礼敬彼世尊、阿拉汉、正自觉者

阿毗达摩藏·《分别论》复注

1. 蕴分别随复注

124 段

经分别的注释

因为四圣谛都包含在四谛之中,所以偈颂里用“四谛见者”这个说法,就已经毫无遗漏地把诸谛都涵盖进去了。为了把这个意思完整无余地解释清楚,论师才接着说“四圣谛”等等。 其中,“samāhaṭāni”的意思是“被聚集起来的”,也就是被心一并摄取,这是它的用意。而通过“samāhaṭāni”这个词,也显示出这里用的是集合复合词。正因如此,对于这个词,就像“三转”等例子一样,用中性形式来表达“四圣谛”,因为它是被造作成的集合体。由于加上了“钵”等词尾,它才不是阴性,就像“五钵”“四双”“三界”这些例子一样。 他看见了、见到了那四圣谛,也就是通过遍知、断除、证悟、修习这四种现观而通达——这就是这句话的意思。 那么,世尊明明具有无量、无边际、不共于声闻独觉的一切知智和大悲等佛陀功德,为什么这里却用与声闻、独觉佛共通的四圣谛之见来称赞世尊呢?论师考虑到这个责难,就说了“即使声闻们有”等等。 其中,通过“因为不是他人先前所有”这一句,显示出世尊的四圣谛之见不共于声闻;通过“而且在那里”等句子,显示出不共于独觉佛,也显示出世尊的殊胜无上。因为依靠教说的威力,在应受调伏者的心相续中,四圣谛之见被广泛传播开来,在天与人当中都极为彰显,所以说“因为被广泛传播……” “nātha”这个词在世间有“请求”“热恼”“自在”等含义。为了说明这个意思,论师说了“nāthatīti nātho”等等。其中,因为世尊正是通过四圣谛之见,才达到了自己利益与安乐的顶点,也达到了热恼烦恼的止息和对他人利益的请求与实践的顶点,所以就用这一点来阐明他。论师没有采用整体提取词义的方式,而是按词逐一解释“nātha”这个词的含义,因此说了“为应受调伏者祈愿利益与安乐”等等。 或者说,通过“四谛见者”这个词,显示了世尊不共的智慧威力;为了阐明“nātho”这个词所表达的不共悲心威力,就说了“为应受调伏者……”等等。具足最殊胜的心自在的世尊,被称为“nātha”。同样,具足最殊胜的心自在者,以种种功德超越一切众生——应当这样理解。“以心自在”是指以圣神通等对心获得自在。“以功德超越”是指以自己达到最高超的戒等功德,如法地行使自在。因为这样的世尊被称为“一切胜者”,所以说了“abhibhavati”(他战胜)。正如经中所说:“比丘们,在包括天、魔、梵的世间中……他是胜者、不被战胜者,因此被称为‘如来’。”论师通过这两种方式,显示了“nātha”这个词含有自在之义。

对具有十八种分类的教说,这本身就是赞叹。所谓“以同等数量的功德”,就是以同等数量的功德作为手段。所谓“以如前所说的无上四谛之见”,就是作为一切知智以及于十力中得自在的基础。因为通过现证诸谛,世尊生起了唯佛独有、称为大金刚智的遍察智,它随愿力而行,在色法与无色法上以三十六万亿种方式生起,具有殊胜的相续、聚集、作用、所缘与密集分解之分。依此而住立于正等觉之后,世尊能将诸法按善等分类、按触等分类加以分别,并以心生起品等方式,把《法集》以四种方式教导。同样,具足于过去世无碍智等佛陀功德的世尊,也能将过去等分类的蕴等法加以分别后教导。因此说“以如前所述……分别”。说了“因为是一切知者所说”之后,又说“显示非一切知者不能教导”,以此从顺成和遮遣两方面,阐明《法集》与《分别论》正是由正自觉者所宣说。所谓正等觉等功德,就是阐明佛宝的正等觉性,以及法宝、僧宝的善说性、善行道性等功德。

难道“四谛见者”等这些,不是显示了世尊的功德吗?确实如此,但正因为这样,法和僧的功德也就显示出来了,因为它们都是从世尊产生的,不可能与他不同;或者说,借着对世尊的称呼,法也被说到了,而以法为依托的僧也就随之被说到了。所以说“佛等……显示”。

“过去分”是指过去的部分,也就是“前际”的意思。“无碍”就是不被障碍。所谓智的障碍,就是无明,或者说一切烦恼之类。因为世尊已经连同习气一起把它断除了,所以他的智在一切过去分中,由于断除了所知障,就称为“无碍”。这个道理也适用于其余两部分。那么,这些是各自分开的不同的智,还是只是在过去、未来、现在中运转的同一个智呢?对此,他们说:在三时中无碍的智,是世尊各自分开的三种智。其实,那只是一个智在三时中无碍,也就是一切知智。“一切身业”是指世尊应当做的任何身业。“智为先导”就是以智在前引导。“智随转”就是随智而转,意思是:世尊在发动一切身体行为时,都是用智来界定,然后与智一起发动。其余语业、意业两句,道理也一样。“欲”是指想要去做的意愿,也就是因为与大悲相应、一心利益众生而生起的做利他之事的欲。“说法”是指宣说法语。因为世尊的辩才无有穷尽、不可计量,加上他所成就的功德,所以说法虽然持续不断,也永远不会穷尽,反而层层增长。“精进”是指在利他行中的勤奋。“解脱”是指果解脱。这里,定等的不退失,应当知道是因为各自的违逆品连同习气都已断除,所以不共。而欲等的不退失,也是因为与大悲相应。其余的就很容易理解了。

1“即此法”是指那些被三法、二法等方式统摄的善等法。经中以蕴等方式宣说的,就按蕴等方式来分别——这是句子的衔接方式。难道经中不是按无碍解的方式来说这些法的吗?虽然从表面形式上没有那样说,但通过“对老死有智,对老死集有智”等表述(《相应部》2.33),已经说明了关于因、因之果等的智的分别,所以从义理上其实已经说了;又因为《无碍解道》(《无碍解道》2.30)中提到了无碍解,所以经中也是按无碍解的方式说了。“于彼”是指于彼经中;“略说”是指简略地宣说。因为经中仅仅以列举和释义的方式宣说了蕴等法,而不是以反释义等方式,所以以简略的方式说了它们。或者,“于彼”是指于《法集论》中。因为在那里也是以“于彼时则有四蕴”等表述(《法集论》58)简略地宣说了蕴等法。在这里分别,或者以此分别蕴等,这就是“分别”(vibhaṅga);那些法在这里被散布、被安立,或者以此,这就是“论”(pakaraṇa);既是分别又是论,所以是《分别论》(Vibhaṅgappakaraṇa)。“以显示‘等’字之义者”是指像“或者这样,或者如那种远离歌舞观听等”等(《长部》1.13)中那样,显示“等”字之义者。“以显示种类之义者”是指像“诸比丘,愚者如是有怖畏,智者无怖畏”等(《增支部》3.1)中那样,阐明种类之义者。“以一部分显示整体”这句话,在此处“色蕴……乃至识蕴”中,显示了“iti”一词的指示之义。因为“iti”一词也被见到有指示之义,如“咖佳亚那,这是第一种边”等(《相应部》2.15;3.90)中那样。或者有完成之义,如“诸比丘,因此你们应成为法嗣,不要成为财嗣。我对你们有悲悯:‘但愿我的弟子们成为法嗣,不要成为财嗣’”等(《中部》1.29)中那样。因为这就是完成,即通过显示经分别的一分——“五蕴:色蕴……乃至识蕴”——而暂时统摄了其义。 “于彼”是指于《分别论》中。“除涅槃”这里,如果除涅槃……乃至……因为蕴的较少字句,蕴分别最初被说了,那么由于与涅槃一起统摄一切法,且由于统摄一切法的处等和蕴,较少字句的谛分别最初应该被说吗?不,因为在那里苦谛分别中也是以一部分仅分别蕴。如说“那里什么是苦圣谛?生是苦……乃至……简略地说,五取蕴是苦”(《分别论》190;《长部》2.387;《中部》1.120;3.373)。但在这里,蕴是无余地被分别的,所以除涅槃……乃至……因为蕴的较少字句,蕴分别最初被说了。

另外,容易受教导的人可以分为三种:对色法迷惑的、对非色法迷惑的、对两者都迷惑的。同样也可以按喜好分为三种:喜欢简略的、喜欢广说的、喜欢不太简略也不太广说的。还可以按根性分为三种:利根的、中根的、钝根的。其中,为了帮助对非色法迷惑的人,就讲蕴;为了帮助对色法迷惑的人,就讲处;为了帮助对两者都迷惑的人,就讲界。同样地,为了喜欢简略的人,讲蕴;为了喜欢不太简略也不太广说的人,讲处;为了喜欢广说的人,讲界。为了利根的人,讲蕴;为了中根的人,讲处;为了钝根的人,讲界。基于这个用意和这样的次第,应当知道蕴、处、界分别的说法次第就是如此。而蕴、处、界这三类法,只有从流转、还灭以及这两者的因这个角度来了知,才能成就如实通达,不是从别的角度。为了显示这一点,才讲谛分别。而这种如实通达,特别要依靠根,所以讲根分别。根的“自在”义,是说那些成为各种缘法的法,在各自所生的缘生法中,以各自的缘力差别而存在。为了显示缘和缘生法的区分,就讲缘起分别。对缘起以及蕴等法的不颠倒自性的通达,是靠念处等中的如理作意。所以讲念处、正勤、神足、觉支、道支分别。而这种在念处等中的如理作意,是通过这样的修行才有的,所以讲禅那、无量分别。这种正确的修行,只有安住在这样的戒上才能成就,所以讲学处分别。按照上面所说的正确修行,会有这些功德利益,所以讲无碍解智分别。而这些智的殊胜,只有在这些烦恼被断除时才能成就,不是别的条件下,所以讲烦恼分别。像这样,对于广说开示的蕴等法,即使只是简略地了知的人也能成就义利,为了显示这一点,最后讲法心分别。应当知道,这就是这十八种大分别的说法次第及其理由。

