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athāvatthupakaraṇa-mūla复注

664 段

《论事》根本复注

论藏开始语之解释

“诸论之事的性质”:指此论书作为其各部分安立之处,即论聚的性质。因为在集合中,各部分含摄其中。为显示他如何简要宣说,故说:“通过安立论母,即已安立了(论事)。”

因缘语之解释

“于无余依涅槃界般涅槃者”:此处以具格说出“般涅槃”一词,是为了对“般涅槃”作“般涅槃之后”的简别。或者,由于证得某种涅槃界,而使最后之心成为无结生,此涅槃界即被说为彼无结生寂灭之因。“弱方”:并非如黑阿育王那般强大,仅是统治一个曼荼罗(区域)者。然而,由于缺乏能辨别法说者与非法说者的智慧,故说其弱。“正是他们”:即那些多数派,亦名“多闻者”。“分裂者”:意指从根本结集或根本部派分裂而出者,其见解、依经、相仪轨皆成异类。

“根本结集”:指五百(阿罗汉)结集。“于别处结集者”等:意指从长部等中,将那些已在别处结集之经,从经藏中抽出,置于别处。或者,将未在根本结集中结集之经,置于他处,或另作他经,此为其义。“义与法”:即巴利文之义与巴利文本身。“于律及五部”:即于律藏及剩余的五部(尼柯耶)中。

“阿难,有两种受由我以方便说”等(中部·2.89),是方便说。因为舍受在寂静、殊胜之乐中被世尊所说,此即此处的方便。“诸比丘,有此三种受:乐受、苦受、不苦不乐受”等(相应部·4.249-251),是非方便说。因为受的自性有三种,此即此处的非方便性。“乐受亦无常、有为”等(长部·2.123),是了义。“凡有所受,彼一切皆苦”等(相应部·2.32),是不了义。“诸比丘,以三处,赡部洲人胜于北俱卢人及三十三天人”等(增支部·9.21),是取余所而说,却安立为余义。“于诸天中无梵行住”等(论事·270)经,亦是取余所而说,却安立为余义,此处应如此见其义。“有一类补特伽罗,为自利而行”等(人施设·论母4.24),他们依文句之影,毁坏了大量微细的空性等义。

“律之深奥者”:指舍弃了律中深奥的部分。或者说,指舍弃了因调伏烦恼而深奥的一部分经典。“似(经)者”:指符合自己意图的经,或看似是经而非经者。有些人只舍弃了注释书的部分,有些人则舍弃了整个阿毗达摩藏,因此说“抽取义理之阿毗达摩,六论”。虽然《论事》包含争论,但无争论的六论本应被诵习,却未流传;为了说明此义,故说“六论”。或者,依第三结集前所流传的说法,称为“六论”。“其他”:指其他阿毗达摩论等。“名”:指不与佛陀等相关的名号,如文殊师利等,此为部派之名。“相”:指由穿着、披覆等差异而形成的特殊仪态。“(学)处等”:指资具。“威仪”:应知为在行、住等中安放肢体的特殊方式。“作”:指缝衣等特殊事务。

“说转部”:意为因部派或学说而分裂者,即说转者。说转者的分裂即是经说者的次第分裂,这是它的意思。“以分裂之说”:指由此而有分裂之论者,即分裂之说;与未分裂的上座部相加,则成十八部,此是所说。或者,“以分裂之说”:指依分裂之见解而有十八部,它们全都共存,这是它的意思。“上座部之论为最上”:此处,“上座”是不变化格的表述。“属于上座们的”称为“上座”。它是什么?即论。上座之论在诸论中最为殊胜,这就是此处之义。

针对已生起的论辩,他说“摧破他论”。由于它具有遮止未来将生起之论辩的相,故说“未来相”。

因缘语之解释已毕。

大品

一、补特伽罗论

一、纯粹真实义

一、顺对反注释

1那些并非宝石的东西,却以宝石等形相显现,故称为“幻”。那些以不实的宝石、水等形相而被执取的事物,如幻、阳焰等,因具有非实、似应知的形相,故为“非真实义”。为了表明与此相反者即是“真实义”,所以施设了“幻……乃至……真实义”的论题。至于那些依凭传闻等方式而被执取的事物,它们虽可作为此种,亦可作为彼种,故属于应知的范畴,并非最胜义;唯亲自证得者,方为最胜义。为阐明此理,故有“传闻……乃至……最上义”的安立。

“六论者”的意思是:由于“存在”这一言词的共通性,以“存在”来指称色等时,便有了共通言词之说,这是其意旨。然而,根据“他……执取邪见后,承认‘唤来’”等语句,则不能说“六论者”,因为邪见并非六种。不给机会,即截断其立足之处。意思是:若以真实义可得,便应如色等那样可得;由于那样并不可得,你的论说便不能成立,因此予以驳回。针对此,有这样的说法:在“何为真实义”中所说的真实义,即通过具缘等方式所阐明的、在“色可得”等中出现的法之分类。

说了“以彼真实义、究竟义”之后,又说“以彼行相”,其意旨是:以真实义、究竟义的行相可得者,即名为以真实义、究竟义可得。否则,就应说“从彼”、“以彼行相”。然而,这与前问有何差别呢?前问中,是问:如同七十五种法之分类依真实自性义可得那样,补特伽罗是否也如此可得?而此处则是问:彼法之分类依真实自性义可得时,是以坏灭等具缘等行相而可得,补特伽罗是否也以彼行相可得?这就是差别。然而,如同依真实自性义可得的受,并无以坏灭行相可得那样,依真实自性义可得的补特伽罗,也并无以坏灭等具缘等行相可得——对方论者可以这样说,这应是不应被指责的。而且,对此的否定是合理的,不应施以责难。但是,由于除了法之分类外,其他真实义并不成立,所以(自论者)就以法之分类的行相来责问。正是通过否定,显示出责难。应知:承认与否定的两方面,通过共相与别相而成为承许与拒绝的两方面,成为顺与逆的两方面,成为第一理趣与第二理趣,这就是它们的差别。

说“喂,那该说的”时,对于该说的不说,便导致过失——应知正是依此意旨而说“导致责难”。说“如此,由于责难以及从顺逆两方面导致四种过失并予以加诸等已说,故‘可得’等名为顺五法”。然而,从顺逆两方面,应与两种安立一同成为七种,或者应说明其省略的理由。而后面将说:“所谓安立,是由于安立对方论者的观点,为了显示‘这是你的过失’而仅是安立,并非令责难或反驳明显。”(《论事注》2)依此意旨,此处也省略了两种安立。然而,如同在那里不说反驳五法之体,而将说反驳四法之体,此处也应说责难四法之体。但应知:由于纯粹责难以责难为主,故在总说中以略说方式单独说了责难。而那些认为“因为是不如实的责难,所以那里没有单独说反驳”的人,在第二论门中,就会出现责难四法之体与反驳五法之体。

2第二,意指“自己所认定的真实义”,即指约定真实。正如后文将说:“或指纯粹约定真实,或指与究竟义相杂的约定真实,继而追问‘何为真实义’,这是对对方论者的进一步诘问。”(《论事注》6)若对方论者自己所认定的真实义即是约定真实,则当其说“补特伽罗以约定真实的行相可得”时,由于彼此见解相同,便不应被反驳,也不应发起此论。或者,此中义为:对方论者正是针对自论者自己所认定的真实义,而提出“何为真实义”等问。这样便使自论者所认定的真实义仅是约定真实。如果两者都被认定,则不应说“或者将约定真实与究竟真实合在一起而如是说”。再者,如果两种真实都是真实义、究竟义,那么对于希望以真实义之一分来成立补特伽罗可得的人,便不应追问“补特伽罗是否以真实义、究竟义可得”等,以真实义的一部分来追问也不合理。因为,并不应追问:以感受行相可得的“受”,是否以坏灭行相可得?而对方论者并不期望补特伽罗具有坏灭等自性,唯愿其是真实义、究竟义即可。如果在究竟真实之外,另有其他真实义,那么就不应追问其究竟真实性。对于那些将“真实义”的称……

“两种真实”在此处,由于从真实二分的角度不可得,这或许可以被承认,或者什么也不应说。正如以一分(世俗)的胜义角度不可得,不能成为承认的理由;同样,以一分(胜义)的世俗角度可得,也不能成为否定的理由——在这一处也当探寻此意趣。“不可得”仅仅是言辞上的共称,意思是,“不可得”一词本身既被承认又被否定,依于这六师之论。正如你当以对“可得”一词本身的承认与否定来破我,我也当以对“不可得”一词本身的承认与否定来破你——如此,对于可能存在的以共称方式,对于不可能存在的则施设,在此处这便成为六师之论。因此,应知“不可得”仅仅是言辞上的共称,因为是六师之论的原因,故称为“六师之论”。或者,此意是依于言辞上的共称和六师之论。安立并非对破斥与反破的显明,此应审察。因为若不先安立一方,则无法将先承认前宗而后否定后宗,或否定后宗者却承认前宗,指斥为过失。

3第三,“你的”与“承认者”,是表示自性与属格、对格的词,依此意趣,故说为“正是你自己承认”。

4-5第四至第五:由于对方以四种恶加将驳斥导向了“喂,我们被恶加驳斥了”等情形,你对我所作的驳斥,便如同我对你所作的驳斥一样是错的。如此,他以顺五论中四种恶加所作的驳斥,依此理则,便与其自己所作的驳斥一起,被导向了恶作的性质,或被导向了无效驳斥的性质,应知此义。同样地,应知“喂,你以此驳斥……这是你的错误”这一并非有效驳斥的结论,正是四结论法。

顺逆释已毕。

2. 逆顺释

7-10第七至第十:先是指出“依自宗立场而承认,是为否定论敌”,接着又说“从胜义而言,因为补特伽罗不存在,所以否定了论敌”。在此,若这一否定是依自宗立场而作,便会导致“从胜义而言,依另一种真实自性意义上的胜义,补特伽罗是可得的”——此即彼之宗义。果真如此,就不应被那些依世俗谛而寻求可得者所驳斥。若隐藏自宗立场而依他宗立场作否定,则因与前承认不相违,故不应被驳斥。因为,既陈述自宗又陈述他宗的人,并无过失可言。然而,若依自宗立场承认,却又依他宗立场否定,则是舍弃自宗而执取他宗,故应被驳斥——此处的意趣当是如此。

