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. 缘起分别随复注

231 段

经分别

略说段的注释

225“已说故”这个说法,是什么格?是原因格。如果这样的话,就会变成“以那个为因的分别论者状态”。难道因为摩嘎离之子·帝萨长老说过,佛弟子就成了分别论者吗?并不是这样。因为因有三种:令知因、造作因、令成就因。这里指的是令知因。所以,当那位大长老被问到“尊者,正自觉者是什么论者”时,他回答“大王,是分别论者”,从当时所说的这句话就可以知道“正自觉者的弟子是分别论者”,这就是“已说故……是分别论者”所要表达的意思。世尊对毗兰若婆罗门说了“婆罗门,我确实是为了调伏而说法,为了断除贪欲”等之后,又以“但并不是针对你所说的那样”等话,分别解说了调御者等状态,弟子们随顺这种说法,也这样宣说,所以说“他们分别宣说调御者等状态”。“衣等”中的“等”字,应当理解为包含喜悦等。因为那些也是以应亲近和不应亲近的方式被分别解说的。“分别论者众、分别论者圈”——为了显示在这个意义上怎样才算陷入其中,所以说了“不诬谤阿阇梨”等话。因为从究竟意义上说,偏离自宗等就是陷入。“也有未染污的无明,不是道所断的,被它遮蔽的漏尽者也不知道某些名姓等,这无明在善心生起时也会生起”,这是其他部派的说法。针对这一点,论主说“无明是福行、不动行的因缘”等语,这是提示俱生这一类。用“等”字,还包括:以不善心也生起智,即所谓染污慧;没有心所的戒;表示无表色性质的恶戒等。“他宗的积集”,指在他宗中从事的过失。其中,与自宗相违的意义,或者通过阐明它,或者通过在他宗中提出诤论,都属于陷入。这两者中,前者已被“不诬谤阿阇梨”这句话排除,为了显示后者,而说“不积集……他宗”。“不聚积”一词,是就增长的意义而说的。至于有人说“āyūhana”一词不是增长的意思,这种说法不应视为可取的要义。

“反过来”是指按照律制而安住。把有罪的显示成无罪等等,破坏、毁坏业行,或者搅乱法性、法的自性,就是颠倒地执持。“大依处”是指大的依止处,也就是以佛等大人物为根据而说的大因由。或者,“大依处”是指大的处所,意思是法的大安立之处。这里的词义是:因为被指示,所以叫“依处”;以佛为依处,所以叫“佛依处”。其余几项也照这样类推。从意义上说,这个“大依处”就是当有人呈报“我从世尊面前亲耳听闻这个”等说法时,用来判定它是“法”还是“非法”的依据。那具体怎么做呢?就是把所呈报的内容拿来跟经等对照。既然这样,为什么分成四种呢?因为法的传承有两种:世尊和弟子。弟子又按僧团、群体、个人分成三类。这样,按“我从谁那里领受了这个法”中应当被指示的对象来区分,就有四种。所以说“我从世尊面前亲耳听闻这个”等等。《导论》里也说:“佛依处、僧依处、众多长老依处、一长老依处。”

在这四种大依处——经、随顺经、师说、自见——当中,三次结集所收录的三藏,因为能说明意义等,所以叫“经”。随顺前面所说的经,也就是前面所说的那四种大依处本身,叫“随顺经”。通过把握巴利圣典的意义,把它安立在法性当中,所以义注叫“师说”。通过把握理趣,依靠自己的随觉智慧,自己的辩才叫“自见”。这里应当知道,经、师说、自见这三者,对于任何人所呈报的内容,在判定它是法或非法时,也能作为根据,所以就它们具有这种根据的性质而说为“大依处”。“安立”就是不排斥、不违逆。反过来就是过度奔逸。先用一种方式说一个词的意思,然后又用另一种方式说同一个词的意思,或者用其他同义词来解说,这叫重复解说同一个意思。比如先说了“无明让人无法如实通达苦谛的真实特相”等,然后又说是“这无明就是对苦等的无知”,甚至说是“苦谛的一部分”等。或者,先以因的方式说了某个意思,然后又以果的方式来说,这就是把同一个意思再重复解说一遍。比如先说了“缘识而有名色”,然后又说了“缘名色而有六处”。或者,把已经说过的同一个意思,开示为两种分类、三种分类等,比如“这整个有轮既是业也是异熟。依烦恼、业、异熟而分三种”等,这也是把同一个意思再重复解说一遍。这里应当这样理解其含义。

“众生言说”是指“众生”这个称呼。对于这些以聚集形态存在、以相续方式运作的法,依据它们而施设“众生”的概念。如果不落入“异、非异、彻底无”这三种极端,而能如实地把握和说明,那么于法性中对不善巧的人来说,这是很难做到、很难达成的。缘起,就是无明等缘法以因等缘的方式,对行等缘所生法成为缘的状态,这就是缘相、缘起的意思。

所谓“依所说的方法”,就是按照“不诬谤阿阇梨”等语句中所说的方式。虽然在这里,一切义释都可以依照这个方法来做,但为了显示缘起注释特别重要,他这样说道。

巴利法,指的是三藏里的佛陀言教。缘起,指的是缘起部分的巴利经文。

“作义”就是作利益,也就是让它成为能带来利益。或者,“作义”是把自己当作有利益关系的对象。闻所成智、思所成智等,是智慧的殊胜;以彼分断、镇伏断等,是烦恼断尽的殊胜。

无明是轮回的根本原因,因为它把三有等当中的过患掩盖起来,是强有力的亲依止缘,又是业的殊胜因。为了说明:作为果报轮回之因的业轮,其成因——烦恼轮——也以无明为根本,所以从一开始就先说无明。因为渴爱确实只有在无明掩盖了过患的那些对象上,对于把对象看成有滋味的众生才会生起,否则不会。又因为“显示根本等”这一点是共同的,所以应当结合藤蔓从根、茎到末端的显示方式,来说明缘起的这种共同显示方式;虽然以一切智眼已经见到一切,但在说法时,是依说法智眼、以应当令所化众生觉悟的方式而说一部分,这是这里的意趣。

对伴随见的渴爱或伴随慢的渴爱,称说“我”;对另一种渴爱,称说“我的”。因为“由于欢喜”这句话,显示的是伴随喜的渴爱在活动。“由于称说”这句话,显示的则是比前者更强的、伴随见或伴随慢的渴爱。“由于执著而住立”这句话,显示的又是比那更强的、伴随见的渴爱,或者纯粹渴爱的活动。因为执著就是吞下之后完全确定而住立。以那为缘,就是以渴爱为缘。那么,怎么通过“欢喜”这个词说出四种取呢?所以说“欢喜”等。其中,“欢喜”与“彼不分离”:应当知道,从欢喜性、从自性上说,这是渴爱取;由于与那欢喜、那渴爱不分离、不相离,说的是见取。“以见欢喜性”这句话,是说见也有欢喜性。

在结生和转起时生起的触、思、识,就是“结生与转起的触等”。“属于果报轮”这一说法,应当看作是对“转起”的限定。支持轮者,是三轮的亲依止缘。其他的,则是非业所生的。在所说的四食当中,由于以渴爱为因的亲依止缘,它们可以说为“渴爱为因”。

就像圣道因为远离两个极端、具备中道修行这一点,所以被称为“理趣”,缘起也是这样,因此说“理趣就是道,或者那本身就是缘起”。它导向自身的通达,因为要以无痴的通达来了悟。“导向”这个说法,是依据“相”而假立作者的说法,就像说“能成就圣者性的诸谛就是圣谛”一样。自性等因,在下文谛分别中讲因果颠倒执着的部分已经说明过了。他们把没有因执着为“因”,比如迦毗罗等人;而其他愚痴凡夫则完全不了知任何因。其余三类,是指从中间开始直到最后的三种教说。即使那些各有自己的意义——也就是说,即使它们各自依自己的因生起而显示作用,但由于没有别的目的存在,注释书说:“为了显示自己已证知的老死等苦的因;依照食因安立的次第,一直追溯到过去世,再从过去世开始显示因果次第;从未来世的因生起开始,显示未来世。”这样依次有三种目的。

对各自果的证达,就是指对生等、老死等各自果的到达。随观,在前一种解释中是对观智所缘相的随观,在第二种中是对说法所缘相的随观。作为欲取根源的渴爱,对于被称为思食的“有”、与它相应的事物,以及以它为因的其余诸食来说,是特别的助缘,所以说“食、渴爱等属于现在世”。通过“等”这个字,应当一直包括到识。食、渴爱等:在这里,先取属于现在业轮的食,用来连接世;再取属于未来果报轮的,所以说“食或者应当由渴爱使之生起的未来世”。使之生起,就是未来应当令它产生。所谓合理,就是先直接显示作为果的食在当下现前,然后以“以彼为因的渴爱、彼之因”等,显示果的相续和因的相续。这既随顺那些如此了悟的人的意乐,也不违背法的自性,所以合理。如果渴爱等属于过去世,那么取渴爱时就已经取了行和无明,为什么还要再取它们呢?所以说“行和无明被说为比那更远的过去世,是为了显示轮回无始”。或者,“过去”一词,按过去性的共通含义,也应当理解为包含了更远的过去。

未来再生的滋养者,就是指以再生为条件的滋养者。所谓“依所说之语”,就是依照如此宣说的语句本身。首先,识食是未来再生的因,那其他的食又怎么说呢?所以说“因为与它相应……乃至……段食”。这四种食与未来再生的滋养者之间的关联是:它们是未来再生的滋养者。信等成为亲依止,是在施舍等时候;贪等成为亲依止,是在贪著饮食等时候。由此依次显示了善业识与不善业识的积集。因此——因为四种食被取为未来再生的滋养者,所以说“因此”。前面那段文义,就是“食、渴爱等属于现在世”等所说的内容。过去,指在过去的时间。从那以后,指从过去时间之后,在现在与未来的时间里,以“行缘识”等方式。现前的,指因为属于现在有而现前存在的。现在因,指此刻正在起作用的渴爱等,是食等的因。

他引经说:“以漏的集起,就有无明的集起。”这里指的是作为异熟轮转的因,或者作为整个轮转的因。因为不善业确实是业轮转与烦恼轮转的缘。上文“也成为有渴爱的因”一句,就是说明无明也是烦恼轮转的缘。接着又以“诸比丘,如是,此被称为……”等语,指出无明与渴爱这些轮转的开端同样有缘,由此阐明:一切有为法的因果相续从不间断地运行,其最初的起点无法了知。

渴爱跟随无明而转,这是说:在苦受中,压倒渴爱而现起,因此就渴爱这方面说无明更强。因为被无明制伏的众生,即使正被渴爱所逼恼,还是会去修那种纯粹无益、被称为自我折磨的苦行。无明跟随渴爱而转,这是说:在乐受中,压倒无明而现起,因此就无明这方面说渴爱更强。虽然在享受有过失的乐时,确实是无明强而有力地存在着,遮蔽了存在的过患,但渴爱比它更强,驱使众生投入充满大过患的非圣之乐,所以说无明跟随它而转。

或者,六处就是身,这是它们之间的关联。以眼等为所依的其余诸法,是指以眼等为依靠、与它们相连、且包含在自己相续中的那些法。所谓“把它们看作只依止于眼等而摄”,意思是:仅凭眼等的含摄,它们就被含摄了。眼等之身,是指眼等法的集合,也就是他人的五蕴。被触所触,是指被触所接触——那触像接触对境那样生起,能带来乐受或苦受。因为当触这样生起时,具有这个触的人就被称为“被触所触”。

为了说明“就像六处是触的特殊缘,对受来说也是这样”,所以他说“六处对受具有特殊缘的性质”。依止于彼,就是依止于六处。以过去世的无明和渴爱为根本,就是以属于过去世的无明和渴爱为根本。身的坏灭和往生身,这两处用“身”这个词,都是指所执取的五蕴。往生到那里,就是再生、结生。以两者为根本,就是以无明和渴爱为根本。

因为还没有现观,所以是现观的对立面;也就是与现观敌对的状态。所谓“无明”,是说当无明存在的时候。

“执取”是指可以被执取的状态。“因此”的意思是:因为即使“行”这个词所涵盖的诸行同样存在,无明缘行仍然由于处于主要地位而被单独说出,就像“牛与公牛”的比喻那样,所以说“因此”。其中“所说的”是指:在“行”这个词所涵盖的诸行当中,要排除、舍弃“造作之行”,然后把其余的行关联起来。这样就能显示出,所取之义与应取之义这两者互不混淆。通过“应在此被解说”这句话,表明即使无明缘行也具有“行”这个词所涵盖的行的性质,但如前所说,它正是因为处于主要地位才被单独指出。“无明缘行”是其中的一部分被说出,这就是它们的关联。在这种义理分别中,以统摄的方式,无明缘行虽已被“行”这个词所涵盖的诸行所包含,却仍因应在此被解说的地位而作为主要者被单独取出;而在前一种分别中,则是把它们排除在外,这就是差别。因此他说“以解说和统摄一切的方式,说了两种”。虽然从总体上被统摄,但为了彰显其主要地位而被单独取出,就像“福智资粮”那样。

善法与不善法之所以被称为“异熟法”,靠的就是这个累积。那什么是累积呢?就是在还没有断除渴爱和无明的相续里,仍然有造作活动。所以他说“结生……以累积为作用”。不过,因为思是主导,所以就把它说成是思的作用。“积聚”和“累积”这两个说法,是因为它能产生那称为色与非色、属于积聚的果报。“没有所缘、是无记”,这是就无记法本身没有所缘来说,也就是与无记法相关联的那种没有所缘的状态。“处”和“结合”,应当理解为诸法在各自的门中生起活动。

