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. 正勤分别

16 段

八、正勤分别

1. 经分别释义

390390. “因缘”一词,是表示“合理”的用语,如同在“这一切都无因由而说”等句中的用法。因此,“因缘精进”即“合理精进”,或者在此也可这样理解其义:即与令未生恶不生等作用相应的精进。“未生恶等”即指未生恶之令不生等。

391391. “非他法”:如同渴爱、邪执、勤行等,其自性即是渴爱等,对于这些而言,“欲”(chanda)的同义词是另一个法,称为“想做性之欲”;然而,由于在那些(渴爱等)中并没有这种(想做性之欲),因此法欲(dhammacchanda)并非他法,因为它本身就是那种自性。所以说:“法欲即是自性欲”。

406“在注疏中”意为古代注疏中。“导致轮转义”是指导致轮回之苦的生起。

“不能”是说:“从寂静的等至退失后,不能安住于梵行生活。”

此处应当连接“有二种”。“已生”是指过去已生起的,它们以现行等方式生起。

“在一切状态中”是指自然状态等状态。因为以自然状态之义,在一切状态中都不应行持那些行为;而以其他状态之义,在那种状态下,便应行持那些相应的行为。“应说等”中的“等”字,包含了这些:不应在同一覆盖下、无住处而住;不应在同一覆盖下、有住处或无住处而住;不应同坐一座;不应于低座坐时坐于高座;不应于地上坐时坐于座上;不应在同一经行处经行;不应于低处经行时经行于高处;不应于地上经行时经行于经行处。“那些”是指别住者、较年长者等。“集合”即聚集。“一一而作”,即对这九种一一而作。“不应接受问讯、起迎、合掌、如法之承事,不应接受提供座位、卧具、洗脚水、脚凳、脚板,不应接受钵与衣”——所有这一切,以“不应接受”为总相而成为一种。“十种”,即如下所述的十种:“不应以戒坏,不应以行坏,不应以见坏,不应以命坏,比丘不应分裂比丘,不应持在家之幢,不应持外道之幢,不应亲近外道,应亲近比丘,应学比丘之学”(《小品》60)。

“业”是以自性格所说,而在“未熟果之业”中,应将“业”转为属格而连接。“已生、已去、已起”是所说,此为连接。“此处”指此《破迷论》。“如此,在已作之因缘中,果……生起,即称为已生”,说此话者,正是在说果。“在那里”指《殊胜义论》。由道所断除的有力的欲贪等,称为“随眠”,故说:“随眠……应以道断除”。

所缘,如同被割取乳汁的乳树。如何理解?通过取相的方式。他以“已得”等词开显此义。其中,由于以取相的方式执取了所缘,于忆念或不忆念的刹那,该所缘便成为烦恼生起之因,从生起处而言,即称为已得,因此说“已得以取相的方式”。其意是:该所缘即显现的烦恼。因为是烦恼生起之相,所以应生起的烦恼被称为“所缘即包含烦恼”。再者,这是就执取者存在时,而将其归于所执取者来说的,如同就依止存在时,而将其归于依止来说“床铺发出喧哗”。现在,为了舍弃譬喻,以无譬喻的方式显示其义,他说:“取相……相似”。“应广说”,即应以“如何?譬如乳树……”等方式广说。

“三种”指依过去等分为三时。以譬喻引来。“也为显示未断”一句,借由“也”字,总括了前文已说的“也为显示三种不应说”。因此,应由道所断除的烦恼,在道尚未生起时,虽有可能生起,而当道已生起时,它们便完全无有、彻底不存在了。

经分别注释已终了。

三、问难解释

427427. 在精进为上首的道修习中,正勤不应被说为“以道为增上”,也不应被说为“不以道为增上”。于此,第一种情况中,精进之内并无其他法;第二种情况中,则有其他增上法,且不存在非道而以精进为增上的法,这就是不可说的原因。为了阐明此义,他说“以道为增上”等语。“那时”即指以精进为上首的道修习之时。

问询分注释已终了。

正勤分别注释已终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