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. 谛分别随复注

108 段

经分别的注释

总说注释

189没有脱离诸谛者,因为它是以显示转起、还灭及二者之因的方式而转起。所谓“在诸谛中行”,就是在作为所缘对象的诸谛中运转。因为说法就是以应当宣说的义理为所缘对象的。所谓“在这些中行”,就是在这些圣谛中,通过遍知等作用的完成而运转。为了把“所谓戒、定、慧”所表达的义之自性,作为行为动作的主体来把握,使其更加清楚明白地显示出来,所以问“什么在行?”所谓“依彼之称谓”,就是依其转义的说法。由此显示:从直接的方式说,义的自性就是教说;从间接的方式说,言语的自性就是教说。

以它们各自的自性,就是苦等各自的自性。所谓“非虚妄的自性”,就是以逼迫等状态真实存在的自性。所谓“没有其他行相”,就是远离了不逼迫等的行相。分为两种,就是苦苦性和以它为所缘的性质。贪等烦恼的灼热,就是烦恼燃烧。让相续无法舒展,就是对人的伤害。自身本来就是锐利的,就是说有为法仅凭自身的本性,就具有能带来伤害的锐利性质。仅凭自身的本性,就是仅凭它自己的本性。通过见总集的集、见远离烦恼灼热的道、见不变易的灭,苦的有为性、灼热性、变易性就依次显现出来,所以说“其余依次通过见集、道、灭而显现的行相”。遍满,就是扩散到“有”等种种所缘之后。因为界有多种含义,说了“ūhana 就是积聚”之后,又进一步解释它的含义为“令苦生起”。即使在只有一个蕴的“有”中,苦也是以积聚的状态生起的,因为是由多种法聚集而成的,更何况在四蕴、五蕴的“有”中呢。在这里,遍满的含义是“ākāra”,在它前面加上 ya 字之后,积聚的含义就是“āyūhana”,应当这样理解这个词。令它置入,就是因为它是苦的唯一原因,像在指示它一样令它生起,为了显示这一点而说“这就是苦”等。苦……显现,就像通过见疾病而见到病因一样。结合……通过见……,意思是:结合义通过见具有离系自性的灭而显现,障碍义通过见具有出离自性的道而显现。

这里,“于此”是指在作为所缘的它存在的时候。从集来说的远离,就是远离之义。灭是渴爱灭尽的状态,所以相对集来说也是远离的。因此,见到尚未远离的集,灭的远离之义就显现出来。再者,道是证得涅槃之因;见到道本身也有缘、是有为的,那么见到无缘的灭时,灭的无为之义就显现出来。同样,见到有死法性质的苦正在坏灭,那么见到无死法性质的灭时,灭的不死之义就显现出来。为了显示这个道理,所以说“远离”等。其余则通过见集、灭、苦而显现:其中,通过见集,“这个因不是证得涅槃的因,这个才是因”,因之义就显现出来。同样,通过见极其深奥、极其微细、难以见到的灭,见之义就显现出来,就像见到微细的色而眼根显现出来一样;通过见苦,就像见到众多患病、受苦的可怜人就能显出能自主者的尊贵一样,道的增上之义就显现出来。

不过,为了从它们各自的自相来显示这些因等,才说了“其中,以断除障碍的方式”等话。其中,“以断除障碍的方式”就是以断除集的方式。从“道增上之法”这个说法来看:虽然禅那等也有作为所缘增上的情况,却不说“禅那增上之法”等,而只说“道增上之法”。所以,道支之法作为所缘增上更为殊胜。因此说“或者特别地说,道支之法是所缘增上”。“这个相”是指:那些以道支为重、依观察而转起的法,其称为“所缘增上缘”的那种状态;这个相就是道的增上义。而前面那种增上义,是依俱生增上来说的。说“应证悟之义”,是因为应当通达,而把前面所说的逼迫等义合起来说的。由此显示“现观”一词是指所作之义。现观,是属于智的。转起之相,就是遍知等的差别相。因为此相在道刹那由不痴而成就,之后通过观察等而变得明显。相也因为被智所缘取,所以称为“义”;因此显示了第三种理趣。由逼迫等所显示的,通过境的分类也有有境的分类,比如“色想、声想”。

“Kucchitaṃ khanti”意思是应受呵责、被批评,而且没有实质。“Samāgamo”等例子,从顺向和逆向两方面,说明 saṃ- 这个词能表达结合的意思。在“uppannaṃ uditaṃ”等用法里,单独的 panna- 和 ita- 在运用时看不到有“生起”的意思,而 u- 在运用时能看到有“生起”的意思,所以说“uppannaṃ uditaṃ 这里也是如此”。所谓“分别运用”,就是不与 āgama、ita 等词结合而单独使用。所谓“与词根俱”,就是由于内含的词根而成为与词根俱。正因如此,它们也被称为“前缀”。

苦的远离,就是远离苦的状态。回归,是指涅槃。令其回归,是通过“无生”这个词,以限定修饰的方式令其回归。灭的缘条件性,是灭作为道的所缘缘。以人证得和法证得来说,就是以人的状态和以证得法的状态。果,就是圣果。对于那个,应当看作是对作为终点的、名为果的苦灭之达成,也就是作为现观的苦灭之达成,而修习行道。