不了知等词,是在解释无明这个词的地方出现的。由于与无明这个词相关联,所以是不与见相应的,这是阴性的解释。所谓没有形状,就是没有形体的意思。

因为忧伤等确实存在,所以没有把“生缘老死”当作终点就不再说了;紧接着老死之后也提到了忧伤等,如果把它们也算作独立的支,就会导致缘起支数增多的过失。那么,怎么正好是十二支呢?难道忧伤等作为不同的法,在缘起教说中不也已经被说了吗?确实说了,但不是作为独立的支来说的。为了说明这一点,就说了“并非如此”等话。其中,“以果”是指:作为果、被老死这一支所包含的忧伤等。“为了显示根本支”是说:无明支是此缘起教说之根本,为了显示这一支,才说那些忧伤等;而说它们,是通过说明它们由忧伤等而陷于痴迷,用意则在显示轮回之不断。老死是它们的因,因此是“老死为因的”,即忧伤等;那状态就是“老死为因性”。老死是它的相,因此是“老死相”。在“那相”一句中,“那”指经。那相的,即苦相的忧伤等。“从彼之后”是指:从未来第二生之后,在第三生等的结生中。“因及因”是指:因之因。因为对于结生,行是因,而无明是它们的因。所谓“经”,是指这部经:“无闻凡夫”。无明是忧伤等的因;这一点,是通过说明无闻凡夫被无明所制而显示出来的,因为经中说了它的生起。所说的“该经并非证明愚者的忧伤等仅以老死为相”这一义,为了使它明显,就说了“并非”等。以此显示:并非只有以老死为相者是苦,而这里无明相也应按所说方式配释。这样,以老死将忧伤等作一概括之后,应知缘起支正好是十二支。

为什么这里的开示只讲到老死为止,难道此后就没有流转了吗?不是没有。因为对还没有断除烦恼的人来说,从业而有以识等为终结的死亡,以及结生的显现,所以作为流转止息的老死,就是再次受生的标志。不过,这一点已经由“以有缘生”这句话显示出来了——由业而生的“有”所带来的生已经说明了,所以不再重复说,并不是因为此后没有流转。再者,由单一业所生的相续,老死就是它的终点。当烦恼轮还存在时,从业就会有下一世的再生;当烦恼轮不存在时,就说“这就是苦的尽头”,开示便以老死为终点。然而,没有不死的衰老,因为一切有生者都会经历成熟后的变异;也没有不老的死亡,因为没有成熟就不会有变异,所以把这两者合为一支,不像名色那样在两处同时生起,也不像六处那样以处的状态而作用相同。而这里所示以终尽和再生起,通过“识缘名色”等说法,由于无明和业不存在时它也不存在,也就显示了“无明缘行”等的意思,从而显示了在三轮中无休止地流转。或者,通过执取老,随着逐渐成熟、越来越成熟等过程而存在的名色等,以及忧愁等也被包含进来,同样,在彼成熟时存在的无明也被包含进来。正如所说——

比丘们,那个男孩随着成长、诸根成熟,就拥有了五种欲乐功德并且享受它们:眼所识知的色……身所识知的触……那些可贪染的。他以眼见色之后,对可爱的色生起贪染,对不可爱的色生起瞋恨;同时,他身念不现前,心量狭小,也不能如实了知心解脱和慧解脱——在那里,他的那些恶不善法不会无余灭尽。等等。

在这里,对于根已成熟的人,在六个门中由于执取有贪等,以及不了知与它不相离的解脱,无明就被显示为忧等的原因。再者,从“由可爱而生忧、悲、苦、忧恼”这句话来看,忧等是从欲漏和有漏生起的;从“他执著‘我是色,色是我的’……因色的变异、变易而生起忧、悲、苦、忧恼”这句话来看,忧等是从见漏生起的;从“无闻”等话来看,忧等是从无明漏生起的。因此,由于这些漏是忧等的原因,通过执取它们就执取了诸漏。由于诸漏自身具有老的性质,通过执取老就执取了它们;又因为“漏集起则无明集起”这句话,通过执取老也就执取了以漏为因的无明。由此,“无明缘行”等,有轮就转动起来。再者,说了“行缘识”之后又说“有缘生”,也显示了有轮因为没有住立而流转。在这里,通过识显示了被无明遮蔽者的再生,通过生显示了与渴爱相应者的再生,因为两者在两方面都随转,所以显示了以无明和渴爱为因的有轮因无住立而流转,这就是所显示的意义。因此,即使教说到老死为止,也不暗示此后没有转起,因为那不是目的;也不能理解为只是为了显示别的缘而再次宣说,因为在一处宣说那两者就已经成就了。同样应当知道:凡是以无明为因的业,也是以渴爱为因的;凡是以渴爱为因的,也是以无明为因的。为什么?因为两种有的根本互不相离。正如在说以渴爱为缘、以欲取为因的业有行时,显示了无明不能离开有渴爱而成为行的缘;同样,在说那正是以无明为缘时,也显示了有渴爱不能离开无明而成为业有的缘。由此,以前转起的以无明等为缘的行等,以及以渴爱、取等为缘的有等;同样,以渴爱为因、以取为缘的有,以无明为缘的行,以有为缘的生,以行为缘的识,以生为缘的老死,以识等为缘的名色等——应当知道,这样就显示了这些支的前后关联。

总说分之注释终

无明词义解说的注释

226被称为父亲,是说某某是某某的父亲,以父亲的身份被称呼。而在这样称呼时,为了让人不生疑惑,会把他和其他名为米达达多的人区分开来称呼,为了说明这一点,所以说“长……达多”。

“如实”就是不颠倒。“由作用、种类”是指从覆藏的作用和从生起之处来说。

“以执取之因的方式”是指以作为执取之因的方式。把“能遮遣其他白色等”这个词引过来,然后建立关联。

对于“覆盖者”,是指以覆盖的方式生起的(心法)。由于这样生起的原因,与它相应、与无明相应的那些法,就以苦为所缘。

“因此”是说,由于那些法自性不深,难以见到它们的自性,所以以它们为所缘,无明就生起了。“其他”是指灭与道。虽然它们同样具有殊胜、无杂染等性质,但为了显示有缘和无缘的差别,才说“道”等。

无明一词的释义注释终

行词义解说注释

Sodhetiapuññaphalato 这句话,是在说明福的异熟远离苦。dukkhato 这句话,是在说明远离心的苦。saṃkilesato 这句话,是在说明远离烦恼苦。或者说,Apuññaphalato 这句话,是在显示福在未来带来的利益。Dukkhasaṃkilesato 这句话,是在显示在生命流转中的利益和安乐。通过实现那一点,就是指通过产生利益和安乐。值得供养的生起,值得供养的产生。

在“这样,这福就增长”等说法里,福的果报也被叫作福,所以说“趣福”就是趣向有之成就。

“初修习”是指在诸遍处中生起的修习,比如以“地、地”这样的方式。这里“地、地”中的“iti”一词,是“开始”的意思,或者是“种类”的意思。由此就包含了其他遍处。“初修习”就是作为最初阶段的修习。它被称为“遍作”。作曼陀罗,就是作遍处曼陀罗。

以布施的方式,是指依照施舍可施之物的方式。心与心所法——布施正是靠这些来施与。在那里,是指在那些心和心所当中。关于布施,是指以它们所生起的舍离为目标。或者,按照它生起的方式而安立。增上,是它的另一种说法。或者,与相应法一同生起的布施行,依其完成而达到增上,这就是“那样做”的意思。因为布施等业的完成,确实唯独依靠思。在其他当中,是指在关于戒等当中。

“不相似”是指即使与自己不相似,也仍然是已作之色,这样来连接。即使没有第四禅的异熟。所谓“色渴爱”,这里说的就是“色渴爱”一语中所说的色渴爱。“拘舍”是指能容纳一颗拘舍果大小的容器;米也是这样。

“只是言辞上的差别而已”,意思是说没有意义上的差别。为了说明没有意义上的差别,就说“确实,只有在身门转起时,才有执取等的导入”。前一句是用“在身门转起”这个说法来说的。因为那只是就转起本身来说,所以就成了门的特征。后一句则是用“执取”等说法来说的。

“身行、语行的执取”是就总说而言;“身、语思的执取”是就详释而言。“识”指结生识。对于俱生的以及无间的,它确实成为缘。“善而有果报法”这句话,是指有学及凡夫相续中的神通思,此处所意指的是这个,而不是其他的,所以才这样说。由此表明:如前所说的神通思,由于是善性,或者由于是有果报法,也可能像其他善或不善的思一样,成为结生识的缘。但这一点对于出世间善并不必然。因为它不是结生识的缘。如果说它能给予果报,那么对于已失效的业来说,这也并不必然。因为那种业不会生起果报,所以说“并非由生起果报而有善性及有果报法性”。实际上,只是由于在其他有果报法的相续中,它伴随推动与精勤而生起,而它也在未断烦恼的相续中以那样的行相生起,因此称为有果报法;以无过失的含义,称为善。即便如此,如果神通思是有果报法,为什么又说它没有果报?因为这不可能。为了显示这种不可能,所以说“然而那种……”等。因为假如神通思能生起果报,那它或者生起同地果报,或者生起异地果报。其中,生起异地果报首先就不合理,因为缺乏缘,也从未见有如此情形,因此说“因为不……”等。它可能生起同地果报,或者生起不可说所缘的果报,或者生起小所缘等的果报。在这些当中,由于自身与业有相同所缘,已显示了色界果报;而由于是小所缘等,神通思不会生起不可说所缘的果报。同样,因为色界果报完全以不可说为所缘,也不会生起小所缘等的果报。这就是不可能。因此说“与自己相似的所缘……”等。其中,“住立处”指具有结生、有分、死亡三种住立状态的。以“地遍、水遍”等善法作神通后,将其宣说为果报的所缘,所以说“在心生品……等……已说故”。由于“色界三、四禅那从善、从果报、从唯作,第四禅的果报是空无边处、无所有处,这些法不可说为小所缘,也不可说为大所缘,也不可说为无量所缘”这样的说法,色界果报完全以不可说为所缘,所以说“也没有以色界果报为小所缘等的”。这个不可能性证明了以小所缘等为所缘的神通思没有果报,而不是以不可说为所缘的没有果报。因为以不可说为所缘的神通思也存在,所以并不周遍。为了说明它不生果报还有别的理由,说了“在遍中……”等。作为定之光辉的神通,只是定的功德利益,所以说“如同定的果报”。而神通思只是完成那各种决意、变化、天耳听声等随所欲求的作用,不是隔时得果,不像现法受业那样,也不是果报之果,而应当看作如前所说的功德利益之果。

有些人却说:因为从同一地(的禅那)反复修习而获得力量,所以诸禅那力量强大,能感果报,因为它们能作为等至(定境)而存在;而神通虽然也具有禅那的性质,却因为没有这种反复修习,在各种不同的所缘上只是偶然出现,所以力量微弱,因此不感果报。这种说法是没有道理的,因为通过反复作准备工作,神通也同样具备自在力。他们又说:在作为基础的禅那中,由与自身性质相同的速行心获得了反复修习,当自在力完全圆满、具足清净等八支而达到殊胜状态时,神通便生起;而由于这些神通属于第四禅,所以只能生起第四禅地的果报;那个果报是由具备上述功德、力量强大的基础禅那所创造的机会而成就的,因此因为没有机会,神通不感果报。这种说法同样没有道理,因为神通本身并不具有果报的性质。如果它们真有能感果报的性质,那么批评它们没有机会感果才是合理的;但它们本来就没有果报,正如前面所说的那样。

“不成为”是指不成为识的缘。有人以为,掉举思也和神通思一样,没有差别地被说到,于是认为“在果报中”这句话并不是只表示有能力引生果报,而是表示果报的实际存在,所以说“应当审察”。正如所说的:“因为‘在果报中’这句话,并不像‘有果报法’那样表示有能力感果。”其中应当审察的内容,就是前面已经说过的。不过,这里的结论是:由于掉举思只能感得转起时的果报,不能感得结生时的果报,所以在《分别》中,依照它转起果报这一点而列出果报。至于能感得两种果报的思,则被称为异刹那业缘;掉举思没有这种性质,所以在《发趣》中没有把它说成那种缘。至于注释书中说的“在成为识的缘方面应当排除”,那是针对结生识而说的。“这样,掉举思也不成为”这句话,也只是就它不成为识的缘这一点而说的。因此,在这里应当知道,巴利圣典和注释书彼此并不矛盾。

这里说的是:在掉举思能够给果报这一点上。在名为《不死之道》的著作中。因为已经说明了这个意思——“凡夫相续中的不善法应当由见道断除,有学相续中的则应当由修道断除”——所以才说“然而对于凡夫”等等。“不被说”这句话,是在显示:在凡夫中生起的外结缚等,并没有“由修道所断”这一说法。“如果被说”等语句,则是从道理和经教两方面来说明这个意思。其中,“某些”是指对自己财物的欲贪等。“某些”是指有身见等。“有时”是指在过去等某个时候。“由于已断”等,是换一种说法。“依止”是指作为亲依止缘。

所谓“其余”,是指并非由见道所断的那些法。它们也不是不存在,这是语义上的关联。这样理解之后,意思是:在如上所引的圣典中,通过提到掉举,就已经包含了与掉举俱行的心生起,而不是泛指任何地方的掉举——如果按这个意思来理解的话。“彼”指的是邪见。为什么说“以过去等状态而言不可言说”呢?难道不是只有未来才应当被断除吗?不是的。真正堪能生起的,才严格称为未来;而应当被断除的,恰恰是不再堪能生起的。所以说它们不以过去等状态而存在,因此不可言说。“相对于见”是指相对于已修习的见道。“因无同伴”是说缺少被称为“见所断”的协同因。“不产生果报”的意思是:就像在一切烦恼灭尽时那样,在部分灭尽时也一样,以那部分烦恼为缘的某部分业不会成熟。“果报已在《分别论》中说过”,这是就结生和转起两种果报而言的。

不善法,是指前面所说的那些差别,在凡夫相续中的不善法。不应断除的,是指善法等具有不应断除之自性的法。与不应断除之自性相违,就是有罪过性。“若如是亦”等语,是显示另一种过失。以此说明:那些不善法在这个三法中,虽然可能不属于第三句,但却会落入不可言说的情况。若以一切法门来看,未被摄尽的法在三法和二法中会落入不可言说,为了回应这一点,所以说“不会落入”。现在以“在心生起品中”等语,从理由和例证两方面来说明那不会落入不可言说。于其中,是指在某一类三法中。决定,是指决定性地、绝对地。属于他们的,是指被这三句所摄的诸法。如于所说句中,是指如前面所说的初句等三句中。就像应当被拆分的心生起,以及其他法,各随其宜,按三聚拆分后令其归属,从各自的分位来安立,就是这样。于彼处亦,是指在第四分位中也。应令其归属,是指应令其归属于不可言说的状态。由彼不存在故,是指由那第四分位不存在。如是,是指以不可言说的方式。