“色等”是指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识。说“不具有感受等自性”,意思是它们依次不具有领纳、认知、造作等自性。因为色并不具有感受等自性,受等也不具有变坏等自性。由于把色等归入受等之中,就可以用“四蕴”等说法来简略地解说诸蕴。说“没有变坏等之外的其他”,意思是除了变坏、领纳等自性之外,并没有另一种可依过去等来把握、可依聚集来说的简略自性,因为心所等状态并不是受等的自性。“在五以下的计数中”,就是在五以下的计数。说“不圆满”,就是没有穷尽。因为在色等之中,如果不取若干种,乃至不取一种,而说以蕴来解说,那么这种解说就不能摄尽一切有为法。“蕴的”,就是具有聚集义的蕴。因此说“因为不……”等。说“有分别的法”,就是有种种差别的法。

“显示与词义结合的蕴这个词的适用范围”,这句话说明:就像“聚集”这个词一样,“蕴”这个词是在聚集的意义上作为能表达的词而使用的,因为这是它的一种引申用法。但在功德等情况下,它仅仅是以“以彼为对象而应用”的方式出现,并不是作为能表达的词来使用,所以说“于功德……非词之义”。“蕴这个词”,指的是被放置在戒等词中的“蕴”这个词。因此说“显示具足戒等功德的聚集义”。有人说“有些论师”,是指法喜长老。这里“此处”,是指“戒蕴、定蕴”这样的地方。并不只是他这样认为,注释书的老师们也在这里认可功德义。比如《殊胜义论》中说:“在戒蕴、定蕴等中,以功德义。”难道纯粹的“蕴”这个词,在“青年,有三蕴是称赞者”“毗舍佉贤友,八支圣道不被三蕴所摄”等语句中,不是也被看到是戒等的能表达者吗?不是的,因为即使在那些地方,也是依照所缘等的区分,才看到它在戒等上使用。“蕴”这个词并不在施设词的意义上使用,所以它不像语法词、惯用语等词那样成为施设的引申用法,这就是这里的要点。“木蕴”是施设,这就显示:那个“蕴”词是在施设的差别上被使用的。“识蕴”中的“蕴”词,就是在“识即识蕴”这里所说的“蕴”词。所谓在聚集上惯用,指的是:对依过去等差别而由慧合聚为聚集的识聚,已经惯用。由于那个惯用,它就在那个聚集上使用;由于在那个聚集上惯用,所以也在那个聚集的任何一个部分——某一个识上使用。这里应当知道:就像在与智相应的识聚上惯用,因为它从善巧所生而成为善;同样,在与智不相应的识聚上惯用,由于这种惯用,也在那聚集的一部分上使用。或者,即使取了某个相,在别的与那个相相应的某个对象上,由于世俗上长久如此,即使没有那个相,也会使用,这就叫惯用。比如“在水里躺着的”叫水牛,“走着的”叫牛。同样,“蕴”这个词的惯用性也应这样理解。

“依积聚来说”等,在一切地方都应理解为依处格或从格。“确定之后”就是界定之后。“聚义”就是集合义。因此,因为只说了五蕴,而在“部分义”和“蕴义”上,依涅槃来说也应当有第六蕴,所以说“蕴义”就是“积聚义”,这是合理的。通过“或者,那些依过去等而有差别”等话,说明在依过去等区分而各别的、具有恼坏等自性的诸法中,当它们一一以部分的状态被把握时,没有这种区分的单一涅槃,既像没有积聚义一样,也没有部分义。由此也应知道,这里已经说出了概念法不被摄入诸蕴的理由。

为什么这里不像触等那样把受和想摄入行蕴中,而是把受和想单独拿出来,作为独立的蕴呢?这是为了说明争论根源等特殊情况。因为在家人争论的原因,就是沉溺于欲乐。经里也这样说:“再者,比丘们,因为欲、以欲为因、以欲为缘、纯粹因为欲,母亲和儿子争吵,儿子和母亲争吵……”而出家人争论的原因,则是执著于见解。经里也这样说:“他们执取见解而争论,宣称‘只有这才是真实的’。”其中,沉溺于欲乐是靠受的享受而产生的,执著于见解则是靠想的颠倒而产生的。因为想颠倒就会导致心颠倒,心颠倒就会导致见、慢、渴爱、戏论的颠倒。同样,贪恋受、想颠倒的人就在轮回中流转。对贪恋受的人来说,以受为缘的渴爱就成立了,从渴爱又转到以渴爱为缘的执取,轮回之轮就这样转动。对想颠倒的人来说,经中说“戏论的根本确实是以想为因”,由于见、慢、渴爱、戏论没有断除,轮回也就无法断除。因此,为了显示争论根源等特殊情况——即沉溺于欲乐和执著于见解是争论的原因,也是轮回的因——应当知道,这里没有把受和想摄入行蕴中,而是把受和想单独拿出来作为独立的蕴。

所谓“处所”,是因为过去等状态是分别活动得以进行的依处,所以称为“处所”。所谓“以‘等’字”,就是指注疏中“所造色”这样说法里所用的“等”字。所谓“以示现之义”,就是举例的意思。所谓“一切”,是指在整个十一种处所中加以分别的整个分别方式。而这个“分别”,就是像“四大种……乃至……所造色”这样所作的分别。所谓“于粗等”,就是在粗、细、劣、胜、远、近之中。所谓“以及眼处等的分别”,就是像“眼处……乃至……触处、女根……乃至……段食、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”这样进行的分别。所谓“随其所生”,就是随其所应。在十一种处所中,哪里适合作哪种分别,就应当在那里配上那种分别。所谓“于受蕴等中也是如此”,意思是:就像在色蕴中说的那样,应当随其所应,在十一种处所中配上分别;同样地,在受蕴等中,也应当随其所应,在十一种处所中配上分别。

在这里,受蕴首先在前五处(即前五种分类框架)中,按乐等受的三法(乐受、苦受、不苦不乐受)来分别说明;在其余处,则按善三法、受三法、等至对、有漏对来分别。想蕴则在前五处中,按六触门来分别;在其余处,则按粗重对、有对触对,以及前面所说的善三法等来分别。其余诸蕴也只是按善三法等来分别。行蕴也是这样。不过,有对触对在这里根本没有。这里之所以只举思来说明,是为了显示行蕴诸法以思为主导。正因如此,它才被称为“行蕴”。那里的“其中”,是指在分别、指示识蕴的时候。而那两者,就是意界和意识界这两者。因为在七识界的教说中,这两者被说为“意界、意识界”;而在六识身的教说中,则只称为“意识”。

按照巴利语的方式,就是按照《蕴分别》的巴利语方式。以另一种方式,则是指在《法集》以及它的注疏中所说的另一种方式。

色蕴详解的注释

2“Kiñcī”这个词和“ekacca”(某些)意思相同,所以注释者说:“‘Kiñcī’是涉及种类差别的无分别显示。”所谓“两者”,是指“yaṃ kiñcī”这两个词:它们既不涉及种类差别、又涉及种类差别,而两者都是作为无分别的显示而使用的。这里所说的含义是色。“Aticca”是超越的意思。“Pavattito”是从生起、运作的角度说的。“Niyamattha”是遮止、回转的意思。

这里“Kiñcā”中的“kiṃ”一词,在疑问的语境里是用来表明原因的,而这里的“kiṃ”是主格形式,却用在具格的意义上;“ca”则是说话时的一种修饰性虚词。所以注释说:“是以什么原因而说?”在第二种解释方式中,则按照前面同样的道理,把表示原因的“kiṃ”一词,通过与动词“vadetha”相连,转成对格来使用,于是说:“请说出那个原因。”