在通达的时候,从究竟意义上说,他说了佛等名称“在通达的时候生起”。正是因为这个原因,正因为是由它阐明的缘故。

以那个为相状,是指像生等那样,以作为依据的方式成为苦的原因,而不是像集谛那样以生起的方式。被生灭逼迫的状态,就是行苦。只是转起,就是转起本身。作用即味,这是在说明味的功用含义。在转起与止灭中,这是简别处的位格。无变异状态,就是没有变异性,也就是常。

阳焰、幻术和自己,是指阳焰、幻术以及自己的圣智,也就是诸圣者的智。这样一来,依诸圣者的道智而生起的智也被包含在内了。因此说“对执取不颠倒者”等等。“这些”是指通达智和审察智。其中,通达智以所应通达者为行境,另一种智则以所缘为行境。所应通达性,或者说所缘状态,是通达智的行境;而另一种智,则只是所缘状态。

以逼迫者之生起者状态这句话,是因为以逼迫者的能生起者状态被单独执取,所以渴爱并不是以逼迫者的状态被执取,这是为了说明转起与转起之因不相混杂。这样理解之后,在《论藏分别》中,这个义释也同样成立。尽管如此,针对“苦本身就是逼迫者”这一判定不能成立、以及会有成为集的状态这种过失的责难,论主说“或者像生等那样”等等。关于逼迫性在逼迫作用中的判定,他说“从两方面以逼迫义来判定”。正如逼迫性决定在苦上,苦也决定在逼迫性上。在《经藏分别》中,因为只显示了渴爱本身就是集的状态,所以为了以渴爱来说明判定,他说“并非没有渴爱”等等。因为这是《经藏分别》的注释。通过“除善等之外”等话,说明渴爱作为苦因的主要地位。确实,当它在业的种种差别中成为因时,特别成为业的辅助因。以两种方式判定:道就是出离,出离就是道,以这两种方式判定。

真实语就是“语谛”,而发动真实语的思也叫“语谛”,所以注释里说“离谛就是远离妄语”。不过有些人说:“离谛是受持的远离。”在他们看来,仅仅受持还不算离谛,而是要不违背所受持的承诺才算。但由于这属于承诺意义上的真实,所以它其实还是远离妄语。因此说“在其他各种离当中,‘谛’这个词并不通用”。即使已经明白了苦和集,修慧的目的也只是为了证得灭和道,所以后二谛的谛义更为殊胜;而注释者为了说明经中已阐明证得后二谛是无诤之因,就说了“然而对此”等话。

“处不存在”的意思是:自己论点得以成立的根据不存在。众生仅仅因为获得了生命体,就达成生等状态,并且这些状态当下显现出来,所以他说“具足性、现前性和最初性”。或者,应当依据世尊说法的次第来看待最初等性质。

“以遍知等”是指以遍知、断除、证得、修习这几种作用来说的,这里用的是从格,是依赖另一个词(“等”所指的那些词)才这样说的。“法智的作用”就是了知自性法的作用。“应遍知等以此为终点”,是在显示:从此以后再也没有什么需要了知的了。

与苦等四圣谛的本质相应、相合,或者从师父传承下来的听闻,就叫作“传闻”。依照所听到的内容,或者以其他方式,去把握粗硬、触感等无常等自性与共相,这叫“相思维”。对于这样思维出来的相,以称为“见”的、属于观见的智慧去审察、认可,就叫“见审察忍”。就像太阳以光明触及并证得灭,亲身作证,破除烦恼的黑暗。因为能见到四谛,所以说“诸比丘,见苦者”等等。

“见不同时”说的是不同的现观。“一见者”就是见一个谛的人。不应作这样的结合:倘若结合,那么在结合之中,一切见都要以随后的那一见为终极,于是见便永无止境。再者,如果诸谛不是同时现观,那么依见苦等,初道等所应断的三结等就只能一分一分地断。这样一来,就成了一分入流道位,随后应得的果也成了一分入流果,所以诸谛不同时现观并不合理。正如不同时现观不合理一样,所缘现观也不合理。如果想以作所缘的方式令四谛现观,那么道并不以自己为所缘,谛的现观就不圆满。如果说以他道缘道,所以圆满?这样一来,那被道所缘的道又依他道,他道再依他道,就成了无穷。因此,从所缘通达来说,四谛现观不合理,只有按前面说的方式才合理。而且,以应遍断和应断除者为所缘,来修习遍断与断除,对道智来说不合理,因为还没有从那里出离;只有以出离一切行的涅槃为所缘才合理。无因见、无作见被执取时,因的作用在究竟义上就是作。

它生起,就是黏着;或者,它是生起的因。它止息,就是收摄、让它们坏灭而去;或者,它以坏灭等方式成为解脱的因。从精进来说,就是从本性来说,这也被称为“未显者”。

“时间造作众生,时间又收拢众生。

当众人沉睡时,时间仍清醒着,时间确实难以逾越。”

持这种说法的人是时论者。“荆棘的尖锐、迦毗他果等的圆形、鹿鸟爬虫等的种种形态,这些是谁造作的?都是自性本来就成就的,一切也都是这样,这里面没有任何人的随心所欲。”持这种说法的人是自性论者。“世间是定然的,就像被不可切断的线贯穿的不可破碎摩尼宝珠一样,这里面没有任何人的造作。”持这种说法的人是决定论者。

“事物随着欲望而生起,也随着欲望而停息;

众生想要什么,就随着这个欲望产生快乐和痛苦,所以众生都是跟着自己的欲望走。”

