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. 缘起分别

231 段

第六 缘起分别

1. 经分别

略说段注释

225“已说故”这一词,是什么格?是原因格。若如此,则会有“以彼为因的分别论者状态”之说。难道是因为目犍连子帝须长老已说,佛陀弟子便成为分别论者了吗?并非如此。因为因有三种:令知因、造作因、令成就因。此中,此处意指令知因。因此,当那位大长老被问“尊者,正自觉者是何种论者”时,他回答“大王,是分别论者”,以此当时所说的话,使人知晓“正自觉者的弟子是分别论者”,这便是“已说故……为分别论者”的意义所在。既然世尊对韦兰阇婆罗门在说了“婆罗门,我确实为调伏而说法,为断除贪欲”等语之后,又说“但并非如你所指而说”等,以分别的方式解说了调御者等状态,那么,随顺此说的弟子们也因此如此宣说,故说“他们以分别的方式说调御者等状态”。“衣等”中的“等”字,应知包含了喜悦等。因为那些也同样以应亲近与不应亲近的方式被分别解说。“分别论者众、分别论者圈”——为了显示在此意义上如何成为陷入者,故说“不诬谤阿阇梨”等。因为从胜义上说,偏离自宗等即是陷入。“也有未染污的无明,非道所断,被它所覆的漏尽者亦不知某些名姓等,此无明亦在善心生起时生起”,这是……

“相反地”,即依律而安住。将有罪显示为无罪等,破坏、毁坏业行,或搅乱法性、法之自性者,即是颠倒执持。“大依处”,即大依止处,指依佛等大人物而说的大因缘。或者,“大依处”即大处所,意为法的大安立处。此处的词义是:因被指示,故为“依处”;以佛为依处,故为“佛依处”。其余依此类推。从意义上说,此大依处对于有人呈报的“我从世尊面前亲闻此”等事,是判别其为“法”或“非法”的根据。那么,其方法为何?即将所呈报的那样,纳入经等中加以对照。既然如此,为何分为四种?法的传承有二:世尊与弟子。弟子之中,又依僧团、众、个人分为三类。于是,依“我从何处领受此法”中应被指示者的差别,而有四种。因此说:“我从世尊面前亲闻此”等。《导论》中也说:“佛依处、僧依处、众多长老依处、一长老依处”。

“经、随顺经、师说、自见”这些大依处中:三次结集所收摄的三藏,以说明意义等为用,称为“经”。随顺前述之经,即前述的四种大依处本身,称为“随顺经”。由把握经典之义而将其安立于法性中,故注释书称为“师说”。由把握理趣,依随觉慧,自己的辩才称为“自见”。应知,此处的经、师说、自见,也因其可作为判别某人呈报之事是法或非法的根据,故说为大依处。“安立”,即不排斥、不违逆。“相反地”,即过度奔逸。先以一种方式说出一词之义后,又以另一种方式再说同一词之义,或以其他同义语解说。例如,先说“无明不令通达苦谛的真实相状”等,后又说了“此无明即是对苦等的无知”,乃至说是“苦谛的一部分”等。或者,先以因的方式说出一义,后又以果的方式说,即重复同一义来解说。如先说“缘识而有名色”,后又说“缘名色而有六处”。或者,将已说的同一义开示为二分、三分等分类,如“此一切有轮即是业与异熟。依烦恼、业、异熟而有三种”等,这也是重复同一义来解说。此处应如此理解其义。

所谓“七种言说”:以“众生”为假名。诸法以聚集、相续的方式存在着,依于此而施设“众生”的概念。对此,若不落入其最终断灭——即“这些法完全不存在”的极端,而能如实地把握与说明,这对不善巧者而言,实为难行、难达成的。缘起,即无明等缘法,以因等缘的方式,为行等缘生法作缘的状态,这便是缘起。

“依所说的方法”:即依“不诬谤阿阇梨”等句中所说的方法。虽然此处一切义释皆可依此方法而作,但为了显示缘起注释的特别重要性,他如此说。

“巴利法”,指三藏中的佛陀言教。“缘起法”,即缘起部分的巴利经文。

“作义”:即作利益,也就是令它成为能带来利益。或者,“作义”是令自己成为具利益者。闻所成、思所成等是智慧的殊胜;以彼分断、镇伏断等是烦恼断尽的殊胜。

由于覆盖了有等之中的过患,作为强有力的亲依止缘,又是业的殊胜因,无明是轮回的根本原因。为了显示作为果报轮回之因的业轮,其因的烦恼轮也以无明为根本,故先说无明。因为渴爱正是在无明覆盖过患的境上,随观味著而生起,并非以其他方式。而且,由于以根本等显示的通性,应结合藤蔓根、中、末的显示方式,来显示缘起的通性;虽然以一切智眼已见一切法,但在说法时,随说法智眼,依所应觉悟者而说一部分,这是其中的意趣。

对于伴随见或伴随慢的渴爱,说为“我”;对于其他的渴爱,说为“我的”。“欢喜”一词显示了伴喜渴爱的活动。“称说”一词显示了比前者更强烈的伴随见或伴随慢的渴爱。“执著而住立”一词则显示了比这更强的伴随见的渴爱,或纯粹的渴爱的活动,因为执著是吞下后完全决定而住立。彼缘,即渴爱为缘。如何以“欢喜”一词说四种取呢?故说“欢喜”等。其中,“欢喜”与“彼不分离”:应知以欢喜性,自性上即说为渴爱取;由于对彼欢喜渴爱的不分离、不远离,即说为见取。“以见欢喜性”者,这是说见中也有欢喜性。

于结生时与转起时生起的触、意、思、识,即“结生与转起的触等”。“属于果报轮”应视为对“转起”的修饰。支持轮者,是三轮的亲依止缘。其他,即非业所生。在所说的四食中,由于以渴爱为因的亲依止缘,它们可称为“渴爱为因”。

如同圣道因远离二边的中道性而被称为“理趣”,缘起也是如此,故说“理趣即道,或彼即是缘起”。它导向自身的通达,因为应以无痴通达而得通达。“导向”一语,是依相假立作者而说,例如“作圣性的诸谛即是圣谛”。自性等,在下文谛分别的因果差别论中已作说明。执无因者为“因”,如迦毗罗等;不觉任何因者,如其他愚凡夫。其余三者,是说从中间开始直至结尾的三种教示。即使有彼义的可能——即可能依各自的原因显示活动,但由于另有目的的存在,注释书说:“为了显示自己证知的老死等苦之因;依食因确定的次第而回溯至过去世,再从过去世开始显示因果次第;从未来世因的生起开始显示未来世”,依次有三个目的。

各各果的通达,即对生等为缘而起的老死等各各果的觉了。随观,于前一种解释中是对观智相的随观;于后一种中是对说法相的随观。作为欲取的渴爱,对于称为意思食的“有”、与之相应之法,以及以彼为因的其余诸食,是殊胜缘,故说“食、渴爱等是现在世”。以“等”字,应摄至识。食、渴爱等:在此,先取属于现在业轮的食,以作世间的连接;再取属于未来果报轮的,而说“食或应被渴爱令生的未来世”。令生,即未来应令其生起。所谓合理,即先显示属于果的食现前,然后以“彼为因的渴爱、彼之因”等,显示果的次第与因的次第。这既随顺如此觉了者的意乐,也不违法的自性,故为合理。如果渴爱等是过去世,那么取渴爱时即已取了行与无明,为何又再取它们呢?故说“行与无明被说为比那更远的过去世,是为了显示轮回的无始性”。或者,“过去”一词,依过去性的共通性,也应视为摄入了较近的过去。

“未来再生起的资益者”,意指以再生起为缘的资益者。如是,由所说之语,即依如此宣说的语句而存在。首先,识食是未来再生起之因,然而其他诸食如何呢?因此说“由于与彼相应……乃至……抟食”。其与未来再生起资益者的关联是:这四种食是未来再生起的资益者。信等成为亲依止缘,是在舍离等时;贪等,则是在执著饮食等时。由此,依次显示了善与不善业识的累积。因此,由于这四种食被执取为未来再生起的资益者,故说“因此”。前文所说的义理,即“食、渴爱等是现在世”等所阐述的意义。“过去”,指在过去的时期。“从此以后”,指从过去世之后,在现在与未来世中,以“行缘识”等方式。“现前者”,指由于属于现在有而呈现在前的诸法。“现在因”,指现在正在运作的渴爱等,是食等的因。

他引述经文:“以漏的集起,有无明的集起。”这是指作为异熟轮转之因,或作为整个轮转之因。不善业确实是业轮转与烦恼轮转的缘。以“也成为有爱的因”这一句,说明了无明也是烦恼轮转的缘。通过“诸比丘,如是,此被说”等语,显示无明与渴爱这些轮转之头也是有缘的,以此阐明一切有为法的因果相续之流,其前际不可知。

“无明随渴爱而转”,这是指在苦受中,渴爱强过无明而现起,由此说无明更有力。因为被无明所制伏的众生,即使受渴爱所逼迫,仍会从事那纯然无益、名为自我折磨的苦行。“渴爱随无明而转”,这是指在乐受中,无明强过渴爱而现起,由此说渴爱更有力。在对有过患的乐受的享受中,无明确实强有力地存在,并遮蔽着存在的过患,然而渴爱比它更为强有力,驱使众生投入于充满大过患的非圣之乐中,因此说无明随彼而转。

或者,六处即是身,与此相关。以眼等为所依的其余诸法,是指以眼等为依处,以及系属于彼、包含在自己相续中的法。将其视为唯依止于眼等而摄,即通过眼等的含摄而被含摄。眼等之身,是指眼等法的集合,即他人的五蕴。为触所触,即被如同触对境般生起的、能生乐受或苦受的触所接触。当触如此生起时,具有该触的人便被称为“为触所触”。

为了显示“如同六处是触的殊胜缘,对于受也是如此”,故说“六处对于受的殊胜缘性”。“依止于彼”即依止于六处。“以过去世的无明与渴爱为根本”,是指以属于过去世的无明与渴爱为根本。所谓“身的坏灭”与“往生身”,两处都以“身”一词指称所执取的五蕴。“往生彼处”即再生、结生。“以两者为根本”是指以无明与渴爱为根本。

“由于是现观的对立面”,即因为是现观的敌对法。“无明”指当无明存在时。

“执取”是指可被执取的状态。因此,即使在“行”一词所摄的诸行中,无明缘行也因其为主要而被单独说出,正如“牛与牛主”的用例那样,所以如此。其中所说的,即对于“行”一词所摄的诸行,除去“造作之行”而不取,其余诸行应当与无明关联。这样便显示了所取之义与应取之义二者不相混淆。通过“应在此被解说之状态”这句,指出即使是无明缘行也具有“行”一词所摄的行的性质,但如前所述,其主要性正是如此。“无明缘行”是其一部分被说,这就是关联。在此义理的分别中,以摄集的方式,即使无明缘行被“行”一词所摄的诸行所包含,也因其应在此被解说的状态而作为主要被单独执取;在前一种分别中,则除去它们,这便是差别。因此他说:“以解说与一切摄集的方式,说了两种性”。虽然从总体上被摄集,但为了显示主要性而被单独执取,正如“福智资粮”那样。

善与不善法之所以被称为“异熟法”,正是由于它——即累积。什么是累积?在未断除渴爱与无明的相续中,仍有作用的状态。因此他说“结生……的作用是累积”。然而,因为思是主导,故将其作为思的作用而说。“积聚”或“累积”,是就它产生名为色与非色、属于积聚的果报而说。“无有所缘、无记性”,这是将无记法所关联的无有所缘性,说为无记法本身无有所缘。“处”与“结合”,应当理解为令诸法在各自的门中转起。

“不了知”等词,是在解释无明一词时所提及的。由于与无明一词相关联而成为不与见相应,这是就阴性词的解释而言。所谓“无有形状”,即是无有形体。

由于忧伤等的存在:即未将“生缘老死”作为最终,而在此之后也说了忧伤等;因为它们存在,依于它们便有支数增多的过失,导致缘起支数过多。如何是十二支?为何只是十二支?难道忧伤等作为不同的法,不是在缘起教说中已被说了吗?确实说了,但不是作为不同的支。为了显示这一点,所以说“非也”等。其中,“以果”:即作为果、被老死支所摄的忧伤等。“为了显示根本支”:即为了显示作为此缘起教说之根本的无明支,通过说明由忧伤等而生起痴迷,而说那些忧伤等,目的是显示轮回之不断。老死是这些的因,即老死因;忧伤等,其状态即是老死因性。老死是此的相,即老死相。“此经”:在此,“此”指经。那些以此(老死)为相、以苦为相的忧伤等。“从此以后”:即从未来的第二个生命体以后,在第三个生命体等中的结生。“成为因之因”:即成为原因的因。因为对于结生,诸行是因,而它们的因是无明。“经”:指“未闻凡夫”等经而说。无明被显示为忧伤等的因,因为显示未闻状态的经被无明所胜伏,从中说了它的生起。为了使“并没有经能成立愚者仅以老死为相的忧伤等”这一所说的义理得以明了。

