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6. 智分别复注

115 段

十六、智分别

一、单条论母注释

751就“处”之义而言,相应诸法与所缘皆是智的基础。所谓“如实处的阐明”,即是对非因等种种不虚妄处所作的阐明。正如有一法是非因,同样地,也有一法为他类,应知与不虚妄之共性相应的智之所缘,即是如实处。或者,以如实、不虚妄的共性来阐明处,即是“如实处的阐明”。

所谓“与二法相应”,他们说是与二法论母相应。然而,对于最后一对二法,因其不依二法论母而说,故应说为“与二法的状态相应”。依此,对于“与三法相应”等,也应同样看待。在最后一对二法中,“义”指果,因界之语词有多义性,能产生彼果者,名为“生起义者”,即摄于因中的智慧。其已生、已起之义即为此慧所有,故称“已生起义者”,即与因慧相似的、阐明果的、与果相应的智慧。

十、十法论母注释

760“舍利弗,有此四种生。哪四种呢?……舍利弗,凡于我如此了知者”,以此语说明了知四生之智;以“舍利弗,我了知地狱……”等语,说明了知五趣之智。虽然提到“《相应部》中有七十三智、七十七智”,然而,其中《因缘品》所说的是七十七智及四十四智,而七十三智则见于《无碍解道》中的闻所成等智,并非出自《相应部》。以“及其他智”一词,此处包摄了以单条等方式所宣说的,以及他处如“关于前际之智”等,乃至在《梵网经》等中,以“如来了知:‘这些见处如是执取’”等方式所说的种种智之分类。因为如实通达,自身不动摇,且能使具足彼智之人在所知中增上得力,故说“以不动摇之义及支撑之义”。

最胜处即是一切知性。以声称一切知而趋入一切知性,或八众前来亲近,故称为“无畏者”,即诸佛。而此处是说,诸佛之位即是一切知性本身。“即使站立着”是指,即便不说话,也如同站立着一般宣称。在八众当中,以“舍利弗,我忆念曾参与数百刹帝利众……舍利弗,我于此中不见有恐惧或羞怯之相”之语,显示了具足不动摇之智的十力尊发出无畏吼。此出自《犍度品》的《狮子吼经》。

以“天与人四轮转动”等经文的余句,说明了善士亲近等之果报成就的生起,或者以前一种善士亲近等为依止,后一种善士亲近等之成就得以生起。由“等”字,应知此处也包含了“轮”字。因为通达已达究竟,阿罗汉道智即是通达,故说“于果刹那生起之名”。由此,即使对于已证得者,其教说智的作用成就,仅依他人之觉悟而生起,故说“于阿若憍陈如证须陀洹果刹那转起之名”。从此以后,直至般涅槃,教说智的转起,应知便是已转法轮的安住,如同转轮圣王的轮宝安住之处。

“执取”即诸执取,然而那些是于执取后所造作的,故说“执取后所造作的”。或者,业本身即是业之执取,以此显示“执取”一词并无新义,如同“已解脱”一词中的“已去”一般。

“不行于非道者”,即趣向涅槃者。正如所说:“舍利弗,我了知涅槃,亦了知趣向涅槃之道。”

“退分法”即退分的自体,或与欲俱行的想等法。其因,即先前所造作的诸行等。

“现在”一词,应与“应知这些是依此次第所说”相连。烦恼障与无烦恼障,即烦恼障之无有。因为,对证得烦恼灭尽而言,烦恼障是非处,其无有是处;对未证得而言,烦恼障是处,其无有则是非处。其中,以“其无有”一语,即含摄了“有布施”等正见之安住,以及其相反——邪见安住——之无有。当世尊以此智观察证得与未证得者的处与非处——烦恼障及其无有时,为成立此义,而说:“由观察世间正见之安住,及观察决定邪见安住之无有。”此处的主要意趣在于观察证得之处,因为下文仅就应能之人而说观察业障之无有等。然而,应知由于以此智成就,顺便也宣说了余法。观察界之差别:即由贪等的增上等,观察与之俱行的界之差别;或观察“此人因某界增上而为贪行者”等行之因;或贪等本身即是本性,故称为界,因此,观察贪等之差别,即是观察界之差别。未加功用行:即如山达帝大臣、央掘摩罗等,无须对欲贪、嗔恚等加功用行。