逆顺释已毕。

纯谛义释已毕。

2. 处所谛义

1. 顺逆释

11第十一:“于一切处”意指“于整个身体”,为阐明此义而说“以身而言”。“在此处”即指那段简略的文句。因为当说到“以身而言,于一切处不可得”时,便会引出“于身外可得”的过失,因此在反面论中,这种否定是自宗论者的过失——由此表达了“补特伽罗不以任何自性而可得”这一意义。因为,若补特伽罗能以任何自性而可得,则不存在脱离身体或与身体相异的可得之处。

3. 时真实义

1. 顺逆解释

12“及于前生后生之时”,其含义是:意指于中段时间所得的同一者,于其前、后时段亦为可得。“其余与第一种方式所说相同”,在这三者之中,第一种与“于一切处”那一方式所说的相同,如哪些内容相同?即文段以简略形式呈现而未展开之义。因为在这里,若说“一切时皆不可得”,便会招致“某时可得”的过失,所以应将“在反面论中,属于自宗论者的否定”这层含义连贯起来理解。

4. 部分真实义

1. 顺逆解释

13在第三种方式中,因为若说“于一切(状态)不可得”,便会招致“于某一(状态)可得”的过失,所以应将“在反面论中,属于自宗论者的否定”这层含义连贯起来理解。因此说“正是如此”。

处所等真实义

2. 逆顺解释

14在此,“于顺五法……”等的开篇中,应这样理解:“顺五法”指的是“折难五法”,“反面”指的则是“对治”。其中,有关“顺五法”——即“于一切处,补特伽罗不可得”等句——的义理,由于在路摄了“于一切处,补特伽罗不可得”等原文后,并未完整呈现其本貌,故应依照“因其以身体为所依……”(《论事注》11)等所述的方式来理解;而有关“反面”——即“于一切处,补特伽罗可得”等句——是以对治的方式宣说的,其义理由于在路摄了对治等原文后,仅以略示的方式标明了开篇之义,故应依照在“补特伽罗可得”等顺句中“于一切处,是以身体为所依而对自宗论者发问……”(《论事注》11)等所述之理来理解,应如此看待其义。或者,“tattha”一词并非取“所开始者,即在此中”之义,而应取“tattha,即在那三门之中”之义。而且在此处,“以顺五法为根本”的“一切顺-反-五法……”

真实义解释完毕。

五、单纯对照解释

17-27“与色等诸法对真实义进行对照”(saccikaṭṭhasaṃsandana)的意思是:将真实义的补特伽罗与色等诸法进行对照,或者,在真实义上,将补特伽罗与色等诸法进行对照——此为其意旨。“补特伽罗与色”中的“与”字(ca)具有并列集合之义,因此,如同“色”那样,以举例方式所阐述的意义应当加以审察。认为“补特伽罗与色等诸法既非异、亦非不异,不可言说”——这是其执见。其经典依据是“命即是身,或命异身异,此为世尊所不记说”等(《相应部》4.416)。若对方被容许如此主张,便会陷入与经典及执见二者相违的过失——正是针对此义而说“见到宗义与经典相违”。

“Dhammato”是依于圣典(pāḷito)。那些说“对治四组等已被略去。论敌……乃至……已被显示”的人,在“补特伽罗不可得……乃至……应知此为对治”这段文中,于“应知”之处,他们所见到的文本将是“应知此为折难”(ājānāhi niggahaṃ)。“令承认另异之义”的意思是:正如我所应说的另异之义,你也应那样说——这是为了以承认另异之义来发难,即追究之义。“关于世俗与胜义是一是异之问题,应置而不答”的意思是:这是不被记说的。如果因为应置而不答而加以否定,那么对方也可以依应置而不答的立场,仅凭其自宗而作否定,如此,他也不应受折难。然而,对方执取“补特伽罗”为某种自性,并希望对其一异问题置而不答;但既然有自性存在,置而不答便不合理——因此他应受折难。而世俗则没有任何自性。正因如此,主张关于一异之问题应置而不答者,不应受折难——自宗论者所作的否定,正是在此意义上才是合理的。

单纯对照解释完毕。

六、譬喻对照解释

28-36“以所得之共通性而问另异”等:这是说,两者的相似性,并非构成另异的合理原因;相反,应当审察的是:是否依各自的自性,以真实义、胜义而可得。前文作“二十一以上”,但应读为“二十以上”。

37-45当他以“有补特伽罗”的经典令对方认同时,便以为对方已认可了“有所得”,故说:“将所得的共相强加于其上。”从“显示了二十以上、九百对治五法组”一句可知,即使在“清净会合”篇中,经文也是“应知此为对治”。而且,在论门中“清净真实义”处所说“对治四组”,实亦是“对治五法组”。

譬喻对照解释完毕。

七、四法门对照解释

46-52若人不许补特伽罗与任何一法相异,便不应只依色等某一法而追问。因为此人乃从总体上不许相异,而非从部分上否定不异,所以他应不成为难诘的对象。为遮止这一辩难的余地,故说:“然而,此追问……”等。“整体”(sakala)是指:五十七种法之分门,或作为胜义谛的补特伽罗。如此,是就整体而言。如是,由于思择了整体胜义,并以论式安立了追问之相,且在整体胜义之外更无真实义,因此,胜义中的补特伽罗不应异于彼(整体胜义)。因此,对于否定“色是补特伽罗”这一问题的人,施加难诘是合理的——此即其意。

“以同类而别别分离”(sabhāgavinibbhogato),其意思是:由与色同类故而有差别。“一切法”指除色之外的一切法。对于“色中有补特伽罗”一句,他以“由依止坏灭故,便有坏灭之失”的畏怖而否定,基于此意,故说“亦因断见之怖畏”。然而,其本意是以三时中的宗义相违而作否定。因为他不认取身见,而且说“亦因常见之怖畏而否定”也是合理的,因为在身见中,前五种正是断见,其余的是常见。而在“色之外”一句中,应知包含了“有色的补特伽罗”之义。

四法门对照解释完毕。

相应论之解释已毕。

8. 相合论之解释

5454. “逆顺”者,此即下文所说:“当以六种方式说‘应知还灭’等。”然而与此并不相符。因为在逆顺中,于逆时应说“应知折伏”,而非“还灭”。

相合论之解释已毕。

9. 语句净化之解释

55-5955-59. “补特伽罗被了知”一语,就两个词的意义而言是同一的。对此应审察:对方是否认可此同一性?因为,如果说补特伽罗是不可分析的,而“被了知”是可分析的,那么对于意义可分析与不可分析的“被了知”与“补特伽罗”这两个词,怎能认可它们在意义上同一呢?正如对于意义可分析与不可分析的“被了知”与“色”这两个词,若作区分,说“某些色被了知,某些色不被了知”,并不会招致过失;同样地,对此若作如上所述的区分,也不应有过失引生。应于此探寻其意旨。

6060. 依“应观世间为空”(《经集》1125)此语,从意义上说便是指补特伽罗不存在,因此说“亦说为无”。

语句净化之解释已毕。

10. 施设随问解释

61-66就未离色身而言,说“因有色身存在”。就经中(《如是语》90)所提到“或有色,或无色”的施设而言,说“且因有如是施设存在”。由于离贪者存在,而“有欲者”并非唯一决定,且不系属于欲界,因此不应说为“有欲者”,这是对此说加以否定的意旨。

67“以身随观”——这是表因之语,意思是:以身随观为因,而有如是执取。所谓“直接说”,即“命异身异,这是我不曾记说的”(《中部》2.128),这便是直接说。

施设随问解释已毕。

11. 去随问解释

69-72已说了“开示者说‘由此,补特伽罗流转’等”,但应当是“开示者说‘不应说补特伽罗流转’等”,或应说“开示已”。

91在说到与名为色的身体同行之处,若说“与色同行”,由于未认可“色是补特伽罗”,便会招致“命即是身”的过失,这一点应当说明。就无想生而论,地狱、无想、无色诸众生的补特伽罗不承认有中有,因此应理解为死没后无间而生。然而,若有人执取于死时、生时及无想生时,认为无想有情中存在想,从而主张无想众生有中有,则因为有中有,便不能说“无想生是无受”。

92在“无受”等语中,“其异”是指与有想存在相异者,即无想有情的生起与非想非非想处的生起。因为即使在非想非非想处,他们也主张不可以说有想。

93因为离开色等诸法,补特伽罗便不存在,所以他依其所执的见解而说:如同火依燃料,以色等诸法为所依的补特伽罗,离开色等便不存在。

去随问解释已毕。

12. 取施设随问解释

97在“依青色而说青”等句中,其义为:即“依青色而施设青色补特伽罗”之中,若问及“依青色而说青”等,其义即是如此。

98“就善巧义而言”,是就善巧义而说,并非就善的施设而言。应知其意:即误将“依善受”认作而承认。

112今为阐明……而说“如树”等,即是先显示前分,再述后分。

115引出后文所说的“凡有彼色,彼为有色者”之语后,即说“因为”等。

116“依心随观”的意思,是以心随观所阐明的有贪等心相应之力。

118“以彼”即眼——“以彼”这一具格词,意思是眼。所谓“眼本身见色”,是指眼成为识的依止之处,这便称为眼的“见”。他是基于此意而说。

取施设随问解释已毕。

13. 人作论之解释

123123. “唯是工具”指那些以成就、促使诸业生起的方式而转起的诸蕴。

124124. 若无前业,补特伽罗便不能出生;既生之后,于诸明处等中,正或邪的转起也无从生起。正就此义,才说“唯彼前业”等语。

125125. 此处,“业轮”指:业的作者即是作者,他亦应造作他业,而彼之作者又应造作他业,如是便说业轮无有断绝。若补特伽罗的作者成了业的作者,此事应予审察。若希望以父母所生等为其作者,便会招致业之作者的作者相续,此亦应审察。

170“因恐与经相违”指恐与“彼作彼受,婆罗门,此是一极端”等经文(相应部2.46)相违。

171依“于此欢喜,死后欢喜”(法句18)之语,其意是说:在造业时与受果报时,彼即是同一者。又被问“苦乐是自作耶?”时,因恐与“乔达摩尊!苦乐是自作耶?迦叶!莫作是说”等经文(相应部2.18)相违,而予以排斥。

