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āmāvacarakusalapadabhājanīya解释

311 段

欲界善法句分别注释

1“Appetuṃ”意为“为了引入”。在说明“未说句分别”通过句分别之语而成就了引入的包含之后,为了阐明句分别之语的理由,便说“以自性”等。其中,在“有触”等句中,“有”(hoti)与“存在”(atthi)意义相同,基于此意趣而说“以第二个hoti词”。先依注释书的意趣说明之后,为了显示论师自己的意趣——即所引巴利文段的引入之包含已经成立,而说“以简略”等。

“欲知者”是为了显示所问之相的特征而说的。“以任何”是指与见等特殊方式结合,或与其他方式结合。因为状态的差别即是智的见、衡量与审察。在“于未见”等语句中,应连接“说”,并且于一切处都应连接“相”,因为在这里,相是主要的。所谓“未见依此而照亮”,意即“见与此相合”便是“见合”;所谓“依此断除疑惑”即是“断疑”——这些词的词义也是依理趣而显示的,但就义理而言,应知所有这些都是如此转起的言说,或是产生它的心生起。

“互相被区分”即是差别、特殊,依此差别。虽然由于依时、地、种姓、所缘、自性等而作无余差别的把握,故说“诸法的开示”即是解说开示,但此处所意指的差别,只是包含于善等论母句中的特殊,故说“差别……开示”。因此,注释书中说:“善……阐明已,有触……无散乱”。而“触是触”等,正是以差别详尽解说了具有差别者,这并非论母中所说的差别,故显示具有差别者即是解说。以“此所说者”等,说出了“为了显示差别……”此句的概括义。如果诸法本身是应问、应答的,为何说出善等差别之语?为此说“然而他们……”。因为无差别则无具有差别者。以“这些法是善”等,通过“有触”、“触是触”等,已解答了所列举、所解说诸法的善性,基于此意趣而说“在‘这些法是善’的解答中”。此中的“hi”字是原因义。由此,因为应开示的正是法,而他们应开示为善等差别,故如此连接。以“正是诸法”显示简别的结果,即“从言说开示”。以“及诸义”的“及”字,包含了“触是触”等如此的自性词源,以及如前所说的法智等。“如是,此应令转起、应令回转”,如此种种应被施设。

因为解说应与“应如此作”相结合,而应被简别,且解说以法为主,所以在那里,由于法应被简别,便形成了“善法”这样的词序。问则以疑惑为主,因为它是为了对那不欲作出决断者而应令转起的。由此显示:即使对于已断除一切法中疑随眠者,问也是将应被开示的有情所起的疑惑归于自身,而如同由陷入疑惑者那样转起。如同欲界等差别,善等差别以善等性而存在,但以法性则是确定的,故当说“法”时,由于无决断,会有“是善呢,还是不善呢”等疑惑,因此说“然而善等差别是可疑的”。但法性在善等中是一向的,故是已决断的,因此说“而法性不是可疑的”。由此显示:在此,可疑的、以应被决断的状态为主的,是善性,而法性并非如此,故说“法、善”。

“心生起时”即心产生的时候。“然后存在于……”中的“然后”一词,其义为“之后”。为了显示由进食、行走等而有的部分时间差异后,再显示其余差异,而说“集合等”。“被简别”以此开示了“被限定”一词的意义,因此,其义为:由于应由前述之心来简别,故为“时”。所谓“如所意指的”,即与欲界等差别相结合者。在“彼时”中,应由心生起所简别的时,被那正在生起的心所简别;而彼心本身在“于何时”中,则成为能简别的状态。同样,在“彼时”中,作为能简别的心,为了利益应由自己来简别的时,而在“于何时……心”中成为应被简别的状态。所谓“利益”,应视为相互的能限定与所限定的状态。在前法灭尽的同时,或灭尽之后无间,后法生起,这是前后无间断,不被任何事物所间隔。由于存在方面的强有力,如同被遮蔽一般不显现非存在方面,故凡夫多执着“彼即是此”而生起颠倒,此义以火轮譬喻最为明显。因此说“如同成为一体者”。以同一集合而如同成为一体者般地转起,是集合密集;以难知的、作用差别而如同成为一体者般地转起,是作用密集──如此连接。在此,以缘与缘生的状态而

“共因的审察和合”故为“时”(samaya),即“集合”之义。为显示samaya一词有此“集合”义,故说“缘之聚合”。梵行之道与承载它的行人于此集会、合聚,故为“时”,即刹那。诸法于此、或依此集会、合聚,与俱生法以生起等方式相会,故为“时”,即时间。因为仅就法的流转而言,时间虽非真实存在,却被假立为法流转的所依,如同器具一般,唯以施设成就的形态而称说。诸支分平等地、或共同地运行、转起、安住,故为“时”,即集合,如说“集起”。集合,即是诸支分平等安住。果依其他缘的和合而从此生起、流转,故为“时”,即因,亦如说“集起”。结系缚于此结合,于自境中转起;或诸结依此而行,故为“时”,即见。因为众生被见结极度地系缚。和合、交会、融合为“时”,即获得。作为平等灭尽之乘,或正乘、离去、不转起,故为“时”,即断除。以现前的方式应被正确地了知、现证、通达,即不颠倒的自性,此为“现等觉”。或以现前的方式正确地前往、了知,即不错失地觉了诸法之不颠倒自性,此为“现等觉”。此处,由于前缀仅起显明作用,故即使带前缀,所说的仍是

“于某些”是指于不善异熟等中。刹那不存在,即是离彼无有,故说“岂非”等。所谓“唯法”,即是无有其他差别。正是借由那决定而遮遣的差别,显示了“非彼之转起处”等。或以任何方式:世间依时间而转起或还灭,或名为“时间”的存在,其特相即是转起,为诸存在提供转起之空间——无论如何。在此,最上因根本不存在,故遮止因、因之共因及一般因。遮止彼缘性、多缘性。

“自然论、自在天论”的提及应视为仅是举例。生主论、原人论、时间论等也属于“一因论”。通过“或”字,也应将这些包含在内。支分等被说为“给予者”,因为通过支分法而施设总聚,譬如说“等量之粉末”、“庄严的天授”。不成就,即是无有成就、无因性。而对于不能成就者,纵使千种其他缘和合,也绝无能力,故说“具成就能力者”。其中,果的生起依赖于共因,诸缘法互相观待,故说为“观待”,应视为如同观待一般。

于无功用、无造作处。在“一一”之中,注释书揭示了重复词的省略指代。若有重复,则多义方得成立。对于“百盲者见”,则是将反身语依简择转为处格,故说“于百盲中”。同样,以“一一”显示各自不能,故“百盲者见”即是总聚而见——此义自然成立,故说“意指百盲者合集而见”。若非如此,便成依文取义。因为……于抬轿等事中成立,故此义不须再立。如今为显彼义极为明显、不须另立,故说“各别”等语。

以此方便:即由此名为“刹那”的“时”,显示善法生起之难得。在“由自难得故”中,或者“刹那”义的samaya一词,即是名为“刹那”的“时”。以此为方便,以此理趣。应作连接——此处的连接是:“合集”……显示转起,因其自身即是诸缘聚合故;或者“合集”义的samaya一词,即是名为“合集”的“时”。彼依“若有彼缘聚合”此义的显明,显示诸法由多因而转起。“时节”……显示极少,因其自身极微少故。“合集”……显示俱生,因其自身为诸法之总聚故。“因”……显示依彼而转,因唯有在自存在时,自果方为可能故。在义理及词源方面,为令了知“于极微少之时、于某法之总聚、于某因存在时”此义,而显示依彼、赖彼之善法转起的难可通达、多法之俱生及依他而起。

“坚定法者、持弓者”,即拥有坚固弓的射手。所谓坚固弓,指具有两千力的弓。“两千力”的意思是:将弓拉开并缚上弦后,若将铅头等重物挂于杖上,举起至与箭等高,弓方从地面被提起。“已学”,指在师匠门下修习了十年或十二年技艺。“手熟”,指对弓已达到娴熟自在的状态。有些人虽学了技艺,但手不熟,此处即显示这些人并非如此。“已示技艺”,指曾在王室等处展示过技艺。“应立于四方”的意思是:并非仅于一处,而是依凭一根柱、一棵树等任何支撑物,面朝四方而立。如此所说的“疾速之人”,除菩萨外,过去未曾有。因为菩萨在过去作疾速天鹅时,曾行如此之事。而在经典中,则是以非真实的假设方式,仅作为譬喻而引用。“以其为务”,即全然专注于被称为“因”的时节所支配的状态,其质是专一勤行。至于那些读作“以其为务”者,其释义为:因为揭示了依缘而转,故“以其为务”即指被称为“因”的时节,因而说它显示了彼之支配状态。在显示依整体而转时,称为“以其为务”;在显示依部分而转时,则不称为“以其为务”,因此说“非

难道依于彼彼所施设的时间,仅仅是假名而已吗?它又如何能成为此处所说诸法的所依呢?因此说“时间也……”等。如果说行为以另一行为为相,存在以存在为相,那么在这里,什么是作为相的行为呢?因此说“这里也……”等。“与作为相的存在相结合”中的“iti”一词是表因之义。这是说:由于被称为众生的作为相的行为与时间相结合,故那里是对地的解说。

“以摄颂而言”,意思是若以简略方式来说。难道不正如同其余烦恼等一样,烦恼欲也因可享受性而被归入事欲,如同智与所知一样,因此简略而言,应只有一种欲吗?对此质问,说“烦恼欲……”等。“俱行”是指以境与有境的关系而存在。虽然“以摄颂而言有二欲”已总摄一切欲,但由于以“四恶趣……”等对境作了简别,所以这里将属于下分的烦恼欲贪取为烦恼欲,因此说“因此……”等。质疑者未解其意,以“难道不是……”等发问。另一方则以“多烦恼者……”等阐明己意。

在欲界法中,或指天宫、如意树之类的种类,或指微小的善等。难道不是由于以“四恶趣”简别了境,所以不可能摄入色界、无色界吗?并非如此,因为“以摄颂而言有二欲”是毫无剩余地总摄了一切欲。虽然已经总摄,但在欲的总聚中,如何只取其中一分,为显示此义,说“有二种……”等。欲贪是对五种欲乐的贪。欲爱是以欲界法为境的爱。灭爱是与断见相应的贪。这里是指在十一种处。如果意指无余现行,则不应说“此有二种”,因为事欲的一部分在此处并不现行。针对此质问,为了显示由于多数如此而说为无余,或显示为似无余,所以说“事欲也……”等。此处与无余相似,是因为某一法在本质上不同而说为无余。其意思是:烦恼欲与事欲以无余圆满的方式而被标示。将“ca”字简缩,是为了显示“欲界”一词中已包含了表因之义。

“于境”指在事物中,即所诠之义。以“无相”显示,在通称中是为了区分其作用,而非指自性作用。“善性”指依《本生经》《婆希提经》及阿毗达摩教法所说的善性。“彼”指乐异熟性。因为想说明它的现起,故指出“无过乐异熟相”中的“乐”字,即是可爱之义。想与慧的作用是标记与通达,离此二者,所缘的获得即称为“了别”,因此说“想……乃至……执取”。难道心不是具有不同于触等作用的特殊作用吗?确实如此。然而那种特殊并非如想、慧、识三者那样难以理解,因此以与想、慧作用不同的特相来说明识的特相。以无间诸法的熟练强盛性为因而转起,称为“积聚相续”。而如此转起即是习行缘性,因此说“以习行缘性而积聚”。

“仅是心”即仅指行与识。“种种差别之分别”,于此,“分别”应与种种等分别搭配。分别是决断、不相混杂。由此,被确定的法即名为决定,故说“决定性”。“性别等种种”,于此,依男女形相而有性别种种;依天、人、畜生等而有女性之种种,男性亦然。于诸天等差别中,于女性,依彼此相异的性质(称为种种身)及依处等差别的殊胜,应知其分类;男性亦然。或者,依令性别生起的业之如前所述的种种等,来配合性别之种种等。由于在性别种种等中辗转而起,故有想等之种种等,故说:“实由业之种种等所生”。通过无性等不同之显示,已显示了性别种种。于此显示之后,想之种种等也已显示,这即归入有轮;为显示此,故说:“未来……乃至……结合”。女性、男性等——识所依止的色蕴,是其安布之殊胜。以想为首,说其余四蕴。并且以世俗的语言,显示了五蕴随世俗施设而转起;那是以渴爱、见、执著为因,为显示此义,故说:“性别等……乃至……他们种种”。

如“诸比丘,凡任何不善、属不善之法,一切皆以意为先导”及“诸法以意为先导”等语,说明业以心为因,故说“盖业由心而生”。如其次第,即是从业生性别,从性别生想之义。并非如前一种分别那样,从业生性别之想、从性别生性别之想,此处是显示双转。在“此女或此男将破散”之语中,对“破散”的特指,以女性等状态所应施设者,即是此“破散”,故说“到达女性、男性等施设”。依二时,即依过去与现在二时。功德遍满而称扬,故说“百千展开”。若无业之异相,则无从業生起之异相,故说“由业……乃至……异相”。无所逆转之处即不可能,或亦指往趣之时。欲界的行业识生于色界的眼识等,由于无余地,不生彼果分(彼所缘),于此应指出。由于以偶尔的心之作用为所欲,因眼根等不具足,不生眼识等之业识,于其余缘不具时,应视为无落脚处。这也包括了死时等,由“等”字所摄。这里说:“俱作因不具足,果报毕竟不得余地;其余者得果报一分之餘地,这即是它们的差别”,这是依果报得地时,无俱作因不具足之义而说的。

且令存在而后灭去为「存在已去」,体验而后灭去,则如何不说?故说「已体验之存在」等。因此,由「已体验」一词所说之义,唯「存在」一词为能表,非「随」词,而「随」词为照了(修饰),显示此义。因为词与接头词如枝之折断。且接头词由多义故,于词根由他们所表义之照了性而截断差别,即由词根所能说之种种差别义,他们之共通者为无异,于彼异中安立各自之殊异,唯是照了,故说:「共通……乃至……殊异」。「已体验」一词多见于业处(受格)义,为显示此中具有作者义,故说:「又已体验一词」等。虽一切心之生起皆有应被感受之性,于所缘之受用中,然于颠倒之相续,由心行之转起,从无记中殊胜,为善不善之胜妙所缘受用状态,此义于此为所意欲,显示此故说:「依所意欲而说」。依说「存在已去之性」之意,说善不善之牵引方便。

由于它完成了已生起的作用,又与已生起的状态相似,故说为“已起”。既然说“已发勤令生起”,即使对于未来的法也以“已生”一词来表述,这便是它的原因。于此,以贪染等门受用所缘之味是胜妙的,而不善与善在生起后又灭去这一点上是共通的,因此说“一切有为法存在已去”。然而,在《迷惑消散》中则说:“由异熟受用故,为彼所缘。未成熟之异熟,一切皆未去;唯因已去的性质,业才名为存在已去。”因此,该处只提到了依地而起的异熟。但在此处,也提到了业。由于成为所缘的缘故,此处存在的烦恼种类即是地,故说取蕴。犹如执取火一般,这是在显示获得地之后应说的方法。“此”者,即是业;“于此”者,是说异熟,应当如此理解。

“未被镇伏”意为未被驱除。“自地”即在自己的地。“断绝”指不再给予其生起的机会。将“刹那三时的一部分”说为“刹那三时”,这是说明前述譬喻具有近说(upacāra)的性质。由此显示“已生起的法即是现在法”这一譬喻在此是恰当的。“以精勤”即处于精勤的状态。为了显示“说法时,心为前导”,也就是说,当开示世间法时,世尊以心为前导而说法,这是适宜的。或者,这是为了显示世间法的自性——诸法以心为首、以心为前导而转起。由此便说明了如此说法的原因,其义为:一切不善法皆以心为过失。有些注释者认为此处指诵者。触等,以“pi”字包含了贪等。即便没有时间上的差别,由于作为缘而被期待的法,被说成如同先前已成就一般,故说“如同最初生起”。为了显示它的前导性并非近行,而说“无间缘意”等。因为有“渴爱之网已尽”等语句,与作为网的渴爱相应的心被称为引导者,所以说“或者与渴爱相应”。

