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. 第五章

265 段

5. 第五品

涅槃施设之阐明

304

已说贪等之灭尽,涅槃具有寂静相;

为轮回之苦所热恼者,此中足以为安息处。

305

仅灭尽并非涅槃,以有“深奥”等言说故;

因为无有之物,如龟毛,不可言说。

306

所谓灭尽,即是道;此灭尽乃证得彼道者。

阿拉汉果,因无生灭,故为恒常。

307

因为有为与假名,并非智之所缘。

因此,断除垢秽与事,应希求无为。

308三百零八

欲证得彼寂静者,应受持六种清净;

然而,希求利益者应修证知见清净。

309三百零九。

其中,依思等而分的戒清净有四种;

近行定即名为心清净。

310

成就了这二种清净之后,所谓名,是朝向所缘者;色,是变坏者——

如是确定“无有我、我所等事”。

311

犹如摩尼宝、干牛粪、日光与火,虽不共在一处,值遇和合时(则能生火);

心亦如此,当所依、所缘等和合时(即得生起)。

312

犹如盲人与跛者,各自单独皆不能行走;

当它们结合时,便如此前行;名色所摄的诸行,亦复如是。

313

此即是‘于名色之外,别无有我、我所等’之见;

因能清净邪见,故称为见清净。

314三百一十四。

以无明、渴爱、取、业等为始,而有此二者;

色由业等生,名依依处等转起。

315三百一十五。

恒常、遍处、一切,并非无处不相似;

他见以无因、他因、我、常等为因。

316

如此,以智慧审察诸缘,由此度疑;

依见故,此清净即名为度疑。

317

彼已证得遍知,于此义精勤努力;

为了审查遍知的清净义,恒常恭敬。

318三百一十八

将三时等诸蕴,收摄为聚组;

他最初如是观照:无常、苦、无我。

319三百一十九。

诸蕴以灭尽之义为无常,以怖畏之义为苦;

以无我、无坚实之义,如此一再地观照。

320

应以无常等四十行相而作意;

是为了令诸相明晰,并于一切诸蕴全面观察。

321

若如此仍未成就,则应以九种方式使诸根变得锐利;

依七重观法,正确地观照色与无色。

322三百二十二。

由对色的执取与舍离,由增长、老去、消散(的现象);

依颜色等而正确地作意,及依于法性与色等(作意)。

323三百二十三

从聚、刹那、次第的角度而观。

应见邪见、慢与贪欲的破除等。

324三百二十四。

以无明、渴爱与业为因,色法生起。

若离食与触,则三受不生。

325三百二十五。

离开它们,便无有触,

但却是依于名色等的增上;

由于因的灭尽,种种心

灭去;然而各个心确实如此。

326三百二十六。

如此由因而生灭,亦由刹那而生灭;

以此五十行相,观见生灭。

327三百二十七。

瑜伽行者如是精勤,观见生灭;

染污法、自性法,以及从因而生起的法,皆得显现。

328三百二十八。

它们即是光明、精进、喜、轻安、乐与舍;

念、喜、胜解与欲,此即十种。

329三百二十九。

贪、见、慢、执取与事,此三十种。

愚者于其生起时动摇,将非道见为道。

330三百三十。

内观既入道,智者得智慧。

他如此观见:此道并非执取的对象。

331三百三十一。

于随烦恼中,依无常等之力,观于生灭;

对于观照者,超越行境之见即名为道。

332三百三十二。

辨明道与非道之后,那如此生起的慧;

此即名为道非道智的清净,为第五清净。

333三百三十三。

由名为断的遍知,最初成就清净;

依于称为度知的遍知,精勤者如今抵达终点。

334三百三十四。

那具九智者,清净次第而生起。

精勤修习者,此处确有九种观智。

335三百三十五。

由相续、聚集与遮蔽,

若诸行之相不显现,观智便成染污。

336三三六

此后,更应于此精勤观察,再度修习生灭观。

由此彻见无常等,当达最上纯熟。

337三百三十七

转而以生、住等相观察时,

当智唯安住于坏灭时,即名坏灭智。

338三百三十八

如是观见坏灭时,三界即显现。

狮子等怖畏生起时,或可得遇怖畏之机。

339三百三十九。

过患确立,犹如诸蕴为燃烧之屋。

于彼时彼处,若能获得,则有过患随观。

340三百四十。

见诸行之过患,于诸有等而不喜乐;

彼时若得智慧,便可有厌离之观。

341三百四十一。

当你的智慧欲求从一切行中解脱时,

如同鱼等从网等中解脱时,那时即获得舍离之智。

342三百四十二。

以智观照诸行,知其不净、无常、苦、无我。

见四种精勤,即审察随观。

343三百四十三。

此中为了一切智的显现与转起而说;

以鱼之想,如捕蛇猎人的譬喻。

344

于我、我所为空,以“我不在任何处”等二种方式;

以四种、六种乃至多种方式,强力地观照者。

345

如旋涡,三火交逼;

如筋,以慧观照诸行;

如四种妻之于过失,

如是,他观察那。

346

即使具有过患,慧仍住于相;