176“Laddhimattamevetanti”意为:“他既非同一者,亦非另一者”,这根本不能成立。因此,持如此之说者便会落入“非自作”等过失,这是其意。又“Apicātiādi”等词显示出:并非仅因对方的主张,便提出“他造作”等问难;而是当对方不承认“他造作”等中的某一项时,另一项过失便会生起;当他不承认那一项时,又有过失生起。如此,立足于作者与受者的困境,对于“他造作”等说法,由于对方不承认其中各项,过失便随之而来。或者,这也显示:此问难并非因为“他造作”等一切说法全都成立,而是因为每一项各自都能成立。通过“Purimanayenevāti”等词,显示了应将“于此欢喜”等一切承认的理由,依前一种方法结合在一起来理解。

人作努力随行的解释已完。

善品已完。

14. 神通质问之解释

193在“依神通质问等而成就阿罗汉”一句中,当知:“难道没有某人显现神通吗?”是神通质问;“如果某人有显现神通”是确立;“那么,喂,由彼……”等是过失的推导,这些皆由“等”字含摄。然而,此处所说的神通,实指漏尽智。因此,具足此神通——即漏尽智——的阿罗汉的成就,便称为“阿罗汉的成就”。阿罗汉的成就,既是成就阿罗汉,也是成就阿罗汉的状态。

神通随行的解释已完。

15-18. 亲属质问等之解释

209“Tathārūpassa”的意思是:因为作为第三种情况的真实实体并不存在。然而,如此反驳者,或许会说那第三种情况的人是非真实的实体。因为执取那种人物的人,应依经典予以驳斥。何以故?因为那种真实实体不存在。由于任何那样的自性都不存在,其反驳便应受呵责。他隐匿己见而行反驳,这是论敌的伎俩,应如此理解此义。

亲族追问等的解释已结束。

19. 证悟质问等之解释

218通过“已遍知的受”一语,既显示了对于未遍知的受,仅觉知“我快乐”、“我痛苦”并不名为遍知,也显示了瑜伽行者对于微细的受具有了别抉择的能力。

228“相之语”的意思是:进入色法之中,即是“与色俱有的状态”;从色法中出离,即是“离色的状态”。

237“这些”是指粗显的自我获得、意所成自我获得、无色自我获得——这些是世间的共称。如来不执取地随顺这些共称而说。无论它是真实还是虚妄,即使在那样的自我中不可得,也正因为不可得,为了不生起执取与有我见,如来仅仅是随顺世间现行的言说而说“自我获得”。这便是此处的含义。于此,既通过自相与共相否定了补特伽罗的存在,又依随世间言说而说其存在,由此表明:并没有任何名为“补特伽罗”的真实实体。因为,如果它真实存在,就应当以其自性而说为存在,而不是依于世间言说。然而,应将先前的义理解释,与“如何相符”以及“如何不成为执取”结合起来,如理理解。

“以世间共许为因”的意思是:因为是依随世间共许而施设的,所以说为“真实”。“真实相”即真实的原因。这表明:依诸法的真实性而施设,故称为“真实”。

证悟追问等的解释已结束。

补特伽罗论的解释已结束。

二、退失论

一、论辩理趣退失论之解释

239“诸比丘,有此二法,会导致有学比丘的退失”(增支部2.185)——这部经典并不支持阿拉汉有退失的见解,而是支持阿那含等圣者有退失的见解。因此,那些主张阿拉汉也有退失的人,应在此处通过“pi”(也)字,将“阿那含也”“斯陀含也”等联系起来理解。

前一种读法是:“在第三果中,也是指钝根者。因为他们所有人都没有退失,这是他的见解。”然而,若仅以钝根者为所指,便不应作如此的限定,而他恰恰作了限定。因此,正确的读法是:“在第三果中,也是指利根者。因为他们所有人都没有退失,这是他的见解。”

“不如理地执取意义”是指:执取了“只有须陀洹是决定者,因此唯独他不会退失,其他圣者则不然”这样的意义。然而,他们却说:他并未执取“为证上道”所说的意义,而是执取了“决定者即须陀洹果不会退失”这一意义。

关于论辩理据中退失之论的解释已竟。

二、圣者人相合退失之解释

241对于已住于见道果者,他期望无间即证阿罗汉果;然从彼退失后,他虽愿安住于彼位,却又不欲策励而再度无间证得阿罗汉果——此义当如是审察。

262“自在者、得禅那者”应知是指有学。然凡夫不论是自在者或非自在者,皆不摄于时解脱与非时解脱的教理;但如果他被(善友)亲近,则可通过入定镇伏烦恼而倾向于时解脱的状态,这是(注者)所说。

圣者人对照中退失的解释已竟。

三、以经证明退失之解释

265殊胜与低劣的差别,是依“其中,那种乐且速证通智的行道,在两方面皆被称为殊胜”等经(长部3.152)所说。正如“所见、所闻、所思”中的“思”字表示应被触达者,故说为“应被触的”。

267“不退失”——这是对已作决意的时解脱者所说,令其导向不退失的意旨。

以经证明中退失的解释已竟。

退失论的解释已竟。

三、梵行论

一、清净梵行论注释

269说“从他化自在天及以上”,然据“比丘们,以三处”(增支部9.21)经文之语可知,他们连下方的道修习也不承认。

270说“这是针对在家者与某类天众获得道果的否定”。然而,当以“何处无此”就场合角度提问时,若以人我角度去否定它,便不合理。若他存此意,则因与自宗论师意趣相同,不应受到驳斥。

271“相隔一问”是指他宗论师与自宗论师彼此之间一问接一问的论题。

清净梵行论注释终。

二、对照梵行论注释

273以色界道,他成为“此处住尽”者,这应审察:如何与“在此修习道的不还者,称为此处住尽者”等所举的见解相合。先前说“不还者即是不还者”,此处意指禅那的不还者、须陀洹等。在此修习阿拉汉道而现证其果者,称为“此处般涅槃者”;在此修习道而在彼处现证其果者,称为“彼处般涅槃的阿拉汉”。

对照梵行论注释终。

梵行论注释终。

四、逐分论解释

274为显示“逐分、逐分”的意义,而说“一部分、一部分地”。

关于逐分的论题之解释终。

四、舍断论解释

一、不引经证论解释

280“作用存在”是说:以三道所应断的烦恼已被断除。然而,若认为该作用唯由那一道成就,便会得出“凡夫时便已断除欲贪与嗔恚”之见,此说不合。因此,其意为:纵使于凡夫时已暂断,当见道生起时,由于他们烦恼有时尚不现前,三道的作用仍可成立。

关于不引经证的论题之解释终。

关于舍断的论题之解释终。

五、一切皆存在之论题

一、辩论理则的解释

282“一切在全身中”是指:头中有脚、身后有眼,如是,一切于一切处存在。“在一切时中”:于童年时有青年性,于老年时有童年性,如是,一切于一切时存在。“以一切方式”:以蓝色的方式而有黄色,以黄色的方式而有红色等。“在一切法中”:于眼中有耳,于耳中有鼻等。“不合”指无结合,即单一本质。如何是单一本质的无结合?为显明此义而说“因为是种种不同本质”等。因为两根不同本质的手指,或两只公羊之间,乃有相互结合,而非于单一存在者中有。因此,离于在种种不同本质中所存在的结合,彼单一本质即被称为“无结合”。这是针对执取他宗论师的邪见后,生起“己见为正见”之想而说。

辩论理则的解释完毕。

二、时间会通的解释

285“舍弃过去与未来,唯将现在的色作为不可喜、不可分别”,意为:以“现在”一词和“色”一词二者,唯将现在的色作为所应说。“由于概念未离去”,由此可知:布的概念并不像色概念那样,是依自性所限而施设的实有概念,而是依相续流中的色聚所施设的非实有概念。因此,布性的白性离去时,随之离去是合理的;然而,色性的现在性离去时,并非如此。

时间会通的解释完毕。

语句审定的解释

288所谓“未来或现在,成为已存在后而存在”,在此应如此理解:未来先成为未来,随后又成为现在,这便称为“成为已存在后而存在”;同样,现在成为现在,也是先成为未来再成为现在,这同样称为“成为已存在后而存在”。“对你而言,那也成了‘成为已存在后而存在’吗?”这是为了质问:若“成为已存在后而存在”之性本不离去,则“成为已存在后而存在”便无止息、无间断。因为凡是已存在后而存在者,便不再成为已存在后而不存在——即成为未来后再成为现在者,不会成为未来后而不成为现在。

“因为”:那个成为已存在后而存在的现在,由于是由未来成为现在,故得名“成为已存在后而存在”,因此它理当再次被称为“成为已存在后而存在”,这便是他承认的意旨。然而,对于主张诸法“成为已存在后而存在”无有止息的人,在非法(如兔角)中,便会招致“非成为已存在后而存在”的无止息。正是基于这一意旨,才说出“那么,不”等语。

“依遮止之理”,是基于时间的不同;“依承认之理”,是基于意义的不同。然而,即使主张意义不同,也应如此审察:他如何承认“未来在现在有‘已存在’的状态,而现在在未来有‘已存在后不存在’的状态”?因为通过那种主张,仅仅承认了意义不同,并未承认未来具有现在的状态,或现在具有未来的状态。将先前被遮止的问难翻转过来,意思是:越过“对于已承认的问难,有‘已存在后而存在、已存在后而存在’的过失”这种本无过失之说,再次执取被遮止的问难而加以非难。在此,对于那位以意义不同而承认“已存在后而存在”的人,其过失恰恰在于时间不同;以“未来即是现在”这样的遮止,又如何能够成立呢?其意趣在于:对同一人,既有承认,又有遮止。

“各各”者,是取“未来既非‘非已存在后不存在’,现在也非”此二义,而说为“各各非‘非已存在后不存在,非已存在后不存在’”,并非只是各别地说“非已存在后不存在,非已存在后不存在”。这一道理也适用于前文“各各已存在后存在,已存在后存在”的说法。因为,将未来的“已存在后存在”之名与现在的“已存在后存在”之名合为二名,而责难说“已存在后存在,已存在后存在”,同样地,也责难说“非已存在后不存在,非已存在后不存在”——这是其意趣所在。如同被黑暗从各方面完全笼罩一般,以此显示:应以不被笼罩的方式作答。在此,前一种理趣中,所责难的是“已存在者再度有‘已存在后存在’的状态”;后一种理趣中,所责难的是“未来等之中,各各有‘已存在后存在’之名”——这是差别所在。

言辞审定释已毕。

过去智等论释

290“再次被问……以存在性而承认”——在此,对于“依彼而有现在智”这一随转、期待的语句,应当审察:它是如何说的?