既然在“那时,凡是心的乐”中被标举出来,喜受的本性是乐,所以说“依本性而说”。就非迂回的意义而言,“甘美之声”本是某种特殊味道的同义词;此处因可喜状态之通性而以近喻的方式说,所以说“如同甘美”。从胜义谛来看,没有脱离渴爱的喜贪,或不存在脱离渴爱的喜贪状态,因此说“在此处,并非有以‘相应’为意义的俱行状态”,而说“喜贪俱行”。由此可知:“俱行一词表明了渴爱的喜贪状态。”或者,saha-一词是表示状态差别的词,正如在“有见”等词中那样;为表明在一切状态下都不舍弃喜贪的自性,而说渴爱已到达喜贪的状态,即“喜贪俱行”。又或者,如同在“见取”等词中那样,gata-词没有别的意义,因此将渴爱具有喜贪自性称为“喜贪俱行”,意即喜贪为其自性。在本注中也是如此。在此“喜俱行”一词中也是如此。此义即是“相应”。此处引用于注释中的“相应”一词,正如已显示的那样,是在解义过程中从圣典中引来的相应一词。“俱生”,即是俱生的意义。

为了显示不观待时间差别的、以业为成就的ābhaṭṭha一词,是“已说”的同义词,故说“未被说的状态即未被引述的状态”。在圣典中,即在此第一心生起的圣典中。正因未被说,即因无行的状态未被说出。由于vatthu一词是原因的同义词,从缘的状态的通性来说,作为门的诸法也可以有vatthu的同义语,因此说“门被称为vatthu”。由此显示:如同vatthu一样,门也是vatthu。作为意门的诸法大多与心所依处一同转起,因此以门而说心所依处,如同说“矛在行进”一般。以自作用的状态,即以自己作用的状态,或者说以具有作用。不与其他共通的,这说明了sa-词的意义。因为自己的味即是自味。

因为以无间心为因,所以说心有一俱起;因为以俱生的心触为因,所以说心所法有二俱起。正如经中所说:“心俱起之法,比丘们,触而感受,触而想,触而思。”

“微细王等色”,是指极微细的色。至于极微色,则无可言说。所谓“依处之有限性”,即说明:众多色处,由多个聚集体聚合,依协同作用,如同抬轿的道理,成为眼识的所缘缘,而非单一或少数几个色处。难道这样一来,眼识就成了以聚合体为所缘吗?并非如此,因为在胜义上并不存在所谓的聚合体。实际上,凡是安住于适当位置的那些色处,在其他缘和合时,依前述之理,便成为眼识的所缘缘,因为眼识是无分别的。然而,由彼引生的意识在多次生起时,依先前已成立的假立,以集合的形态、形状等而转起。因此,不应诘问:眼识的所缘是一个色处,还是多个?因为在现量境中,寻求推理是不恰当的。再者,由于在一弹指顷有数亿心识生起,心识极其迅速地转变,因此,即使瓶、碗等色安住于适当处所,依先前的作意,首先由某一意识相续分别‘瓶’或‘碗’,随后另一者被眼识路间隔而分别。然而,由于不了知此差别,便臆想瓶、碗等的认知无有差别。应知此处的诘难实非诘难。所谓‘刹那之有限性’,是指相续刹那的短暂性。因为就相续而言,诸色法、非色法在相违或不相违的缘和合时,有速灭或缓灭,故有短时、长时之分;但依自性相

“饮食……精进等”,这是对令色身适业的那种适业性之缘的例示。因为当饮食正确消化、适时适宜的食物得以正确受用、名为正勤的身心精进被策发时,由于轻快性等的存在,身体便堪任作业,随顺一切行动。或者,“饮食……精进等”也是说明身体适业及不适业之因的言说。因为由不均衡饮食的不消化等,会产生损害身体的风等。“随转者”一词,应如“胜者生怨”等句中那样,理解为表因义。因为此处随转是觉醒之因。或者,“随转者”是显示:依恒常所见等而转起的所缘、亲依止所生的适业等,以及身乐等的存在。因为对于不随转身适业等的人,由于缺乏上述亲依止之作意,便不会有上述的转起。将心安置于所经验的色等境上,即是转向、心专注。与所经验的色等相似、不相似,以及与彼相关联的相似不相似等,其见等即是相似不相似关联见等;心专注与相似不相似关联见等,以及心专注见等,这些是缘,应如此连接。“界扰动等”的“等”字,包含天神附身等。彼相似性,即所见所闻的相似性。彼相应性,即系属于所见所闻。由某人所说,以此表示由信而生的传闻。“观察行相”,即对诸义现起行相的观察。于某

“已决定者”,即如是决定:“我唯应生起善法”。无净信、无爱润,乃因多瞋所致,故说粗躁之人多瞋。

“处之体性”,即因之体性。

“当有施物存在时”——此言为遮止某些人的偏激之说:“即便不实际舍离施物,仅凭内心的生起,便已积集了布施所成之善。”

“法听闻之宣告”,即对法听闻的宣告。它是指:“我将施予音声”,为此而运作钟、鼓等发声之物,这些是作为音声之基的事物。“思惟”,是如其所如地生起心念。所谓“另处”,指经中。所谓“他处”,指阿毗达摩论典之文。未摄者,乃对此词之义释,如“受用味”等义释,虽见于后来众多典籍的记载,但应只引用于适当之处。其中,就胜义而言,相施设不存在,故不属(此处)范围;而六内处并未被法处所摄,应如此关联。

“单门业于异门生起”,为何这样说呢?对于色等所缘,心取一所缘为境时,便不会另取他缘,因为此处所指是某一特定心;同理,当所指为特定业时,于身门等生起的单门业,即于彼处完结,不会在另一门生起。然若指业的总类,则“于色等,心以一所缘为境”这个例子便不成立了吗?并非如此,因为这是为了显示不相似的性质而举的例子。若非如此,心作为意识体,于六种境皆能转起,便得说“所缘不固定”;如此,门也会如所缘一般,可说为“不固定”。然而,虽然业也有在不同门中转起的情况,但此处是依多数转起及以何者为主,来说明身门业等的定相。因此,以杀生等状态的共相,由统一之理把握业时,由于业在语门等中亦有转起,故说“业不固定”,并依此说“于身门等,单门业并非不在异门生起”。而对于色等所缘,心取一所缘为境,即是被该所缘所限定,此被把握为特殊的情况,所以唯说“所缘是固定的”。这里所把握的,是特定的心,而非心的总类。 [引文] “难道不是‘或以色为所缘……乃至以法为所缘,或无论何种’

欲界善

身业门论注释

“业门等”这段文字,既显示了应阐明的内容本身,也显示了其阐明的方法。“依确定色与色”,是指依《法集》中所阐述的确定色与色。否则,由业所生的身体中,心所依处也可能被包含在内。此处所取的,是属于同一相续的执受身。因此,当说“眼处等”时,不能说“其中一法是心所依处”,因为“眼处等,乃至以命根为限”这句话,已明确其组合。

在执取颤动之色时,因意欲同时执取表色,有时或会生疑:呈现运动相的风界,是否即伴有表色的变化?为断此疑,故说“由第一速行等起”。以成为他处生起之因的方式使之动转——以此表明:他处生起即是运动,于此因上,“作者”的作用仅为假说。否则,诸法的刹那性与无作用性便不能成立。“朝向彼方的变化状态”中,“朝向彼方”意为面向彼方,此状态即是朝向彼方的状态——这本身就是变化;具足此变化的风界,即“具有朝向彼方之变化”。现在,为显此朝向彼方之变化即是表色性,故说“与意图俱生”等。依“如是作已”等句,显示了此义释所得的功德。其中,“转向的”指意门转向。由“因为三十二”等句,表明不可否定它是表色的等起者。

“能成为缘”——此句说明,在成就前述风界的坚住与运动等作用时,那种行相的特殊性是助成因。如同无见有对等,那种行相的特殊性只是大种的一种特定状态,在胜义谛上并非实有,故说“显示了胜义上的无有”。由此,胜义上的心等起性便被否定。然而,业等起等性更无可能,因此,若前述变化在胜义上实有,则将成无因生,因为它不从任何事物等起。色法不可能无因,若无因,则成常恒,而除涅槃外,无任何真实法是常恒的。如同心等起性一样——以此显示:表色的心等起所造色性,是依假说而成立的。

作为表色的造作者。所谓“造作”,即心的作用、心的运作。“因表色而被认知”——即“此人令作此”这种意图的显示,这在没有表色变化的树动等中无法见到,而在手动等中则可看到。因此可以了知:存在一种不同于颤动之色的变化,它名为身造作,是意图的令知者。而令知者作为因,是自身先了知后,才令所令知之义被了知,并非仅凭存在便能令知。因此,在执取颜色之后,也能执取变化。正如声音只有成为所缘境时才能显示义,否则便不能。故说“因为表色并非……”等。若心等起色的运动形相即是表色,那么眼识缘取颤动之色时,也可能执取到表色。为排除此疑,故说“眼识的……”等。

“如棕榈叶等色”等语,表明意图由表色被了知,以及唯由意识被了知。以之而了知,故称为‘想’;对水等的想,名为‘彼想’;彼想的相状,名为‘彼想相’;它既是与水等俱行的方式,又是彼想相,因此称为‘水……乃至……相’,即执取、了知彼相。‘彼相’即显示水等之相。如果仅仅以把握所述之变化,便成为把握意图之因,那么,为何未把握先前约定的关联时,就不能把握意图呢?可见,并非仅仅以把握变化为把握意图之因,而是另有其他原因,所以经文说‘然而对此’等。

而‘然而’等语,则显示了表色应由推理来把握。‘与意图……无间’,是指在伴随意图的变化之后,无间生起的那称为执取俱生色处的眼门识相续。‘意图的把握’,是指于第三速行中确定意图的速行心。如云:‘若无伴随意图的变化,则无意图的把握’,以此成立:由把握意图即可推知所述之变化。复以‘如是存在时’等,结示所推度之义。其中,‘仅以执取水等’,是指执取棕榈叶等色后,依先前已建立的关联,仅仅由了知水等即存在于彼处。正如棕榈叶等与水等俱行的方式——‘想相’,确实被了知,而并非作为无间缘;同样,执取颤动之色后,依先前已建立的关联,仅仅由了知想要去等意图,表色便被了知。若无彼表色,便无此意图的了知——这是譬喻的连结。

‘自性存在’,即随其含义而存在。‘二种’,指从令知与所知两方面而分。为了表明:当身表如此转起时,那称为‘思’的业,其作为‘身业’的性质即得以成立,因为应当以这身表为特征来辨识,而非以二十四缘中的任何缘为缘,所以论中说‘于彼门成立’等。由此,也包含了于语门生起的杀生等,显明其间包含的关系。或者,依于身门生起、成为身业的思,说为‘由彼门应被了知’;依于该思在其他门生起,说为‘由彼门而得名’。由于还确定了意门转向具有令表色生起的作用,因而说‘十一种唯作心’。

“行于他门者”,指以他门的状态而转起者。“门的混杂”,指门的混淆。因为,当一门取得他门的状态时,身门便会成为语门等,语门亦成为身门等,依此,于各门生起的诸业也会混杂,故说“业的混杂亦然”。如此,则身业……乃至……的确定便不可能。若业行于他业之门,由于身业等会成为语业等,故“业的混杂即是门的混杂”——身业即此身业门,这样的相互确定便不可能,为说明此义,说“于业行于他业时,此理亦然”。“行于他业”,即以他业为特征,故说“以门的状态”。“行于他门”,即于他门生起。“于门”,指于自己之门。“于他”,指于他门。“诸业”,指各门之业。“他者”,指他门之业。“门不行于门”,指不以他门的状态转起,或不转移至他门。虽然表色在二十四缘中,不以任何缘而为思的缘,然而,唯有当表色如此转起时,才有杀生等,否则不然,因此表色可说是思的因,故说“以诸门为因”。或者,就身业、语业的确定而言,说“以诸门为因”。虽然已说“以门确定业”,但由于也说了“相互确定”,故“以业亦确定门”此义亦得成立,为显示此,说“不仅”等。“不行”

“如是自性故”,因为具有以作为门的身等为特征的自性。“令知……意”,显示了身业和语业应由语表和身表来显示。“以身等”,指以身表和语表。“故”,因为即使行于他门的业,也唯以自门为特征而转起。“业亦非门所有”,指业并非属于它所行于的他门所有。“即彼彼门”,指唯自门。“业之”,指各自之业。若门由业确定,那么“业无固定”此话如何成立?故说“然而先前”等。

“彼”,指表色。“彼之”,指业之。“以某种方式”,指以二十四缘中的某种缘的方式。“与彼俱生”等,以此显示:唯有当身表存在时,身业才存在,否则不然,由此间接表明表色是业的因。故说“以生起与住立的状态而说”。“依所述之决定”等,说明当业以生起与住立为状态时,并无变异。其中,“依所述之决定”,指依注释书中所说、称为确定之理的决定。“于门行”,指于他门而行。

身业门论注释完毕。

语业门论注释

以四支而说,是为了显示经中所说诸支——即“只说善语,不说恶语;只说法、只说可爱语、只说真实语,不说虚妄语”(《相应部》1.213;《经集·善语经》)——的思心所自性,而说“善语之说”等。所谓“如是转起”,即依善语之说等方式转起。“俱生”即一同生起,因为语表离开声音便不存在。正如所说:“由彼语而有表。”在说了并非极微细声音的“语”“言”“路”等(《法集论》636)语词之后,以“由彼语而有表”将语表与彼声音结合起来说明。因此,声处如同色处,由于依处有限等缘故,也有非根所行的境界;正是基于这一意趣,而说“由彼语……而表”。

为显示《大注》所说“寻的扩散之声非耳识所识”与圣典相违,而说“心等起”等,因圣典中已通论心等起之声为耳识所缘。如是,基于结集者的意趣,显示《大注》之说应被驳斥后,再站在自宗意趣上为简除彼说,而说“然而在《大注》中……”等。由于诸界以撞击方式转起而作为声的依处,故声与撞击俱生。“彼缘之状态”,即是成为对所执受之撞击的缘的状态。心等起大种中,有一种特殊行相,能成为心所生地界对所执受撞击的缘;正是以彼行相,这地界才撞击所执受。此义应依所述之理而了知,故在说了“应依所述之理而了知”后,以“他们之变异……”等显明所述之理。在此,“互相为缘的状态”即指彼缘之状态。其他一切方法,即自己所说的“非心等起者,以此显示胜义上的无有”等方法。然而,注疏中所说的方法,即“应依前文所述之理而了知”,也就是注疏中已说的。

各个依自缘所生法于他处的辗转生起,称为他处辗转生起性。“已得习行”,即已得先前之加行。“唯以心”,即唯依第一心。他们驳斥了“七个速行心生七个字母”之说,而主张属于一个速行轮转的诸心仅生一个字母。虽然依第一心也能成就撞击,但仅一心多次转起便有某种差别,因此,由前速行等起的诸撞击已得习行,由第七速行等起的撞击则生起清晰的字母,并非没有支持的作用。然而,由于已得加行,即使以第一心,撞击也有力,所以注疏中或许说“没有支持的作用”;这一切都应审察后而接受。

语业门论注释完毕。

意业门论注释

为显示“正如一切身表、语表都有身门、语门那样,一切心也有意门的状态是可能的”,注疏中先说“不应说‘此心不是意门’”,继而为了显示那以意为门之法,又说“此名为思”等,因此说“为了显示那以意为门者”。然而,正如由于三种、四种的身业、语业成为门,便说为身业门、语业门;同样,由于所说的贪欲等成为门,作为轮回之因的世间善与不善相应心,即被确定为意业门,应作如是观。当思开始其作用时,相应诸法也各各开始其作用,因此思令它们于各自的作用中转起。当它们如此转起时,思令相应法在同一所缘上不散乱,并使其发挥作用。为了显示相应法如此所说的不散乱、合拢、聚集、令作用、发挥作用的作用——即聚集与思的差别,而说“触等诸法”等。所谓“如是作”,即如触等各各致力于各自的作用那样而作。正是因此,应知以如上所述不散乱的方式,对相应法所起的作用即是转起。所谓“由于是业灭尽者”,意谓业已灭尽的心具有业门状态是不合理的,这是其意趣。因此他们说“业道论唯是世间的”。

意业门论注释完毕。

业论注释

即便因果作用同时发生,也完全可以如同有前后时间那样来表述。例如,在缘起中,为说明“依于眼与色而生起眼识”,而说了“或者”等。所谓“推动作用”,是指两种表色。因为这种作用由心等起的身、语——即身表与语表,或由之前的身表与语表所推动,所以说“以身和语作推动作用”,这是由于那些被改变的四大种如此转起的缘故。或者,“以身和语”是指以身表与语表。“推动作用”则指使色身僵硬、移动的作用,以及对所执受色的撞击作用。因为这种作用被说为“能成为使色身僵硬、移动的缘”,以及“能成为对所执受色撞击的缘”,所以是由身表和语表产生的。这样便成立了“作为推动作用所依的身与语”以及“以身为工具,作推动、贪欲等作用,如同以斧头等作砍伐等”的说法。为了显示这不只在维持的状态时存在,而且是在道未断除的状态下存在,故说“在未灭尽时”。应知,身的未断除,正是由于以彼为所依的烦恼未被断除。“以身为工具,作推动、贪欲等作用”这句话,乃是通过推动、贪欲等作用生起之门,来说明思的生起。基于这一意图,而说“这样……是合理的”。