在“已生三法”这一组里,此处未说及先前所说的不善;它们虽然不具备被考虑的条件,但因为并未超出自身的性质,所以仍然可以那样说。为了避开“不可说”的过失,先举例说明,所以说“或者,如与有对俱者……”等。这里“彼自性”指的是:以有罪过性为突出特征,并且没有见所断的状态。“若如此成立”等话,是显示在这个立场上所得的功德。“修所断者”有间接和直接两种说法,指修所断法。其中,前者不是主要性质,后者不是果报,所以没有说它们有多刹那的业缘关系——这就是其意趣所在。为了显示:正如修所断法没有多刹那的业缘关系,以见所断法为方面也一样,它们也没有获得缘的关系,所以说“亦未……被说”,然后说明其中的原因:“因为那些……转起”。这里“它们在见道之后不再转起”的意思是:那些以见所断为缘的烦恼,只属于见所断这一边,所以它们根本没有修所断的说法。既然如此,以它们为缘,怎么能说“见所断法以某种缘,成为修所断法的缘”呢?这就是意思所在。或者,那些在凡夫相续中非见所断者,胜义上也不是修所断;而在有学相续中,作为它们之缘的见所断法并不存在,因此也应当理解:见所断法并没有以某种缘成为修所断法的缘。如果以见所断为缘的烦恼属于见所断这一边,那么以它们为缘的掉举俱行法就应该是见所断,为什么说它绝对是修所断呢?针对这个责难,说“以见所断为缘的……”等。因此,就像有贪者和离贪者的相续中,由于助缘欠缺,业有果报与非果报的法则不同那样,在凡夫和有学的相续中,掉举俱行法也按照上述方式,存在有果报与非果报的情况。这里的“它的”,指掉举俱行法的;这里的“同样如此的”,指因具有掉举俱行这一性质而性质相同的。

在这里,有人说“与掉举俱行的法也有不是通过修习所断除的”等等,这是《甘露道》中所说的,这种说法没有道理。为什么呢?因为与掉举俱行的法绝对是修所断的。正如《法集论》所说:“哪些法是修所断的?与掉举俱行的心生起。”(《法集论》1583)如果与掉举俱行的法也有不是修所断的,那么就像在“过去所缘三法”中,先说了“必无未来所缘”,然后又分别说“欲界善异熟有十种心生起”等等那样,这里也应该先说“哪些法是修所断的?必无修所断”,然后再说“与掉举俱行的心生起,或许是修所断,或许不可说为见所断或修所断”等等,但并没有那样说。而且,为了阐明这个道理而用“若言……”等所说的论证,也是不合理的。为什么呢?因为以见所断为所缘的贪、见、疑、掉举,正是被承认为具有见所断的性质。

有人说“掉举生起”是指与掉举俱行的心识生起,为了说明这一点,在增上缘的解说中没有单独列出掉举,这是把它当作理由来说的;但这个理由也站不住脚,因为从其他还有剩余文字的经文里也能看出来。比如在“过去法对现在法、未来法对现在法,以所缘缘为缘”这些法的分别中,已经纳入了他心智;而在“现在法对现在法”这一分别中,虽然也可以纳入他心智,却没有纳入。

还有,“互为助伴”这一点,对于见所断法与修所断法之间的关系,应当从“修所断法给予异熟果报”的角度来考察:究竟像无明等那样,只是让布施等生起时就具有令其成熟的能力,从而成为修所断法的助伴之因呢?还是像烦恼那样,在业给予结生时(才成为助伴之因)呢?这里的问题是:如果取第一种说法,那么在入流者等有学圣者的心相续中,修所断法就变成了唯作,因为缺少助伴而被造成非异熟的性质,就像渴爱与无明已尽的相续中的布施等一样。如果取第二种说法,那么被视为修所断的法也会变成见所断,因为在给予结生时,它没有超越趣向恶趣的性质。不过,这里应当说的,前面已经说过了。因此,在不违背巴利圣典与注疏的前提下,此处的义理判定应依照前面所说的方式来理解。

“彼”指掉举思。在“识缘的状态”中,即在圆满异熟识之缘的状态中。为了显示其中的道理:因为在无缺减的果报生起这一论题中,它并不存在,所以,虽然掉举思在作为识的缘这一点上应当排除,但在作为由无明之缘而生的状态上,则应当纳入——正是为了显示这个道理。“一切”即二十种。因此说“应说为二十一”。“彼”就是由于以“行”来统摄而未曾将神通思纳入的那个理由。对于其他说法也是如此。那是什么呢?就是没有作为识的缘的状态。“无差别”是因为没有依身行、语行而作的区分。“连结”即依三支分句而作的结缚,同样也有“摄集”的意思。

把“取乐想”理解为“贪著享受”,就是基于这个用意而说“乐想……显示出来”。而“以乐想”这里的“以”是表示工具的具格用法,因为颠倒就是把苦当成乐。至于注释书里说的“以无知”,那个“以”是表示原因的具格用法,因为这里要显示无明是颠倒和贪著享受的原因。在“车乘有白色庄严具”这类说法中,“庄严具”这个词也有“随从、附属”的意思,所以说“在渴爱的随从之中”。所谓“在渴爱的随从之中”,是就渴爱通过完成它的作用,而说诸行的助伴因状态。“庄严具”之义如同“行”之义,也有“装饰”之义,为了显示这一点而说“在诸行所造作、装饰之中”。所谓“作庄严具”,是指像能够施与果报那样而造作。所谓“不死之义”,即不死之义,也就是涅槃之义。所谓“难行所作”,即五热炙身等难行苦行。所谓“为天而作的苦行”,是为了成为天的状态而作的苦行。“死”,是“魔”,这是将原因的意义内摄而说的。即使是不吉祥的,吉祥之人也以吉祥的同义词来称说,因此说“如‘见’与‘未见’之词一样”,如同“以剑为‘吉祥’”那样。

把“悬崖”说成和坠落之苦一样,所以才说“生等悬崖之苦”。名为因达杜达梵天峰的山顶悬崖,就是诸天的悬崖。那福德果报是它的意义和目的,所以叫“以此为义者”。

对年轻的女游方者来说,不得自在,不能自主而住;由于烦恼不净的流漏,她被智者所厌离;由于贪等热恼以及苦的果报,所以是苦。着手就是造作。即使是有怖畏的鬼城,也因其欲乐功德的圆满而成为乐颠倒之因,这样连接理解。因种类不同而不混杂,就是无间断。由于老与死而变易,就是变异。

从“邪恶者,我暂时还不入般涅槃”这句话来看,在“孩子,来,你暂时先接掌这个王位”等语句中,虽然“tāva”这个词也出现在表示限量、规定或仅仅填补音节等场合,但在这里,它指的是后面将要说的内容,所以注释中说“tāva是一个期待后续所说内容的质词”。而“以无明为缘……显示”这句话,则是在说明注疏前后并不矛盾。

在贪等味著之时,就是指在贪等味著的时候。关于“与贪、见相应”这一句,先说与贪相应的无明可以成立,因为贪本身就是味著;那么与见相应的又怎么讲呢?所以说“与它不相离的见……应当了知”。与那相应的行,就是指与贪等相应的行。无明所缘等,就是指以无明为所缘等。用“等”这个字,涵盖了所缘、增上、所缘亲依止、常亲依止,以及无间等缘。非无明所缘的,就是指不以无明为所缘、不缘取无明而生起的。在所缘、增上、无间等缘的说法中,应当这样搭配:在所缘、增上、所缘亲依止缘的说法里,指的是没有说到的非无明所缘者;在无间等缘的说法里,指的是没有说到的第一速行;在两种说法中都提到的,指的是以无明为所缘的第二速行等。应当知道:获得无间缘的,以无间等为缘;俱生的,以因等为缘;非俱生的,以亲依止等为缘——行以无明为缘,这个道理已经由“任何”等语句显示出来了。以超越有、希求有故,就是指为了超越无明而修习无色界禅那的人,以及因为被无明所迷惑、希求无色界有的成就而令那些禅那生起的人。这是依照善行中已经说过的理路,随顺所说理路的意思。

如果主张只有一个因,就会落入和自性论、自在天论、生主论、人论、时论等一样的错误。假如世间只有一个因,那么整个生起过程就应该毫无遗漏地、任何时候都从那个因产生,因为再没有别的因需要依赖。但事实并非如此,因为我们看到生起是有次第的。再者,如果还需要依赖别的因,单因论就被推翻了;而且单一的东西不可能具有多种性质。从某个因产生出来的所有果,都必须和那个因有相同的性质,不能有不同性质,否则那个因的单一性本身就成立不了。为了说明这个道理,所以说“一切……由得证……”等。以余除的方式:在一对一、一对多、多对一这三种情况都不存在、找不到的时候,靠排除剩下的可能,只有第四种——多对多——才成立。所谓“以无明为缘而有行,以触为缘而有受”等,这种开示一因一果的说法,是为了显示法的殊胜、明显、不共的特质,或者是为了随顺所化众生的意乐,而以说法的善巧来开示一因一果,这并不是不合理的,而是完全合理的。为了表明这个意思,所以说“因为……”等。

“随触”是指与乐受所缘等眼触等各自相应的触,这句话已经说出来了。为了说明这个意思,先说了“乐受所缘”等;接着为了说明“受之确定”这个词的含义,又说了“于相同”等。其中,“于相同”指没有差别。“依触”指依乐受所缘等触。“无颠倒”指没有相反的情况。因为从来不会依乐受所缘的触而生起苦受,也不会依苦等所缘的触而生起乐受。“乐等眼触所生等”指乐受等以及眼触所生受等。“粗、细等”:通过“等”字,应当知道也包括劣、胜等。其中,若依某缘,某受被称为“粗”或“劣”,那么绝不会依同一缘,该受有时又成为细或胜。所以说“没有粗、细等的混杂”。“如所说触”指乐受所缘等触。唯从乐受所缘的触生起乐受,不从其余触生起;从乐受所缘的触唯生起乐受,不生起其余受。其他情况也是如此。这样,通过这两句决定:依触来确定受,依受来确定触。这两句说明:果没有其他因的混杂,因没有其他果的混杂,因此在第一方面成立了无混杂的确定。在第二方面则说明:由缘的差别,因不同则果也不同;由果的不同,因的不同也被确定。这就是决定的确定。前一方面,是就诸法不混杂而说确定;后一方面,是就如实了知确定的状态而说。这是二者的差别。“时节等”:通过“等”字,也包含心之失调以及胆汁、风等。当一种病素激动时,其余的也随之扰动。虽然它们都存在,但由于以对治痰的方式使病平息,所以痰是明显的,这就是其含义。

“有”这个说法,是在说明前面所说的诸行的因,或者干脆说渴爱本身就是因,所以说“因为已经说了渴爱是诸行的因”。所谓“它也是”,是指渴爱本身也是。因为渴爱就是欲漏和有漏。欲漏和有漏属于欲取,见漏属于其余几种取,所以说“作为四种取的欲漏、有漏、见漏”。而且,依照“缘取而有有”这句话,它们就是取;依照“缘渴爱而有取”这句话,渴爱也是诸行的因,这就很清楚了。为了说明在不可乐、充满种种过患的诸行中,如果没有无明,就不会有乐随观,所以说“乐随观者……已被显示”。又因为漏尽者没有诸行,也就从反面说明了无明是诸行的因。因为只有漏尽者才是真正有智慧的人。这就说明:无明只在愚者那里生起,所以它具有不共的特性。因为所依、所缘等,其他烦恼也有。考虑到有人会质疑说“所依、所缘、渴爱、取等,和无明一样,也是福行等的共同因”,所以说了“福有等”。其中,“等”字要包括非福有和不动有。“福有”就是由福行所引生的生有。其余情况也照这样理解。在这里,按照作用和作用处的不同,把有作用的无明分开来说明。因为不可能认为:无明在某种状态下是福行的亲依止缘,在那种状态下又是其余行的亲依止缘。在这里,从意义上说,遮蔽有等过患,就是指不能如实通达福行等各自作为苦因的本性。

“处”指的是存续的状态,所以说“与处相违就是与存在性相违”。与处不相违的,比如眼和色等。以“前心”等为例,已经说明了与处相违的情况,因此说“这不是绝对的”。因为下文会以“眼、色等”为例来说明与处不相违。先前学习的技艺等,与后来生起的技艺等行为无法同时并存,所以是与处相违。为了阐明上面所说的含义,因此说“而不是技艺等的”。其中,“彼”指结生等处的状态;“此处”指在把握处的自性、作用等时。用“等”字应当包括所缘、地、相续等相违的情况,这些应当在顺次第中,从种姓心到道心,以性转变等方式生起时来了知。能缘与所造相违,所以是自性相违的缘,这样连接起来。其中,“能缘与所造”正是显示非色与色的状态。业以思为自性,色以变坏为自性,所以自性相违。比如甘味与酸味等:乳是甘味,能平息胆汁,其异熟自性是甘;酪是酸味,能增盛胆汁,其异熟自性是辛,因此自性相违。

酪等,是指酪和稻草等。bhūtiṇaka,是一种名叫 bhūtiṇaka 的特定药草。所谓 avī,就是母山羊,不过它们大多数长着红色的毛,所以经文说“红色的母山羊”。因为异熟法也有作为缘的性质,非异熟法也有作为缘所生法的性质,所以不能依据异熟法与异熟的关系来成立缘和缘所生,因此说“它们正是异熟,而非其他”。因此说“所以”等。“彼非异熟者”,是指不是那无明的异熟。“并非不合理,正是合理”,因为这里仅以作为缘所生法为意趣。“彼不相违者”,是指与该无明不相违者。