过去智等论释已毕。

阿拉汉等论释

291应当见到如此理趣相违:若阿拉汉有贪等状态,则与凡夫无异,梵行住便无有果报等。

阿拉汉等论释已毕。

词语审定论释

295“以此因由”者,因“过去”与“有”词义相同,且“有”的词义即是“过去”的状态,故说为“过去即过去,过去亦为过去”。然而在这里,说过去等为“有”所引生的这种过失,只落在敌论者身上,正如敌论者主张“过去等为有”时那样,而非落在主张“涅槃为有”的自论者身上——应当如此令人了知。

词句审定论注释终了。

一切存在论注释终了。

7. 一部分存在论

1. 过去等一部分论注释

299“三种蕴集”者,指未熟异熟、已熟异熟、未熟与已熟。若依世俗言说而宣说未熟异熟等为有,应如何被责难?经审察而说:“他们执取业之积集,即心不相应行。”

一部分存在论注释终了。

8. 念处论注释

301“为询问出世间状态”的意思是:由于世间与出世间的正念俱是念处,又或者唯出世间正念方为胜义念处,因此依于该正念而询问出世间状态。所谓“依分别而询问”,即依于对总集世间、出世间念处的种种分类而询问。

念处论释完毕。

9. 何义论释

304“因不如理安立故”的意思是:应理解为以不可说的剩余、以应舍置者而安立。

何义论释完毕。

大品释完毕。

2. 第二品

1. 击打释

307应审察增上慢者出现精液漏出的情形。因为他们只是依定与观暂时镇伏了贪欲,而经中说,即使是外道中于欲已离贪者,也没有精液漏出。但这里所指的,应是先前曾为增上慢者。

308“于言语之义”是决定义;而因为问的是“以何因由”的因由,所以如同在梵行论中那样,理解为“于因由之义”,这更为恰当。

击打他人之解释已毕。

五、语破论之解释

326在语破论中,“入出世间初禅者”是就初道而言。因为他观见“苦”,所以只说“苦”之语,不说“集”等语——这是其意趣所在。

328“以彼闻彼声”,即在语发起的刹那便闻彼声,如此执取或安立方为合理。

332若主张在出世间道刹那有语破,引用《阿毗浮经》时,应说明其意趣。

语破论之解释已毕。

七、心住论之解释

335在《心住论》中,以“小八十四……”等开头之说,其意趣在于表明:如此尽寿而住的处所唯在无色界,而非他处,以此作为遮止。然而,依此也应参看第二半偈:“但他们亦不住,由二心等持”(《大品》10,有少许差异)。并且应阐明,这与先前所许“百年等住”之说并不相违。“须臾复须臾”一问,看似由自论者所问,实则应视为由他论者所问。

心住论之解释已毕。

九、次第现观论之解释

339在《次第现观论》中,“或者”等语显示如下意义:因为四智同属一道,故不会产生一道有多体的过失;而且,他承认“次第修习预流道”是合理的。

344“那时”是指见道圆满之时。

345345.关于“以八种智”:当八种智与无碍解智一同被含摄时,应探讨依词无碍解与辩无碍解,如何能实现对入流果的现证?

次第现观论之解释已毕。

10. 言说论之解释

347347.在“言说论”中,若问“或者耳等呢?”——在纯属世间性的所缘与能缘二者中,唯有所缘可具有出世间性,能缘则不然,此处并无理由。正如能缘的出世间性不成立,作为所缘的声处,其出世间性同样不成立。而就如这出世间性不成立之物被说为出世间那样,诸如此类,耳等也被称为出世间,应理解为此意。

不可理解为“若撞击出世间,即成为出世间”这样的意思。因为纵然假设“撞击出世间”,其本意也是指声音具有出世间性。其中,虽举出“以世间智”,然巴利正文用的是“以识”,而由于此识与耳相系属,故知其为耳识。关于“不决定性”,其意图是:基于“以世间智可知故,为世间”这一理由,于世、出世间中皆有可能存在,故而有“不决定性”。

言说论之解释已毕。

11. 灭论之解释

353“他不承认两种苦谛”的意思是:他不承认那两种本应通过两种灭来成就的苦谛。通过“未被出世间智以审察所灭”等语句,显示出那些未经审察而灭、不再生起的诸行,属于非审察灭,而非生起后再坏灭;由此即显示了非审察灭与不生灭。

灭论之解释已毕。

第二品之解释已毕。

3. 第三品

一、力论释

354“根上下智”是不共的,意思是:虽然声闻弟子并不能如同详细解说那样,遍知一切处、一切方式的处非处等法,但通过诸如“无有是处,无有机会——一个具见者会将任何行视为常”等文,他们能以总说、略说的方式了知处非处。然而,他们并不能以“了知意乐、了知随眠”等文,乃至仅以总说的方式,了知根上下智,因此说“不共”。然而,尊者此处是就了知信等诸根的利钝状态而言,说“我如实了知众生之根上下”,并非指如来力中所述的那种根上下智,应知其意在此。如果说“仅仅以总说了知处非处等便予以承认”,那么如此承认者,便同等地承认了如来力是声闻所共的,若真如此,又当如何责难他?

356在其他情况下,遮遣是就自宗论者的处非处智等的共与不共,针对其中“共”的部分而说,这是其意趣。

力论释已毕。

二、圣者论释

357对于承认诸行的人,应探讨:两种触的集合如何依所述之理发生?有情由于通过假想的方式安立而应被确立,故称为“愿求”。然而,即使仅就一法安立,也不应被确立,因此说它缺乏那种即使仅就一法安立也应被确立的性质。

圣者论释已毕。

四、正解脱者论释

366应探讨:以禅那的镇伏解脱而解脱的心,在道刹那以正断解脱而正在解脱,此说有何过失?若在未完成的解说中有此过失,那里也因正在解脱而说“已解脱的正在解脱”。倘若有过失,则“在生刹那已解脱,在灭刹那正在解脱”这样的已解脱与正在解脱之说便不应受到责难,而只是“正在解脱”这一表述本身的问题。由于在部分上,或对于部分正在解脱者,在其已解脱的作用中,部分成为定语,故说为“中性名词”。“Kaṭādayo”是指垫子、布等。“以同一心”是指以同一果心,这是其意趣。

正解脱者论释已毕。

五、八者之论释

368其意趣是:由于生起这样的见解——“即使在随顺、种姓的刹那它们也不现行,那么在道刹那它们也应被称为已断除”,故在此举出随顺与种姓。

八者之论释毕。

六、八者之根论释

371“他获得根”:对于信等能导向出离的诸根,由于先前未获得而成为“非根”;当他修习这些根时,便获得了根,但并不是在修习“根”本身——这是此处意旨所在。

八者之根论释毕。

七、天眼之论释

373“被支撑”:由作为缘的法赋予了力量,从而使它在所缘的威力行境上变得殊胜,这就是它的意思。“仅此而已”:那仅仅是先前的肉眼,并不是由法所支撑,这是它的意思。“未进入范围”:没有进入肉眼所能执取的范围。在此,为了显示所缘的能显者仅仅是威力行境的不相似性,他说“如同肉眼的所缘那样”;此处对“所缘”的把握,并不是为了显示所缘的差别,而是为了显示:在哪一种所缘中存在威力行境的差别,便以那种色所缘来显示;或者说,相似的所缘之间,威力行境的差别本身就是差别。

再者,他并不认为“天眼”就是被法所支撑时的那个肉眼;意思是:他不认为被法所支撑时的前一个肉眼就是天眼。说“肉眼的生起是道”,只是为了说明肉眼是(天眼的)缘,而并非为了证明(肉眼)是无执受的。所谓“属于色界的”,是指以色界禅那为缘而生起的大种;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“属于无色界的”词句。他反对“在无色界的刹那存在色界心”,意思是:他反对在同一个刹那既成为色界又生为无色界。

374虽然他不认为被法所扶持的天眼具有慧眼的性质,但他的意思是:假如有人说,凭借法的扶持,三种眼可以具有他眼的性质,那就会产生矛盾。

天眼论之解释已毕。

九、如业趣智论之解释

377“他以天眼了知随业而趣的众生”——在此,以天眼作工具格表述,是为了说明天眼是随业趣智的依止处,而非指随业趣智的认知功能。然而对方却将工具格的表述误当作是指那功能本身,因此说他是“不如理地执取”。他持有“随业趣智就是天眼”的见解,依此言,应理解为“天眼就是随业趣智”。而且,“就”(eva)这个词位置有误,应连接在“天眼”一词之后,因为它阻止了随业趣智与天眼有不同的意义。事实上,天眼并非随业趣智。

如业趣智论之解释已毕。

十、律仪论之解释

379四大王天众有防护与无防护的情况,已由《阿吒那智亚经》所阐明,因此他说“从三十三天开始”。既然如此,在善趣论中就应当说:“三十三天中所包含的过去诸天有饮酒,而释迦诸天则有禁止饮酒。因此,对他们而言,饮酒并非无防护。”

律仪论之解释已毕。

第三品之解释已毕。

第四品

一、「在家人是阿拉汉」论的注释

387“由于与在家的结缚相应”:以此指出,正是由于与在家的欲贪相应,才称为“在家者”,并非仅依字面称呼,这是为了显示这层含义。

「在家人是阿拉汉」论的注释完。

二、投生论的注释

388“不如理地”:意指他执取了“他是化生者,即于彼投生处般涅槃”这样的意义。

投生论的注释完。

四、具足论的注释

393在具足论中,就“获得”而承认者,并非如同依四蕴而说具足那样,因此,应说明他如何会有以四触等而具足的过失。

“具足相应论”注释结束。

五、舍相应论注释

397“以此类推”:当将“其中,有二种具足”等一切内容加以联系。其中,所谓“得法”,是指对那位通过初禅等方式到达色界等诸地中某一地者,获得初禅等。即使在初禅等已灭之后,由于并未随灭,有一种与心不相应的行,由于这一法,睡眠者与专注诵习等的人,他们说为“具足他们”。

