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2. 禅那分别

68 段

12. 禅那分别

一、经分别

论母注释

508508.「巴帝摩卡律仪等」:以「等」字摄取了根律仪、饮食知量、正念正知、警寤精勤等。所谓「不净随念」者,指不净禅那与随念禅那。当正念成就了沙门性之预备行时,沙门性本身亦已成就,故说「显示空……等」。因若成就,果亦必成就。为了显示学处的自性、应学之方式及略说分类,故说「于学处」等。其中,「依名身等」指依名身、句身、字身而说。以此显示学处是成就戒之方便、属施设性的本质。于他们学处中,应学之方式唯是不违越导师之教诫,故说「语……于他们」。所谓「于戒分」者,指于所说分类之增上戒学分中。于他们中,受持本身即是应学之方式,故说「以圆满修习而应学」。所谓「是学处之一分」者,指是学处集合之组成部分。因为此处说「此处,比丘」,故以比丘戒为所意指。正如将说:「其余诸戒,则是为显示『戒』字之义而以义摄方式说。」

论母注释已毕。

解说注释

509509.「已见」者,谓以自生智而亲证。于「忍」等中,亦同此理。因为世尊之忍、喜等,唯是以自生智亲证,而非如他人那样依传闻、思惟等途径。无颠倒义,应知为决定出离之义。「正在学」者,谓正以戒行道。「应学之学处」者,指学处圣典。「三蕴」者,指戒等三蕴。由「一切恶……诸佛之教」之语,故说「成为教诫之三学」。

「以正见为缘」:意指以道正见为决定因。这里的「正见」,指业自性正见与业道正见。通过果与因的借称——依果的借称而说「以正见为缘」,依因的借称而说「以正见为先导」。「以善法之自一分」是就正见法而说。或者,善的慧与识,以了知与了别的方式显现,称为「见」,这是以部分借称整体的方式而说。「以调伏作用」:指成为教诫的三学。「以法」:指不违离法者。「以无不平之自性」:指无不平之自性,即平等之义。

510「以非其他义」:指以不含呵责等其他意义的自义。「着割截衣」:指依比丘相应,以五条等割截而成的衣而穿着。

这是以「破坏」的同义语来说的,因此,「断除烦恼者」即是「破坏烦恼者」,故称为比丘。

「依功德」:即依有学法等诸功德。由此,从实质义上显示了「比丘」一词。

「此二」:即「此处」等,为显示后面所摄而说「有学」等二语。「以此」:即通过阐明「有学比丘,因已破坏诸恶」等词之义而显示。此言不共,因为它显示了有学、无学、凡夫与有学的差别。「彼」:指第一对。此非权说之显示,因它表明了圣者及唯独无学者那已破烦恼的有学状态。「已说」:是承诺语,意为真实已说,而并非此处所指,因为这里是以义摄的方式作显明。

「世尊之言」:指授具足戒的甘马语。「与彼相应」:意为与彼相称,即如所说之义。至于众、事、界的成就,已由「以和合僧团、不可动摇」此语显示,故对「适宜之处」一词,唯说「无缺……乃至……未说」这等含义。

511“以不违犯之离为性”者:即以其受持不违犯为本体的离;在成就止持戒之后,此离即是根本——由此也说明了思愿戒的权说之义。“城市建筑师、地基专家”,此处意在指示所指的城市建筑师。地基知识与殿堂知识,是建筑师知识的两种。“应舔者”指应品尝之物;“应饮者”指应饮用之物。

“以根律仪为因”者:即以根律仪为原因。巴帝摩卡戒即是学处戒,并非以自然戒等所摄,故说“巴帝摩卡以外的戒,已由身不违犯等的摄受而摄”。然而,不能说彼不被巴帝摩卡戒所摄,因为身、语律仪不可能脱离彼而存在——为显明此义,故说“依此意趣而说”。

