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. 正勤分别随复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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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分别的注释

390“因缘”这个词是表示“合理、有道理”的说法,就像在“这一切都是无因而说”这类句子里的用法一样。因此,“因缘精进”就是“合理精进”,或者在这里也可以这样理解它的意思:与令未生起的恶不生起等作用相应的精进。“未生恶等”意谓令未生起的恶等不生起等等。

391不是另一个法:就像渴爱、邪执、勤行这些,它们的自性就是渴爱等,对它们来说,“欲”是另一个法的名称,因为被称为“想做性”的欲在它们那里并不存在;但法欲不是另一个法,因为它本身就是那种自性。因此说:“法欲就是自性欲”。

406在注疏中,指的是古代注疏中。导致轮转之过患,是指轮回之苦的生起。

这里说“不能”,是指“从寂静的等至退失后,无法在梵行生活中保持稳定”。

在这里,应当把“有两种”连接起来理解。“已经生起的”就是指过去已经生起过的,它们以现行等方式生起。

在一切状态下,指的是自然状态等状态。因为按照自然状态这个含义,在一切状态下都不应该做那些行为;而按照其他状态这个含义,在那种状态下就应该做那些相应的行为。应说等当中的等字,涵盖了这些内容:不应在同一覆盖处、没有住处的情况下住;不应在同一覆盖处、有住处或没有住处的情况下住;不应同坐一座;不应在低座坐着的人面前坐高座;不应在地上坐着的人面前坐座位;不应在同一经行处经行;不应在低处经行的人在经行时,在高处经行;不应在地上经行的人在经行时,在经行处经行。那些,是指别住者、较年长者等而言。集合起来,就是聚集到一起。一一而作,就是对这九种各自一一而作。不应接受问讯、起迎、合掌、如法承事,不应接受提供座位、提供卧具、洗脚水、脚凳、脚垫,不应接受钵和衣——这一切,以不应接受为共同特征而算作一种。十种,就是如下所述的十种:不应以戒坏,不应以行坏,不应以见坏,不应以命坏,比丘不应分裂比丘,不应持在家人的标志,不应持外道的标志,不应亲近外道,应亲近比丘,应学比丘之学。

“业”是根据自身来说的;而在“未成熟果报的业”这一说法里,应把“业”转成属格,再连接起来理解。“已生、已去、已起”是所说的内容,这就是它们的关联。“此处”指的是这部《破迷论》。说“这样,在已作的因缘中,果……生起,就称为已生”的人,其实正是在说果。“在那里”指的是《殊胜义论》。被道彻底断除、力量强大的欲贪等,称为“随眠”,所以说“随眠……应以道断除”。

所缘就像被割取乳汁的乳树。怎么理解呢?通过取相的方式。他用“已得”等说法来阐明这个意思。其中,因为以取相的方式执取了所缘,所以在忆念或不忆念的那一刻,这个所缘作为烦恼生起的因,从它生起之处来说,就叫做“已得”,因此他说“已得以取相的方式”。他的意思是:那个所缘就是显现出来的烦恼。因为它是烦恼生起的相,所以应生起的烦恼被称为“所缘即包含烦恼”。而且这是就执取者身上存在的情况,把它归到所执取的对象上来说的,就像就能依者身上存在的情况,把它归到所依处上来说“床铺发出喧哗”一样。现在,他放下譬喻,直接以不含譬喻的方式显示其含义,所以说“取相……相似”。“应当广说”,就是应当以“如何?譬如乳树……”等方式来广说。

“三种”是指按过去等而分为三种。以譬喻引出来。“也是为了显示未断”这一句,通过“也”这个字,把前面已经说过的“也是为了显示三种不应说”一并收摄进来。因此,应当这样理解:由道所断除的烦恼,在道还没有生起时,虽然可能生起,但一旦道生起,它们就彻底不存在了,完全归于无有。

《经分别》的注释终

3. 提问者注释

427在把精进当作上首来修习圣道时,不能把正勤说成“以道为增上”,也不能说成“不以道为增上”。这里,第一种情况是因为没有别的精进;第二种情况是因为不存在别的增上法,也不存在以非道之精进为增上的情况——这就是不可说的理由。为了说明这个意思,论师用“以道为增上”等话来说。“那时”就是指把精进当作上首来修习圣道的时候。

问询者的注释终

《正勤分别》的注释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