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ukamātikāpada解释

26 段

二法论母词句解释

1-6“同类处所摄”之义,指应于同一事物中把握,或以同一事物为所缘。又或者,因同类处所、同一事物性、同类应把握性,故说为“同一生起”。凡与因俱行之法,即与因一同被摄持。而它们的有因性,是由俱生等因所成,故说“同类……存在”。此处以“等”字摄持善安住性成就等因的作用。“归为一体”,是就心与心所依同一聚的方式转起时,以相应性、密集集合的状态,而说其差别难以了知。即使没有法的差别——即自性差别不存在时,也可通过句义差别,即不同词句所诠的差别来显示。由此显示,依其他方式而说另一对论。法实有多种类别。因此经云:“一切法以一切相于佛陀世尊智门前呈现。”(大义释156;小义释·莫伽罗阇童子问义释85)此义于三聚中亦应见。为令诸所化有情,以某种差别相明辨诸法而得通达,便依他们的差别相而明辨诸法。若仅以一种方式明辨便能通达者,也先为他说此方式;之后,以法主之自在,更说其余一切无余方式的明辨,这是说法之庄严,故说“应说之方式了知”等。若问:对于以一种方式了知者,再以其他方式明辨岂非无益?答:并非无益,因为这是无碍解差别的亲依止。这些方式即是所有方式,故称为“那些方式”。

“于他处亦然”:如“无因亦非因之法”等。例如,取第一对论的一部分,与第二、第三对论结合,依第六对论之理趣,可得“因法,有因亦无因”等三种对论;同样,取第二、第三对论的一部分,与第一对论结合,可得“有因法,是因亦非因;无因法,是因亦非因;因相应法,是因亦非因;因不相应法,是因亦非因”四种对论。然而,这些依所述之理即可显示,故未予显示,应作如是观。或者,巴利圣典中所说的第四、第五对论,与注释中所显示的前二对论,因无差别,故未予言说。此处唯是安立之差别,即以此为差别。正因如此,为了显示因无差别之义,于圣典所出的对论中,依已确定的诸对论,随其所应,以含摄而说明未说之状态,故说“然于这些中”等。

或者,依“以此或示理趣”等下文将述之理,若将“因法亦无因”等可能出现的对论含摄其中,则这些也应被含摄。因为从某对论中抽出词句而建立另一对论时,若存在差别,则可成立另一对论;但此处与前述对论并无任何差别,故注释中未予显示,应作如是观。在此,如有因对论与因相应对论、有因因对论与因因相应对论,唯在句义上有别,而非自性义。尽管已说“有因”与“有因因”二种对论,其余者亦随之已说;如是,因相应、因因相应等对论,虽无自性义的差别,然而由于句义的差别可得,故虽无有法之差别,亦以句义的差别而说另一对论。因此,如“因俱行法、非因俱行法,因俱生法、非因俱生法,因相应法、因不相应法,因等起法、非因等起法,因共存法、非因共存法”等,以及“因法亦因俱行法”等,及“非因法,有因俱行亦非因俱行”等,这些可能出现的众多对论,似乎皆已获得含摄。盖将说“以此或示理趣”等。同样,在漏蕴等处,亦应随其所应而说此义。或者应知:由如实了知诸法自性、作用等及所应觉悟之相的法主,所述的对论数量,即应安住于彼数量中。实应知,世尊未说的对论,即不应说。非因因相应对论与第六对论义无差别,此为意趣。