“前后确定”是指身体的活动、趣向、生类等各自按照前后次第而运行。为了说明这种运行不是由任何人所造、也不是造作出来的,而是具有决定性的自性,于是引用决定论者所说的话作为例证,说道:“就像被不可切断的线穿过的不可破碎的摩尼宝珠一样。”在第二种解释中,“和合”是指无因而生、偶然性,针对这一点,有人说“随意而生、随意而灭”等等。“性”是指诸法自性的成就,针对这一点,他们说:“荆棘的尖端锐利、迦毗陀果的圆形,或者鸟兽种种颜色和形态,是谁造作的?这些差别纯粹只是自性成就而已。”因此说:“一切有情、一切有息者、一切已生者、一切有命者,都无自在、无力、无精进,是由决定性、和合、自性而转变的。”由于这些邪见,在死亡等事上迷惑不解,生起“有情死亡”等分别,以此为因;生起不善心,是不如理作意增长所致。

所谓“经等法”,就是经、应颂等教法。因为一个人正确地了解教法之后,就能圆满行道法,并安住在证悟法上。“彼”指的是这种了知,意思是涅槃的现观。

行句释的注释终

识句释的注释

227“缘如所说的行”,是指以福行等这一类如前所说的行为缘。这里所说的识乃至受,是指现在属于果报轮转的部分,所以说“应当就是那由业所生的识而存在”。为了说明这个义注与《界论》的原文并不一致,所以说“然而在《界论》中”等话。其中,按照《界论》的说法,因为经中这样说,所以把一切识、触、受都总括在内,因此与《界论》相衔接。“有余”就是并非全部,意思是唯指果报。因为在识等当中,当唯以果报为所指时,正如——

与异熟法不相应的那些法,除了无为法之外,都被五蕴、十二处、十三界所摄。有多少不被摄?不为任何蕴所不摄、不为任何处所不摄,为五界所不摄。

对于与果报不相应的法,摄与不摄已经解说完毕,这里也应该同样解说。因此说:“就像‘果报诸法’那样,应当有这种解说。”所谓“因此”,是因为在用不相应法解说摄与不摄的段落中,识、触、受是毫无遗漏地被包含在内的,所以这么说。所谓“那里”,是指在《界论》中。所谓“依阿毗达摩分别的方式”,是指在《缘起分别》中依阿毗达摩分别的方式。因此说“无明缘行”等。由此,前面所说的义释是依经分别的方式来说的,这样就化解了所显示出来的矛盾。如果《界论》的圣典文句是依阿毗达摩分别的方式展开的,那么为什么在解说“有”的时候,是依已执取的蕴,说“欲有由五蕴、十一处、十七界所摄;色有由五蕴、五处、八界所摄”等呢?考虑到这个诘难,所以说“然而有……并非依阿毗达摩分别的方式而取”。正是如此:因为并非依阿毗达摩分别的方式而取。所谓“那里”,是指在《界论》中。“果报故”中的hi字是表示原因的意思。因为如前所说的三十二种识是果报,所以为了显示“它以行为缘”这个意义,而说“由于识是果报”等。

“只就喜俱而说”这一句需要考察,因为在舍俱善或不善的速行之后,也承认有喜俱的彼所缘。正如注释书中说:“四种二因善心当中,任一速行结束时,无因心以彼所缘的方式安住”,接着又说:“然而在可爱所缘上,推度与彼所缘都只是喜俱。”因为善与不善即使面对极可爱的所缘,由于那样造作,有时也不会以中立的方式生起;而果报则完全按照自己的本性去体验所缘的滋味。因此说“无法欺骗果报”。然而,唯作速行因为对所缘的造作力强,所以紧随其后的彼所缘,随所缘而在受方面被认为是与之相应的。至于那些不承认唯作速行之后有彼所缘的人,那就没什么可说的了。而所谓“应以速行来确定彼所缘”的说法,是就善而说的。因此,应当按上面所说的来考察。三因速行结束时以及二因速行结束时——这里的“ca”是合集的意思。不过有些人没有作区分,说“善速行结束时也有无因彼所缘,所以说‘大多’”。或者,因为贪心在众生中大量生起,所以说“大多”。“一次或”是为了言辞顺畅而说,为了表示“八或十”,所以说“应知如二夜、三夜等中”。由于没有“vā”字:这是说听不到的“vā”字不存在。但从意义上看,那里其实也有“vā”字可得。然而,当三夜等的安住可得时,二夜就没什么可说的了,所以“二夜”的举出并不单独适用——基于这个意图,说“仅仅为了言辞顺畅”。只是,如果只说“三夜”,那么被其他“vā”等隔开的三夜也可能被取到;但如果说的是区别于二夜的三夜,就表明那是没有间隔的三夜。因此说“或者,为了显示无间隔的三夜”。在力强色等所缘中:即在极强大的色等所缘中。“意图”这个词,暗示了即使所缘只持续一个心刹那,有时彼所缘也可能生起,这就是“仅一次”等所说的意思。由于说“在一切门中,彼所缘只提到两种心路过程”,这个意思也要考察之后才取用。以适当的结生:即以各自相应的结生作用。

“有几种结生?有几种结生心?”这样以结生为题的考察,后面会详细说明,所以说“结生论所涉范围很广,因此先只显示转起”。“无因二种等”中的“等”字,包含了欲界大果报和色无色界大果报。“关于门的定与不定之说”,是指对门的确定与不确定的说明,意思是确定的门和不确定的门,或者没有说明。“不转起”,就是不生起。虽然“以适当的结生”这句话里也提到了结生,但因为“然而在转起中”是额外强调的,所以这里只指向转起。由于是以缘所生的状态最初列出的,所有世间果报心都值得再次提及,所以说“其中,即在转起中的三十二种”。

正如即使没有被称为欲界结生识的种子,在色有中,眼识和耳识也仍能生起,这是由于眼根和耳根的转起作用之力;同样,由于这同一原因,领受等识在那里也能生起。为了说明这一点,所以说了“正因为根的转起作用之力”等话。其中,“以眼门和耳门的区别”意思是说,应当依眼门和耳门之不同来区分,这就是前后文的关联。“它的”,指的是眼门和耳门。因为门的状态须依赖有门者,所以说“因为依赖于识路的差别”。当那个存在时,即当那门与路的差别存在时,“有”就是生起的意思。“能生者跟随”是说,依相似的情形给它一个名称,所以才这样说。

说完这些之后,是就色界和无色界的法,说明不会生起以它们为所缘的心。所谓“修习”,是指通过不善的修习使杂染增长,也就是具有杂染的定,这就是它的含义。同样地,在与贪和嗔俱行的心生起时,定也被描述为“安住、不散乱、不分散、心不驰散的状态”等等(《法集论》11)。所谓“无立足处”,是为了显示没有根据的状态,意思是没有所缘的状态。

为了详细说明“以何心、于何处”这句话简略说到的“以什么心、在哪种有中”的意思,所以说了“十九种”等。其中,“以彼彼心”是指与彼彼无因二种等心一起生起的、在结生刹那的色法和非色法,有十九种结生,应当这样连接理解。也就是以彼彼心作为俱生等缘的因,或者作为工具。在彼彼有中。

随念的作用就是随念的活动。有人说,这是针对法喜长老说的。在三轮速行中……应当如此:业等现前之后,应当以三轮速行运转,这就是意思。因此他说“众多……以及过度责难”。因此:因为仅仅只有一轮速行时,业等现前而死亡是不可能的,所以这样说。触:就是打击之触。在有分心正在进行时,或者在五门路间歇进行时,由于触的接触,首先生起身门转向是合理的;但即使如此,当某件事正在被思虑时,针对那件事生起一轮速行之后,也可能接着生起身门转向,因为心具有迅速转变的性质——这是一些人论点的意图。就像睡着的人因触的接触而醒来时,只有意门转向生起,并没有身门转向。因为论中说:“不以五识醒来”(《分别论》751)。应当这样看待这件事。轻快现前:就是轻快地现前。意门的所缘是业等。轻快性:就是轻快现前的状态。对于色法:就是对于眼等色法。即使在成为所缘时:就是即使有色处等所缘存在时。那些直接具有所缘的:就是那些真正具有所缘的。正是为了显示那些:就是为了显示那些真正具有所缘的。因此:就是因为这个缘故。

“依地、心生起等”这句话是针对业说的;对于业相也可以依此而得到,因为业相具有六种所缘。至于趣相的分别,则只有青等颜色。

对于还没有被道断除、还没有被舍断的烦恼来说,那种业等也是一样。心相续倾向于另一种存在,是因为它被对存在的希求如此塑造了。因为在任何一个心相续中,只要对存在的希求——就像福德等思一样——的修习还没有被断除,心就会在那里生起,归属于另一种存在。而那颗心这样生起时,就好像被它带偏了一样,所以说“被未断烦恼之力带偏”。于一切处,就是指善趣和恶趣。以另一种,就是指倾向于善趣结生的死心。为了说明“他们确定”这个说法所依据的经典,说了“或贪著于相的味”等。

不善法被恶趣所决定为条件时,善法也就同样被善趣决定为条件。

说“不可爱所缘”,意思是:由此能显示出恶趣的结生。如果是这样,那为什么又说“是贪等的因”呢?于是说“因为那也……”。那也,就是指不可爱所缘。不过,因为这里说的是卑劣的所缘,指的是作为所缘的业相,所以说了“或者与能引不善异熟的业俱生的”等等。作为业相的所缘,对于能生异熟的那个业、与那个业俱生的法,以及与那个业相似的临近速行俱生的贪等,就是称为所缘缘的因,而这也就是它的卑劣性。为了说明这一点,说了“因为那……”等等。依业而说不可爱:因为它是卑劣不善业的所缘,从所缘的角度说是卑劣,所以称为不可爱,即使它自性是可爱的——这就是所要表达的意思。用“否则……”等话,说明业相所缘不可能是不善异熟。近所作业的所缘相续:指近所作业的所缘相续中。与那相似:与前面所说的业所缘相似。令结生所缘现前:使结生的所缘现前。心里考虑到“如果临近死心的速行能生结生,这个意思才成立”这一责难,而说“然而并非由结生……”等。在同一路心中:与那个结生在同一个路心中。未被尝受:未被作为尝受的渴爱所接触。

“圆满”就是完全、具足,或者是指通达。因为说到“临命终时……已执取”,所以有人提出诘难:如果像前面所说的那样,临近死心的速行能产生结生,那么这层意思就可以成立。针对这个诘难,论师才说“并非由微弱者……”等等。又通过“将会说……”等语句,把已经说过的意思用层层递进的方式讲得更清楚明白。因为在《智事分别注释》中解释“以五种识不识别任何法”这句话的含义时,将会说“一切……都被否定”。其中,“识别等”的“等”字,涵盖了威仪路的施设、身语业的安立、善不善法的执取、入定与出定等。投生和梦中见色等,只通过意门心而生起,这是显而易见的,所以把这些排除在外,而说“以死为终结的作用”。与速行俱者,就是与速行相伴,意思是与五门速行在一起。

这里说的“此处”,是在解释经文“以五种识不认知任何法”这句话。所谓“不认知任何法”,并不是说一切色法等等都被“法”这个范畴涵盖了。为了指出这里真正想说的法,注释书里说:“就像‘诸法以意为前导’(《法句经》1-2)所说的那样,连一个善法或不善法也不认知。”说明了这一点之后,为了展开它的含义,又说了“yesaṃ”等话。它的意思是:对于那些善法、不善法,由如理作意或不如理作意所生起的乐或苦,会在它们的相续中跟随而行,这就是它们的果报法性。而这种果报法性,在五种识里是被否定、被遮止的。“与此相同”,是指与认知善法、不善法相同。如果在五门中执行上述作用时,与速行俱生的路心都被否定了,那么在那里怎么还会有死心和结生呢?针对这个责难,说了“然而在彼所缘之后”等话。因为意门的状态必定以意门转向的生起为前提,而这里并非如此,所以说“依此意图”。剩下那些只有一个心识刹那寿命的色法等,也应这样连接理解。

应当把它看作近行定,因为所缘相同,而且它是投生时的相。有人说“有些人”,这是指法喜长老。说“以广大心为终点”的人是这样解释的:随着各自的因缘进入广大定,出定之后,那个心路生起,从那时起才有死心。以过去为所缘的有十一种,即九种欲界善趣的死心,以及识无边处和非想非非想处这两种无色界的死心。这样,以过去为所缘的善趣死心共有十一种。五种色界死心,加上前面说过的剩下两种无色界死心,就是以不可说为所缘的七种死心。至于恶趣的死心,因为后面才会说到,所以这里没有取来。正如后面将会说:“然而恶趣的死心……并未显示。”

“像这样等等”中的“等等”这个词,涵盖了“或者以纯粹的速行路”等说法。正如所说的:“‘或者以纯粹的’,是指以广大业相为所缘的速行路。”虽然通过“地遍等”中的“等”字,也可以把无色界禅那的所缘包含进来,但“或者眼、耳”则是仅就两个门而作的另行指定,这就表明它是为了让人了解所意图的意义。所谓“让人了解”,就是非路之路;由于不能成立如上所说的让人了解,所以才说“或者”等。对于可能在何处生起者,其配属即为随可能配属,依此而说。这也是结生:这是就无色界死后紧接着的结生而说。就在那里:在说到“地遍等相”时,仅指第一种区分。没有更下的更下的结生,这是配属。由此:因此。从那:从第四无色界死。就在那里:仅在第四无色界。过去所缘的结生,从第四无色界死后,在欲界有过去、现在所缘的结生。其余:从无色界死。第二无色界结生是过去所缘,其余是不可说所缘,所以说“随可能”。过去、现在所缘以及欲界结生,在这里也以“其余”相连。于一切处也应以“应配属”相连。此差别:即由“由此”等所说的如上差别。别出摘录,则了知多余之语及他义。