“舍相应论”注释结束。

六、“由觉悟而成觉者”论注释

398“因此”:因为如前所述的两种智即是觉悟。那些持有“不执取此义,依‘得法’之有无而认为具足觉悟者即是佛陀”这种见解的人,针对他们而作提问与诘问,这是自宗论者的方式,应如此理解其中的联系。

“由觉悟而成觉者”论注释结束。

七、相论注释

402“是专就菩萨而说的”:意思是,在具足相好者之中,舍弃非菩萨,唯取菩萨,此经是就此而说的;并非说除了菩萨之外,便没有其他具足相好者。也不是说一切具足相好者都是菩萨,因此这不能成为成立的依据,这是其意旨。

特相论注释完毕。

八、入决定论注释

403“除却圆满波罗蜜”:这是说,正是由于圆满了波罗蜜,他们才被称为“菩提决定者”。而“唯……”等,则表明正因为没有任何名为“决定者”的东西现起,诸佛才予以授记。

入决定论注释完毕。

十、断一切结论注释

413“以无余的方式”:因为没有剩余应断,所以不执取“断一切结”这一教说,而理解为:唯以阿罗汉道断除。他们认为,他承认“由于再无未断”——即没有剩余应断;在“无余断”中也是如此。如此一来,他便等于舍弃己见,而承许了自宗论师的见解。

断一切结论注释完毕。

第四品注释完毕。

五、第五品

一、解脱论之解释

418“没有果智”:这是说,不应谓烦恼“已解脱”,也不应谓其“未解脱”。因为前者仅是彼分解脱等状态,后者则因由道已断,不复生起。此处的“种姓智”,当知已摄于“观智”之中。

解脱论之解释已毕。

二、无学智论之解释

421“这并非无学”:以此显示对方的见解——由于此智以无学为境,故智本身就是无学,然而并不属于无学者。

无学智论之解释已毕。

三、颠倒论之解释

424“并非只是地”:意思是并非只是特相之地,亦非只是具足聚集之地。然而,将“无常”视为“常”等颠倒,即称为颠倒智。应知,这是将“智”的名称安立于“无智”之上而说的。

颠倒论释完毕。

四、决定论释

428-431认为有这样一种智:世尊见到那随顺于谛、随行于道智的智,而了知为“可能”——这是(某些部派的)见解。将第一问作为第四问:在此,从“决定者去往不定”等颠倒追问开始算起,故称为“第四”。

决定论释完毕。

五、无碍解论释

432-433即使持有“圣者的所有智,一切都属出世间”这样的观点,也不能将一切智都称为无碍解。因为非圣者之智亦是智。或者说,他不希望将彼智视为智,则应如此表述。于地遍等假立中的等至智,或许意在指此乃非圣者所具之智。

无碍解论释完毕。

六、世俗智论释

434-435为了表明他是根据言词的共通性,将两者都当作具备‘谛’的共性而说,所以说出了“在此”等语。

世俗智论释毕。

七、心所缘论释

436-438作意触的接触之相:以此显示,先前的应说承诺,是针对一种有别于随法作意的总聚作意而作的。

心所缘论释毕。

八、未来智论释

439-440“在一切之中”也是如此:以“对于巴达厘城”等所说,即是对未来的智。这是说,依于“未来”这一共相,他们也想具备对紧接未来的智。

未来智论释毕。

九、现在智论释

441-442“依于言语”:即依止于从义理上成立的言语,或依止于所认可的言语。“关于相续”:意指坏灭随观者以坏灭的方式随观的相续。

现起智论释毕。

10. 果智论释

443-444“如同诸佛”:意思是,就如诸佛以了知一切种类果的差别之智,唯以自力了知果,如此而说。

果智论释毕。

第五品释毕。

大五十竟。

6. 第六品

一、决定论之解释

445-447不称为不定:如同邪性决定者在他生中可名为不定,而此正性决定者则永无不定性。此决定性即是无为——这是它的意趣。

决定论之解释已毕。

二、缘起论之解释

451以因义而住立,即是因性本身。以此显示“诸法的因性即是法住性”这一意义。同样,“法决定性”也是如此。

缘起论之解释已毕。

三、谛论之解释

452-454事谛,指生等、欲贪等、正见等。特相谛,是以逼迫、生起、导出的特相,即逼迫等。

谛论之解释已毕。

5. 灭尽定论释

457-459被作而不作:意思是,正在转起的无色蕴,依止观次第而成就其不转起。然而,若说“由于没有有为与无为的特相”,便是否定自性法的性质。清净也是出起的同义词。在无为性中,并无原因,因为无法证成自性法的性质——这是其意旨所在。

灭尽定论释毕。

第六品释毕。

7. 第七品

1. 摄论释

471-472已摄:即已关联。

摄论释毕。

二、相应论释

473-474说“没有种种决定”者,表明“犹如油渗透在芝麻中”这一说法本身即不合理,故以“绝非”加以否定。

相应论释已毕。

三、心所论释

475-477触等诸法无同一生起性等,亦无俱生性,故说“这是依相应的俱生性而言”。

心所论释已毕。

四、布施论释

478以所施法责难:意思是,若布施唯是心所法,则依“被施予,故为施”这一含义,布施的性质也唯归属于心所法——如此责难。

479“非爱果”等文,是为显示非心所法的布施性质而说,并非为显示果报的施与性质——应知此义。以“非爱果”等语,看似述说了非心所法的果报施与,而非述说其布施性质,然此是为了遮止彼而说。如此安立后,紧接着便说:“因为非心所的食物等法,在未来不会产生异熟。”这是为了确定爱果的性质:意思是,如同所施之法,布施在任何情况下都无非爱果性,而必定唯有爱果——这是为了确定。

“Itarenāti”是指“因为被施予,所以是布施”这一说法。然而,这并非取自单一意义。为了反驳“所施物即是布施”这一自宗主张,在驳斥他宗时,引用“信、惭”等经证是合适的,正如引用“在此,有人施予食物”等经文一样;而为了驳斥“心所法即是布施”并成立“心所法即是布施”,在自宗主张中引用“信、惭”等经证也是合适的,或者以“在此,有人施予食物”等经文来成立“所施物即是布施”。应知,正是着眼于这种反驳与成立目的的不同,才说“并非以单一意义”。其中,如同在他宗主张中为了引用经证,于“不应说心所法是布施”的问难中应领会为指“心所法”的意义;同样地,在“不应说所施物是布施”的问难中,也应领会为指“所施物”的意义。所施物是可爱果报,在此仅仅排除了可爱果报的存在——此处应读作“仅仅排除了可爱果报的存在”,或者说“只因不见可爱果报的存在而予以否定”。为了解除混杂状态,也就是为了解除心所法以应被施予的意义、以及所施物以可爱果报的意义而俱有布施性这种混杂,

布施论释已毕。

5. 受用福业论之解释

483483. 所谓“受用所成”,是指认为存在与心不相应的功德,这是他们的执见。其意趣是:他们正是针对那种功德而说“受用所成的功德会增长”。

485485. “Tassāpi vasenāti”意为“依据那种执见”。他们说:如同五种识一样,这些也会有结合,他对此予以认可。然而,其意趣是,他乃是针对五种识的触等的结合而给予认可。

486“Aparibhuttepīti”一语,是显示“接受者接受后,若不使用而丢弃”等情况。即使所施物未被受用,功德依然存在,因此“受用所成的功德会增长”这一主张便不能成立。此说不能成立时,自论师的主张便强而有力。其意趣是:功德确实仅仅依于布施的思心所而成立。即使所施物未被受用,功德也仅依布施的思心所而有,故说“自论师的主张才是强而有力的”。

受用福业论之解释已毕。

6. 从此所施论之解释

488-491“Tenevayāpentīti”意为:他们正是以那等衣服资具维持生活,或者说,正是通过那等衣服的布施而得以维持生活,其意趣在于:即使没有自己所作的业。以此道理,若由此处所施的衣服等,他们不能用以维持生活,又如何能随喜……乃至获得喜悦呢?这是为建立彼执见而说。

从此所施论之解释已毕。

7. 地界业果报等论之解释

492触有乐受等类别。在说明了一切业果即是触之后,为了显示与自相应法的结合,便说“那个触与想等”等语。“Atthi ca nesaṃ”是就眼识等俱生法而言。其中,对于可爱果报的希求,是指对可爱果报本身生起希求而造业,这显示了希求正是业的亲依止缘;或是依现前感受为缘,生起爱、取等,而令苦产生。根本爱是指作为现前果报轮转之生起因的业之亲依止缘的前爱,或是作为业的助伴、果报的亲依止缘。

493493. 为显示依自宗义理而起的责难,故说“依据他们的执见”等语。

494494. “Paṭilābhavasenāti”:此言显示,有业则有地等之获得,故业名为能引彼果者。

地界业果报等论之解释已毕。

八、老死是果报等之论释

495495. “由于无相应之相”,其意趣是:没有“同一所缘”这一相应之相。

496“Pariyāyo natthīti”表示:自宗论者自身无由可说,为了遮止无记法的老死之果报,故不以无记的方式提问。

497有人主张“不清净的色泽即是老”,但通过说明“那是不善业,是业等起”等,以及显示色的丑陋性,便可知二者是相同的。

老死是果报等之论释已毕。

九、圣法果报之论释

500“Vaṭṭanti”即业等轮转。

圣法果报之论释已毕。

十、果报非果报法法等之论释

501“Tappaccayāpīti”意谓:某一果报之果报,既是相互缘,亦以彼为缘,即同时也作为相互缘。而以“So hi”等语,显示先前的主张正是此诘难之因。“Aññamaññapaccayādīsu”中,以“ādi”一词统摄俱生缘等诸缘,表明于此诸缘中,各各依其缘力而成就。

果报非果报法法等之论释已毕。

第七品解释完毕。

8. 第八品

1. 六趣论之解释

503-504“Vaṇṇoti”指色泽与形貌,故说“相似之形色”。

六趣论之解释完毕。

2. 中有论之解释

505因能见极远、被遮蔽、当至之处,故如有天眼通者;因能穿越虚空,破开地面诸处而行,故如具神通者。“Na sahadhammenāti”意谓:倘若他没有存在于诸有之间,则在否定“名为中有”时,便无所依据。

