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. 神足分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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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神足分别

一、经分别注释

431431. 第一义是作者义,即“成就故,即是神足”。第二义是工具义,即“依这些而成就”。由于作者义的“神足”一词与工具义的“足”一词,不可能构成同位关系——因为“所应成就的神足”被称为“他们成就神足、获得神足”,而成就之事是以作为工具的足而得成就的,所以“神足即是足”这样的词句组合并不成立。为了说明此义,他说“并非……可说”。以神足行为工具,即以作为成就行为的工具义,与所应成就的神足相结合。二种工具,即成就行为与获得行为之工具,这便是神足的意义。并非没有同位关系,因为两种否定是就通常情况而设立的。因此,以第一义的同位复合、第二义的属格复合来解释“神足”一词是不合理的,故而如此说。或者,如上所说,以第一义的同位复合来解释是合理的,因为足具有所获部分之性质;以第二义的其他复合来解释是合理的,因为足具有成就之工具、方法之性质。

“有些人”是指法喜长老而说。“有二种义”,即产生义与增长义。“分别”,即从“神足即是足,为神足”中分别出来。“依复合词之结合”,即依“神足之足,为神足”这样的复合词结合。“如所适合”,就是在作者义与工具义中,哪一个是适合的。“获得之前分”,即针对殊胜证得的前分,依次为作者神足与工具神足的状态而说,这是结合的解释。因为《后小分别》中说:“欲即是欲神足,心即是心神足,精进即是精进神足,观即是观神足”,所以他说“或者在《后小分别》中所说的欲等神足”等。

在欲神足、心神足、观神足这三者中,摄持精勤诸行是合适的,因为这前所未曾提及;然而在精进神足中又当如何理解?针对这一问难,他说了‘在精进神足的解说中’等语。如果只有两种具足支,那么欲等又有何作用呢?他回答说‘是定的差别’。在此处……并未被说,因为那不是它的差别。虽然为了显示定的差别与具足支,‘精进’一词出现了两次,但这仅凭‘具足精进与定’这一表述便已成立。既然已然成立,再次言说是否显示另有一种精进呢?或许有人会有此疑惑。为了消除这种疑惑,他说‘精进也’等语。以欲等为殊胜,即由于以欲等为增上缘的差别而成为殊胜。正因为如此,神足才以欲等为门而被教导。同样地,经中说‘比丘若以欲为增上而修习,则得定’等。依各各所依,便是依于各各欲、定的所依性,也就是缘的差别性。以方法之义……而被说,因为证得的方法也就是所依的状态。以‘因此’等语句,依经文本身而阐明如前所说的欲等之神足性。其中,‘因此’,即是因为欲等正是以方法之义而成为神足性,这是所承许的。‘正是为了显示方法神足’,意思是:将以欲等为首要、为上首、为先行而生起的定,显示为欲等是神足的证得方法,这就是显示方法神足。正是为了这个目的。

433433. 喜悦,是令导师满意,或是令学满意。由于有坚固性,也就是由于稳固性。在依家族称谓中,出身高贵者被称为人中之雄,因此说‘先行性类似于心的殊胜出身’。至于思惟,由于是以审察慧为因,其类似于观是容易理解的,所以没有在此举出。

‘欲等’,指的是欲、定、精勤诸行,以及精进、心、观、定、精勤诸行,这些各各组合的三法。所谓不分别,就是不作区分、不加以拆分,而是以神足状态的共通性、以神足状态的共通性,将其总括起来。因此他说‘总集’。或者,所谓分别,即混合、混杂的意思,因此他说‘不混杂’。同样地,‘其余的相应四蕴也是神足’,即便不将神足与神足混杂起来,也如此说。以差别,便是依四种神足的区分、不混杂性、各别性而言。因为欲等正是各各神足的各别特征。以无差别,便是不作区分,以四种神足的共通性之义而言。

“欲神足、定神足等”,以“等”字摄持精勤诸行,以及精进、心、观。“足”指与它们相应的四蕴。并非单单说“进入欲神足”等,而是进入殊胜的四者之中。“四者”,即欲、定、精勤诸行,以及与彼相应的蕴,如此四者。由于所意许的是以欲为因或以欲为增上的定,故说“有欲者的定,何者不会成就呢?”“如是”,即依此方式,这是定修习之门。由定修习的实践所修习的诸蕴,即是定所修习的。

以“Ye hī”等语,展开前文略说的“没有新的”。“三种的”指欲、定、精进诸行。此处的“Idaṃ”指“ime hi tayo”等语。“前文的”指“chando samādhī”等语。以因相,即成就相。“以此”指“ime hi tayo dhammā”等语。因为欲等三法彼此之间及与相应法之间,以依止的方式生起,所以它们也被称为神足。然而,那种依止关系不离于相应,故说“tadantogadhattā”,义即包含在相应法之内。与欲等不同,相应蕴并没有自性上的神变状态,故说“有神变状态的同义语”。由此而说“其余的相应法……并非以其自性”。“一部分”指欲等。“四蕴的”或“欲等四种的”。再者,“sampayuttakā panā”等语,用以阐明四蕴以及其中一部分(即欲等)的神变状态。

因为前文已经说过,此处按语序而称之为“不同的”,所以说“视为前所未有”。以何种意义说神变是获得,以何种意义说足是前分,依此顺序连接。如果以安立的意义为足,则只说了依止神足,而非方法神足,故说“也是方法”等。“于一切处”,指在经分别和论分别中。由此而说“因为在经分别中”等。以定之差别相,即以“以欲为增上、以欲为因、或欲增上的定,名为欲定”等,作为定的差别相。也有“以修习定之力”的异读。其中,“以修习定之力”,即以欲为增上,令其增上后,依修习定之力。作为方法的,指“若有欲者的定成就,即我成就”,如此以修习定作为方法。

经教分门注释完毕。

二、阿毗达摩分别注释

444有增上之类别有八百种,其中每一类皆不能圆满具足四神足,故云“圆满的有增上类别不存在”。其因由是:“增上者无有增上”——若这些尚有增上,即成为有增上者,依神足分类则成三千二百种理趣,再加纯粹的八百种,便成四千种理趣,然实无此事。为显明此处实际所得之理趣,乃说“然于每一种中”等文。是故,纯粹的八百理趣,有增上者亦为八百,依四种道,共成一千六百理趣。

阿毗达摩分门注释完毕。

三、问难注释

由于四种增上各自以最胜性生起,彼此不相尊重,因此说“四神足非道增上”。由此又说“然彼此不互为增上”。此义,即指“增上者彼此不互为增上”这一意义。“增上者的”,指有能力成为增上者。“不令作增上”,指不将其作为增上、作为尊重而生起。“在增上者共存时”,指在执行增上作用而共同生起时。“由于没有伺察增上的道”一语,并非依实际证得的方式而说,而是以“有能力成为增上的法,应唯以增上的状态生起”这种归咎的方式说。因为,增上法只有在有先前思业时,才以增上的状态生起,否则不然。因此,即使在共存时,也可以说:不应因其不存在而作简别。“在彼此作增上的状态中”,指彼此以对方为增上而生起。“伺察增上者之说”,指关于伺察增上状态的说法。其意思是,不应说一切增上者都是有增上者。由于说有增上者并非决定,共存已被否定。

问答注释完毕。

神足分别注释完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