7-137-13. 仅以缘性之义……存在性:此并非指由于未获得而称为无自性的那种存在性,而是指不被对立法所灭、未被断除、未令果成就、因未被根除而具有能生果的资格,由此显示此义。正如“此有故彼有”中,以“有”这一词,即已包含了若无彼则此不有的过去等因。因此他说“非无因……唯是时也”。和合……显示:和合、俱生、由诸缘所作,故为有为。此是它们的差别:即由缘所生者的有缘性及由多缘所成性,这便是二双中前句义的区别;而其余者,则是前句所摄法之外的自性。未说……安置:“仅此而已”——依分别、限定、简择,于阿毗达摩论母中未说诸法,故如是说。然而在经论母中,因已简择的实有自相数目差别,故说无明等为已决断之义。“地等为色”:于此义释中,犹如在由多种因而生起的心中,诸因具有有因性,一切地等具有色性已得成立,故说“前……被触”。并非在这些处有任何固定的归属。或以无常随观,应被执取为坏灭、断灭、灭尽者即为世间,故无此执取的出世间法便无有世间性。因此:即以苦谛性、应遍知性之义。

为何说“得成多双”?难道不是已经分别了二十双,而且还将说到“未说者亦应依所得之理而了知”,因此多双本就是所欲吗?的确如此,然而正是那位不欲多双的人如此说。再者,得成多双,而那双是随识的差别而起的,于其中,从欲界智相应善心及从大唯作心之意门转向等,因未能触及如是种类的一切法所缘之识,故不周遍,为显示此义而说“多双”等。为显示不周遍的过失,故说“如是……则成为”。与分别相违:以“那些法为眼所识,那些法非耳所识”等,显示色处等各别为眼识等所识、而非耳识等所识的安置集分别,与“由二句之义有差别而成双”此语相违;同样,与义举分别亦义不相合,此为其义。于彼:即于彼安置集注释中。彼所遮止者,即欲显示由义有差别而成双。非相同……遮止:以此显示“那些法为眼所识,那些法非耳所识”等诸分别句中,双句二分现起,此义依圣典本身即可了知。

同样:为显示两者中某些音声可以无决定地依眼、耳等所依的惯用称呼,而有眼识、耳识等自性各异的法为其义。因为色处本身正由于被眼识与耳识了知及不了知,故可说“为某所识,某所不识”。若如此,于此说中亦得成多双——心念此问难而说“然此处非”等。以所识的差别:即依所识的差别,以所识之一分为义。双的差别:即双的特殊类别,为某所识之双,或即是彼差别。圆满、完备、周足为其义。凡所应识者即他们之双——此为显示双差别得成的方式。如是则有……等,显示此注释所获的功德。“那些法为眼所识,那些法非耳所识”唯依色处而说,若义无差别,如何得成此双?故说“依识的种种”等。然而,若摄一切所识而成圆满双,则安置集分别又如何被引导?故说“然对此……”等。

在此,正如依识的差别而将应了知者加以区分,于说为“对”时,虽因应了知者众多,有多少应了知的识便有多少“对”,但并不存在“对”的繁多,因为“对”一词的双边运用,只显现于被“对”所摄的部分法,而非全部。同样,即使这二词因义的差别而被说为“对”,有多少识便有多少“对”,亦不构成“对”的繁多,因为被“对”所摄……之故。因为并非单说某一识为“某”,而是说有其他,所以在总摄一切识时,“对”才得以圆满。而且,并不像根识那样,“对”在这里没有截然的划分,因为意识的所缘也是多种多样的。以过去为所缘的识不会成为以未来等为所缘的识,以未来为所缘的识也不会成为以过去等为所缘的识,因此,在依所获特相而区分的种种意识类别中,依于对各个所缘的缘取或不缘取,“对”一词的双边运用是不可阻挡的。正因如此,注释书中说:“然而,以意识了知某一所缘,既是应了知,也是不应了知——此义是存在的,因此即使未明说,亦应依所得之理而了知”,这将依所得之理,如地之差别而作显示。“由于无决定”这一句。

14-19由于令相续变得不净、污秽,以及作为黑业异熟之因的不清净,故说“以不净性而流转”。此中(tattha),即指于疮口中。以“流注……乃至……声音”一句,显示了“漏”如同流注,故应如是了知。以“种姓……乃至……所说”一句,是举出“种姓”作为代表,如同说“应保护酥油免受乌鸦侵扰”一般。然而,若在义理上存在与种姓相似之法,由于以功德为主的处所无法以一词完全表达,便会仅说清净等词。或者应当了知,此随释是以“种姓”一词的残义或共相而作。Abhividhivisayaṃ avadhinti 应作为变格而解。