就自性、助益作用以及道存在时的状态而言,觉支都包含在道中,因此说“并非不能”等。

未达到业道的不善思等,也依各自的门而归类——若如此说,即与注释书相违,且第二义亦不存在。因此,“依各自的门而归类”是指:未达到业道的不善思等,在哪个门中生起,便依那个门而得名;说它们摄属于那里,是因为使其成为该门的所属。正如已达到业道的、称为身业等的思,纵使在别的门中生起,也仍得身业等名;而未达到业道的则不然。它们在哪个门中生起,便依那个门而得“身恶行”“语恶行”等名。如此得名,即说为使其成为该门的所属。正因如此,注释书说:“虽然在语门中达到了推动的业道,但由于未达到,故不是身业,只名为语恶行。”

尽管杀生等思也会在语门等中生起,但如先前所说,依其多分、常行而转起,从而确定身业等性质,以及确定身等为各各门的性质,这便是业门的不杂乱。因为那是将业门以不混杂的状态确立下来。关于这一点,注释书将在“由命令而生起的当中”予以说明。然而有些人说:“在每个门中显示多种业的转起,也是一种门的结合。”为了显示如所转起的瞋恚即是业道,而显示了“愿这些有情被杀害”这样的瞋恚转起。由于它是身门思的俱生因,故得到身业的称谓;而贪欲等则是以将他人物归于己的方式转起,并非以“愿这些有情被杀害”等方式转起,故无心业的称谓;或者,由于并非思的自性,故不以杀生等来称谓——即不应以杀生等的性质来说。此处,是指在不予称谓的状态中。

十种神通……其广释即是此意。

所谓“所意图的”,是指说“不善语业于心门中生起”者所意指的。为什么说“不是在布萨犍度中所说”呢?难道他不是从布萨犍度中引用了经文吗?虽然引用了,但实际上那里并未宣说,而他却以为那里说了。为阐明此义,故说“正是在那里未说”等。

他们说:执取“往生善趣与恶趣并非由所造善恶业所致,而是由五蕴等所致”,并以“无施与”等邪见执持的缘故,而说“邪见……乃至作诸诤论”。所谓“以贪等为主”,是借此显示:即使存在嗔恚等,当身门与语门中的思强而有力,其他烦恼并非如此时,此时的思由于为主的状态,便获得身业与语业的名称。而那为主的状态,可借由杀生等业道的完成而了知。然而,当在身语门中贪等烦恼强而有力,思并非如此时,此时存在于彼处的思,由于不为主的状态,即不能获得身业与语业的名称。再者,贪等由于为主的状态,即使被摄属身门与语门,也依其自身的界定而被称为“意业”,以此显示。然而,若有人说:“由于在三门中未达到业道的状态,以及意业与三门所起之思同时转起,故此思不被称为业”,此说应是指贪等为主的本质而言。或者,由于思在无施设(直接)意义上是业,则不应违背其在施设(间接)意义上的业,故说“不共(abbohārikā)”。然而,依其自性,在此意门它也被称为业。正如所说:“诸比丘,我说思即是业”等。在注释中亦

“离贪所离”意指,依于离,说明了思为主的状态。其中,在“诸比丘,有三种身思”等经典中,显示了“它是杀生等的对治”。由于在《发趣论》中,只有思被称为“业缘”,而非离,亦非贪等,因此应知:在直接意义上,业即是“思”,贪等则非;或者说,它们是“思相应(思派)的”。在不混淆地界定业门时,说为“守护”;相反则说为“破坏”,意为未舍弃守护与破坏而作宣说。

业论注释完毕。

第三种分别只在第一与第四意识门中可得,其他门中则不可得,因为并未提及“耳”“鼻”等门;或者,在未加分别的略说中也可获得。别解脱律仪依律仪之力而生起,若遭到破坏即是恶行,故说:“恶行即杀生等之思”。其余的不善法则是脱离律仪、伴随贪忧、以他们为主,以及与念对治的不善法。依所缘与心解脱之力转起的不善心,便是放逸。掉举与昏沉睡眠因具有被精进所遣除的性质而称为“懈怠”;或者说,以掉举与昏沉睡眠为主的心生起,即是懈怠。

“不纯”即非纯粹,被其他所混杂。因为一门成为另一门中间之业的门,便像是被它混杂了。因此说:“妄语等也有在身门转起的性质。”然而有人这样说:“由于不可知的中间门心不在中间转起,故说为‘纯’。”这是考虑到许多速行心的系列,以身业等状态的连续转起而作的解说。“不相违”是指:在确定为不善身业等之后说为“不律仪”,接着又说明它在不律仪语门等中生起;即使生起于其他门,依身门特征而说的不律仪也唯是“身门的”,如此解说时并不相违,这就是它的意思。现在,以“不律仪”等来阐明那不相违的道理。“在自门”即在自己的门中。虽于其他门生起不律仪,亦称为于自门生起。由此应知:即使于语不律仪门中生起,身不律仪也是就其所依之身的不律仪门生起而说的。于其他情形,理亦同此。“业在其他门”则是为了使业在其他门中运作的情形变得明显而说。

“如是,在称为动摇的身不防护门中,仅执取‘不防护’这一分。”注释书中说,只有达到业道状态的才称为业,故说“由达到业道状态而成为语业、意业”。“其余”是指未在其他门中被辨识的。所谓“不如此说”,意思是“不称为身业”。将于彼处——即与业道相关的说明中——加以说明。因为“那在身门中达到动摇的不善即是身业”等,以及“依动摇的身不防护门而生起的不善即是身业”等,而当语业等达到业道、成为不防护的身业等时,通过“四种语恶行即不善的语业”等的遮遣而否定,应作如是观。他这样说,是意有所指。其意趣是:应视为包含在内,因为依止于资具的活命遍净戒,是以智与精进而成就的。

不善业道论注释

“以自性”即以其自身本质。当某一思运作时,对于作为命根之缘的诸大种,若加以造作的因,使那些依彼大种为缘而生起的大种不再生起,那么这种策发如此加行的思,即名为杀生。因为已遭受加行的大种,不像先前的大种那样清晰有力,故不能作为同类大种的因。即使仅一次加行,由于速行心多回生起,从而成就其作用并得到习行,依那令其完成的思,加行便成为重大。纵然有时对微小和巨大的有情,加行是相等的,但杀害巨大有情的思更为强烈,这是所缘的重大。这两者都因思的力量强大而成立,因此说“依加行……等”。“即使如所说的缘相反时”,即加行、所缘等缘不重大时。“由种种缘”即由具德等缘。在此,应知所杀对象的具德性导致大罪,如同所缘的重大。依烦恼与加行二者的柔和与强烈,可配以小罪和大罪。有情、有情感想、杀心、前分资具,以及由杀思所发起的加行——具足这五支的杀生思,应视为不离此五支。此理亦适用于不与取等。

通过念诵咒语而夺取他人所有物,是明咒所成;不依咒语,而以身语的加行,或依某种神变力而牵引他人所有物,是神通所成的加行。如此,不与取也有亲手等六种加行,应当了知。

以强力征服而违犯时,邪淫是大罪;若双方情投意合,则非如此。有人说:“因为说有四支,所以即使以强力征服而违犯,若被征服者对于以道非道而行予以忍受,由于没有先前生起的受乐、欲求和加行,被征服者不构成邪淫。”然而,只要有受乐的心,加行的缺失并不成为决定因素,因为女人大多没有主动的受乐加行。实际上,大多只有男人才有主动的受乐加行。如果女人先起受乐心而躺下,也不构成邪淫,那就会导致过失。因此,应知从男人的角度,以最上标准而说有四支。否则,当女人主动执行男人的事务时,男人也没有主动的受乐加行,那就不构成邪淫了。又有些人说:“依自己意愿而发生的,有三支;以强力而发生的,有三支;如此,以未摄与摄的方式,总共有四支。”应审察后接受。

对于心怀嗔恚而意图不令对方死者,以粗暴的身、语加行所发起的粗暴思,即是粗恶语。然而,若意图令对方死,则依目的达成与否,便成为杀生与嗔恚。粗恶语乃是针对面前之人而发起的。有说:“对背后之人,亦存在粗恶语。”

如果因为思并非任何时候都具有业道性,其业道性便属不定,因而未在业道品类中予以宣说,那么,贪等也因存在未达业道的情况,其业道性同样不定,是否也不应在业道品类中宣说呢?并非如此,因为贪等是以业道性及其同类分而于该处被宣说的。若如此,思也应于彼处宣说否?确实如此,然而,思即是杀生等,其业道性显而易见,故可能因此未予宣说。因为通过“比丘们,我说思即是业”、“比丘们,有三种身思是不善的身业”等语,已揭示了思的业性。而业本身作为通往善趣、恶趣及其所生苦乐之道而转起,故称为业道,其业道性是显而易见的。然而,贪等则是以思的策励状态而成为善行、恶行,并以由思所生的系缚状态而成为通往善趣、恶趣及其所生苦乐之道,其业道性并非如此显而易见,故它们才以业道品类的形式被宣说。或者,由于种类不同,思可能不与它们一并宣说。应当审察而后接受此说。

杀生等(不善法)的所缘,即是离他们的所缘,因此说五学处唯是有限所缘。此语遮止了“不与取等以有情为所缘”的说法。因为后面将会说:“所谓离,确实唯是离应违犯之事。”而“自己将会避免”一语,是就《学处分别》中的《问难注释》而说。因为在那里说:“由于它以被执为‘有情’的诸行为所缘,故被称为有限所缘。”

“恶趣等”:以“等”字含摄了“不得利得、已得灭失、所欲财物难以获得、与国王等共享受用、苦住、怖畏住”等义。然而,有些人说:“现法中的财富损失等是等流果。”

善业道论注释

再者,那些远离与思相应,因此,经由思这一门径,善趣、恶趣及他们苦乐的生起成为道,是合理的——此为意旨。

业道对照论的注释。

“如是”指达到业道者。“有些人”是针对法喜长老而说。因为他主张:对于达到业道者的恶戒等与善戒等,从义理上显示它们与业道并无差别,或者通过不与它们的触门等相违来阐明,这便是业道的对照。以“没有业道性”一句,显示在如前所述的关于未防护与防护的论说中,它们并未被纳入业道对照。而对于那些被纳入者,为了显示执取它们没有意义,所以说“三种……略……以显示”。如此,先略说前一分过失后,为了说第二分,而说“并非恶行”等。由此显示:那些被随行的恶行、善行、未防护、防护,被规定为身业等。因为经中说:“由五触门生起的未防护,即是恶的心业”等。以“如果”等句,说明没有无余遍取。不应说生起:对于主张“业道……略……”的人来说,不应说“心业由六触门生起”,这是含义。或者,如果注释师们说达到业道者的恶戒等是依身业等之名而说,那么注释师们就不应说心业由六触门生起,这是含义。因为已说各别业的状态:即“三种身恶行即是恶的身业”等(《分别论》913)。

“业门也应是该门之业”:这是对杀生等成为语业等的情形表示疑惑。“因此”:因为某些未防护与防护不具有业道性;显示身恶行等与业道无差别也无意义;恶行等并未依触门生起而得到阐明;这一规定亦非无余含摄;诸业会混杂;而且注释书中有前后矛盾——因此,这是含义。同名性即身业等性。不弃通名即不舍身业等状态。“两者”指业道与非业道。“因为没有生起异门之说”:以此显示,虽然触门、未防护门等与该门之业在义理上没有差别,但应依各自转起的教说而作考察。“恶的身业不由五触门生起”等是第二决断。

“于身与语……成就”:以此,为了将已达现行的恶的心业与未达现行者加以区分而显示,故说“身语业”,但并非表示它就是身语业。由此应知,此处摄取身、语,正是为了阐明如前所述的已达现行者。因此他说:“已达现行的恶,于身门与语门是心业。”当说“彼”字时,由于“所”字表示不偏离的关联,故说“所生”。以仅限生起而限定者,即指六触门之业。以“仅”字遮遣差别之义,遮遣了心业性的差别。由于没有加“唯”字作限定,所以没有说“唯是身语业”。现在,为了显示由不作限定而得的功德,而说“然而并非所有”等。

“因为未作限定”等,是指前一种理趣。随顺所欲说之义而转起的声音:在复合句中,即使一部分也会因增上之义而被牵引,以此意旨而说“仅以业字作关联”。而“然而有些人说”等,是显示此处拘泥于字句者的不合理。其中,“属于思的一类”指属于作为身语业之思的一类。“存在”指相同者。“以及各各门之业道”:这是就此心以业道状态转起之时而说,并非一切时,因为是以业道状态转起故。或者,以“及”字,应知包含了非业道。或者,“各各门”与“各各门之业道”合为“各各门之业道”,以“各各门”一词,应知包含了非业道的防护。“以彼自性”:指以心业为门,而非以自己为门,这是意旨。如是,此处也是:由心所生、与心相应之业,其门性亦假立于心,这是含义。不必说:因为没有作为无间缘的、离于心而存在的心。

门论的注释结束。

“当没有业之无规定时,一切所缘等”:其中以“等”字摄尽余类。因主要者中无此可能,故说明非主要者被执取——此即其义。

法说轮论

触等五法聚的注释

“于彼时有触”等圣典,在显示触等的欲界性等方面,并非以此为务;唯在显示其自性时,才以此为务。“因为触等并非……”等语,正是要说明这个道理。

“心行现行”是指心的作用现起。触的生起即是觉知的生起。所谓“成为聚合而转起的缘”,是在显示:触乃是心与所缘聚合的原因,因此说“心与所缘的聚合”。触确实是经由触的方式,在心对所缘上转起,故被称为“令他们所缘聚合而转起的缘”。而它这种以触的方式转起,在诸如望见站在树枝上的人,而站在地面上的人小腿晃动;见到他人吃酸芒果等,自己口中便生津;悲悯者见他人被伤害而身体颤抖等情形中,会变得明显。所谓“其殊胜的色法”,如同在依撞击而生起、彼此更为靠近的殊胜色法中,“撞击”是触的同义语;同样地,心与所缘的能缘、所缘关系的成就,也是以撞击的方式发生。而那个依于心、以撞击为同义语所说的殊胜法,也正说明“如是”等。然而,有些人说:“触的作用是撞击,唯限于五门,非于其他,因为没有所依与所缘的撞击。”那并不合理,因为“撞击”只是依譬喻而施设的。否则,连五门的触也不可能有撞击的作用了。当根与作意照常转起时,识于各所缘上生起,它们的这种转起本身,就是识对境的成就。

“比丘们,凡依这五种欲功德而生起的快乐与喜悦,这就称为于欲的满足”等语故,乐受即是满足,因此说“由于是满足的状态”。以触等方式执取所缘,是一种部分的体验——这是在说触等未遍计的体验作用。

“相”是指蓝色等相以及长等相。“以此方法”表示:如同在以智为主的心生起时,想随顺于智;同样地,在以定为主的心生起时,定随顺于想——以此显示。

“连结”是指将相应法安置、使其安住于各自的作用。正是为了阐明这一意义,才说“令转起”。

“有”是表示存在性的词,而诸行的存在性若没有生起即不存在,因此说“心并非如那样从意义上不生起”。由此,因为心并非不生起,而是确实生起,所以说“心存在”——这是此注释的含义。如此确立时,“存在”与“生起”这些词因意义相同,似乎不见有任何作用。或者,所谓“有”是指有情,而有情是以生起等而具备的,因此在“触存在”等表述中,以“存在”一词说明触等是包含于三刹那之中的。其中,那具备生起的状态,并非不被称为“存在”,因此以“生起”一词所说的意义,并非不能用“存在”一词来表达。然而,在“已生起而存在”中,虽然以“已生起”一词已说其具备生起等,但“存在”一词则说其不超越该状态,因为“已生起”一词也可用于超越三刹那之后,所以此处并非像显示与“生起”一词意义相同那样,也并非显示相违,而是为了令意义明了的作用。否则,若说“心已生起而存在”即已显示心的存在性,那又何必再以存在性的显示来表述呢?并非不能说,因为依时位的确定而说的心虽有差别,但为了显示它与触等俱生而更善巧无差别地加以阐明,故再次说心。而且,在此处的广说分中,仅是对已列举的诸

