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. 根分别复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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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根分别

一、论分别注

219“在眼门中行使自在作用”,意为:于眼门的状态中,通过属于该门的诸根,令自身的自在性、最高主宰性得以行使。因为此根在执取色境时能使自身随顺,那些色境也随顺它。这番道理同样适用于其他根。由此,具有该根的人或与该根相应的法便成为已知者;这种已知的状态,正是对于“应作已办”的究竟了知。

有些地方说“二根”:“诸比丘,由于修习、多修二根,漏尽比丘便记说证知……即圣慧与圣解脱。诸比丘,他的圣慧即是慧根,他的圣解脱即是定根。”(《相应部》5.516)等等。说“三根”:“诸比丘,由于修习、多修三根,宾头卢跋罗堕阇比丘便记说证知……即念根、定根、慧根。”(《相应部》5.519)“诸比丘,有三根。哪三根?未知当知根、已知根、具知根。”(《相应部》5.493)“有三根……即女根、男根、命根。”(《相应部》5.492)等等。说“五根”:“婆罗门,有五根,境域各各不同……即眼根……身根。”(《相应部》5.512)“有五根……即乐根……舍根。”(《相应部》5.501等)“有五根……即信根……慧根。”(《相应部》5.486等)等等。在这些地方,经典中说二根等,是因为二根等是出离的方便等。然而,一切根都应当证知,而证知法的教说正是阿毗达摩,所以在这里将一切根合在一起说。

因为它是作为漏尽者的状态而生起的,所以说“唯漏尽者生起”。

“相”是指能够表示、能够令知,故称为相;或者,通过它而被表示,故称为相。表示什么?又被表示什么?自在者或自在,自在的相即是自在相,自在相的意义即是其自性,此即自在相的意义;或者,自在相本身就是“根”一词的意义,即自在相的意义。所造,即已准备、已产生者;由自在所造,称为自在所造。所享用的,即所侍奉的。属于称为业的自在之相,以及由它而造的,因此只有业生的才应被关联,而非其他。这两个意义只应关联于业,而其他意义只关联于世尊,所以说“随其所应”。因为世尊与业都具有自在性。在这里,在这些根中。“表示”是指通过果报的成就与衰败而显示因的成就与衰败,从而令其明了。“他习近那个相”(《增支部》9.35)等中,将行境之作也称为习近,所以说“某些通过行境习近”。在那里,虽然一切都应作为行境,但说“某些”是因为不应修习者通过多作意而不可习近,对于它们,唯作观察而已。“当他修习那个道时”(《增支部》4.170)等中,修习称为“习近”,所以针对应修习的信等,说“某些通过修习习近”。主宰,即是根缘的状态;若无根缘的状态,

“在下”指在《殊胜义论》中。那里唯有无痴,而非另有四法,因此,在慧根处所阐明的无痴之特相等,也应当理解为是它们的特相等,这是论意。其余的根,在《殊胜义论》中已经以特相等本身形态出现。难道乐根和苦根的特相没有在那里说过吗?虽然未说,但通过已说的喜根和忧根的特相等可以了知,所以这些也可算是已经说了。如何呢?乐根以领受可意触为特相,以享用可意之相为味,以身乐为现起,以身根为足处。苦根以领受不可意触为特相,以享用不可意之相为味,以身苦为现起,以身根为足处。在此,应知只是以可意或不可意之相为所缘而有的享用味,而非相反,即并非以可意之相和不可意之相而有享用味。

令众生获得圣位,是世尊教说的共同主旨与主要目的,所以这样说:“遍知内法”等。在注释书中,于女根男根之后先说命根的教说次第,这与《根双论》的教说相符。但在这里的《根分别》中,于意根之后说命根,应知这是因为命根护持其前后的内根与外根,所以被说在它们中间。凡有所受,悉皆是苦。只要具有二种性护持的命根仍在转起,这些苦性的感受就不会止息,这是为了说明这个道理。由此也令知眼等诸根是与苦相随的,故应遍知。之后应当修习,这是针对与修道相应的已知根而说,因为见之后即是修习。

即使在前生缘等缘的状态中,由于根缘而应被完成的作用,因其不与其他根共通,且在根论中已予阐明,故说为“作用”。以先行状态,意根成为主导,而非其他根。因为与它相应的诸根也是心所,作为应被完成者,各自完成各自的根作用。应知“于一切处,以根缘而应被完成”这一主题仍在延续。在不生起、不扶持的情况下,作为那些缘生起的因相状态,即是随顺。苦受乐受遍满生起,压倒俱生法后令自身显现,而俱生法仿佛因其力而达到苦乐状态,故说“如各各自令粗显之相成就”。对于非善、非胜妙的不善及彼异熟等相应者,应连接令中舍相成就;或于同类中,与苦乐相比,令寂静、胜妙之相成就。依次令净信、精进、已现前、等持、见之相成就,即是信等根的作用。以“等”字取上分结;且唯示与道相应之根的作用,由此即示与果相应之根——彼彼结的止息与断除作用。一切应作已作的具最终知根,再无其他应作,唯面向不死,并成为此状态之缘,不像其他根那样还致力于其他作用。因此说“以及面向不死状态之缘性”。

220“即使如此存在”的意思是:尽管这些论题是遍摄一切,但应以精进根等句摄取的善、不善精进等,以及应以眼根等句摄取的因时、人、缘等差别而异的眼等,确属遍摄,却并非对某一地中不存在的那些法也摄取,这是其义。由此,因未作简别,恐有执取一切法为一切地所有的过失,为遮止此失,故说明此摄一切之说并非显示对不存在者的摄。

阿毗达摩分别注释终。

二、问分注释

223此处“不转起”是就一向无所缘而说。为何说“因与色混合,故在无所缘的色法中摄”?难道不是正因为混合,命根才不被纳入无所缘中吗?因为不是说了“八根非无所缘”吗?确实如此,但这是就命根的一部分在无所缘的色法中摄而说,意谓:由于非色的部分具有少所缘等性质,故于“可能”的立场中摄;由于色部分具有不可说性,故就混合的整体而言,于“可能”的立场中摄,不应视为就一部分而言。因为无所缘并非不是以少所缘等状态而不可说。“色与涅槃无所缘,七根无所缘”等语,是显示在无有所缘、无所缘、不可说中,因无所缘而不可说,并非显示有所缘者的不可说,或不可说者的有所缘。因为“不可说”一词并不专用于有所缘。即使可能,也不应说“三受、色与涅槃,这些法不可说为与乐受相应”等。再者,若“不可说”一词在有所缘中仅用于少所缘等关系,则不应说“二处可能为少所缘”,而应说“意处可能为少所缘……乃至……无量所缘”,“法处可能为少所缘……乃至……无量所缘”,“可能为无所缘”。因为在问分中,没有无余的教导。于“八根可能为内所缘”中,

问分注释终。

根分别注释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