与诸漏相应,即与它们共存,故为“有漏共存性”。这是说:正如“有因性”是因与相应之因共存的状态,并非如同“有漏”所描述的那些法,其“有漏性”是借由与漏相应而来,反而是借由与漏不相应而来。在此,另一双论中未述之词的存在,正是此双论结合的规律所在。若如此,那么在因组中又是如何说的呢?因此说“然而在因组中”等。将第二双论摄入第一双论中,成为一者,这即是第四双论。将第三双论摄入第一双论中,成为二者,连同“既是漏法又与漏不相应,既与漏不相应又不是漏法”,这即是第五双论。将第二双论摄入第一双论的第二词中,成为一者,即“非漏法,但有漏及无漏”,此为一者。将第一双论摄入第三双论中,成为二者,即“是漏法,有与漏相应及与漏不相应;非漏法,亦有与漏相应及与漏不相应”,此为二者。将第二双论摄入第三双论中,成为一者,即“有漏法,有与漏相应及与漏不相应”,此为一者。将第三双论摄入第二双论中,成为一者,这即是第六双论。以此三种,即为第四、第五、第六。其余为剩余的五种。它们则是:将第三双论的第二词摄入第一双论中,为一;将第一双论的第二词摄入第二双论中,为一;将第一双论的各词摄入第三双论中,为二;将第二双论的第一词摄入第三双论中,为一。应如此理解。

“此理趣”(Esanayo)的意思是:那个以在第一双论中摄入第二双论等方法,在此漏蕴集(āsavagocchaka)中所开示的理则,即是此理趣,于结蕴集(saṃyojanagocchaka)等中抉择出另一双论,这就是它的含义。其中,在圣典中未出现的双论,于结蕴集中,首先有五种:“既是结法,又是与结不相应法;既与结不相应法,又不是结法;结法,既有与结相应者,也有与结不相应者;非结法,既有与结相应者,也有与结不相应者;非结法,既有结所系法,也有非结所系法;结所系法,既有与结相应者,也有与结不相应者。”如此,在系缚蕴集、暴流蕴集、轭蕴集、取蕴集中,各自有五种。然而,在盖蕴集中,由于盖法没有与盖不相应的状态,便有三种:“非盖法,既有盖所覆法,也有非盖所覆法;非盖法,既有与盖相应者,也有与盖不相应者;盖所覆法,既有与盖相应者,也有与盖不相应者。”同样地,在见取蕴集中:“非见取法,既有被见取所执者,也有不被见取所执者;非见取法,既有与见取相应者,也有与见取不相应者;被见取所执法,既有与见取相应者,也有与见取不相应者。”

20-25“以缘的状态”即是结缚义。各自随其缘的状态,正是欲贪等对于轮回的结缚。若如此,为何唯独欲贪等具有结缚性?因此说“即使有……”等。“对于其他”是指对于结缚以外的其他烦恼、行等。“在其缘的状态中”是指在这些烦恼、业、异熟、轮回的缘的状态中。以“下分结”和“上分结”的状态而被统摄、被限定……被统摄,是被那些作为殊胜缘的欲贪等所统摄。在产生欲界的业有等、欲界的生有等之中,也有决定性的规律,因此说“种种……成为……”。由此,在结缚存在时,显示了如前所述的决定的业有和生有;为了显示在结缚不存在时,它们也不存在,而说“而不会……”等。结缚是令不自在,如同脚镣、束缚等。系缚是令被切割。轮环是擦脚用的绳圈。“不应被责难”的意思是,因为凡夫大众无法以智慧之眼看见,所以对于如前所述的殊胜教法,应当说为可信受。因为,有三种义理:一种是现量所成立的,即色等诸法自身可体验、不可言说的行相,这被称为一切法的自性相;一种是比量所成立的,即通过于瓶、布等法中所成立的缘的系属状态,而推知瓶、布、声音等的无常等行相;

