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 果报三法义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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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果报三法之解释

1-23在果报三法中,“依果报法,果报法生起,以因缘为缘”——为以计数显示因缘所说的十三个问项,而说“因缘有十三”。在“所缘有五”等处,也是如此。这样,这里有十三、五、九、七、三、二,共六种计数分际,应依前述方式,通过这些分际了知缘关联中的计数。

24-52在遮诠部分,“依果报法,果报法生起,以非因缘为缘”——为以计数显示非因缘所说的十个问项,而说“非因有十”。在“非所缘有五”等处,也是如此。这样,这里有十、五、十三、十二、二、一、九、三,共八种计数分际,应依前述方式,通过这些分际详细了知缘关联中的计数。然而,圣典为略说。应将已得计数分际的问项关联起来,由此理解顺向遮诠与遮诠顺向。

俱生分唯此一类。缘、依止、结、相应诸分,皆如圣典原文而导出。

92于问分中,“当善与不善灭尽时”:此指依观修而生之善,及依染著等而生之不善灭尽之时。“果报以彼所缘性生起”:即欲界果报以彼所缘性而生起。然而,若有人说“在观速行与疑、掉举之末,无彼所缘”,当以此教法驳斥之。“空无边处善对识无边处唯作,以所缘缘为缘”:此是就证阿罗汉后,对未曾入定者,逆序入定而说。应依此法,于一切解答中,善察圣典,巧了其义。

120于“因缘有七,所缘缘有九,增上缘有十”等中,应依俱生增上、所缘增上、俱生依止、前生依止、无间依止、所缘亲依止、本性亲依止、俱生不相应、前生不相应、后生不相应等种种方式,于何处、以何种方式得若干解答,即于彼处、以彼方式,将如是诸解答一一分辨。同样,于遮诠等中,依顺向引出问项,由顺向所得问项而作遮诠计数、缘之关联;并于顺向遮诠与遮诠顺向中,就纯粹及以关联方式,依因根等所得之问项计数,以及未得者之未得性——凡此种种,皆应依前说之法而解了。

如此处所示,从此以后的其余三法二法中也是如此。因为《发趣论》的圣典本身是无穷无尽的。若有人发心“我将注释其文句次第的意义”,即使寿命极长,其寿命也不够用。而且,若注释了一部分后,对其余部分仅以理趣显示,则无法了知其义。因此,从此以后,我们不再说这么多,而在其余的三法二法中,凡因前未说之性质而必须说的,就只说那些。至于我们不说而略过的,则应依圣典的理趣来理解。

果报三法之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