禅那支聚的注释

“寻”是指寻的作用,而那只是寻依其自身的诸缘而转起而已,因此将它解说为“修习”,是为了遮除它是自在的误解。在使心投向某个所缘时,寻令该所缘成为可执取的状态,仿佛在敲击、翻搅一般,因此说它具有“敲击”的特相、“击打”的作用。而这是依于作用来说明此特相的。因为诸法并没有脱离自性的任何作用,同样也没有那所谓可被执取的状态可言。然而,为了随顺应当被觉悟的人们,从胜义上说虽为同一自性的自性法,却如同同义词般,以种种安立的方式而被阐明。正因为如此,它就被善巧地阐明了。

所谓“波动”,是指“寻”对治昏沉与睡眠,即于所缘不退缩、不蜷缩的状态。然而,由于寻有投向所缘的作用,便如同动摇一般,基于这一用意而说“有波动”即与动摇相应。在近行与安止中,寻是依相续而转起的——由此说明:如同面对未曾经验的所缘而初次投向时,寻是有波动的;但在同一所缘上以无间相续的方式转起时,则并非那样,那时它没有过多的波动,而成为安止的状态。因此说“成为不动”等。

由“以喜乐灌注”等语可知,喜的遍满以身(为)境。为了说明它如同以殊胜之色遍满的情形,故说“以殊胜的色”。

与散乱、狂乱状态相对的本性是“不散乱”,并非仅仅指“无散乱”。“不散乱”与“不掉举”皆具有令心等持的意义,虽然在义理上没有差别,但为了显示二者是依整体与相应部分而说,故说“不散乱……掉举”。“殊胜”应理解为“以超胜的方式”或“以极度的方式”。因为乐是定的殊胜之因,如经云:“心有乐者得定。”

根聚的注释

“于此”,即指在称为“信”的、以胜解为特相的状态中。“人信”一句也表明:那些被信所赋予殊胜的、与信相应的法,在“信”的作用中,只是作为作者而呈现。因为局部的作用被施设于整体之上。为显示不仅在可净信的对象上生起不信的行相是不善的“不信”,而且在不可净信的对象上生起信的行相也是不善的,故说“邪胜解”。由此指出对富兰那等外道的信也是不信。“是净信”以此遮除“是不净信的不信”。“依于所缘”以此遮除邪胜解。又为显明“是净信的决定”这句所阐明之义,而说“非犹豫胜解”。无混浊即是净信,因其不可动摇,故说“无浊性”。因为信在安住于相应法时,以无混浊而现起。如此,当以胜解的方式把握时,则以胜解为现起。“佛等所缘”在此应知也包含此世、他世、业果关联等。依“大名称,圣弟子有信手”、“信是此世人最上之财”(《相应部》1.246;《经集》184)、“信为种子,苦行为雨”(《相应部》1.197;《经集》77)等语,应知信在执持善法等中,如同手等。

“在此,比丘有应做之事。他便这样想:‘我将有应做之事,然而在做此事时,便不容易去作意佛陀的教法。来吧,我应发起精进,为获得所未获得,证得所未证得,实现所未实现。’”(《长部》3.335)

初始的相应观察。

‘以彼为根本的’是指以所应行之道等为根本。此处,‘道应被行’等说法,仅是依注释书的说明方式而说,并非依巴利圣典中的出现次第,应当这样理解。

如同在造作等时,念令久时所行等所缘变得明晰而转起,它趋近该所缘而安住,且不放弃。若所缘被忘失,便如同漂浮而去、动摇不定;为彰显与此相反的不忘失之义,故说‘如水中葫芦’等。其中,‘忆念’一词说明‘他们依此而忆念’之义。因为在忆念作用中转起的诸法中,念以增上的方式成为缘。当念如此成为缘时,那些法便成为被忆念、不忘失、不漂浮的。‘依这些因、这些缘,这些法生起’故,从生起而言;‘产生此果’故,从果而言,诸法因生起与成熟而被称为‘已成就的’。‘为所依’是指为所缘。

虽然一切有所缘的法皆执取所缘,但念并不能如心那样分别而执取,故说‘以分别获得的方式而知’,是指心。因为在心所中,有些不能分别执取境,有些则仅止于分别,并不能如识那样执取境;为显示那些可能被怀疑的心所并无此种(如心般的)执取,故说‘非想……非以贯穿的方式’。

“喜具有悦之体性”——这是就喜与悦两者结合而说的,即“喜与悦”合称为“喜悦”。然而,正如“良骏车”的表述,与喜结合的悦才称为“喜悦”,这是以主要之分为说,并非指喜具有悦的体性。因为在主要之分存在的情况下,非主要之分并不被取用;此处于“喜”有所言及,是由于与喜结合的悦大多存续且作用显著而作如是说,并非不包含无喜的悦。因为惯用语的作用并非绝对。为了显示以喜为特征于此义极为恰当,故说“或以喜所标记的”等。

“转起的”是指已执取的诸蕴。“是长久住立的”——以此显示:命根不单是应被守护的诸法刹那住立的因,也是其相续不断的因。若非如此,寿尽而死便不合理了。“无差别地”是指不观待因的差别,仅就共通命根状态而言。虽然在无色界及无想有情的生存中,色法与非色法并不转起,但依它们在此前与此后的生存中,最后的法与最初的法由于同一种类而无间隔,故说“直至般涅槃无间断地转起”。“守护等”即指守护、转起、住立。“因为是有情存活差别的缘”是指:因为对俱生法而言,它是有情存活差别之缘。与根结合的色法之所以不同于时节生等色法,而业生色法也不同于时节生等色法,其差别正是由命根所造成的。

道支聚的注释

“以不颠倒的导向性故”——这句话是就“正”字与“见”等词同格的关系,为了用“正”字来限定作为见等之共性的导向性而说的。因为“正”字的意思是不颠倒,而不是导向性。或者,“正”字的意思就是“不颠倒的导向性”。因为虚词往往有多义。同样地,以不颠倒的导向性故。

力聚的注释

以“承诺即是接受言说”的用意,故说“有承诺、成为承诺以及任何类似于此的尊重”。其中,“于各处以显了的方式”是指:对于内在的出身等、外在的比丘等,以如理省察惭与愧,犹如在有聚组成部分的地等中,地界等的作用昭然一样,使其作用显了。

根聚的注释

如此,譬喻才得相应:犹如落入不净中的人,身体虽有所接触,但其状态是不黏著的;同样,无贪在执取所缘时,也以不执著的姿态——即不黏著的状态、不黏著的行相而转起。因为该法本具如是自性。有些恶戒由嗔生起,一切恶戒皆以嗔为依止,故说“由嗔生起、以嗔为依止”。以此表明,无嗔是嗔的直接对立面,并由此成为恶戒的对立面。

于此,对已生起的诸法,以不超越义……以习行义,而称为“修习”。即:那种达到专一、由初禅等安止心生起、依近行而成就的殊胜,因净除了盖等障碍而清净,又因无那些障碍的领域,而进入名为安止定的中舍奢摩他相。既如此进入,便在那里趋入、跃入;由于没有应净化的散乱与烦恼杂染,便没有净化、等持、一境性的作用,唯以清净、止、行道、一境性的行相保持中舍,并被与生俱来的中舍性以其作用所滋养的舍所增长。就在那里,生起了称为定与慧的双运法。它们犹如不超越其他法而转起一般,如此修习、增长。同样,在那里,信等诸根因解脱种种烦恼,以解脱味而成为一味转起。又,与那种趋入相应的、适合他们不超越的一味自性法的精进,在那里被策励、转起;以及在那个刹那转起的,称为熟练强力状态的习行。所有这些行相的修习、产生、增长——此即对于已生起的诸法……以习行义,称为“修习”。

然而,此种修习的行相在圣典中已以“初禅的行道清净”等(方式)出现,且应依智慧观见杂染与清净中种种过患与功德,如此次第成就,故说“于如是所说、以慧成就之修习”。“不转起”者,当某一法存在时,如前述之修习即不转起,该法因执取相对反的修习而被称为“非修习”——此是此处之意。因为仅是不存在,并不适于作为无痴的对立面;当知贪等不善法为其对立面。又或,“非修习”是放逸一分。由于它被定义为“对善法不亲近行、不修习、不多作”等。

为表明决定不可得,故说“老法”。诚如经藏中以“诸比丘,有生法的众生,生起如是欲求”等来分别求不得。依无贪之力成就身随观,依无痴之力成就心随观与法随观,此为显然;为令依无嗔之力成就受随观这一不明显之义得以显明,故说“乐之变易”等。而且,这些关联是就无贪等各别缘而说的;但就普遍而言,一切法是一切法之缘。嗔乃因不能忍受自性上及思惟上所生之苦而生起,故为见苦之近对治,不如贪者是远对治。

业道聚的注释

如贪等一样,无贪等也并非必定是业道,故说“业道性及其随分”。因为,这些法是由于以意业道的方式转起的业,所以才被摄入业道聚中,但并非任何时候皆属业道。由此显示,即便有其他不确定的、以业道方式显现的法,说其具有业道性亦不相违。

轻安等双的注释

Samanti sammā:正确、全面地。Cetiyavandanādiatthaṃ:以礼敬塔庙等为目的。对于依止奢摩他、四圣谛、业处及其差别而致力于一切业处修习者,对于依根性软、中、锐等差别的一切瑜伽行者,由于念与正知能于一切时中,依心的昏沉、掉举等时节,如实了知利与不利之法,并如实通达,故应无差别地视其为去除障碍、增长修习之法。正如若无安止善巧,则无奢摩他;若无奢摩他,则无如实知见,因此不同刹那的定与慧互为殊胜之因;同样,在通达时,它们也是同一刹那的。为说明此义,故说“以互为相”。当慧极为明亮地照耀所缘时,定能以同一所缘安止;而当定进入中等的奢摩他相时,慧则能对所缘清晰地进行。Samaṃ pavattā:即平等地转起,以不相互超越而平等、不偏、一味的状态转起。Yuganaddhā:如同被系在同一轭上的一对良马,彼此协作,在牵引瑜伽行者之愿欲之轭时,如同牵引车轭一般,成双配对,以不相互超越的方式连结、系缚在一起,故称“双联”。为了显示“致力于增上心者应平等地结合精进与定”这一特殊意义,虽前文已说

Yevāpanaka 之注释

Yathātathā vā:正确地或错误地。Anadhimuccanto:即由于“我将做此,我将做彼”这样转起的前分决意之因,以及加行时的决意,而不能决断。因为凡无决断之处,便无实行。Saṃsappanaṃ:即疑惑。因为它被称为“徘徊、辗转”。即使没有造作,由于中舍性,与之相应的诸法依各自的作用而不过减、不过增,且不昏沉、不掉举地转起,因此中舍性成为它们如此转起的缘。犹如制止了过减与过增的状态,故说其作用为“制止过减过增”。也正因它是如此转起的缘,故说它在那些法中为“中舍”。

Jhānapadassa:即“禅那”一词的。Tesu:即于五种之中。因为正在注释“禅那一词有五种支”之义,故这是针对此心生起而说。并非在一切心生起中都有五禅支。Padasamūho:即语句,或如触等第五位的法聚,为句分。Vuttaṃ pūritaṃ:即说为“圆满”,以具足五十六等而圆满之义。依触而有受,如“所触者感受,所触者了知”等语所说,故触是受等之缘。虽然欲等因不具备上述法聚的作用,不应在他们中被述及,但考虑到它们以另一法聚的形式存在,故依其自相而应被述及,因此说“虽已说”等。

法略说品释义终。

欲界善

广说品释义

2Sante:即依自性而存在。因为触应依境与有境会合的方式而把握,所以说“触”是心于境的会合。如“以思惟义为心,以意量义为意”等所说,心等词是通过思惟等作用而阐明其自身含义,因此说“如心、意等词,不观待作用差别”。如同世间称变异的为“变异的”,称境为“境”,同样,意即是“意”,只是音声之别。又如“青”等词,依于事物等心的清净性而生起“白净”一词,所以说它观待功德差别。如“身乐”意为依身净色,同样,“心乐”意为依心,所以说它观待所依差别。心有于一刹那住与多刹那住,这是其分位差别,因此“心之住”是对分位差别的解说。对于被说为“不贪”的心或个人,以其转起行相为“不贪着”而称为无贪,因此“不贪着”是对其他作用之无差别的解说。同理,“不贪着的状态”即“不贪着性”,这种解说观待于成为其他状态之差别。作者、工具等状态,是依假立于自性法而成立的,而状态解说则不观待假立;正因如此,它摆脱了其他差别,从无命者状态而言,特为自性解说,所以“触”以其“触义”被称为“唯法之显示的自性句”。触境之心的转起行相即是触的作用,所以说“触作用、触行相”。

以另一种异门。能成就多闻状态的慧,是“慧”的同义词。在技艺等处的熟练状态,是“善巧”的同义词;在任何处敏锐微细的状态,是“聪睿”的同义词;能正确宣说法义的状态,是“分别”的同义词——如这些等,在不同的慧之殊胜中,各自相应的同义词各别运转,这显示了那些慧之殊胜在不同时分可得。其意趣是:其余的同义词也多随顺于此。由于义的不同,即是慧等诸义的差别。像“怒、怒状、已怒”这样的指示,因为是依自性相而显示,所以仅凭文辞便是分别语。而“慧”等词,由于系属于慧之殊胜,是依义而成为分别语——为了说明此义,才说了“或者”等词语。然而,“如此相”不同于前相,这说明了依义而转入分别的原因。

遮止、制止、遮止,它的种种不同即是差别,是为遮止之差别。因敬重正法而遮止,即“敬重正法之遮止”;此敬重正法之遮止的不同,即“敬重正法遮止之差别”。而此“敬重正法遮止之差别”,又被敬重嗔等之差别所区分,故说“以敬重嗔等之差别”。被嗔等所区分、所别异的对正法敬重的遮止,即“嗔等差别之遮止”。“敬重嗔等”即是它,以其不同,即敬重正法之敌对的不同——故而敬重嗔是敬重正法的敌对。敬重欺瞒、敬重利养、敬重恭敬,是敬重正法的敌对——由于作为敬重正法之敌对的差别,非正法之敬重即使在其自体上合一,亦走向了不同。然而,嗔在义上即是瞋。欺瞒是以瞋为胜,以破坏他人功德之相而转起的不善蕴。敬重它们,即是以敬重之造作状对它们转起本身。敬重利养是对四资具的敬重恭敬,即是对它们善加成办后的欲求。在这两者上,敬重的行为如此转起,即是欲求本身,所以说“以敬重正法之敌对的不同,非正法走向了不同”。的确,四个非正法如此被宣说。于此“非正法之敬重”,在第一种解释中,“非正法之敬重”即“不是正法之敬重”。

33. 即使于一刹那中仅有一所缘,但由于可于六所缘中生起,故说“或它们”等。于彼:于悦之乐。已生:为显示此义,而说“以因之状态转起触之义”。此即所说:如同名为心之悦的喜受一同生起,如此以伴随与它相应之触而转起,故说“相应”。令悦:以证得与希求,使不倾向他处。

55. “非彼相应”者:对于彼意识界,若说“彼所生”或“彼相应”,两种“相应”皆不成立。即使触并非识的殊胜缘,它依然是它的缘——针对“于彼应说‘彼相应意识界触生’”这一诘难,而说“并非即此”等。由“从那些所缘生,故为相应”,以此义亦不能说“相应之意界触生”。然而,对于识,“相应”之施设是可得成立的。确然,由“此复何用”等,他说明了触等亦应如此宣说。

7寻是一种转起,其相为将心引向所缘;从义理上说,它犹如把所缘拉向心,故说“将所缘拉引即是寻”。

8伺是一种转起,其相为对所缘的摩擦;它犹如在彼处盘旋,又犹如从各方周遍巡行,故说“周遍巡行即是伺”。

11如是“仅有未定立的状态”,是指如同杀生等手段仅处于未定立的状态,而并非强而有力的状态。

14由于那法,所缘在心中现起并照耀,因此该法被称为‘现起’与‘照耀’。所以说:‘现起与照耀即是念。’

16‘细腻’之义,即是微细的含义。

30‘性’者,即是惭耻。

33“不应嗔害”者,即说明“无嗔”一词的业格之义。

42-43如果说无过失法的轻快性是指能极迅速地转换,那么有过失法的情形如何呢?因此说“无明障碍”等。以“他们沉重故”这一句,表明虽然一切非色法都处于同一刹那,但与痴相应的诸法具有特别迟缓的活动方式。然而,这种迟缓的方式在相续中才明显可见。