然而,何故此处的教说仅以老死为终点?莫非此后便无流转?并非没有。因为对于未断烦恼者,由业而有从识等终尽的死亡,结生便显现,因此作为流转止息的老死,正是再次生起的表征。但此义已由“以有缘生”所显示——由业而生的“有”之生已被显示,故不再另说,并非由于此后无流转。再者,由单一业所生的相续,老死是其终点。当烦恼轮存在时,由此业而有再生起;当烦恼轮不存在时,则“这就是苦的边际”,教说便以老死为终点。然而,没有不死的衰老,一切有生者于成熟后必定坏灭;也没有不老的死亡,未成熟则无坏灭,因此将此二者合为一支,不像名色那样虽在不同处却同时生起,也不像六处那样以处的状态而作用相同。而此所示终尽与再生起者,由此,以“识缘名色”等,由于无明、业不存时它亦不存,便显示了“无明缘行”等之义理,从而显示了以三轮无休止地流转。或者,通过执取老,依渐次成熟、更成熟等而存在的名色等及忧伤等也被纳入,同样,于彼成熟时存在的无明也被纳入。如所说:

“诸比丘,那个少年随着长大、诸根成熟,便具足、圆满五种欲功德而受用,即眼所识知的色……乃至……身所识知的触……乃至……可染的。他以眼见色后,对可爱的色贪著,对不可爱的色生瞋,不持身念而住,心量狭小,且不如实了知心解脱、慧解脱,正是于此,他的那些恶不善法无余灭尽。”等等。

在此,通过于六根门中执取有贪等,揭示了与其不相离的解脱未被了知时,成为忧等之缘的无明。又,由“因可爱而生忧、悲、苦、忧、恼”之说,显示了忧等从欲漏、有漏生起;由“他‘我是色,色是我的’而被缠缚……因色的变异、变易而生起忧、悲、苦、忧、恼”之说,显示了从见漏生起;由“无闻”等说,显示了从无明漏生起忧等。因此,由于这些漏是忧等之因,通过执取它们而执取了诸漏。又由于诸漏自身具有老的性质,通过执取老而执取它们;又由“以漏集故有无明集”之说,通过执取老而执取了以漏为因的无明。由此,“以无明为缘而有行”等,有轮便回转。又,在说了“以行为缘而有识”之后,再说“以有为缘而有生”,也显示了有轮因无住而流转。在此,以识显示了被无明所覆的再生,以生显示了与渴爱相应的,由于两者在两方面都随转,故显示了以无明、渴爱为因的有轮因无住而流转这一意义。因此,即使教说到老死为止,也不暗示此后没有转起,因为那不是其目的;也不能理解为只是为了显示其他缘而再次言说,因为在一处,那两种教说就已成就。同样,应知:凡是以无明为因的业,也是以渴爱为因的;凡是以渴爱为因的,也是以无明为因的。何以故?因为两种有根互不相离。正如在说以渴爱为缘、以欲取为因的业有行时,显示了无明不能离开有爱而成为行之缘;同样,在说那正是以无明为缘时,也显示了有爱不能离开无明而成为业有之缘。由此,以前转起的以无明等为缘的行等,以及以渴爱、取等为缘的有等;同样,以渴爱为因、以取为缘的有,以无明为缘的行,以有为缘的生,以行为缘的识,以生为缘的老死,以识等为缘的名色等——应知,如此便显示了这些支的前后关联。

摄颂释论完毕。

无明词义解说释论

226226.“被称为父亲”是指:某某是某某的父亲,以父亲的身份被称说。称说时,为了让人无疑无惑而区别于朋友、仆人等其他身份,为说明此,故云“长……施与”。

“如实”即不颠倒。“由作用、种类”是指由覆藏的作用及由生起之处。

“以执取之因的方式”是指以作为执取之因的方式。“能遮遣其他白色等”是将词引过来而作的关联。

“覆盖者”是指以覆盖的方式转起的法。由于如此转起,与之相应且与无明相应的诸法,便以苦为所缘。

“因此”指由于那些法自性不深,难以见到其自性,故以它们为所缘而生起无明。“其他”指灭与道。虽然同样具有殊胜、无杂染等性质,但为了显示有缘者与无缘者的差别,而说“道”等。

无明词义解说释论完毕。

行词义解说释论

“净化非福果”——以此说明福的异熟远离于苦;“苦”——以此说明心苦的远离;“杂染”——以此说明烦恼苦的远离。或者,“非福果”借此显示福的未来利益;“苦、杂染”借此显示转起中的利益与安乐。“由彼产生”指由产生利益与安乐;能产生应供养之有的,即是能产生应供养者。

在“如是此福增长”等语句中,福果亦被称为福,因此说“趣福”即趣向有之成就。

“初修习”是指在诸遍处——如“地、地”等——中生起的修习。此处“地、地”的“iti”一词为“初”义或“种类”义,由此包含其他遍处。“初修习”即作为最初的修习,它被称为“遍作”。作曼陀罗,即作遍处曼陀罗。

“以施的方式”指依施舍应施之物的方式。心与心所法,施是依此而施与。“在那里”指在那些心与心所中。“关于施”指以它们所产生的舍离为对象。或者,如其产生那样而安置。“增上”是它的同义词。或者,如其由相应法所产生的施行为,依成就而达到增上那样而作。确实,布施等业的成就唯依思。“在其他”指在“关于戒”等语境中。

“即使不相似”是指即使与自己不相似,也是已作之色,如此关联。即使没有第四禅的异熟。“色爱”一词,即指此处所说的色爱。“谷”指能容纳一粒拘舍果量的容器;同样,米也是如此。

“唯是言辞差别”即意味着没有义理差别。为说明没有义理差别,而说:“确实,只有当在身门转起时,才有执取等的导入。”其中,“在身门转起”仅是说转起,故为门的特征;以“执取”等言辞,则属后句。

“身行、语行的执取”,是约总说而言;“身、语思的执取”,则是约详释而言。“识”指结生识。对于俱生以及无间的,它确实成为缘。“善而有果报法”,是指有学及凡夫相续中的神通思,在此处正是所意趣的,而非其他,因此这样说。由此显示:如前所说的神通思,由于是善性,或者由于是有果报法,也可能如同其他善或不善的思一样,成为结生识的缘。但是,对于出世间善,这一点并非必然。因为它并非结生识的缘。如果说它能给予果报,那么对于已失效的业,这也并非必然。因为那种业不会生起果报,所以说“并非由生起果报而有善性及有果报法性”。实际上,只是由于在其他有果报法的相续中,伴随推动与精勤而生起,而它也在未断烦恼的相续中以那样的行相生起,因此称为有果报法;以无过失的含义,称为善。即便如此,如果神通思是有果报法,为何又说它没有果报?因为这并不可能。为了显示这种不可能,所以说“然而那种……”等。因为假如神通思能生起果报,那它或者生起同地果报,或者生起异地果报。其中,生起异地果报首先就不合理,因为缺乏缘,也从未见有如此情形,因此说“因为不……”等。它可能生起同地果报。

然而,有些人说:“因同地中辗转修习而得其力,诸禅那强而有力,故能感果,以能做等至故;神通虽亦具禅那性,却无此修习,于种种所缘上乃偶然现起,故而羸弱,因此不感果报。”此说并无道理,因通过反复作遍作,神通中亦具自在力。至于又说:“在基础禅那中,由与自性相同之速行获得修习,于自在完全圆满、具足清净等八支而得殊胜时,神通便生起。又以他们是第四禅性故,唯能生起第四禅地之果报;而该果报,是由具足前述功德、力强的的基础禅那所创造之机会而成就,故无机会故,神通不感果报。”此说亦无道理,以他们自身本无果报故。若他们有能感果之性,则对于无机会感果的非难方为合理;而其无果报,正如前述之理。

“不成为”,指不成为识的缘。有人误以为掉举思亦与神通思无有差别地被说及,便认为“在果报中”一语并非仅表示堪能引果,而是表示果报的实有,故说“应当审察”。正如所说:“因‘在果报中’一语,并不像‘有果报法’那样表示堪于感果。”其中应审察之义,即如前述。然而,此处最终结论是:由于掉举思唯能感转起果报、不能感结生果报,故在《分别》中,随其转起果报而列出果报。对于能感两种果报的思,则说为异刹那业缘;掉举思既无此性质,于《发趣》中便不将其说为彼缘。至于注释书中所说“在成为识的缘方面应当排除”,则是针对结生识而言。如是,“掉举思亦不成为”一语,亦仅是就彼不成为识的缘而言。如此,当知此处巴利圣典与注释书彼此并无矛盾。

此处,指在掉举思给与果报方面。于名为《无始之道》的著作中。由于“凡夫相续中的不善法应由见所断,有学相续中的则由修所断”这一义趣已得阐明,故说“然而对于凡夫”等。“不被说”以此显示:于凡夫中生起的外结缚等,并无由修所断之说。“如果被说”等,则从理证与教证两方面阐明该义。其中,“某些”指对于自己财物的欲贪等。“某些”指有身见等。“有时”指过去等某一时分。“由于已断故”等,是换一种说法。“依止”指作为亲依止缘。

其余诸法,则非由见道所断。并且,它们也并非不存在——这是句义上的连接。如是作已,意谓:依前引圣典所说,由提及掉举,即已包摄与掉举俱行之心生起,而非泛泛地包摄一切掉举,若此义得成。彼,指邪见。何以说‘以过去等分位而不可言说’?难道不是唯属未来者方为所应断吗?并非如此,因为唯堪能生起者,方可严格安立为未来;而所应断者,恰是已不堪能生起者,故说他们不以过去等分位而存在,是故不可言说。‘相对于见’,意即相对于已修习的见道。‘因无同伴故’,是说由缺少名为‘见所断’的协同之因。‘不招感果报’者,其意图是:正如于一切烦恼灭尽时,部分灭尽时亦然,以彼烦恼为缘的某分业亦不感果。‘其果报已于《分别论》中说’,此是就结生与转起二种果报而言。

‘不善法’,是指凡夫相续中,如前所述的种种不善。‘不应断除者’,是指善法等,具不应断除之自性者。所谓有罪过性,即与不应断除者相违之自性。‘若如是亦’等,是开显另一种过失,以此表明:他们不善法,于此三法中,虽或不归入第三句,然却堕入不可言说之境。‘若以一切法门未摄尽者,于三法二法中,将致不可言说’,为破此疑,故说‘不致如此’。今以‘于心生起品中’等语,依理证与例证,阐明彼不致落入不可言说之义。‘于其中’,是指于某一类三法中。‘决定’,是决定性地、绝对地。‘属于他们之法’,是指为此三句所摄之诸法。‘如于所说句中’,如于所说之初三等句中。犹如应被析解之心生起,及其他诸法,各随其宜,依三聚析解,令其各归所属分位,如是而已。‘于彼处亦’,是指于第四分位中。‘应令其归属’,是说应令他们归属于不可言说之状态。‘由彼第四分位不存在故’,指由彼第四分位不存在。‘如是’,即是以不可言说的方式。

于已生三法中,过去者,此处所说之他们不善并未被言及。纵使他们不具被期待之属性,然因其不逾越彼之自性,亦可作如是说。为避免招致‘不可言说’之过失,先为举示其例,故说:‘或者,如与有对俱者……’等。而此处之‘彼自性’,是指以有罪过性为胜,且无有见所断之状态。‘若此义得成立’等,是显示于此立场所得之功德。‘修所断者’,是就假名说与胜义说二种修所断而言。其中,前者因非主要自性,后者因非果报,故未说多刹那之业缘关系,此乃其意趣所在。进而,为显示:正如修所断者无多刹那业缘关系,同样,以见所断者为缘,他们亦未获致缘之关系,故于‘亦未……被说’之后,为出其由而说:‘因他们……转起’。于此处,‘他们于见道后不转起’之意是:他们以见所断为缘之烦恼,唯属见所断之分位,是故他们绝无修所断之假名说。既然如此,以他们为缘,又怎能说‘见所断者以某种缘,为修所断者’呢?此即是义。或者,就凡夫相续而言,他们不以见所断者,从胜义上说,亦非修所断。而于有学相续中,作为他们之缘的见所断者已不存在,因此,亦应解了‘见所断者为缘’之义。

