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 处分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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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处分别

一、经分别释义

154“不共”即不与他共。为了从异熟的角度确立它们的不共性,以共通的譬喻来显示,说“如同‘处’一词的含义”。或者,眼等的含义正是被眼等词所限定的“处”的含义,为说明如是“处”义,而说“由不共故,如同‘处’一词的含义”。

若‘眼’一词意在表示‘味着于所缘’,则耳等也可得此通称。为免此过度通同之失,故说‘即使有……’等。在第二种义释中,‘能看’是指:依止于识,而指出(所缘的)平与不平,犹如在指出、在阐明一般。如同色、如同眼所识、如同有形体、如同有影像,此处的‘色’是颜色的能诠,故说‘“色”即展显之义’。

‘仅是言说’即只是具有表知性的声音。‘被领受’即被带近。通过说吞咽以执取味道为根本,显示了味道辗转成为生命的因。因为执取味道的因是味道的相,去执取味道的因是吞咽,而吞咽的因即是生命的维持。且吞咽以执取味道为根本,此应知大多是如此。‘能显示、依此而显示果’故为‘说示’,即因。因此说:‘“生起之说示”即生起之因’。‘如是’即依眼处等的理则。‘成为意的行境’即唯独成为意的行境。‘唯依共相’即不取纳受等别相,而唯取名为‘法性’的共相。说为‘一处’是就十二处各有自性而说,若一一分别解说则无必要。因为宣说处,是为了显示门与所缘的差别。

‘前际’即从最初的部分、从已熟的状态而言。因为诸有为法的已熟状态是其前际,而坏灭的状态是其後际。

在住处等语境中,“处”一词并非如同在“处的含义”等中那样以词义解释的方式而转起,而是因为在天宫等各处已惯用而有此义,所以说“依惯用而说‘处’一词的含义”。“意”指作为门的意。此处“依止性”中,相似的依止称为依止,而相似性应视为果由于系属于彼而转起。“应说的含义”即存在的含义。

“仅此而已”即仅这些量。“不足之难”指诘难为何不说少于十二处。如果眼识等的不共法聚是法处,那么眼等也应成为法处,针对这样的诘难而说“即使有……”等。“以门和所缘的状态”意指:并非仅以所缘的状态便成为不共,而是以门和所缘的状态才可能不共,这是余下文字的含义。

“以大多俱生等”即眼处等大多有时会同时生起。因为确实说过:“在欲界结生刹那,有些有情的十一处生起。”因此,处的生起次第首先不适用,舍断次第也不适用,因为善与无记法不可舍断;修行次第亦不适用,因为不善及部分无记法不应修行;地次第同样不适用,因为十一个半处唯属欲界,其余处通于四地,部分处是出世间。应当如此了知结合生起次第等的不适用。在这些处存在时能施设有情的身躯,即如“我的眼”等那样成为增上爱著之处的眼等,正如以内在性为要,也以见等作用的根性为要,所以说“以内在性、以能取境性”。依鼻等次第即依鼻、舌、身的此次第。

或者,因为眼等以现在为所缘,故先说;而意有时以现在为所缘,有时以至不可说为所缘,所以后说。在以现在为所缘的诸处中,先说的是以所造色为所缘的四处,然后是以大种色为所缘。在以所造色为所缘的诸处中,为了显示更远与远、更快与快地领受所缘,而有眼等的说法次第。因为眼与耳二者皆取远境,故先说;其中眼又取更远之境,所以最先说,因为即使看见远处的河流,也听不到它的声音。鼻与舌中,鼻的作用更快,故先说,因为食物仅放在面前,它的香就被捕捉到了。或者,依其位置而有它们的说法次第:于此身体中,眼的依处最上,耳在其下,鼻又在其下,舌更在其下,身大多如此,而意因无色性故最后说。由于各自的行境,在每一内处之后即说外处,此义已说,如此也应知这些处的次第。

“从彼”,即从心所依处分别而言。因为依某一心所依处转起的某一意识,并非依同一依处转起另一意识。“依分别说”,即依略说与广说的分别。应以“善等起与善等起同类”等来结合。