“前相续的破坏”是指前相续的灭尽;而这里用“灭尽”这个说法,其实是在显示相续中相异法的生起。因此说“由显示相异相续的生起”。难道无色法在违逆之缘会合时,不也有相异的生起吗?确实有,但那并不太明显,而这里指的是比较明显的,因此说“寒冷等会合时”。世尊也同样说“被寒冷所恼坏,也被炎热所恼坏”等等。现在,为了显示“破坏”一词直接表示变异的产生,所以说“破坏”等。意思是:只是相异之色的生起,而不是已生起的色变成了别的状态。以此驳斥迦毗罗派的转变论。如果从前相续的破坏、即相异的生起就是“被恼坏”,那么这样一来,恼坏之相就会有过度适用的过失——考虑到这个质难,所以说“无色蕴”等。这里,“以寒冷等”中的“等”字,既包括炎热、饥渴等,也应看作包括食物等。“由它”即由与寒冷等的会合;“在那里”即在那些色法中;或者与“达到住位的食物等”相连。意思是:正如色法在住位刹那有与寒冷等的会合,无色蕴则因为迁流极其迅速,没有与其他法的这种会合,所以无色法不像色法那样有明显的变异,因此不被说为“被恼坏”,也不被说为“具恼坏相”——这是文句的连接。为了从作者和对象两种成立法来显示“ruppati(被恼坏)”一词的含义,注释书中说“被扰动、被冲击、被逼迫、被破坏”;为了解释其含义,所以说“以‘kuppati’……”等。“扰动等作业”即扰动、冲击、逼迫的作业;这里“kopa”一词应知是“动荡”的同义语。“作者与对象之义”:即依作者、对象两种成立法所说的、被称为“大种与所造色”的那个义。“以具业作者义的‘bhijjati’一词”:意思是——当“ruppati”一词是业作者义时,那么“bhijjati”一词也应知为同一义。其中,当“ruppati”一词用于对象义时,“以寒冷”等词中具作者义者用具格;而当“ruppati”一词用于作者义或业作者义时,则应知这个具格用于因义。以“凡被恼坏者”等,显示了“kuppati”等具作者、对象义之释义词的使用理由。虽然“attha”一词在“逼迫义”等处也是“自性”的同义语,但这里“以何义”中所指的是“所表义”的同义语,所以说“‘以何义’是就发问的相应类别而言,即以恼坏义”,意思是“以‘恼坏’一词的所表义而言”。正因如此才说“恼坏不仅是词义而已”。“它的那个义”即那被称为“大种与所造色之差别”的自性法。而这所谓的“恼坏相”,不应像无常性等那样被看作异于坚硬性等的另一法,因为那只是概念上的差别;应知“恼坏相”正是坚硬性等本身——一种为无色法所没有的自性差别。

“陷入昏昧”是指因为昏昧而陷入愚痴。“能形成劫的水”是指能形成劫的大云所降下的水。“如此”是指当具有那种碱性时,大地会像劫初降雨时那样被水溶解。然而,对于世界中间地狱的众生,由于恶业的力量,即使水没有碱性,身体也会像遇到碱性一样溶解,应当这样理解。“因此”正是因为提到了有依处的近边地狱。因为在无间地狱中,并不施行五种束缚等刑罚。

3把论典所摄的色法纳入之后,建立了论母——应当这样连接上下文。意思是:大种等色法,以那种方式在过去分中被计入数目,因为这样说了。通过“并非”等语句,说明把握四大种与所造色,既不是为了排除其他法,也不是为了排除其他类别。“显示彼时”是指显示数目的差别时。“因为具有彼自性”是指因为具有四大种与所造色的自性。通过“而并非”等语句,说明:由于在过去分中被计入数目,具有该自性的事物也被以不同方式计数,不具有该自性的事物也被同样计数,所以那不能成为理由。“内在……可得”这句话,说明在第二种方式中,不仅有前面所说的过失,还有不周遍的过失。然而这并不构成理由,因为并不把“作为原因”当作意图所在。在这里,并不是说四大种与所造色的色法身份是过去分计数的原因,否则就会导致前面所说的过失。

“为何”在这里:先前以共相把某法认定为“色”,现在问它的自相是什么。“iti”这个词是表示举例,不是表示原因。因此,对于那过去、已灭……被过去分所摄、归入过去一类的色,它是什么呢?通过展示“四大种以及……色”这种四大种与所造色的分类,来举例说明它的差别。因为这里所列举的眼处等种种差别,就是对此的举例说明。而且这里和前面那种方式并非没有区别。前面那种方式说的是,色仅仅具有四大种与所造色这样的自性,所以注释书里说“过去色也是诸界……”等等。而在这里,则是通过作为举例的四大种与所造色,把色的所有差别都充分开显出来。这样一来,也就没有“不周遍”的过失了:对于那内在的……已执取的色,它是什么呢?也是“四大种以及……色”,因为用意就是以此举例说明其余的差别。同样地,注释书说:“于一切处,都应当这样理解其义。”

因为这是迂回的开示。从自性上说,迂回、转变就叫迂回,意思是不直接、不直说。以迂回的方式,或者这开示本身属于迂回,所以在这里就叫迂回开示,也就是经教。因为经教是随顺所化众生的意乐,用暗示的方式讲说应当开示的法,而不是直接、明确地讲说其自性,所以名为迂回开示。正因如此,它被称为随顺教说。而阿毗达摩则是直接、明确地讲说应当开示的法,所以名为非迂回开示,因此被称为如法教说。以决定而说,就是从确定的角度来讲说。同样地,像《贤善一夜经》等经中那样,过去等的状态,也就是过去、未来、现在三时的状态,在这里的《蕴分别》中,因为是经教分别,也应当按时分来显示——这是文句的连结。

“聚集”就是集合在一起。“依相续流来说”,是依前后次第来说。由于前后两者分量相等,没有缺少也没有多出,所以就是同一行相。或者依生起的时间来说,没有缺少也没有多出;因为自性相同,所以是同一行相。以此说明:它不被不同类的时节所间隔。同样,在“食”上也是如此:这里,不被不同类的食所间隔——即使多次、多日地吃,只要所吃的是同类的食,就叫做“同一食”。因为前面说过:“在那之前,由不同类的时节和食所生起的已经过去,之后的是未来。”不过,由于说到“同一食所生起”,另一些论师认为,只把一种食关联起来才是合理的。“依五门来说”:这里,从五门转向开始,一直到彼所缘,或者一直到速行,或者一直到确定,其间生起的心相续叫做“一路”。“同一速行所生起”,就是同一速行回合所生起。在这里,对过去等的区分,应当这样把握:或不依“刹那”而依“相续流”,或不依“相续流”而依“刹那”。

所谓“它们的”,是指那些因缘。“聚的”,是指色聚。“业等、无间等”:就是“业等”和“无间等”,应分别接上“等”字。其中,第一个“等”字应理解为摄取了亲依止缘、食缘等;第二个“等”字摄取了等无间缘、无间缘、依止缘等。在这里,心识的生起应依业、无间等缘来看;其他色法则只依业等缘而生起——它们能生的关系应这样理解。同样,心识的生起依前生缘得到支持,其他色法依后生缘得到支持,两者也都依俱生缘得到支持。因此说“应随其可能而连接”。“在生刹那”,就是指因发挥作用的刹那。所谓因的作用,就是让各自应当生起的东西生起。由于果在那一刹那就已经生起,此后没有别的要做,所以应看作已经完成。而其他缘的作用,则应看作在三个刹那中都有缘的作用——这是文句的连接方式。

6通过展示“不可意之名的不转起”是没有原因的,来说明“可意之名的获得”同样没有原因。

“天与人成就的存在状态”是指具有成就的天人和人的存在状态。“圆满而光洁”是指增长、圆满的光洁。“正是由于那个”是指正是由于缺乏成就,也就是由于不具足,这就是意思。它们——象等——不成为乐的因,因为以忆念等方式成为苦的缘。“它们”是指象的形象等。通过“那个的那个”等语句,开显前面所说的义理。由自己所造的不善业所生的果报,成为苦的缘,这是连接的解释。“因此”是指:因为业在哪个相续中产生,就在那里成为乐与苦的缘,而不是在别处,所以。然而在注疏中,这是一种不同的见解。其中,为了显示不应以“唯善业所生才是可意”来作绝对限定,而应如此把握此处的限定——“善业所生必定是可意的”。因为通过双重否定(“不可意之名不存在”),善业所生的可意性已得决定,所以注疏者说“不善业所生也……”等。为何如此?不善业所生怎会是美妙的,又怎能成为他人可意之物?如果有些恶趣畜生由于不善业的果报而具有端严等成就,如同善趣众生由于不善业的等流而丑陋一般,那么它怎能是不善业所生?再者,如果有些众生虽然不令人满意,其形色却呈现为令人满意,那么就是针对这一点而说的。即使如此,正如有些畜生等由善业所生的、呈现为人类等形色,虽然以不可意的方式呈现,但由于它只是善异熟的所缘,在意义上仍然叫做可意;同样,不善业所生虽然对某些众生呈现为可意,但由于它只是不善异熟的所缘,在意义上仍然叫做不可意。这样应当接受。否则,就会与“这是不可能、没有机会的,即身恶行的果报会是可意、可爱、令人满意的”等无机会经文相矛盾。因此他说“然而善业所生的……”等。“一切”是指自己的和他人的。应当说可意的不存在,正如说“善业所生不可意之名不存在”一样;虽然注疏中没有说“不善业所生可意之名不存在”,但通过那种方式的显示,不善业所生的不存在已经被说了,因此应当以注释的方式确定而说,这是意图。由此显示:应当把握前面“唯善业所生才是可意”这一限定的含义。

现在,用“象等(财富)也……”这样的说法来阐明同一个义理。这里“善异熟的”也是指:所缘就是善异熟的所缘。“人类”等则应看作只是举例。对于其他众生,也已经显示这个道理:不善业所生的是不善异熟的所缘,善业所生的是善异熟的所缘。那么,为什么在可意与不可意混杂的事物上,可意性能够成立呢?所以说“以可意所缘……可以说”。说得很好,意思是:那些主张“可意与不可意完全由异熟决定”的人,对可意、不可意所缘的界定确实说得正确。随顺它,即随顺依异熟而界定可意、不可意所缘。于一切处,即善趣与恶趣中,或于一切所缘中。