此处所谓“与掉举俱行者亦非修所断”等语,出自无始轮回之说,此说并无道理。何以故?因为它绝对是修所断。如《法集论》所言:“何等法为修所断?即与掉举俱行之心生起。”(《法集论》1583)若与掉举俱行者亦有非修所断者,则如同“过去所缘三法”中,先说“必无未来所缘”,而后分别说“欲界善异熟有十种心生起”等一般,此处亦应说:“何等法为修所断?必无修所断”已,再说“与掉举俱行之心生起,或是修所断,或不可说为见所断或修所断”等,然并未作此说。而为阐明此义,以“若言……”等所说的道理,也是不合理的。何以故?因为以见所断为所缘的贪、见、疑、掉举,正是许为具有见所断的性质。

又,为显示“掉举生起”即指与掉举俱行之心识生起,在增上缘的解说中,以因由的方式提到“掉举未被举出”;但此亦不成因由,因为从其他有剩余文字的经文亦可得见。例如,在“过去法对现在法、未来法对现在法,以所缘缘为缘”(《发趣论》2.18.2)这些法的分别中,已纳入了心他智;而在“现在法对现在法”这一分别中,虽可纳入他心智,却没有被纳入。

再者,关于见所断法令修所断法成熟异熟一事,应审察其助成关系:究竟如同无明等,能令布施等生起即具有使令变凡夫起之力,而成为修所断法的助成因呢?还是如同烦恼,在业授予结生时(成为助成因)呢?此中,若取前一种方式,则在须陀洹等有学圣者的相续中,修所断法便成唯作,以缺少助伴而被造成非异熟性故,犹如渴爱与无明已尽的相续中的布施等。若取后一种方式,则被视为修所断的法也会变成见所断,因为在授予结生时,它不能超越趣向恶趣之性。然而,此中应说的,前面已经说过了。是故,在不违越巴利圣典与注疏的前提下,此处的义理决断,应依前述之理来解了。

“彼”是指掉举思。“在识缘的状态中”,即在圆满的异熟识之缘的状态中。为了显示此中道理:因为在无缺减的果报生起之论题中,它(掉举思)并不存在,所以,虽然掉举思在作为识的缘时应予排除,但在作为由无明之缘而生的状态下,则应当纳入——正是为了显示这一理由。所谓“一切”,即二十种。因此说“应说为二十一”。所谓“彼”,即是由于以“行”来统摄而未曾将神通思纳入的理由。对于其他(掉举思)的说法也是如此。那么,那是什么呢?就是没有作为识的缘的状态。所谓“无差别”,是因为没有依身行、语行而作的区分。所谓“连结”,即依三支分句而作的结缚,同样也有“摄集”的意思。

对“乐想”的执取即是“味著”——基于此意趣而说“乐想……显示”。而“以乐想”中的“以”字是作具格,因为颠倒想即是在苦中起乐想。至于注疏中所说“以无明”,其中的“以”字是表原因的具格,因为这里显示了无明是颠倒想与味著之因。在“车乘有白色的庄严具”等语句中(《相应部》5.4),“庄严具”一词也有“随从”的含义,因此说“在渴爱的随从中”。所谓“在渴爱的随从中”,是就渴爱通过成就其作用而成为诸行的助成因而言的。为了显示“庄严具”的意义如同“行”的意义一样,也有“装饰”的意义,所以说“在已造作的、已装饰的”。“庄严”,即如同令其具有给予果报的能力那样去造作。“不死之义”就是不死的意义,也就是涅槃的意义。“难行”即五火炙身等难行的苦行。“为天而作的苦行”即是为了成为天的状态而作的苦行。“死”即是“魔”,这是将原因的意义内摄而说的。人们将不吉祥的也以吉祥的称谓来称呼,即所谓“吉祥者”,这就如同“在看见时却说‘未看见’”,好比“对不吉祥的刀剑,却称之为吉祥的”。

将悬崖视作与坠落之苦相似,所以说“生等悬崖之苦”。名为因达杜达梵天峰的山顶悬崖,便是魔罗悬崖。那果报就是它的意义与目的,因此称为“以此为义者”。

年轻的女游方行者,无自在者即不能自主而住。因烦恼不净的流漏,为智者所厌离。因贪等热恼及苦的果报,故是苦。生起即是造作。即使是有怖畏的毕舍遮鬼城,也因其欲乐功德的圆满而成为乐颠倒之因,如此连结。不同种类而不混杂,即无间断。因老与死而变易,即是变异。

由于有“波旬,我尚不入般涅槃”的说法,而在“儿啊,来,你暂且接下这个王位吧”等语句中,虽然“tāva”一词也出现在表示限量、规定或仅作填充等场合,但在此处,因其期待后文将述的内容,故有特定所指,所以说“tāva是一个期待后续应说内容的质词”。而“以无明为缘……显示”表明,在注疏中前后并无矛盾。

“于贪等味著之时”:即于贪等的味著之时。关于“与贪、见相应的”这句,首先,与贪相应的无明可以建立联系,因为贪具有味著的性质;然而,与见相应的无明又如何呢?因此说“与彼不相应的见……应当了知”。“彼相应行的”:即与贪等相应的行。“无明所缘等”:即无明的所缘等。以“等”字,涵盖所缘、增上、所缘亲依止、常亲依止,以及无间等缘。“非无明所缘的”:即不以无明为所缘、不缘取无明而生起的。在“所缘、增上、无间等缘的表述”中,应如此结合:在所缘、增上、所缘亲依止缘的表述中,指未说到的非无明所缘者;在无间等缘的表述中,指未说到的第一速行;在两者中都说到的,指以无明为所缘的第二速行等。应知:获得无间缘的,以无间等为缘;俱生的,以因等为缘;非俱生的,以亲依止等为缘——行以无明为缘,此义已由“任何”等开示。“以超越有、希求有故”:即为了超越无明而修习无色界禅那者,以及因被无明所迷惑、希求无色界有的成就而令那些禅那生起者。这是依善行中已说的理趣,随顺所说理趣的意思。

如果执取单因论,便会落入与自性论、自在天论、生主论、人论、时论等论相同的过失。如果世间唯有一个因,那么一切生起就应该毫无遗漏、恒时不断地从此因生起,因为再也没有需要观待的其他因。然而事实并非如此,因为我们看到生起是有次第的。再者,因为需要观待他因,单因论便被破除;而且单一者并不具有多种本质。凡是某一因所生的果,都应与该因具有相同的本质,而不能有不同的本质,否则该因的单一性就无法成立。为了说明这个道理,所以说‘一切……由得证……’等。以余除的道理:在一对一、一对多、多对一这三种情形不存在、不可得时,依靠余除的道理,唯有第四种情形——多对多,才能成立。所谓‘以无明为缘而有行,以触为缘而有受’等开示一因一果的说法,是为了彰显法的殊胜、明显、不共的特质,或是为了随顺所化众生的意乐,而以说法善巧开示一因一果,这并非不合理,而是完全合理的。为了表明此义,所以说‘因为……’等。

‘随触’,意思是与乐受所缘等眼触等各自相应的触,这句话已经说出来了。为了显示这个意思,先说了‘乐受所缘’等;再为了显示‘受之确定’一词的含义,而说‘于相同……’等。其中,‘于相同’指没有差别的情形。‘依触’指依乐受所缘等触。‘无颠倒’指没有相反的情况。因为从未有依乐受所缘的触而生起苦受,也不会有依苦等所缘的触而生起乐受。‘乐等眼触所生等’,指乐受等以及眼触所生受等。‘粗、细等’:以‘等’字,应知也包括劣、胜等。其中,若依某缘,某受被称为‘粗’或‘劣’,则绝不会依同一缘,该受有时又变成细或胜。因此说‘没有粗、细等的混杂’。‘如所说触’,指乐受所缘等触。唯从乐受所缘的触生起乐受,不从其余触生起;从乐受所缘的触唯生起乐受,不生起其余受。其他情况也是如此。如此,通过这两句决定:依触来确定受,依受来确定触。这两句显示出:果没有其他因的混杂,因没有其他果的混杂,从而在第一方面成立了无混杂的确定。在第二方面,则显示:由缘的差别,因不同而果也不同;由果的不同,因的不同也被确定。这就是决定的确定。前一方面,是就法的不混杂而说确定;后一方面,是就如实了知确定的状态而说。这是二者的差别。‘时节等’:以‘等’字,包……

‘有’:因为前面已经说明渴爱是诸行的因,所以说‘有’是对所说诸行之因的说明方式,或者说渴爱本身就是因。因此说‘因已说渴爱为行之因的状态’。其次,‘此亦’指在渴爱中也是如此。因为渴爱即是欲漏与有漏。欲漏和有漏是欲取,见漏是其余取,所以说‘成为四取的欲漏、有漏和见漏’。而根据‘缘取有有’的教导,它们是取;根据‘缘渴爱有取’的教导,渴爱也是行之因,这已经很清楚了。为了显示:在无处可乐、充满众多过患的诸行中,如果没有无明,就不会有乐随观,所以说‘乐随观者……已被显示’。由于漏尽者没有诸行,也就通过遮遣的方式阐明了无明是行之因。因为唯有漏尽者才是真正的智者。以此说明:由于唯在愚者中生起,无明具有不共的特质。因为所依、所缘等是其余烦恼也共通的。考虑到‘所依、所缘、渴爱、取等,如同无明一样,也是福行等的共通之因’这样可能出现的质疑,所以说‘福有等’。其中,以‘等’字应包含非福有、不动有。‘福有’,即由福行所引生的生有。其余类推。在这里,依据作用与作用处的差别,将具有作用的无明分别显示出来。因为不可能了知:在何种状态下的无明是福行的亲依止缘,在那种状态下就是其余行的亲依止缘。在此,从意义上

「处」意指存续状态,故说「处相违即存在性相违」。处不相违者,如眼与色等。以「前心」等为例,已示处相违,故言「此非绝对」。因为下文将以「眼、色等」为例说明处不相违。先前所学技艺等,与后起技艺等行为无法共存,故为处相违。为阐明上述意义,故说「而非技艺等」。其中,「彼」指结生等处;「此处」指在把握处之自性、作用等时。以「等」字应包含所缘、地、相续等相违者,应知这些于顺次第的种姓心、从种姓心至道心的性转等过程中生起。能缘与所造相违,故自性相违之缘,如此连结。其中,「能缘与所造」正彰显非色与色之状态。业以思为自性,色以变坏为自性,故自性相违。如甘味与酸味等:乳为甘味,平息胆汁,其异熟自性为甘;酪为酸味,增盛胆汁,其异熟自性为辛,由此自性相违。

「酪等」指酪与稻草等。「bhūtiṇaka」是一种名为 bhūtiṇaka 的特定药草。「avī」指母山羊,然其大多有红色毛,故说「红色母山羊」。因为异熟亦有缘性,非异熟亦有缘生性,故并非依异熟法与异熟之对待而成立缘与缘生的关系,故说「它们正是异熟,而非其他」。因此说「所以」等。「彼非异熟者」指不是该无明的异熟。「并非不合理,正是合理」:因只认可缘生性本身。「彼不相违者」指与该无明不相违者。

「前后确定」指身体运行、趣向、生类等如理的前后状态之生起。为显示此非由任何所造、非造作所成,而是具有决定性自性,故引决定论者所说譬喻:「犹如以不可切断之线贯穿的不可破碎之摩尼珠」。在第二种解释中,「和合」指无因而生、偶然性,关于此则有言:「随意而生、随意而灭」等。「性」指诸法自性之成就,关于此他们说:「是谁造作了荆棘的尖锐性、迦毗陀果的圆形,或鸟兽种种颜色与形态?这些差别唯是自性成就而已。」因此说:「一切有情、一切有息、一切已生、一切有命者,无自在、无力、无精进,由决定性、和合、自性而转变。」以这些邪见,于死亡等中迷昧而生起「有情死亡」等分别,以此为因;生起不善心,乃不如理作意增长所致。