(1.) 单条论说注释

761“非仅因”(na hetumeva)一句,此处意为“并非诸因”(na hetū eva);然而,为了文句的流畅,如同在“不苦不乐”(adukkhamasukha)一词中那样,作了元音缩短并加入m音。依此方式,应知有这样的差别:依前一方式,是对因性等的否定;依后一方式,则是将其归入非因法等的分类。依“死”(cuti)一词,应知指的是以死为界限的同一生;依“有”(bhava)一词,应知指的是以九种方式所说的有。由于它们被含摄于其中,故说它们周遍含摄于一切处。所谓“已生、唯意识所识知”,是在作这样的简别:“不像色那样已生、六识所识知”,以此将这些法与色区分开来。

762“纵使经历一劫又一劫,它也不会生起”,意思是:在任何时候都不会那样生起。这是为了显示:它们并不像乳等那样,会展现出与前述特征不同的特征。

763“聚合”(samodhānetvā),即是将世间存在的一切色聚合起来。藉此,在显示即便对于广大之物亦不具令其明显的作用时,便破斥了“由于微细,所以不会令其明显”的论调。“在我的依处——眼净色中”,这是其含义。“境”(visaya)意指“自在之处”,这是其意趣。

764“无间隔的”(abbokiṇṇā),意思是“不被隔断的、无有间断的”。这是说:即使对于已确定的诸法,其顺序的固定性也由此被否定。“无间性”(anantaratā)即是无间缘性,意思是:无间缘性也由此被否定。

765“等无间性”即等无间缘性。

766“由于弯曲”意思是“因为使之弯曲、因为回转”,这就是它的含义。其中,“五种识无功用”是说它们没有功用的性质;而在“五种识没有转向”等语句中,也应理解为“没有转向的性质”等。

关于“不识别任何法”一句,这里并非用“法”一词总摄了一切色等诸法。为了显明所意指的法,所以说:“‘诸法以意为前导’,正是这样说。”

“在色等上的撞击”即与它们的会合,这种说法对它们也适用,因此说“仅仅是色等的撞击”。或者,这是业位中的属格用法,因为色等应被诸识所撞击。在“这是所说的”等语句中,意趣是这样的:除了那些通过作为所缘而被识别的色等之外,对于通过善、不善思以及与之相应、如前所述的俱生法和前导法而被识别的那些法,这些(五识)并没有识别。如此便否定了其他的作用:“它们除了仅仅是见等之外,并没有所谓善等的识别。”

在不阻止其他无记的共通性(即非异熟性)的同时,也摄取了善与不善,这是其最终的作用——死亡。以“pi”字,将俱生的速行心与路心合在一起,据此,在五门中的否定可能有这样的意趣:诸如“若以染污心……若以清净心而说或作”(《法句经》1-2)中所说的能说、能作,以及与之类似的、能产生苦乐的、强有力的、唯属第六门者,才被“法”一词所摄取;因此,并没有以五门速行心对它们的识别。然而,对于微弱的、前导的识别,那里并未被否定,因为通过否定能生起身表与语表的安立,即“不安立身业、不安立语业”,便允许了微弱的意业。同样地,“我行身善行等善业”以及相反的“我行不善业”,这样的善与不善的受持,并非以五门速行心而生起。同样地,在缘起释论中说:“五门死并非以五门心而生,因为死心是六门转起的。”至于这段圣典:“以五种识,不识别任何法,除了仅仅是撞击之外”,其可见的含义是:除了色等的仅仅现前之外,不识别任何法的自性。因为,即使眼识在领纳色,它也并不了知“这是色”。即便是领受心,也没有对色之蓝色等行相的识别,因此否定了一切。

为什么说“不以五门心而觉醒”?难道色等现前时,不是从睡眠中觉醒吗?并非如此,因为首先生起的是意门速行心。为显示此义,故说:“对于正在睡眠者……”等。通过真实的梦而引诱。

他们说:“那只是无记性的、仅属转向之心生起而已。”应知,持此说者意谓:即便在意门中,转向心也是生起两三次后,住于速行处,然后再沉入有分。

“依于它”——即依于它,有一种智的事;以及“应知”——应如此作连结。

一法解说的注释已毕。

(二)二法分别注释

767“义”(attha)一词,除自性外,当用于“依处”等义时,会依依处而改变词性。依此意趣,所谓“已令生起之义”(jāpitatthā),即是“已令生起者与诸义”的合称,当知此义已予阐明。