在此,应当这样理解“巴帝摩卡”一词的含义:由于烦恼势力强盛,造恶容易,行善艰难,因而屡屡堕入恶趣,故称为“pātī”(堕落者),此即凡夫;或者,由于无常,在诸有等处被业力之流抛掷,如同旋转的陶轮般不得安住而流转,故称为“pātī”(流转者);或者,由于死亡,在种种众生聚落中舍弃身躯,故称为“pātī”(舍弃者),此即众生的相续,或唯指心。令彼堕落者从轮回之苦中解脱,故称为“巴帝摩卡”。因为通过心的解脱,众生也被称为“解脱者”。正如所说:“依心清净而得净化”,以及“心无取著,解脱诸漏”。或者,以无明等为因,于轮回中堕落、行进、流转,故称为“pātī”。正如所说:“为无明所覆、为渴爱所缚的众生,流转、轮回。”彼堕落众生由此而从渴爱等三种杂染中解脱,故为“巴帝摩卡”。应知此复合词的构成方式,如同“kaṇṭhekāḷo”(黑喉)等词。

或者,“pāteti”(令堕落)、“vinipāteti”(令陷落)、“dukkheti”(令受苦)——此即“pāti”(堕落者),指心。如所说:“世间为心所引导,为心所牵引。”彼堕落者由此而解脱,故名“pātimokkha”。或者,以此而堕入恶趣之苦或轮回之苦者,为“pātī”(堕落之因),即渴爱等杂染。如所说:“渴爱产生人,渴爱是人的伴侣”等。从此中解脱,故名“pātimokkha”。

或者,于此中堕落,故名“pātīni”(堕落之处),即六内、外处。如所说:“世间于六处生起,于六处建立亲密。”从名为六内、外处的堕落之处中解脱,故名“pātimokkha”。

或者,具有堕落与陷落,故名“pātī”(有堕落者),即轮回;从此中解脱,故名“pātimokkha”。

或者,由于是一切世间的主宰,法自在者世尊被称为“patī”(主);由此而解脱,故为“mokkha”(解脱);因为由主之解脱且随之而制定,故为“patimokkha”;patimokkha即是pātimokkha。或者,因为是一切功德的根本,以最上义,既是主,又具有如前所说的解脱义,故为“patimokkha”;patimokkha即是pātimokkha。正如所说:“pātimokkha即是此门,此为首要之门”等,此为广说。

或者,“pa-”表方式,“ati”是表究竟义的不变词,因此,以种种方式究竟解脱,故为“pātimokkha”。因为此戒自身以彼分断而解脱,与定俱行、与慧俱行者则以镇伏断与正断而究竟解脱、令解脱,故为“pātimokkha”。或者,各别各别地解脱,故为“patimokkha”,即从彼彼违犯过失中个别解脱之义;patimokkha即是pātimokkha。或者,解脱即涅槃,戒是彼解脱的影像,故为“patimokkha”。因为戒律的防护属于顺决择分,如同日出前的曙光,是涅槃生起的相,与此相似,由于能随宜熄灭烦恼,故为“patimokkha”;patimokkha即是pātimokkha。

或者,朝向解脱而转,或面向解脱,故为“patimokkha”;patimokkha即是pātimokkha。这也仅是显示pātimokkha一词的概要而已。然而,以一切方式,胜者之pātimokkha唯有世尊能圆满解说无过失的patimokkha、pātimokkha。

513因其有重物分配之作用,故称“重物分配”。属于重物范围的,即固定物等。若不足则不应施行,故说为“补足业”。价值过高者,或与其等值者,方可使用。如前所说,即从池中清除泥土等固定作业。

受持、哺育或养护他人之子。

这是指为在家人所做之事,并非为僧团或团体而作,此为其义。“Piṇḍapaṭipiṇḍa”一词省略了后词,且在前词中也作了后词省略而作解说,故说“piṇḍattha”(作团食)等。不如理思惟,即是行持不如实。

514它们于各自的境界中游走,故称为“牛”,即眼等诸根。

意为抖落、拍除、驱除。

515正如“所作”一词有应作之义,同样也有应散布之义,故说“应分散者”,即应破坏者之义。或者,应自制者、应作自制者:心中决意“我不再如此做”,以心持守、确立,这便是自制;应自制者即应防护者。因此,自制与防护唯系于心,此为阿阇梨所意许,故说“不应犯者”。然而,内住长老认为,若没有心的生起与作意,则戒也不成立,因此,以说戒清净为出离。