“本性”,指境与有境的关系,以及能产生该关系的适合性。“因缘能力”,指作为因的能力,即缘的状态。“门等状态”,指门与所缘的门转起状态。在此义中,指紧接前文所说的义。“由于”,指由于那样的法性,由于作为因的门等状态。“可能性之差别”,指对作用的把握。所谓“那种可能性”,意即“这即是法性”。“仅仅是空无的”,指仅仅是恒常等状态的空无。“对不平等等的意乐”,指对于不平等等的意乐;如同对于不平等等的意乐那样,眼等诸根……以不平等性等为森林性,即依止于不平等性等、与蛇等相似的所执受法之眼等诸根,以及依止于森林、与猴子相似的心而喜乐。因为“森林状态”即是“森林意乐”的意思。

“前际远离”是指前分的远离。此处“前际”指从生起以来的前部分;“后际”指后部分,即坏灭之后。因为自性法被生灭所限。关于此,曾说:“已破碎者无藏处,未来时中无堆聚”。所谓“恒常无有”,并非成立一切时皆无,而是因为被生灭所限,为遮遣恒常之有,故说为“无常相”。“舍自性”指达到坏灭。“转变”指若无生与老的状态,相续便不会有变异,故说“或相续的变异”。

“以生等法性”是指以生、老、病、死等自性。“不可意”即不可意,是苦的意思。前一个共相,即先前以“逼迫义”共说的苦相。对于那些依缘而以苦相转起的自性法,其苦是以补特伽罗的逼迫而称为苦,故说“以补特伽罗的逼迫故为苦”。“苦的言说”是指佛陀所说的“苦”一词。

“没有此物的主宰者”——以此显示“此物没有我”即无我的意义;而“此物也不是主宰者”——以此显示“不是我”即无我。“自我”是就自己的内在而言。“他者”指除此之外的其他。在“他者的自我”中,道理也是如此。“此物没有那个”是指如前所说、由他人施设的那个主宰者,在此眼等中是没有的,由此应知四句空性的摄集。“空——以此主宰的行相为空”——以此,当应从两方面显示无主宰的意义时,先以“他者”等显示一方面,再以“或者”等显示另一方面。主人即是所有者,不是所有者便是无所有者——若取此义,则“无所有者”一词作为空的修饰语便无必要。“随意所作”是指可随欲而作。为了区分无主宰的意义而作显示,因为要摄集两个复合词的含义。

于自相续中,诸法的相凡夫起,在此称为“状态转移”,故说“于相续中,仅是状态不同的生起”。同样,在相凡夫起中,先前行相的消失即是舍弃本然状态,故说“相续中如所转起行相的舍弃”。“有”即是状态,即特殊的阶段,其转移即是状态转移。自性法到达生刹那与住刹那后便坏灭,故说它从生状态转移到老状态,再从老状态转移到坏灭状态。如此转移时,从获得自体的刹那之后,由于老死而舍彼自性,即是舍弃本然状态,这应依刹那来结合理解。“依前后”是指依刹那的前后,此义成立。“同一事”是指同一所依,而非能修饰与所修饰之体的同一。当说“眼无常”时,也就等于说了“无常的眼”,因此便成了“凡是眼,彼即无常;凡是无常,彼即是眼”,故说“其余无常法也会成为眼”。

而且,由那些无常相与苦相,特别地显示了无我相,正如“凡是无常,彼即是苦;凡是苦,彼即是无我”等中所说。为了显示过失的所相之相,亦即为了显示过失所应了知之相。如此以苦,即如此以种种方式,如眼病等苦而受逼恼。能显了无我相者,乃能令了知无我的光明,作为方便。因为并非仅由破瓶、棘刺所伤等方式而得的无常与苦,便能成为众生绝对证得无我的因;唯有由依缘所系、恒常遭受逼迫等方式而得的,才能成为因。正如眼等诸根依于业、大种等缘而转起,因此它们无而生起,有而还灭,故是无常;恒常遭受逼迫,故是苦;如此存在者,由于不能自主,故是无我——这唯是安住于把握之中、已积集智慧资粮者所能照见。