二法解说的注释已毕。

(三)三重释义注

768“智慧所转化者”:指已被智慧所成熟者。“与修行相应者”——此语仅是对象的限定,因此,凡由智慧所安排,无论是过去、现在还是未来,都应当视为“与修行相应者”。需要学习而作的称为技艺,其余则是业。这是它们的差别。木工等即使未学也必须做的粗重之业,应看作业。又或者,智慧在各个处中,应被理解为“业”与“技艺”。“龙坛”:造坛场后,以明咒召请诸蛇,作供养后除毒害。防护咒是守护,即发出“呼”气以除毒,这是蜘蛛等持咒者所行的吹气咒术。以“阿、啊”等为根本的字母,以及“迦、佉”等字母及其分类,则是书写。

善法属于自己,其余则不属于自己。对于应当证悟的四圣谛,应视作以证悟为缘的随顺。前面以‘于修行相应处或业处等’宣说智慧,又以同义词宣说‘随顺忍’等,基于此意趣而说‘随顺……乃至……是智慧的同义词’。这里所说的‘如是类’,即指如前所述的业处等对象、业属自所有、随顺谛的自性,以及无常等转起之相。而前面所述的地、自性、转起之相的解释,应与忍等相配合。对于那智慧,诸法因无颠倒的自性而堪任观察,亦即所谓的审察了知的作用;此智慧具有对诸法的审察堪忍,故称为‘法审察忍’。

769769.‘舍弃不防护’:与具足受持和远离相应的思,称为‘圆满戒者的舍思’。又因前后文中,依智慧及布施、戒所成而说,故依后起的舍思而说为‘开始’,依前思而说为‘增上’,这样说是合理的,因此‘增上’的读法也是合理的。

770770.五戒、十戒包含在为识的生起作缘的诸行有中,故被以‘生起等’开头的法住性经典所摄。能产生有的戒的解说,虽有所听闻,也不依如来之教而说,因此对比丘等也同样宣说。

“增上慧中的慧”:即包含在增上慧中的慧。又或,应将“增上慧”一词理解为指增上慧所生的法,或以增上慧为所依止的法;对这些法而起的慧,便是增上慧中的慧。

771有人以为“能生恶趣的善巧即是恶趣善巧吧”,便问:“恶趣善巧如何能称为慧?”为遮止他人此意,遂说“正是有慧者……”等语。其中,“方便”指在种种处成为方便。因在处所中得以生起,故说“处所生”。那是什么?即了知因;在怖畏等生起的刹那,即在那处迅速生起,如此而说。

三法解说的注释已毕。

(四)四法解说之注释

793「不恐惧」:即不希求“愿我尚有稻米等物”,也不因缺少它们而惊恐。

796「不依他」:即不须由他人而令知。 「于法之智」:以圣谛为对象的智慧。因为在圣谛中,“法”一词即指其无颠倒的自性。或者,最胜的有为是圣道,其果为法;于此中的慧,即与彼俱行的“于法之智”。并非另有他智的生起作为引导,而是智的转起之差别;依此意趣而说为“观察智的作用”。此处,“以此法”是指以道智。然而两种道果智,既是观察的根,亦是引导的因,故以两种“此法”而言,并无不合理。同样地,由于了知四谛之法,以及名为道果的法已证得谛的证悟,故成为引导;因此,“以此法”——即作为智的所缘,或与智相应而了知——此义亦无有不合。

虽然依一切方式了知过去、未来、现在的一切苦,然而对于现在、包含于自相续中的苦,有特别的执著,故说“非彼即此”。由所见推知未见,此为引导智;由于使未见成为已见之因,故为因智;或者,“因”一词有相应之义,故于法之智是相应智。

“于世俗之智”:如同于法之智等,由于没有殊胜的证悟作用,仅凭能照了对象的了知这一共相而称为智,故其义为包含于世俗中。或者说,依世俗而生起的,是于世俗之智;其余诸智与彼三种智不相似,因其不相似的共相而归属于世俗智,故名世俗智。