仅仅因为“不可意”这个说法,就已经排除了它们是可意的,所以论主说“相似性以及色等本身的状态”。经中说,可意的色等就是欲乐;就像朋友的对立面是敌人,可意的对立面就是不可意,因此说“不可意……乃至……如同世俗说法”。那么,这里说“一切”时,既然经文说“可爱之色、可乐之色”,为什么不可意的色等也能成为欲乐呢?因为对它们,由于颠倒想,也能成为渴爱的所依,所以也被认为是可爱之色。如果是这样,那为什么经文“眼所识之色是可意的”等等说法还能成立呢?回答说“以殊胜……”等等。

为了说明巴利文中对“劣”这一组的解说,是依根所缚色而展开的,所以说了“在劣与胜两处……”等话。这里用的是依支分关系的属格,不是表示动作主体的属格,这是本意。问:在“彼彼众生”这一说法中,根所缚色已经指出了,为什么依业生来说其含义,而不是依四种相续来说?答:所以说“众生相续……说”。因为以业生为主说了含义之后,注疏中对其余各项以“如是,在时节生等中也一样”作了类推。“以‘由彼彼’在此含义中”这句话,是对把“彼彼众生的”理解为动作主体属格的疑虑。若是那样,就显示在境或属格中所得的功德,说“并非仅依业生……”等;这里“业生”一词应看作是一种表征。

成为最高界限,就是指最高的界限。正因为这样,才说“对谁悦意,对那些人就是至高”。所谓“那些人”,是指那些欲乐。从自性来说,也就是从特相来说。

通过“对同一个事物,一人贪著、一人嗔怒”等说法,以及“因为同一色等事物,某人贪著”等经文解释,说明可意与不可意是以其成因的方式来说的。“执取为可意与不可意”的意思是:就像对涅槃会执取为不可意一样,由于想颠倒,在其他所缘上也会产生对可意与不可意的执著。

“分别”就是不混淆,而“详细展开”则是对“已分别”这个词,说明了“已确定、已阐明”的意思。“其他人的”是指极度富有的人和极度贫乏的人。在这里,“这是可意的,也是不可意的”这句话中,通过“ca”这个词,也表达了“这是不可意的,也是可意的”这个意思,应当这样理解。把不可意的执取为可意、把可意的执取为不可意,也就是把可意的执取为“不可意”、把不可意的执取为“可意”,按顺序对应连接。在“诸根变异等”中,用“等”字涵盖了先前的思等。因为即使没有想颠倒,仅凭已生起的心之思,也会把可意的执取为不可意,把不可意的执取为可意。

“由那异熟”就是指由那善或不善的异熟。“所缘的可意与不可意”,是说当异熟生起时,对于佛像等或粪便等所缘,依次显示其可意与不可意。即使存在想颠倒,也仍然要依所缘来显示异熟的确定性:在可意所缘中,只生起善异熟;在不可意所缘中,只生起不善异熟。这样就是依所缘显示异熟的确定性。为了显示所缘的确定性:凡是善异熟的所缘,就称为可意;凡是不善异熟的所缘,就称为不可意。因为异熟既由所缘所决定,也就决定了什么是对自己有益的所缘。

在一个门中作为苦的缘的所缘,在另一个门中却能产生乐的果报;在一个门中作为乐的缘的所缘,在另一个门中却能产生苦的果报。这样,通过果报来显示所缘的确定性,也就是依果报来显示可意与不可意——应当这样连贯理解。

7以难执取为因,诸根等自性之相就难以通达;同样,以易执取为因,其相就容易通达。对于未被说为“远”者,也就是从相上说没有被表述为“远”的。而“虽已言说的”则是指从相上说被表述为“远”的微细色。

“破坏着”是指正在混合,所以说“作混合者”。不过,破坏也有区分、分开的意思,因此在第二种解释里,把“破坏着”这个词的意思说为“作分离者”。在第三种解释里,“破坏着”则是消灭的意思。因此说:“破坏邻近状态而成为远离状态,又破坏远离状态而成为邻近状态。”因为如果不消灭邻近状态的那种状态,就不可能成为远离状态;对另一种状态也是如此。就造成邻近状态而言,并不是破坏,也不是消灭;就方位上的远和特征上的远而作分离,并不是破坏,也不是区分;就方位上的远和特征上的远而作混合,也不是破坏,不是混合——应当这样连贯理解。用“应见三种含义”简要说的内容,以“因为不……”等来详细说明。作分离、作混合——加上“作”这个词来连接。以“在此也……”等说明这样的意思:正如在“只破坏方位上的远”中,对方位上的远者造成方位上的邻近,就是消灭、破坏;同样,在“不破坏特征上的远”中,对特征上的远者不造成特征上的邻近,就是不破坏、不消灭。针对混合与区分的意思,说:“而在这里‘破坏着’中,破坏是另一种说法。”在最后一种解释方式中,只针对消灭的意思,说:“这里破坏又被说成另一种意思。”

色蕴解说的注释终

受蕴解说的注释

8眼等净色,是指属于粗色身的眼、耳、鼻、舌净色,以及属于意所成身的眼、耳净色。它们之所以堪称为“身”,是因为它们包含在身中、是身的一部分,所以可以称为“身”。因为“身”这个词也指自体,比如在“有身见”等说法中;也指业生身,比如在“他从此身化作另一身”等说法中。以彼为依处者,是指依于眼等而称为身,这是就间接的说法而言;若就严格意义来说,则只是指心所。正如说:“在那个时刻,与彼相应的眼识界触所生的心所,非乐非苦,是意触所生的不苦不乐受”等等。通过“眼等并不是身净色”这句话,说明依身净色而生的受,严格来说就是身受。以“身受、心受等状态”中的“等”字,含摄了善、不善、无记等状态。彼,是指由于乐受等一部分受,没有依时分、时节等而有的过去等状态。不过有些人在这里说:“由于前面已显示的方法已经明了,所以不依时分来说明;就像色法依季节等在一刹那、上午等中无法区分一样,受的区分也不可得,所以也不依时节来说明过去等差别。”这是针对依相续而生起的诸受,由心的总聚而可执取,所以说“受的集合”。他们,是指依时分、时节等而有的过去等状态。在此,是指在这次分别中。他们,是指称为“受的一部分”的、以身受心受等状态而区分的乐受等各类受。如果在这里已经取受了受的一部分,那么应当取受刹那限定的它们,而不是相续限定的它们,所以说“然而在同一相续中”等等。在那些当中,是指在乐受等各类中。差别,就是不同。那个,是指乐受等差别。正如在这里一样,在“与彼俱有及令彼生起者”这句中,也应当知道“彼”这个词是指乐受等差别。应当能够成为相续的限定者,这是连接关系。限定是就相续和刹那来说的,不是就时分、时节来说的,这是意图所在。

“前后中间者”是指已经完成了因的作用、但还没有完成缘的作用。而“已超越了因与缘的作用”这句话,是为了标示前面所说的那种道理,所以说“以‘前后中间者’这一句,显示了依因与缘的作用而说的道理”。在这里,对于善、不善、唯作的受,不能像对色法那样,也不能像对异熟那样,毫无保留地说“这就是它的生起因”;但从另一种角度来说,可以说“成为无间缘的因”。

1111. 燃烧的作用,就是烧灼的作用。不混杂“生”等类别,就是不让生的自性、补特伽罗、世间、出世间等混在一起、分不清楚。同一种类,就是在同一类当中。应当这样连接理解:与乐同类的,不苦不乐受更殊胜。同类的区分,就是在同一地域等相同分类当中。已增强的界,就是通过生起广大色法而变得强盛的色法。被压迫的,就是被挤压、被压得枯萎的。二者,就是乐等两种。在这里,搅动和扰乱应当依身体之乐来理解;灌注是就禅那之乐来说的;迷醉是就欲乐来说的;覆盖也是这样。灌注,或者说覆盖与灌注,应当依一切法来理解。

“以及依自性等差别”,就是依自性、补特伽罗、世间等差别。在纯粹殊胜的出世间法中,是依诸行的劣与胜而有劣胜之分。在纯粹低劣的不善法中,是依欲等而有劣胜之分,以及粗与细之分。正如注释书中所说:“凡是粗的,那就是劣的;凡是细的,那就是殊胜的。”(《分别论注》11)在不善等法中,依与嗔相应等内部差别,一层一层地有粗与细之分,这是就各自的具体类别来说的,不是就善、不善等大类来说的,所以说“即使按各自类别来说,也没有转换”。由于嗔增盛,就是由于烦恼增盛。同样,由于嗔,就是指嗔增盛。可是在善法中,怎么会有嗔增盛呢?这是依亲依止缘来说的:在烦恼增盛者的心相续中生起的善法,因为被烦恼缠绕,就像被草等缠绕的庄稼一样,不能产生广大果、丰盛果。同样,由于烦恼轻微,善法中的烦恼轻微也应依照上述道理来理解。关于“对粗与细的欲求”,这里是以共通的方式来说欲求的粗与细。正如这里以粗的共性来把握粗、更粗、最粗的欲求,同样,以细的共性来把握细、更细、最细的欲求。这里,“最细欲求的对象”,应知是直到有顶以及观智。

