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. 谛分别

108 段

4. 谛之分别

一、经分别注释

略说之解释

189为了显示没有脱离诸谛的解脱,而以转起、还灭及二者之因的揭示来展开。“于谛中行”,即是在作为所缘的谛中运转。因为说法是以应说之义作为所缘的。“于这些中行”,即在这些圣谛中,通过遍知等作用的成就而运转。为了更明确地显示,应把“所谓戒、定、慧”所表述的义之自性,作为行为动作的主体来把握,故问:“什么在行?”依彼之称谓,即是依其近处所说。由此,以非间接的方式,义的自性即是教说;以间接的方式,语的自性即是教说。这是所显示的。

它们的自性,即苦等之自性。所谓非妄的自性,即以逼迫等状态而真实存在的自性。所谓无他相,即远离了无逼迫等相。二种,指苦苦性及以彼为所缘性。贪等烦恼的热恼,是烦恼的燃烧。令相续不得舒展,即是对人的损害。自体的锐利性,即有为法由其自性,本具能带来损害的锐利性。以自性故,即依其自性。由见总集的集、见息灭烦恼热恼的道、见无变易的灭,依次令苦的有为义、热恼义、变易义得以显现,因此说‘其余依次由见集、道、灭而显现之相’。遍满,即扩散于‘有’等种种所缘之后。因为界有多种含义,在说了‘ūhanaṃ 积聚’后,更开显其义为‘令苦生起’。即使是在单一蕴的‘有’中,苦也以积聚的状态生起,因为由多种法聚集故,何况在四蕴、五蕴的‘有’中。此处,遍满之义为‘ākāra’,于彼加上 ya 字后,积聚之义为‘āyūhana’,应如此理解此词。令置入,即因为是苦的唯一因,如同指示彼一般令之生起,为显示此义而说‘此是苦’等。苦……显现,犹如由见疾病而见病因。结合……由见……,即结合义由见具有离系自性的灭而显现,障碍义由见具有出离自性的道而显现。

此处,即在此所缘存在时。从集远离,即是远离义。灭亦由于是渴爱灭尽的状态,而从集远离。因此,由见尚未远离的集,灭的远离义便得以显现;又,见作为证得涅槃之因的道也具有缘与有为性,则见无缘之灭的无为义得以显现;同样,见有死法的苦正在坏灭,则见无死法的灭的不死义得以显现——为显示此义,而说‘远离’等。其余由见集、灭、苦而显:其中,由见集,‘此因非证涅槃之因,唯此因方为因’,因义得以显现。同样,由见极其深邃、极其微细、难见的灭,见义得以显现,犹如由见微细色而眼根显现;而由见苦,犹如由见众多患病、受苦的可怜人,而显现出能自主者的尊贵一般,道的增上义得以显现。

然而,为了从自相上显示这些因义等,而说‘其中,以断除障碍故’等。其中,‘以断除障碍故’即‘以断除集故’。因为‘道增上之法’这一说法:即使禅那等也有所缘增上的情况,却不称‘禅那增上之法’等,而唯独说‘道增上之法’。因此,道支的所缘增上状态是特别殊胜的。由此说‘或特胜地说,道支法为所缘增上’。其相,即诸道支被尊重后,依观察而转起的法,称为所缘增上缘的状态;此相即是道的增上义。而前一种增上义,是依俱生增上而说。应证悟之义,即把如前所说的逼迫等义,因为应通达,而合在一起说。由此显示‘现观’一词的所缘。现观的,即属智的。转起之相,即遍知等的差别相。因为此相在道刹那由不痴成就,其后由观察等而明显。相也因为智所应缘取,故称为‘义’;由此显示第三种理趣。由逼迫等所显示的,由境的分类也有境的分类,如‘色想、声想’。

Kucchitaṃ khaṃ,意为可呵责、无坚实。以“聚集”等为例,从顺与逆两方面,说明 saṃ- 词能显示结合义的作用。就“uppannaṃ uditaṃ”等而言,由于单独的 panna- 与 ita- 在运用时并不见有生起之义,而 u- 在运用时却见有生起之义,因此说“uppannaṃ uditaṃ 此处也是如此”。别别运用时,即不与 āgama、ita 等结合而运用时。与词根俱,即因内含的词根而成为与词根俱。正因如此,它们也被称为“前缀”。

“苦的远离状态”即苦的远离性。“回归”是指涅槃。“使之回归”是通过“无生”一词,以修饰的方式令其回归。“灭的缘关系”是灭与道的所缘缘关系。“以人证得与法性”指以人的法性与证得的法性。“果”即圣果。对此,应视为:对那作为究竟、名为“果”的苦灭之证得,也就是作为现观的苦灭证得而行道。