「经等法」即经、应颂等教法。因为正确地了知教法后,便能圆满行道法,安立于证悟法。「彼」指此了知,即涅槃的现观。

行句释说之解释已毕。

识句释说之解释

227「缘如所说的行」:即缘那些如前所说的福行等行。此处所说的识乃至受,是指现今属于异熟轮转的部分,故说「唯应以此业所生的识而存在」。为了说明这一义注与《界论》的原文不一致,故说「然在《界论》中」等语。其中,依照《界论》的说法,已将一切识、触、受总括在内,因此与《界论》相衔接。「有余」即并非全部,意指唯是异熟。因为在识等之中,当唯以异熟为所意时,正如——

「与诸异熟法不相应的法,除无为法不被蕴所摄之外,由五蕴、十二处、十三界所摄。由多少不摄?不由任何蕴、不由任何处,由五界所不摄。」

对于与果报不相应的法,其摄与不摄已作解答,此处也应同样解答。因此说:“果报诸法,应有如此解答”。所以,因为在不相应法的摄与不摄解说中,已毫无遗漏地包含了识、触、受,所以这么说。那里,即《界论》中,是依阿毗达摩分别说;而在此《缘起分别》中,也是依阿毗达摩分别说。因此说“无明缘行”等。由此,前述的义释是依经分别说而说,从而避开了所显示的矛盾。如果《界论》圣典是依阿毗达摩分别说而展开,那么为何在解答“有”时,是以已执受的蕴说“欲有由五蕴、十一处、十七界所摄,色有由五蕴、五处、八界所摄”等(界论67-68)?考虑到此诘难,故说“然而有……并非依阿毗达摩分别说而取”。正是如此:并非依阿毗达摩分别说而取。在那里,即《界论》中。“果报故”:hi字是原因义。因为如前所述的三十二种识是果报,所以为了显示“彼以行为缘”的意义,而说“由于识是果报”等。

“‘唯就喜俱者而说’这一句应加审察,因为即使在舍俱善或不善的速行之后,也承认有喜俱的彼所缘。正如注释书中说:‘四种二因善心中,任一速行结束时,无因心作为彼所缘而住立’(法集论注498 果报引出说),随后又说:‘然而在可爱所缘上,推度与彼所缘唯是喜俱。’因为善与不善,即使对于极可爱的所缘,由于如此造作,有时并不中当地生起;而果报则依自性而品尝所缘之味,因此说‘不能欺骗果报’。然而,唯作速行由于对所缘的造作之力强,所以其后的彼所缘,随所缘而在受方面被认为是相应的。至于那些不承认唯作速行之后有彼所缘的人,则无需多言。而所谓‘应以速行确定彼所缘’的说法,是就善而说。因此,如上所述应加审察。三因速行终了与二因速行终了:ca字是合集义。然而有人未作区分,说‘善速行终了时也有无因彼所缘,故说“大多”’。或者,由于贪心于众生多现起,故说‘大多’。‘一次或’是为言辞顺畅而说,为了表示‘八或十’,故说‘应知如二夜、三夜等中’。由于无vā字:即指听不见的vā字之不存在而说。然就其意义而言,那里也有vā字可得。然而,当可得三夜等的安住时,于二夜则”

“‘几种结生?几种结生心?’等关于结生的思择,将在后文详细解说,故说‘结生论范围广大,故先显示转起’。无因二种等:以‘等’字包含大果报及大果报心。关于门的定与不定之说:即对门的确定与不确定的说明,意为确定门与不定门,或未加说明。不转起:即不生起。虽然在‘以适当的结生’中,结生在后文也会取到,但由于‘然而于转起’是附加说明的,故此处唯指转起。所有以缘已生的状态而初说的世间果报心,都值得再提及,故说‘其中,即在转起中的三十二种’。”

正如在欲界中,虽无被称为结生识的种子,但在色有之中,凭借眼根与耳根的转起作用力,而有眼识与耳识的生起;同样,以同一道理,领受等心所在那里也有生起。为了显示此义,故说“即由于根的转起作用力”等。这里,“以眼门、耳门之别”是指应按眼门与耳门的差别来区别,此为关联。“彼”即指眼门与耳门。门的状态依赖于有门者,故说“由于依赖于识路差别”。而当有彼时,即当有彼门差别与路差别时,“有”即指生起。“能生者随逐”是说,依其相似而给予彼之名称,故如此说。

说了“而说此已”之后,即针对色界、无色界之法,说明了不会生起以彼为所缘的心。所谓“修习”,是指以不善的修习令杂染增长,即具有杂染的定,这是其含义。正如在与贪、嗔俱行的心生起时,定也被描述为“安住、不散乱、不分散、心不驰散的状态”等(《法集论》11)。所谓“无立足处”,是为了显示“无因由的状态”,意思是“无所缘的状态”。

为了详细显示“以何心、于何处”这句话所简略表达的“以何种心、在何种有中”的含义,而说了“十九种”等。这里,所谓“以彼彼心”,是指与彼彼无因二种等心一同生起,在结生刹那的色法、非色法有十九种结生,如此连接。所谓“以彼彼心”,即以此为因,或以此为工具,依俱生等缘之力。“于彼彼有中”。

“随念的作用”即随念的功用。有人说,这是针对法授长老而说。在三速行轮中……应当如此:即业等现前之后,应以三个速行轮转起。因此他说:“众多……及过度拖延”。“因此”:因为仅以一个速行轮,业等现前而死亡是不可能的。“触”:即撞击之触。当有分心在进行、或在五门路间歇进行时,由触的撞击而首先生起身门转向,这是合理的;然而,若就某一事生起一个速行轮,之后也可能生起身门转向,因为心具有迅速转变的性质——这是一些人论点的意图。如同睡眠者因触的撞击而醒来时,唯有意门转向生起,并无身门转向,因为论中说:“不以五识醒来”(《分别论》751)。此事应如此看待。“轻快现前”:即轻快地现前;意门的所缘是业等。“轻快性”:即轻快现前的状态。“对于色法”:即对于眼等色法。“即使在成为所缘时”:即有色处等所缘。“那些有特定所缘的”:即那些具有非譬喻所缘的。“正是为了显示那些”:即为了显示那些有特定所缘的。以上。

“依地、心生起等”:这是针对业而说;对于业相,也可以依此而得,因为业相具有六种所缘。至于趣相的分类,则唯有青等颜色。

在未被道断除、未被舍弃的烦恼中。那是指业等。心相续倾向于他有的状态,是由于对有(生存)的希求而被如此造作。因为在任何心相续中,若对有希求的修习——如同福等思——未被断除,便会于此处生起属于他有的心。而那样生起的心,犹如被它(未断烦恼)所引导一般,因此说“被未断烦恼之力所引导”。“于一切处”:即于善趣、恶趣。“以另一种”:即倾向于善趣结生的死心。为了显示“确定”这一说法的经典依据,而说“或贪著于相的味”等。

不善法决定为恶趣之因,善法决定为善趣之因,此乃是决定的法理。

“不可爱所缘”之说,是指由此能见恶趣结生。若如此,又为何说“为贪等之因”?答曰:“以彼(不可爱所缘)……亦为……之因故。”彼(tampi)即指不可爱所缘。然而,所谓“卑劣所缘”,即指作为所缘的业相,因此说“或与能引不善异熟之业俱生者”等。此作为业相的所缘,对于能生异熟的业、与彼业俱生者,以及与彼业相似、邻近速行俱生的贪等,即称为“所缘缘”之因,而此亦即其卑劣性所在。为显明此义,故说“因为那……”等。依于业而不可爱:因为是卑劣不善业的所缘,从所缘的角度说之为卑劣,故称不可爱,即使其自性本是可意的——这便是所说意旨。以“否则……”等,显示业相所缘不可能是不善异熟。近所作业的所缘相续:指近所作业的所缘相续中。与彼相似:即与前述业所缘相似。令结生所缘现前:即令结生的所缘现前者。为遮破“若临近死心的速行能生结生,则此义可成”的诘难,而说“然而并非由结生……”等。在同一路心中:即与彼结生在同一个路心中。未被味著:即未被作为味著的渴爱所接触。

“圆满”是指完全、周备,或指通达。针对“于死时……已取”之说,若临近死心的速行能生结生,则此义可成立——考虑到此诘难而说“然而并非由微弱者……”等。以“将说……”等,令已说之义通过累积而更为明显。在《智事分别注释》中,解释“以五识不识别任何法”等句时,将说“一切……皆被否定”。其中,“识别等”的“等”字,含威仪路施设、身语业安立、善不善法的执取、入定出定等。投生、梦境所见等唯依意门心而转起,此是众所周知的,故将其排除在外,而说“以死为终的功用”。与速行俱者:即与速行相伴者,意为与五门速行一起。

“此处”是对“以五种识不认知任何法”这句经文的注释。所谓“不认知任何法”,并不是说一切色法等都被“法”一词所涵盖。为了指明此处所意指的法,注释才说:“如‘诸法以意为前导’(《法句经》1-2)所说的那样,即使是一个善法或不善法,也不认知。”在点出这一点之后,为了阐明其含义,又说了“yesaṃ”等词句。它的意思是:对于那些善、不善法,由如理作意或不如理作意所生起的乐或苦,会在相续中随行,这就是它们的果报法性。而这种果报法性,在五种识当中是被否定、被遮止的。“与此相同”,是指与对善、不善法的认知相同。如果负责上述作用的、在五门中生起的俱生速行心与路心都被否定了,那么在彼处又如何会有死生(结生)呢?为了回应这一问难,便说了“然而在彼所缘之后”等。由于没有意门转向的生起——意门的状态正是以意门转向的生起为先导的,所以这里说“依此意图”,即并非直接的方式。余下的一心识刹那寿命的色等,也应如此连接来理解。

由于所缘相同,而且是往生之相,所以应将其视为如同近行定一般。所谓“有些人”,是针对法喜长老而说的。而“说广大心之终”,是指他们这样解释:如其因缘而入广大等至,出定之后,彼路心生起,随后死心才从这路心生起。以过去为所缘的善趣死有十一种,即九种欲界善趣死,以及识无边处死与非想非非想处死这两种无色界死。五种色界死,加上前述所余的两种无色界死,则是以不可说为所缘的七种死。至于恶趣死,因为后面才会说到,所以此处没有取用。正如将要说到的:“然而恶趣死……并未显示。”

“如这些”中的“等”字,含摄了“或由纯粹的速行路”等说法。正如所说:“‘或由纯粹的’,是指以广大业相为所缘的速行路。”虽然借着“地遍等”的“等”字,无色界禅那的所缘也可以被包含进来,但“或由眼、耳”则仅是依于二门而作的另一种分别,此即显示了所意指意义的“表明者”。所谓“表明者”,即无路之路;由于无法成立如上所说的表明者,所以才说“或者”等。依此,于谁、于何处可能,便随应作连结。“这也是结生”,是指从无色界死去后无间而生的结生。“就在那里”,是指在“地遍等为相”这一句所说的第一种分别当中。“下下的结生是没有的”,应如此连结。“因此”即由此故。“从此”即从第四无色界死去。“就在那里”即仅限于第四无色界。从第四无色界死去,以过去为所缘的结生,可在欲界生起过去所缘与现在所缘的结生。“其余”指的是无色界死。第二无色界的结生是以过去为所缘,其余则是以不可说为所缘,因此说“随应”。“以及过去、现在所缘的欲界结生”这句话,在这里也是与“其余”相连的。于一切处,都应连接“应连接”。“此差别”,即由“因此”等所显示的差别。“别别举出”,则是为了表明另一意义而作的增语。

“依所缘为一种”,即依过去所缘为一种。“二种”,指过去所缘与现在所缘二种。对于恶趣死,应将“一种”一词依所缘引来连接。欲界结生依过去、现在所缘,故为二种;色界结生依不可说所缘,故为一种;无色界结生依不可说与过去所缘,故为二种。因此说“依二、一、二种的欲、色、无色界”。“同样”一词,是引用了“依二、一、二种的欲、色、无色界”这一语句。“二种”,即依不可说与过去所缘二种。“各别”即各自分别。“二种欲界与无色界”,在此处的连接是:从不可说所缘的无色界死之后,无间生起的,是过去所缘与现在所缘的二种欲界结生,以及不可说所缘与过去所缘的二种无色界结生;同样,从过去所缘的无色界死之后,也是如此。依此而有八种。