像这样主张流转的,以及那些被称为“随欲论者”的无因生论者,在这里也应当看作完全包含在自性论里面。说“世间由极微而流转”,这是针对邪命外道的说法。因为他们主张没有原因。而胜论派则依自在者的欲,从极微的聚合与离散来说世间的生起与止息。所谓“根本的不转起”,就是不转变为大等状态,或者不显现。据说,以“我是他,自性另有不同”这种方式,认识到流转的自性与神我之间有差别,从而不再执取自我、乐、苦、痴为无分别时,按照所说的道理,根本就不转起,这就是解脱——这是迦毗罗派的主张。以“等”字,还应当知道也涵盖了亲近大梵天王、合一等说法。

所谓“同一”,是从同一体性来说的,所以即使是一个也被称为“同一”。“三”则是按作用来区分的。“它们”指的是正语等戒。即使是与信相应的欲,也是依欲而运转的,所以把欲神足和信根、信力放在一起说。在那样的时候,通过修习舍相来资助,以令心平等安住的方式,应当知道舍正是起着那样的作用。

所谓破坏性,即从应当被收摄的角度来说,处于被摧毁的状态。

“二圣谛”是指集谛和道谛这两个圣谛。“由此”是说,因为像前面所说的“苦”等词本身就是“应遍知”等含义的表达词。“摄于初句”是说,在“苦,非圣谛”这个四句分别中,它被第一句所包含。“那所依的”是指依赖“圣谛”这个词的那个“苦”字。“摄于第四句”是说,被“非苦,非圣谛”这一句所包含。“其余的烦恼等”是指除了渴爱以外的烦恼、其余的不善法、有漏的善根,以及有漏的善法。这些在《阿毗达摩分别》中是以“集”的意义来说的,不是以“圣谛”的意义来说的,所以说“集,非圣谛”。“其余的道支”是指果正见等。按照这个道理,这里可以这样搭配:有是集而非圣谛的,有是圣谛而非集的,有既是集又是圣谛的,有既非集又非圣谛的。其中第一句的含义前面已经说过。灭是圣谛而非集;渴爱既是集又是圣谛;与道相应的法和沙门果,因为不是为了让它们断除而于世尊处修梵行,所以既非集也非圣谛。其余二谛是圣谛,从各自能产生的意义上可以说它们是集,但不是从“为了让它们断除而于世尊处修梵行”这个意义上说的。其余两个四句分别也是这样,第一句的含义前面已经说过。在其余的句中:集是圣谛而非灭;无为界既是灭又是圣谛;与道相应的法和沙门果,因为不是为了让它们证得而于世尊处修梵行,所以既非灭也非圣谛。其余二谛是圣谛,从灭法性上可以说它们是灭,但不是从“为了让它们证得而于世尊处修梵行”这个意义上说的。同样地,灭是圣谛而非道;圣道既是道又是圣谛;与道相应的法和沙门果,因为不是为了让它们修习而于世尊处修梵行,所以既非道也非圣谛。其余二谛从有上位道(之道)的意义上可以说是道,但不是从“为了让它们修习而于世尊处修梵行”这个意义上说的。

有samānas是samānas。对其他的也是如此:应当做的行为并没有真正的作者,只是依靠它自己的各种条件,随着那些条件的运转而运作,因此说“它造作行为”只是一种世俗言说而已。对于趋向寂灭的诸法,道理也是这样。

有漏、不净,是因为烦恼垢秽流出的缘故。苦等,指苦、集、道。集等体性,是说苦有集和道的体性,集有道和苦的体性,道有苦和集的体性,而不是有灭的体性——这就是与苦等相连的意思。互相具有,是说苦等彼此具有对方体性的结合。于渴爱,是处格。于再有,指称为再有的未来之苦。自性论者,即迦毗罗派。变异,指大等已显了者。显了故,即由显了,或由先前的转变。已归没,即随后没入自性,舍弃差别,以与有情等同的体性被摄入其内。因此说唯以自性之体性而住。唯以自性之体性,即唯以未显了之体性。以集之体性,即以称为渴爱的生起因之体性。若非如此,与彼相应的无明等也可得集之体性。未分离者,即离于差别、归于自性之体性者。总说变异后,又以大等显示其自相。其中,大即大觉。迦毗罗派也称它为大志欲。色唯等五种唯,连同我慢,这六者是不殊胜的。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语、手、足、肛门、密处、意,为十一根。地、水、火、风、空,为五种粗大元素,由它们而有。唯以自性之体性而住者,以此说明未分离者一词的含义。有种,即有种子、非空无。于线,即于作为和合因的线中,瓦等也一样。他们说有三种因:取因、作因、和合因。其中,梭子、织机、筘等是取因;织工是作因;诸线则是和合因。于两粒微尘,指地大或水火风大的两粒极微。于此产生此觉施设:以于此诸线中有布,于此诸瓦片中有瓮,于此草茎中有瓮这样的方式,作为因果之关系,众生便生起于此这样的觉施设。这种如牛角般本非分离而共同成立者之间的关联,就是和合;而如桩与绳般本各别成立者之间的关联,则是结合。于三粒微尘中,三微之果与之和合,如同合而为一一般的关联——这是其安排。和合一词,其释义即是如同合而为一一般的关联。大量,指巨大的量度,即如大地等这样单一的果,他们称之为所作实。凡是由以之而生起所作实的诸因,他们认为那些因即内摄于其中,所以说以内摄于自身之因。若有和合,则因中果和合,果中便应有因;然而并无此事,为显示这一点而说:由于无和合,果中无因,故果是无因的。

