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3. 第十三法义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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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品

一、劫住论之注释

654-657第654-657节。以下是「劫住论」的探讨。其中,有人持有「破和合僧后,于地狱中受苦一整劫」「破僧者住于地狱整整一劫」的见解,如王山部等。针对他们,自方论师提出「劫住」的问题,对方予以肯定。而「佛与世间」等语,是为了显示若无佛陀出世便无破僧之事而说。「劫住而僧破」等语,是为了显示「若彼住于整整一劫,则从住立之时起,造下彼业后,当生于彼处而住」而说。「过去」等,其意趣如前所述。在「劫住者有神通」的问难中,依修所成神通而予以否定;然而他宗认许有生得神通,据此作答。「欲神足」等语,是为责难而说:「所谓依生得神通而有神通,仅是执见而已,何须此说?若彼真有神通,依此道理,则应已修习神足。」关于「堕恶趣者、地狱者」的经典,是将可能住于将一劫分成八十份后之一份量的时间称为寿劫而说,因此不能成立。

劫住论之注释。

二、获得善法论的阐释

658-659接下来是“善得论”。其中,劫住者在自宗中只能获得欲界善法,而不能获得能遮止他往生之趣的广大善法或出世间法。对于不区分这一差别、笼统执持“他不得善心”之见者,如北道部等,为了破除该见,而示以此分别:此乃自宗之问,他宗之答。此处其余文义,皆甚明了。

获得善法论的阐释。

三、无间业相应论之注释

660-662接下来是“无间业相应论”。其中,“无间业相应者”,是指被教唆造作杀母等无间业,这种业在命终之后无间地给予果报的人。这其中,若被确定无疑的教唆所教唆,即将去造作彼业,则因生起了为达成目的之思,他便成为邪决定性者,不能入正决定性。若被不确定的教唆所教唆,即将去造作彼业,则因尚未生起为达成目的之思,他便不是邪决定性者,能入正决定性。此为自宗之定论。然而,对于持有“即使被不决定之教唆,也不能入正决定性”这种见解者,如北道部等,为了破除该见,自宗者先立前分,令对方论者以“无间业相应者”自问。因此,此处第一问是对方论者之问,自宗者依无成就义之思而答。于是对方论者便认为,仅因被教唆杀母等业,“此人即是邪决定性”,故问“是邪决定吗?”自宗者则仅就一人不能同时入二决定而否定说:“不然”。

“‘彼业吗?’是指杀母等业。对此,依不决定之教唆,自宗者回答:‘是。’因为即使依不决定之教唆而行事者,也会生起‘我所做的这件事不恰当’的追悔,生起懊恼。‘若已……’等语,是对方论者仅取追悔的生起,用以确立自见而说。

661661. 现在,对于那即使是不定教敕的无间业相应者,他宗已否定其能入正性决定。于是自宗便取此人而问:“无间业相应者不能吗?”他宗依自见承认。接着自宗为责难他说:“所谓不能,是指造作杀母等业者,他已造作了那些业,与你何干?”便说“母亲被夺命了吗?”等语。他宗因未见这些事由的存在,不见有如此作用,而否定说“不然”。

“已撤回彼业”者,是针对不定教敕业而说的。因为阻止受教唆者说“不要做我所教唆的事”,即名为撤回。且因已撤回,在此,追悔已除,懊恼已遣。即便如此,对方论者仍认为依先前教唆即成决定,而答“然”。于是自宗者让他承认彼业已撤回的事实,确立自见后,说“若已”等。

662662. 又,在最后的“无间业相应者”问难中,如同第一问,是他宗问,自宗答。“是彼业吗?”的追问,是他宗问,自宗依撤回前曾行之时而答。对方论者仅取“曾行”这一事实,依不定教敕说“若已”以确立己见。然而此见因不如理确立,实际上并未确立。