在通达时,以直接的方式而有佛等名称,故说“在通达时生起”。正是以此,即因它被阐明。

“那相状”指如同生等,以近因的方式成为苦的因,并非如集谛那样以生起的方式。“被生灭逼迫的状态”是行苦。“只是转起”即转起本身。“作用即味”显示味的功用义。“在转起与止灭中”是简别处的位格。“无变异状态”即无变异性,是常。

“阳焰、幻术、我”指阳焰、幻术及自己的圣智,即圣者的智。由此,依圣者道智而转起的智也被包含在内。因此说“对执取真实者”等。“这些”指通达智与审察智。其中,通达智的所通达性是其行境状态,另一者的所缘状态即是其行境状态。所通达性,或说所缘状态,为通达智的行境状态,另一者唯是所缘状态。

“以逼迫的生起状态”指因以逼迫的生起状态被单独执取,故渴爱不以逼迫状态被执取,这是为了不混淆转起与转起因的说明。如此,在论藏分别中,此义释也同样成立。即便如此,针对“苦本身就是逼迫者”这一决定的不成立,以及有成为集的状态的过失,他说“或如生等那样”等。于逼迫性的决定中,说“以两种方式对逼迫义的决定”。正如逼迫性于苦中是决定的,苦于逼迫性中也是决定的。在经藏分别中,因只显示了渴爱的集的状态,故以渴爱显示决定,说“非无渴爱”等。因为这是经藏分别的注释。以“非无善等”等,说渴爱在苦因中的主要性。确实,它在业的种种性中成为因时,特别成为业的俱生因。以两种方式决定:道即是出离,出离即是道,以此二门决定。

“语谛”即真实语及发动它的思,故说“离谛即是远离妄语”。然而,有些人说“离谛是受持的远离”,对他们而言,并非仅是受持就算离谛,而是不违越受持。但那因属于承诺的真实,故只是远离妄语。因此说“在其他离中,‘谛’一词并不通用”。即使在苦集的了知中,修习慧也是为了证得灭与道,故后二谛的谛义更为殊胜,且经中将其证得显示为无诤的原因,他说“然而对此”等。

“无立足处”指没有自己论点得以安立的因,这是其义。仅凭获得自体,众生便获得生等并现前生起,故说“具足性、现前性及第一性”。或应视为依世尊教说的次第而有第一等。

“以遍知等”指以遍知、断除、证得、修习,此处依其他词而有从格。“法智的作用”即了知自性法的作用。“应遍知等以此为究竟”,显示从此更无所应知。

与苦等圣谛的本质相应、相合,或来自师承的听闻,名为“传闻”。依据所闻,或以其他方式,把握粗、触等无常等自性共相,名为“相思维”。对如所思维的相,以称为见的慧进行审察、认可,名为“见审察忍”。犹如太阳以光明触证灭、作证,破除烦恼的黑暗。以见四谛,故说“诸比丘,见苦者”等。

“见不同时”是指说不同的现观。“一见者”即见一谛者。不应结合:若结合,则一切见以见后为最上,便成见无终止;而且,如果诸谛是在不同时现观,那么以见苦等,初道等所断的结缚三等便成一分断。若如此,便成一分入流道位,以及随后应得的果成一分入流,因此诸谛不同时现观不合理。如同不同时现观不合理,所缘现观也不合理。若以作所缘而想令四谛现观,则道不以自己为所缘,所以谛的现观不圆满。如果说以他道缘道,故得圆满?如此,则彼道所缘之道又依他道,他道再依他道,便成无穷过失。因此,从所缘通达而言,四谛现观不合理,唯依所说方式方合理。而且,以应遍断与应断除者为所缘而修习遍断与断除,对道智而言不合理,因为尚未出离于彼;唯有以出离一切行的涅槃为所缘方合理。无因见、无作见被执取时,因的作用在究竟义上即是作。

“现行”:意为执著,或成为现行的因。“止息”:意为收摄、令之逃散而灭去,或以坏灭等方式成为解脱的因。“根本”:即本性,也被称为“无记”。

时间造作诸有,时间收摄众生。

时间令睡者觉醒,时间实难超越。

持此说者为时论者。“荆棘的尖锐、迦毗他果等的圆形、鹿鸟爬虫等的种种形态,这些是由谁造成的?皆由自性成就,一切如是,其中无任何主宰者”——持此说者为自性论者。“世间是决定的,如被不可切断的线所贯穿、不可破碎的摩尼宝珠,其中无任何人的造作”——持此说者为决定论者。