797“及以烦恼为根者”:指以盖障为根,及以欲有法为根。

798“彼有”:此处“彼”指被称为“于诸欲中离贪者”,即证得初禅者,这是其义。“彼即”:由此显示,在“于诸欲中离贪”的修习阶段,执取初禅的禅那者已经转起;为了显示他此后的阶段,而说“于诸欲中离贪者”。第四道慧因到达第六神通的状态而证悟彼,其余诸慧则因是彼的亲依止。或者,由于随顺漏尽,或在果漏尽时,随顺于彼生起,故应知四道中的慧皆证悟第六神通。

799七九九、“与欲俱行”:以事欲为所缘。“催促”:令其朝向欲、倾向于欲,这是它的意思。“随顺其法”:即是“随顺其法者”。“其”字并无先前未曾指明的意义,故依义说为“随顺其自性”。称爱着,或与爱着俱起的心为“邪念”。“啊,愿我无寻生起”:以无寻为所缘、与无寻俱行。

801八〇一、以证得的方式现前了知,即“随念”;或以殊胜的智慧了知;并使那并非所缘之处所显露,这是它的意思。

802八〇二、缺乏五种自在的禅那,称为不纯熟。其中,“四种行道、四种所缘”——这是以智慧举出行道与所缘,唯是智慧被列出,故唯是这智慧被分别解说。

四法解说的注释已毕。

(五)五法解说之注释

804804.「五支正定」:在此,以定支的方式说明了智慧。而「喜遍满」等语,正是对其分别解说。应依「他以离生之喜乐灌注、浸渍此身」等(《长部》1.226;《中部》1.427)所示的方式,来了知喜与乐的遍满。因为喜遍满与乐遍满立足于所缘,进而生起第四禅,故说它们如同足。

于第二种五法中,「五智」:应理解为以定为首,即列举并解说了五种智。世间定的敌对法——如诸盖、初禅爱着等——应予镇伏;其他烦恼应予遮止。然而,此阿罗汉定由于一切烦恼已息灭,故无有应镇伏与应遮止者;并且,在道心之后入定的刹那,因无功用而证得、已安立,或因不退转而安立,故不属于有行镇伏、遮止之类。「念达极盛」者:以此表示,即使念不现起,也因多修念而实为具念者。「依所限定之时」者:以此,依所限定的念而为具念者。

五法解说的注释已毕。

(六)六法解说注释

805八〇五、为显示清净之相而说「远…乃至…可乐」。所谓「耳界清净」,是指心与心所诸法;于此,智即是耳界清净之智。「他心智」:应知乃依此义而举为「于他心之智」。因为死生智包含天眼智的部分,故说「以色界为所缘」。应知:以已达究竟、称为死生智的天眼智,而说为一切天眼智。

六法解说注释已完。

(七)七法解说注释

806八零六、「彼即智」:意指将六种观察智连同观智的所缘一并取来说。「以法住智」:即用总摄六种智而说的智。所谓「灭法」等,是为了显示依这种方式转起的智;由于这是对智的观照之显示,故仅是观的反观之显示,并非支分,此为意图所在。然而,在圣典中,处处以智这一语词来宣说诸支,故以「iti」字阐明而说的「灭法智」——观智为第七智,此义可见。因为,那法住智虽然是智,但在此智的执取中,并无意显示其智性;而且,若执取了彼智,「灭法……灭法」等关联便不能成立。

七法解说注释已完。

(八)八法解说注释

808八零八、「以应住之义」:即断除敌对法、或断除苦之后,令其持续转起之义。

八法解说注释已完。

(十)十法解说

第一力解说注释

809八〇九、“不存在之处”即“非处”,或者说“无有处”也就是“非处”。这一道理同样适用于“无机会”。所谓“无此处存在”一语,只是用来引证其义。于苦中执为乐:此处意指以乐想而趋近之处属见颠倒;为显示此义,故说“一向……以我见力”,说为胜见。随顺分裂而宣说,名为“随宣”;或依随顺分裂的言辞而令了知。

当性别转变、轮回流转时,那由同一业所生的有分相续与命根相续,依旧是同一个,而非其他,因此说“即使性别转变”。这一提问,是出于求知欲而引发的论说。

战斗四法应以怨敌的方式来连结。于一切处,应作此观:前思心为无量,而杀心则以其所缘及命根,于无间业或无间业性的层面,被视为其量。唯凡夫得彼。何以故?杀心虽取现前所缘,却以断除命根相续的方式取所缘而起作用;施思则不然。施思唯以应施物为所缘而只是施与,且此施与是令成为他人所有。因此,凡是彼物被令成为其所有,唯有此人获得施与。

