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Mātikā解释

16 段

一、论母注释

11. 六种施设,即蕴施设……乃至……人施设,此为人施设的论母。其中,“六”是数量的限定,以此通过数量简要显示出此处欲施设的诸法范围。“施设”是对所限定诸法的指示。在“宣说、开示、施设、建立”(《相应部》2.20)等语中,宣说、显示、阐明称为施设;在“善施设的床与椅”(《波罗夷》269)等处,安立、安置则称为施设。在此,这两种含义皆可适用。所谓“六施设”,即六种宣说、六种显示阐明,或六种安立安置,这是此处的意趣所在。因为名称施设既显示那些诸法,又通过各个部分将其安立。

而“蕴施设”等,则是简要显示这些施设的自性。其中,对诸蕴以“蕴”进行宣说、显示、阐明、安立、安置,即名为蕴施设;对诸处以“处”、对诸界以“界”、对诸谛以“谛”、对诸根以“根”、对诸人以“人”进行宣说、显示、阐明、安立、安置,即名为处施设、界施设、谛施设、根施设、人施设。

然而,依巴利圣典之外的注释传统,还有另外六种施设:存在施设、不存在施设、以存在施设不存在、以不存在施设存在、以存在施设存在、以不存在施设不存在。其中,将依胜义谛真实存在、已生起的善或不善法进行施设,名为存在施设。同样,对依世间言语而成立、并非真实存在的男女等所进行的施设,名为不存在施设。对以一切方式都不可得、仅为言语所依的第五谛等,或外道所谓的微细我、原人等所进行的施设,也是不存在施设。但后者不属于佛教所取,故此处不取。如是,当知其余施设正是依这些存在与不存在之差别而安立。在“三明者”、“六通者”等中,三明与六通是存在的,而人也是存在的。因此,“有此三明者为三明者”、“有此六通者为六通者”,如此以存在施设不存在,这类便名为以存在施设不存在。在“女色”、“男色”等中,男女是不存在的,色是存在的。因此,“女之色为女色”、“男之色为男色”,如此以不存在施设存在,这类便名为以不存在施设存在。在“眼触”、“耳触”等中,眼等与触皆是存在的。因此,“于眼的触”、“从眼生起的触”或“眼之果触为眼触”,如此以存在施设存在,这类

复次,依注释书之外的师传,还有另外六种施设:依止施设、比拟施设、合集施设、安立施设、同类施设、相续施设。其中,如同色、受等,虽于胜义谛中并无自性可得,但依于色、受等诸蕴,或以同一性、或以差异性,将其作为所依、所缘、原因而共许为“有情”;依于各个部分而共许为“车”、“家”、“拳”、“灶”;依于那些色等而共许为“瓶”、“布”;依于日月运行等而共许为“时”、“方”;依于某种业处相及修习功德,将其作为所依、所缘、原因,而以某种方式现起的“取相”、“似相”——这类即名为依止施设。而此施设是就“应施设”之义名为施设,并非就“施设作用”之义。至于对彼义的施设作用,则唯是不存在施设。

将第一、第二等相互比拟而安立第二、第三等,以及将彼此相互比拟而安立长、短,远、近等施设,此名为比拟施设。而且,此比拟施设依“观他比拟”、“手持比拟”、“相应比拟”、“叠加比拟”、“不远比拟”、“影像比拟”、“多分比拟”、“殊胜比拟”等差别,而有多种类别。

其中,所谓‘第二’‘第三’等,是相对于其他而言,故称为观待其他之近置。‘持伞者’‘持刀者’等,是就手中所持之物而立名,故称为手中所持之近置。‘戴耳环者’‘戴顶冠者’‘戴宝冠者’等,是就所佩戴之物而立名,故称为所佩戴之近置。‘粮车’‘酥油罐’等,是就所装载之物而立名,故称为所装载之近置。‘因陀罗娑罗窟’‘毕陵伽窟’‘舍利娑迦’等,是就附近之物而立名,故称为不远处之近置。‘金色者’‘牛步者’等,是就相似性而立名,故称为相似之近置。‘莲华声者’‘婆罗门村’等,是就其数量众多而立名,故称为其众多之近置。‘摩尼迦吒迦’‘金刚迦吒迦’等,是就其殊胜性而立名,故称为其殊胜之近置。