依所缘来说是一种,意思是依过去所缘来说是一种。两种,就是过去所缘和现在所缘这两种。对于恶趣的死,应当把“一种”这个词依所缘引来连接。欲界结生依过去和现在所缘,所以是两种;色界结生依不可说所缘,所以是一种;无色界结生依不可说和过去所缘,所以是两种。因此说“依二种、一种、两种的欲界、色界、无色界”。“同样”这个词,是引来了“依二种、一种、两种的欲界、色界、无色界”这两个短语。两种,就是依不可说和过去所缘这两种。各别,就是各自分别。两种欲界和无色界,这里的连接是:从不可说所缘的无色界死后,无间生起的是过去所缘和现在所缘的两种欲界结生,以及不可说所缘和过去所缘的两种无色界结生;同样,从过去所缘的无色界死后,也是如此。依这些,就有八种。

“二双”这个偈颂里,把已经说过的义理归纳起来,为了便于把握,再显示一遍。虽然通过“业所造故”等说法,业作为果的依止缘这一层关系已经被含摄了,但通过“善不善业”等说法,则是另外单独显示依止缘的关系。所以说“欲界……等,显示了种种异刹那业缘关系的方式”。

“以最初”指的是与色混合的结生识,它属于某一有的最初阶段。“在其他情况下”指的是湿生和化生胎。认为“不说”就是遮止,于是说“因为香、味、食已被遮止”,并以“在一切色有中它们完全不存在”为意图,说“即使在眼、耳、所依七法、命根六法聚中也不存在”。在《法心分别》的巴利圣典中,“五处”指眼、耳、意、色、法处。“五界”就是这五界。正如所说:“在色界结生的刹那,哪些五处显现?眼处、色处、耳处、意处、法处。这五处显现。哪些五界显现?眼界……乃至……法界。这五界显现。”“六处”就是这些再加上声处。“九界”指眼、色、眼识、耳、声、耳识、意、法、意识界。“以总摄一切的方式”指无余地摄持。“在那里”指在色界。通过“而且在《论事》中”等语,表明不仅在《法心分别》巴利圣典中,在其他论典中香等也被遮止。其中,“如同鼻处等”是显示类似例证。正如鼻处等在色有中存在却被遮止,香处等也是如此。“在那里有鼻处吗?”这是自宗论师的提问。正是依据那里没有鼻处而提出这一质难。随后,他宗论师依据“那里内三处中鼻等有安立相状,那本身就是处”的见解,回答“是的”。当被依外香处等提问时,因为他不承认那里有鼻净色等,所以为了遮止它们的境域而说“不应这样说”。通过“等”这个词,应当知道还总摄了“那里有舌处吗?是的。那里有味处吗?不应这样说”等顺逆交参的问答。“无触处”指没有触处性,即没有触的自性,这就是其含义。

现在,既然已经承认香和味本质上不是处,接着要指出它们的过失,就说了“如果……”等话。不言说它们的理由并不是没有,比如在如法的教导即阿毗达摩中,就是因为它们没有有情、没有命这种本质,这是这里的意旨。而且,正如它们有界性一样,它们的法性也是一定的,处性同样如此。为了说明“虽然香和味存在于那里,但无论从哪方面说,在诸处中不言说它们都是没有理由的”,就说了“法性也……”等话,因为除此之外没有别的胜义。有人说的“某处的本质”,正是指法处而言。因此,如果色界有中确实有香和味,按照上面说的理由,虽然不把它们说为香处、味处,也应该以法处的身份来说,但经文并没有这样说。所以这就表明并让人得出结论:“色界有中根本没有香和味。”又问:经文没有以色界中香和味的自性来说它们,但在欲界中却说了。那么它们在色界中,是以不同于香和味自性的另一种自性而存在,还是就以香和味的自性而存在?如果是前一种,由于不存在非处自性的自性法,它们就应该被归入法处;如果是后一种,那么以同样的理由,它们的香处、味处性也能成立。为了说明这个道理,就说了“如果……”等话。因此,因为香和味在《法心分别》中没有被提到,在《论事》中它们的存在又被否定,就像不可触的地等一样,不可嗅、不可尝,所以它们不存在;而且界这个词已经把它们包含在内,它们的法性又是一定的,如果它们存在,处性就能成立,所以。如是,依照巴利经文中未说之法,除去后,以眼七法等方式。如此,以眼七法等方式计算色法时。法性,就是巴利经文中的法,或者说色界有中运作的色法性。以“没有违背”这句话,显示并标示了所承认的法。

在这里,因为色界众生没有鼻处和舌处,所以香和味虽然存在,却不发挥处的作用,因此经文里没有提到它们,只说“五处出现,六处”等等。又说“三食”,是因为没有可以吞咽的食物,所以不发挥被称为“食生食素第八色等起”的食的作用,但并不是完全不存在香、味和食素。这样,因为没有能缘者和作用,所以既没有说所缘,也没有说有作用的法。因为在任何一个存在界中,如果没有能缘者,那么那里的所缘就绝对不具有处的性质,所以即使存在也不说,就像在色界中,地界、火界、风界不以触处的性质来说一样。然而,在哪里有说,那里就因为能缘者存在,而说所缘绝对具有处的性质,就像在那里对色处的说法一样。如果因为能缘者存在,所缘就绝对具有处的性质,那为什么说“无想有情天有两处出现”呢?因为无想有情没有眼处,而由于没有眼处,他们的色处难道不是其他人的所缘吗?这并不矛盾。以不说色界有想者的香处等的意图来看,色处也不应该说,所以无想者应该只说为一处。实际上,按照各自的根与境的相对关系,在指出那些绝对具有处的性质的法时,由于色界有想者没有那种性质,所以不把香等单独说为处,而因为不超越法的自性,又成为意识的对象,所以把它们归入法处,在经中说为“五处”。正是为了这个意义,才通称为“法处”,或者把它们作为附属,说为“五处”。然而,以说无想者有色处的意图来看,有想者的香等也应该单独列出,为了显示这个道理,所以说“无想有情天有两处出现”。因为即使没有自己的根,色的显色自性也不可超越,所以它仍然被称为色处。通过显示这个道理,也就表明了这样的含义:加上香等三处,有想者有八处,无想者有五处。应该这样接受。否则,在色界中,由于不能触,对地等就不会有言说。因为没有撞击和摩擦,就不会有声音的生起,而具有可触自性者,在任何地方都不可能被认知为不可触的自性。而且,如果没有称为触处的三大种,在色界中,色处等也不可能存在。因此,即使地等可触,由于那里没有身根,所以不说它们的触处性。这样,在色界中,它们有对碍的说法也就成立了。因为经中说:“无想有情,依一种无见有对的大种,而有二种大种”等等。这里的有对,是指三大种通过依止身净色而撞击的方式,面对身净色,而由于不可触的自性没有撞击,所以没有那种有对。难道“两处”在这里是指间接意义上的处吗?那么,为什么不把香处等也包括在内,而说“五处”呢?回答说:“说法是以显示道理的方式进行的”,这个意思已经说过了。或者,那里只说色处,是就它有时成为其他地诸净色的对象而言,并不是其他处不存在。也不是因为香处等没有间接意义上的处性。因为无想者的色处,能成为同地广果天以及上地净居天净色的对象,而香和味则不能,所以只说它们在那里是合理的。在《论事》中,是针对承认香处等绝对存在的人所作的否定。即使这段经文在那里并不是阐明香处等的不存在,但也没有其他经文表明它们存在,难道不是吗?并非如此,因为在注释书中,已经明确断定它们在那里存在。凡是不违背经文的注释书之说,就像经文一样是标准,因为它是由无过失的师承传至今日的。在这里,或许有人会问:“不违背经文的注释书之说才是标准,但此说难道不是违背吗?”并非如此,因为已经如上成立其不违背。为了显示眼等处以及依彼之识的无有情性,世尊宣说了界教,由于显示了以处性所说者也有界性,所以不说它们的界性也是合理的。因此,应该知道:为了使不违背经文,注释书中以眼十法等计算色法,在这里没有怀疑法性颠倒的余地。

羊出生时的羊毛,叫做“生羊毛”,这是第一层意思。接下来是就比那更细的羊毛来说的,所以经文说“胎……也有这样的说法”。或者,sambhavanassa bhedo 就是 sambhavabhedo,意思是生起的类别,也就是转起的差别。

“在有色的梵天中”是依处格说的,“在化生者中”是从中简别,为了说明这一点,就说“从化生者中简别出有色的梵天”。因此,从总说的“化生者”当中,简别出“有色的梵天”这个特殊类别。“不相合”就是不一致,意思是相违。为了说明与哪段经文不相合,就说“因为在《法心分别》中”等等。

十一处,是指具足一切处的人除去声处之后的十一处。有些人有十处,是指盲人除去眼处之后的十处。有些人有另外十处,是指聋人除去耳处之后的十处。有些人有九处,是指盲聋之人除去眼处和耳处之后的九处。有些人有七处,这是针对胎生者而说的,按色处、香处、味处、身处、触处、意处、法处来计算。

“不说有八处”这句话,是在解释“巴利文里……没有说”这句话的含义。因为对于眼、耳、鼻根残缺而投生者来说,确实只有八处。而且,如果存在无鼻者投生的情况,那就还应该说“有些人另有十处生起”。如果真是那样,那么正如曾依据盲聋者说过一次“有些人有九处生起”,依据盲且无鼻者、聋且无鼻者,也应该说“有些人另有九处生起”“有些人另有九处生起”,但实际上并没有这样说。为了显示这个意思,所以说“那样……并没有那样说”。同样地,对于界等生起的问题,应当知道:“有些人有十一界生起,有些人有十界生起,有些人另有十界生起,有些人有九界生起,有些人有七界生起”,这就是界生起之问。“等”字还收摄了“有些人有十四根生起”等按同样方式展开的根等之问。

这里要说明:就像“色法最多七十种”这句话,在讲到“湿生与化生”时,是依两种生类来搭配说明的;但“最少三十种”这句并不是这样,它只应依湿生这一类来搭配说明。因为即使是在同一个句子里被开示的内容,其中一部分也可以获得关联。这里说的是:正是对湿生中先天盲、聋、无鼻、非男非女者,依舌十法、身十法、心所依处十法而生起三十种色,而不是对化生者——这是这部注释的意趣。至于有些人说“在《大注释》中说:‘对化生中先天盲……者,生起三十种色’”,那不应采纳,因为那是疏忽造成的误写。这样厘清之后,在《处双论注释》中就会说:“然而,在欲界中,没有无鼻的化生者。如果有,就会说‘对某些人,有八处生起’。”另一些人则说:“‘对某些人,有十一处生起’,乃至‘对某些人,有九处生起’的巴利文,是就化生者而说的。因此,注释前后并无矛盾,得以成立,而且这样也与所说的巴利文的义解完全相符一致。”至于有些人说“化生一词也包含了湿生,因为在《法心分别》中,对于‘在欲界结生刹那,对某些人,有十一处生起’等的总说,只用了‘对于化生的饿鬼’等化生一词,而没有用湿生一词”,这应当理解为:那是就具足诸处的湿生者被纳入化生者之中而说的。因为下文将会说:“湿生者依具足诸处和不具足诸处而纳入化生来说”,以及“或者,为了以主要生类来显示一切具足诸处的生类,才说‘化生者’”。然而,在注释中,为了直接显示两种生类,并且为了显示依湿生而有的最低限度的情况,才不把另一种生类纳入化生,而说“湿生与化生”。这一切都应经过考察后再采纳。

死与结生:是指紧挨着过去已灭的死心,以及紧随其后的、同一与不同有差别的结生。以蕴等:是以蕴、所缘、趣、因、受、喜、寻、伺。因为只有在无色界地,才存在“以广大内在所缘的死心对应以广大内在所缘的结生心,以非广大外在所缘的死心对应以非广大外在所缘的结生心”等等死与结生的有分无分差别,所以才说“只是略示入门之要”。某一善趣:是指除去广大善趣以外的善趣,因此说“色界、无色界……”等。不过也有人主张:“就像除去广大善趣一样,也除去北俱卢洲。”某一善趣的死:就是指所说的善趣的死。虽然没有“某一种恶趣的结生决定不会发生”这样的定则,但据说这是就入流者而言的开示。或者是着眼于必定成佛的菩萨而这样说,因为他们不会投生到无间地狱等处,所以没有某一类恶趣的结生。某一恶趣的死这里,也应按同样的道理来理解。

“某一善趣的结生”应当理解为欲界善趣的结生。“自己本身”就是由自己。“差别的具体情况正是这样详细开示的”,这句话是针对“非广大外在所缘……”等内容说的。而“对于四蕴……结生”这一段,则只是显示没有差别的情况。“在每一种差别中”,是指在“非广大外在所缘……”等每一种分类当中。“就在那里”应当理解为:在“非广大外在所缘的死心对广大外在所缘的结生心,非广大内在所缘的死心对广大内在所缘的结生心”等每一种差别中,或者就在那些有等之中,按照死后投生者的情形,来理解死与结生的关联。为了说明“to”这个字是处格的意义,所以说“tato hetuṃ vinā 就是 tattha hetuṃ vinā(在那里,离开因)”。它的意思是:在那个过去生中,如果离开了已经形成的无明、行等因,就不会有结生。

趋入极度微弱状态,即是无法完成自身作用。依五门识而说的死已经被否定,但不是依紧随其后的识而说。这个含义在下面的注释中以“五门……”等语句已经出现,所以说“即使在五门识之后紧接着,前面也已经显示了死”。其中应当说明的内容,前面已经说过了。为了显示眼处等与死心一起灭去,所以说了“在双论中……”等话。已成熟,意思是因成熟而到达终点。触等,就是前面所说的与思俱生的触等。对于已经现前的业等所缘,多次生起而造作相续,这就是结生识安住在那里的因。

为了说明:在相续中生起的躬身等动作,其意义只有在同一个结生识中才能成立,所以他说“躬身……显示”。所谓在地上,以粗的力和加行,是说以地作为所依,以自己的力和加行作为工具。