506此处,他不认可“生、老、死”以及“死与结生之间的相续”为无间。所谓无间,是指他不承认死亡之后有“中有蕴”,不承认正发生的为“生”,也不承认刚入母胎便消失者为“死”。

507如同在欲有等处,由于在彼处一再死去并结生,而有死与结生之间的相续;此处,他表明不认可那种相续。

中有论之解释完毕。

三、欲功德论释

510“欲有”因“欲乐”之义而成为欲有,依此意趣,应知一切欲界蕴等皆为“欲有”。然而,在《界论》中,仅将执取蕴显示为欲有,而非依欲乐之义为欲有。所谓“诸比丘,有此五欲功德”,仅是依于言说,意谓仅将五种欲的部分称为“欲”;故“欲界”一词并非他法之名,依此意趣,仅是依于言说。

欲功德论释完毕。

五、色界论释

515-516在色界论中,应知有这样的一种执见:因“色界”一词,便认为色界唯由色法所成。在经典中,诸如“有三有”等,是对界域所作的界定,即对所划分的界域进行限定;而“下至无间地狱为边际”等,则是对业所作的界定。

色界论释完毕。

六、无色界论释

517-518“以此方法”的意思是:正如在前面的论中,色法被无分别地统称为“色界”,同样,这里无色法也被无分别地统称为“无色界”,因此,那里所说的道理,在这里也同样成立。

无色界论释完毕。

七、色界与处之论释

519“鼻等相”一词,应理解为“鼻等诸根之相”。“相”,是指以鼻等诸根的所处位置为特征、具有此种形状的色聚。

色界与处之论释毕。

八、无色与色之论释

524-526微细色存在,从彼出离即是无色,这是意趣所在。

无色与色之论释毕。

九、色与业之论释

527-537“筹划”意为“造作”、“积聚”,即在相应诸法中作进一步努力之义。“前番”是指“凡以不善心生起之色,彼一切为不善”这一问题。

色与业之论释毕。

十、命根论注释

540在“无色命根”的问难中,他执取“存在无色诸法的寿”等问题而说。他承认有无色法、与心不相应的命根相续。在此,应当了知:他虽希求色法与无色法的命根,但说为“无色法”是合理的,故说为“无色法”。

541应知,即便说“于众生相续中,或有色法”等,也还是指那同一个命根相续。

542“前后分”是指:由于接近等至,所以在那个时候也可以说为已入等至。

544-545“有两种命根”:前文作“问者属自宗,答者属他宗”;后文作“问者属他宗,答者属自宗”,这是合理的。

命根论注释结束。

十一、业因论注释

546“其余”指杀生等业的因,这是指此前对须陀洹等的追问。“且说”是他宗表示接受的用语,故不能说“令其接受”;而自宗说“是何业的因”以使对方接受,此说合理。至于“令其接受”,不应理解为“令其承认一方”,当知此意为:他宗使自宗执取其自见。

业因论注释结束。

第八品注释结束。

九、第九品

一、见利益者论注释

547“为显示差别”即“为显示不同”之意。对于依不同心而作承认者的意趣,如何加以破斥,是应审察的。若有人同时说两种见是以所缘为依,那么为了显示其无有而展开此论,这是合理的。“以随闻为依”等,是为了说明:并非仅以无常等为所缘的智才是观智,“无生是安稳”等对涅槃所见之利益亦复如是。

见利益者论注释完毕。

二、以不死为所缘论注释

549“出于对经教的敬畏”应作如是知:如“诸比丘,彼岸安稳、无怖畏者,此是涅槃之增上语”,这是就无结缚等状态而说安稳等,由此而有对经教的敬畏。

以不死为所缘论注释完毕。

三、色为有所缘论注释

552-553为显示所缘义的差别:当有“缘义”与“所依义”这样的差别时,不应认为,因为有缘,即使以所依为所缘,也必定是“有所缘”。不应作此执取,这是为了显示此义而说。

色为有所缘论注释完毕。

四、关于“随眠是无所缘”的论释

554-556说为“因未断故”而有,并非因现存故而有,这是意趣所在。

关于“随眠是无所缘”的论释终了。

五、关于“智是无所缘”的论释

557-8所谓“彼之智”,他们说指的是“道智”。

关于“智是无所缘”的论释终了。

七、关于“为寻所随逐”的论释

562『无差别地』,意为:由所缘与相应二者而有。

关于“为寻所随逐”的论释终了。

八、关于“寻的扩展为声音”之论的注释

563『一切』,为显示“在一切有寻心中,于一切处或一切时”这一含义,而说“乃至在意界转起时也是如此”。『唯寻的扩展』,意指仅是寻的转起。

关于“寻的扩展为声音”之论的注释完毕。

九、关于“语言并不如心而起”之论的注释

565『无犯』,是说因为没有欺诳的意图,所以不构成妄语。

关于“语言并不如心而起”之论的注释完毕。

十一、关于“具足过去与未来”之论的注释

568-570“于他们”:即于那些施设。依具足施设而称为“具足”,依获得施设而称为“得”。应如此连接其义:称为“具足”者,此即名为具足施设;称为“得”者,此即名为获得施设。

关于“具足过去与未来”之论的注释完毕。

第九品注释结束。

十、第十品

一、灭论注释

571-2说“与有分心的坏灭刹那同时”等时,应如是说:与唯作蕴的坏灭刹那同时,结生蕴生起;同样,与结生蕴的坏灭刹那同时,结生蕴生起;与唯作蕴的坏灭刹那同时,唯作蕴生起。眼识等依唯作四蕴之取而得以取。“智”,指道智,这是合理的。

灭论注释结束。

三、具五识者之道论注释

576“彼相”,即不说“六识”,而说“五识已生起所依”等,此即是相。这里不说“六识”,意在以此作为“实不应如此说”等语的理由。

577“世间”,是指观之道。此处所谓的“无相”,意为:在眼识俱起的刹那,若执取无相,便称为不执取相者;而这本身就是空。这是其意旨。

具五识者之道论注释结束。

五、关于“五识无作意”之论的注释

584-586“依善、不善而倾斜”,是说以善或不善的状态倾斜而转起。然而,当知这正是对所缘样貌的执取;由此而与无贪等或贪等相应,正如“乐,是心的非分”等文中所说。

五识无寻伺三法之释义已毕。

六、关于“以二戒”之论的注释

587-589这是指刹那灭的灭,并非不转起的灭,也不是戒违犯的灭。如同在违犯时:正如犯戒时成为恶戒者,在灭时也是如此。因此,他们是这样去了知那些以违犯而倾斜者——这是其含义。

二因戒禁取三法之释义已毕。

七、关于“戒非心所”之论的注释

590-594“由此,他即名为具戒者”,意指:由那种与心不相应、住立的累积,具不善心或无记心者即名为具戒者。此处其余内容,应依“施非心所”论中所说的方法来理解,而该论可另为寻查。

戒非心所三法之释义已毕。

9. 受持因论释

598-600在受持因论中,此与前论相似,应视为与受用论的一分部相似。

受持因论释已毕。

11. 无表恶戒边论释

603-604“且由命令,在杀生等中成就支分圆满”,意指:若有人于某日受命,而于另一日行杀生,那时,该命令即使无表知也已成为一支,因此名为“无表恶戒”。这是其意。

无表恶戒边论释已毕。

第十品释已毕。

第二个五十已完。

十一、第十一品

四、智论注释

614-615在智论中,“譬如大众部”等:此处的大众部,可能指不同于先前在“智非所缘”论(论 557 等)中所说的安达派。若说“于无智中已离”等,便是在显示:正如由离贪而施设为“离贪者”,由离无智也成为了施设“有智者”的因由。并非因为“他有智”而称为有智者,而是相较于无智者才称为有智者。至于“由获得智”这句,应知其意为:因获得智而断除了无智,故他可被称为有智者。

智论注释完毕。

六、『此是苦』论注释

618-620“其他者,依自宗”,意思是:论敌依循自己的宗义。

『此是苦』论注释完毕。

七、神通力论注释

621-624“或以业异熟之力”,这是就地狱而言的。因为在那里,阿浮陀等时限的划定,是依那种业异熟的力量来说的。“或以年数计算”,则是就人间及四大王天等诸天而言。因为,即使是有能力在不可计数的时间里给予异熟的业,也通过年数的计算来加以限定。

神通力论释毕。

八、定论释

625-626“以等持之义”,即“以平等安立之义”,意为:有一种名为“定”的其他心所存在,但并未将其纳入考量,这是其意趣所在。“以诡辩”,意为:由于只是一心刹那,眼识与禅那心并无任何差别,因此仅是依此共通性而说,这是其意图。

定论释毕。

九、法住性论释

627“以及无间缘性”的意思是:无明是诸行的无间缘。由无明的存续状态,而有称为无间缘状态的存续状态——这是其意趣所在。此处提及“无间缘”,应知是为了表明一个不具有“相互缘”状态的单独之缘,因为由此便显示了所有此类缘。“以及相互缘性”的意思是:无明是诸行的缘,诸行也是无明的缘。其中,由无明对诸行的缘状态所成的存续状态,而有诸行对无明的缘状态所成的存续状态,后者也依存于前者——这是其意趣所在。

法住性论释毕。

十、无常性论释

628“如同色法等是完成所成法”的意思是:因与色法等一同生起后而灭去,故为完成所成法。“依据对无常性的分别追问之力”,是说如同在三节杖上使用“杖”的称谓,在三相上也使用“无常性”的称谓,因此是依据对它的分别追问之力——他们这样说。

无常性论释毕。

第十一品之解释已毕。

12. 第十二品

1. 律仪业论释

630-632“果报门”是指有分心;“业门”是指善、不善心。

律仪业论释毕。

2. 业论释

633-635“关于无记的遮止”,意为:依自宗的特征而作遮止——他们这样说。持此见解者认为,当无果报之思以其自性被显示时,有果报之思也即随之被显示,故说“以自性显示有果报与无果报之思”。

业论释毕。

三、声与果报论释

636-637“业所生非色法”等语,意在表明:即使在业所生的眼等诸法之中,亦无“果报”之称谓,非业所生的声等更何待言?