516516.“即使身着华饰……他仍是比丘”等句中,如同(《法句经》第142偈)一样,此处也是就德性而言比丘。正如《分别论注》355所说:“此处说‘比丘’,是为了显示通过行道而有比丘身份。” 针对一个人能无余受持的全部,而说“由这样的受持,一切学处便都被受持”,就如通过具足戒的圆满而无余地受持具足戒学处。“那”即指那种受持。“于众多”是说于各各不同的受持。正如已受持的学处,于一切处无有违犯,是应学的行相;同样,违犯之时,对于依忏悔而可出的罪,有忏悔;对于依出罪而可出的罪,有出罪;以及作为其方便的履行别住等义务,所以说“不违犯……行相”。如果某学处由于放逸而有了违犯,那么该学处便不再是正在学,从而成为有残,因此说“由违犯故,有残余”。

519519.“心清净修习”:指心的清净之修习,即能镇伏障碍法的止观修习,称为心清净修习。“如簸箕般能把握”:指能把握睡眠。“此”:指这种不间断的有分超越,也就是唯作心不转起的状态,名为簸箕。即从有分超越而说。在此之前,从此唯作心生起后,就不再生起。身的疲劳及惛沉睡眠,是本经生起的因缘。

522522.“念处等”:指念处、正勤、神足,以及某些道支不能同时生起,因此经文未将它们列出,这是它的含义。如果说“这些(念处等)不能在同一所缘上同时生起,所以不应被采纳”,那么为何不采纳根与力呢?因此说“生起……成为”。即便如此,信等根、力并不被觉支所摄,又怎么能说它们包含于其中呢?为应答此难,而说“喜……已说过故”。

523“从一切方面”:谓于一切部分、一切进退等中;或从一切方面,即于进退等中,从义、非义等一切方面,以一切行相。“正”者,不颠倒,如理作意。“平等”者,不偏邪,于可爱等所缘,去除贪等偏邪而作,此为平等之义。

“乞食行处”:于此行乞食,故名乞食行处,即行乞之处。此本身即是行境;或由于行乞的行走是正知的境界,故为行境,即“于乞食行处行境中”。然而,此行境因前进等而有差别,故以简别说“于前进等中”。“于称为业处者”:即于瑜伽业修习所起之处——所缘,或即修习业本身;因是瑜伽者乐于殊胜之因,故称为业处,以此为正知的境界而为行境。“于前进等中”:即于前进、返回等,以及于穿衣等中。“不迷惑”:即如实了知这些动作的生起,只是依于心、业、风大之转动,而非其他。

“以业处为要”:即使在穿衣等养护身体之时,也唯以作意业处为首要。

“因此”——因为你生起热忱,极度地恳求我;又因为你宣说生命危难的难知性,且你的诸根已达成熟,所以用“因此”。而“Tihāti”仅为小品词。“Te”意为“你”。“Evaṃ”是如今应当宣说之行相。“应学”:即依增上戒学等三学而应当修学。然而,为了显示应如何学,才说“于所见中,唯是所见”等。

其中,“于所见中,唯是所见”:即在色处上,由眼识所见的仅仅是所见而已。正如眼识于色只见到色本身,而不见常等自性,同样,我也应如此修学:在其余诸门识中,对此也唯是所见。这是其含义。或者,“于所见中”的“所见”是指眼识,于色即了别色。“量”是标准。“所见即量”意为:具有所见为其标准,即我的心将仅止于眼识本身。这是其含义。此处所要表达的是:如同眼识对于现前之色不贪染、不嗔恚、不痴迷,同样,我的速行心也将远离贪等,唯是眼识本身,我将仅以眼识的标准来安立它。或者,“所见”是指由眼识所见的色。于所见中的“所见”,是指在那里生起的、称为领受、推度、确定的三心。如同这三心不贪染、不嗔恚、不痴迷,同样,对于现前之色,我将仅以那领受等的标准来生起速行心,不会让它超过那个标准而生起贪染等。应如此理解此处的含义。对于“闻”和“觉”也是如此。而“觉”应被理解为香、味、触处,连同彼所缘识。在“于所识中,唯是所识”这里,“所识”是指由意门转向所识知的所缘,在那个所识上。“唯是所识”是指以转向为标准。如同转向不贪染、不嗔恚、