26-37如同应被羚羊跨越的山脉称为“羚羊所行处”一样,暴流所淹没之处,也依此类推而称为“暴流所淹没处”,这是词语的成就,因此说“由此……”等。

50-54颠倒执取即是“执取”。因此,这里的“从其他……”并非指与法的自性别异的另一种什么,而是指其对立面,故说“从其他,即从常等……”。

55-68若从自性而言并不存在,又如何能成为所缘?因此说“由种种想而认知”,其义为唯由施设而成立。由于难以了知的差异性而不断生起的状态,即是“相杂的状态”;因此说“由于容易了知的差异性,故非相杂的状态”。这是指那些无色蕴。对于其他(色法与涅槃)而言。然则,何以同时生灭、属于同一聚的无色法之间,才称为互相混杂,而对于同样如此的色法之间,却不称为混杂呢?因此说“此即其自性”。由此,虽有些无色法各自成为所缘,但由于色法生起迟缓,所以唯有色法具有容易了知的差异性,无色法则无;因此,无色法的相杂状态以及其他法的无相杂状态,是由自性所成立的,这是为了显示此点。或者,由于以聚集、密集的状态而更难以区分,所以无色法没有各自独立的所缘状态;因此,由于难以了知的差异性,只有它们才具有相杂的状态。这是由智慧,通过不舍弃、依其主导而把握的。

83-100第83至100句。“欲爱”即“欲”,以省略后分而称,正如“色有”称为“色”。其余诸爱亦复如是。以“以作所缘”——由此句表明,欲爱、色爱、无色爱的对象领域,依次是因于欲界、色界、无色界。而且,必须如此承认,否则,欲界等状态便会成为不完整的对象领域。因为,若依所缘法来划分地界,则无所缘的法便无法被包含;若依给予果报来划分,则无果报的法也无法被包含。因此,应以“作所缘”来划分诸地诸法的地界。如此,欲界等状态才能成就完整的对象领域。正因如此,论中说“如此则……”等。至于不系属(出世间)的法,则因超越世间而具有无上地的地位。说“不成为非欲界等”,是为避免“不遍及”的过失;说“不成为欲界等”,是为避免“过度遍及”的过失。兹于此观点下,难道不会有“什么是欲爱?是以欲界法为所缘的爱。什么是欲界法?是以欲爱为对象的法”这样相互依存的过失吗?不会。

现在,为以原文证成前面所说之义,而说“在‘安立品’中”等。因为在那里,由于是欲爱的所缘,属于欲界的诸法以及沉入名为欲有的欲中而行,并不在别处,所以在此称为“行处”。为了显示“在特殊的意义中,特殊并不适用”这一义理,而说“依世间而确定‘属于’”。由此显示:在世尊宣说之后,由于所化弟子对其意义的理解,“属于”一词在世间法上已约定俗成。由于需要能划分者,故有所被划分性,因此说“由能划分的渴爱”。因为那渴爱划分了诸法的欲界等状态。而且,这里的“pari”前缀,正如“upādinnā”等中的“upa”前缀一样,是显示连同其手段的行为,应知此义已说。

具有出离性质者,称为“能出离的”(niyyānikā),正如“有食饼习惯者称为食饼者”一样,或者即是“具有出离性质者”。应知此处所取的是贪、嗔、痴本身;否则,“断除同一事”之说便无意义。于“尘垢不染而发光,日月星辰亦复然”等句中,当知“raṇa”一词为“尘埃”的同义词。由于“yuddha”(战斗)一词是“相互打击”的同义语,而相互打击又依于应被打击的基础,因此不善之军即称为“有战事者”(saraṇā)。所谓“苦等”,是指作为果的苦、恼、忧、热,以及与他们同分的邪行道。所谓“具有产生他们性质的不善法”,以此显示一切不善法皆具“有战事”的性质。