13如果存在,意思是:如果是不相应、相离的状态。

从“近处”来说是不善,意思是:由于它本身是不善,所以说是“近”,这是就与贪俱行等的不善受而言。不善受,也就是与嗔俱行等的不善受,则说为“远”,正如所举出的那样。从那里来说“远而善”,是指从那个不善来说是远,这是就欲界等的善受而言,善就是欲界等的善受。“不能”这句话,是用“若是那样”等道理来说明无法举出的情况。因此,如果按照所说的方式,从远处举出近处,恰恰就成了从近处举出近处;若是那样,就没有义理上的差别,而这里是以层层递进的方式来说远和近。所以,从近处举出近处也是不能做的,因为没有义理上的差别,也不是所期望的,这就是意旨所在。

难道不是为了表达最高级的意思,而确实存在意义上的差别吗?他想到这个责难,便说:“因为就像远远更远一样,近近更近也并非所期望的。”所谓“那个”,指的是不善受。“从那里”,指的是从善受。这里所说的“远”,是指在《受蕴分别》中,以“不善受与善受、无记受是远”等(《分别论》13)所说的那个“远”。之所以说“从远”,是因为它极不相似:凡被说为“远”的,与之都极不相似,因此以它为参照,“远”中便没有“近”,也就不能从“远”里举出“近”来。这里的意趣是:下文若说某受与某受是“远”,那么该受无论以何种方式,都不能被举为与它是“近”。他正是针对被说为“近”的那个受而说。“在分类中”,即依与贪俱行等而区分的类别。“就在那里”,即在被说为“近”的那个义理自身当中。这是说:在“不善受与不善受是近”这样所说的不善受自身中,依与贪俱行等而区分的类别,同样能得到“远”的状态。其余各处也是如此。

如果从近处可以得到远处,那么凡是以某种程度从近处得到远处,就应当以那种程度从远处把近处提取出来——针对这个责难,他经过考虑后说:“依着执取,不能从远处提取近处”等等。这段话的意思是:凡是从近处得到远处,即使那是通过不相应的层面得到的,然而在那里得到的近处,只是通过相应的层面得到的,因此近处应当是从近处本身提取的。因此——因为通过不相应的层面而安立了远性,通过相应的层面而安立了近性,所以说“因此”。他的意趣是:与贪俱行、与嗔俱行的法,由于不相应的性质而处于远处,怎么可能成为近处呢?难道它们不也有不善的相应性吗?对此他进一步回答:“不相应的性质”等等。在那里,如果不把握差别,它就不生起,也就是说,不相应的性质只有把握了差别、特殊、不相似性才生起。由于在此处所说的远性中,相应者并不遍满,所以不能从远处提取近处。他的意趣是:如果相应者遍满,就会有近性,因此就能从远处提取近处。他用“并非”等语句,把这个道理说明清楚。相应性就是共性,差别就是特殊性。包含而作,就是遍摄而作。由于不相应者遍满而有近性,即由于遍摄此处所说的不相应者而生起,所以能从近处提取远处——这就是前面所说的近性。他用“不善性”等语句,把这个道理说明清楚。

受蕴解说的注释终

3. 想蕴解说的注释

17“它的也”,是指想蕴的“也”。“以彼为依处故”,就是以眼为依处。“有对可识者”,应依如前所说的有对来了知,应依有对来执取。“省略后分而作”,就是在前面那个词中省略后分而作。

“可识知的状态”是指它作为能被认识的对象,而不是说它生起。“言”指声音,“名”指意义。“依言”是就执取而言依赖声音,“依名而执取”指依赖意义。这里应当说的内容,在《名色双论》中已经说过了。“增语”是能显示施设、能使人知道的,因为它们存在,所以叫增语,就像“有刺者”那样。“从彼生”是从称为增语的无色蕴而生。为了说明由于属于无色蕴,所以触中也有上面所说的意义,于是说“或者就是触”等。不仅在意门触中如此,在五门触中也有“在可识知的状态上,依于言而转起的增语”等所说的意义。因此,以那种方式,即依意触生的方式。“从彼生”也是从五门触所生。因为不可能有其他方式,也就是不可能有依有对触而生的方式。依有对触而生是独有的,依增语触而生则是另一种方式。

如果由五门触所生的想,无论从间接还是直接的角度,都被称为“增语触生”,那么四种无色蕴也应当可以这样说。既然如此,为什么唯独想被称为“增语触生”呢?所以接着就说“三蕴”等。其中,“三蕴”指受蕴、行蕴、识蕴。“以义故”是指依照“关于言而转起的增语”等所说的义,即依照语源义。“虽未到达自己”是指:“增语触生”这个名称虽然还没有到达想自身。“法之称呼”就是自性语。前面说过,四种无色蕴共通的增语触生,依照惯用法唯独在想上转起。现在为了显示这个说法虽然与其他无色蕴共通,却特别安立在想上,所以接着说“或者”等。“如以染着而看等”这里应当知道,由于同样具有注意等以及以染着了知的因相,“等”字也包括如以嗔怒而看等,以及如以染着而听等。为了以实例显示眼触生想的明显性,所以说“看是在眼识与境会合时”等。

当所看的对象不明显时,对贪染等的了知不会生起;当它明显时才会生起,所以说“唯以净色为依处”。“思惟其他”是指,思惟先前由他所说、或以身所表示的之外的其他某种意义。因此他说“已知”。

想蕴解说的注释终

行蕴解说注释

20“从下数之最下分及此处”这一句,是针对先前所说的“从下数之最下分”那句话而说的。其含义要按处格来理解,所以说“在这里显示了主要者”。对方抓住“仅仅从最下分显示了主要者”这个意思,用“若是如此”等话来提出责难。另一方则回应说:“仅仅从最下分显示了主要者”——这里的限定含义应当这样把握。于是他借“以成为上分状态”等话来化解那项责难,意思是:所显示的只是主要者。因为主要者一显示出来,非主要者从意义上也就随之显示出来了。所以注释书中说:“与那相应的诸行,在那被把握时就已经被把握了。”凡是在最下分中能够得到的,在上分中也同样能够得到,所以说“最下分确实是遍及一切的”。为了说明第二句中所用的作具格,而说“已来”,应当这样连接。因为在那里,“来”这个动作是以最下分作为作具格来说的。正如“来”这个动作一样,“说”这个动作中,最下分也可能作为作具格;为了说明这一点,而说“或者在前一句中也”等等。“在四十九种分类中”这一句,是就世间心生起时巴利圣典中所说的行蕴诸法的上分而说的。如果连同“或又那些法”一起把握上分,那就应当说为“五十三”;而按出世间心生起来说,则是“五十七”。

行蕴解说注释终

各种杂项的注释

“合生”这个词,要从真实义和引申义两方面来说明它的含义,所以说“在生起中、在最初生起中”。如果从分别的角度来说,则是在和合中向上生起。在这里,为了审察“与什么和合、从哪里来、怎样向上生起”,所以说“与各种缘和合”等。所谓“就在那里”,指的就是五蕴有。因为在那里,五蕴才圆满地合生。所谓“如所证得的”,是指如所证得的种类,也就是结生者的意思。而且应当知道,这里用化生的合生,就已经把湿生的合生也包括进去了,因为在结生的时候,属于五蕴的、当时应当生起的诸法就生起。其中,湿生者生起之后会增长,其他的则不增长,这就是它们之间的差别。据说,在雪山确实存在某些极细种类的羊毛,就它们的毛而说“有种类的羊毛”,因为它们的毛极为微细。不过有些人说:“由山羊、普通羊等不混杂的特殊羊所生的羊毛,叫种类羊毛,那也是结生刹那所生的。”另一些人说:“是破开胎而取的。”它的形状是这样:像种类羊毛的线流下来后,在顶端停住的油滴形状。所谓色泽的显现,就是被色所覆、被形状所覆。

“相续的根本”,是指在那个存在中,作为色相续的根本。因为它是多种根聚合而成的,所以是随其相应,由眼等种种根和合而成。“主要部分”,就是最上的部分,也就是头。

并不是说每一个蕴都圆满,而是说这里只提到了各个蕴的一部分,这才是本意。所谓“欲界者”,是指欲界的有情。所谓“根处有缺者”,是就眼等根处的缺失来说的。其中,在恶趣中,盲人按眼十法聚来说有相续首的缺失,聋人按耳十法聚来说有相续首的缺失,又盲又聋的人则按两者兼具来说有相续首的缺失。至于黄门,则已经从本性缺失的角度说过了。同样,又盲又聋且鼻根坏失的人,按眼、耳、鼻来说有缺失。不过,这和《法心分别》的巴利圣典相违,后面会说明。至于色界的有情,按眼、耳、所依处、命根来说有四种相续首,所以对其余诸根,应当知道有相续首的缺失。