“Saṇṭha…pe… kappavināseyeva muccatī”此句与劫论注疏不相符。因为在该注疏中言:“‘恶道者’此经,是将一劫分为八十份,说仅停留其中一份的时间,这是依寿劫而说。”而若将“劫灭尽”理解为“寿劫灭尽”,则并无矛盾。此处“停留”一词,如同说“明日即将灭尽”,是基于不真实的假设而说。仅一日受煎熬,此后因劫已不存,寿劫亦不存在,故无有矛盾。应如此理解其义理之连结。

“本性者”指未被举罪者。“同住者”指非波罗夷者。

所谓“那么,是什么”,其义为:那位被称为“决定者”的,是由什么来决定的呢?然而,为了遮破所问的决定者——是否如邪性决定法、正性决定法那样本性存在,以及所问的决定因,进而开示“决定者”和“极七返有等”究竟依何意趣而被称说,论师说:“因为正自觉者……”等。正如对待已出生的儿子,对于以圣生而出生的圣者来说,“决定者”、“极七返有”等仅仅是假名,也就是说,决定与不决定的区分只是名字而已。如果有一个因是决定者,而须陀洹也是决定者,那么这个因在入流道上对三道起亲依止的作用,而在此之前不起作用;如此一来,入流道便没有亲依止了。因为,如果入流道也有一个因作为亲依止,而那个因又是决定者,那么在入流道生起之前,他就已经是决定者了,可这并不被认可。因此,那个入流道就由于那个因而成了无因。为了表明此义,他说:“这样,它就成了无因无缘而生起了。”

“已得道”指入流道。正是由于此道,在极七返有等决定存在的情况下,成为第七有以上流转之苦根本的烦恼,已被此道断尽,因此上三道便成了无所作,这是其含义。意思是:如果上三道决定极七返有等,而除此之外别无其他须陀洹,那么入流道就成了无所作、无用了。或者,断除身见等是见道的作用,由于断除了它们,就应有极七返有等性。而此性仅由上诸道达成,因此,从第七有以上的流转中出离,需要依靠它(上诸道);而断除身见等,也需要依靠它。所以说:“应被第一道令未生起的烦恼断除。”并没有其他任何决定者,意思是:除了作为命名根据的毗婆舍那之外,并没有其他任何名为决定者的东西。而说“毗婆舍那即是决定者”,也是就其为命名根据而言的。因此他说:“如此,这仅仅是正自觉者所安立的名称而已。”

而关于“不生”,其含义是:世尊站在此世界界而说“我没有老师,与我相等者不存在”等语(《中部》1.285; 2.341; 《大品》11; 《论事》405),并说:“舍利弗贤友,难道现在有其他沙门或婆罗门与世尊一样同证正觉吗?若被如此问,尊者,我会说‘不’”(《长部》3.161)。之后,为了说明其理由,法将(舍利弗)出示了“无有此事,无有此处,即在一个世界界中,有两位阿罗汉、正自觉者”(《中部》3.129)这部经。由此表明,除了作为佛土的此世界界之外,在其他地方,他们是不生的,这是其意趣。

“诸比丘……”等所说之学处为根本纲目。当此纲目隐没时,教法仍能住持于名为“因缘诵出”的巴帝摩卡,以及出家与具足戒的羯磨之中,这便是其含义。或者说,出家与具足戒含摄于巴帝摩卡中,若此二者不存,则巴帝摩卡亦无,因此说教法住持于巴帝摩卡及此二者中。“退没”之意,即是将最后之证悟与戒两种破坏合在一起,从此以后,便名为灭坏。

“Tā”指光芒。“Kāruññaṃ”指悲叹之哀悯。

“因不稀有”之意为:若两者同时生起,便有缺乏稀有性之过失,此是其含义。“因是争论之状态”之意为:为了避免争论,故两者不生。

“持一佛”的意思是持受一佛。以此表明:这些佛功德具有如此的自性,以至于此世界界无法承载第二佛的功德。因为由缘差别所成就的诸法,其自性的殊胜差别是不可承载的。“平等向上燃烧”即“俱生焰”,意思是于水面上平等地行进。“两者”即两个,或指两个身体的重量。“覆盖”指正在闪耀。“一食即饱”的意思是:仅吞下一口食团就会死。