“随欲而行,随欲而止;

随欲而有苦乐,是故众生随欲。”

持此说者,即称为欲论者的无因生论者,当知皆摄于自性论中。所谓“世间由微尘而转起”,这是针对邪命外道的论说。因为邪命外道不承认有因。而胜论派则依自在欲,从微尘的聚合与离散来解说世间的转起与止息。所谓“根本的不转起”,即不转化为大(觉)等,或不显现。据说,当以“我是他,本性有别”的方式,遮止了对本性与神我之差别的无知,不再执取自我、乐、苦、痴为无有分别时,依所说之理,根本即不转起,此即是解脱——这是迦毗罗派(数论)的主张。凡此种种,以“等”字,当知亦摄大梵天亲近、合一等论说。

所谓“同一”,是指由同一性而言,即使是一个也被称为“同一”。“三”,是依作用所作的分别。“他们”,指的是正语等戒。“即使随顺于欲的信”,也是依于欲而转起的,因此将欲神足与信根、信力一起解说。在那个时候,通过修习舍相来给予资助,借由令心平等安住的方式,应知舍正是具有那样的作用。

所谓“有破坏性故”,是指就应当被收摄而言,具有被破坏的状态。

“二圣谛”,是指集谛与道谛这二者。“由此”,正是因为如上所说的苦等词语是应遍知等意义的能诠。“摄于初句”,是指被“苦,非圣谛”这四句分别中的初句所摄。“那所依的”,是指依于“圣谛”一词的“苦”这个词。“摄于第四句”,是指被“非苦,非圣谛”这一句所摄。“其余的烦恼等”,是指除了渴爱之外的烦恼、其余不善法、有漏善根及有漏善法。在阿毗达摩分别中,他们是以集的意义而被说,并非以圣谛的意义被说,因此说“集,非圣谛”。“其余的道支”,是指果正见等。依此道理,此处可如此配合:有是集,而非圣谛;有是圣谛,而非集;有既是集,又是圣谛;有既非集,又非圣谛。其中,第一句的义理已说。灭是圣谛,而非集;渴爱既是集,又是圣谛;道相应法及沙门果,因并非为了断除它们而于世尊处修习梵行,故既非集,又非圣谛。其余二谛是圣谛,由各自能生的意义,可为集,但并非是为了断除它们而于世尊处修习梵行的意义。其余两个四句分别也是如此,第一句的义理已说。在其余的句子中:集是圣谛,而非灭;无为界既是灭,又是圣谛;道相应法及沙门果,因并非为了证得它而于世尊处修习梵行的意义,故既非灭,又非圣谛。其余二谛是圣谛,由灭法性可为灭,但并非为了证得它们而于世尊处修习梵行的意义。同样地,灭是圣谛,而非道;圣道既是道,又是圣谛;道相应法及沙门果,因并非为了修习它们而于世尊处修习梵行,故既非道,又非圣谛。

“有”,犹言等同。于其余诸法亦然:应作的种种作用亦无有真实作者,唯依自身的诸缘而转起,只是就缘的聚合假立“它造作作用”的假名而已。于能令至寂灭者,道理亦同。

“有漏、不净”,因流出烦恼垢秽之故。“苦等”,指苦、集、道。“集等体性”,是说苦具有集与道的体性,集具有道与苦的体性,道具有苦与集的体性,而非具有灭的体性——此即与苦等相连。所谓“互相具有”,即苦等彼此具有对方体性的结合。“于渴爱”是处格。“于再有”,指称为再有的未来之苦。自性论者,即迦毗罗派。“变异”,指大等已显了者。“显了故”,即由显了,或由先前的转变。“已归没”,即随后没入于自性,舍弃差别,以与有情等同等的体性被摄入其内。因此说“唯以自性之体性而住”。“唯以自性之体性”,即唯以未显了之体性。“以集之体性”,即以称为渴爱的生起因之体性。若非如此,与彼相应的无明等亦可得集之体性。“未分离者”,即离于差别、归于自性之体性者。总说“变异”后,又以“大”等显示其自相。其中,“大”即大觉。迦毗罗派也称它为“大志欲”。色唯等五种唯,连同我慢,这六者为不殊胜。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语、手、足、肛门、密处、意,为十一根。地、水、火、风、空,为五粗大元素,由他们而有。“唯以自性之体性而住者”,以此说明“未分离者”一词的含义。“有种”,即有种子、非空无。“于线”,即于作为和合因的线中,瓦等亦然。他们说有三种因:和合因…