所谓“他们”,就是指五蕴。所谓“以所依处的状态”,就是以审察的依止处的状态。在结生时生起的、以及转起时的五蕴,这是在显示结生刹那和转起刹那的五蕴。所谓“处格的说明”,就是“在五蕴中”这个处格的说法。所谓“否则”,就是说不打算作简别的时候。“以性的性相之义”这句话,是因为在这里境等含义不可能成立才说的。所谓“两者”,就是色与非色。所谓“色非色相续”,就是能令色生起的色相续,以及非色相续。“所依处在生起的刹那很弱”这句话,并不是只就结生刹那说的,也不是只就所依色说的,为了显示这一点,所以接着说“是就一切色在生起刹那的弱性而说的”。“因为那时”等话,是对前面所说含义说明理由。其中,“那”指的是色。“因为被业所投”这句话,并不是只就业生性这一点说的,而是就业生法最初生起时还没有站稳这一点说的,为了显示这个意思,所以说了“即使有”等话。“从此之后”,就是从结生之后。在同类相续中,它是像那样站住的,在异类相续中就不是那样,所以说“在同类相续中”。

“支的状态”就是指“因的状态”。所以他说“助伴的状态”。“那些法”是指和它们一起生起的法,也就是结生时的心和心所法。“那时”是指在住刹那和灭刹那,色的生起根本不存在。因为获得无间缘等缘,心只有在生刹那才强而有力,在其他时候不是这样。所以他说:“当有色生起时,就是在生刹那。”

以这些行相,也就是以食、根、缘等行相。它们按各自的情况成为缘,意思是触等法依食等而各自适当地成为缘。这确实在《发趣论》中说过:在结生刹那,异熟无记的食,以食缘为缘,资助相应的诸蕴以及业所生的诸色,等等。

与死心一起生起的色法,或者说,以死心为因而生起的色法。接着,正如在死心之前更早生起的色法不会在下一世生起一样,与死心一起生起的色法也不会在下一世生起。这表明:轮回根源的未止息,并不是死心生起色法的因,纵然轮回的根源尚未断尽,也是如此。

无色界,即无色界之法。

“由时节”是指结生心住立的那一刹那生起的时节。“色法生起时”是指在结生心坏灭的那一刹那、色法生起之后,紧接着结生心的第一个有分心生起色法。“生灭刹那”是指:按前面所说的十六种心来说,第一种心的生起刹那和第十六种心的坏灭刹那——他们是这样说的;不过应当知道,这只是就色法本身的生起与坏灭刹那而言。

就在住的那一刹那:如果只取那个时节正存在的刹那,那么说“色法的寿命是十六心刹那”,因为它的住时只由十六心限定。不取生起的那一刹那:在时节的住时中,不取生起刹那而取灭去刹那,那么说“色法的寿命是十七心刹那”,因为生起刹那也和一个心刹那一并被算进去了。说“超过十六心刹那的寿命”,是因为灭去刹那被排除在外。

把生灭刹那计入或不计入时,色法的寿命可以是十六个心刹那、十七个心刹那,或者超过十六个心刹那——这样说明以后,现在要指出此处所持的主张,于是说“然而因为”等语。其中“在该时节的住时生起的”一句是说:该时节的住时生起的十六个心中,结生心也算在内,因此该时节的生时归入住时,而灭时不算在内。所以,注释书下文所说的“诸色住立时,十六心生起后灭去,而那个色法则与第十七心一同灭去”,指的就是超过十六个心刹那的寿命;若把灭时计入,那便是指十六个心刹那的寿命——这就是此处的关系所在。此处所说的“超过十六个心刹那的寿命”,是就结生心的生时计入而言。然而,因为在《缘起分别论释》中下文将会说:“两个有分心、转向、见、领受、推度、确定、五个速行心、两个彼所缘心、一个死心——这样十五个心刹那已经过去,剩下只有一个心刹那的寿命”,以及“彼所缘结束后有一个死心,在它终了时,对同一个所缘只住一个心刹那,结生心生起”。因此,色法具有十六个心刹那的寿命,这个道理也能成立。所以他说“就是指十六个心刹那的寿命”。即便如此,它是在生起之后才成为有分波动的缘,而不是正在生起的时候,所以应当知道是十七个心刹那的寿命。

食素的自性是极微细的,因为它属于所造色。这里,母亲所吞下的食素,就像外用的涂油一样,成为胎儿相续中食生色生起的缘。正如食等起色相续中的食素能产生色法,其他相续中的食素也能产生色法。但腹内的食素并不产生色法,因为它是时节等起的,只在已执取的地方才产生,应当知道它通过输送养分的管道运行,随行遍布全身。

这里“心以及”这个说法中,用“以及”这个字,只是要一并指出与它相对立的业,并不是指与心相应的法,所以才说“由于心为前导而说”。有人说:“这里是取心的生起,就像‘心已生起’等(《法集论》1)中那样,而不是像业思那样只是单一的法。”这种说法会引出这样的责难:“就像心等起色的因等,与心相应的法也是等起者;同样,与业相应的法也应当是业等起色的等起者。”为了回应这个责难,才说“业等起”等。

“色”是指色刹那,或者指色的时段。应当理解,这只是一种指示方式,因为在结生刹那,色法与非色法在同一刹那显现,这并不是这句话所要表达的意思。所以他说:“此后,色与非色也有俱生的情况。”正如不应执取“仅在结生刹那”这一限定,也不应执取“仅在同一刹那显现”这一限定。为了说明这一点,他说了“然而这不是”等话。那只是为了说明不同时,并不是为了说明俱生。因为这是关于时段划分的论述。

如果这样的话,就像已经得到果位的人那样,色法和非色法会有迟缓或迅速的转变。因为不同时,所以时间不相等。无孔隙,就是没有间隙。由此说明的正是无间断的转起。这是关于时间限度的论述。心等所生的色法等,并不像业生色那样以无间断的方式转起,所以说“针对业生色的转起”。或者说,因为业生色是其余诸色的根本,所以是主要的,因此说“针对业生色的转起”。应当知道,灭尽定因为无心生的活动、没有恼害,所以与涅槃相似。一步一步地踩踏:因为身材矮小,把脚放在自己已踩过的那一步附近。这里指的是步伐迅速而身材矮小的人,所以说“意思是迅速地踩踏”。同时灭尽:这是就这里所指的业生色而说的。然而时节生色在死后仍然继续转起。前面已经说过:“色法有十七个心识刹那,非色法是它的一部分”,这样说明了时间的类别。

“同一生起”是指同时生起。这里的“一”这个词,意思就是相同。“应当观察为一种相”是指应当通过已知遍知去观察的同一种相。这样一来,就会有十六种相;否则就会有二十种,或者这些相会变得更多。“彼”指最后的业生色。“下方十六”是指从最终十六心的紧邻已过的十六心。“最后者”是指其中最后的心。对于把最后业生色安立为“同生”和“异灭”这一点,因为不认可其理由,所以以“然而如果”这样带有疑虑的说法来说。通过“一切也”等语句,显示了这里过度的推论。应当排除不同生和同灭,取同生异灭。那时两者都不存在,因为不再生起。因此说“因为业生色不再生起”。“在此之前”是指在最后业生色生起之前。“其他的”是指不同于其心生起时生起的色的其他心。在住时生起的没有同生,在灭时生起的没有异灭,所以说“除去住时和灭时生起的色”。“以此”是指以此色。“像锁链一样的连结”这句话,显示了这里所说的“相续”是指不间断的连结。“否则”是指如果把即使有间断的也拿来称为“相续”的话。因为色法不像非色法那样有无间缘,所以不取色法灭时生起的色法,而说“四十八”。如果取了它们,就会是四十九,所以说“应当说为四十九种业生色”。

“善明”就是容易明白,或者通过显示理路而很好地阐明。因此说“以此方法”等。其中,“那”指色。“以此”指以此色。“在两处”指在最后业生色生起时以及在那之前。“其他的”指在一个心的住时生起之后,在另一个心。 “那”指色。这里,所谓在最后业生色生起时灭尽,应知是指在那之前生起的色。“以四种相续色”等,是显示如前所说的归纳方式。“在此”指在这个“异生同灭”等的说明中。“住时”指因为显示了非色法和色法在住时生起的色及非色。“未显示的”指像在这里一样,在那里也没有分别显示的。那么,为什么在这里以最后业生色说明时,要取三十种业生色呢?所以说“三十……已结合”。从业而生的就是业生,在它们之中。“造作”就是行,命也是行,所以是命行,即寿。由命所造作的是命行,即体温等。

关于“其他心的生起刹那”这一说法,应当这样理解其关联:在某个心生起的刹那所生的色,属于从那个心算起的第十七心生起的刹那;而在住刹那所生的色,则属于另一个心的住刹那。“意思是‘已经说过’”:这句话虽然与巴利原文相违,但这样说,是为了表明注释书中已有这种说法,这就是这里的用意。为什么这样说呢?因为巴利原文是就心生色而说的,而注释书却说是业生色,那部注释书又凭什么理由与它相违呢?因此说“因为四种……应当存在”,意思是已经完成。所以注释书中说:“而且这心生色的……乃至业等所生色的刹那决定也是如此。”(《分别论注》杂论)。“以这些”:是指如上所引的《双论》文句,以及“身行是心生”等注释书的说法。意思是说:根本不存在“同生同灭”的说明。因此说:“与某个心一同生起,从那时起与第十七心一同灭尽”等等。