“因法之极重”的意思是:名为“法”者,大地尚且能住持,难道法反而会因此而动摇吗?这是其意趣。接着,长老为了说明“世间所谓的‘宝’,能维持家业,且为世人所喜爱,但由于其自身沉重的本性,被视为导致车轴断裂的极重之因。同样地,法以利益、安乐等殊胜维持具法者,且为智者所喜爱,但由于其甚深、不可量的沉重本性,成为极重者,是大地震动的因”,而说:“大王,在此有两辆车……”等。“一辆”指从一辆车,或指一辆车的宝,因此是从车上取下的意思。“装入”指被放入、被带来、被说。

“本性自然”的意思是非造作的自然。由于因的伟大——即由伟大的波罗蜜等因而产生了佛陀的功德,这是所说的意思。地等是伟大的,在各自的领域中独一无二;同样,正自觉者也是伟大的,在自己的领域中独一无二。那么,他的领域是什么呢?即一切应知的范围。如此,世尊如同虚空一般具有无限的领域,独一无二。这样说的人显示了,即使在诸世界中间也不存在第二位。

应知:前分以累积之义为累积性,以决定思之义为思性;或以相续刹那之义亦然。所谓“果报相状”,是就于第二生等中成熟的性质而言。“动”即转变。“常与狗交往者”即习惯与狗相处之人。

第一力解说注释已完。

第二力解说注释

810为了表明“除了趣,别无其他可称为趣成就”,所以称“具足之趣”。大善见等转轮王时代,以及初劫等人类时代,即是时成就。

“唯纯善之依处”一语,是就以下义理而说:即使有人对安住于身善行等加行成就者加以损害,那种损害也只是由损害者自身的嫉妒等因,以颠倒执取而引生的。此加行成就本性上仅作为乐报之缘,并非苦报之缘。犹如猴子不知在捆饭团之处解开而食,却随处破坏毁弃,不知方便者对待财富也是如此。以“弃于坟场”等语所示:如同被杀后遭遗弃者不可复起,从恶趣亦不可复起。

“Paccarī”也是筏的名称,因此这里所造的称为“大筏”。为什么说死于水中与死于陆地是一样的呢?帝释不是说过“我将守护海”吗?确实说过,但长老们为显示生命迅速变易,故如此说:因为生命转瞬即逝,所以不会为其而去。或者,“水中”是就龙岛而言,“陆地”是就赡部洲而言。

长老不给,是心想:“我怎么知道是他?或许有人告诉了他什么。”因此他才说“我也不知道”。对于另一个比丘,“拿了钵……放在长老手中”等文句应如此连结。“非处”指无因、不适当或毁灭之处。意思是:你应当保护自己,而我们年事已高,保护了又能做什么呢?况且因为年老,已无法保护了。又或者,长老已证阿那含,自知当如何自我警策,故以此教导。

“正勤所行之道”的意思是:由于此道由正勤所成就,正勤即是了知此道的原因。

意思是:将真实的事情当作不真实的譬喻来讲。人们,即那些被委任管理库藏等事务的人,因其数量巨大而无法接受。

第二力解说之阐释已毕。

第三力解说之阐释

811“已去”即已往。“死后”即再次,或死亡之后的意思。“增盛”,据说是由于寻思繁多而增盛,或由于勇猛等而增盛。“游戏”即嬉戏。

等活、黑绳、众合、号叫、大号叫、炎热、大炎热、无间,这是八大地狱。每一地狱有四门,每一门各有四个粪地狱等,如此他们描述为十六个近边地狱。

犹如帝释、夜摩等是上首天王,而生主、伐楼那、伊舍那等则居于次要地位,充当侍从。

第三力解说之阐释已毕。

第四力解说之阐释

812“劫”即分为两类的顶点。在此,应知依种子等界的种种差别,而有蕴等界的种种差别。

第四力解说之阐释已毕。

第五力解说之阐释

813“意乐界”即意乐的自性。正如粪等物的界自性,它们只与粪等相合;同样,众生的意乐自性也是如此,即恶戒者只与恶戒者等相合,这是已宣说的。比丘们也互相告知:“朋友们,这些人说‘请按相应之法受用’,其实是希望我们了知自身相应的与不相应的,区分低劣等种种意乐后,引导我们从事与界相应的业,并见到其威力。”如此,正是通过相应的方式拣择了意乐界,并以相应的方式而确立,这就是以相应方式在意乐界上确立的意旨。