“食之差别”,即团食等食的差别。“彼缘法之差别”,即作为他们之缘的法差别,也就是可吞咽之物、六处、无明、行等,或由他们所生的法差别,也就是食生色、受、结生识、名色等。由于这些缘而有这些种种法,所以说“彼缘诸法之差别”。或者,是依于色等所缘而说,如此连接。“依二乘”,即依于止与观二乘。虽在道刹那中止观有如双运,但如同“空”等名称,止与观之名也由加行而施设于道,因此说“由加行而说”。又或者,若慧根增胜者,彼之道为观乘;其余者,为止乘。此处应如此见其义。

定之种类,即是等持之义。所谓“即由此故”,乃因其随顺定之作用的缘故。

“取已、思惟已”,即如同执取、思量、伺察。“二者”指正见与正思惟。如前所述,例如“缘一蕴而有其余三蕴”、“缘一大种而有其余三大种”。

潜入,即以智通达。因不能执取故为细。应以微妙之智执取故为微妙。如是,即以这些次第,此义故说‘以如是声显示了知之次第’。以如是种类,即‘如是’声所显之义,以‘种类’声而说,故说‘以如是声显示了知因相之理’。或‘如是’为示例义。由此,以指述已说之差别而示例。‘如是’声即此义。由此,‘以如是种类’即以这些种类、如这些之义。

略说之解释已毕。

1. 苦谛之阐述

生之阐述的解释

190‘于生等之解说’,以此说明‘于此’一词的含义。苦的总目,即对苦苦等种种苦的差别的概述。二句,即指‘间接苦、直接苦’此二句。

正因为是苦,故说为直接苦性。以自性限定名称,即显示其随义之名。用先前表示自性苦的‘苦’字。它作为限定语,由于有简别的作用,所以限定了后面‘行苦’的含义。因为对于应遮遣与应执取二者共通,所以需要加以简别。由此,即依变异、执取等种类而显示差别。

此处,将所要说明的义理加以简略,称为‘略’,而它又是诸部分的共通性,故说‘略即共相’。纳入其中,即包含在内,或总摄之。依略与依广两者皆可。对共同的部分加以分别,称为‘分别’,也就是广说,故说‘广则是别相’。遮遣其他差别,即不包含其他分别。

191“Aparatthā”是处格,于此用作属格义,如“sabbattha pādaka”所示,故谓“属格义中亦可用‘aparattha’”。此用法当依“itarāhipi dissati”来理解。又因此词可如此存在,故于巴利圣典中以属格表示,在注释书中则以处格显示,为明此义而说“tesaṃ tesanti vā”等。“Aparassa”指其他众生。人、天等结生类别称为“趣”;其中,堪为刹帝利等共性的安立处、其殊胜状态之蕴则称为“生”,为显此义而说“依五趣”等。

“草形”意指草的种类,即特异的草。“如是”为举例。以此回顾前文所述识最初显现的方式。“从此开始”即从那时起。“因作圣者性”意为作圣者性的原因,因为“作”即是因。又因与圣者相似,故称“圣戒”,凡夫善人的四遍净戒亦与圣戒相似。“行相变异”指生起等行相的变化。“俱生者”指与生俱有、处于生位的诸蕴。“依处”即依具足处与不具足处。“依生”即依卵生等生。“仅各以一句”是说:如第二理趣中,于生等句各以两句,依具足、不具足处及生的差别摄尽一切众生而显示生,此处则非如此;此处仅就他们各以一句、不加分别而摄尽一切众生。“于两处”即于前后理趣中,唯应解说为修习。未说示时可有格的变化,已说示则无。“明显的出生”即显著的出生。

“二二”者:于一蕴有,依色处与法处为二;于四蕴有,依意处与法处为二。“其余”指五蕴有。“五”者,依眼处、耳处、意处、色处、法处为五,以他们于色界五蕴有之结生刹那生起故。接下来是“于欲界结生刹那生起者”。“根残缺与不残缺的众生”即处不具足与具足的众生,因为处的残缺唯应从根来理解。其中,根残缺者当知以七处、九处、十处、再十处来含摄;另一类则以十一处来含摄。“七”者,依身处、意处、色处、香处、味处、触处、法处为七,乃就胎生者而言。“九”者,除去眼处、耳处、声处外的九处,乃就盲聋者而言。“十”者,除去眼处、声处外的十处。“再十”者,除去耳处、声处外的十处。此二者分别为盲者与聋者而说。“十一”者,除去声处外的十一处。