“食的差别”,是指团食等食物的不同。“以彼为缘的法的差别”,是指作为它们之缘的法的差别,也就是可吞咽的食物、六处、无明、行等;或者是指由那些缘所生的法的差别,也就是食生色、受、结生识、名色等。这些是缘,而那些是种种法,所以叫“以彼为缘的法的差别”。或者是依据色等所缘来说,这样连接。“依二乘”,是指依止乘与观乘这两种。虽然在道的刹那,止与观是同时并行的,但就像“空”等名称一样,止与观的名称也是依据加行而安立在道上的,所以说“依加行而说”。或者,如果慧根更强,他的道就是观乘;另一种情况就是止乘。这里的含义应当这样理解。

由定所生,就是等持本身的意义。正因为如此,正是由于它是随顺于定的作用。

取来而推度是指像抓取之后,又去推度、思量。二者是指正见和正思惟。这里的说明方式和前面一样,比如依靠一个蕴而有三个蕴、依靠一个大种而有三个大种。

“潜入”是指以智慧通达。“难以执取”,所以是细密。“应当以微细的智慧执取”,所以是微细。所谓“如是”,是依这个次第,怀着这样的意图,说了“以‘如是’一词显示认知的次第”。所谓“以这样的方式”,意思是:由“如是”一词所显示的那个意思,正是“方式”一词所要说的。所以说“以‘如是’一词显示作为认知依据的道理”。或者,“如是”一词表示示例。借着它,指涉前面已说的那种差别来作示例。“如是”一词就是这个意思。因此,“以这样的方式”就是指“以这些方式”,也就是“像这样的”的意思。

略说的注释终

苦谛的详细解说

生的分别说注释

190在“生等之解说”这一说法中,是用它来说明“于此”这个词的含义。“苦的论母”,就是对苦苦等各种苦的类别的总标举。“二句”这里,指的是“间接苦、直接苦”这一对词句。

正因为是苦,才说它是直接意义上的苦。以事物的自性来限定名称,就是显示名称与含义相符。这里用的是前面那个表示自性苦的“苦”字。这个“苦”字是限定语,因为它有简别的作用,所以限定了后面“行苦”的含义。它与应当否定和应当执取这两方面都共通,因此必须加以简别;所谓“由此”,就是就变异、所依等行相这一简别而言。

这里,把要说明的义理加以概括,就是“略”;而它又是各部分共同具有的,所以说“略是共相”。纳入其中,就是放在里面,或者总摄起来。两种方式都可以:从略说和从广说都行。对共同的部分加以区分,就是“分别”,也就是广说,所以说“广则是别相”。能遮遣其他差别,就是不把其他分别收摄进来。

191“Aparatthā”是处格,在这里用作属格的意义,就像“sabbattha pādaka”那样,所以说“属格的意义上,‘aparattha’这个词也能成立”。这一用法应当通过“itarāhipi dissati”来理解。因为这个词能够这样成立,所以巴利圣典中以属格来表示,而注释书则以处格来显示,为了阐明这一点,就说了“tesaṃ tesanti vā”等。“Aparassa”指其他众生。人、天等结生的类别就是“趣”;其中,作为刹帝利等共性的安立基础、属于那类殊胜状态的诸蕴,就是“生”,为了显示这一点,就说了“依五趣”等。

“草形”是指草的种类,也就是特别的草。“如是”是用来举例。用这个来指出前面所说的识最初显现的那种方式。“从此开始”就是从那时起。“因作圣者性”就是作圣者性的原因,因为“作”就是因。又因为与圣者相似,所以叫圣戒;凡夫善人的四遍净戒也与圣戒相似。“行相变异”指生起等行相的变化。“俱生者”指与生俱有、处于生位的诸蕴。“依处”即依具足处与不具足处。“依生”即依卵生等生。“仅各以一句”是说:如第二理趣中,于生等句各以两句,依具足、不具足处及生的差别摄尽一切众生而显示生,此处则不是这样;此处仅就他们各以一句、不加分别而摄尽一切众生。“于两处”即于前后理趣中,唯应解说为体性的说明。未说示时可有格的变化,已说示则无。“明显的出生”即显著的出生。

“二二”是指:在一蕴有中,按色处和法处来说是两种;在四蕴有中,按意处和法处来说是两种。“其余”是指五蕴有。“五”是指:按眼处、耳处、意处、色处、法处来说是五种。因为它们是在色界五蕴有的结生刹那生起的。应理解为:在欲界的结生刹那生起。“根残缺与根不残缺的众生”是指处不具足和处具足的众生。因为处的残缺确实应当只从根的角度来理解。其中,根残缺的众生应当知道是以七处、九处、十处、再十处来含摄;另一类则是以十一处来含摄。“七”是指:按身处、意处、色处、香处、味处、触处、法处来说是七种。这是针对胎生者说的。“九”是指:除去眼处、耳处、声处之外的九处。这是针对盲人和聋人说的。“十”是指:除去眼处、声处之外的十处。“再十”是指:除去耳处、声处之外的十处。这两者分别是针对盲人和聋人说的。“十一”是指:除去声处之外的十一处。

