成八支,故说「八支道」等。其中,「于八种心中」是指初禅的八种出世间心。如是,由于不存在与六支道支相应的情况,故有某处二支、某处三支、某处四支、某处五支、某处七支、某处八支,以此六种方式而成立。

124-6现在为说明力的相应,而说“二力”等。其中,依精进力与定力,在唯作无因的两种意界中,各自获得在《分别论》中所说的精进力与定力,故说“于二心中”。于一心中有三种力:即在疑俱心中,有精进力、无惭力、无愧力三种力。于十一心中有四种力:即在除疑俱心外的十一种不善心中,再加定力,合为四力。于十二心中有六种力:即在十二种智不相应心中,有信、精进、念、定、惭、愧六种力。

在七十九种心中有七种力:即在十二种智相应欲界心、二十七种广大心及四十种出世间心——这七十九种心中,有信、精进、念、定、慧、惭、愧七种力。十六种心无力:即十五种无因异熟心及意界转向心,这十六种心不与力相应,故为无力。如此,由于有五种与力相应的情形,故有某处二力、某处三力、某处四力、某处六力、某处七力,这五种情况为有力;若全无力,则为无力,应当这样了知,这便是应知的义理。应当了知的因之组合等,因其属抉择性质,故此处未说。哪些心与哪些禅支、道支、力、根一同生起,这就是它们的关联。为了作偈颂的便利,将根放在最后。

如是,名为《阿毗达摩义广释》中

《入阿毗达摩论》复注之

心所分别解说之释已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