阿毗达摩二法论母句释终。

经部二法论母句释

101-108第101至108句。由于与明(vijjā)同分,而非如同思(saṅkappa)等是明的助益者。“不分裂……增长”此两者,皆就无余断除而说。虽然被下分道所断的烦恼,亦各自依其部分而无余断除;然而,残余应断的烦恼,由于与贪等烦恼本质相同,又会重新增长起来。但在阿罗汉道生起时,因已无有残余,故不如此。由彼邻近,依近缘而说。应被善法所燃烧者,或称“应燃烧的”(tapaniyā),即应被彼分等所逼迫、所断除的意思。增语(adhivacana)等与“数”(saṅkhā)等同义。“一切法皆是增语路”等,是说在增语等所行的对象领域中,无任何法被排除;且言说的状态即是增语等的状态,依将要阐述之理是合理的,故说“一切言说皆具增语等状态”。

109-118不观待其他,自身即具有命名作用的本质,这称为“命名作用”(nāmakaraṇaṭṭha)。因此,为消除“如同非色法以化生而得名那样,地等也应有名(nāma)的状态”这样的疑惑,而说“因不落入其他名称”。因为,非色法并非像色法那样,离开了“地”等名称就无法被认知;同样地,离开了“受”等名称,它们也不会以其他名称从集合的角度被称呼。然而,为其他事物命名,那是依赖其他事物的命名,并不具有命名作用的本质,因此,共称等的施设并不成为名。而被其他事物所命名者,其命名作用的本质根本不存在,故处于无名的状态。为了表明那些“不落入其他名称”且“依自性而成立之名”者,即是受等本身,故称为名(nāma),因此说“自身”等。为了显示触等基于所缘,若离开名则不能生起,故说“因为不相离”。增语触即是意触,因为如果没有名,它就无从把握而变得明显,故以此为例证。所谓“以变坏为本质”,应知仅是举例。因为,即使没有名,色法也以能照了与被照了的状态而明显。或者说,能照了与被照了的状态,即眼与色等的能缘与所缘的状态,这正是其本质,应知这已包含在“变坏本质”的通称中。

119-123此前所说的“以遍作等”所涉及的出定善巧,如同入定善巧那样,似乎只属于禅那获得者。他们说:“其他人也能通过传闻,获得辨别诸定安止界限的智慧。”有人则说:“像这样,通过戒清净等,而知‘我入定’的智慧,连同遍作,即是辨别安止界限的智慧。”于出定的善巧,即是出定自在。“之前”是指入定之前。

124-134喜好善者、乐善者,其状态为“善行”,故说“喜好善业的状态”。或者,很好地远离、回避者为“善离者”,其状态为“善行”。然而,这个含义在注释书中已经说过了。无简择即是愚痴。善法的修习是菩提分法的增长。“想”是标记。具有形体的、具有色身的。应被标记的形态,即所生起的法,或所缘。“不散乱”是心散乱的对治。因为通过直接相反的状态,以及通过断除与出离,不散乱能排斥散乱,使其不能生起。

135-142因戒属于世间,果戒属于出世间,因为果戒是依此而成就的;再者,世间戒的因果关系,也应当从前后关联来理解。对于成就圆满的团体、完备具足的群体而言,不善戒即是不善行。戒成就即是戒的圆满、戒的功德,这是它的含义。“有惭之智”是指惭以智慧为主导,并非只是智慧伴有惭,因为不存在无惭的智慧。决意是以专精欢喜的状态而无犹豫地转起;出离是脱离的状态。在此,通过“决意”与“出离”这两个词,显示了这两种解脱的同义词,在这里便被简略地说为“解脱”,正如所说:“心的决意与涅槃”。“生起”是依于此而生起,“不生起”是指并非生起,在那不生起的究竟、解脱的边际——也就是不生起的圣道或烦恼灭尽的究竟,应知这是以处所和果报来标示圣果本身。

论母词句解释完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