44-45“无抵触”者,即无违逆。

46-47“湿润”,即漏泄之意。

50-51退转即是谄,也称作过速。覆盖伤口即涂抹疮口。竹,因被认为应施而执取,称为竹施。

广说品释义完毕。

部分门论释

58-120“他们”指触五支等。“依归类而摄”,是说依共通性等某种相似性而摄,并非如触等那样作为独立的法而存在,这是其含义。同样,“因不分散”,是指不像触等那样以自性各别宣说。虽然欲等法在“摄空门”中也未以自性宣说,但为了显示它们包含于蕴、处、界的集合中,故说“然而因为……”等。在“彼解说”中,即在行蕴的解说中。由于蕴在成为处、界时并无异变,因此通过遮止非蕴的状态,也应视为遮止非处、非界的状态。“不应搁置‘或又’”,是就它们包含在蕴等集合中而言。但在注释书的“列举等”中,既说“对于仅以‘或又’而说的那些,同样地摄属是合理的”,又说“除了‘或又’者”。即使未以自性宣说,只要是随心生起的法,其蕴等状态就不应被遮止,因此说“不应搁置‘或又’”,应知这是两者的意旨。

“以称为食缘的”意思是“以称为支持缘的”。这里说食的支持性显著,是因为其支持性明显,而非没有生起的作用。因为对于食生八法色和受等,食具有令它们生起的作用。如果此处所指的是支持缘,那么对于段食姑且可以成立,对于其他食又该如何说呢?因此说“正如……”等。“俱生等缘”指俱生缘、相互缘、依止缘、相应缘、有缘、不离去缘,或者指大四法;以“一种方式”是说以支持的方式助益色法和非色法。而这正是它们的食的作用。由于“行缘识”的说法,思对识的缘力特别强,因此说“识特别地……”。

“如所行道”应视作以因果不分的譬喻而说。具有不同刹那的八正道是它的亲依止,因此称为“八正道亲依止”。当说圣道的“如所行道”这一同义语时,为了阐明其前分所成、依不分譬喻成立的来处阶段,与此并非全然不相似,所以说“前分……显示……”。“识的心差别”即是了别状态的种种差别,因此说“了别即是心差别”。以“受蕴等”中的“等”字,也包含了在“有二处”等中所说的非处等。“彼遮止”即遮止那生起解说的状态。“已作”以此显示:在此心中,无论有多少食、根、禅、道、果、因可得,它们虽未以“有一识食”等宣说,但于义理上已说。此法亦适用于他处。

部分门论释完毕。

空性门等释

121-145121-145.“于如所说的时分”意指所说的种类集合。

146146.“激励”,即派遣、督促。

156-159156-159.“非极等持”是就种种转向的运用而说。即使对“或又”者,亦显示其无差别,因为悲与喜同样会生起。

身语行为即身语的活动,或者即是表色。“未圆满修习”,是指前分的修习。

欲界善释完毕。

色界善

四法门

初禅论释

160省略后分而说“色有即色”,应如“有色者见诸色”(《中部》2.248;3.312;《法集论》248;《无碍解道》1.209)与“色贪”等(《法集论》363)中的用法来理解。对于由加行所成就的色禅,由于它也是超越色有的方便,因此断定“此即导致色界投生之道”并不合理;同样,由于也存在因其他缘缺失等而不能导致色界投生的禅那,因此断定“是导致色界投生之道”也不合理。若如此,则唯有能导致色界投生的相应禅那才是色界善,而不能导致者则非——这一义理便会被提出,故以“并非一切善禅……”等发起论难。其中,通称语依上下文而成为限定性的指示,故说“善禅的道性”。

具有令色界生起之因的体性,也就是具有令色界有成熟之体性。因此,即使它也具有果报法性,但一切善与不善共通的果报法性之共相,是以譬喻的方式说为“犹如果报法性”,因为共相也会被当作有别于特殊而加以表述。所谓“一切共通”,是指对于色界生起,无论能令成就者还是因其他缘缺失等而不能令成就者,在证得的禅那上都是一切共通的。由此显示了下分句的简别已被把握。通过“除此之外别无他道”这一句,也应理解为:这显示了此禅那是导致色界生起的方法,于同类中为共通,通过遮止异类,则于异类中不共通。其余二者是信与惭。如果由于“修行应以人为先导”的教说,修行者会确定时节,那么对于未具备修行者,是如何说的呢?因此说“某些”等。其中,“某些”是指在奢摩他修习中已作加行者。因为对于他们,在证得道之前未证得禅那者,如同无碍解等一样,仅仅由于证得了道,那些禅那便得以成就。

“其他诸法”是指由圣道成就而得的其他诸法。“于他们中”是指即使于未具足修行者,也由圣道成就故。难道圣道成就者就不依来由而有修行可得吗?否则,“不如欲界那样,不依修行而生起”以及“大多世间禅那也不无修行而成就”等说法便会相违。并非如此,因为这是依多数而取,且是观待补特伽罗的差别。能成就圣道的禅那只于某些人有,因此,其他大多数的世间禅那,对于凡夫及未作加行的圣者,不无修行而成就,正是依此而说。即使圣道成就者的禅那,如同其果报一般,由于与善的圣道不相似,且不是彼之果报,故不依道之来由而有修行是合理的,如此,此禅那的无修行性得以成立。这样确立之后,纯粹的九种教说也就被善巧地贯彻了。同样地,在出世间论中将说“世间禅那亦”等。

以令渴爱减弱,而使对出离之依着增长,此即对轮回依着的特殊缘,故说“以渴爱杂染的净化而滋养依着”。所谓“滋养依着”,是指作为禅那修习之缘,由前加行等所成就的志趣圆满。而此圆满因渴爱热恼的去除而有,故说“以渴爱杂染的净化”。

昏沉睡眠等:指昏沉、睡眠、掉举恶作、疑。舍:意为能舍断。

“于彼相似者中”:指由于广大性等,而与初禅之定相似者。

具有喜与乐的禅那被称为“喜乐”,如同称“无病”那样。为了显示此义,故说“喜乐……语尾为说”。或者,就道而言,由于以涅槃为所缘,也应结合“具如实特相的审虑”之义。“不忘失法”,即不毁灭的体性。

第二禅论释

161-162已见过患者,在彼彼禅那的刹那,令其不生的法性现起——这就是止息、离染、断除。此处,唯有所意指的寻等作为禅支才被如此操作,而非与之相应的触等,因此,只说寻等的止息等是合理的。然而,正如寻等一样,与之相应的法也由此被视作粗的过患,因此,当无差别地对寻等及其俱生法说止息等时,却只对寻、伺等说止息等,这就称为“增语令知他义”,即借某种言说而显示差别。为显此义,故说“由他们寻、伺”等。尽管寻、伺的超越等言是各别安立的,但通过对所断支解说其共相,以心总括而取,以部分作总聚的觉察,为显此义,故说“他们……彼为能显”。现在,为了显示即便不以部分作总聚的觉察,寻、伺止息之言与喜离染等言在各自范围内也有共同的运作,故说“或者”等。

此义在禅那分别中,以“凡是信、信解”等语句显示净信时,即已表明。所谓“同一所依的解说”,正是在该分别的论题摘句等处,将信与禅那同说为“净信”,借此同一所依的表述来说明。

以粗显的禅支为门,所谓“彼随法之念”,即对种种禅那之欲求的镇伏,此义由“寻、伺止息”等言说所显,故说“这些的止息,即是渴爱的断除”。既然“寻、伺止息”之说旨在显示对寻、伺的离染,为何还要再显示二者(寻与伺)的不存在呢?为说明此义,乃有“而凡”等文。

第三禅论释

163所谓“精进与舍”,这是说:“于策励和抑制中,因不作功用而保持中舍。”以于执取中保持中舍的态度,对诸行保持中舍,故称“行舍”;如此生起的观慧,即是行舍智。而行舍智在对象上的差别,已由《无碍解道》等中以“八种行舍”等所说的经典阐明;为显示该经典的余义,故说“初禅”等。其中,“生起”指由过去业为缘而在此处生起。“转起”指如此生起后的持续。“相”指一切行法唯以相的方式呈现。“积集”指作为未来结生之因的业。“结生”指未来的再生。“趣”指结生所依之趣。“出生”指诸蕴的出生。“再生”指如“入定者或再生者”所说的异熟转起。“生”指作为老等之缘的、以有为缘的生。老、死等是明白的。在此,前五种——生起等,是就行舍智的对象来说的;其余的是作为它们的同义词来说的。因为“出生”与“生”二者是“生起”与“结生”的同义词;“趣”与“再生”二者是“转起”的同义词;老等则是“相”的同义词。

“已存在的”,指的是五蕴。“由这些”,指的是由禅那心所等起的色法。

四分法释完毕。

五分法释

167“行相差别”意指行相的特殊性。因为诸法有多种行相,而这些行相已被世尊无余、如实地完全证悟。正如所说:“一切法以一切行相,出现在佛陀世尊的智门之前。”(《大义释》156;《小义释·莫伽罗阇童子问经释》85;《无碍解道》3.5)其意思是:那些属于第二禅支分的,并非属于第一禅支分。因此他说“因为第一禅本身……”等。从义理上说,四法道与五法道是相互融摄的。在五法道中,可能会有这样的疑惑:第二禅究竟是因为有伺而属于第一禅支分,还是因为无寻而属于第二禅支分?为了消除这一疑惑,才说此语。以“为什么?”等阐明了其中的理由。其关联是:在经典教说中,它们归属于第二禅本身。而其中的“ca”字,则是为了表明:不仅在此时此处,而且在经典教说等其他教说中,上述禅那也不具有第一禅支分的性质。现在为了显示其归属,故宣说“寻的止息……”等。由此显示,在经典中也能获得五法道。

难道在经典中不是只分别了四种禅那,而没有五法道吗?并非如此。因为通过“有寻有伺定”等三种定的安立,可以证得五法道。然而,依四法道而安立五法道加以分别,在这里也应抉择出五法道。因为“寻与伺的止息”这句话,可以理解为:寻的止息,伺的止息,以及寻与伺二者的止息。同样地,“无寻无伺”也可包含三种情况:通过断除寻而成为无寻但仍有伺;通过断除伺而成为无伺但仍有寻;以及既无寻也无伺。

而“第二”这一教说,通于无寻的以及无寻无伺二者。因为即使仅无伺,由于它与通过断除二者而证得的禅那具有相同的法性,故亦可证得为第二。如此,在五法道的解说中,第二禅虽已止息了寻,但因同伴伺尚未止息,故未完全止息;为显示如同在无寻无伺的禅那中,仅由伺的止息而使寻止息,以及其余法的相同性,故将第三禅分别说为:“由寻与伺的止息,内净信,心一境性,无寻无伺,定生喜乐,成就第三禅而住。”这与四法道中的第二禅无差别。因为两者都因缺乏同伴、断除寻而成为无寻,且定生喜乐相同,故因法性相同而解说为“第二”。即使仅无伺,也如同无寻无伺一样,被分别说为:“于某时,为生于色界而修道,成就无寻唯伺、定生喜乐的第二禅而住。”即无寻、定生喜乐。或者,对于初禅俱行的寻与伺,超越其一而住于第二禅,但见到其中有过失,因而同时超越两者,这在五法道中被称为第三禅,因为应被证得为第三。然而,它从初禅无间而生,也具第二禅的性质。为何在此不称它为第二禅呢?

行道四法等释

176-180“随顺彼”是指与那初禅等相应的自性。当禅修者见到已证得的禅那为寂静、殊胜而生起爱乐时,与之相应的诸蕴,或作为其守护的念本身,由于契合那禅那,故被称为“随顺法之念”。“有时”是指:在首先证得初禅后,保持同样坐姿,无需其他加行便证得第二禅等之时。

186因证得善的禅那,故说为“有学”。“他们并不生起(那些禅那)”,这是就色界禅那在圣道刹那不会生起而说的。

遍论释

203这也显示了无色定是其基础,因为若离无色定,便无灭尽定。确实,若不依无色定为基础,他们便没有灭尽定。对于想要化现的事物,依化现而能迅速安止、观察、思惟与通达,故称“迅速安止”。此状态即是“迅速安止状态”,所以说“迅速见、迅速证知”。

遍论释完毕。

胜处论释

204以似相为体、名为“遍所缘”的处为因,此即称为遍处,也就是禅那。或者,由所缘无余遍满之义故为“遍”,且此“处”是瑜伽行者殊胜之乐的依止处,又属意处与法处,因此与相应法俱的禅那便称为遍处。由此故说“即使胜处亦有遍处性”。修习之相即修习相,也就是所缘的有限量与极清净的青色等,此即是差异。或者,前分的修习本身即是修习相,其差异便是修习相差异。因为前分修习在上述所缘上,由于行相差别而各有不同的自性。遍处相于胜处中的修习相差异,即是遍处与胜处的差异,应参照该处连贯理解。

其中,前四种胜处以四大遍为所缘,而在四大遍中,无法指称妙色或丑色。转起于他们所缘的胜处中,第一和第三胜处于一切处皆以无色彩作意而转起,第二和第四胜处则以色彩遍为所缘。若如此,第二、第四胜处与第五等有何差别?答言:“第五胜处等在色彩上更为殊妙,其余则非。”前四种胜处也唯以八遍为所缘,故说“于八遍中”,这只不过是一些人的主张。在解脱中,第一、第二解脱以八遍为所缘,第三解脱以色彩遍为所缘。或者,第一、第二解脱也唯以色彩遍为所缘,因为经中说:“以天眼观察外部的青遍等色。”由于所缘的可意性,它们在其中以不出离的方式转起。如此成立时,第三解脱与其余二者有何差别?在于妙色之作意。唯有第三解脱是以“妙”的作意方式转起,其余则否。

智即安止慧。以“存在时”中的 api 字,亦显示“不存在时”之义。有限量是胜伏的原因,这是此四胜处中的用意。难道不是因为处处说“妙色、丑色”,便唯取有色彩作意者吗?为显示并非如此,故说“其中”等。其中,即在诸圣典中。同样,“无量”即无色彩作意的一切无量妙色、丑色,这是其含义。若是如此,如何将有色彩作意的殊胜者与无色彩作意者合为一处作意?并非合为一处,而是对它们各别作意。若各别,如何说为一?由有限性的共通性。若是如此,“对妙色、丑色的执取便是多余的”,为显示并非多余,故说“确有此种理趣”等。其中,不取由色彩作意所生的差别,而以有限的共通性归为一类,说“胜伏有限者”后,再为显示其中所摄法的分类,依所化之机而说“若他们有时依色彩而被作意,则胜伏妙色、丑色”。因此,对无色彩作意者与有色彩作意者各别作意之后,于两处皆取有限胜伏的共通性——即无色彩作意的有限胜伏与有色彩作意的有限胜伏——而说为一。确有此种理趣,这是其用意。

如此显示了依经与论典文句的差别之后,注释并无矛盾;现在为了通过显示意图来表明经与论文句的无矛盾,故说“其中”等。如此,在论藏中,无色彩作意者与有色彩作意者被各别宣说;然而在经中,却说“两者合为一处”。这如何理解?谓“此即”等。其中,“所来者”即经中所说者,因为经中有“内有色想”之说。“由不说”即由论藏中不说。虽然解脱被各别教导,然而如同有遍处性,胜处亦有解脱的作用。考虑到“胜处与解脱在此也有混杂,难以避免”的责难,故说“由是一切解脱作用共通之说故”。由此显示:正如在胜处教说中,胜处的作用被无余宣说,同样在解脱教说中,解脱的作用也被宣说,故在此它们绝无混杂。

若有人不接受如上所述之界定,则他们应当对经与论之文本差异说出其他理由。对此有何可说?难道注释中不是先说了“然而为何在经中如此……”等,然后给出“因为内在色不可被超越”这一理由吗?为表明那并非该理由的陈述,故说“内在色”等。其中,“yanti”在此是就经中所说“他见外色”之语而说,因为唯有外色才是可被超越的。“以他因”指由于说法之巧妙而有其他可被超越之因,故称“以他因”。其义为:仅依内在无色之想,而非如经中那样亦依内在色之想。说“因不明显故”,这是考虑到:对于智慧殊胜者而言,伴随相之生起而引发安止,所缘之超越,若无明显之状态则不可能发生。难道注释中不是说,两种文本之差异,其说法之巧妙被作为理由而陈述吗?因此说:“而说法之巧妙,应依如上所述之界定来理解。”所谓说法之巧妙,实为随顺所化有情之意乐,对实际存在的同义语进行阐明,而非对任何事物皆如此。其中,以“因为是同义语之说法”等所表述之方式的界定,说明了说法之巧妙所依。因为正是如此,前文已阐明了说法之巧妙。