然而,如何了知这些诸法曾存在而后归于无呢?由见到刹那刹那的变异性。如何得知那变异性呢?由理证。此中什么是理证呢?即对差异的认知。如果眼等诸根没有刹那刹那的变异性,那么在外缘出现差别时,后来便不应有对差异的认知。对于那种没有刹那刹那变异性的事物,即使外缘无有差别,后来怎会有对差异的认知呢?然而,对差异的认知确实存在。因此,它们具有刹那刹那的变异性,而这种变异性逐渐增长,后来便更为明显。同样地,首先由入出息的不稳定性,以及由此产生的疲劳,而对身体有差异的认知。因为入息出息之风是不稳定的,是次第转起的。如果入息或出息之后,身体后来毫无差异,那么它们便无任何差别,但这种差别是被见到的。因此,入息后的身体变得不同,逐渐达到那样的状态,成为出息之缘;而出息后,同样又成为入息之缘。如此,由入出息的不稳定性,而有了对身体差异的认知,亦即变异性的成立。同样地,若没有差异,后来身体的疲劳便不会产生;正是由于这种疲劳,此人通过变换其他威仪等而消除疲劳。

或者,也由色等的差别而了知差异。因为,对于色、香、味、触等,依其差别,在身体中,以及在不系属于根的乳、水、布、花、果、药、谷物等事物中,后来所认知的差异——它们在衰老等阶段的色泽、力量等的差别,以及味、效力、异熟、作用的差别——如果没有外缘的差别,离开了刹那刹那的变异性,又如何能够成立呢?对于那些法性色,如石等,又如何呢?它们也由于冷、热触的差别,确实有了知差异的可能。这种了知,离开了刹那刹那的变异性是不合理的。而且,当色等的差别存在时,依止于此的四大种的差别也就得以成立。因为,没有四大种的差别作为依止,所依的色等的差别是不可能存在的。如是,首先由对色法差异的认知,而有刹那刹那的变异性,由此便成立了‘有已变成无’。

然而,对于无色法,是由所缘等的差别而了知差异。因为,无色法在哪个所缘上生起,就在那里坏灭,不会转移到其他所缘去;而所缘诸法,如其各自本性,不会住立超过一刹那。这个道理,应以灯焰等譬喻来了解。因为在灯焰中,色等诸法在每一刹那都是不同的;同样地,在流动的乳汁等流注中,以及在吹触的风中,触法也是如此。如果这些色法都具有刹那刹那的变异性,更何况心与心所呢?而且,由声音的差别,由声音的特殊性,以彼为相的心与心所也有刹那刹那的变异性,由此而有了知差异的可能。因为,对于快速翻阅熟练书籍的人,由心生起的声音差别是可以被观察到的。没有因的差别,果的差别便不存在。如同那些演奏出的声音一样,由所缘的差别,对无色法有了知差异的可能。由此,应知它们具有刹那刹那的变异性。由生、地、相应法的差别而有了知差异的可能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如是,由对色法与无色法差异的认知,刹那刹那的变异性得以成立。由于‘有已变成无’,眼等诸根是无常的,这得以成立;因为无常,由不断逼迫故,是苦;由此,由不自在故,是无我。因此,世尊说:‘凡是无常的’

“无间断地转起”,是解释了“不断”一词的含义而说。“以界为唯然”,即“以界为纯粹的样态”。“从聚集”,即从具有资具的眼等聚合体。“眼等的”一词,相对于“从聚集”一词,在结合中是属格;相对于“分离”一词,应知是宾格。四种坚实,即相续坚实、组合坚实、作用坚实、所缘坚实。“由转起的色等的执取”,即:转起的,以及色等的执取。以色等变坏的方式转起,故为“转起的色等的执取”,由此应加以结合理解。“由于有无常等的执取”,即:由于从色、受等智而别异的无常等智能被获得。由此,虽然色等义处于无常等状态,但由变坏等状态,以及无常等状态,他说了二者的差别。现在,为了使那差别通过知遍知与度遍知的领域而明了,而说“非”等。“不应过度驰逐”,意为:这里,相与具有相者被说为不同的。在那里,以相为所缘的毗婆舍那,由于说以蕴为所缘,是不异的;因此,不应导致相互矛盾而过度驰逐。为何如此?说“然而,那些行相”等。这里,意趣也应被理解为:显示诸相仅仅是色等行相的状态。因为,当依自性正确地观察诸行为“无