“彼苦性”,即同义之苦性。其中,“以遮止生起”,是指通过遮止青莲花、红莲花等的生起,而说其无有。“苦生起之因”,是指作为苦生起之因的苦生起之处。

死之阐述的解释

193“蕴破坏”,即蕴的灭坏。“此”,即指蕴破坏。“相续断灭”,即相续的彻底断灭。“彼为性”,是指约定死之性。“彼一分性”,是指其部分之性。“即彼之名”,是为不迷谬而说,因为一切亦是由同一业所生的命根相续之断灭。约定死即是生尽死,而生尽死又分为横死与自然死两种。其中,自然死又分为寿尽死与福尽死两种,应知这些为其一分。此中,横死即非时死,自然死即适时死。众生以死而舍离已得之自体,故说“令舍离已得之有蕴”。

“因义”,即根本义。根本也被称为“始”,例如“什么是善法的始?即善清净的戒与正直的见”等处所说。故说:“即结合断灭之根本,这就是义。”

果的作用含摄于因的作用之中,故说“内含”。因为导致灾祸的诸缘,其能导致与所导致的过失是同时成立的。

愁之解释注释

194乐依此而生起、转起,故为乐之因,即是利益。“财富之不幸”等,是就事相差别而言,即财富之不幸、戒之不幸,如此依财富、戒等词而说事相差别。“同格差别”,是指“病即是灾祸,邪见即是灾祸”这样依同格关系而说的复合词差别。食物、饮料、衣物、车乘等,由于是应受用者,故称为“财富”,此财富以法聚之体性而存在。它们的坏灭,即说为“亲属之不幸、财富之不幸”,由于它们应依变异之体性而被施设,故仅为概念。所谓“圆成”,是指五蕴。概念因非彼自性,故为非圆成,且非被造作而成,所以说“就非圆成性而言,说为非圆成”。因为概念并非由任何事物所造作。为了显示在他处也将非圆成称为非圆成,故说“即非圆成性”等。虽然此处将非圆成说为“非圆成”,但“圆成”并非唯指圆成,亦非指一切自性法,为了显示此义,故说“于蕴分别中”等。“圆成性已说”是其连结。非圆成性,即使是在自性法上,也并非由任何事物所造作,故作此说。

“收缩之思惟”,是指由于与喜、悦对立,以及与嗔俱行,而对所缘生起不喜之转起。或者,以烧尽自己内部所依的方式而思惟,称为“内烧思惟”。即使有追念忧悲的状态,对于自己已作、未作之善与不善所缘,成为心意扰乱之相的追悔,即是“恶作”;而如前所述的“内烧思惟”,即是“忧”。应知二者有此差别。

“于意门速行刹那”,是就明显的内在焦灼思惟而说;然而,另一种(内在焦灼)在五门速行中也是存在的。因此说“身识等”等。“忧”,是指非悲伤形态的忧,或者也指属于悲伤形态而属不同心路的忧,因为那也同样是苦。“否则”,是指如果只执取意门速行。“于此”,是在身所依处的意门中。

悲叹之解释注释

195“发出悲叹之声”,即悲叹、哭泣的意思。“人之慌乱状态”,是说当某个有情生起它时,所呈现出的不安定状态。或者,它能让内在的慌乱显露出来,使之变得明显,所以是“慌乱现前”。

以拳捶打等,即拳击捶打等。

由彼忧故:即从先前所说之苦,亦即‘以拳捶打自己之蕴’等所说的苦。以此为因,即是悲叹之因。

苦与忧之解释注释

196-7为身苦所征服时,由于希求解脱,在从事能带来如是痛苦的行为等时机中,当知身苦的亲依止缘性。所谓‘以此苦故’,即以此无怙、手足被斩断等之苦故。

忧恼之解释注释

198‘苦处、苦坐等’即是苦处等。它们是忧的所依,即忧恼——这是句子的连结。

与不爱者相会之解释注释

199‘依他之声’乃不完整的复合词。为阐明此义,故言:‘此复合词所依之处,其中的a-字并非它的遮止。’

‘后二词’,指的是‘和合’与‘混合’这两个词。依其义,即依于和合之义及混合之义,在诸行中可得。由他们已生起的诸行,而有补特伽罗的结合,这是其连绾。

‘仅仅取其相’,是指对于已现在境中的所缘,仅仅取其相而已。

欲求之解释注释

201“彼时”是指从死心灭去以后的时间。“yampī”中的“yaṃ”字是具格之义,故解释为“以何”的意思。当“yaṃ icchaṃ”中的“yaṃ”字与“欲”关联时,由于在“不得”中“不得”并非主要之义,“欲”便受到强调,因此说“显示了与‘不得’有所区别的‘欲’”。当作为动作所缘的“yaṃ”字与“不得”关联时,此处的“欲”便是次要的,“不得”为主要,因此说“此时显示了与‘欲’有所区别的‘不得’”。

