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. 觉支分别复注

23 段

十、觉支分别

一、经分别

第一法解说

466466. 《渡瀑流经》注释中对“住立”与“积聚”的说明(《相应部注》1.1.1)——

由烦恼而住立,由造作而积聚。同样,由渴爱与邪见而住立,由其余烦恼与造作而积聚。由渴爱而住立,由邪见而积聚。由常见而住立,由断见而积聚。由懈怠而住立,由掉举而积聚。由耽著欲乐而住立,由自我折磨之苦行而积聚。由一切不善造作而住立,由一切有漏善造作而积聚。

于已说之诸方式,当知此处未说者亦依此类推。

他对正转起的诸法进行简择,从生起方面观察,以那样的行相而转起,这便是具有简择相的舍觉支。复次,因为说“简择、安住、于执取中的中舍性”,由于舍的作用增上而称为行舍。在次第安立中,其意义为前前是后后的因。

467467. 为显明“唯有强力的念才是念觉支”而取其强力义,故此处举出慧,并非指任何普通的忆持念,而是指出“念是善法生起因的随念”,因而说“或事”等。所谓“立于事之首”,即不存如此之心:“啊,愿他们听我说法,听闻之后对我生起净信,生起净信后对我作净信的表现”,而是如同大迦叶长老那样,缘于法的善妙,出于悲悯、慈愍与同情而说法,这是其含义。所谓“立于解脱处之首”,即立于“并非因为我是导师,而是我将依所闻、所学的法,详细地为他人解说”这样的解脱因的精进状态。因为久作之事等,说为能引发彼之无色分;或者,因“已作、已说”等词是表示已发生作用之无色分的能诠,故说“身表……分”。

作为觉支的引发者,前六个各自引发其无间的下一个,或者以种种方式引发其余一切,应如此配合。所谓欲贪、世间贪、轮回贪——他们说欲贪是以渴爱为所缘的五蕴;对五种欲的贪染及其所缘即是欲贪。以“我与世间是常”等执取世间而转起的、与常见或断见相应的贪染及其所缘,是世间贪,或说是世间法。依轮回的乐味而生起的、能产生轮回的贪染及其所缘,是轮回贪。因为是道的前分,故说为前分。

第一法解说完毕。

第二法解说

468-469所谓应证知的法,即“一切众生依食而住、二界、三界、四圣谛、五解脱处、六无上法、七应供养处、八胜处、九次第住、十应摧破处”等类别的法,以及“比丘们,一切应证知”(《相应部》4.46)中所说的蕴等。所谓“缚”,是指对有等的结缚,或对可爱可乐处的趣向。

应知,决意经行而生起的精进,是与观相应的。所谓“至此”,即“世间与出世间混合说”到此为止。说“世间”者,意为“不疲劳”,即能引发身表的世间性,故无可指责。“未得……被遮止”:依色界中不可得的喜觉支而言,虽可得但无寻无伺的喜亦被遮止,即未说为“喜觉支”。或者,依欲界中不可得的无寻无伺的喜而言,虽可得但作为喜觉支则被遮止,即未说无寻无伺的喜觉支。

“内解脱”:即专注于内法之后,由此出起的道,此处说为“内解脱”,这是其意。“不应遮止”:因为在作为观之基础的遍处等禅那中,念等属于抉择分,故不应排斥,这是其义。然而,禅那不似观那样是菩提之道的近因,也不是那般绝对唯一的因;也不像观那样,道以禅那的作用为究竟,故不举出。其中,以遍处禅那的取摄,应知也摄取了依于彼的无色定。未说不净禅那,是因为意在无寻无伺。

第二法解说完毕。

第三法解说

470-471说明了彼分断与正断的远离依止之后,未说明寂止的远离依止,是因为在“修习念觉支”等(《相应部》5.182;《分别论》471)中,此处所说的是应修习的觉支。而应修习的觉支所应证得的果觉支,已于阿毗达摩分别中说明。“舍遣”一词有“遍舍”与“跃入”之义,故说舍遣有两种:即依彼分断与正断的方式,以及依倾向彼、以彼为所缘的方式。其中,“正在转向”属于观刹那,“已转向”属于道刹那。

第三方式之解释已完。

经藏分别之解释已完。

二、阿毗达摩分别之解释

472“以舍为基”是指其自性解说的意义,即不于减损、增益上起功用,唯以随观为基。就世间舍而言,“舍”有“中舍”的含义;此处则唯以出世间为所期,故为合理。

阿毗达摩分别之解释已完。

觉支分别之解释已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