经分别注释已毕。

二、阿毗达摩分别注释

155155.“依于缘双”即依内、外二缘之双。“由内、外而不相混杂”指依内与依外,这两种方式不相杂乱。

167167.“趋向离行”意为倾向于涅槃。“善解脱诸行”指通过正断解脱与寂止解脱,以及通过断除与之相应的欲贪而善巧地解脱诸行;此为最上安稳之体性,亦为归趣与安立处。诚如经中所言:“涅槃是阿罗汉的归趣。”(《无碍解道》339)亦有“住立之状态”的异读。“未证得彼故”指未证得彼涅槃故。“被引导”意为被令至、被阐明。

“粉碎”指被破坏。“你自己为何不知”意为“你为何确实不知”。对方论者以“你为何不知一,你为何不知?”这般散乱诘问,即被自方论者用“难道已知……”等语所约束。“分别之后”是指对“因贪等灭尽之际而生起”这一义理加以分别之后。连起来说:由贪等灭尽故,它们并不存在;而涅槃的自性得以成立。

以涅槃为所缘,以此为因。此处用“具格”来表示因义。或者,对于那些只把涅槃视为烦恼灭尽的人,其关联是:它应依于烦恼灭尽而存在。

如此,若涅槃仅仅是烦恼的灭尽,那么应断的烦恼多种多样、品类各异,而圣道则是对烦恼逐一地断除。这本身就回答了先前的两个问题:“以何为所缘,令烦恼灭尽为涅槃?断除何等烦恼?”所谓“那个”,即是指此前所说的“无明与渴爱,哪怕仅是微少的一分一毫”。

在此,针对“若烦恼灭尽即是涅槃,则涅槃为无”的这一责难,此处依经教与正理,阐明涅槃亦非全无、亦非实有。世尊于此——

诸比丘,有非生、非有、非造、非行之法。” }, {

“诸比丘,有彼处,其中无地、无水、无火、无风。”(《优陀那》71)——

即以如是等语为始,——

“此法甚深、难见、难觉、寂静、微妙、非思量所及、精细、唯智者所证知。”(《中部》2.337;《相应部》1.172;《大品》7-8)——

“诸比丘,我将为你们宣说无为以及通向无为之道。我将为你们宣说无尽、无漏、真谛、彼岸、精细、极难见、不衰老、恒常、不灭、无相、无戏论、寂静、不死、微妙、吉祥、安稳、渴爱灭尽、稀有、未曾有、无灾、无灾法、涅槃、无恼害、离欲、清净、解脱、无执著、洲渚、窟宅、庇护所、皈依处、最胜皈依,以及通向最胜皈依之道。”(《相应部》4.377)——

以如是等经句,以及“无因法、无为法”(《法集论·双论母》7)、“一切色及无为界”等(《法集论》1192, 1198, 1200)阿毗达摩论句,唯以胜义谛而宣说。因为,无自性、仅是虚无者,不可能具有甚深、无为等性质,也不可能成为无记法等,而经中却如此说。因此,涅槃并非仅是虚无。

再者,应如此诘问此持虚无说者:若烦恼之无就是涅槃,那么此“无”是一还是多?若是一,则仅由一道所造作、所证得,上诸道便成无用,因为未曾见到一可以由多业行所成就。若说彼烦恼之无虽是一,但并非由诸道所造作,而是所证得。若如此,则道更成无用,因为烦恼未被断除。如果道不作断除,那道对于证得彼烦恼之无有何作用呢?如果说,由于诸道有断三结等各别决定的作用,因此烦恼之无有断者的差别,若如此,则无自性的差别即不存在多,故以多性之说,其自性便得成立。若又说:“因为所无者有多,故以多性为假说。”若如此,则因为所无者有自性,也可以假说为有自性。同样地,因为所无者有烦恼、有为等性质,也可以有烦恼、有为等性质,但这不合理,所以以所无者之多性为假说也不合理。若说:“其为一性,也因为无自性而不可说。”不然,因为无的共相之故,以无的共相而说为无差别的一性。若有一性,则前说的过失便不可避免。