声与果报论释毕。

四、六处论释

638-640“因此是果报”意为:有些人持有“六处无差别即是果报”的见解——这便是所说之义。

六处论释毕。

五、七次为极论释

641-645“七次为极是决定的”意为:于七次为极性中是决定的。“此分别”即此差别。“而你却希望它有决定”的意思是:除不堕法性与证得果之外,你还希望在其他极七返有状态中也有决定——这便是其义。

“无间业的不存在”意指:某人由于此法现观而被称为“可能者”,这即是他没有无间业——此为其中一义;或者指此人没有无间状态。那么,他会在中间证得法吗?有些人说:“极七返有者不会超过第七有,但在第七有之前则并未被遮止。”另一些人说:“凡是世尊以智力所记说者,他在中间并无现观;然而由于没有某一定性的‘有’之决定,故称为‘可能’。譬如善的证得思惟,有时即使不给予果报,也因因缘具足时能予果报而被称为‘果报法性法’;同样,极七返有者是由于根性柔和,并非由于决定性的存在,亦非由于被世尊所记说;而根性柔和并非不能性的法,因此他不是‘不能者’。此处,由没有不能性的法而遮止了不能性,但并未说能够在中间证得。如果极七返有者能在中间证得,那他就会成为家家者了。”然而,不作区别而依可能性的自性,说为“可能”才是恰当的。至于“没有任何有之决定”一语,在这里应看到省略了“见”字,或与“记说”相连属。

七次为极论释毕。

第十二品之解释已毕。

13. 第十三品

1. 劫住论释

654-657《劫住论》中的“于前”,即指神通力论。

劫住论释毕。

3. 无间相应论释

660-662在无间相应论中,“无间相应”意为:以此而运用于无间。应知在注释中,是将“无间”一词加于无间业上而解释其义。巴利语中也可见有作“anantarapayutto”的。

无间相应论释毕。

4. 决定与不决定论释

663-664“其余三地的诸法称为不决定”——此处是就未到达决定的法而说“三地诸法”。正是就此而说:“即使具足这些,也是不决定。”如是,依于“决定的有情、最后生的菩萨堪能证悟于法、堪能契入”的意旨,将此执取为仅是假名,便有某些人“进入决定”的见解,此是义理的连接。然而,如此则“决定”一词仅为假名而存在,但“堪能证悟于法”却被说为“进入决定”一词的原因;实则“堪能”才是两者的原因,这才合理。“以其他”的意思是:若决定者能进入决定,则邪性决定者应能进入正性决定,或正性决定者应能进入邪性决定,而此非事实——为显示此义。

决定与不决定论释毕。

8. 不悦贪论释

674在“不悦贪论”中,“啊,愿这唯独是我的”这样的染著,是为了表明:此处所说的“贪”,正是以此方式转起的贪,而非其他。

675“然而在经中”一句,与“意趣”一词相连属。

不悦贪论释毕。

9. 法渴爱无记三论释

676-680因为说到了“法渴爱”,便计执为无记——他们将对于善法或出世间法的一切渴爱执为“法渴爱”:由于它是渴爱,故非善;又由于它缘于法而生起,故非不善,因此认为它是“无记”。以此显示这种见解。将六种渴爱归纳为三个部分而显示,所以,法渴爱也因属于欲渴爱等状态,并非无记,这是其意趣所在。

法渴爱无记三论释疏已毕。

第十三品释疏已毕。

14. 第十四品

1. 善不善结生论释疏

686-690“Tanti kusalaṃ akusalañcā”应视为分别的连接。“Taṃ ubhayaṃ”是省略了“或”字。“Paṭisandahatī”意为“结合”,即无间地生起,这是此处所说的含义。

善不善结生论释疏已毕。

2. 六处生起论释疏

691-692有些论师说:“具有芽、枝、条等的树木,只是种子本身显现出来。”为了举例说明他们的论点,所以说了“具有枝、条等”。

六处生起论注释已结束。

3. 无间缘论注释

693-697“缘于眼与色,耳识生起”——在此,虽然注意到无间生起而说“依所得而承认”,他并非希望眼处以色为所缘而生起耳识,而是确实希望在耳处,以声为所缘。因此,由于依无间所得之理而陷入,所以说“承认”是恰当的。

无间缘论注释已结束。

4. 圣色论注释

698-699认为正语等是色、是道者,也称之为“圣色”。

圣色论注释已结束。

5. “随眠为另异”论注释

700-701前文为:“‘有贪’等,是因当时贪未断,故可说为‘有贪’。”后文为:“‘有随眠’等,是因当时随眠未断,故可说为‘有随眠’。”此说合理。因为它并非在说随眠与缠的别异,因此以此不能成立论证,这与前文相符。

「其他随眠」论释毕。

6. “缠与心不相应”论释

702因为在作意无常等时,贪等也会生起,而这些烦恼并不与观相应,因此,认为“缠与心不相应”——这就是其所执持的见解的意趣。

“缠与心不相应”论释毕。

七、「所摄」论释

703-705“三种”是指:依烦恼事、依处所,或依欲贪、欲寻、欲界法而说三种。所谓“依烦恼欲”,即指作为烦恼欲的欲界状态。未领会意旨者,即未注意到所问的“依与色界俱行而随眠”以及“以色界法中的某一状态而属于色界”这一事实。

「所摄」论释毕。

八、「无记」论释

706-708“见取”被称为“无记”,是因为如“婆蹉!‘世间是常’者,此是无记”所说,以常见等而未予记说,这便是其间的关联。然而,在此并非将“见取”说为“无记”,而是显示“此问题应搁置”,因此,无论如何都不应将“见取”称为“无记”,这是合理的。

无记论注释已竟。

九、不摄属论注释

709-710“因此”是指:即使在见与贪的镇伏状态相同时,也只说“离贪者”,而不说“离见者”,所以他们解说其义为:见不属于世间。然而,由于没有色见,所以应当存在属于欲界的见。如果见属于世间,那么,就如证得禅那者的欲贪会消失一般,见也应随之消失,从而应被称为“离见者”,但并未如此称呼,因此,见不属于世间。应知他意在说明:见并非未消失,并不像欲贪那样;欲界之见并非因其属于欲界而成为属于欲界。

不摄属论注释已竟。

第十四品注释已竟。

十五、第十五品

一、缘性论注释

711-717因此,缘性是确定的:若法是因缘,它便不应如同所缘缘等那样,也不应如同增上缘等那样;所以,它唯是因缘,这是确定的——这是其义。

缘性论之解释已毕。

2. 相互缘论之解释

718-719由于提到“无明不是与行俱生吗?”,因此唯取非福行——这是意旨所在。在“依俱生、相互、有、不离、相应之力”一句中,依止借由“有”的摄持,以类别差别而被包含,故未明说;应知这是因为业与食不共。因为后文将说:“三种取对于无明,如同行对于渴爱一样,成为缘。”(《论事注》718-719)因此,这里只说明了行对于取等的相同缘性。

相互缘论之解释已毕。

9. 第三想受论之解释

732在《第三想受论》中,“关于其余有情”是指:除了入灭尽定者以外,其他那些应有灭尽定的有情,即指五蕴有,这是其意;或者,也指那些期望无想有情也有想的生起与死没者,故指其余一切有情。“身体状态”是指:此身是如此这般,在这样的身上,手掌的触觉等也能起作用等。

733-734“可能与经相违”——这是应先让论敌承认,然后再说的话。

第三想受论之解释已毕。

10. 无想有情疑论之解释

735在陈述“依离想而转起的修习即是无想等至”这一执见时,他显示了对论敌之见的理解:不应将依离想而转起的修习——第四禅等至——执取为“无想等至”,并认为那(第四禅)也是无想,那正是想受灭等至。因为入无想等至者仍有无贪等心所,所以,此中自宗将所成立的第四禅等至称为“无想等至”。

736由依离想而入故,说为“无想”,非谓无想;这是就第四禅等至而言。

无想有情论注释结束。

十一、业积聚论注释

738-739在“业与俱生”等问题中,有些地方有文句说:“关于业之积集而遮止,关于心不相应而承认”;另一些地方则说:“关于心相应而遮止,关于心不相应而承认”。二者皆应审察。

741“因此”的意思是:由于三者在同一刹那中存在,且三种触聚集为一,故问及“同一性”——应知此为意趣。

业积聚论注释结束。

第十五品注释结束。

第三五十集完毕。

十六、第十六品

3. 乐不生起论之解释

747-748在“乐不生起”的讨论中,所谓“如是种类”是指:既不是自己的,不是他人的,也不是任何人的;这样的乐不应成为“未被给予”,因为他人无法做到。他只是依执见而承认,并非依理而承认,这是意趣。

乐不生起论之解释已毕。

4. 深入作意论之解释

749-753“以彼心性故”:此心以彼为所缘,故称“彼心”;彼心之状态即是“彼心性”;依彼“彼心性”故。或谓,能缘之心与所缘之境,二者皆名为心,此即“彼心”;彼之状态,即彼能缘与所缘之性,名为“彼心性”;依此而策励,是为其义。

深入作意论之解释已毕。

9. 色、色界、无色界边际论之解释

768-770于“色、色界、无色界边际论”中,“在下”指第十四品所包含的论述(《论释》703-705)。“等至所属”等,义如前说。此处所说“有色是无色界”,乃指由无色界业所造之色;对此应说之义,已于第八品“无色中色论”(《论释》524-526)中如前所说。

色、色界、无色界边际论之解释已毕。

十六品解释完毕。

17. 第十七品

1. 有阿拉汉福德积集论之解释

776-779“不取心”:因有“由唯作心而有布施等活动存在”之说,故是指不取唯作心(无记心)而言。

有阿拉汉福德积集论之解释完毕。

2. 无阿拉汉非时死论之解释

780“不如理而取”的意思是:错误地执取了“我不说诸业消尽”这层含义,即连未得果报的业,也不说其消尽——这是其意趣。然而,有些论师说:“这是不如理地执取了下述意义:我不说补特伽罗在未觉知业之果报的情况下便消尽。”