再者,应当知道:这里说的“这些”,是总摄了那些以“同生异灭、异生同灭”的方式来说明、展开的注疏段落;或者,在两种情况下,它的意思都是“由这些阿阇梨”。第三部分:因此,说“寿量超过十六心刹那的第三部分……寿量”,这就是此处的关联。所谓“第三部分”,是就生刹那和住刹那而言,指的是坏灭刹那。也就是说,应当这样连接起来理解:在某个所缘上,十一个心刹那已经过去,还剩五个心刹那的寿量;在同一个所缘上,十五个心刹那已经过去,还剩一个心刹那的寿量。而且应当知道,这两者依次出现在意门和五门。然而,针对已经过去一个心刹那的所缘,为了表明不能这样理解,《分别论注·缘起分别》中才那样说——所以说“实在不能”等。所谓“十五”,是指已经过去的超过十五个心刹那,应当这样联系。“因此”等语,显示的是:在某个地方,不能说“没有执取刹那的一部分”。这样,首先表明了:色既不是有十七心刹那的寿量,也不是有超过第三部分的十六心刹那的寿量,而恰恰只有十六心刹那的寿量。

那么,为什么在这里,色法虽然也同样具有无常、有为等性质,却算是寿命较长的呢?因为它转变缓慢。无色法有所缘,以心为先导,它们随各自的能力,以显明自己所缘的方式生起,所以在完成其目标之后立刻就灭去,因此转变轻快。所以世尊说:“诸比丘,我看不到有别的任何一法像心这样转变轻快。”(《增支部》1.48)而色法没有所缘,它们要依靠无色法、通过所缘的方式才能被显明。它们这种随顺世间说法的可显明性之所以如此,是因为色法自身转变缓慢,而无色法转变轻快,需经过十六或十七个心刹那才能完成;所以在这里,只有色法算是寿命较长的。还有,三蕴只依于轻快识的所缘相续而运转,识也只是以取得所缘为本质,所以转变轻快;色法则以缓慢的大种为缘,所以转变缓慢。在种种界中,只有如来才有如实智,因此只有色法被说为前生缘,后生缘也只属于它。所以在这里,不应该因为色与无色同样具有无常、有为等性质,就把它们设想为寿命相等。应当依照上面所说的道理,在这里得出结论:只有色法寿命较长。

正如色的寿命既不是十七个心刹那,也不是十六个心刹那再加三分之一;说明了这一点之后,对于注释书里所说的“在心住的刹那有色生起”,他首先不承认心有住的刹那,说“在这里,如果有人……应当加以考察”,然后引出《双论》中“已生·正生品”等圣典文句,说“在《心双论》中”等等。其中,“圆满解答”是指不省略双论的两个对句而作的解答。“在生的刹那,未来心也”的意思是:在生的刹那,心和未来心并不是已经灭了,而是正在灭。“这揭示了心没有住的刹那”这句话,是说在“已生·正生品”等当中并没有说“在住的刹那”;也就是说,它揭示、阐明了“心并没有所谓住的刹那”这个意思。他的意图是:对于如法之教、阿毗达摩当中所能得者,不见有不宣说之理由。为了显示心没有住的刹那,并非仅凭“阿毗达摩中没有宣说”就能表明,经藏圣典中也是如此,因此说了“在诸经中”等等。其中,“变异性”是指前后之间的差别。说“具有两个刹那的为住”,是就现在法说它住的状态。而变异性只应在相续中去理解。

在这里,有些人这样说:法是以什么样的状态生起,就以同样的状态坏灭吗?还是以不同的状态坏灭?如果它以同样的状态坏灭,那就不会有老性。如果它以不同的状态坏灭,那它完全变成了另一个法。这样一来,无论如何,住刹那都不存在。 对此,虽然依托的是同一个法,但生的刹那是另一回事,灭的刹那是另一回事。因为依托生的状态而有生刹那,依托灭的状态而有灭刹那。灭的状态和生的状态是不同的,所以在同一个自性法上,应该按照所希望的那样来理解。否则就会得出一个法生起、另一个法灭去的结论。这样一来,既然有灭的状态,也就应该有趋向灭的状态。那就是住和老性,这一点应当承认。 如果真是这样,为什么圣典里没有说住刹那呢?应该知道,圣典是随顺所教化者的意乐,以显示理趣的方式流传下来的。因为阿毗达摩的教说有时也是随顺所教化者的意乐而展开的。比如,色的生起被拆开来说成积集和相续。在这里,应当以因缘相应双等教说作为例子。

“Yassavā panā”等是提问的话。对此回答“不”。说“集谛灭去”,指的是心识生起的灭尽刹那。这里的意趣是这样:如果在心的坏灭刹那有色法生起,那就应该把它当作苦谛,因此不能说“不”,而经里已经说了“不”。由此可知:在心的灭尽刹那,并没有色法生起。这是有根据的。因为针对无色界,或者针对心所生色,才可以说“不”。这正是《双论》教法的常规做法,也就是随应实际情况来配合。由此应当看出,“并非只是心所生色”等说法已被否定。或者,按就近的道理来说,当某一集谛灭去时,由它应当生起的苦谛——也就是与心、心所相应的色法——在那一刻并没有生起,所以回答“不”,这并不是指一切色法。

“共同生起、共同灭尽之说”,就是像“若身行灭,心行也灭吗?是的”(《双论·行双论》79)这样,依据共同生起、共同灭尽的说法。依那句话,就是依“若身行”等语句。“其他色法”,指业生色、时节生色、食生色。关于“共同生起、共同灭尽等”,这里的关联是这样的:对于未被否定的共同生起与共同灭尽、未被认可的不生与不灭、未被遮止的无记状态的业生等法。依此,就是依“若善法生起”等经文(《双论·法双论》163),以及“不是唯有心生色”这一合理语句。关于“随念双论经典”,是指在如所示的心双论经典中,仅依所闻而随念时。关于“坏灭性”,是说心的坏灭性,即灭尽性,因为不存在住位。它也不成为俱有状态,因为从依止存在等来说,不存在缘的状态。因为在生起刹那,心以获得无间等缘而强有力。并且如此存在时,因为时节也只在心生起的刹那生起色法。关于“那心刹那”,是指那心的刹那,也包括两个刹那之义。关于“以此”,是指以极快速转起。或者,“以此”是指由于色法迟缓转起,而在整个一心刹那中只是正在生起。关于“那”,是指心。关于“结生心”,如同与它相应的法一样,对于俱生色法,也以俱生等缘而为缘,所以说“从结生以后”。关于“心生色”,心确实以俱生等缘而为缘,所以说“非心生色”。关于“那之后”,是指以与它俱生的那心之后。关于“那”,是指色。关于“那之后的心”,是指与俱生心之后的心。如果这样的话,如果整个心刹那中色法只是正在生起,那么色法的生起努力只在心生起的刹那,所以说“不,因为在心灭尽的刹那没有色法生起的努力”。关于“心刹那”,是指与自己俱生的心的刹那。关于“那”,是指色。关于“生起色法、前生缘的作用”,是指生起色法的作用和前生缘的作用。关于“未获得住位差别”,是指未获得由住位而得的差别。关于“此说”,是指“与它俱生者,在那心刹那,色只是正在生起”,这是以隐说方式而说的。

凡是说某法以某种关联而与另一法相关,那么即使那法远在别处,也仍然与它相关联,因此说“此后……与此相关联”。所以,这里的“此后”是用“彼”这个词来指死心,因此说“意思是死心之后”。

说“认为没有”的意思是:即使注释书里是那样说的,色法与无色法之间没有俱生俱灭的关系,无色法与色法之间也没有;而按照我们的说法,这种关系也是存在的。这就是这段话的意趣所在。

因为正在说明第四种方式,所以才说“已经讲了三种方式”。

用“正是那些色法的身表”等说法,显示了已完成的色法具有变动等状态;而说“一切已完成的色法都只是有为的”,就借此显示了“已完成性”的同义说法。所谓“被前际和后际所限定”,就是被生起和坏灭的状态所限定,或者被生灭所限定。像“愿这个名叫达多”这样,就是命名、取名。等至,就是依照止观次第,达到名身灭尽的灭尽定。用“等”这个字,涵盖了地遍等七种遍的施设安立。“正在被完成”,就是正在被成就。

杂论注释终

次第等抉择论的注释

在生起次第等当中,说法次第同样是可以成立的,所以说“四念处等就是说法次第”。关于“渐次殊胜”,是指布施、持戒、欲的过患等的开示以及出离之教说,因为依次越来越殊胜,所以这些教说被称为渐次殊胜。由此说明,这叫做殊胜次第,是一种单独的次第。即便如此,为了把布施等归入说法次第,又说了理由:“因为生起等没有决定。”这里用“等”字涵盖了断除、行道、地的次第。“眼等也是境”这句话,指的是五色根的境界,因此说“以一分”等。“以一分”,就是依外在粗显的处。在这里,就是依照“感受什么,就认知什么”这句话所说的方法。

“为了遮除那种自性”,意思是为了遮除无漏法的自性。“无漏法只在蕴当中被说到”,这句话的意思是:因为有漏法也是在蕴当中被说到的。难道无漏法也有不在蕴当中被说到的吗?确实有。不过,在讨论蕴的部分里,只取那些属于蕴的无漏法,所以并没有过失。

就像触等,因为特别随顺行蕴而运作,所以具有“被造作”和“造作”的性质,因此被归进行蕴里;受、想、识则不是这样,所以它们像色法一样,被单独列为一种蕴。由此应当知道,这里说明了触等并不具备可以单独称为“蕴”的资格。因此才说“然而触等……”等等。这里的“以此”,是指以自己所开示的经。而“如是等诸经”里的“等”字,涵盖了这样的经文:“诸比丘,于色存在时,依色、执色而生起结、执著、系缚。于受……于想……于行……于识存在时,依识、执识而生起结、执著、系缚。”(相应部3.158)同样,“我即是色,色是我所有,而住于遍取”(相应部3.1),如此等经句的统摄应当见知。这里的“以此”,是指以自己所开示的经。而“以当说之经”,是指“诸比丘,于色存在时”等经,依注释(分别论注26杂论)中当说之经而言。“以少所缘等而不可说”,以此说明:即使是不应说的所缘,邪见也仅仅依止于诸蕴而生起,更何况以蕴为所缘呢?