“彼是苦性”是指按引申义说的苦性。其中,“通过遮止生起”是指通过遮止青莲花、红莲花等的生起,以说其不存在。“苦生起之因”是指作为苦生起之因的苦生起之处。

对死亡的解释的注释

193“蕴的破坏”,就是蕴的灭尽。“此”,就是指蕴的破坏。“相续的彻底断灭”,就是相续的完全断灭。“由于具有那种性质”,是因为属于约定死的性质。“由于具有那种性质的一部分”,是因为属于那种性质的一部分。“就是那个名称”这句话,是为了不让人迷惑才说的,因为一切也同样是同一个业所引生的命根相续的断绝之故。约定死就是生尽死,而生尽死又分为两种:横死和自然死。其中,自然死也分为两种:寿尽死和福尽死。应当知道,这些就是它的一部分。在这里,横死就是非时死,自然死就是适时死。众生因为死而离开已经获得的自体,所以说“使离开已获得的有蕴”。

因的含义就是根本的含义。因为根本被称为“始”,比如在“什么是诸善法的始?就是戒极为清净,见正直”这类说法中就是这样。因此说“意思是结合与系缚断灭的根本”。

这种因之作用含摄果之作用,所以才说“内含”。因为对灾祸的招致者来说,其招致与所应招致的过失是同时成立的。

愁的解释注释

194由此而使乐得利益、使乐生起,所以是乐的原因,也就是利益。说到“财富之不幸”等,是从事相的差别来说的,也就是财富的不幸、戒的不幸,这样依财富、戒等词来说明事相的差别。“同格差别”,是指“病本身就是灾祸,邪见本身就是灾祸”这样依同格关系而说的复合词差别。食物、饮料、衣服、车乘等,因为是应当受用的,所以称为“财富”,而这财富是以法聚的状态存在的。它们的毁灭,就说为“亲属的不幸、财富的不幸”,因为它们应当以变异的状态被施设,所以只是施设而已。所谓“圆成”,是指五蕴。施设因为不是以自身本性而存在,所以是非圆成的,也不是被造作出来的,因此说“就非圆成性而言,说为非圆成”。因为施设并不是由任何事物造作出来的。为了说明在其他地方也将非圆成称为非圆成,所以说了“即非圆成性”等话。虽然在这里把非圆成说为“非圆成”,但“圆成”并不是只指圆成,也不是指一切自性法,为了说明这一点,所以说了“在蕴分别中”等话。“圆成性已说”是连接语。非圆成性,即使是在自性法上,也不是由任何事物造作出来的,因此这样说。

“收缩之思”是指:由于与喜和悦相对立,又与嗔相应,所以对所缘生起不喜欢的活动。或者,以烧尽自己内在所依的方式去思,就是禅思、内思。即使有追念忧悲的状态,针对自己已作、未作的善与不善所缘,成为心被割损之相的追悔,就是恶作;而前面所说的内思,就是忧。应当知道这两者的差别。

在“意门速行刹那”这句话里,是针对明显的内在思虑而说的;而另一种情况,在五门速行里也同样存在。因此说“身识等”等等。“忧”,是指不悲伤形态的忧,或者也指悲伤形态而属于不同心路的忧,因为那同样是苦。“否则”,是指如果只取意门速行。“于此”,是指在以身为基础的门中,即在以身(事)为依处的意门心/意门转起中。

悲叹的解释注释

195195. “发出悲叹之声”,就是悲叹、哭喊的意思。“人的慌乱状态”,是说某个众生心中生起这种状态时,他就处在一种不安稳的状态。或者说,它通过让内在的慌乱变得明显,从而把这种慌乱呈现出来,所以说是“以慌乱为现前者”。

用拳头捶打等等,也就是拳打之类的动作。

因为那种忧,就是前面说过的苦,也就是“用拳头捶打自己的蕴”等所说的苦。以它为因,就是悲叹的因。

苦与忧的解释注释

196-7当身体被苦逼得受不了,因为想报复,所以在做那些会带来这种苦的事情等时候,应当知道身体的苦是它的亲依止缘。所谓“以此苦故”,就是指这种无依无靠、手脚被砍断等等的苦。

忧恼的解释注释

198198. “苦处、苦坐处等”就是苦处等。忧恼是忧的所依——这是句中的关联。

与不可爱之物的结合的解释注释

199“依他之声”是不完整的复合词,这一点由下面这句话来说明:“凡有复合词处,a-并不是对它的否定。”

“后二词”就是指“和合”和“混合”这两个词。依其含义,也就是依和合之义与混合之义,在诸行中可以找到。而由于那些已生起的诸行,就有了补特伽罗的结合,这就是它们的关联方式。

只是取它的相而已,就是指对已经出现在眼前的所缘,仅仅取它的相而已。

对“欲求”开示的注释

201那时是指从死心灭去之后的时间。“yampī”里的“yaṃ”是具格用法,所以解释成“以何”的意思。当“yaṃ icchaṃ”里的“yaṃ”和“欲求”关联时,因为在“不得”当中“不得”不是主要含义,“欲求”就被强调,所以说“以‘不得’为特征的‘欲求’被说成是”。当作为动作所缘的“yaṃ”和“不得”关联时,这里的“欲求”是次要的,“不得”才是主要的,所以说“这时以‘欲求’为特征的‘不得’被说成是”。