无间业相应论之注释。

四、已决定者之决定因素论的注释。

663-664接下来,是有关已决定者的决定之论。其中,决定有两种:邪性决定,即无间业;正性决定,即圣道。除了这两种决定,别无其他决定。因为所有其余的三界诸法,都称为非决定,即使具足那些,也仍然是非决定。然而,诸佛依其智力授记说“此众生将来当证菩提”的菩萨,由于福德深厚,故说为已决定。如此,只是依世俗通说,以“最后生菩萨于彼生中有能力证悟法”为意图,而执持“已决定者进入决定”之见者,如东山部与西山部;针对他们,是自宗论师的提问与对方的承认。说“邪性决定者”等,是为了显示以另一种决定而决定者,并无其他决定。说“先前修习道”等,是为了显示决定的分类。说“念处”等,是为了显示即使在一种决定中,也有法的分类。所谓“有能力的菩萨”,只是表明菩萨的能力,并非已决定者进入决定,因此不能成立,因为他在先前并非由任何一种决定法而决定,而是在菩提树下以见谛而进入决定的。

已决定者之决定论的注释。

五、覆障论的注释。

665-667接下来,是覆障之论。其中,持“由于清净者没有清净的作用,故被诸盖覆障、笼罩、缠裹者能断除盖”之见者,如北道部;针对他们,是自宗论师关于“覆障者”的提问,以及对方的承认。说“染欲者断除欲”等,是为了显示覆障者断除盖的过失。说“在清净、洁白中”等,是为了显示以镇伏清净而清净者,与以断除清净的差别。说“他如此知”等,是表明知者、见者的漏尽,而非覆障者断除盖,因此不能成立。

覆障论的注释。

六、现前成就论的注释。

668-670接下来,是现前成就之论。其中,“现前成就者”是指达到诸结的现前状态,即达到与他们俱起的状态。此处其余内容与覆障之论相似。

现前成就论释。

七、关于“入定者会味著”的论释。

671-673接下来,是“入定者味著”之论。其中,依据“他达到初禅而住,他味著它”等语,持有“入定者味著,且他的禅那爱是禅那所缘”之见者,例如案达罗派;针对他们,自宗论师提出“入定者”之问,对方承认。在“那禅那是那禅那的所缘”等问中,由于并未见到它在入定时是所缘,且担心与经典相违,故加以拒绝,仅凭“他味著它”一句而承认。“他味著它”这一经文,是指成就禅那者出定后对禅那成就的味著,而非于入定中;禅那爱即以禅那为所缘,因此不能成立。

关于“入定者会味著”的论释。

八、关于对不适意境之贪的论释。

674接下来,是“对不适意之贪”之论。其中,经中说“他感受任何受,或乐、或苦、或不苦不乐,他欢喜、欢迎那受”,这是依见欢喜而说。依据“欢喜”一词,持有“对苦受亦以贪求之味著而欢喜,故有对不适意之贪”之见者,如北道部;针对他们,自宗论师提出“存在对不适意之贪吗”的问难。其中,“对不适意的贪”是指于不适意的苦受中,以“啊,愿我唯有此”而染著。对方依自见承认“是的”。其余内容的意义显而易见。

675然而,在“他欢喜那受”的经文中,并非特别针对苦受而有贪的生起;而是通过总括执取,将具有领纳特性的法,或仅将苦受视为我,以称为见慢的见欢喜而欢喜该受;他欢喜苦受的变坏;被苦受所征服者,即使希求与之相反的欲乐,也被称为欢喜苦受。如此,其意旨是:对苦受有欢喜。因此,不能成立对不适意之贪。

关于对不适意境之贪的论释。

九、关于“对法的渴爱是无记的”的论释。

676-680676-680. 现在,是名为“法渴爱为无记”的论议。其中,于色渴爱……乃至……法渴爱此六种渴爱中,因最后一种渴爱被称为法渴爱,故持有“彼为无记”之见者,如东山部;针对他们,是自宗论师的提问,他宗论师的承认。其余问题的含义,依圣典可知。此处以欲渴爱等三种,将六种渴爱统摄显明。即:于色等六所缘中,以贪著欲味而转起的渴爱,是为欲渴爱;与“自我与世界将存在”之常见俱行的渴爱,是为有渴爱;与“将不存在”之断见俱行的渴爱,是为无有渴爱。“法渴爱”这一词,旨在说明渴爱是缘取法所缘而转起,并非表示无记性,是故不能成立。

关于『对法的渴爱是无记』之论的注释。

十、关于『对法的渴爱不是苦集』之论的注释。

681-685681-685. 现在,是名为“法渴爱非苦集”的论议。于此,亦因彼被说为“法渴爱”,故非苦集——此是某些人的执见,即如东山部;针对他们,自宗提问,他宗承认。其余部分,与前所述之论相同。

关于『对法的渴爱不是苦集』之论的注释。

第十三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