无惭无愧者,即被称为“断坏者”“恶棍”,故说“以断坏之众,即无耻之恶棍众”。“补衲衣者”,即身着缝补破布的人。

“于不可得处之欲”,即对不可得事物的欲求。

取蕴解说之阐释

202“有如是之事物”是就总说及无余执取而说。

意指极为明显、如光闪耀之苦。

苦谛解说之阐释已毕。

二、集谛解说之阐释

203“mano”犹如“心”一词。“以ika字”,是指“ponobhavikā”(导致再有的)中的ika字。“应被了知”之义即是“已被了知”之义。在此,“戒行”的意义是“造作的习惯”,此义由ika字表示,因此,对于表动作的“造作”一词,不予显示、不予运用;已说的意义便不再使用。当有其他缘和合时,它是再有的施予者;若无有,则非施予者。因此,“虽非施予者,亦由‘给予再有’而说”,这是据其自性不可舍弃。由此又说:“因自性相同,亦由如是威力。”其中,自性即渴爱的作用;威力即在缘和合时能产生果的能力。“在其他之中”,即于其余烦恼等之中。作为令异熟转起之业的助伴,渴爱被称名为“upadhivepakkā”(依着的异熟),故说“在依着中,如所生起的”等。“如所生起的”,即由各别缘所生的种类。欢喜、雀跃、渴求。染着,犹如布匹被染料所改变,是心的变异,或令其喜悦。“以与贪相关的方式”,即通过与“贪”一词相关联,以阳性词的形式说“已生起的”。色界、无色界有的贪将另作说明。

所谓“有依处的眼”,以此指整个眼十法聚;以第二者,指有所依的眼。“孔”指耳孔之处。“耳缚”指耳廓。就其颜色与形状而言,如同红色的毯膜;就其作用而言,人们认为它柔软、细滑而甘美。以共相而被执取,意指不以所缘加以区别而被执取。以所缘为差别,即以眼等所缘为差别。“在此处生起”:如同从整体与部分、从共相与差别,并非没有不同的称谓,例如“树是紫檀”,因为并非所有的树都是紫檀。因此,由于有作用的差别,如同在“躺着的人们在享用,带着财富”等句中,“正在生起”在此处是特征,在他处则是被特征化者。如果“正在生起”存在,由于不欲,他带着疑虑而说生起作用的存在。由此可知,“当生起存在时”是此句的意义,因此“正在生起”在此处,生起是以因的方式被说,其他则以彼之果的方式被说,所以说“因为它好像被它所驱动”。“正在生起”者,或指渴爱于彼处生起的习性、生起的自性,或指生起的能力。而它于彼处生起的习性,是因为在有身之外的其他所缘中无有转起;其能力是因为诸缘的和合,若无此则无有能​​力,因此有时不生起。“正在进入、进入”在此处,也应以这种方式来理解其义。

集谛解说之阐释已毕。

三、灭谛解说之阐释

204如姜黄之色褪去一般,对于渴爱的离染即是坏灭,因此说“以灭尽、离去的方式”。已断灭、已灭尽,故说“以不再转起、离去的方式”。舍弃即是丢弃,或是使之减少,因此说“以无顾念的舍弃方式,以及以减损的方式”。

如同彼之不转起:犹如那苦瓜藤的不转起。即使是作为不转起之因的涅槃,也如同渴爱的不转起一样而被把握,因此说“如同其不转起”,例如“贪的灭尽”。成为不转起,即已达到渴爱的不转起,或应当达到。即使依于涅槃而灭尽的渴爱,为了显示于可爱、可意之物中“已灭尽”也应被说,故如此说。在此,因为道与涅槃二者皆是断除渴爱的手段,所以以“先前的或比喻”等,将两个比喻依次第配于两处,然而通于两处者,在两处也都可得。

灭谛解说之阐释已毕。

四、道谛阐释注释

205外道所施设的道,如凡夫智等;而“令获得圣”即令获得圣的沙门果。

“具有与彼相反的远离自性”,即正语所具有的、与邪语相反的远离自性。造成分裂的邪语是离间语;或者,一切邪语也通过欺骗等方式造成分裂,因此说“以断除造成分裂的邪语”。因为妄语等具有欺骗等作用,粗劣而不摄受,与之相反,正语以柔和为性,具有摄受自性。在受此因缘而领受善说的人中,以及在相应法中,它都以摄受的方式运转,因此以摄受为作用,所以说“对人和相应法具有摄受的作用”。正如制衣等工作需要努力,应完成的是染色等。“具有无过失的发起作用”,即对无过失的应做之事,或以无过失的方式具有发起作用。并令相应法发起:这里,发起是以与邪业相对立的自身安立随顺的方式,令相应法转起;或者,如同身业举起负担一般,将它们举起。这是对相应法,或唯一是对生活的清净、净化。