被称为“无惭无愧者、断坏者、恶棍”的,就是这里说的“以断坏之众,即无耻的恶棍众”。穿补丁衣的人,就是身穿缝补过的破布的人。

想得到根本得不到的东西,就是对根本得不到的东西生起贪求。

取蕴解说注释

202对于具有如此性质的事物,从总体上说是为了涵盖无一遗漏而这样说的。

意思是:极其明显、极为显露的苦。

苦谛解说的注释终

集谛解说注释

203“mano”就像“心”这个词一样。所谓“以ika字”,是指在“ponobhavikā”(导致再有的)中的那个ika字。“应被了知”的意思就是“已被了知”。在这里,“戒行”的意义是“造作的习惯”,而这个意义由ika字来表示,所以表示动作的“造作”一词就不显示、不使用了;已经说过的意义就不再使用。当其他缘和合时,它是再有的施予者;没有那些缘时,就不是施予者。因此说“虽然不是施予者,也仍然说它‘给予再有’”,这是因为它无法超越自己的本性。正因如此,又说“因为自性相同,也因为具有那样的威力”。其中,自性就是渴爱的运作方式;威力就是在缘和合时能够产生果的能力。“在其他之中”,是指在其余的烦恼等之中。作为令异熟转起之业的助伴,渴爱被称为“upadhivepakkā”(依着的异熟),所以说“在依着中,如所生起的”等等。“如所生起的”,就是由各自的缘所生起的方式。欢喜、雀跃、渴求。染着,就像布匹被染料改变一样,是心的变异,或者说是令心喜悦。“以与贪相关的方式”,就是通过与“贪”这个词相关联,以阳性词的形式说“已生起的”。色界和无色界的贪将另外说明。这里的“将说明”这个动词,应当理解为“将被说明”的意思。

“有依处的眼”这句话,说的是整个眼十法聚;第二句说的是有装备的眼。“孔”是指耳朵孔洞的地方。“耳缚”是指耳廓。从颜色和形状来说,像红色的毛毯膜;从作用来说,人们觉得它柔软、细滑、甘美。“以共相而被执取”,意思是不区分所缘而执取。“以所缘为差别”,就是以眼等所缘为差别。“在此处生起”:就像从整体和部分、从共相和差别来说,并非没有不同的称呼,比如“树是尸舍婆树”,因为并非所有的树都是尸舍婆树。所以,这是就作用的差别而说的:正如“躺着的人们在享用,富有的”等说法那样,在这里,“正在生起”是特征;在别处,则是被特征化的对象。倘若“正在生起”存在,他因为不想要它,便带着疑虑说出“生起作用存在”。因此,“当生起存在时”就是这个的意思,所以在“正在生起”这里,生起是以因的方式说的,另一个则是以它的果的方式说的,因此说“因为它好像被它驱动”。“正在生起”,或者说渴爱在那里生起的习性、生起的自性,或者说生起的能力。至于它在那里生起的习性,是因为它在有身之外的其他所缘中没有转起;能力则是因为诸缘和合才有,否则就没有能力,所以有时不生起。“正在进入、进入”在这里,也应当按这种方式来理解其含义。

集谛解说的注释终

3. 灭谛解说的注释

204就像姜黄的颜色褪去一样,渴爱的离染就是坏灭,因此说“以灭尽、离去的方式”。已经断绝、已经灭尽,所以说“以不再生起、离去的方式”。舍弃就是丢弃,或者使之减少,因此说“以无所顾恋的舍弃方式,以及以减损的方式”。

就像那苦瓜藤不再生长一样。涅槃虽然是渴爱不再生长的原因,但它本身也被理解为像渴爱不再生长那样,所以说“就像它不再生长”,比如“贪的灭尽”。成为不再生长的状态,就是达到了渴爱的不再生长,或者说应当达到,这就是意思。即使渴爱是依靠涅槃而灭尽的,为了显示它在可爱、可意的事物中也应当被称为“已灭尽”,所以这样说。在这里,因为道和涅槃两者都是彻底断除渴爱的方法,所以用“先前的或比喻”等说法,把两个比喻分别依次配到两处,而通用于两处的比喻,在两处也都能成立。

灭谛的解说注释终

4. 道谛阐释的注释

205外道所施设的道,是以凡夫与他者之智等为始的。令获得圣果,就是令获得圣的沙门果。

正语的自性是与邪语相反的远离。它跟邪语正好相反,所以它的自性就是远离邪语。造成分裂的邪语就是离间语;或者说,一切邪语都以欺骗等方式造成分裂,因此说“以断除造成分裂的邪语”。因为妄语等有欺骗之类的作用,粗劣且不能摄受,而与之相反的正语以柔和为性,其自性就是能摄受。它在因为这种因缘而领受善说的人身上,以及在相应法上,都以摄受的方式运作,所以正语的特征就是摄受。因此说“对人和相应法具有摄受的作用”。像制衣这类工作就是这样的运用。应当做的是染衣等事。“具有无过失的发起作用”,就是对无过失的应做之事,或者以无过失的方式具有发起作用。并且令相应法发起:这里的发起,就是以与邪业相对立的自身作用相随顺的方式,让相应法运转起来;或者像身业举起重担那样,把它们举起来。这是对相应法的净化,或者就是对谋生方式的清净、净化。

“见一处”是指与见同时生起的断除一处,这要依据初道正见来理解。也有“见一处无明等”这样的读法。按这种立场,就包含了四道正见。但对于上道正见,在见处应当取各道所断的慢。因为慢以“我”的方式生起,所以是见处。阐明,就是通过通达作用而通达。正是以这个支,也就是以这个名为正见的道支。以如此生起的作为工具,或者以它为原因。因为“支”这个词也有原因的意思。在那里,就是在道中,或者在道心生起时。