如何?在此,色处以应被看之义而称为“所见”,而眼识连同彼门诸识,以“看”为义。这两者都只是依缘而转起的唯法而已,其中没有任何造作者或令造作者。因此,它以“有已还无”之义为无常,以“被生灭逼迫”之义为苦,以“不自在”之义为无我。如此,智者于此怎会有贪染等的余地呢?这是此处的意旨。对于“闻”等也是如此。

现在,为了显示那些已立足于知遍知与审度遍知者,进而结合果证开示断遍知,便开始宣说“巴希亚,当你……”。其中,“yato”意为“当……时”或“因……故”;“te”意为“你的”;“tato”意为“那时”或“因此故”;“tena”意为“以彼所见等”,或“以与所见等相应的贪等”。此即说:巴希亚,当你以我所说的方式修习于所见等时,由于通达不颠倒的真实相,将会有“仅止于所见等”的那个时刻,或者依于那个原因;那时,或因此故,你将不与被所见等相应的贪等共存,不会成为贪染者、嗔恚者或愚痴者,因为已断除了贪等;或者你将不与彼所见等相应。“巴希亚,那时你不在彼处”:当你不会因彼贪而贪染,因嗔而嗔恚,因痴而愚痴时,那时,或因此故,你不在彼所见等处,即不在所见、所闻、所觉、所识之中,不依渴爱、慢、见而执著安住于“这是我的,我是这个,这是我的我”。至此,将断遍知推向顶点,显示了漏尽者之地。“巴希亚,那时你既不在此界,不在彼界,也不在两者之间”:巴希亚,当你因彼贪等而不在彼所见等中相应时,那时,你既不在此世间,也不在他世间,也不

这些是指过度与不足。

此处说“在此……”等,是为了显示:在五识路中,由于先前已起的非如理作意,转向等以非如理转向等方式,对于可爱等所缘,仅有贪等的生起,并没有“女人”“男人”等的概念执取;那种执取只发生在意门。“它的”:指对于“女人”“男人”等的贪染。“有分等”:指有分、转向、见,以及领受、推度、确定、五门速行。“以未曾有和短暂之力”:指以未曾有性与短暂性之力。

「Atiharatī」意思是越过口门而带走。「Taṃtaṃvijānananipphādako」指的是:它是种种寻求等对象以及识的生成者。因为,通过某种努力而令寻求等得以产生,它也便生起了以这些为对象的识。所谓「sammāpaṭipatti」,是指对于诸法无颠倒的行持,亦即如实的觉了。

「乃至行走」是指行走的作用。‘移送’是使保持原状的身体转向所欲之处。‘行走’是到达另一处。‘将说’:即‘前进、后退……乃至……以长途行走的方式所说;行走、站立、坐下——此处依在精舍中细步抬足之威仪方式所说’(《分别论注》523),这是将要说明的差别。

「Pavatteti」是指在经行等活动中所转起的色法与非色法。对于正在观察这些法的人来说,是从无常等角度加以观察的。

生起身语造作等的速行,依果的假托而说为“身等造作所生”;而“由造作而起”则是依因的假托而说。

526“Kammaṭṭhānaupāsanassa”意为业处的修习。“yogapatha”则指修行道,即于适合修习的业处中所转起的道路。

537“Kāyādīsu”是指在身、受、心、法之中。“善转起”指以不净观等方便而转起。“出离性”即是正念本身。“Upaṭṭhāna”是从作用上显示念。在此应知:如前所说的“观察”已于此念中生起,故称“已观察者”,意即以此已观察、成为出离的念而作。

542-3542-3. 此处,「Pakuppana」是指变异的状态。

550550. 「Tappaṭipakkhasaññā」即昏沉睡眠的对治想。就义而言,它是以彼分断等方式现起、与善思相应、能消除昏沉睡眠之相的想;或者应知,那种状态的心生起,是以想的名目而说的。

553553. 「有发动」:即有发动,意为与发动俱。「无障碍作意」:即因昏沉睡眠的黑暗消散,而得无障碍之等引想。「开敞」:即不覆藏。

564564. 【此处「处处」】,见于「具足此巴帝摩卡律仪」等处(《分别论》511)。

588588. 犹如某物被倒置,依平常的智慧便不能了知“这是某某”,同样地,以一切方式不被了知者,恰如被倒置一般,故说“以一切方式不被了知,即是倒置的状态”。“无余决断不存在”,是说由于难以了知,因此无余地应被决断这件事并不存在,或者决断者并不存在。因为深奥的义理,仅能凭一分而被了知。