然而,观待各自物类的聚合而安立‘三杖’‘八足板’‘谷堆’‘花堆’等名称,这称为合集施设。将前者置于前者之上而安立‘二’‘三’‘四’等名称,这称为前置施设。观待诸法的自性而安立‘地’‘火’‘硬性’‘热性’等名称,这称为自性施设。观待相续无间断而安立‘八十岁者’‘九十岁者’等名称,这称为相续施设。在这些施设当中,自性施设唯是胜义施设。其余的则属于非胜义的部分,也是以非胜义而归属非胜义的部分。

依据注疏未收录的阿阇梨传承,更说有六种施设:作用施设、形状施设、性别施设、地施设、个别施设、无为施设。其中,依作用而安立‘诵者’‘说法者’等,名为作用施设。依形状而安立‘瘦’‘胖’‘圆’‘方’等,名为形状施设。依性别而安立‘女’‘男’等,名为性别施设。依地而安立‘欲界’‘色界’‘无色界’‘拘萨罗人’‘摩偷罗人’等,名为地施设。唯依个别命名而安立‘帝须’‘龙’‘善心’等,名为个别施设。对无为法而安立‘灭’‘涅槃’等,名为无为施设。在这些施设当中,一部分地施设以及无为施设唯是胜义施设;作用施设则依于胜义,而属于非胜义的部分。其余则名为非胜义施设。

2现在,为了显示那些在摄颂中已略说其自相的施设,今以略说其基础而分别显示的方式,来展示它们,故说“以何为量”等。在此,首先应了解此问的含义:所谓对于诸蕴的施设、显示、安立,称之为“蕴”,它是以何种程度而成立的呢?这是为了阐述而提出的问题。在后续“以何为量……处”等问句中,也应同理理解。在回答中,也当知此意:以某种施设,略说为五蕴,或分别说为“色蕴……乃至……识蕴”;于其中,或说色蕴属于欲界,其余四蕴通于四地等,以这样的方式来进行施设;以此种施设的范围,便是对诸蕴的“蕴”之施设。

3同样,以某种施设,略说为十二处,或分别说为“眼处……乃至……法处”;于其中,或说前十处属于欲界,后二处通于四地等,以这样的方式来进行施设;以此种施设的范围,便是对诸处的“处”之施设。

4以某种施设,略说为十八界,或分别说为“眼界……乃至……意识界”;于其中,或说前十六界属于欲界,后二界通于四地等,以这样的方式来进行施设;以此种施设的范围,便是对诸界的“界”之施设。

55. 以某种施设,或略说为四谛,或详分别说为“苦谛……乃至……灭谛”;即于其中,或说二谛为世间、二谛为出世间等,有如是之施设;以此为量,便是对诸谛之“谛”的施设。

66. 以某种施设,或略说为二十二根,或详分别说为“眼根……乃至……具最终智根”;即于其中,或说十根为欲界、九根为杂、三根为出世间等,有如是之施设;以此为量,便是对诸根之“根”的施设。至此,略以分别其基而显示故,已显示了五种施设。

77. 今为广以分别其基而显示故,为显示人施设,乃说“时解脱、非时解脱”等。盖由正自觉者,犹如于芝麻中榨油、于树皮中取纤维,已于下之《分别论》中,无余说此五种施设之基——蕴等,故彼于此唯略说之。第六之人施设,于下未说。于此亦唯于摄颂中略说;故欲广说彼者,乃从“时解脱、非时解脱”之一法始,乃至十法,安立了论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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