这里说的“就是这”,指的是属于圣道本身的那部分。虽然就应当远离的对象来说,正在远离的人那时也有思,但那时真正起主导作用的还是远离本身,所以说“在远离的时候,诸远离”。善说等,就是不杂秽语等;“等”这个字还包括了不两舌等。说等,这里指的是身善行等。非道支,意思是不是道的自性。为了说明思不具有道的自性,就说了“一智”等这些话。其中,正语等三种作用,指的是断除邪语等三种恶法;而道思并不具有那种自性,所以在道的刹那,正语等的性质并不能成立。当它成立时,就是三种作用成立的时候。然而,如果像在道之前的前分阶段那样有善语等的性质,就认为在道的刹那也可能有,那么正如那时一个正思惟具有三种作用、正见等每一个各有四种作用一样,一个道思就应该能完成正语等三种作用;这样一来,在道中正语等三支就不存在了,圣道就成了六支道,所以说了“以一思”等这些话。但事实并非如此,因此从道缘来说,思也不是道;在道的刹那,只有诸远离才是正语等。

能增长壮大的乐。寂静的乐就是舍。此舍即被说为“舍由于寂静,所以被称为乐”。关于寻等,那些安立等作用,是用明显的同义词来说的。

寻因为是语行,所以能帮助语的分化。“有罪……中略……正是资助者”这句话说明:就像能引发语分化的思对远离有特别的助缘作用一样,寻对语的分化也有特别的助缘作用。“决定语之分化的语”,说的是远离语恶行。因为它就是正语,能在种种邪语中起到约束作用。在这里,就像没有远离妄语等邪语的人,也不会远离邪业,正如经中说:“一法……中略……不应作。”同样,安住在不妄语等正语中的人,也能圆满正业,所以说“语的分化……中略……是资助者”。诸法没有转起的终点,因此说“如去”就是生起;同样,因为它是转起的状态,所以味与相也是如此,因此说“或者就作用等自性而言”。

欢喜就是以渴爱等为出发点而生的欢喜。

把文句读诵出来是“领受”,对义理反复发问是“遍问”,这两者都依靠听闻,所以说“它们都落入听闻智的范围内”。用智慧界定之后再把握,就是遍执取。

“它的”指“加行的”。

这个“so”指的是欲寻生起的根源——对净相的非如理作意。“彼”指欲寻。去就是行走、生起,它的方法就是去道。

应断的一性,就是应断除的共通性。

以道的方式来说,四种道也属于同一类。这是说:按照入流道等来分,虽然有四种,但以道的身份来看是同一类,从共通的角度来把握,所以用单数说“彼”。一切道彼此之间有相似的地方,也有不相似的地方,还有部分相似的地方;按禅支来说,则有全部相似、全部不相似、部分相似的情况,那就是它们之间的差别,应该这样来连接理解。是以观的决定为重心来说的,这是连接关系。然而“在此”,是指在《破除迷惑》这部注释中。遍察……(中略)……回转——这是说第一长老的主张,是带着他本人的意趣来说的,这就是意图所在。否则的话,其他主张在这里也就已经显示出来了。以基础禅的决定,就是以基础禅的决定为重心来说的,这是连接关系。为什么说“观……(中略)……应见”呢?因为在这里并没有否定它。正如说“有些人主张‘出起观决定’”那样?并非如此。这里也是在基础禅的决定中,观的决定并没有被否定,这就是此处的意思。因此说“由于共通”。通过“然而在此”这句话,也应该知道第一长老的主张也被包含在内了。如果是这样,为什么观的决定被单独提出来呢?是为了显示不离三种主张。其他阿阇梨的主张,就是遍察禅那之人的意乐之说。

“在无色界,三禅和四禅……不是世间的”这一说,出自上座部传承;古注把它定为教说,并收录在《法集论注》中。因此他说“意思是《法集论注》所说”。所谓“那些”,是指除最后的禅那之外。因为在那里,对无色界的生起有疑惑;而在另一种处则没有。当说“四禅和五禅”时,如果不加区分,就通于有漏与无漏两者。应当舍的和应当取的,此说对二者共通;为了在这里简别有漏,便说“那也是出世间”;为了显示所舍之法,便说“不是世间的”。为了阐明这一点,他说“并且集……”等。否则,由于不存在不确定的情况,“出世间”这一限定就没有意义。三种道,是指第二道等。具有那种禅的,是指具有三禅或四禅的入流果等。即使具有不同禅的,从三禅或四禅之外的不同禅那,乃至四禅的道也会生起。以“pi”字,表示具有那种禅的人当中也包括具有三禅或四禅的。如果是这样,那么对于道具有三禅或四禅的情形,在四蕴有中如同在五蕴有中一样,是什么来决定其禅支等呢?他说“决定禅支等的是先前的行作等至”。所谓先前的行作等至,是指作为基础、以超越自身诸法的离染状态而成为观之前行作的无色等至,或果等至。因此他说“基础的”。所谓不应遍察,是指不应遍察的等至;因为在那里,不生起可决定禅支等的三禅和四禅这种遍察对象,而在其他地方也没有差别。果的也是指第四禅和第五禅的果。