“见一处”意指与见俱生的断除一处,这应当依初道正见来理解。另有“见一处无明等”的文本,在这种情况下便包含了四道正见。然而,对于上道正见,在见处应取各道所断的慢。因为慢以“我”的方式生起,故为见处。阐明,即通过通达其作用而通达。正是以此支,即以此名为正见的道支。以如此生起的作为工具,或以它为原因。因为“支”字也有原因之义。在那里,即在道中,或在道心生起时。

“此即”,是指属于圣道的那一分。虽然就应当远离的事物而言,远离者的思亦可获得,但彼时唯有远离方为精要,故说“在远离时,诸远离”。善语等,即不绮语等;此中“等”字,含摄了不恶口等。言“说等”,此处指身善行等。“非道支”,意为非道之自性。为显示思的非道自性,而说“一智”等。其中,正语等三种作用,是指断除邪语等三种恶法;而道思并不具有那种自性,故于道刹那,正语等性并不成立。当彼成立时,即是三作用成立之时。然而,若如在前分中便有善语等性那样,而认为在道刹那也可能有,若尔,则正如正思惟具三作用,正见等各各具四作用,一道思便应成就正语等三作用;如此,圣道中正语等三支便不复存在,而成六支道,故说“以一思”等。然而事实并非如此,故从道缘而言,思亦非道;于道刹那,唯有诸远离方是正语等。

增广乐。寂静乐即是舍。因为舍被说为:“舍则因寂静而称为乐”。寻等,即以安立等作用为名的那些,用显明的同义语而说。

由于寻是语行,故成为语分化的助缘。“有罪……乃至……正是资助者”,此句说明,正如引发之思对于远离为殊胜缘,寻对于语分化亦是殊胜缘。所谓“语分化的规定者——语”,即指远离语恶行。因为它是正语,能于邪语中依律而制。其中,正如不离离间语等邪语之人,亦不离邪业,如说:“一法……乃至……不应作”;同样,安住于不两舌等正语者,亦能圆满正业,故说“语分化……乃至……资助者”。由于诸法无转起之终点,故说“如去”为生起;同样,因彼有转起故,味与相亦复如是,因而说“或于作用等自性”。

“欢喜”即由渴爱等烦恼所生的欢喜。

“令文句化为口诵”是领受,“义理遍问”是遍问,此两者皆依于听闻,故说“它们归于听闻智所含摄”。以智决断后执持,是遍执。

“彼”即指加行。

“彼”是欲寻转起之原因的净相上非如理作意。“彼”指欲寻。去即行、转起,其方便为去道。

“应断一性”:即应被断除的共通性。

以道性,四种亦为一性,即依入流道等,四种亦以道性为一性,从共通上取,故以单数“彼”说,此为义。一切道互相相似,以及不相似,以及一分相似,依禅支而有全相似、全不相似、一分相似,彼即差别,应如此连结。以观决定为重任而说,此为连结。然而在此,即在此《破除迷惑》中。遍察……乃至……回转,这是说第一长老说,以彼意乐为先而说,此为意图。否则,其他说便在此被显示了。以基础禅决定,即以基础禅决定为重任而说,此为连结。为何说“观……乃至……应见”?因为在此并无对彼的遮止。正如所说:“有人说‘出起观决定’”?并非如此。在此,即在基础禅决定中,观决定亦未被遮止,此即此处之义。因此说“由于共通”。“然而在此”,以此亦摄第一长老说,应知。若如此,为何观决定被别取?为示不离三说。其他阿阇梨说,即遍察禅人意乐之说。

“无色界中的三禅与四禅……非世间”——这是上座部传承中,依据古注所确立的义理,并在《法集论注》中予以收录而说,因此他说“意思是《法集论注》所说”。所谓“那些”,是指除最后的禅那之外。因为对此处的无色界生起尚有疑惑,而非于其余处。当说“四禅与五禅”时,若不加简别便通于有漏与无漏,为了在此以共通于应舍与应取的说法来简别有漏,而说“彼为出世间”;为显示所舍之法,而说“非世间”。为阐明此义,他说“并且集……”等。否则,由于没有不确定的情形,“出世间”这一简别便成了无义。三种道,是指第二道等。同此禅者,是指具有三禅或四禅的须陀洹果等。即使是不同禅者,从三禅或四禅之外的不同禅那,乃至四禅之道也会生起。以‘pi’字,表示同此禅者也包括三禅或四禅的意思。若是如此,在四蕴有中,如同在五蕴有中一样,对于道具有三禅或四禅的情形,是什么来决定其禅支等呢?他说:“决定禅支等的是先前的行作等至”。所谓先前的行作等至,是指作为基础、以超越自身诸法的离染状态而成为观之前行作的无色等至,或果等至。