胜处论释完毕。

解脱论释

248248.“那”指“属于自身相续之色”,即所说之发等颜色。然而,由于它如同打谷场等一样,是禅那的间接之因,故说“作为禅那之因”。“以彼”指以所述之色之差别。“以殊胜”指以极为殊胜的、如“色之再生”等中那样省略后词而说的“色”所指的色界禅那。因为以“以殊胜”一词,表明“有色”是指具有殊胜之色。如“他证得初禅而住,地遍……”等,是诸禅那以遍相之方式而转起。在经中,诸所缘以遍相之方式而转起,如“有人感知地遍……”等。

解脱论释完毕。

梵住论释

251251. 因为在《破迷惑》中将说道:“即使与无明相应的舍受,也称为无明舍;所谓舍,即是与无明相应的舍受;无明舍也同样是这些的名称。”即使对一部分有情或少数有情各别地转起,并于限定的色等所取境中转起,为什么还被称为无量行境呢?因此说“非依世俗谛故”等。若再问:即便如此,就像虽然没有有情是化生者,然而依于有情的邪见,也可依取蕴而被说为以诸行为所缘;同样地,依有情而转起的慈等,是否也可能以诸行为所缘呢?答:否。为了表明依不执取的方式转起的慈等,不可能执取有取蕴,因此说“不执取”等。

梵住论释完毕。

不净论注释

263263. 依“死一日或死二日”等所说的九种冢墓中,由颜色而转起的禅那,即是冢墓颜色禅那。难道这不应当归入颜色遍,而非归入不净吗?并非如此,因为这是以冢墓颜色为比喻,在未曾舍离对自身身体产生厌恶的前提下,依颜色而转起。因此说“由于厌恶作意的共通性”。为了阐明此义也适用于冢墓颜色禅那,所以说了“那也”等。

不净论注释已毕。

色界善法注释已毕。

无色界善法论注释

265“色相”——以色为因、以色为所依。于“色相与无色相”一句中,是指色法以及地遍等相。于“以彼为所缘之禅那”一句中,此处“彼”字指色相,或亦指色,因为色界禅那同样可以色法为所缘。“于色等”——即于色相、无色相、以彼为所缘之禅那,以及与色相关诸法中。“不欲转向等”一句中,“等”字含摄不欲入定等。

“死殁之后,无再生之可能……乃至……以证得不生法而超越”——这是为了表明:就应当被超越这一点而言,由于未能证得,色界善法与色界异熟、唯作之间并无差别。为了开显那些在修习无色时,可被超越的色想等,故说:“若无无色修习,则死殁之后,无再生之可能。”那些称为“yā”者,是指依止于一种色的其余有限异熟想等。

为了说明:受用不动、寂静等至之乐,往生殊胜之生存状态等,是无色等至的义利,故说:“于色想……乃至……非义利。”

此处意旨为:由于以展开遍相的方式而说,故有有限与无限,这属于非间接的教导。若如此,在有限遍被展开时,为何又说“空无边处”呢?答:因为那里也有遍满无限的存在。因此说“因有遍满无限之存在”。如果一切处都有遍满无限,那么为什么不说“虚空无限”呢?因此说“时节设定”等。其中,“行道”指禅那修习的方式。

266“已拔除之状态”意指“可拔除的”。正如“已成熟的”意指“可成熟的”。

268为了通过理证与教证阐明“以超越在虚空中转起的识而称为第三”这一词句的提取之义,故说“因为超越彼故”等句。无色等至由于是通过超越所缘而证得的,因此特别地观察所缘的过患,认为“应当超越彼所缘”,这是理证;而当所缘被超越时,以彼为所缘的禅那也自然被超越。在修习中,所缘的离弃、移除──这就是阐明。所谓“圣典”即指《分别论》。难道在圣典中不是以“彼识”这一无差别的方式说“非空无边处识”吗?为了显示“通过‘非彼识’这一有差别的说法,此义得以成立”,而说“识无边处”等。

无色界善法论注释已毕。

三地善法注释

269“以七大章节”指依缘、俱生缘、依止缘、结缚、相应等诸问分,以及顺、逆、顺逆、逆顺等方法。世间有婆罗堕若种等四十八种姓为其根本,同样,木束等四十八种亦为行仪,故说“四十八”等。其中“他们”指堪能者与不堪能者。以门为首而总摄诸有门者,依此意趣说言“彼彼诸门,即身等”。以轻慢心所作,为劣;以漠然心所作,为中;以恭敬心所作,为胜。或以贪求资具利养等因所作,为劣;以希求福果所作,为中;以“此是所应作”而住圣位者所作,为胜。或以希求生存圆满而发起,为劣;以无贪意乐而发起,为中;为利益他人而发起,为胜。或仅作少许者,为劣;作适量者,为中;作增上者,为胜。于广大心中,仅得者为劣,未善修习者为中,善修习而得自在者为胜。复次,当知于此一一劣等之中,亦依积集差别等而有劣等之分。由相应法之力,即心所引发之心相应法以心为主宰之状态,彼现起于彼所缘心上;或可如此理解此义。

三地善法注释已毕。

出世间善法注释

277“以何义为出世间”等文,引自注释书所援之《无碍解道》。故其中以“三种无上法超越世间”等所摄义,为配合三句而显明,乃说“超越世间故,以此”等。一一句中皆应配合,因为于道等中亦可获得世间究竟边际等义。或谓,三种义唯应结合于道,此是其关联所在。“等”字含摄“不超越”等三句,即诸根一味性、精进随彼运载、习行此三种修习差别。又因这些修习差别,是在杂染与清净、轮回与还灭中,由观察彼彼过患与利益之先前分慧所成之别智而生起,故说“相互……增长”。

“为依止”者,其义正如树之于树枝,以支撑体的方式而被称说。果智与果支的依止之说,是就其依止缘而言。正因为有此依止状态,才有安住状态。依止于圣果故,诸圣者虽已所作已办、彻底厌离一切生存,却能较长时间住于世间,以利益他人。诸圣道虽是分断烦恼者,以无差别而成为一切不善与一切善的对治,然对于其他道所应断者,亦以某种断除方式而转起。为显明此断除方式,而说“对于其他者,如闪电光照破黑暗”。由此,在圣典中,下位道智被喻为闪电。若是如此,则上位道所应断之烦恼,即此处所指之“其他”。若说“他们之断灭”,则不合理,因为见道不能断除修习所应断者。倘若有此说,则他们应成为唯见所断。若指彼分断,即所谓“如闪电光照破黑暗”,此唯由先前分观智所成,而谓“出世间道以彼分而断烦恼”亦不合理。于镇伏断,亦同此理,因为随顺智已殊胜地成就彼。又若唯指初道所断烦恼为“其他”,则如此,他们不应有“其他”之性,且并无名为“不堕恶趣”的见所断烦恼,复不应说初道所断烦恼,由彼如闪电光照破黑暗一般而断灭;此应细察。即使是世间禅那,若不行道亦不能成就,此应依意趣而解。

“无论何者”是无差别之言,为指出其无过失,故说“一次、两次”。特取而执受,即是遍知。“名色确定等”,指称名色确定、缘把握、相通达与遍摄喜著。就作用成就而言,这些名色确定等,对某些人或一切人,皆可谓由作用成就。此理亦随顺适用于第二回等。“亦由乐成就”,是说名色确定等由作用成就,虽可作为道之速现起或迟缓之因,却非必然;然而,若伴随观智之诸根迟钝,则成为必然之因。此为所明。

“行道之此边故”,即以此说明:由无颠倒之称为行道智见清净的观智,因其长久或不久的转起,故说道之速知与迟知。前者,即前回,或亦即相之通达等。于下端界限三回镇伏烦恼时,则无苦行道,非于其下,决了此义故说“依三回镇伏分位”。其意乃:应知其乐行道是依增上而说。

若于某人转起欺瞒、离间、究竟、义、系缚,他们唯由无染(离贪)而转起,然此人未被摄受,由妄语等有欺瞒等作用故,说其粗劣与不被摄受。由与彼对治之自性相违故,正语之柔软性与摄受性。或由信之殊胜结合,应见其柔软性。“令生”即令转起。或诸活存之有情,或诸相应法由之而净,故自净即“净”。

285以渴爱与邪见为所依,以其余烦恼与诸行为积集。以常见为所依,以断见为积集。以昏沉为所依,以掉举为积集。以欲乐随行为所依,以自苦随行为积集。以一切不善行为所依,以一切世间善行为积集。于《越瀑流经注释》所说的诸品类中,此处未提及的部分,也应根据其理趣了知“所依”与“积集”。

或者,当取烦恼时,即已包含了渴爱、常见与一切不善行,因为它们同分、同一体性的缘故。同样地,当取行时,即包含了其余烦恼、断见与一切世间善行。由于昏沉、掉举、欲乐随行、自苦随行是分别阐述的,因此不应与它们混同。在依烦恼与行说明了所依与积集之后,为了显示渴爱等在此中的特别缘性,故依此二分作连结。或者应视此为理则的显示。如此,其余品类也应当连结。在“诸比丘,具足四支之人”等文中,“支”字应理解为“因”的意义。

299说妄语等而称为“作”的是什么?将要说明的作用是什么?那又是什么呢?应知这就是“妄语等的作用”,正是此义。这样,此处的连结应如此看待。

301“已办之资具”,即衣等资具。“矫诈之事”,即依于恶欲,通过受用粗劣衣等,以“住在你精舍的那位是阿罗汉”等言语,将自己装成具足圣者品德而宣说,为求得殊胜利养以及为自我维护而生起的不善心,这些令他人惊怪之因,即是矫诈之事。

343即使以有胜德为所缘,道也不得无相之名;并非无颠倒的观即是无相,由随顺故,道不得无相之名,所以说“然非以有胜德之所缘……成就”。然而,由随顺而名为空与无愿,已得这些名称的道,从胜德与所缘而言,彼名称的缺失并非一切时皆有,这是为了说明由三名圆满、由随顺而得此名,故说“由名圆满成就故”。“一切”指入一切解脱门之诸道。“三名之结合”即空、无愿、无相的结合,决定无杂。

350诸行是有相之法,它们似有相、有形而显现。为了显示未修习者与已修习者对此的显现方式,故说“以众等”等。由此,说“以解脱而信根增上”,而非说“于彼解脱中”,因此说“无相解脱是指无常随观”。其余义理也依此而行。为何说“无相的无相性并非不存在”呢?岂非以权说而说无常随观为无相解脱,以实说而说其无相性确实不存在吗?若如此,则“无相的无相命名之不存在”也不能说,这样譬喻的配合更为合理;同样,以无相而说道的无相性也本来并不成立。因此,他说“在胜义上不能给予名称”吗?这是真实的,然而正是以权说所成立的无常随观的无相性,为了净化道而作此论究:“无相解脱的无相性不存在,这似乎相违”。如此作已,他将自说“无相……被阐明”。以共相说譬喻与所譬喻的关联。“非道增上”的意思是:道为增上称为道增上,而于欲、心所,并无此种共称。又,“非由他们而道”的意思是:对于欲、心所,道是此的增上称为道增上,这种共称对于道是不存在的。为什么呢?因为那些欲、心所并非道支。

由于禅那具有空性等名称,由此可知,根、力等因与道相应,也获得了空性等名称,应如此看待。即使有所对治的随眠,道的那种对治作用也不如自性明显,故说“以自性为主”。“两种”,即自性与对治。“不依其他”,即不依来由。因此,如果仅依自性而得名,便无决定性,一切道就会获得一切名称;所以,以自性为主的道,由此显示并不存在从对治得名或从来由得名的情况。在自性之外的其他情况,即无相等状态。伴随对治的自性,就是空性、无愿的状态及其来由。遮止执取相,是因为未能遮止对诸行相的执取。由于只提到了空性与无愿的道,从无常生起的道可能未被包含在内,为遣此疑而说“无常随观”等。应非从诸行出起,唯应是从诸相出起,这是意趣所在;意思是,不应有诸相的证得,因为不以彼为所缘。对于诸行,在已生还灭、生灭、逼迫、不得自在的状态中,便有“无常”等相的名称。

当执取具有行相的事物时,那行相本身也必然被执取,因此说“由于执取了彼行相的诸行,诸相亦得以通达”。依如前所说的意趣,即以“无常”等及“于诸行”等表述方式的意趣。“离”,即从诸行转离。

出世间善

杂论注释

以五种方式解说“相”:将五取蕴依“内二种”与“色二种”,有时分析、有时不作分析,即以“相”一词来解说。因为即使转起的诸行也不会超越诸行相的状态,而且由于应当出起的共性。因此,即使依已执取和未执取而将存在分为二种加以说明,最终还是以“这是关于相的确定”而归结于相。在此处,相有内有外,而“存在”唯是内的,这是它们的差别。觉支等的差别,是指觉支、禅支、道支的不相似。名为“不欲入定的寻等离欲修习”,即是不欲入定的离欲修习。其余者,即基础禅那等。由于非彼状态,即由于没有前述那种离欲修习。以下是所说:如同在道邻近的观中,由于喜俱,道有初禅等性;由于舍俱,有第五禅性。依此,觉支等有其差别。在它们的决定中,近因和主因是至出起观,而基础禅那等则不然。

现在,为阐明此义:无基础初禅与有基础杂诸行初禅,在观照之后所生起的道,由于必定具有初禅性,因此观的确定在此是决定性的,且是主要的,故说“唯以观的确定”等。其中,“其他”即第二禅等道。超越基础禅那诸支、成为不欲入定的离欲修习之至出起观,由作为基础的基础禅那赋予差别,遂成为道之禅支等差别的决定者,故说“以基础禅那和观的确定”。又,如同依于作为基础的基础禅那,同样,依于作为所缘的所观禅那,当两者俱在时,由意乐赋予差别的观即能决定,故说“在其余论中……应如此配合”。

在基础禅那的诸行中,即在初禅的诸行中,因为有“以初禅为基础”之说。由于没有对寻等之离染与不离染的修习,即没有彼彼离欲与不离欲的修习。由此,他说所缘禅那也对观有着赋予差别的亲依止缘。

基础禅那与所观禅那本身就是觉支等差别之亲依止缘,故称为基础禅那与所观禅那之亲依止;当其存在时。由于其不存在而不存在,即由于彼意乐的不存在而不存在。

于第四禅之道,无色界中的无色禅那本身即可作为基础,故说“除第四禅者”。圣道中的第二禅等,既是超越粗重支分的观禅之近依止,又堪称观禅的所缘基础。所谓“五支”,即五禅支。其用意是:随各自之说而施设的基础禅那等,因与言说相伴而行,故称“言说”,因此说“此三者于言说中”。或者说,基础禅那等是能言说的工具,故称为言说。

“异熟相续……善组织故”:此言表明,业在某一相续中生起时,便于该相续中生起之际,即赋予某种特殊的作用。是故,业的异熟唯于彼相续中生起,而非别处。

“如前随顺”是指:犹如在种姓位生起的随顺智之后,前一个随顺智跟随那个在种姓位生起的随顺智。此在种姓位生起的随顺智,也可能跟随另一个随顺智,在其无间生起。“彼地为地”是指:那个名为五取蕴、作为烦恼生起之处的地。“执取为一有而说”,此乃表明:所谓“七有”“二有”之类,亦应依意趣而理解,并非依字面。此中意趣是:一次生于欲界天,一次生于人中,如此参杂受生,仅就其中一种受生而有此限定。而所谓“他们不取第八有”,亦就欲界有而言。据说,于广大有中,此限定并不存在。同样地,“除二有之外”亦是就欲界天与人有的参杂而说,因此,欲界中所谓的二有,即依欲界天与人而说的二有。在先前的选项中,依人的差别而分判行道,说“某人动摇,某人不动摇”,这是未作“唯动摇”限定而说的意义。然而,由于注释书中说:“如同行道,增上亦唯动摇”,故当不加简别、总括一切行道时,则决定性地存在动摇,因此第三个选项是“唯动摇”的限定,即“唯说动摇,而不说不动摇”。

出世间善杂论注释已毕。

初道二十大纲注释

357以禅那、道等异门解说时,所指的是“觉支者”。特别是在前分阶段,生起“我修习禅那,我修习道”的意乐,依此意趣而说“若人于前分阶段”等。

358“依近依止”是指:以称为心转起的前分加行为近依止。因此说“若人……”等。“随彼之力”是指:因获得增上缘而具备特殊能力。如果依前分加行而有欲等的增上性,为何只这样说呢?难道信等也可得前分加行吗?所以又说“其余诸法……”等。“非彼自性故”是指:不具有被相应法特别随顺的性质。虽然信等也以根缘之力令相应法随顺,但在一个心识刹那中,它们不像欲等那样,在没有其他同等作用者的情况下,仍能被相应法随顺,因此只说它们为增上。如此,根缘、俱生缘、增上缘的差别便显明了。

