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. 觉支分别根本复注

23 段

经分别

第一法门的注释

466《渡瀑流经》注释中关于“住立”和“积聚”的说明(《相应部注》1.1.1)——

以烦恼为立足点,以造作为积集。同样,以渴爱和邪见为立足点,以其余烦恼和造作为积集。以渴爱为立足点,以邪见为积集。以常见为立足点,以断见为积集。以消沉为立足点,以掉举为积集。以沉溺欲乐为立足点,以自我折磨为积集。以一切不善造作为立足点,以一切世间善造作为积集。

对于已经说过的那些方式,这里没有说到的,也应该依照同样的道理来理解。

他审察那些正确生起的法,从它们生起的方式去观察,那时以那种行相生起,所以舍觉支具有审察的特相。这样说了之后,又说“审察、安住、在执取中保持中立”,这是就舍的作用特别强而说它为行舍。在依次排列时,其用意是:前前是后后的因。

467467. “只有强而有力的念才是念觉支”,为了说明它强而有力,这里取的是慧,而不是指任何人普通的忆持之念。接着,为了显示“念是善法生起的因由”,而说“或事”等。所谓“立于事之首”,意思是:他不是怀着这样的心——“啊,但愿他们听我说法,听了之后对我生起净信,生起净信后对我作净信的表现”——而是像大迦叶长老那样,基于法的善妙,出于悲悯、怜愍与同情而这样说:“法乃世尊所善说……为智者所知。啊,但愿他们能听我说法,听后能了知法,了知后能为了如实之义而实践。”所谓“立于解脱处之首”,意思是立足于这样一种状态:它以解脱为主要之因,即“并非因为我是导师,而是我要按照所闻、所学的法,详细地为他人解说”。由于久作之事等原因,所以说到了那引发它的无色部分;或者说,因为“已作、已说”这些词,是表示已发生作用之无色部分的能诠,所以说“身表……部分”。

觉支的引发方式,应当这样来配合理解:前六个觉支各自引发自己紧接着的下一个,或者以各种方式引发其余一切觉支。关于欲贪、世间贪、轮回贪——他们说,渴爱及以渴爱为所缘的诸蕴就是欲贪;对五种欲境的贪染以及它所缘的对象,就是欲贪。以“我与世间是常”等说法执取世间而生起的、与常见或断见相应的贪染以及它所缘的对象,就是世间贪,或者说是世间法。依轮回的乐味而生起的、能产生轮回的贪染以及它所缘的对象,就是轮回贪。因为属于道的前分,所以(这些)是前分。

第一法门的注释终

第二法注释

468-469468-469. 所谓应证知的法,就是“一切众生依食而住、二界、三界、四圣谛、五解脱处、六无上法、七离十结处、八胜处、九次第住、十应摧破处”这样分类的法,以及“比丘们,一切应证知”中所说的蕴等。所谓“缚”,是指对有等的结缚,或者对可爱可乐事物的趣向。

对于决意经行的人生起的精进,应当知道它是与观相应的。“至此为止”,意思是“世间与出世间的混合说法到此为止”。说“世间”的人不会感到疲倦,意思是:因为能引发身表的(心)属于世间,所以无可指责。“未获得……被否定”:依色界中不可得的喜觉支来说,虽然(在色界中)也可获得无寻无伺的喜,但它被否定了,也就是说没有被说为“喜觉支”。或者,依欲界中不可得的无寻无伺的喜来说,虽然(在欲界中)也可获得喜,但作为喜觉支则被否定了,也就是说无寻无伺的喜觉支没有被说到。

“内解脱”是指专注于内在的法之后,从那里出起的道,这里就称为“内解脱”,这是它的意思。“不应遮止”是说:在作为观之基础的遍处等禅那中,由于念等属于抉择分,所以不应排斥,这是它的含义。然而,不举出禅那,是因为它不像观那样是菩提之道的近因,也不是那样绝对唯一的因,也不像观的作用那样,以禅那的作用作为道的究竟,所以不举出。其中应当知道,举出遍处禅那,也就包含了依于它的无色定。没有说不净禅那,是因为这里指的是无寻无伺。

第二法门的注释终

第三注释

470-471先说了彼分断远离、正断远离与出离远离这三种依止,却没有提到寂止远离的依止,这是因为在“修习念觉支”等经文里,此处所讲的是应当修习的觉支。因为已修习的觉支所要证得的果觉支,已经在阿毗达摩分别里说过了。“舍”这个词有遍舍和跃入两层意思,所以说舍有两种。所谓“如上述那样”,就是指按彼分断和正断的方式,以及按倾向彼、以彼为所缘的方式。正在转向,是在观的刹那;已经转向,是在道的刹那。

第三方式的注释终

《经分别》的注释终

2. 阿毗达摩分别注释

472“以舍的方式”是在说明它的自性:不在减损和增长上起作用,只是从生起的状态去观察。意思是说,比世间舍更超胜的舍就是“中舍”;这里所指的是出世间舍,这样才合理。

《阿毗达摩分别》的注释终

觉支分别之注释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