781关于“暂时不运作”,意即依其执见,先遮止“暂时不运作”,随后又遮止“此后运作”——这也是依其执见而作遮止,这是意趣。在此,据说有些阿阇梨宣称:“根据‘在生命尚存、命根未尽时夺取生命’的经文,对于依自性而死者,若有人捶打或斩断其头,也不构成杀生。”他们的意思是:即便具足“有情、有有情想、有杀心、有加行、有死亡”这些条件,但由于死者并非由此加行而死,所以不犯杀生。然而,这样的死者是否在自性死之前,连一念顷也不曾死去?这实难了知。

无阿拉汉非时死论之解释完毕。

3. 一切此业等等说之解释

784“如从种子生芽”:正如芽不可能从非种子生起,同样地,现在的转起也不会从业之外的业果报生起;基于此而遮止,这是其意趣。“依所施物而问布施之果”的意思是:依所施物,即问是以何种思施与该物,该布施的果报如何——而非询问所施物本身的果报,这便是所要说明的。

一切此业等等说之解释已毕。

4. 根缚说之解释

788“即使没有无常性”:如同“乃至地狱之苦”等(《中部》3.250)所述,即使以苦为所缘,也应说为苦。这是意趣所在。

根缚说之解释已毕。

7. 不应行僧团施清净等等说之解释

793-794在“不应说僧团能净化供养”的论题中,“它们不能净化供养”意指:如同一位补特伽罗通过完成戒清净等,乃至进入灭尽定后,能够净化供养,而道果却不能如此。这是意趣所在;或者,因为道果不纳受供养故。

不应行僧团施清净等等说之解释已毕。

十一、布施清净论之义疏

800-801在《供养清净论》中,为了阐明“得以清净”的含义,而说“当得大果”。意思是:唯有施者的心清净才能带来果报,即不依赖受者——在无受者作为缘的情况下,仅由施者自己成就大果报之思;所谓不依赖受者而能带来果报,正是此意。如果说“一人造业,另一人受报”,那么,若施者的布施之思是由受者所造,那才算合理——为何这样说呢?在陈述邪见时,难道不是说了“布施由施者给予,果报由受者产生,因此一人造业,另一人受报”吗?确实如此,但这里的意思是:如果果报的产生,是由于受者造作了布施之思而发生的,那么在这种情形下,“一人造业,另一人受报”才合理。

布施清净论之义疏已毕。

第十七品之义疏已毕。

十八、第十八品

一、人间世界论之义疏

802-803“不如理”是就“心向兜率天”等执取而说的。

人间世界论之义疏已毕。

二、说法论注释

804-806而且,尊者阿难长老在接受了他的说法之后,自己也宣说了此法。

说法论注释终了。

六、禅那转换论注释

813-816在《禅那转换论》中,“不按次第”的意思是:从初禅出定后,应作意寻、伺的过患,然后应修习第二禅。若没有如此近行定与禅那的次第,即是此义。

禅那转换论注释终了。

七、禅那间隔论注释

817-819所谓“禅那中间”,是指在初禅等禅那中,由于不具备其中任何一种禅那的状态,故而不是禅那,而是如同南方、东方等方位之间那样,被称为“禅那中间”。是哪一个呢?即“无寻唯伺”的定,应如此连接理解。

禅那间隔论注释终了。

九、以眼见色等之语释

826-827“认许”是指:据传,这是针对“以眼见色后成为执取相者”等方式所说的意识认许而言。因此,应当如此审察:“若如此,色即成为意识,那么所谓的意识认许,又怎能说是见色呢?”

以眼见色等之语释已毕。

十八品之释已毕。

十九、第十九品

一、舍断烦恼之语释

828-831凡是未生的便不会生起,这便称之为已断除,因此他驳斥道:“没有断烦恼这回事。”然而,那些烦恼既非生起后又消失,亦非将会存在,也不是已生起的,由此显示:不应说“断过去的烦恼”等语。

舍断烦恼之语释已毕。

2. 空性论注释

832“无我相”首先指一部分,即指无色蕴的无我相。“以一种方式”,是说无我相以老死这一方式而言。因为对于色蕴等,期愿“不要衰老,不要死亡”却不可得、无法自主,这种状态即是无我性,在意义上就是老死本身。而且,由于“老死由二蕴所摄”的说法,无色蕴的老死含摄于行蕴中,这是他们的意图。

空性论注释已毕。

3. 沙门果论注释

835-836“果的生起”是指所证得的法。

沙门果论注释已毕。

5. 如是性论注释

841-843“所谓色等自性”此处应这样理解:色等的自性,即色等自性,正是此义。他说“存在即是真如”,并非说与存在相连。

如是性论注释已毕。

6. 善论之解释

844-846单凭无过失的性质,涅槃即是善。任何善法,一切皆仅凭无过失的性质而为善,是故说涅槃为善。

善论之解释已毕。

7. 决定论之解释

847“一次沉没,即永为沉没”一语,乃依经典而说。他以为这是针对那轮回中出世间信等之不生起所作的定说,是针对轮回桩柱之状态而作,因此他说“凡夫有决定性”——那即是决定性的邪见,声称“凡夫有决定性”。疑的生起与决定性的生起,是决定性退转之因,应审察而把握。

决定论之解释已毕。

8. 根论之解释

853-856“世间根的”意为:为了成立世间信等根的状态,而说“如同出世间信等根一样,世间信等亦有信根等之状态”,这是为了显示信等本身就具有信根等状态而说,应如此理解其义。

根论之解释已毕。

第十九品注释结束。

二十、第二十品

二、智论注释

863-865在《智论》中,“遍知苦”指的是出世间道智。你说“遍知苦”这句话,只是表明了出世间道智,并不是表明它本身就是智。为什么?因为并非只有出世间的才是智,因此,这不能作为证明。

智论注释结束。

三、地狱卒论注释

867-868“已遣除”即已被驱散,义为无余舍弃。

地狱卒论注释结束。

4. 畜生论释

869-871“对其存在的承认”指承认那头象王与天车的存在,应分别连接解说。

畜生论释已毕。

6. 智论释

876-877在智论中,关于“若彼为十二事”一句,此处省略了“出世间”一词,其意为:那出世间的智慧,若是十二事所依。应遍知的是前分,已遍知的是后分;但谛智即使在道刹那,也通过履行遍知等作用而成就,因此说“连同前分与后分”。

智论释已毕。

二十品释已毕。

第四个五十品已圆满。

二十一品

1. 教法论释

878于三问中,皆为谴责之义而说,即于三问中说出“教法”等语。应知这是以整体中的一部分作为起因的方式而说。

教法论释已毕。

四、神通论之解释

883-884在神通论中,“有意所成神通存在”的意思是:由于依意愿而成就,故称为“意所成”,即有这样名称的神通存在。

神通论之解释已毕。

七、说法论之解释

887-888在《法论》中,由于离色义之外别无他色,也就是说:若说“色的决定性”,那名为色义者,离色之外并不存在,由此,离色义之外亦无他色。因此,色唯是色,非受等之自性。以此立意,应说“色以色义而被决定”,而非以其他方式以色义而被决定,这便是此处的意旨。其中,当揭示了离色之外别无色义时,即已显示离色义之外别无他色;因而,为了表明“离色之外别无色义”而说“色的自性”等。此惯用语的意趣是:色的自性即是色之自性,色的义即是色之义;正如执取差别而转起的色自性惯用语或色义惯用语,与受等是相异的,所谓自性即是为了标示其差别。因此,由于色与色义了无差别,若不说“色唯是色,非受等之自性”,而说“色以色义而被决定”,若依前理,这样的表述便有过失。既然如此,为何说“因‘色以色义而被决定’应被说作‘色唯是色,非受等之自性’,以此立意”而认可“色以色义而被决定”呢?应当领会这个意思。难道这不是自己所说、并非他人所说,因此不应说“他认可”吗?不然,因为对自己亦如对他人一样地宣说。或者,

法论注释已毕。

第二十一品注释已毕。

二十二、第二十二品

二、善心论注释

894-895在《善心论》中,“速行刹那”是指般涅槃心之前的那个速行刹那。

善心论注释已毕。

三、不动论注释

896关于“有分心”:由于死心是有分的终点,故称之为“有分心”。

不动论之解释已毕。

5-7. 三事论释

898-900见到住胎七年的胎儿后,便认为“在母胎中即有证阿罗汉果之因的根成熟”,从而认为“也有证得阿罗汉果的可能”;见到空中之梦后,认为“如同虚空飞行等神通一般,也有法的现观与阿罗汉果的证得”——这是其意图。

三事论释已毕。

9. 习行缘论释

903-905并没有所谓“习行习行缘”这回事。如同种子不会获得四甜味,同样地,没有任何事物在执取并习行那名为“修习”的习行缘。这便是其含义。

习行缘论释已毕。

10. 刹那论之解释

906-907在地等色法中,有些生起、有些灭去——色相续即如此得以安立。然而色法并没有无间缘等缘;正是依于这些缘,非色相续才得以像色相续一样转起。因此,在《心论》中便质难说“大地安立于心中”等。

刹那论释终。

第二十二品释终。

23. 第二十三品

1. 同一意趣论释

908“以悲悯为意趣即同一意趣”,这是说,它与贪欲的意趣不同的其他意趣。在“同一意趣”中,“一”字应视为表示同一性。因为当意义相同时,即便是贪欲的意趣,也可称为“以同一意趣”,故有同一意趣之义。

同一意趣论释终。

3-7. 自在欲作论释

910-914以自在力成就所欲之事,是为自在欲作。“应去”即指入胎。所谓以自在欲作为因的苦行,是以邪见而作的。在此应当这样理解:名为苦行,若为自在欲作之因而修习,即是以邪见而作;或者说,名为自在欲作之因,并非离于邪见而作。

自在欲作论释已毕。

八、相似论注释

915-916针对慈等,他们说:“既然没有类似慈等的贪,便只执取贪;对于嗔也是如此。”

相似论的注释已结束。

九、未圆成论注释

917-918“无常等性”者:此处指具有无常等性质者,即指色。主张“非仅第一谛是苦”的人,在说“唯苦是所成”时,实是就苦谛而提问,由此显示其意。若如是,则他不应说“眼处非所成”等,因为眼处等既非无执受,亦非出世间法。因此,“唯苦是所成,色则非然”之说,意谓“色具有苦性,实不应说”。

非所成论注释结束。

第二十三品注释结束。

《论事》根本复注完成。

礼敬彼世尊、阿拉汉、正自觉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