四道千法之注释

362慢的作用与见相似。因为它像增上者一般,不与其他增上者——见——共同生起。“一分……是譬喻”,并非完全等同;否则,若最上道隐没时,便如日落黑暗覆盖,成为遮蔽真谛的不现行,这是意趣所在。“相互”是指不同的、各别的。“此经所引”应转变格位来理解。“依所说之理”是指:依此注释书中所说之理。“非因譬喻而说故”是指:在此经中并非以譬喻而说。或者,“依所说之理”是指:依此经中所说之理,在此注释书中并非以譬喻而说。它们如同组成部分,故称为“心所”等,即“它们系属于心,令心动作”,但不应视为“触所”等。

善论之注释已毕。

不善品

法列举品

第一心之注释

365365. 由于三刹那在不善中不可能存在,“时”一词意指集合、时间、原因、集合体之义。针对“被贪所征服时,于可意所缘及其他处,以执取可意相的方式而有喜俱”等,说“随宜”。又,依“因烦恼病故,以不健康义;因有烦恼过失故,以有过失义;因无明所生故,以不善巧所生义,而为不善”以及“具有过失、苦异熟相,生起无义之用,杂染现起,非理作意为近因;或因应受谴责故,具有过失相,杂染性为用,非可爱异熟现起,如前所述为近因”等所说之理,应随顺理解,故说“随顺所说之理”。

所谓“已去、去、进行”,是约活动而言,因此说“唯是已去、唯是去、唯是执取”。因为见的“去”正是活动。由于是近因,故称“足处(近因)”。就如理作意是善的近因,非如理作意则是不善的极近因。事实上,即使有听闻非正法等因存在,若未转向、未确定非如理作意,不善的活动也不会生起。注释书中也将说:“非如理作意是不善”。由此也表明了它是决定性的因。“忍耐寒冷等”是审虑、是放逸而住,故说“不放逸、忍耐”。因此,这里所说的“念防护”,因为已说“根防护”,是指“忍辱防护”;而“断除防护”则是“精进防护”,因为经中说:“对已生起的欲寻,不忍受、断除”等。

痴应当被理解为执取与正行相对立的状态,即执取正行之对立面的状态。因为被它覆盖的人,不能正确地行道。“与贪欲特别相应”是指达到了业道。

“无观察”即是痴。在此处,应当知道这是指不带有见的痴。至于与见俱行的痴,由于它随顺于见,因而通过执取见而被执取。“于无根据处”,即于不可信的事物。“带有随顺的决定”,是说明痴与见带有信的模样。由于以无惭、无愧、痴等而放逸,故以无惭等为因。“无守护的心”正显示了心的无念状态,因为念是以守护为现起的。由此,“无信心之心、盲愚之心”这两个词的意义便得到了说明。“怨恨等”的“等”字包含了贪等。由于贪等具有缠缚等性质,故说“无差别地”,因为不可能有某一特定的差别。“此处”是指在此心中。这是于应成就的义利上使用处格,如同“于皮革杀虎”的用法;或者,这是依果的转用来表示所缘的未平息,如同“痰是糖”的说法。

法列举品论之注释已毕。

广说分释

390它覆盖自性,便成为执取‘本性’、‘我’等非实有之物的所依与因相,因此说痴‘觉知非实有’;它又成为执取常等不平等相的想等颠倒的所依,因此说痴‘觉知不平等’。这是将因相拟为作者而作的转说。此义应依与见俱行的痴来理解。此处的‘本性’是指迦毗罗派(数论派)的‘根本原质’。

第三心释

400如同‘必定支’一词,‘不失误支’一词有时也可能表示决定性。为了显示其不确定性,才说‘生起的阿罗汉支’,因为慢是不确定的。如果慢是确定的,那么欲贪就不会有离慢而生起的情形,有贪也是如此。若如此,在《发趣论》中就不会有四次与欲贪的联结,而只会是三次;也不会有以有贪为根本的联结;并且,诸结与结的联结方式就会是八种,而非所示的十种。因此,通过以上的联结方式,显示了慢的不确定性。或者,与慢俱行的有五种,即如前所述的必定支;然而,若问‘它们是什么’,可知此义属于‘或类’。因为这里规定‘或类’有五种,而非必定支,所以应据此进行联结。在《烦恼双论》中,于缘起分等,如‘缘烦恼法,烦恼法以因缘生起’等,其中分别说:‘缘贪,生起痴、慢、昏沉、掉举、无惭、无愧;缘贪,生起痴、慢、掉举、无惭、无愧;缘贪,生起痴、昏沉、掉举、无惭、无愧;缘贪,生起痴、掉举、无惭、无愧’,因此说‘在《烦恼双论》中也是如此’。这确实是由于与见不相应、有行、无行之心而有的文本差异。

因为在注释书篇章释中将说:‘欲贪以四种方式一起生起,嗔恚以三种,慢以一种,疑、有贪也是如此’,并说:‘欲贪与慢结、无明结,以及仅与无明结一起;慢与有贪、无明结一起;有贪与无明结一起’,故说‘此处将说’等。就在那里,又将说:‘贪以六种方式一起生起,嗔恚以两种,痴也是如此’,并说:‘无行、与见不相应的贪,与痴、掉举、无惭、无愧一起;有行的与痴、昏沉、掉举、无惭、无愧一起;无行的与痴、慢、掉举、无惭、无愧一起;有行的与痴、慢、昏沉、掉举、无惭、无愧一起’,因此说‘如此,烦恼有十种’。由于以‘我’而执取,故不弯曲的执取也称为‘完全执取’。

第四心释

402“生起策励”:此处所说的策励即是名为“心加行”的行,而非精进的策励。

第九心释

413由于扩散而生起的不悦之色,嗔怒者全身震动,嗔怒相显现。由此,其成就之味已得显示;或者,依其现起的方式,其味为“扩散”。确实,对于所嗔怒的对象,其敌人的成就大多成为嗔恚生起之因。由此,其作用之味已得说明。

418即是词义本身,即是同义词本身。

第十一心释

424“无决定”即无胜解。“不确立”即依相续之心,于单一所缘不能安住。

第十二心释

429不存在俱生增上缘,因为不存在“若我有欲,疑便生起;此疑应于我生起”这样的转起。由于未被提出,故而被否定;这也表明在如法教说中未曾言及,即显示其不存在。

“Avacanato”一词显示“a”字表示与彼不同之义。而且,通过说在应依见所断诸法中不存在,以因的成就来成立果,为了首先显示其中不存在的因,故说“由不牵引结生”。由此,该心生起的自性已被说明。进而,“强力者牵引结生,微弱者不牵引”,这是就具有结生自性者而言;而对于根本没有结生自性者,其强力性并非牵引结生之因,此义已被显示。以“若牵引则……”等论证成立“不牵引”。因为未到来,所以不牵引,这是意旨所在。由于已说“因为彼无结生,故未到来”,因此说“由不牵引成立不到来”。

“应堕恶趣者”意为令堕恶趣者,即其自性如是。若牵引结生,掉举相应心则必然成为应堕恶趣者。故注释书《法集论注》有言:“否则,彼亦会在此处结生。”因为不善结生不可能发生于善趣。又由“已解脱于四恶趣,为不堕法者”之语,可知应堕恶趣者亦是依见所断,故说“因应堕恶趣者是依见所断”。然此掉举相应心并非依见所断,不能以“其应堕恶趣之贪、嗔、痴及与彼俱起之诸烦恼”来涵盖说明,因其被说为定属修所断。即如所说:“何等法为修所断?掉举相应之心生起。”

“善与不善业,对异熟蕴及业生之色,以业缘而为缘”,此中所说的业缘状态,是异刹那业缘。若掉举相应心能牵引结生,则它亦会有此异刹那业缘。若尔,掉举相应心便应成依见所断,因为异刹那业缘唯说为属依见所断者。然此掉举相应心并非依见所断,是故一切如前所述而回转。

仅分别了俱生。如依见所断分别中,先总举俱生与异刹那:“依见所断法,对非依见非依修所断法,以业缘为缘”,而后分别:“俱生之依见所断思,对心等起色以业缘为缘;异刹那之依见所断思,对异熟蕴及业生之色以业缘为缘”。对依修所断者,则未作如是分别,唯说:“依修所断思,对心等起色以业缘为缘”,而未说:“异刹那思,对异熟蕴及业生之色以业缘为缘”。由此可知,依修所断者无异刹那业缘。在遮遣中,亦随其所应,依摄缘之力而举缘之时。又于另一处,即依见所断的章节中,确实亦说业缘:“依见所断法,对非依见非依修所断法,以所缘缘为缘,以俱生、依止、后生、业缘为缘”。

“由于彼不存在”,即由于异刹那业缘的状态不存在。而且,若无异刹那业缘,便不会有结生的牵引,故说“由不牵引结生,故于彼处未到来”。“此处”是指“除了掉举相应心之外,其余十一种心能牵引结生”这一句中的情形。“有转起异熟者”意为:异熟在转起中,或因是转起的一部分而成为转起,此业有这样的异熟,故称为有转起异熟者,这里指的是业。或者,转起中的异熟即是转起异熟。在此义中,应将其解释为:此有异刹那业缘,故是异刹那业缘者,其状态即是异刹那业缘状态。这无法避免,因为没有异刹那业缘,异熟便不会生起。

现在,为了显示转起果报获得种种异刹那业缘所得,故而引出“且说……”等语。有人以为“若修习……”等语说的是结生果报法,因此说出“若修习……”。另一人则说“神通心等”,因为即使没有给予果报,这类法的果报法性也已成立,而其他法也能获得此种果报法性。以“等”字,则涵盖了自时已过的现法受业及次生受业。这里所说的“可说”,是指由于得到助伴缘,凡夫相续中所生起的掉举俱行心的果报便会生起;而由于没有助伴缘,有学相续中该果报便不生起,这是合理的。因此说“然而此处应善加思择”等。同样,将说:“对于在凡夫中生起的对自己财物的欲贪等,以及掉举俱行心的生起,由于三结及其相应烦恼未断,助伴未尽,不能否认其果报的生起,因此掉举俱行法的果报在《分别论》中已说。”对于这样的法,有助伴时说果报生起,无助伴时说果报不生,这并无矛盾。或者,是将转起果报的给予者作意于掉举俱行心,而说“可说”。有些注释者解释说:“关于转起果报,《无碍解道分别论》中说‘于他们果报有智’。”如此,掉举思也不存在,在识缘的状态中,它也应被排除——而这仅是就结生识而说的。

不善品注释已毕。

无记句。

无因善果报解释

431“欲界……等……初语”,此处的“等”字包含了“已累积”一词,因为说“依不共业缘之力”。有人说“已累积”即“已得习行”,但这不适用于初速行,因为它尚未被习行。若如此,初速行的果报便不会生起,因此为显示别义而说“如同”等语。其中,“面向果报”即面向果报的生起,已作机会。而“已作机会性”,是在无始轮回中,由于众多已作业的存在,通过排拒其他果报而生起,故说“排拒其他果报”等。“增长性”是指依自业能赋予力量的能力,由自因所造作。“不共”,如“鼓声、麦芽”等譬喻,这是举其名。“诸识”即眼识等。“特殊缘”即增上缘。

“依眼者且彼为色了别者”——以此显示复合词的同位关系,并说明其中“依眼”等二词如同“青莲华”等词,有着互相差别与被差别的关系。“他识”,即以色为所缘的意界识。而在“唯色为所缘”之义中,应见天眼识,并以相似之物作为其近喻,如“彼即鹧鸪,彼即药草”。在无禅缘性中,并非没有禅支,因此成立五识中舍等的近行禅支性。并非说了禅支的禅缘性之后,又否定它们的禅缘性。若如此,五识中的舍等就不应说为在禅蕴处,故说“无禅缘性”等。“由舍等性”即由舍、乐、苦、一境性。“由无他处性”即唯就心住立而言。

436“不善”依有分流而被称为“净白”。若有不净白的有分,其根本不净,不善又如何有净白性?因此说“不善者亦”。须说明净白性的原因:若由其他原因而有净白性,则成为自性,故说心有无染的自性,但此处触等也不应成为净白。因为诸法的自性作用差别,由知者世尊唯将识如此开示。

439以不超越的方式而修习。净色被撞击,即所缘在适当的位置住立,因此说“撞击净色后进入境域”。当大种被撞击时,此处并非自己在撞击什么,也不是被什么所撞击,因为其本性非所触。然而,由于它成为所缘与能缘,以现前状态的获得而成为识生起之因,达到殊胜的状态,故以“被撞击”与“能撞击”的状态而施设,因此对他们有“有对施设”。“所造色撞击”等,也应当了知只是依于近似的譬喻。然而,有人说:“以大为所缘,当依于身净色而住立的大种被撞击时,净色也被称为被撞击,应如此审察。”所依与能依的撞击虽有先后,但为了显示譬喻中一分共性的譬喻说,所以说了“为显二种撞击”。

455所谓“以不见等为现起状态”,是指意界和意识界具有不见等的性质,这便是它们之间的差别。所谓“无他缘而意为先行”,是指没有以他缘为意先行的状态。因为依于他缘的识并不具有无间缘性,由此说明了与唯作意界的差别,所以说“由于没有意门出离之入口的状态”,而不是说“由于没有出离与进入之入口的状态”。因为确实通过三种方式显示了意界、识界与意识界的差别。正因如此,才说它没有特别的识知。如果意界不被称为“意识”,那么六识身中,意界如何被包含其中呢?答:确实被包含,因为是同义说法。确实有这样的同义语:“仅以思量为识,即是意识”,如同“仅以思量为界,即是意界”。再者,由于依处与作用上与意识相似,它生起于上方,且是起始等,所以意界被包含在意识身中,而非被包含在其余识身中,因为性质不同。然而在此处,由于是严格意义上的说法,从意所生的、具有殊胜意之作用的才称为意识,因为没有那种作用,所以为了成立“也不称为意识”这一意义,而说了“因为那种识不是从意……”等。由此,显示了意界在严格意义上完全没有意识的作用。而通过“然而对于见……

如果说在大异熟心中,寻等具有正思惟等的性质,如同三因所生者具有三因,二因所生者具有二因那样,那么由三因所生但仅为二因者,又如何具有正思惟等性质呢?因此说“因为在那里……”等。不会成为同类,因为它们并非无间。正因如此,通过“因为……”等文,以无间的话语来成立所说的同类性。如果说存在于意界等中的寻等,如同在五识中那样不算入其中,那么既然如此,在《发趣论》中为何说它们具有禅那缘呢?因为确实说过:“无记法对无记法以禅那缘为缘”,“异熟无记和唯作无记的禅支,对相应诸蕴和心生色法以禅那缘为缘”。在遮诠中也说:“缘无记法而生起无记法,非以禅那缘,缘与五识俱行的一蕴而生起三蕴”等,只举出了五识,而没有举出意界等,因此说“仅以禅那缘的作用……”等。在此并非强调禅支的强弱,而是仅指禅那缘的状态,这是意旨所在。

469“获得了同一依处的无间缘”这句,是在说明从见等以及意界具有强力状态的原因。“随所缘”是指随顺于所缘。如果由于同一依处性,异熟意识界比意界更强,且伴有喜受,那么确定作用如何是舍受呢?将这一问题放在心上,承认其强力状态后,便以“由于相续转变作用的差别,故非喜受”作答,而说出“确定……”等。所谓“不像异熟那样仅仅是领受”,是因为异熟必然具有领受所缘之味的作用。

无因善果报解释完毕。

八大异熟心解释

498在关于门的讨论中,说到异熟法之业门:“三界善与不善的二十九种意”。“通过努力”是指由自己或他人所作的策励努力。如同善与不善那样,那些心的彼所缘是随顺的。由于对第一心与第五心相互强弱状态的考察,第二、第六等也被考察了,因此说“在其中,考察强与弱”。如同稻谷等由于土地的软硬、杂草是否拔除、时节等其他缘的缺失与具足而有果实的差别,同样,业由于善趣与恶趣、清净与不清净的努力、投生条件的缺失与具足,而成熟为殊胜的果报;同样,如同夏季、雨季等时节,种子有果实的差别,业也由于种种时节的差别而有果实的差别,因此说“由于时节而成熟”。所谓精血之缘,是指由于被业之差别所熏习的相续而生起的精血,成为寿命差别的因,因为通过精血也能见到容貌等的差别,由此而说“儿子随顺父亲的相貌”。所谓“他们之根”,是指导致短寿的业之根。所谓“食物等”,以“等”字包含不平等外缘等。

异熟出离论解释

“从彼”是指从三因等之业。“在彼处”即结生等之处,或在善趣、恶趣中。意指不期望从三因业生起二因的结生。然而对于转起异熟,则确实允许从三因业生起二因的异熟。正如注释中将说:“这与先前关于因之数量的见解不相符。”