只要她未见到那岸边,犹如海鸟。

347

这便是达到顶峰的观慧——行舍智。

它既被称为“出起导向”,也被称为“随顺”。

348

七种人到达解脱之门,成就圣者位。

它依禅支等差别以及依基础等而作分别。

349

若某位瑜伽行者从无常中出起,

他便会有众多解脱,成就敏锐的信根。

350

若从苦与无我出起,他们便会次第拥有这些;

轻安与觉受增广,定与慧根锐利。

351三百五十一。

若从无我出起,则称为慧增上者;

若从其余二者出起,则称为信增上者,因其执取类似。

352三百五十二。

利根信者与止息者这两种,是随信行者。

在初、中、后等六种阶段中,有信解脱者。

353三百五十三。

另一类为随法行者与得见者,于无尽处;

慧解脱者有二种,他们亦是禅那者与无禅那者。

354三百五十四。

对利根信者,则说信解脱性;

《清净道论》中,于中等根器者,说八处身证性。

355三五五。

在解脱论中所说者,即针对利根慧阿罗汉;

这便是见至,而此在阿毗达摩中则不成立。

356三百五十六。

若他们处于六中之间,便皆为八解脱之获得者;

身证者位于最终,俱分解脱者亦然。

357三百五十七。

随顺确有四种,或为三种、两种;

于道途中,有钝、中、利之超越;

358三百五十八。

《清净道论》中有四种,悉皆确立;

因《八解脱论》中既作是说,故如是宣说。

359三百五十九。

即使有有分随伴的过患,也不会因不转起而变得坚固。

瑜伽者由此获得清净、行道、智见。

360三百六十。

犹如转向,为第六与第七清净之道;

依止内在的寂静,由他们清净而生起种姓心。

361361.

能断三结之道,由此生起;

其果有一、二、三,此后为所说之超越。

362三百六十二。

如此修习时,贪与瞋便变得微薄;

第二(道)及其果,即是斯陀含与其果。

363三百六十三。

当这样修习时,于有中灭尽贪与嗔;

第三道及其果;由此,住于彼果者即是不还者。

364三百六十四。

如此修习时,其余烦恼的灭尽,即称为有漏灭尽。

第四是彼果,由此,阿罗汉为彼果的第八位。

365三百六十五。

所作已办,已断有结,以依著的灭尽而成为应供;

犹如灯灭,他趣入名为一切苦之边际的涅槃。

366三百六十六。

如此,名为智见的清净便得以成就;

以上,即是真实与胜义的略说。

367三百六十七。

所谓世俗谛,是指依众生等而说;

正如旋火轮不可得,它实离于色等诸法。

368三百六十八。

以种种方式,而不舍离色等诸法;

如是,种种名称与执取便由此转起。

369三百六十九。

由假想而得,故非虚妄。

他们说,于有限等中,依言说而缘取未说之境。

370三百七十。

此恶友或善友,即所谓“有情”,乃是诸蕴的相续;

执取它为同一性之后,智者便在世间如此称呼。

371三百七十一。

即便如地等喻,补特伽罗也并非从彼处而成。

因邪见事之相,于有中执取补特伽罗。

372三百七十二。

然而,以‘想’等词,从所缘境的角度而作此说;

此即‘无有之施设’,为知者们所说。

373三百七十三。

存在者的施设,以色等为所缘境故;

若有人善说‘身’的施设,请如实谛听。

374三百七十四

声音是表识之变异,故属二谛;

因其令人得知识别,故名为‘施设’,此乃知者们所说。

375三百七十五。

以现在等为所缘的词无碍解智。

如此,此义唯依正念而得成立,非以他法。

376376

所谓声音、名称、概念等,对于一切事物而言,

正因应当被施设,故摄集于施设句中。

377三七七。

“一切施设法”,若如此宣说时,

那么,施设本身也成了所应施设的对象。

378三百七十八。

若有人说“为了阐明分别,故这样略说”,

那就不应另外再作施设路的摄集。

379三百七十九。

由‘施设’等四种语句而得以施设;

由其他论师所安立,诸师作如是说。

380三百八十。

据说,乃是以色等为所依而可被施设。

第一,是依于不存在之事而施设。

381三百八十一

于耳识相续之后,依其已生之类;

以先所执取的约定,由意门心。

382三百八十二。

以所执取者,而假立七车等;

此即是名为‘名称施设’,又被称作第二。

383三百八十三。

由声音了知种种名称,进而了知义理。

正因为难以成就,先前的方法才值得赞叹。

384三百八十四。

此为有之施设,亦为无之性;

依有而立的无,则与之相反。

385三百八十五

依于无而立之有,则与彼相反;

这些六种,首位是慧等;

386三百八十六。

有情、具信者、勇猛之人,

部众与意行;

如是此诸应了知,

以次第而言,为第二等。

387三百八十七。

如此依相了知后,

二谛不相混淆

然而,世俗的言说应当采用,

智者不任意而行。

如是,于谛摄中,名为涅槃施设之阐明

第五品。

谛摄已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