“以声为因”这句话,是就声作为主要条件等而说的。像山腹那样的地方,也是它的因。“其他灯等”的“等”字,包含油、灯芯之类。因为它们在声等生起之前并不存在。就拿回声等来说,如果它们在声等生起之前已经存在,就应当能到达声等的因处;但它们并不存在,所以说“此前无”。在比喻上,也应同样配释义理。正如因所生之法不会到达因处,它也不会从因处来,所以说“因此……不来”。那些声等是这些法的缘,所以称为“以彼为缘”。所谓“依照所说的方式”,就是依照比喻中所说的方式。存在于前生因处的结生识,前往别的生处而成为那个缘,这是不成立的,这就是义理。依缘而生起的缘所生法,不前往别处、不到达缘处就生起,这是第一种义理。先与缘结合,其后不前往别处、不成为缘所生法,这是第二种义理。随其所应,如对乳和酪论难其绝对同一与绝对差异的过失:“酪不应从乳生”,以及“酪不应属于乳主”。依照这个道理,对种子等一切因、对芽等一切因所生法,都应随顺指出与因相应、与因所生相应的过失。在相续连结的诸法中,通过否定绝对同一而否定了常见,所以说“遮止‘自作苦乐’之见”;同样,通过否定绝对差异而否定了断见,所以说“遮止‘他作苦乐’之见”。由此,已作失坏及未作而获也被遣除;又因遮止了无因生见,应知决定论与自性论也一并被遮止。

这里,“其中”指的是芽等相续所构成的大种与所造色相续。“那”指的是明辨通达等。“他者的”指的是不同于幼时所学明辨等的他者。不同于行的,是渴爱等,它们是其他缘。

所谓“交付等果”,就是交付等本身就是果;其交付等果为无果者,名为“无果……果”,也就是前面所说的造作行为。

“依总聚”是指依未作部分区分的整体。“于一切处”是指在福行等一切缘法中,或者在结生等分别的缘生法中。应当依强力的业来配合。强力的依止就是亲依止。虽然说“无差别地”,但欲界福行对眼识等五者在转起时,其他对初禅异熟等在转起时和结生时是缘,这个道理很明显,所以不分别而只说“总摄一切福行”。“十二不善思类别”这不是复合词,而是依连声所说。“十二”是主格用作处格义,即在十二不善思中。“不善思类别”指十一不善思的类别和十二不善思的类别,应知此义。如此则此处无需再论,因为前面已详述。然而有人说“‘十二不善思类别’应与‘六者在转起时’等配合”,依他们之见,取掉举思的用意仍需考察,因为已说在结生时也是缘。“一者”此处省略了“唯”字,所以说“唯对一者的缘性决定”。枯萎的花鬘等,即枯萎的花、脏污的布等。意毁者的其他物为何不是不可意?实为不可意,这是意旨。但在注释书(《分别论注》227)中,因不普遍而未提及,只说“同样在欲界天中”。然而有人说“天界中所谓不可意是假想而言,自性上在那里生起的唯是可意”。

用“二十九种思的差别”这句话,他也承认掉举思有产生转起异熟的作用;或者,这是按照注疏的意趣才这样说的。十五种无因异熟识有五个处所,除去两个,剩下十三个。眼识、耳识、领受识各有两种,推度识有三种,一共九种。由于是一分缘性,也就是以一分——二十种思差别的欲界心行——作为缘性,所以说为二十九种思差别的集合。正是这个集合,即使带着组成部分的差别,也仍然可以被称呼,就像说“装饰好的王子”一样。

“此处”是就五蕴有而说的。因为在那种有里,依照“先就住在欲界善趣中的”等说法,在结生和转起中对异熟作了详细说明。“第四禅地”指的是广果地。因此说“除去无想和无色”。正是第四禅,依修习的差别而转起时,能成就无想地和无色地;或者应当知道,这是按四法的方式所作的解说。八种大异熟、小异熟中的最后一种、五种色界异熟,这样一共十四种。七种,是指其余那些小异熟中的七种。

有等,是指有、生、趣、有情居。三识,是指前面三种无色界异熟识。于三,是指在第五等三种识住中。依所说方式,就是依照“然而在欲有中,在恶趣里,八种小异熟识在转起时同样作为缘,而不是在结生时”等(《分别论注》227)所说的方式。

《识句释》的注释终

名色句解说之注释

228228. 虽然在经藏和阿毗达摩的缘起解说中,对“色”这一句的教说没有差别,但在阿毗达摩里,以“一切色非因”等(《法集论》584)的方式,它与经藏的教说确实有差别,所以说“经藏……差别”。在可计数的项目中,如果按限定范围来把握,其意义就能成立;也就是说,那里所说的计数的限定范围,是从意义上成立的,因此说“从意义上来说已经说了”。

关于“化生有情”:这是从通称来说,一切化生者都被称为化生。在这些人当中,通过举出梵众天等,只说了色界的存在,因此为了指向其余那些,说“其余的化生者”,这个“其余”的限定是有意义的。按照所说的方式,即“二或三或十法,从‘至少’等开始连同……”等,在色混合识中按照所说的方式。

从“二相续头”开始,一直到“七相续头”(《分别论注》228),针对注释书里这一整段话,才说“以七为终”。因为不承认在每一个心刹那中色法生起三次,所以说“以此意趣”。他的意思是:一切色法只在心生起的那个刹那生起。

“由产生色的业所生”这个说法,应当看作只是对事实的陈述,因为五识并不具有那种自性。或者说,“由产生色的业所生”是就死心而说的。而结生心,已经被“于转起中”这句话排除掉了。“一切死心都不令色生起”,这个意思在《阿他沙利尼复注》中已经说过。在五识的刹那,因为没有以它为缘而生的色,所以说“指五识转起时”。但在那里,也确实有以非俱生识为缘而生的色,所以说“以及俱生识缘”。“有分等”,就是有分、领受、推度、彼所缘。“以其他者”,是指不同于前面所说的业识,而是以其他行作识。因为色只在善、不善、唯作心转起的刹那,以行作识为缘而生起,而不是名法有分。“以彼生起者”,就是以有分等而生起者。以业识为缘,在异熟心转起时,是依异熟名身和业等起色之力。然而,以俱生识为缘,在其余心转起时,也应当显示:异熟依异熟名身之力,以及依心生色之力,而有名色的生起,所以说“俱生……应当连接”。与色声及自己的一分,这是连接关系。依照“自相之一分,同一变化”的语法规则,说“自相之一分”。因为即使是一分色,也只取其一分的意义,如“已示现与对立者”中所说。“已示现与已示现之对立者”,就是已示现之对立者,这是这里的含义。“处”,以此说其余声的意义。因为在这里,以原形来安立,就是“剩余”。

由于“那”“此”这些词之间有不可分离的关联,所以即使没有明说,也要把“从彼”这个词引出来,然后说“从彼即应连接为‘此是相应的’”。异熟非生起,就是不给异熟果的、只给等流果的业,这是它的等起,所以叫异熟非生起业等起。依前所说方式,就是依照“依所依身,从色来说有两个相续头,以及三个非色蕴”等(《分别论注》228)所说的方式。两者,就是名和色。

在“业、所缘、结生等时”这里,通过“等”这个字,应当理解为摄入了思惟等阶段。“彼”,就是指行作识。

虽然依照“存在由心所生的色”等说法(《法集论》584),色的识缘性也应依经教来了知。理由是:识所依的可爱感受等,在识存在时才存在、识不存在时就不存在,正如信心等依赖于可信的对象等一样。因此,名的识缘性同样凭这一道理而成立。不过,为了显示注释书中所述的意义,他说“名……应依经了知”。缘起的教说,只是以阐明“缘与缘生法唯是法”为门径,无颠倒地展示流转与还灭;而这本身就是法轮的转动。为了说明这一点,他说“因为……”等。因为通过阐明流转与还灭,关于谛的教说就是关于缘相的教说,而关于谛的教说就是法轮的转动。正如经中所说:“诸比丘,此是苦……在波罗奈仙人堕处鹿野苑,无上法轮已被转动”等。因此,为了显示“识缘名色”这一句具有谛之教说的性质,从而表明它就是法轮的转动,他说“或者仅以说名色只是法……”等。

名色句的注释终

六处句的释义注释

229“如相应者”,就是随顺生起的方式。因此,先说四大种以俱生、依止、有、不离去的方式,作为眼处等五处的缘;而在诸所依中,心所依处在结生时,以俱生、依止、相互、不相应、有、不离去的方式,作为第六处的缘;在转起时,因为与无间心一同生起的所依,达到住位时力量强盛,能够成为那心的依止,而不是俱生,所以以前生、依止、不相应、有、不离去的方式作为缘。其他所依则以根缘的方式,作为称为五识的第六处的缘;命根则以根、有、不离去的方式作为缘,应当这样理解。“唯以一种方式”:就像眼等处因为随顺意处的见等功能,所以其缘的方式是决定的、唯有一种;色处等则不是这样,它们以色所缘等不同方式成为那意处的缘,所以说“非决定”。不过有些人把“决定”一词和“属于自相续”连起来解释,说成“绝对属于自相续”。

“第六处和意处就是第六处”:他通过这样的分解,从意义上作了说明;又借助另外两个词,从语音和意义上显示两者的自性。“与眼等一起称为六处”:按照所说的方式,把意处与眼等合起来作省略表述,在巴利经文中说为“六处”,即“以名色为缘,六处”。“如所说”:即自己所说的“第六处和意处”等那样的种类。“于一切处”:即在名色一词和六处一词的语音自性中,或在意义自性中。如果在经分别中只以异熟的第六处为所指,那为什么又说“其他则”等呢?在那里,非异熟者被称为“其他”;针对这个问难,他说“然而在缘相分别中”等。

在俱生等诸缘里,把因缘、食缘、根缘算进去,就有十种;再从其中去掉一种,就成九种;再去掉一种,就成八种。应当这样理解缘的关系。在这里,按共通的情况来说,这是最少的数目;按因等不共通的情况来说,这是最多的数目;按禅那等来说,也应当这样理解。

在结生时,无色法在业生色生起的那一刹那作为缘,所以用“在转起时”来特别限定。通过“只有后生、不相应等”这一限定,排除了俱生、前生、不相应等。

关于“其余意处”这一句,为了说明所谓“其余”的含摄——就论典而言——也只是特定的所缘,所以才说了“于五蕴有中”等话;因为注释书中提到了“所依色”等。应当按具体情况分别搭配:结生之时,名法具有俱生、相互、依止、有、不离去等缘的关系,这是与俱生等共通的缘关系;名法又具有相应、异熟、因、食、根等缘的关系,这是与相应等不共通的缘关系;而色法,则应搭配不相应的缘关系。

六处句的注释终

触句释的注释

230依其无差别而说:意思是依那触的无差别性,也就是以触的本质共通性来说。只说一种是不合理的。对于其他种类的触也同样:即对于如上所说之外的其他触也是如此。因为从一切处来看,单一触都不可能生起;在这个问难中,连带地说,从一处来看,多种触的生起也不可能。为了表明“这样的法性不存在”,所以通过“对于其他也是如此”等语句来显示。“以举例的方式”:即以举出例证的方式。“一个触的生起”:这是以原因来陈述。因为一个触的生起是可得存在的,所以世尊说“缘于六处而有触”,以此来显示补救之说,这是连接。于其余中:即于一等中。在九种缘性中,应阐明一个果报意处。同样地:即依所缘、前生、有、不去为基础。凡这种缘性对于何种法而存在,为了显示它,所以说“现在……乃至……所指”。对于过去、未来、时间无关的诸法,也因为仅有所缘性而可能,所以说“所缘……乃至……所指”。其中,那是指色处等。

触句释的注释终

受句的注释

231“以无间等”:是指以无间缘、等无间缘、亲依止缘、无有缘、离去缘。“于亲依止”:是指于无间亲依止。因为无间缘和等无间缘,只是以无间性的方式,就已经包含在无间亲依止里了。至于无有缘和离去缘,则因为无间缘、等无间缘之法本身就是那样的状态,所以也包含在其中。“它的”:是指亲依止的。

一切是指异熟和非异熟。因为与结生、有分、死心相应的受,其俱生心触按前面所说的方式,以八种方式成为缘。无间的俱生心触以无间等方式成为缘,非无间的俱生心触则仅以亲依止的方式成为缘。应当知道,这是显示它们的存在,而不是显示那些受具有意门的性质。

受句的解释注释终

渴爱句解说的注释

232就像药石所生的营养和寿命力一样,同样,以那为所缘的乐,以及应当去除的老等苦,都应当以法所缘的方式连接起来。

众生因为希求业果,所以造作各种业,因此异熟受对渴爱有特别强的亲依止作用,其他受就不是这样,所以说“异熟受特别……其他受则没有差别”。“其他”就是非异熟的意思。“仅说为乐”这句话,是就本质可意的舍说的,不是就本质不可意的舍说的。因此说“然而舍……”等。“一切”指未离欲者和已离欲者中具有受的人。

仅以受为缘这一规定,是为了排除其他规定,所以不应把它理解为排除其他缘的排除。由此,也否定了对由其他缘所生之法的否定。

渴爱一词的解释注释终

取词义解说的注释

233“前所见”,是就先前已经牢牢执著“我是常”的那种常见而说的。因此说“应知执我……”。“正在执取”就是正在抓取。“世间”或“执取”,指“世间是常”的那种执取,这就是见,所以说是“成为见取”。“法略说……仅是见”这句,是显示被隔开的词语之间的关联。其中,略说而言,是渴爱的坚固;略说而言,仅是见——意思是四种取。所谓“从法的略说与广说”,就是以作为整体的法的略说与广说为依据,来确定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略说与广说。

应当这样连接理解:以常见为先导的执我,以及以断见为先导的执我。“它们的”是指,作为前面所说的常见执取和断见执取的根本,它是确立者,所以是主。“等”字则是指“第一,我论取”这样的语句。

有人因为贪著于生存的喜乐,心被系缚,造作了能引生有(再生)的业,因此投生。这种对有(生存)的贪爱,在相续中长久跟随、频繁生起,针对刚投生者而生起,所以说“虽然……应当被转起”。因为贪爱有也被阿拉汉道所断除,所以有贪也的确具有欲取的性质,因此说“以为渴爱的坚固不存在”。因为有贪在自己的对象上也是强有力地生起的。在“一切渴爱即是欲取”这句话里,也说到它被阿拉汉道所断除,应当引出这一点来配合理解。