“苦智等”是指对苦和苦集的智。所谓“以各种善法的所缘为所缘”,是说在欲界等地,出离思等与哪一种善法一起生起,就以那种善法的所缘作为它的所缘,所以叫“以各种善法的所缘为所缘”,因为它具有那样的状态。所谓“以各种应远离的事物等为所缘”,是指以欺诳之事等为所缘。因为正是从应当违犯的事物中远离,所以才是离。“诸支”这个词,也应该连到“出离思等”上,因为没有支分就不会有整体。殊胜的缘:对于戒已坏或戒不清净的人,正勤不可能生起,就像等持一样,戒是精进的殊胜缘。这个道理虽然是依据先前已经成就的戒来说的,但为了显示也能依俱生的方式获得,所以他说“即使是相应的”。而这里所指的正是俱生的,因此他说“正是相应的”等。忘失就是放逸,它的对立面是不忘失,也就是不放逸,那是心的守护,所以他说“心的被守护状态”。

“戒蕴”这个词里的“ca”字,也表示定蕴。应当知道:因为戒以忍耐为精勤,所以戒的成就是无嗔;因为定是诸盖中最首要的欲贪的直接对立面,所以定的成就是无贪。所谓“教”,是指证悟之教,也有人称之为“教之梵行”。

《道谛详解》的注释终

《经分别》的注释终

2. 阿毗达摩分别注释

206-214206-214. 为什么说“对于不具备应遍知性质、而应被彻底断除的法”呢?难道不是通过说渴爱以眼等为所依处,就像说渴爱以渴爱所依处那样,也说了渴爱的应遍知性吗?正如经中所说:“色渴爱在世间是可爱、可意的,这渴爱在这里生起时就生起,在这里执著时就执著”等等。所谓应遍知性,就是通过断除与它相关联的杂染而应当被超越。而应被彻底断除性并不只是渴爱才有,其余杂染法也有。因为见道和修道对它们是完全断除的。确实如此。不过,正如“苦圣谛应被遍知”那样,在除渴爱之外的五取蕴上,应遍知的性质是确定的,渴爱却不是这样;对渴爱来说,像“这渴爱导致再生”等说法那样,它作为集起的性质是确定的,同样,它作为特别应断除的性质也是确定的。为了说明这一点,才说“对于不具备应遍知性质、而应被彻底断除的法”。凡是还有未被包含的部分,就是有部分的,也就是一部分的意思。在那里,即在“圣谛”这个词中,集就是集的意义。为了说明“要无余地显示集”,这里取集本身,所以说“然而从苦灭……”等。其中,苦灭就是苦与灭。在圣谛的教导中,就是在圣谛的教说中,也像在谛的教说中一样。从法来说,是完全无余的。因为“其余诸烦恼”等说法,只是教说方式的不同,这就是那里的差别。因此说“因为从那里没有别的”等。没有新的,就是从法来说没有新的。它的,就是集的。在一切三节中,即在八支、五支、一切总摄三类大节中,以及包含在其中的五个部分中。没有新的,就是通过“其余诸烦恼”等说法对渴爱来说没有新的。因为对残余烦恼等说集,在这里就是显示新的。虽然它在第二、第三节中没有差别,但在五个部分中,一层比一层显示新的,所以才这样说。因为那是显示集的差别,而另一种是显示道的差别。而它的从法来说没有新的,也已经显示了。如果这样,那么在第二等部分中,或者在第一部分中,为什么取渴爱呢?所以说“也是为了显示新的集”等。仅仅的,就是不依赖其他烦恼等。从教说方式来说没有说,意思是从法来说没有说。因此应当看到,苦等在圣谛的教说中,是以有部分的方式显示的,是权宜的说法。而阿毗达摩的教说则是了义之说,所以注释中说“为了无余地显示集”。所谓“缘所计”,就是被认为是缘的、作为缘的,或者缘的部分。

“它们”指的是善法。所谓“通过断除缘”,是说要由因的灭来显示果的灭;或者说,通过断除与善法相关联的烦恼,来讲善法的断除。就像经里说的:“诸比丘,法也应该被断除。”这样是以间接的方式说善法的断除,并不是从究竟意义上说它们不存在,所以说“善法确实不应被断除”。正如对善法是这样,对无记法也是同样的道理。“灭”是指无为界。“不转起的状态”是说:灭,也就是涅槃,它具有作为渴爱等不再转起之因的状态,这被称为断除。

通过身业等的清净,也就是通过前行阶段的身业、语业和活命的清净,显示出圣道以较远的条件为依托,这就是它们之间的关联。五支……说明的是生起的状态,但并不是说圣道具有五支性,这是要表达的意思。能使人了知的例证,就是能知之性质的例证,借此表明“从言说”这个词是原因意义上的从格。或者,“从言说”是因为这样的言说确实存在。行道的一部分也还是行道,这就是它的意思。这是法集者们按结集的方式所阐述的。

通过诸禅那引入教说,也就是“修习出世间禅那”(《法集论》277)这样以禅那为开头的教说。同样地,通过修习引入教说也是如此。随顺巴利语,就是指巴利语流传的经典教导。依如实存在的法,就是指依于那心识生起时所得的寻等法。

《阿毗达摩分别》的注释终

3. 提问者注释

215“对于它”是指对于经分别。“然而如此”等,则是按照“而且这名为正见者,在前分阶段有不同刹那、不同所缘”等这样的方式来说的。“并且这样做了”,是因为这里所指的只是出世间道本身具有道谛的性质。“因此”,即由于这个原因;意思是说,因为只把圣道列为对象并加以阐明。

《问答解说》注释终

《谛分别注》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