“苦智等”,是指对苦与苦集的智。“以彼彼善法为所缘”,是说在欲界等中,出离思等与哪一种善法一同生起,便以那种善法为所缘,因此称为以彼彼善法为所缘,即具有那样的状态。“以彼彼应远离等为所缘”,是指以欺诳事等为所缘。因为正是从所应违犯的事物中远离,所以是离。“诸支”,这个词也应连接到“出离思等”上,因为没有支分就不会有整体。殊胜的缘:对于戒坏或戒不清净者,正勤便不可能生起,如同等持一样,精进的殊胜缘即是戒。虽然此义是基于先前已成就的戒而说,但为了显示也能依俱生的情况而获得,他说“即使是相应的”。而这里所指的正是俱生的,因此他说“正是相应的”等。忘失就是放逸,其对立面是不忘失,即不放逸,那是心的守护,因此他说“心的被守护状态”。

“戒蕴”,以‘ca’字表示定蕴也包括在内。应知:由于戒以忍为精勤,故成就无嗔;由于定是诸盖之首——欲贪的直接对立面,故成就无贪。所谓“教”,是指证悟之教,也称为“教之梵行”。

道谛阐释注释终了。

经分别注释终了。

二、阿毗达摩分别注释

206-214为何说“于应遍知状态已去除者,是应被彻底断除的”呢?难道不是通过说渴爱为渴爱所依处,如同眼等那样,也说及渴爱的应遍知性吗?正如所说:“色渴爱于世间为可爱、可意,此渴爱于此处生起时即生起,于此处住著时即住著”等。应遍知性,是指通过断除彼所关联的杂染而应被超越的状态;而应被彻底断除性,并非唯独渴爱如此,其余杂染法也是如此,因为对于它们,见道与修道是究竟断除的。确实如此。然而,正如“苦圣谛应被遍知”那样,在除渴爱之外的五取蕴上,应遍知的状态是共通的,渴爱却非如此;但对于渴爱来说,正如由“此渴爱是导致再生……”等说法表明,其作为集起的状态是共通的,其作为殊胜应断的状态也是共通的。为显明此点,故说“于应遍知状态已去除者,是应被彻底断除的”。凡有未被含摄的部分存在,彼即是有部分的,即一部分的意思。在那里,即在“圣谛”一词中,集即是集的意义。为显明“无余地显示集”这句话中,此处是取集本身,而说“然而从苦灭……”等。其中,“苦灭”即苦与灭。在圣谛的教导中,即在圣谛教说中。

“它们”是指善法。“通过断除缘”的意思是:由因的灭显示果的灭,或者通过断除与之相关联的烦恼而说善法的断除。如说:“诸比丘,法亦应断。”如此,是以权宜的方式说善法的断除,并非以了义的方式说它们不存在,故说:“善法实不应断除。” 正如对善法所说,对无记法也是同样的道理。灭,即无为界。“不转起的状态”的意思是:灭——即涅槃——所具有的、作为渴爱等不转起之因的状态,被称为断除。

通过身业等的清净,即通过前行部分的身业、语业、活命的清净,显示了圣道的较远亲依止性,这是连接。五支……显示了……的转起,但并非指圣道有五支性,这是意旨。能显的例证,即能显的修习例证,以此显示“从言说”这个字是处在原因意义上的从格。或者,从言说,即因为这样的言说存在。行道的一部分也就是行道,这是意思。被法集者以结集的方式所阐述。

以诸禅那导入教示,即如“修习出世间禅”(《法集论》277)是以禅那为首要的教说。同样地,以修习导入教示亦然。随顺巴利语:即依巴利语的流传、经典的教导。依于如实存在的法:即依于彼心识生起中所得见的寻等法。

阿毗达摩分别注释终了。

3. 问答释义

215对于它,即对于经分别。而所谓‘而且’等,是依‘这名为正见者,在前行部分有不同刹那、不同所缘’等方式而说。所谓‘并且这样做了’,是因为只意在出世间道才是道谛。因此,即因只将圣道列出后加以阐述的意思。

问答注释终了。

谛分别注释终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