“宣说”等:从最初便清晰明了地讲说。“教示”:以开导的方式而说,或令其觉悟。“令了知”:令人了解,即令其明白。“建立”:以种种方式无有混淆地安立。“开显”:令其开敞显露。“分别”:令其分析辨别。“令浅明”:将未显明的深奥义理,令其浅显明白。此中,“令了知”等六词,是显示义句;而“宣说”“教示”二词,是显示文句。以此,通过具足义句与文句的殊胜赞叹来表明赞扬之意。至于于这些义句、文句中应当言说的内容,已于《导论注疏》(《导论注》23起)中广为详述,故当依照彼处所说之方式而了知。

602应如此结合:因为它通过超越下地,而显示了证得殊胜之地的方法。“于一切处”,即是在“超越色想”“超越空无边处”等一切超越之说中。

610“Taṃyeva ākāsaṃ phuṭaṃ viññāṇaṃ”(那即是虚空被触的识)是指:即以“无边的”之作意触证、遍满那除去遍相后的虚空而安住的初无色界识,作意“无边的识”。这是其义。在第二种解释中,由于共相指示的作用于别相中成立,故以“phuṭaṃ”一词唯指识,因此“phuṭaṃ viññāṇaṃ”(被触的识)即指初无色界识——那遍满虚空之识。而“viññāṇena”(以识)是工具格,表示工具义,且是指第二无色界识,故说“以识无边处识而作意”。“Tena”(以此)是指以初无色界识。“Gahitākāraṃ”(所执取之相)是指以无边的遍满方式而执取之相。“Manasi karoti”(作意)是指以第二无色界遍作之作意而作意。“Evaṃ”(如是)是指如所说的方式,即当于除去遍相的虚空中,以初无色界识依无边的遍满方式所执取之相,正在作意彼相时。“Taṃ viññāṇaṃ”(彼识)是指那第二无色界识。“Anantaṃ pharati”(遍满为无边)是指遍满为“无边的”,因此第二义才是合理的。以“Yañhi”等句,令如上所述之义得以明了。“Taṃpharaṇākārasahitaṃ”是指与彼遍满之行相俱者。

615“Pubbe”(先前)是指在第二无色界遍作之时。那被作意为“无边的识”者,就是初无色界识本身。因为正是修习那位初无色界识。这些等至是通过超越所缘而证得的。

解说注释已毕。

经藏分类注释已毕。

2. 阿毗达摩分别注释

623在四禅分类中,第二禅本身,对于那些伺不现起为粗者与现起为粗者,依这两种情况分为二而作解说。由此,五禅分类是从四禅分类中导出的,故云:“正是从所举列的四种……由于见到……”。

阿毗达摩分法解释结束。

3. 问分注释

640“在三者中”指在初禅等三者中。因为那是依四法解说来说的。如此分类者,即称为无量。因此说“意思是:即是出世间者”。限定虚空遍……第四禅等,因为是轮回观的基础,故说“摄于一切处基础第四禅中”。

此论题指小所缘等论题。下位的圣者不能证悟上位的圣者的出世间心,故说“不能……证得”。

也有“从作用言,十二种”的文本。意谓:与出世间果第四禅有共通性而一同说。此处,为显示“一切”一词在此指部分的一切,即使缺少某一部分,也应当理解为一切处基础性,故说“一切处……应见”。限定虚空遍第四禅等——以“等”字含摄入出息第四禅等。由于不可说性,即由于所缘不可说。

应说“以及涅槃”,因为即使以涅槃为所缘的心,也属外所缘。

“即使属于自身相续”这一句,应与“色”和“业”关联起来理解:“正如天眼能阐明即使属于自身相续而不明显的色,也能阐明即使属于自身相续而不明显的业。”然而,对于自身相续中明显的色与业,神通智并不起作用,因此特别以“不明显”来简别。

问难解释结束。

禅那分别解释结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