“二双”一偈中,为便于理解,将已阐述的义理归纳起来加以显示。虽然以“业所造故”等语,业对果的依止缘关系已被把握,但以“善不善业”等语,则是单独显示依止缘关系,因此说“欲界……等,显示了种种异刹那业缘关系的方式”。

“以等”,即以一种有的起始——与色混合的结生识。“于他处”,即于湿生与化生之胎。认为“不说”即是遮止,故说“因为香、味、食已被遮止”,并以“于一切色有中,他们全然不存在”的意图说“即使在眼、耳、所依十法、命根六法聚中,也不存在”。在《法心分别》的巴利圣典中,“五处”指眼、耳、意、色、法处。“五界”即此五界。正如所说:“于色界结生刹那,哪些五处显现?眼处、色处、耳处、意处、法处。此五处显现。哪些五界显现?眼界……乃至……法界。此五界显现。”“六处”,即这些加上声处。“九界”,指眼、色、眼识、耳、声、耳识、意、法、意识界。“以总摄一切故”,即无余摄持故。“于彼”,指于色界。以“且在《论事》中”等语,显示不仅在《法心分别》巴利圣典中,于其他论典中,香等亦被遮止。其中,“如鼻处等”是显示相似的例证。正如鼻处等虽于彼色有中存在却被遮止,香处等同样如此。“于彼有色有中,存在鼻处吗?”这是自宗论师的质问。正是依于彼无有之处,而作此质难。随后,他宗论师执持“彼处内六处中,鼻等三者有安立相状,此即是处”的见解,答言:“是的。”当被依外香处等而问时,因

如今,在承认香与味本非处之自性后,为进一步指出其过,便说“若……”等语。其意旨是:在如法之教说中,在阿毗达摩中,只因它们是无有情、无命之自性,故不将其说为处,并非没有其他理由。而且,如同它们具有界性一样,它们的法性也同样是一定的,其处性亦然。因此,为显示“虽然香与味存于其中,但无论如何,并无将其说于诸处的理由”,而说“法性亦……”等,因为没有其他的胜义。所谓“某处之自性”,正是指法处而言。由此可知,若色界有中确有香与味,则依所述之理,虽不以其为香处、味处而说,也应以法处而说,但经中并未这样说。因此,这便显示并令我们得出结论:“色界有中实无香与味。”且问:经中未以色界中香、味之自性而说,但于欲界中却说之。那么,它们在色界中,是以与香、味自性不同的自性而存在,还是即以其香、味自性而存在?若是前者,因没有非处自性的自性法,它们就应被摄入法处中;若是后者,则以同样的理由,便能成立它们的香处、味处性。为说明此义,故说“若……”等。所以,(结论是:)因在《法心分别》中未说香与味,在《论事》中又遮止了它们的存在,如同不可触的等地,不可嗅、不可尝即无有;且以界之声已摄尽它们,其法性亦为决定;但若它们存在,其处性便能成立,故。如是,依巴利中未说之法,除去后,

在此,由于色界众生没有鼻处和舌处,即使存在香和味,它们也不执行处的作用,因此,在经文中未提及它们,而说“五处出现,六处”等。又,由于没有可吞咽的食,故不执行称为食生食素第八色等起的食的作用,并非完全没有香、味和食素。如是,由于没有能缘者及作用,故未说所缘及有作用的法。因为在任何存在中,若无能缘者,则彼处所缘无直接意义上的处性,所以即使存在也不说,如同在色有中,地、火、风界不以触处性被说。然而,凡在何处有所说,彼处即因有能缘者而说其有直接意义上的处性,如就在彼处对色处的说法。若因有能缘者,所缘才有直接意义上的处性,那么为何说“无想有情天有两处出现”?因为无想有情没有眼处,而由于没有眼处,他们的色处岂不是非其他者的所缘?这并不矛盾。以不说色界有想者香处等的意趣,也应不说色处,故无想者应说为一处。实际上,依各自根与境的相对关系,在指出那些有直接意义上处性的处时,由于没有那种处性,故在色界有想者中,不将香等单独说为处,而由于不超越法的自性,且成为意识之境,故将其纳入法处,在经中说为“五处”。正是为此义,才总称为“法处”,或将它们作为背景,说为“五处”。然而,以说无想者有色处的意趣,也应将有想者的香等单独列出,为了显示这个理趣,故说“无想有情天有两处出现”。因为即使没有自己的根,色的色处自性也不可逾越,故它仍被称为色处。通过显示这个理趣,也表明了这样的含义:加上香等三处,有想者有八处,无想者有四处。应当这样接受。否则,在色界中,由于不能触,对地等就不会有言说。因为没有撞击和摩擦,就不会有声音的生起,而具有可触自性者,在任何地方都不可能被认知为不可触的自性。而且,如果没有称为触处的三大种,在色有中,色处等也不可能存在。因此,即使地等可触,由于那里没有身根,故不说它们的触处性。这样,在色界中,它们有对碍的说法也就成立了。因为经中说:“无想有情,依一种无见有对的大种,而有二种大种”等。在此,有对是指三大种通过依止于身净色而撞击的方式,面对身净色,而由于不可触的自性没有撞击,故没有那种有对。难道不是“两处”在此是指间接意义上的处吗?那么,为何不将香处等也包括在内,而说“五处”呢?答:“说法是以显示理趣的方式进行的”,此义已说。或者,那里只说色处,是就它有时成为其他地诸净色之境而言,而非其他处不存在。也不是因为香处等没有间接意义上的处性。因为无想者的色处,能成为同地广果天及上地净居天净色之境,而香和味则不能,故只说它们在那里是合理的。在《论事》中,是针对承认香处等有直接意义上存在者,而作的否定。即使这段经文在那里并非阐明香处等的不存在,但也没有其他经文表明它们存在,难道不是吗?并非如此,因为在注释书中,已明确断定它们在那里存在。凡不违背经文的注释书之说,如同经文一样是定量,因为它是由无过失的师承传至今日的。于此,或许有人会问:“不违背经文的注释书之说才是定量,但此说岂非违背?”并非如此,因为已如上成立其不违背。为了显示眼等处及依彼之识的无有情性,世尊宣说了界教,由于显示了以处性所说者亦有界性,故不说它们的界性也是合理的。因此,应知:为了使不违背经文,注释书中以眼十法等计算色法,在此没有怀疑法性颠倒的余地。

第一层意思是:羊在出生时,其羊毛被称作“生羊毛”。为说明比那种羊毛更微细的情形,故说“胎……也有这样的说法”。或者,“生起的类别”是指其生起的差异,即转起的差别。

“在有色的梵天中”是处所格,表处所;“在化生者中”是简别,表从中简别。为说明这一点,说“从化生者中简别有色的梵天”。由此,从总说的“化生者”这一类别中,简别出“有色的梵天”这一特殊类别。“不相合”即不一致,意思是相违。为了显示与哪段经文不相合,而说“因为在《法心分别》中”等。

十一处,指具足处者除去声处的十一处。有些人有十处,指盲者除去眼处的十处。有些人另有十处,指聋者除去耳处的十处。有些人有九处,指盲聋者除去眼处和耳处的九处。有些人有七处,这是就胎卧者而言,依色处、香处、味处、身处、触处、意处、法处而说。

“不说有八处”这一句,是“巴利文中……无此说”这句的义解。因为对于眼、耳、鼻根残缺者,在结生时的确只有八处。而且,如果存在无鼻者的结生,那也应说“有些人,另有十处生起”。若是那样,就像依盲聋者而说了一次“有些人,有九处生起”一样,依盲且无鼻者、聋且无鼻者,也应说“有些人,另有九处生起”、“有些人,另有九处生起”,但并未这样说。为了显示此意,故说“那样……并没有那样说”。同样地,对于界等生起之问,应知:“有些人,有十一界生起;有些人,有十界生起;有些人,另有十界生起;有些人,有九界生起;有些人,有七界生起”,这便是界生起之问。以“等”字摄取了“有些人,有十四根生起”等以同样方式展开的根等之问。

此处,“色法最多七十种”一句,在谈及湿生与化生时,是依两种生类而结合使用;而“最少三十种”一句则不然,仅依湿生一种生类来结合,因为即使是在一个复合句中开示的内容,其中一部分也能获得关联。正是对湿生中先天盲、聋、无鼻、非男非女者,依舌十法、身十法、心所依处十法而生起三十种色,而非对化生者——这是此处注释的意趣。然而,有些人说:“在《大注释》中说:‘对化生中先天盲……者,生起三十种色’”,那是不应采纳的,因为那是疏忽所致的误写。而且,作了这样的厘清后,在《处双论注释》中将说:“然而,在欲界中,没有无鼻的化生者。如果有,就会说‘对某些人,有八处生起’。”另一些人则说:“‘对某些人,有十一处生起’,乃至‘对某些人,有九处生起’的巴利文,是就化生者而说的。因此,注释前后并无矛盾,得以成立,而且这样也与所说的巴利文的义解完全相符一致。”至于有些人说“化生一词也包含了湿生,因为在《法心分别》中,对于‘在欲界结生刹那,对某些人,有十一处生起’等的总说,只用了‘对于化生的饿’。”

“死与结生”:指紧挨着前一刻的死,以及紧随其后、有分与无分差别的结生。“以蕴等”:指以蕴、所缘、趣、因、受、喜、寻、伺。因为只有在无色界地,才有“广大内在所缘的死心对广大内在所缘的结生心,非广大外在所缘的死心对非广大外在所缘的结生心”等死与结生的有分与无分的差别,所以说“仅略示入门之要”。“某一善趣”是指除广大善趣以外的善趣,因此说“色界、无色界……”等。然而,也有人认为:“如同除去广大善趣,也除去北俱卢洲。”“某一善趣的死”即指所说的善趣的死。虽然没有“某种恶趣的结生决定不会发生”的定则,但据说教法是就须陀洹而言的。或者,这是着眼于必定成佛的菩萨而说的,因为对他们来说,不会投生到无间地狱等,故没有某一类恶趣的结生。“对于某一恶趣的死”,此处也应按此道理而知其义。

而“某一善趣的结生”,当知是指欲界善趣的结生。“自己本身”即由自己。“差别的详细情况即如此开示”,这是针对“非广大外在所缘……”等而说的。而“对于四蕴……结生”则仅是显示无差别的情况。“在每一种差别中”,是指在“非广大外在所缘……”等的每一种分类中。“就在那里”,当知即在“非广大外在所缘的死心对广大外在所缘的结生心,非广大内在所缘的死心对广大内在所缘的结生心”等每一种差别中,或者就在那些有等之中,依死后结生者的情形,来理解死与结生的关联。为了显示“to”字是处格的意义,故说“tato hetuṃ vinā 即 tattha hetuṃ vinā(于是处,离开因)”。其意思是:在那个过去生中,若离开了已成就的无明、行等因,就不会有(结生)。

极度微弱的状态,即无法完成自己作用的无能。依五门识而生的死已被否定,而非依其无间识。此义在下文注释中以“五门……”等语出现,故说“即使在五门识无间,先前也已示现死亡”。其中所应说之义,前文已述。为了显示眼处等与死心同时灭去,故说“在双论中……”等。已成熟,意指因成熟而达到终点。触等,即前文所说的与思俱生的触等。对于如已现前的业等所缘,屡屡生起而造作其相续,此乃结生识安住于彼处的因。

为了显示依相续而生起的倾向等作用,其义理只有在单一的结生识中方能成就,故说“倾向……显示……”。以地界为所依,以自己的力与加行作为作者。

“以声为因”,是着眼于声的主要性等而说。像那样的山腹等处也是它的因。“其他灯等”的“等”字,包含了油、灯芯等。因为在那声等生起之前,它们并不存在。就回声等而言,若在声等生起之前已有先成的实体,它们就应能到达声等的缘处,然而它们并非如此,故说“此前无”。在喻例中,也应如此配合义理。又如因所生者不到达因处,同样也不从那里来,故说“因此……不来”。那些声等是这些的缘,故称为“以彼为缘”。依所说的方法,即依譬喻中所开示的方法。存在于前生因处的结生识,前往别处的他生而成为彼缘,这是不成立的,此即义理。依缘而生起的缘生法,不前往别处、不往至缘处而生起,此为第一义。先与缘结合,而后不到别处、不成为缘生法的状态,此为第二义。随其所应,如同对乳与酪作绝对同一与绝对差异的过失论难:“酪不应从乳生”与“酪不应属于乳主”。依此理,对种子等一切因,对芽等一切因所生法,应随顺而作与因相应、与因所生相应的过失论难。在相续连结的诸法中,通过否定绝对同一而否定了常见,故说“遮止‘自作苦乐’之见”;同样,通过否定绝对差异而否定了断见,故说“遮止‘他作苦乐’之见”。