“受的因由”指的是受的处所。“令遮蔽”指的是令喜欢。“以多”指的是以多数状态。因为取蕴是依多数状态而转起的,并不是其余的那些蕴。

做成束结,就是像伞盖那样绑成一个结。“于依处”是指眼等依处。这是针对流转中的受说的,因为那个受在这里处于应当被观察的状态。“以不足”是指依处不足,以及烦恼不足。

所谓“幻术”,是指像因陀罗网那样的幻术的运用;这是就“幻”的用意而说:“由幻术所展示的色,被称为‘幻’。”关于“依处状态等”,用“等”这个字涵盖了所缘、相应等情形。“于某处”,是指色蕴等。“某种差别”,就是指不净等本身。

“彼”指的是内色。因为通过断除欲贪,就能实现一切贪的断除,所以针对这种情况说“以欲贪为首而说一切贪的断除”。应当这样连接:当断除对受的欲贪时,也断除了对作为受之生起的触的欲贪,应当这样连接。三种遍知的连接方式则显而易见。

关于“由此”:因为看不到苦的生起和乐的灭尽。“破坏”:就是灭尽。“彼”:就是用知、辨、遍知去把握、判断那个意思食。

断除它,就是断除无明。被执取,就是被名为执取的邪见以“常”等观念所执取。把识看作常的人,就会执取见取,这个意思应当用“就是这同一个识在流转、在轮回,不是别的”等经文来说明。

《业等抉择论》的注释终

《经分别》的注释终

2. 阿毗达摩分别注释

34“说了彼”是指:先按地的类别说明它应当被了解为“一切四地受”等等。这里说“从相应而显示等”,其中的“等”字,毫无遗漏地涵盖了从因、生、地、根、依处、触、差别等方面所显示的内容。

即使“彼”这个词是对前面所说内容的通称回指,仍然只适合紧接其后地指代,因为在别处不可能存在,所以说“八……连接”。用“由于没有八种状态”这一句,显示那种不可能。

这里说的只是“圆满”本身的意思,因为并没有“先前未曾有过”这种情况,这就是它的含义。

“以执取的增长”是指执取的增长。这里,“执取”应当理解为言说;它的增长,就是到各处宣说未曾说过的内容。因此说“在先前所取之外,另取其他,就是增长”;也正是因此,才说“以在先前所取之上另作增添的方式”。“增长一词有切断之义”,这应当像把刀称为“吉祥”、把见过的说成“没见过”那样来理解。“导出理趣”中,所导出的是理趣,亦即开示;所谓“导出”,就是使它运转。“增长理趣”,就是按上面所说的增长方式而运转的开示理。“其他分类”,就是一类、四类等分类。如果它们没有差别,为什么还要说呢?因此说“尽管如此”等。其中,“为了产生慧的差别”是说:在应化众生中,生起以法为所缘的、已分为种种的慧;依明处等,在应化众生中生起法无碍解——这就是其含义。因为所应了知的法各有分别,可作为观行的门类所缘,所以说“每一门类被取时,都作为导出之门”。其他分类也已说过:这是以二类、三类等分类的种种差别为依据;其他分类即使没有差别,也因上述理由而说。“不仅”等语,是显示诸分类互相观待;“因此”等语,是显示它们的殊胜。

就像在二法、根本等分类中,分类是按计数的先后顺序展开的,并且要观待其他分类;但这些分类不是这样。这些七种等分类不观待其他分类,只是依多种状态的共性而说,以此来显示“不观待其他分类”等。因为二法、三法的句义是依应被观待与能观待的关系而说的,所以就像在二法中,通过安立而说的三法便成为被纳入其中者;同样,三法、二法的句义也是依应被观待与能观待的关系而说,即使在二法中说过之后,于三法中再说,它们也成为被纳入者,因此说“于他处……已连接故”。

“同路”是指在同一条路上。“眼触”是指眼与色境的撞击。“触”就是眼与色境的撞击。“能生彼者”是指能生起那眼触的。“它”是指转向的受。难道不是说“受是触的缘”,而不是“触是受的缘”吗?不是的,因为是以受为首而把握了心的生起。“以彼为作用”是指以眼触为作用。“作用”就是令其发生作用,意思是果。

这指的是色界与无色界的异熟。因为在这里,它们没有被取到。所以他才说“因为它们本身就是意门”等等。“从那里”,也就是从有分。在“以眼触为缘的善等”中,前一个“等”字涵盖了“以耳触为缘”等,后一个“等”字涵盖了不善等。由于说“依欲界八善心”等,善和无记也只是与欲界相应,所以说“在同一条路中可得,这在注释书中已说”。除去受、喜、有见无见之后,依十九种三法,而有十九种和二十四种。如果不同路中善等的可得性也应被连接,那为什么只连接于同路呢?因此说“然而在注释书中”等等。正因为不同路中未被否定,才这样说。

“与心相连”是指:和心连结,以心为主来讨论受。“依三法与地”是指:依善三法等的三法分类,以及依欲界等的地区分类。“依门三法”是指:依眼等生起的门,以及依善三法等的三法分类。“无论在哪里”是指:因为所要说明的含义没有差别,所以在七种分类等当中无论哪一种。并且没有不涉及门,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。由此显示出七种分类和三十种分类之间的差别。虽然两种地方都提到了地,但通过涉及色界等地,显示了在不同路中也能获得,所以说“在这里,同路和不同路中的可获得性非常明显”。这些是善巧的说明,因为通过门和地的涉及,受蕴已经被区分了。“不是依地而安立”是指:没有按照应当讨论的方式依地而安立,也就是没有按地的分类来说。“无所依待”是指:因为没有摄取门和地,所以没有所期待的门等差别。

在“亲依止的极限”这一说法里,为了通过直接方式和间接方式展示亲依止的极限,从而指出这里所说的亲依止极限,所以说了“依止信”等话。其中,“亲依止”指的是作为受的亲依止的那些法。“见”指的是眼识,或者看见之后的执取。“以亲依止的状态”指的是以低劣的亲依止状态。如果嗅等能成为亲依止,那它们就只是自然亲依止;而自然亲依止只存在于不同的门中,因此说它不可得,这里就是在显示不同的门,所以说了“在鼻等门中”等话。“遍业处预备等”指的是遍业处的预备、等至的生起、观的增长等。“彼不可得”指的是亲依止不可得,而且因为通过嗅等无法了知他人的修行。由于最后有菩萨等如果没有听闻,其触证就可能成为根本亲依止,所以说了“大多数”。

具足志向,是指因为具足了离转的亲依止,所以叫具足志向。以此,是指通过“如此眼识”这句话。彼亲依止,是指成为此后生起的遍色见等的亲依止。

名为“强力转起”的,是欲贪等本身特有的自性,所以说“或者对未断欲贪等的人”。“贪生起了”等话,只是在可意和不可意的所缘上,对贪与嗔的生起进行考察,并不是在说它们各自不同的作用;为了显示它们各自不同的作用,才说了“以不观待”等话。意思是正在现起的受。以另一种方式,是指以超越由眼触为缘所生烦恼这种方式。在“同样以修习之力”这里,用“同样”这个词,把眼触对四地受的亲依止性本身以另一种方式加以说明,就是引出这个意思。在这里,修习本身就是另一种方式。

应当知道,一切观察思惟就是修习,而不是断除盖障的那种遍知。

彼此之间,是指触大种中这个和那个之间,以及依水界而言。

所谓“他们”,是指生等而言,这里的属格是表示行为对象的属格。这是为了说明俱生的意触具有强力的缘的作用,这就是它们之间的关联。或者说“彼之观察”,是指对于生等,以观见为可怖的方式而现起的欲界智。

这个识本身,只是作为它自己果的果报状态,才依“意触”这个说法,以触作为它的因来说。可是,若要把这个识依它自己果的果报状态,说成“眼触生”等所说的触的果报状态,那就不合适了。虽然通过“意触”等说法也能成立识缘触的缘性,但为了不混淆因和果,所以并没有那样说。说了这些之后,为了表明:即使触是识的缘,识也不像触那样是它的特殊缘,因此识并没有被说成“眼触生”等,于是接着说了“或者因为”等话。

《阿毗达摩分别》的注释终

问者提问的注释

150“那那聚集”是指那些被称为心生起的法的聚集,以及全部色法的聚集。“随应”是指:防护在第六门中得以达成,另一种则在六门中如此随应。“从那里”是指从贪欲、忧恼等。“如理”是指应当防护的,与那相应。

“于某处”是指就那些轮转本身,用通称来说。或者“于某处”是指在那些轮转当中的任何一个地方。哪怕只是一点点。意思是:只有一个限定范围,不像处分别等那样有多种。

《问者论》的注释终

《蕴分别》的注释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