那些不明了“仅由该业之余报”及“献一朵花,八十亿劫我不忆受恶趣”(《长老偈》96)等教说意趣,也未审察“见具百善相之童子”(《长部》3.205)等教说之义的人,便陷入疑网:“是由一业而有多种结生?还是由多业而有一种结生?”由于他们依种子喻断定“由一业有一结生,由多业有多结生”,为从决定业与结生中,阐明沙祇邑问里“揭示果报”之说的突出关联,故言:“依业力故……乃至……显示”。应知,其义为:依作为结生之因的业力,结生果报即是超越无贪等善品与贪等不善品之过与不及的原因。因为确实有说:“他由该业,依所投生的结生而出生于猎人”等。于此,依贪、依嗔、依痴,依贪嗔、依贪痴、依嗔痴,依贪嗔痴,即三个单一、三个双一、一个三一,为显示贪等之故,在不善品中即有七轮。同样,在善品中,为显示无贪等,可得十四轮。

其中,善品中由“无贪嗔痴、无贪嗔无痴、无贪无嗔痴强”所引出的第三、第二、第一轮,已摄取了嗔突出、痴突出、嗔痴突出轮。同样,不善品中由“贪嗔痴、贪嗔无痴、贪无嗔痴强”所引出的第三、第二、第一轮,也摄取了无嗔突出、无痴突出、无嗔无痴突出轮。如此,将不善与善品中各三轮收摄于内后,仅显示八轮。然而,若欲依二者混合之力显示贪无贪突出轮等其余四十九轮,则因不可能存在而未予显示。因为在同一相续中,不可能于中间不同的心位同时存在贪强与无贪强。因为它们正是彼此对立才成为强弱,或依俱生法而言。其中,贪因不被其对立面的无贪所胜而成为强,嗔与痴亦因不被无嗔与无痴所胜而成为强。而无贪等则因胜伏贪等,且在同类之中依胜伏而转起,故依俱生法即为强。因此注疏中说:“贪强即无贪弱;无嗔无痴强即嗔痴弱。”而这些强弱,应知是由先前依止所熏习的习气所致。此外,依第一、第二轮,或第七、第一轮,由三因业依结生与转起而显示三因果报;依其余轮,由三因、二因业随顺而显示二因、无因果报,此中的差别亦应了知。

“于此”是指果报揭示论母中的内容。以此特说因的标示。“然而所说”为连接语,即依《无碍解道》之文。在趣成就时,应成就与智相应的结生。所谓“其他处”,是指死心与结生刹那。“与业相似”,此处应知为殊胜的相似。否则,三因与二因结生也将互为相似,此义已明。于“眼识等”中,如同五识,意界无前依而生起,且缺乏殊胜的认知力,因此在执取可爱等境时无能为力,故未说为“明显”,或由“等”字含摄。所谓“彼所缘缘一切速行转起”,是指与作为彼所缘缘的一切速行转起俱有。此即“此处由处之成熟”等所说。“其他时”是指未生起观察之时。

“随顺”,即与法随顺。“修习缘”,即作为修习的缘。所谓“于道非道缘”,此句也可能是空句。意思是:如果决定心也有修习缘,那么如同在顺与逆中所述——“依乐受相应法,以修习缘生起乐受相应法,非道缘”,以及在逆与顺中所述——“乐受……非道缘,是修习缘”,这是依戏论俱行心而说;但若依决定心,则应有如前面“依不苦不乐受相应法”等所说的道理。如果是这样,依二轮的计数,就应说“修习缘于道非有二,道缘于修习非有二”,然而并未如此说,所以这个空句是不可得的,这就是它的意思。

再者,如果确定心也有修习缘,那么在第二个空句时,就如在自己轮中一样,在第三、第四轮中也应有修习缘;如果那样,它自己也会成为善与不善的修习缘了。因为并非……(中略)……未说,这是由于“前前诸善法”等已毫无遗漏地陈述了的缘故。确定心……(中略)……未说,因为不存在“无记法以修习缘为缘而缘善法,以修习缘为缘而缘不善法……(中略)……为缘”这样的说法。不仅未说,而且善……(中略)……实际上是被否定了的。接下来“或者可能有”等,只是为厘清思路而说。由于显示了只有在相同受中才有修习缘的关系,因此说“依不同受而言”。这样,或许也应说“以修习缘为缘”,但意思是依相同受而说。“以及不同生类者”中的“以及”,是“以及不同受者”的合集义。在所领受的三法中,确定心也没有修习缘的关系,这是应作的连接。在善三法等中,如已显示的圣典段落,道理也是如此,“也”字是合集义。当以数目为因而被数目所简择时,或者在数目之内。第二个空句应当审察,意思是:由于没有修习缘的关系,它不能安立于速行位。因为没有修习,速行的转起即不存在,这就是它的意思。

而且,于此还将要说:“凡达到速行状态者,犹如断了根的花树。”(《法集论注》566)因此,对于未断有之根而转起的确定心,不应是唯作;但也已说过:“当意识界生起时,是唯作,非善非不善,非业异熟,与舍俱。”因此,若说“立于速行位,即在速行的生起处转起两次,而非以速行的状态”,以及“得到修习,即类似修习的修习”,则没有任何矛盾。然而,对于有扩展者,在此处,两次转起即是类似修习。因为具有扩展性,所以它被称为能令表色等生起者。即使有扩展,由于不像速行那样多次转起,力量薄弱,因此并非以真正修习缘的状态而转起,所以在这段文中未说修习之义,但在注释中,以方便说而说,就如同说“在果心中,道支属于道”一样。以上就是此处我自己的见解。这也因为未得古代诸师注释,所以应善加审察。

由如此而作:因为确定与转向之间没有间隔,所以只称为“转向”,其意含也包含确定位。因此,确定在意义上即是转向,是与舍俱的无因唯作意识界;所以如同转向生起时,对于欲界的善、不善、唯作速行,必定只以无间缘的状态转起,不作他途。依此意旨,乃说“从确定……”等。“四种”,是指昏昧、临死等时,由于速行变弱,四种速行亦会生起,此即所说之意。这是它的自性,亦即通过所缘门显示心的法则。虽然说了“速行圆满……(中略)……是合理的”,但由于已说“不能成为转向等的缘”,因此就心的转起而言,这与第一空轮并无任何差别。所以说“这也……(中略)……应被审察”。当在结生心中,于转起时被称为“有分”时,不能因其因有差别,故不可说“有因有分以无间缘为缘而缘无因有分”(《发趣论》3.1.102);然而既然已说,由此可知,有因有分是指彼所缘,应如此理解。

以自性作用而成为自果的缘,或以自性作用为果的缘,即称为自性作用缘。“未被否定”应这样理解:因为“只在二因喜俱无行速行结束时”这一意义并非所许。又,如同无因、二因结生者在三因速行结束时,无因、二因的彼所缘未被否定;同理,三因结生者在三因速行之后,二因彼所缘;二因结生者在二因速行之后,无因彼所缘,也应不被否定。确实说过:“三因业能给予三因、二因及无因的异熟”(《法集论注》498)。以“圆满异熟”一词,也正成立从三因速行生起前说的彼所缘未被否定。因为,当其他缘的聚合不存在时,彼所缘并非一切尚未成熟的业都成为圆满异熟。这只是一种举例说明,因为如前所述的彼所缘转起并未被详细阐明。对于三因等业,殊胜的三因业有十六,其余的有十二;殊胜的二因业有十二,其余的有八;如此,十六种异熟心等应被配合。因此,对于圆满异熟的令结生业而言,这仅仅是异熟说明的举例而已。

如此而作,意即:由不同的业,彼所缘的生起也可能有其他方式,不同于此。“舍……(中略)……生起”——在此,是以什么作用而生起呢?首先,彼所缘作用并不存在,因为它不缘取速行的所缘;审察作用也不存在,因为它并不那样转起;至于结生和死时,更不必说;从余下的情况看,应是有分作用,这合乎道理。因为并非只有作为结生的心才称为“有分”。

“彼缘”即转向所缘境,这是句法关系。如同他人的转向,也如同初禅等的转向,意谓此转向亦应具有转向性。“非彼义”处,以“彼”字指称灭尽定。“生起”指从生起而言;“彼”指非想非非想处,即彼灭尽定。如此生起,便是开示“成为无间缘”这一句的含义。如前所说,即上述种类。“清净”是第二道等的前导智。“这些”指圣道心与道无间果心。“此”指如前所说的异熟心。

为了显示眼识等异熟正是以亲依止缘而存在,故从眼等的见等义、见等果或见等作用来说。前心指转向等心。在应当显示无有其他依处时,如同在其他依处中,在其他所缘中亦不转起,故说“无依处所缘之别”。

如果异熟必定与业相似,那么在此处,无因异熟就不可能存在,因为它们与业不相似。考虑到此义,故说“然而无因的……”。“仅撞击”指五识的作用:因为它们仅以撞击现前色等的方式转起。“等”字包含领受等。在善、不善及唯作中存在的有行与无行性,由于彼此不相似,且从断与转起而言似乎相违;而在异熟中,彼有行无行性可能是随顺的,但彼因无根故,对于仅以撞击自境等方式转起者并不存在,故说“非与有行相违”等。以两者皆许可他们生起,如“故作业色”之意趣。如《发趣论》异熟三法中所述:“异熟法之法对异熟法以所缘缘为缘。观异熟法蕴为无常、苦、无我,乐着、欢喜,缘彼生起贪,生起忧,善不善灭尽”等;善三法中亦有类似经文,故说“而在善三法中”等。其中,先标举“善法对无记法以所缘缘为缘”,然后说“有学或凡夫观善为无常、苦、无我,善灭尽时异熟生起为彼所缘,乐着、欢喜善,缘彼生起贪,生起见、疑、掉举、忧,不善灭尽时异熟生起为彼所缘”。以“因不存在故不说”的意趣,显示其理据:“因为广大的……”等。

有人于此提出:“即使从六支舍的角度来看,由于它是唯作心,唯作速行所具有的广大唯作性不可否定,因此举出的掌叶喻并不等同。经典中没有说明唯作速行之后没有彼所缘,这不能成为理由,因为即使存在,也可能出于某种意趣而不加以说明。例如《法集论》在对不善的解说中,虽然存在增上缘却没有提及。因此,唯作速行之后没有彼所缘,仍需审察。”然而,唯作速行虽是唯作性,但对于在一切处都已证得如此状态的漏尽者来说,其速行心并不像其他人那样广大;由于寂静性,其味可能是止息的,所以用掌叶喻来显示。正如《法集论》不善解说中的增上缘那样,在《发趣论》中,唯作速行之后存在彼所缘却没有说,看不到任何理由。正如该处注释所说:“因为前面已显示过了。”而此处却不能以“因为前面已显示过了”为理由,因为从异熟法的善、不善来显示非彼性之理是不合理的。再者,在那里,由于审察中某些增上缘乃至一切增上缘都不存在,可说是“为显示一味教说而举出”;但在此处,没有说却找不到那样的理由,所以称为“未说没有理由”。

所谓“以意趣”,是指“不善心之后不存在有因彼所缘”,这仅仅显示是那位长老的个人见解。然而,依据“善、不善灭尽时,有因异熟生起为彼所缘”的经文,不善心之后确实存在有因彼所缘。因此,说“生起”的那一方,是基于合理的执取,这便是此处所说的意趣。

“此处不见理由”,以此显示在三因速行之后,三种彼所缘都是合理的。第一位长老以这样的意趣说:由同一业生起多种彼所缘时,因为没有业的差别,所以是由称为各各速行的缘之差别而使其成为殊胜。基于这一意趣,他依照速行来解说彼所缘的有行等分类。第二位长老以如下的意趣说:异熟必定与业相似,不能与业相违,否则会有非所欲的过患,因此唯依业而说彼所缘的差别。第三位长老则认为:正如智慧有对治生盲等恶趣衰败因的作用,同样也可能有对治善趣衰败因的作用,因此以“不许三因业生二因结生”等道理,在种种说法中,应当依不相违的意趣来合理地执取。《大论》所出的经典,即“有因法对无因法以无间缘为缘”的分别中,诸如“有因有分对无因有分以无间缘为缘,有因蕴对出起以无间缘为缘”等,这些是《发趣论》中“有因二法组”等处所出经典的义趣。

欲界善异熟解释完毕。

色界与无色界异熟论解释

499“于彼刹那存在的欲等”这句话,是为了显示在果报禅那中,并不存在苦行道等状态。因为果报禅那不像善禅那那样依于遍作而生起。而且在这里,不同于行道有种种差别,与善心相应的果报心的所缘差别,也并非胜义上的差别,可以这样说,因为无色法必定有所缘,而果报心以业相为所缘,这在其他地方也是存在的。在不同刹那中,增上有别,这是就“在某刹那,某禅那以某法为增上,而在其他刹那,该禅那并不必然以该法为增上”而说的。而说“唯第四禅”,正是为了显示如同行道一样,增上也并非固定不变。

色界与无色界异熟论解释完毕。

出世间异熟论解释

505世间业因渴爱、无明等而具殊胜之力,能够产生果报,否则便不能,因此说“由渴爱等所造作”。其他(果报)是指没有空、无愿之名的。那个果报是依纯修行道而显明,并且随顺经教方式而被称作无相的。因此他说“无常随观之后生起的道也”等。其用意是:作用的差别是依道的证得方式而有的。考虑到“唯在道无间果心”的说法,他带着疑虑说“在获得空等名称时”。他的用意是:之所以也获得无相之名,是因为从道的证得方式来看,果的名称获得并无差别。正如道中的信,果中的信也是如此。

555“哪些法是导向出离的?四道”,根据此说,以及在非导向出离的句义解说中说“四地中的果报”,因此果报并非无余地的具有导向出离的自性,然而,作为导向出离自性的果报,以烦恼的寂止与断除的方式而转起,从权宜的角度可以这样说,所以他说“导向出离自性的”等。而“五支”这句,是为了显示在道分别中,于一切处,果都被称为道的同义语。因为在那里,于圣道刹那虽也存在诸离,但为了显示其余五支的殊胜作用,在圣典中举出了五支道。同样,觉支也是如此,意思是:如同道一样,在道觉支分别和果觉支分别中,果的觉支也被举出。

出世间异熟论解释完毕。

唯作无记论注释

568“先前的转起”是指大唯作心的转起。漏尽者正是以此而如此省察,因此他说“然而此心缺乏审察的智慧”。“如此”是为了显示:如同在耳门,在鼻门等门中,由于对各各境的欲求已被限定,此心也以大唯作心于各境中如此转起。“成为随逐五门而可获得”,是就此心作为五门中转起的大唯作心的随转者而转起而言;或者这样关联:此心就在五门中转起。由于说了“贪求……已生起”,似乎表达了这样的意思:在五门中,先以此心成为喜乐者,然后以大唯作心分别各各义理。然而,他们说:对于先前已以意门心确定了适合精勤的所缘等的人,在五门中,于那样的色等所缘上,这样的心便转起。这个意思也可以这样结合来解释:在五门中转起的、以对贪求与渴爱的断除等之省察为因的、如所说的因性已生起。若如此,则“此心的缘性,是先前的转起”这句话也得到支持。

在此,应知于五门中,以此心唯生起喜,而非生起笑,因为五门心不能产生表色;而在意门中则生起笑。正因如此,注释书中于五门只说“成为喜乐者”,于意门则说“笑着”。世尊以这能生笑的心而转起的微笑,由于是随顺宿命智、未来分智与一切知智的,所以只是智的随转而已。然而,在智的随转过程中,诸圣典与注释书并无矛盾,而且注释书说:“在他们的那些智的惯行结束时,此心生起。”这必定应如此认可,否则,即便是转向心,世尊的转起也不合理。因为能生笑的心的能起表色的性质已被确定,而能起表色并不障碍由彼所生的表色成为身业等的转向状态。

“正因如此”是指由于没有根,所以未善安立。“无因的禅支和力”是总结的意思,“禅支和力”中的“和”字即表此义。如果由于力的状态不圆满,在这两种无因心中,力未被说明、未被包含,那么为什么又被说出来了呢?因此他说“然而因为……”等。正如正导向出离自性的善法之对应物,果报也如果那样具有彼自性,或者由于是有因果报心,所以说了“在大唯作心中”,而未取有因果报心。或者,应知“在大唯作心中”的“和”字,也包含了有因果报心。

574说“根……在此之后生起”,是因为那些智属于欲界。其他(智)属于广大,因此说“在遍作之后”。

577“我慢安立于此”,故称为“我”;它即是存在、生起,并非如同由他人所施设的那般恒常,所以称为“我体”。又或者,以邪见者所执取的方式而存在、转起,故称为“我体”。

唯作无记论注释完。

心生起篇的解释已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