“其中”指在芽等相续所构成的地种色相续中。“彼”指明辨通达等。“他者”指不同于幼时所学明辨等的他者。不同于行的渴爱等是他缘。

所谓“交付等果”,是因为交付等本身就是果;“未结果”是指没有交付等果,即如前所述的造作行为。

“依总聚”指依未作部分区分的整体。于一切处,即在福行等一切缘法中,或在结生等分别的缘生法中。应依强力的业来配合。强力的依止即是亲依止。虽说是“无差别地”,但欲界福行对眼识等五者在转起时,其他对初禅异熟等在转起时和结生时是缘,此义明显,故不分别而只说“总摄一切福行”。“十二不善思类别”这不是复合词,而是依连声所说。“十二”是处格用作主格,即在十二不善思中。“不善思类别”指十一不善思的类别和十二不善思的类别,应知此义。如此则此处无需再论,因前已详述。然而有人说“‘十二不善思类别’应与‘六者在转起时’等配合”,依他们之见,取掉举思的用意仍需考察,因为已说在结生时也是缘。“一者”此处省略了“唯”字,故说“唯对一者的缘性决定”。枯萎的花鬘等,即枯萎的花、脏污的布等。意毁者的其他物为何不是不可意?实为不可意,这是意旨。但在注释书(《分别论注》227)中,因不普遍而未提及,只说“同样在欲界天中”。然而有人说“天界中所谓不可意是假想而言,自性上在那里生起的唯是可意”。

“二十九思差别之和”:以此也承认掉举思亦有转起异熟的作用,或者依注疏的意趣而这样说。十五个无因异熟识的五处中,除去二处,为其余十三处。眼领受识、耳领受识各有二种,推度识有三种,一共九种。由于一分缘性,即以一分——二十思差别的欲界心行之缘性,而说二十九思差别的集合。正如“王子已庄严”的比喻,以部分差别也可称呼集合。

“此处”,指五蕴有而说。因为在彼处,以“于欲界善趣住立者”等(《分别论注》227)的方式,在结生与转起中,对异熟作了详细阐明。“第四禅地”,指广果地。因此说“除无想、无色外”。正是第四禅,由修习的差别而转起,成就无想地与无色地,或者应知是以四法的方式作注释。八大异熟、小异熟中最后一种、五种色界异熟,如此共十四种。七种,即其余的小异熟七种。

“有等”,即对于有、生趣、生类、有情居。“三识”,指前三种无色异熟识。“于三”,指于第五等三种识住。依所说方式,即“然于欲有之恶趣中,八种小异熟识在转起中同样为缘,非于结生中”等(《分别论注》227)所说的方式。

识句释说之解释已毕。

名色句释说之解释

228虽然在经藏与阿毗达摩中,就缘起解说里的色句而言,其教说并无差别;然而在阿毗达摩中,以“一切色非因”等(《法集论》584)的方式,其教说与经藏确有差别,故说“经藏…差别”。在可计数者中,若以分齐来把握,其义便得以成立,所以说“于义上即已说”——即于彼处计数的分齐。

“于化生有情中”:或从通称而言,指一切化生。在它们当中,以摄梵众天等而单说色界者,故为指其余者而说“其余化生”,此“其余”的摄取是有意义的。依所说方式,即“二或三十法,至少以始等俱”等(《分别论注》227),于色混合识中所说的方法。

从“二相续头”起,直至“七相续头”(《分别论注》228)为止,即针对这段注释书文句而说“以七为终”。不认可每一心刹那中色生起三次,故说“以此意趣”。他的意趣是:一切色只于心的生刹那生起。

“色生起之业生”:此说应视为仅是事实的陈述,因为五识并不具有彼自性。或者,“色生起之业生”是就死心而言。而结生心,则因“于转起中”这一表述即被遮除。“一切死心都不令色生起”(《法集论根本复注》636),此义在《阿他沙利尼复注》中已有说明。在五识的刹那,并没有以彼为缘而生的色,故说“指五识转起时”。然而,在那里确实也有以非俱生识为缘而生的色,故说“及俱生识缘”。“有分等”,即是有分、领受、推度、彼所缘。“以其他者”,是指不同于前面所说业识的其他行作识。因为色法只在善、不善、唯作心转起的刹那,以行作识为缘而生起,而非名为有分。“以彼生起者”,即是以有分等而生起者。以业识为缘,在异熟心转起时,是依异熟名身与业等起色之力。然而,以俱生识为缘,在其余心转起时,也应当显示,异熟依异熟名身之力,以及依心生色之力而有名色的生起,故说“俱生……应连接”。与色声及自己之一分:此为连接。依“自相之一分,同一变化”(波你尼1.2.64)的语法规则,说“自相之一分”。因为即使是一分色,也只取其一分之意,如“已示现与对立者”中所说。“已示现与已示现之对立者”,即是已示现之对立者,此为此处之义。“处”者,以此说余声之……

由于“那”“此”等词有不可分离的关联,所以即使没有说出,也引出“从彼”一词,故说“从彼即应连接为‘此是相应的’”。于异熟非生起者,为异熟非生起,即仅给予等流果的业,此为其等起,故为异熟非生起业等起。依前所说方式,即“依所依身,于色有二相续头,以及三非色蕴”等(《分别论注》228)所说方式。两者,即指名与色。

在“业、所缘、结生等时”中,此处的“等”字应理解为含摄思惟等阶段。“彼”,即指行作识。

虽然根据‘有色是心所生’等说法(《法集论》584),色的识缘性亦应依经来了知,然而,识所依的可爱感受等,由于有识时现起、无识时不现,正如信心等依托于可信等所缘一般,名的识缘性亦依理成立。但为彰显注释书中所说的意义,他说:‘名依经……应知。’缘起的教说,仅是为了通过阐明缘与缘生法唯是法的角度,无颠倒地开示流转与还灭;而此正是法轮之转起。为显示此义,他说:‘因为……’等。因为由开示流转与还灭,缘相的教说即是谛的教说,而谛的教说即是法轮之转起,如经所说:‘诸比丘,此是苦……在波罗奈仙人堕处鹿野苑,无上法轮已被转动’等。因此,为通过显示‘识缘名色’这一句具有谛之教说的性质,来表明其即是法轮之转起,他说:‘或者仅以说名色唯是法……’等。

名色句释说之解释已毕。

六处句释说之解释

229‘如相应者’:即随顺其生起的方式。由此,首先,四大种以俱生、依止、有、不离去的方式,成为眼处等五处的缘;在诸所依中,心所依处于结生时,以俱生、依止、相互、不相应、有、不离去的缘方式,成为第六处的缘;在转起时,由于与无间心一同生起的所依,因达到住位而获得强力,能成为该心的依止而非俱生者,故以前生、依止、不相应、有、不离去的缘方式,成为缘。其他所依则依根缘的方式,成为称为五识的第六处的缘;命根则依根、有、不离去的缘方式,成为缘,应如此了知。‘唯以一种方式’:如同眼等处由于随顺意处的特定见等功能,其缘的方式是确定的、唯以一种方式;而色处等则不然,它们以色所缘等不同方式成为该意处的缘,故说‘非确定’。然而,有些人将‘确定’一词与‘属于自相续’相连,解释为‘绝对属于自相续’。

‘第六处与意处为第六处’:以此分析,从意义上显示;以其他两句,从语法和意义上显示其自性。‘与眼等一起称为六处’:依所说的方法,将意处与眼等一起省略,在经文中说为‘六处’,即‘以名色为缘,六处’。‘如所说者’:即如自己所说的‘第六处与意处’等类别。‘于一切处’:即在名色一词与六处一词的语法自性中,或意义自性中。如果于经分别中唯以异熟的第六处为所期望者,那么为何又说‘其他则’等?因为那里非异熟者被称为‘其他’,为回应此问难,他说:‘然而在缘相分别中……’等。

在俱生等缘中,加入因缘、食缘、根缘,则成十种;从中除去一种,便成九种;再除去一种,便成八种。应如此了知缘的关联。这样,此处依共通的方式是最少数,依因等不共通的方式是最多数;依禅那等的方式,亦应如是了知。

在结生时,无色法于业生色生起的刹那为缘,故以“于转起时”加以简别。以“唯后生、不相应等”的决定,排除了俱生、前生、不相应等。

“对于其余意处”:为显示“其余”的含摄也依论典唯是特定的所缘,他遂说“于五蕴有中……”等,因为注释书中说有“所依色”等。应如理结合:于结生时,名法有俱生、相互、依止、有、不离去等缘的关系,这是俱生等共通的缘关系;有相应、异熟、因、食、根等缘的关系,这是相应等不共通的缘关系;而色法则有不相应的缘关系。应如此结合。

六处句释说明已毕。

触句释说明

230“以其无差别故”:即依彼触的无差别性,意思是触的本质共通性。“唯说一种是不合理的”:对于其他也是如此,即对于如上所说者之外的其他也是如此。因为从一切处来说,单一触不可能生起;在此问难中,连带地,从一处来说,多个触的生起也无可能。为了显示“这样的法性不存在”,故说“对于其他也是如此”等。“以举例的方式”:即以显示例证的方式。“一个触的生起是可能的”:这是理由的陈述。由于一个触的生起可得,世尊说“以六处为缘,触”,这是为了显示回答,如此连接。“于其余中”:即于一等中。在九种缘中,应阐明一种异熟意处;同样地,以所缘、前生、有、不离去等缘的方式。为了显示此缘的方式属于哪些,他说:“现在……是就……而说”。对于已脱离过去、未来时的法,由于仅作为所缘而可能,他说:“所缘……是就……而说”。“其中,那”:即色处等。

触句释说明已毕。

受句释说明

231“以无间等”:即以无间缘、等无间缘、亲依止缘、无有缘、离去缘。“于亲依止”:即于无间亲依止。因为无间缘和等无间缘,唯以无间性的方式,即包含在无间亲依止中。而无有缘与离去缘,乃因它们唯是无间缘、等无间缘之法如此存在的状态,故也摄于其中。“它的”:即亲依止的。

所谓“一切”,指异熟与非异熟。因为与结生、有分、死心相应的受,其俱生意触依前说方式成为八种缘。其中,无间缘以无间等的方式为缘,非无间缘则唯以亲依止的方式为缘。应当了知,这是显示其存在,而非显示那些受的意门状态。

受句释说明已毕。

渴爱句释说明

232正如药石所生的营养与寿力,当知以此为缘的乐,以及由此当除的老死等苦,皆应以法所缘的方式加以连结。

众生由于希求业果而造作诸业,因此异熟受对渴爱具有殊胜的亲依止力,其他受则不然,故说“异熟受特别……其他受则无差别”。“其他”指非异熟。所谓“仅说为乐”,是就本质可意的舍而言,并非就本质不可意的舍。因此说“然而舍……”等。“一切”指未离欲者与离欲者中具有受的补特伽罗。

“唯以受为缘”这一决定,旨在排除其他决定,不应视为排除其他缘。由此,对缘生其他法的否定亦被排除。

渴爱词义解说的注释完毕。

取词义解说的注释

233“前所见”是针对先前已执著“我是常”的常见而说,故言“应知此为执我……”。“正在执取”即正在执取。“世间”或“执取”指“世间是常”的执取,此即是见,故说“成为见取”。所谓“法略说……仅是见”,是显示被隔开词语之间的关联。其中,略说是渴爱的坚固,略说仅是见,意指四种取。从法的略说与广说——即作为总体的法略说与广说中,确定其部分的略说与广说。

应理解为以常见为先导的执我与以断见为先导的执我。其中,“它们的”指作为前述常见与断见之根本的执我,因其为确立者,故为主。“‘等’字”指“第一,我论取”等语句。

由于对有之乐味心生贪著,造作令有生起之业而投生,此有爱在相续中长久相随、频繁生起,唯对已投生者生起,故说“虽……应令转起”。因为有贪亦为阿拉汉道所断,其亦具欲取的性质,故说“以为‘渴爱的坚固’不存在”。因为有贪亦于其境强有力地转起。“一切渴爱即欲取”中也说到它为阿拉汉道所断,应引此而连接。