这里的意思是:它们是生起的基础,而不是所缘。所谓“因此”,是指以诸蕴作为执著的依托。所谓“所缘亲依止、无间亲依止、本性亲依止”,就是所缘亲依止、无间亲依止、本性亲依止。所谓“无间缘等”,就是无间缘、等无间缘、所缘缘等。

关于“取”这个词的注释终

有词义解说的注释

234“有”这个词,是对“生有”这个词的解释。“二者”指的是业有和生有这两种。“能生果”是指有能力让果生起。“产生”就是令其生起。

就像“以世尊为根本”这句话一样,本来应该说“saññāvaṃbhavo”(有想有),但在表示“有”这个意思时,vaṃ这个音被省略了,所以说成“saññābhavo”(想有)。“其义”就是指这个vantu后缀的意思,也就是“有”的意思。加上“a”字,意思是:就像在“他有喜乐”这个意思里,加上“a”字而直接生起,称为“喜乐禅”;同样地,“他有想”就是“有想者”、“有”,这就是“想有”。这里的“想有”只在一种情况下,也就是只在色蕴中。由于转起,虽然转起者和转起之处没有区别,但以假说的方式显示为有区别。

“业所构成的”是指应当被称为“业”的状态,或者是指业的一部分。经中也说“比丘们,我说思就是业”等等,可见思具有业的性质。不过,为了用阿毗达摩根本文来证明“唯有思才是业有”这个不带比喻的究竟含义,所以说了“因为已说……”等话。因为这部《界论》的根本文指出,业有与受蕴、想蕴、识蕴相应,与意处、意识界相应,也与行蕴、法处、法界的一部分相应,由此表明了业有的思性。

从法的差别来说,是指以与思相应和不相应的状态,以及以善、不善、无记的状态来区分诸法。为了说明他人的疑虑——“这样说就等于承认了重复的过失”——所以说道:“这‘再说’是有意义的,如果说‘这不合理’。”所谓“由有的部分”,是指诸行是业有的一部分。借此表明:那些法的集合被称为有,诸行是那集合的一部分,而集合与部分在意义上确实是不同的。接着,把如前所说的差别放在心里,为了说明在意义上并非重复,所以说了“或以其他……”等话。

“包含在内”是指包含在欲有等当中的想有等。“欲有等”是指欲有、色有、无色有。

取的差别,就是欲取等取的不同种类。

以此是指戒禁取。“将要说”则是指在《分别论注》中,接下来要以“这叫做戒禁”等方式加以说明的那一种方式。古传的梵卵、林伽、积聚、古传等。“想求福报的人开始举行白杀祭祀”等,就是与杀牲仪轨相结合的祭仪,也就是牲祭。

因为只是把戒禁取执为自己清净之道,所以说它是我见取执的标记。

它们作为道缘而存在,因为其本性就是邪出离。至于紧挨着的欲业有,对于取来说,它作为缘,是通过无间缘、等无间缘、无间亲依止缘、有缘、离去缘、习行缘这些关系成立的,这一点显而易见,所以没有另外说明。

《有词义解说》的注释终

生、老、死等词的解释注释

235235. “生有中的产生”:就是在生有当中,或者以生有的状态,所执取诸蕴的产生。对于正在出生的蕴来说,生就是生起的变异状态。生有也是生的缘。为什么呢?因为如果不存在生有,就不会有生,这样来连接。“以正在出生的色为所依”等说法,也正是为了说明这个生有就是生的缘。

就算有精血这类来自父亲的外在条件,但因为它们并不确定,而且这里要说明的是胜劣等差别,所以才说“内在……不存在”。

对生、老、死等词条解释的注释终

有轮论的注释

242所谓“它已到达连接”,即是“已会合”。因此说“已聚集”。

有爱就是有贪。“听闻与那相应的说法”,意思是听闻与那种愚痴状态、不合理行为相应的说法。通过这句话,显示由被他人非难等因缘所带来的苦;通过“受刑罚”这句话,显示由惩罚所带来的苦;通过其余那句,显示由投生恶趣所带来的苦。“令去”就是使他们知道。因为通过确定不虚的果,也能推知因,就像通过洪水推知上游下了雨一样。因此说“令觉知”。

“唯”这个词在这里是遮遣差别的作用,就像在“无寻唯伺”等(《法集论·论母》6)中那样。未断除的无明,因为一旦获得因缘就会生起,所以就在近处,因此说“由于令它近在的缘故”。“感受”就是体验,它的释义是“领受”。或者,“感受”就是令智生起、产生,它的释义是“知道”。而“被感受”则是从作者和所作的角度来说的,为了说明它的含义,所以说“知道且被知道”。“且”这个词的意思是合集,也就是排除了梵天神等作者、也排除了自己感受者,这就是它的含义。“且”这个词构成的复合词,就是并列复合词。

或者,说到四种空,是就恒常等空与自我等空而说的。

“从前际”是指从过去那一部分来说的。为了说明即使到受为止,有轮也仍然是完整的,所以说了“或受”等这些话。或者,通过举无明,也就包含了渴爱和取;通过抓取行,也就包含了有;通过举识等,也就包含了生、老、死以及愁等。这样一来,说以受为终点的有轮也是合理的。在“以渴爱为根本”这一句里,应该接上“通过举渴爱和取,也就包含了无明”等这样的话来理解。因此说“两种……”。其中,“两种”是指前面和后面这两种,也就是除去因果关系的两种。令人生起颠倒执着——这里是用作比喻来说明它的相状。是为了阐明没有间断,才这样连接起来说的。

因与果的连接、果与因的连接,以及再次的因与果的连接——像这样,便有以因等为先者,也有以因、果、因为先者。若依因、果、因、果而言,就是以无明等为因、识等为果,以渴爱等为因、生为果。因为前缀的不同,含义也就不同,所以说“被散播”这个词的意思是“被显示”。烦恼、业、异熟,这是指从无明等一直到受为终点。异熟、烦恼、业,这是指从识等一直到有为终点。再者,业与异熟的关联,因为已按前面所说的方式讲过,所以这里没有再取。“轮转”这个词,是依据“三种轮转”的拆分理解而说的。

“在过去业有中的痴”等语,因为出自注释书(《分别论注》242),所以是就贴近现前的情况而说“此(受)”。这是依据《分别论》的经文来显示的,因此注释书前后并不矛盾,因为义理已随文显明,这就是其意趣。其中,与思相应的诸法以及思本身,都应当以行的状态和业有的状态来宣说。为了显示两处经文意旨的开显,所以说“其中”等语。“有”指生有。称为“有”的,是与思相应的(诸法),应这样连接。“执取”是以欲求的方式执取所缘。因此说“欲取是依作用而说”。其余的也依作用而说,应这样连接。在三种义释中,即“那造业者的前思”等所说的三种造业思的义释中。难道在第三种义释中,造业终了时的思没有被说到吗?虽然未从自性上直接说出,但“与彼相应”一语,是以言说上作为主要的造业来说的,而以非主要的方式说为终了时,就像后面所说的那样。因此,就这一理趣,说“在三种……终了时”。

如果按不加简别的方式来显示那些在积聚过程终了时所说的思,就说“于二……说”。在第三种义释中,把“积聚行”和与它相应的法连接起来,称为“食”。业是作为缘的,也就是行缘。由此,在“造业时”这句话里,用“业”这个词就表明所有的行都已经被包含进去了。所以说“并非只是与业相应的”。

所谓“诸业”,就是诸业本身。因为具有异熟法的性质,所以它们与业相似。它们以俱生缘和亲依止缘的方式,对那个业起到帮助作用,因此是“它的助缘”。“被聚集”就是被收摄、被合集。先按处所成就的方式解释了“聚集”这个词的含义,说“在这里聚集”,然后又按业成就的方式说“被聚集”等。

在这里,“于彼处”也是指被称为“业”的业聚合。“有去之法”是指具有坏灭而去之法。由此,“短暂”就是所说的“终归于坏灭”。通过“短暂”这个词——它显示坏灭法性——揭示无坚实、没有自我坚实。这样,用“短暂”等语,显示了“无常、动摇、短暂、不恒久”这四个词各自表达的不同含义。“处”在这里指的是缘。“其他”是指在别处所说的。对于每一种果,只要现象唯存、只要轮回断灭存在,就这样连接。如此,按照所说的方式,当有表示“和合”意义的“ca”字时。

“诸谛即是起源”,这是就同格关系而说“从谛起源,即从谛”。也就是没有把“为了断除它,人们才在世尊座下修梵行”这样的圣谛当作特殊的一类来区分。

由于那些忧等,以及先前所说的“忧、愁、恼与无明不相离”等方式所成立的无明。所谓“只是自己”,就是不观待缘所生之法,仅从自身生起的作用来说。

“忧等亦”这里的“因为”(hi)字表示原因。因为“忧等依赖于缘、不能自主”这个意思,已经由“以生为缘……生起”这句话成立起来了,所以它的意思是:这是为了避免“自我忧愁”等见解。

当执取时,诸趣就像王国一样,伴随着种种没有益处的事,而识也被它们所逼恼。为了说明这一点,才说了“被行所执取……于王国”等话。或者,这里也应该这样理解其含义。就像临终速行心所构画而执取的业等,被结生识也构画了一样,不过那构画实际上只是把它作为所缘罢了,所以说“被构画……”。或者说,思惟就是构画,因此说“以寻而寻思”。带有资具的眼等,是六处的一种特定安立处。

老死以什么样的形态从生而生起,就以什么样的形态存在;而且它的生起是依次第进行的。这个含义就是“以生为缘而生起、集起”的意思。对于已经聚合、已经结合成的个体,其衰老、坏裂状态的法,就用“老死”这个名称来说;而他们这种状态以生为先导,他们也正是以聚合的方式生起的。这样,就应该理解从生而有老死的生起、集起之义。老死并非不从生而有,它必定是有,因为已生者必然有老死生起;老死也不是离开生而存在,因为未生者就没有老死。这样,通过“非从生……”等说法,以随顺和遮止两方面阐明老死以生为缘。如此,就说明了生缘老死的产生方式。

因为灭而称为灭,是指因为缘的灭而称为缘所生之法的灭。而随顺的说法,是从中间开始连接的。

非福行的一部分是有贪的,因为与贪俱生而同属一处。而一切非福行也都是有贪的,因为它们同属于应当断除的范畴。然而,由于不善法是不善法的同类,非不善法则是异类,并且各自随宜成为缘,所以说“因为不是对立面,所以是贪的增长者”。又因为存在“那识流转、轮回”这种邪执,识在轮回作用中也被说为有功用。应当分别配合理解:由于功用执著之力强,由于转生执著之力强。“以不共存,以共存”,以此显示不共存就是分离,共存就是不分离。

通达自性的特征是照明。因为依靠眼等作为所依,五识才能觉知色等的自性。其余诸法则是触、遇合、集会的处所。“六”指的是六触。

“取”这个词,即使没有前缀upa-,也还是指坚固的执持,所以论中说“取之义通于四种取,是相同的”。“执取”则是就欲求而言,指对所缘的遮蔽,所以说“执取之义是欲取的”。至于“其余”,指的是见取等。“因此”,是因为语尾没有省略。所谓“以彼”,是指以“投掷”这个词。或者,损减、灭尽的状态就是坏灭,所以说“或者坏灭之义”等等。“二者”就是老和死。或者,由于老也有导向死亡的作用,所以也显示了死的含义。

被引导、趣向,所以是“引导”,也就是“一性”等这些。那么,是被什么引导呢?是被无明等义理引导。为了说明这个意思,所以说“无明等”等等。所谓“以彼自性”,就是以自己的无明等自性,而且是不舍弃它。因为在胜义上,根本没有任何脱离了无明等的所谓“一性”存在。或者,“以彼自性”是说自己的一性等自性。在无明等当中被认知的、被称为因果诸法同一相续流转的一性等状态,正是以它自身的这种本性而被认知,而不是以无明等自性而被认知。因为那些无明等是所引导的,所以那些一性等是它们的引导者。或者,无明等本身就是义理。虽然诸法众多,但以相续不断的方式被认知、被称为“一”,那个相续不断在这里适合用工具格来表达,其他如“种种性”等也是如此,所以说“诸义以‘一性’等而被‘一’等引导”。其中,“被引导”就是被认知、被施设。由于前后诸法的灭与生起没有间隔,对于名身;由于依关联而运转,对于色身;以及由于二者互相依止,难以了知彼此的差别,就像融为一体那样形成密集状态的延续,以因果的方式相关联,正确地延续不断,这就是“相续”。它的不间断、这样地持续运转,就是“一性”,所以说“相续不间断就是一性”。

“没有关联”是指:从因果的角度来说,彼此之间没有相互关联的状态。“另一个有情”就是指另一个众生。他执取断见,是因为不能如实观察到果的生起是随顺相应因缘的,由于在不同相续中看到种种事物彼此毫无关联,就认为那些先前已经生起、没有因也没有作用的诸法,在灭去之后,由于不存在决定性的因,绝对不可能再生起;同样,他也认为依相续而生起、依相似性质而生起、依同一种类、地域、变化、年龄、色、力、形态而生起等等都不合理,就这样种种分别臆测,从而执取断见。

为什么不会生起呢?就像油从沙子生起如同从芝麻,奶从甘蔗生起如同从母牛,由于(它们)并无差别,有什么理由说那些果不会从那些因生起,而只能从别的因生起呢?因此,如果一物从另一物生起,那就应该一切都能从一切生起;但事实并非如此,所以这个说法不成立。因为宿命论者不承认果从相应的因生起,只承认诸法的运行是自性本身成就的,所以才说“即使因不存在时”。正是那些自性成就的诸法,就像被不可割断的线贯穿、不可分割的宝石一样,没有逾越,就这样由宿命本身使诸身聚合,变成身体、诸根、乐受等各种状态,由此而有投生趣处、出生、束缚以及解脱,这就是宿命论。因此他说“由决定性……而运行”。“决定性”的含义前面已经解释过了。

能说明这个道理的经就是这一句。“混乱”本身就是杂乱,或者混乱的状态就是杂乱。所谓“结”,是指被从下到上辗转生起的烦恼、业和果报所结成的结。“巢”就是鸟窝。“轮回”在这里指的是善趣存在的相续不断,因为恶趣的相续不断已经用“恶趣”等词说过了。