第五力之解说的注释完毕。

第六力之解说的注释。

“行”在此指恶行与善行。“少尘”释义为“这些众生尘垢少”,也可解作“这些众生眼中有少尘”的词义。应知,此中通过意乐知等,显示了知晓那些诸根有优劣的众生具有善恶意乐等。如是,根之优劣、意乐、随眠的智各各不共,而根之优劣智与胜解智各各为力,即得成立。

815“Yadariyā”即那些圣者。“Āvasiṃsū”意为依止而住。那么谁是那些圣者呢?即经中所说:“诸比丘,此处有比丘已断五支,具足六支,有一护,有四依止,舍离了各别谛,彻底平息了寻求,思惟无浊,身行轻安,心善解脱,慧善解脱。”(长部3.348;增支部10.19)在这些圣者中,断五支、舍各别谛、平息寻求、彻底平息诸寻,这几项在经中所说的“他如理抉择后,受用一种依止,忍受一种,回避一种,驱除一种”(中部2.168)这些依止中,驱除一项即是道的作用,其余几项也依道而成就。因此说:“因为此经……阐明……”。

816在“所缘相续的随眠”中,对于可意所缘,以所缘随眠而随眠。“已惯行、已常行”以此显示由于周遍缠缚而安住的状态,即随眠的状态。因为“有”也是欲事,或与贪同性质,故说“有贪随眠……被包含”。

818“胜解殊胜者利根,其余胜解者钝根”——为了显示根的差别,故取“胜解”之义,因此说:“为显利根、钝根之别。”

819“依断次第”:此处,应断之法的断除次第,当知即是“断的次第”。或者,应当被断除的法,正是为了以那种断除来断除它,故先称为所断;此后则是不应断除的法——这也是一种“断的次第”。

820作为道的亲依止缘的诸根,名为亲依止根。

826由于缺少对寂灭的追求,他们便进入了无欲求的状态。当某一有分心持续转起时,在其相续中生起了出世间的(心),那个有分心即是它的基础。

第六力之解说的注释完毕。

第七力之解说的注释。

828“睡眠之后”:意思是,正在作意业处时,沉入睡眠,醒来后(以为自己)入了定。“心之宝箧”即由远离诸盖等而清净的心相续,或指三摩地,或指业处。“令心安住”意为令定心安住。“想与受的离去”本身就是“离去解脱”。

想与作意对于欲界等、第二禅等禅那的跳入,称为“退分法、胜分法”。然而,由于诸禅那具有那样的性质,所以用“法”这个词来表述它们。熟练状态的清净,名为“熟练清净”。正是这种熟练清净,由于是从初禅等出起后证得第二禅等的条件,故被称为“出起”。“清净也是出起,从彼彼定出起也是出起”——因为这在关于出起的圣典段落中未被包含,所以从灭尽定出起被称为“圣典之外的出起”。若有人说:“从灭尽定出起至果等至,圣典中没有记载”,则应当以这段话驳斥他:“对于从灭尽定出起者,非想非非想处定以无间缘为果等至的缘。”(《发趣论》1.1.417)

第七力之解说的注释完毕。

第十力之解说的注释。

831远离贪等而心解脱的状态,即是心解脱。慧本身即是解脱,是名慧解脱。“业的不同与果报的不同”,是指业的不同及其果报的不同。将思心所以及与思相应的诸法,执取为能导致地狱等趣向或导致涅槃之道的业,由此说“业的分别”。它不能令心投入,如同第八、第九力那样;也不能像类似的神变智那般施展变化。由此遮止了认为它与十力相似的状态,以及能像禅那等智那样投入和施展变化的看法。虽然禅那等省察智是第七力,因此说它是有寻有伺的,但须知,因没有禅那等便没有省察,故这是结合禅那等智,将其包含在内而如此说。或者,为显示“一切知智如同禅那等的作用那样,不能执行一切力的事务”,故说“因为它不能成为禅那而投入,不能成为神通而施展变化”,然而不应认为任何力具有禅那或神通的性质。

第十力解说的注释已完成。

智分别的注释已完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