这是指它们为生起之处,而非所缘。因此,即以诸蕴为爱著。所谓“所缘亲依止、无间亲依止、本性亲依止”,即指所缘亲依止、无间亲依止、本性亲依止。所谓“无间缘等”,即指无间缘、等无间缘、所缘缘等。

取词义解说的注释完毕。

有词义解说的注释

234234. “存在”(bhavatī)是对“生有”的词源解释。“二者”即业有与生有二种。“能生果”指具有令果生起的能力。“产生”即令生起。

正如“以世尊为根本”那样,本来应说“saññāvaṃbhavo”,但在表示“有”义时,vaṃ音被省略而说,故说为“saññābhavo”(想有)。“其义”即此vantu音的意义,为“有”义。不作“a”音,即如在“他有喜乐”之义中,不作“a”音而生起,名为“喜乐禅”;同样,“他有想”即“有想者”、“有”,此即是“想有”。此“想有”仅在一者中,即仅在色蕴中。由于转起,虽转起者与转起之处无别,但以譬喻的方式显示为有别。

“业所构成的”指应被称为“业”的状态,或业的部分。经藏中亦说:“比丘们,我说思即是业”等,思的业性已出现。但为以阿毗达摩根本文证明“唯思是业有”这一离譬喻义,故说“因已说……”等。因为这部《界论》根本文指出,业有与受蕴、想蕴、识蕴,意处、意识界,以及行蕴、法处、法界的一部分相应,由此表明了它的思性。

“由法差别”指由与思相应及不相应的状态,以及由善、不善、无记的状态而进行的法之分判。为显示他人“这‘再说’便是承认了重复的过失”这一疑虑,故说“这‘再说’是有意义的,若说‘这不合理’”。“由有的部分”指诸行是业有的一部分。由此显示:那些法的集合被称为有,诸行是其一部分,而集合与部分在意义上确实有别。再者,为显示如前所述的差别在心作意后,意义上并非再说,故说“或以其他……”等。

“包含在内”指包含在欲有等中的想有等。“欲有等”指欲有、色有、无色有。

所谓“取的差别”,即欲取等取的种种不同。

“以此”即以此戒禁取。“将说”即如《分别论注》234等注释书中,将以“此名为戒禁……”等方式予以说明的方式。古传的梵卵相、林伽相、积聚古传等。“为求福而举行白杀祭祀”等(《清净道论大复注》2.650),即与杀生仪轨相结合的祭仪,也就是牲祭。

戒禁取只是执取自身清净之道,故而说戒禁取是我语取之因。

道缘,以其邪出离的自性而成为缘。至于紧邻的欲业有,则以无间缘、等无间缘、亲依止缘、无有缘、离去缘、习行缘为取的缘,此缘性显而易见,故未加说明。

有词义解说的注释完毕。

生、老死等词义解说的注释

235235.“生起于生有”:即于生有中,或以生有的状态,所执蕴的生起。对于正出生的蕴而言,生是结生的变异。生有也是生的缘。何以故?若无生有,则无生故,如此连结。“以正出生的色为足处”等语,也正是阐明此有对生的缘性。

即使有精血等来自父亲的特殊外在之缘,但因这些缘并不确定,且意在说明胜劣等差别,故说“内在……无有”。

生、老死等语词解说的注释结束。

有轮论的注释

242“已关联、已去、已至”即是已会合,因此说“已聚集”。

有爱即是有贪。“听闻其相应之语”,即听闻与其愚痴状态、非理作意相应的语。以此显示由诽谤他人等因所生之苦;以“不见业果”显示由惩罚所生之苦;以其余显示由堕恶趣所生之苦。“令去”即“使知”。以决定不失的果亦可推知因,如由洪水推知上游降雨。因此说“令觉知”。

“唯”字有遮遣差别之义,如“无寻唯伺”等(《法集论·三法母》6)中。未断除的无明,因有生起之缘,故在近处,因此说“由令其近在故”。“感受”即令知,其释义为“领受”。或“感受”即令智生起,其释义为“知”。“被感受”则是就能作者与所作而言,为阐明其义,故说“知且被知”。“且”字意为合集,即排除了梵天等作者、也排除了自感受者等含义。“且”字义的复合,即是相违复合。

或者,所谓四种空,是就恒常等空与自我等空而说。

“从前际”,即从过去的部分。为表明即使以受为终,有轮亦是圆满,故说“或受”等。或者,以无明含摄爱、取,以行含摄有,以识等含摄生、老死及愁等,如此,以受为终的有轮也是合理的。在“以爱为根本”中,应连结“以爱、取摄无明”等。因此说“二种……”。其中,“二种”指前后两种,即除去因果的两种。令生起颠倒执着,是以作者的譬喻说明其相。为阐明无有间断,而作如是连结。

因果连结、果因连结、再因果连结,如此,因等在前,因果等在前。依因果因果而言,即依无明等为因、识等为果、爱等为因、生为果。“被散播”一词,因前缀差异而有义理差别,故说其义为“被显示”。烦恼、业、异熟,这是指从无明等至受终;异熟、烦恼、业,这是指从识等至有终。再者,业与异熟的关系,由于已依前说之理,故此未取。“轮转”,这是依据“三轮转”的辨析而说。

“于过去业有中,痴”等语(《分别论注》242),因注释书中已有说明,故就近于现前者而言,说为“于此”。依《分别论》文所示,与注释书前后并无相违,因其已随文显了义理,这便是其中的意趣。其中,与思相应诸法及思本身,是以行与业有的状态而应被宣说的。为显示两处文字意旨的开显,故说“其中”等。“有”即生有。“称为有”即与思相应者,应作如是连结。“执取”是以欲求的方式执取所缘。因此说“欲取是依作用而说”。其余亦依作用而说,作如是连结。在三种义释中,即“彼造业者之前思”等所说的三种造业思之义释中。难道在第三义释中,造业终了的思未被说到吗?虽未以自性来宣说,然“与彼相应”者,是以言声说为主要之造业,以非主要的方式说为终了,即如后文所说。因此,约此理趣,说“于三种……终”。

然而,若就不作简略分别而说,为了显示那些在“积聚”终了时所说的思,便说“于二……之中……食”。在第三义释中,是将“积聚行”与彼相应者相连属而称为“食”的。业是作为缘的,即指行缘。由此,在“造业时”这一句中,以“业”这个词显示了所有的行都已被含摄。因此说“并非只是与业相应的”。

“诸业”即是诸业本身。由于具有异熟法的性质,它们与业相似。它们以俱生缘和亲依止缘的方式帮助该业,故为“彼之助缘”。“被聚集”即被收摄、被合集。先依处所成就的方式解释“聚集”一词的含义,说“于此聚集”,然后再依业成就的方式说“被聚集”等。

“于彼处”即指被称为“业”的业资具中。“有去之法”指具有坏灭去之法。由此,“无常”即称为坏灭之后。以“无常”一词,显示坏灭法性,揭示无坚实、无我坚实。如是,以“无常”等语,显示了无常、动摇、短暂、不恒久四词的各别含义。此处的“处”指缘。“其他”指于他处所说。对于各各果报,若唯有法的存在、轮回的断灭存在,则如此连接。如此,依所说方式,当有表“和合”义的“ca”字时。

“诸谛即是起源”,这是就同格关系而说“从谛起源故,即从谛”。亦即未加简别,直接指那种“为断除它而于世尊处修梵行”的圣谛。

由他们忧等。依前已说的“忧、愁、恼与无明不相离”等方式所成立的无明。“只是自己”即不观待缘所生,唯自己转起之作用。

“忧等亦”中的“亦”字表原因。由于“忧等依于缘而不自主”这一意义,已由“以生为缘……生起”等语得以成立,故此处意在遮止“自我忧愁”等邪见。

为显示:当执取存在时,诸趣便如同王国一般伴随着种种无益之事,而识则为他们所逼恼,故说“被行所执取……于王国”等语;或应如此理解此处之义。如同依临终速行心所构想而执取的业等,亦为结生识所构想,然其构想仅仅是将其作为所缘,故说“被构想……”。或复次,“思惟”即是构想,故说“以寻而寻思”。带有资具的眼等,是六处的特定安立处。

生以何种形态呈现,老死便以相应形态生起;而其生起,又是依次第而转起的。此义即是“以生为缘而生起、集起”之义。对于已集合、已聚集的补特伽罗,其衰坏、破裂状态之法,以老死之名而说;而他们的这种状态以生为先导,且他们正是以集合的方式而转起的。如此,应知从生而有老死的生起、集起之义。老死非不从生而有,是必定有的,因为已生者必有老死生起;老死亦非离生而独存,因为未生者便无老死。如此,以“非从生……”等语,通过随顺与遮止,阐明老死以生为缘。如是,便说明了生缘老死的产生形态。

“从灭”即名为缘灭之灭,即从缘灭而称为缘所生之灭。并且,随顺的说法是从中间开始的,如此连接。

非福行的一部分是有贪的,因为与贪俱生一处。而一切非福行也都有贪,因为处于应断一处。然而,由于不善法是不善法的同类,非不善法则为异类,且随宜成为缘,故说“因非对立,而成为贪的增长者”。又因存在“彼识流转轮回”的邪执,识的流转作用也被说为有功用。应当分别连接:因功用执著之力强,因转生执著之力强。“以不共存故,以共存故”,即以此显示不共存为分离,共存为不分离。

照明是通达自性之因相。因为依眼等为所依,五识了别色等自性。其余的是触、等至、集会之处。“六”即六触。

“取”字即使没有前缀“upa-”,也意指坚固的执取,所以说“取义通于四种取”。“执取”指因欲求而遮蔽所缘,故说“执取义是欲取的”。其余的是见取等。因此,是语尾不变所致。“以”即投掷之义。或者,损减、灭尽的状态即是坏灭,所以说“或者坏灭义”等。二者即是老与死。或者,由于老有导向死亡的作用,故也显示了死之义。

“引导”即“令知”,故称为“引导”,即“一性”等。被什么引导?被无明等义引导,因此说“无明等”。所谓“以彼自性”,即以其自身的无明等自性,而不舍弃它。因为从胜义谛来说,并没有任何脱离无明等的所谓“一性”存在。或者,“以彼自性”即以其自身的一性等自性。在无明等中认知的、被称为因果诸法同一相续流转的一性等状态,正是以其自身本质而被认知,并非以无明等自性而被认知。因为那些(无明等)是所引导的,所以它们是那些(一性等)的引导者。或者,无明等本身就是义(所引导的对象)。虽然诸法众多,但以相续无间的方式而被认知、被称为“一”,那个(相续无间)在此处堪能说为“工具格”,同样地,其他(如种种性等)也是如此,因此说“诸义以‘一性’等而被‘一’等引导”。其中,“被引导”即被认知、被施设。由于前后诸法的灭与生起无间,对于名身;由于关联而起,对于色身;以及由于二者互相依止,对于难以了知的种种状态,如同融为一体之密集状态的相续,以因果状态而关联,正确地守护(延续),故为“相续”。其无间断、如……

“无关联者”即已失去因果相互关联的状态。“其他有情”即不同的有情。他执取断见,因为不如实观察果的转起是随顺因缘而生,由于在不同相续中见种种性无关联,便认为先前已生起、无因无作用的诸法灭后,因无因的确定性,不可能有绝对的生起;同样地,认为以相续而生起、以相似自性而生起、以相同种类、地域、变化、年龄、色、力、形态而生起等不合理,如是分别而执取断见。

为何不会有生起?如同沙中不能出油,芝麻中才能出油;又如甘蔗或母牛之外,不能别处出乳——因与果是异性。那么有何理由说,那些果不会从那些因生起,而唯从其他因生起呢?因此,若果可从异因生起,则一切应从一切生起;然而事实并非如此,故不应理。因为宿命论者不承认果从随顺之因生起,唯认诸法之转起是自性成就,所以说“即使因不存在时”。正是自性成就的诸法,犹如被不可割断的线所贯穿、不可分割的宝石,无有逾越,如此这般,由宿命本身令身体等聚合,成为身体、诸根、乐受等状态的变化,由此而有趣、生、结缚以及解脱,这便是宿命论。因此他说“由决定性……转起”。“决定性”的意义前文已释。

有能成立此义的经典。“混乱”本身或混乱的状态,即是“杂乱”。“结”指由辗转现起的烦恼、业与果报所成之结。“巢”指鸟巢。“轮回”在此处是说善趣有的相续,因为恶趣的相续已由“恶趣”等语句说过了。