《有轮论》的注释终

《经分别》的注释终

2. 阿毗达摩分别注释

243关于这个缘起。所谓“各各心所摄”,意思是并不像《阿毗达摩分别》那样,把它摄入、包含在每一个心之中。而“非俱生的”和“俱生的”,在第一个词里应当理解为省略了一部分的表达方式。在“行缘识”这句中,只显示了非俱生的缘和缘所生法,因为这里指的只是果报识。而在“无明缘行,识缘名色”等句中,则既有非俱生的,也有俱生的。“以每一种理趣”是古本的写法,但现在许多版本中写作“以每一种四支组”。“理趣四支组轮转”是指在各种理趣中四支组的轮转,也就是说,在以无明为根本等九种理趣中,各自对于缘四支组等四种四支组,有“名缘第六处”等以不同特殊差别区分出来的四种轮转,这就是它的意思。“已确定”是指按照上面所说的特殊差别,互不混杂。“四支组的”是指四支组轮转的十六种轮转,也就是理趣的状态,这是它的意旨。

四种缘的注释

缘与缘所生法合在一起,才被说为支分,而不只是缘本身。因此,在“第六处缘触”这句话里,第六处并不是支分。所以论中说“不是,因为它不是支分”。所谓“如此而作”,是因为缘与缘所生法合在一起才成为支分。所谓“在三种方式中”,就是指注释书里说的“第一种以总摄义”等三种方式。所谓“缘的差别等”,其中“名”和“第六处”是缘的差别;“等”字则涵盖了生处的差别,以及诸处不圆满和圆满的差别,因为它们造成第二转等各转的差异。以义差别,虽然在别处说“六处缘触”,六处被说为缘,但它也依俱生等名而转起,所以它也是唯以名为缘的;这是为了显示缘起以种种方式交错而推知甚深性,以及显示无余名缘,以这样的义差别。正如《大因缘经》中说:“阿难,若没有那些行相、那些相、那些相兆、那些施设,依之而有名身之施设,则在那些行相……那些施设不存在时,于色身中还能了知假名触吗?”这是为了显示触以名为缘而说《大因缘经》。同样,说“名色缘触”时,说“名色缘”也就等于说了“名缘”。

在四轮转组里说的是“行”,没有说忧等;在前两轮转里没有说色;在三轮转里没有说六处——应当这样连贯起来理解。

一切……“由战”是指:因为它是这一切识生起的处所,并且共通于一切有;或者,因为它是识生起的处所,并且共通于一切有。果相同,缘也相同,因为由俱生等缘所资助,也因为它能资助。那是识的。识食,就是使异熟识生起。这是识的。

“指示趣向”这个说法,是因为世间人把 hi 这个词当作表示“趣向”的意思来说,所以才这样讲。在“vigata”(已离)这个词里,vi 这个前缀是表示否定的;两个否定合在一起,是在说明本来面目,所以说“以离和遮止的方式,本身就是趣向”。

这里说的“三种、四种或五种”:其中,想、作意等,按俱生缘、依止缘、有缘来说,是三种;触、思等,按它们以及食等来说,是四种;受、寻等,按它们以及禅那、根等来说,是五种。就像定一样,精进也应这样看待,因为它也依增上缘、根缘、道缘等,成为六种缘。

以“依言说之力”这句话,是在显示:在这第一组四法里,他们是以俱生缘为主要依据来展开开示的,这就是他们的用意。所谓“义”,就是指缘法。所谓“于某处”,就是说在某一轮开示中,对于自己缘所生起的法,并不是不依各自相应的缘而成为缘。也有写成“从义而言”的文本。按理说,不应该说“有缘生”等话,但经里确实这样说了。所以不能认为第一组四法只是依俱生缘而说的,这就是这段话要显示的。因此才说“并非没有说它”等等。应当知道,这里和“不应说有缘生等”这句话是有关联的。所谓缘的说法,就是像“无明缘”等当中所说的那种缘的说法。“他们的”,是指那些阿阇梨的。没有加以连接就这样说了,这就是其中的关联。那又是怎么说的呢?回答说:“以总相……所指而说。”这里,从“俱生指示者”等说法来看,是从所说之义不能成立的角度来说的;而从“从俱生”等说法来看,则是依义准而成立的。因为如果不可能,就可以依别的义来成立,或者由言说、或者由义来成办所指示的意义。

“在其他地方”是指在另一部经里。这是为了区分过去世,并连同现在和未来一起显示三世。也是为了涵盖那番开示,即涵盖《大因缘经》的开示。而那也是为了显示两种开示彼此相合。如此,一切知佛所说的开示,确实都是相互契合的。

这里的“此”,指的是此第三轮。

由于不期待其他(生处)、由于投生没有杂染、由于不被不净所染,欲界诸天神以及一切梵天神都同样化生,因此应当知道化生类最为殊胜。以含摄和举例的方式来说,就是以化生类含摄湿生类,作为含摄的示例、作为例证。所缘缘的触虽然也有生起的作用,但它并不像作为俱生等缘的内在第六处那样特别殊胜,所以说“在这里,所缘缘不是生起者”。

“哪些”是指根门圆满的胎生众生。“最后……总是生起”这句话是说,其他种类的众生不像胎生众生那样,诸处依次生起。注释里也这样说:“因为说明了同时生起。”

四种缘的注释终

原因四法的注释

244“非有故”是指从有和非有来说。凡是只在生的那一刹那存在、之后就不再存在的,它对生来说可以成为非离缘,因为存在非离缘的定则。但“有”因为在生的刹那之后仍然存在,所以它不是生的非离缘。因此说“此后为有,这就是它的意思”。“于有”,就是在“有”这个词上,或者在应当成就的“有”上。这个道理在生等上面也一样适用。接着以“然而,如同……”等语,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,通过说明非遍满,来显示那些所说的理由——“因为非离缘不存在,也因为决定不存在”——是不成立的,因为非离缘的缘所生法和缘法都显示为并非恒常存在。“诸行蕴”等语,是就净化道而说的。他自己就作了回答。那个刹那是它所有的,所以它是“有刹那的”;不是有刹那的,就是“无刹那的”。因为它是存在的,所以意思就是并非恒常存在。然而,为了说明因是怎样存在的,就说了“然而,对于有为相”等语。

“如此”的意思是:按照前面所说的道理存在时,就是这样存在。“因为……不存在”这句话,是用生等法不离缘而作为缘所生法这一点,来说明它们同样没有缘所生性,也没有缘性。这里说出理由:“因为是非有自性法。”

那么,没有自性的法——生等——怎么能既是缘所生,又是缘呢?为此说“然而对于正在生起的……”等。其中的“彼”,指生、老、死。“应说之处”,就是“除……外”这一说法的处所。那又是什么呢?就是前面所说的名,以及名色——因为老死被行蕴和色蕴所摄。“有是生的缘”:以此说明,即使是被“有”所摄的生等,由于不是生的缘,所以不说“除……外”,意思是他们对彼(生)并没有缘的疑惑。正因为如此,在有应除、应取的区别时,是带着疑惑而说的。

四因注释终

互相四法注释

246“缘所生者”,是指具有缘所生性质的法。“别别而住者”,是指不被“有”所摄的法。这里只取了其中一部分,因为此处所指的只是受等三蕴,而且这是约定俗成的说法。除了缘所生之外,只取了作为缘的名法。就像不离缘的法则不存在一样,在“有”中,取的相互缘法则也不存在——这就是句义连接。依照前面所说的方式,也就是依照“然而对于有为相……”等所说的方式。

为了说明“就像相互缘那样的相互缘”这个意思才是这里所要表达的,就说“相互……中略……应该是所期”。他们也是这样说的:“而在这里,‘相互’不应该按照《发趣论》里所说的相互来理解。”所谓眼处积集等,就是像一层层堆叠而生起的眼处等,或者是眼处等的支持者,也就是眼处积集等。

互相四法注释终

以行等为根本的方法论母注释

247247. 虽然从共性上说,趣的差别是存在的,但通过共性的把握,理趣上的差别还是依其自身而显示出来。所以,虽然已经说了“以名为缘有无明”,仍然应当显示名的各种差别对无明具有缘的作用,因此说“名的各种差别……中略……已说”。那为什么又说“然而凡是名……”等话呢?难道不是通过“名”的把握,即使没有被“名”所摄的生等,也通过“有”的把握而被摄,从而已经显示了这层意思吗?针对这个问难,说“而且通过有的把握……”等。这里也是指“以有为缘有无明”。不会说“以无明为缘有无明”。因此,因为被共性所提示的并不是被特殊性所提示的。那“有”,就是有。以那,即通过自性法和非自性法的摄集。

取也是有的其中一部分,所以说“以取为缘……中略……未执取”。针对“以有为缘而有生”这句话,论师才说“有这个词……中略……当它被说的时候”。在“以名为缘而无明”这一句中,因为排除缘所生法而取缘本身,所以除了无明之外,其余四蕴才被称为“名”,因此说“名这个词并不是无所不包地使人了知”。在这里不应该片面地寻找理由。因为“有”这个词是无所不包地使人了知的,而“名”这个词则不是,所以说“这些用语确实就是这样的性质”。以这个意趣,即因为“有”这个词无所不包地使人了知,它的对象是已执取的四蕴。由于生等是正在生起等法的变异状态,所以应当说生等系属于正在生起的诸蕴,而不是正在生起的诸蕴系属于生等,因此在同一心刹那,生等作为无明的缘并不成立;为了说明这个道理,论师说“然而对于正在生起的……”等。然而在不同心刹那,生等可以作为无明的亲依止缘,所以用“同一心刹那”来限定。正是由于这个缘故,即由于不成立。

论母的注释终

不善释义的注释

248-9“彼”指的是见取。“其他”指的是欲取。之所以用“渴爱”这个词来涵盖它,是因为在“以渴爱为缘”这句话里,它已经被“渴爱”这个说法所涵盖了。如果是这样,那已经被“名”所涵盖的渴爱,为什么还要再说一次呢?所以回答说“因为不像名那样具有特殊的缘性”。因为在“以名为缘而有第六处”这句话里,欲渴爱也被包含在“名”当中,所以名对第六处来说,随其相应而具有缘的作用,在那里确实有特殊的缘性;但取也被包含在“有”当中,因此在“以渴爱为缘而有取”和“以欲取为缘而有有”之间,并没有那样的特殊性,所以说“因为不像名那样具有特殊的缘性”。渴爱是它的缘,所以叫“渴爱缘”,也就是见。是有的缘,意思是对两种有来说都是因。通过这两点,说明取在解释“有”时只应被放在那个位置上。缘所生法和缘其实是同一回事,也就是说,“以渴爱为缘而有取”里所说的缘所生法,和“以取为缘而有有”里所说的缘,是同一个东西,因此缘并没有被单独分出来、与缘所生法区别开来。

252依支持者令生起与后生缘这两种作用来说:也就是依令作为支持者的心生色法生起的作用,以及依后生缘的作用。

254“五者”,就是眼处等五种。俱生等缘,是指俱生缘、所依缘、有缘、不离缘等。称为所依的色法。前生等缘,是指前生缘、所依缘、不相应缘、有缘、不离缘。后生等缘,是指后生缘、不相应缘、有缘、不离缘。第六者的俱生等,用“等”字包括了相互缘、所依缘、相应缘、有缘、不离缘等。

264“彼”这个说法,是针对“而彼有”中所说的“彼”这个词而说的。因此说“应当把‘有’连接起来”。

280“彼”这个词,指的是“作为强烦恼的疑”。“以此”这个词,指的是“渴爱之处”。在“心生品”等中,“等”这个字包含了这部缘起分别里的经分别等内容。

《不善品》的注释终

善与无记的解说注释

306有造作的,就是有努力的,意思是异熟法。这些人的无明处已经退失了,所以叫无明处已退失者。

针对这个词,是在阐明意图,像是在按意图来说;不过注释书里则是按它本身的样子说:“眼识等并不会使色生起。”连接方式是:并非不能获得名色。

关于善与无记的注释终

以无明为根的善法注释

334善果:因为取的是善异熟结生识,所以说它像味道甘美而有毒的树种。

即使通过“行缘”等表述可以获得一种连接方式,但“未离四法”等并不能获得,因为这里是按照所获得的连接方式来显示的。

以无明为根的善法解说注释终

善根果报解说的注释

343业就像缘一样,因为它是异熟的本性,这就是这里的意趣。业作为异熟的缘时,是特别殊胜的,所以它是无限制的;而与它相应的法,则可能是有限制的。基于这个意趣,才说“以间接方式说为亲依止缘”。不过,依据“善法对无记法以亲依止缘为缘,不善法对无记法以亲依止缘为缘,异熟法对既非异熟也非非异熟法以亲依止缘为缘”这些说法,可以看出:一切善法与不善法都以无限制的方式成为异熟的亲依止缘。为了说明“善根、不善根”这个复指也是依据“缘”这个词而用阳性形式说“此”,所以接着说“此……应当连接起来”。

从“作意也是”等语开始,是在说明:即使对还没有断除无明的人来说,作为唯作的善根与不善根,以及无明,也不是亲依止缘。在后一种主张里,所指的只是属于业轮和异熟轮的行与识,所以说“唯作……等等……行进”。依这些缘而有多种类别,这就是其意趣,应当这样连接理解。

九等类别,就是指九种、八种、七种这样的分类。四种四法,就是指前面方式和后面方式中所说的四种四法,各按其所对应的四组。以“又于善不善的异熟中”这个“又”字,应当把善和不善两者一并总括,所以说“善……应当说”。依根本句作为单一缘的状态,就是依亲依止缘的状态。只依一种理趣:在善和不善中,以无明为根;在异熟中,以善不善为根,这样就是只依一种理趣。法缘的差别,就是作为缘的法,或者缘所生法,以缘的状态而有差别。为了显示这个意思,先说了“无明等”,然后又用“那那心生”等另一种方式加以阐明。

善根异熟解说注释终

《阿毗达摩分别》的注释终

《缘起分别》的注释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