若有多性,则自性成立。若有人说:就像多性依于自性,同样地,自性依于共相也必定不违多性,所以在有自性的宗中,涅槃也会有多性的过失?这不对,为什么呢?因为共相与别异不同。不可这样说:就像硬性不违自性,同样地,自性也必定不违硬性。如果这样,就会造成一切他法皆无的过失。因此,多性观待于自性,而非自性观待于多性,所以有自性的涅槃不会有多性的过失。因为有言:“一谛无第二”(《经集》890;《大义释》119)、“一究竟非多究竟”等语的缘故。

此外,这里所说的“烦恼的断除”,是指贪等的正断、彻底舍断、不再生起的灭尽。若此断除是单一的,须由单一之道完成,并无不同的作用,那么见道等道的区分便不应成立。然而,这种区分却正合所期,因为烦恼是分阶段应被断除的。而道的这种区分,乃是由于信等诸根有非极利、利、极利、最极利的差别,即使在同具正断舍断能力的情况下,也因现证的特殊性而产生;如此,这恰好与涅槃具有自性的道理相符。不过,烦恼的断除,或许是由道所“造作”,以免“道成无用”,而不应是“所现证”的。因为,有什么自性可被此道所现证呢?再者,那烦恼的断除,或许应由单一之道完成,而不应由四种道完成,以免导致“有四种涅槃”的过失,以及“涅槃有差别”的过失。因此,见道等道的区分便不应存在——这些论证便这样周而复始。

若认为“无”是“有”,即认为它具备“有”的法性,那么,就如具有老死等有为法性的有为法那样,它也将具有有为法性。如此一来,由于(涅槃)是众多烦恼的“法”,便难以避免它也具有众多性等过患。因此,应当了知涅槃是无彼自性、无为、独一而有自性的“无”。

若如此,为何(经中)说“贪的灭尽、瞋的灭尽、痴的灭尽”呢?因为涅槃是经由灭尽而证得的。所谓灭尽,即指圣道。如说:“于灭尽有智,于不再生有智。”因此,由于是通过名为贪等灭尽的圣道所证得,故说:“最胜义、甚深、微妙、难见、难悟的涅槃,即是贪等的灭尽。”或者,因为是通过断除贪等的方式而如是证得,正如在余处也说:“摧破骄慢,调伏渴爱”等。

再者,正如对于应遍知的、有上的欲与色,其对立面——与之自性相违的出离被了知;同样地,对于一切有自性的有为法,必定有一种出离与之对立、与其自性相违。而那出离,就是无为界。再者,以有为法为所缘的观智,即便是随顺智,也只能以彼分断的方式断除烦恼,而不能以正断的方式断除。同样,在初禅等中,以世俗谛为所缘的智,也只能以镇伏断的方式断除烦恼,而不能以正断的方式断除。因此,由于以有为法为所缘的智和以世俗谛为所缘的智,都没有能力正断烦恼,能正断烦恼的圣道智,就必须具有与那两者自性相反的所缘,那所缘就是无为界。同样地,“诸比丘,有不生、不有、不造、无为”这句话,开示涅槃在胜义上的存在,因为是世尊所说,所以意义无颠倒。凡是世尊所说的,其意义都是无颠倒的,正如“诸行无常,诸行是苦,诸法无我”一样。同样地,“涅槃”这个词,在某些语境中,如同“狮子”一词,由于有借喻的用法,其真正的所指是如实的胜义范畴。或者,正是由于在胜义上,无为界具有与其他有为法相反、解脱的自性,所以存在,正如地界……

阿毗达摩分别注释已毕。

3. 问分注释

168“某种”:指某种所缘。“因为执取”:指造作所缘。

问分注释已毕。

处分别注释已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