有轮论的注释结束。

经分别的注释结束。

二、阿毗达摩分别的注释

243关于彼缘起。“各各心所摄”意指不像在阿毗达摩分别中那样,将(缘起支)摄入、包含在各各心中。而“非俱生的”与“俱生的”,于第一个词中应视为省略一分的表述。在“行缘识”中,唯显示非俱生的缘与缘所生,因为此处只意趣果报识。而在“无明缘行,识缘名色”等中,则有非俱生的与俱生的。“以每一种理趣”出自古本,但现今许多典籍中则是“以每一种四支组”。“理趣四支组轮转”意指在理趣中四支组的轮转,即在无明为根等九种理趣中,各自对于缘四支组等四种四支组,有“名缘第六处”等以特殊差别而区分的四种轮转,此为其义。“已确定”指依如上所说的特殊差别而不相混杂。“四支组的”指四支组轮转的十六轮转,即是理趣的状态,此为其意旨所在。

1. 四种缘的注释

缘与缘所生合在一起被说为支分,而不仅仅是缘。因此,在“第六处缘触”中,第六处不是支分。由此说:“不,因为它不是支分。”如此而作,是因为缘与缘所生合为支分之故。在三种方式中,即如注释书中所说的“第一种以总摄义”等三种方式中。“缘的差别等”中,名与第六处是缘的差别。以“等”字,包含了生处的差别、诸处的圆满与不圆满、有的差别,因为这些是第二转等差异的原因。“以义差别”指,虽然在别处说“六处缘触”,六处被说为缘,但它也以俱生、依止等名之状态而转起,所以它也是唯以名为缘的。这是以显示缘起种种理趣之微细、深奥状态为特征的义差别,以及以无余显示名缘为特征的义差别。正如:“阿难,正是依于那些行相、那些特征、那些相、那些施设,而有名身的施设;当那些行相……施设不存在时,难道可在色身中施设增语触吗?”如是,为了显示触的名缘状态,而有《大因缘经》的教导。同样地,当说“名色缘触,应如是说”时,说“名色缘”即已说“名缘”。

在四轮转中说“行”,而未说忧等;前二轮转中未说色;三轮转中未说六入——应如此连贯理解。

“一切……战”者:因为作为识的转起处所,共通于一切有;或者,因为作为识的转起处所,共通于一切有。果相同,缘也相同,这是由于由俱生等缘所资助,以及作为资助者。这是那个识的。识食,是令异熟识生起。这是那个识的。

“指示趣向者”:世间将hi字说为趣向义,故这么说。“离”字中,vi字表示遮止;两个遮止使本性显露,故说“以离、遮止为门,即是趣向”。

“三种、四种或五种”:于此,想、作意等以俱生缘、依止缘、有缘而成为三种;触、思等以这些及食等而成为四种;受、寻等以这些及禅那、根等而成为五种。如同定,精进也应这样看待,因为它也依增上缘、根缘、道缘等,成为六种。

所谓“依言说之力”,是显示:在这四法之中,他们以俱生缘为主导而施设教说,此即他们之意趣。“义”,即指缘法。“于某处”,即于某一轮转中,对于自己的缘所生法,缘并非不依各自的缘而成为缘。又有“从义而言”的文本。若依理,不应说“有缘故生”等,然而经中却已宣说。因此,不应认为第一组四法仅依俱生缘而说。故有“并非未说彼”等语。当知此与“不应说有缘故生等”的关联。所谓缘之说,即如“以无明为缘”等之中所阐说的缘之说。“他们的”,即那些阿阇梨的。未加连接而说,便是关联。如何说呢?即“以总相……所指而说”。此处,就“俱生指示者”等而言,是从所阐之义不能成立的角度;就“从俱生”等而言,则是依义准而成立。若不可能,则可依其他义成立,或由言说、或由义而成办所指示的意义。

“于他处”,即于另一经中。这是为了拣别过去世,与现在、未来一起显示三世的缘故。也是为了摄持彼教说,也就是为了摄持《大因缘》的教说。而那也是为了显示两种教说彼此契合的性质。如此,一切知佛所说的一切教说,确实是相互契合的。

“此”,即此第三轮转。

由于无所期待、无杂染而生、不为不净所染,欲界诸天及一切梵天皆如此化生,故应知化生为胜。以摄益与示例故,即以化生含摄湿生为例、为喻。所缘缘的触虽亦有转起的性质,然如同作为俱生等缘的内在第六处,并非特别殊胜,故说“此处所缘缘非转起者”。

“某些”:指诸根具足之胎生。“最后……常生起”:这是说,其他生类不会如胎生那样,诸处次第生起。注释中亦如是说:“以俱生说明故”。

四种缘的注释结束。

二、因四法注释

244“非有故”:即从有与非有的角度而言。凡唯于生刹那存在、此后即不存在者,于生可成为非离缘,因为非离缘的法则决定存在。然而,有(bhava)在生刹那之后亦复存在,故彼并非生的非离缘。因此说“此后为有,是其义”。于有,即于有之语句,或于应成就之有。此理亦适用于生等。“然而”等,是以所说之理显示非离缘的不存在及其决定的不存在,进而显示非遍满,因为阐明了非离缘的缘所生法与缘法并非恒常存在。诸行等蕴,乃为净化道而说。彼自作答。彼有刹那,故为有刹那者;非有刹那者,即无刹那者。因彼存在故,即非恒常存在之义。然而,为显示因如何存在,故说“然而,对于有为相”等。

“如是”:即如前所说之理存在时,如是存在之义。“因为……不存在”:以此显示,如同生等依于不离缘而为缘所生法,但也没有缘的性质。于此说原因:“因为是非有自性法。”

那么,非有自性法如生等,如何既是缘所生法,又是缘呢?为此说:“然而对于正在生起的……”等。其中的“彼”,指生、老、死。“应说之处”,即是“除……外”这一说法的处所。然而,那是什么?即如前所说的名,以及名色——因为老死由行蕴与色蕴所摄。“有是生的缘”:以此显示,即使是被“有”所摄的生等,由于不是生的缘,故不说“除……外”,意即他们对彼(生)并无缘的疑惑。因此,在有应除、应取的区别时,是带有疑惑而说的。

因四法注释结束。

四、互相四法注释

246“缘所生者”,即具有缘所生性质者。“别立而住者”,即不被“有”所摄者。此处唯取某一分,因为唯以受等三蕴为所指,且已成定说。除去缘所生,唯取作为缘的名。正如不离缘的法则不存在一样,于“有”中,取的相互缘法则也不存在,这是连结。依前述的方法,即依“然而对于有为相……”等已说的方法。

为说明“如同相互缘那样的相互缘”这一意义是此处所期,故说“相互……乃至……应是所期”。而且他们这样说:“而在此处,‘相互’不应依《发趣论》中所说的相互来理解。”眼处积集等,即如同层层堆叠而生起的眼处等,或者是眼处的支持者,也就是眼处积集等。

互相四法说明已结束。

以行等为根本的方法纲目说明

247虽然总体上已获得特殊含义,但通过总括,理趣中的特殊仍依自性而显示,故虽说了“以名为缘有无明”,还是应当显示名之特殊对无明的缘性,因此说“名之特殊……乃至……已说”。为何又说“然而凡为名……”等呢?难道不是通过“名”的摄取,即使未被“名”所摄的生等,也通过“有”的摄取而被摄,从而已显示此义吗?针对这一问难,而说“而且通过有的摄取……”等。此处也是指“以有为缘有无明”。不会有“以无明为缘有无明”之说。因此,即因总摄所指示的并非特殊所指示的。彼,即是有。以此,即通过自性、非自性法的摄集。

由于取也是“有”的一部分,故说“以取为缘……乃至……未被摄”。针对“以有为缘有生”这句话,说“有之声……乃至……被说时”。在“以名为缘有无明”中,由于除开缘所生而取缘,故除无明之外的其余四蕴被称为名,因此说“名之声并非无余令知者”。而在此不应单方面寻求理由。因为有之声是无余令知者,而名之声则不是,所以说“因为这些词句自有如是性质”。以此意趣,即因为有之声是无余令知者,以其所缘为已执受的四蕴故。生等是依正在生等之法变异的状态,故应说生等系属于正在生等的蕴,而非正在生等的蕴系属于生等,因此在同一心刹那,生等作为无明的缘并不成立;为了说明此义,说“然而对于正在生者……”等。然而在不同心刹那,生等可作为无明的亲依止缘,故以“同一心刹那”加以简别。即以此,即以不成立故。

纲目说明已结束。

不善义释的注释

248-9“彼”,即见取。“其他”,即欲取。由于以“渴爱”一语摄取了它,即由于在“以渴爱为缘”这句中,它已被渴爱这一用语所摄取。若是如此,那已被名所摄取的渴爱,为何又要再说呢?因此说“因为不像名那样有特殊的缘性”。因为在“以名为缘而有第六处”中,欲爱也被摄于名中,所以名对于第六处,有其随宜的缘性,在那里确有特殊缘性;然而,取也被摄于有之中,所以在“以渴爱为缘而有取”与“以欲取为缘而有有”之间,确实没有这种特殊性,因而说“因为不像名那样有特殊的缘性”。渴爱是此的缘,故为渴爱缘,即见。是有的缘者,即对两种有都是因。以此两者,显示取在有的解说中唯应被安置。缘所生与缘是同一事,即在“以渴爱为缘而有取”中所说的缘所生,与在“以取为缘而有有”中所说的缘,是同一事,因此缘并未被分别开来而与缘所生相异。

252依支持、令生起及后生缘之力:即依作为支持者的心生色法之令生起力,以及依后生缘之力。

254“五者”,即眼处等五种。“俱生等缘”,即俱生缘、所依缘、有缘、不离缘等。指称为所依的色法。“前生等缘”,即前生缘、所依缘、不相应缘、有缘、不离缘。“后生等缘”,即后生缘、不相应缘、有缘、不离缘。第六者的“俱生等”,以“等”字摄取了相互缘、所依缘、相应缘、有缘、不离缘等。

264“彼”,是针对“而彼有”中所述“彼”字而说。因此说“应连接‘有’”。

280“彼”,指“作为强烦恼的疑”一词。“以此”,即以“渴爱之处”一词。“在心生品等中”,“等”字即包含了此缘起分别中的经分别等。

不善论释已毕。

善与无记论释

306“有作用的”,即具有努力,意为异熟法。“无明处已退失者”,即这些人已退失无明处。

“针对”,即如同在显示意趣般地说,然而在注释书中依自性而说:“而眼识等并不令色生起”。连结:并非不得名色。

善与无记论释已毕。

无明为根之善论释

334善果:由于这里所取的正是善异熟结生识,因此说它如同味美、有毒的树种。

虽然可以获得“行缘”等连结,但“未离四种四法”等则不可得,因为这是依所得之连结而显示的。

无明为根之善论释已毕。

善根异熟解说之注释

343意谓:业如同缘,因其为异熟之体性。业作为异熟的缘,尤为殊胜,故为直接;而与之相应的诸法则可能是间接的。依此意趣,故说“依间接方式说为亲依止缘”。然而,依“善法对无记法以亲依止缘为缘,不善法对无记法,异熟法对非异熟非非异熟法以亲依止缘为缘”之说,可见一切善、不善法皆以直接的方式成为异熟的亲依止缘。为显示“善根、不善根”的复指亦依缘词而用阳性词“此”,故说“此……应联结”。

以“作意亦”等语,显示即使未断无明,唯作之善不善根与无明亦非亲依止缘。后分中唯指业轮与异熟轮所成的行与识,故说“唯作……则……去”。依这些缘而有多种类别,此即意趣,应如是联结。

九等类别,即指九、八、七等分类。四种四法,即指前分与后分中随其所应而有的四种四法各四组。以“又于善不善之异熟中”的“又”字,应总括善与不善两者,故说“善……应说”。依根本句为一缘的状态,即依亲依止缘的状态。唯依一种理趣:于善不善中,以无明为根;于异熟中,以善不善根为根,如是唯依一种理趣。法缘的差别,即作为缘的法或缘生法,以缘的状态而有差别。为显示此义,先说“无明等”,再以“彼彼心生”等另一种方式阐明。

善根异熟解说之注释已毕。

阿毗达摩分别之注释已毕。

缘起分别之注释已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