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3. 第二十三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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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章

烦恼舍断解说之注释

1375在此处,乃依因的转喻,以利养等因的名称来指代。所谓「利等为事」,意为随顺是以利养等为其事。

‘微细’者,即微细的欲贪与嗔恚。

1376依初道等之智,凡诸结等应断之法,皆归于灭尽、归于破坏;彼彼法即以彼彼无余智,如是善为我所开示。

1383‘遍知现观’者,以限定后而了知。‘现观苦’者,即通达苦。

1394瑜伽行者了知这应修习的、有益之林后,便决定证得与乐相应的利益;他驱散、灭尽心中胜妙与下劣的暗障,证得并到达那无碍、不动之迹——即无碍、无身之迹,乃应行、应知的涅槃。

如是,在《入阿毗达摩注》中

烦恼舍断解说之注释终了。

第二十三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