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5. 无碍解分别根本复注

30 段

经分别

摄集品类的注释

718“此即其理趣”是以简略方式指出之后,为了详细说明同一个理趣,才说了“因为法的分别”等话。词无碍解和辩无碍解的分别,应当依照其对象——义等——通过缘生等的种种差别来区分而了知。

“凡任何缘生者”这一说法,涵盖了在谛、因、法、缘、行相各品中讲到的苦等。在谛、缘、行相各品中是涅槃,在教说品中是所说的义,在阿毗达摩分别中是异熟与唯作。如此,依据巴利圣典中所说的,应当知道有五种义,同样也有五种法。

“令生起”这个说法,是对能生因等共同适用的词源解释。为了说明它的含义,所以接着说“既令转起,也令到达”。在这两者当中,前一种含义应当适用于除道以外的一切法,因为世尊所说之法也是通过让人理解而令义转起的。而道能令到达涅槃,所以后一种含义适用于道。

在“法自然词说”这个说法里,“法”这个词是表示自性的,所以说“即自性词说”,意思是不颠倒的词说。对于这个“词说”,有些人解释说:是以那非言说体的施设来宣说词说。若这样,就变成施设才是应被宣说者,而不是言说,这就有了过失;而且,除了言说之外,并没有别的应宣说、应发出者。又,如果以触等言说所应了知者为应被宣说者,那么,除了义与法之外,就没有那些言说所应了知者,这便导致它们成为词说的过失。而“触是自性词说,‘触、触’则非自性词说”这一义理已经显示,且不存在这样的非言说,因此,应知此处的义理是:对作为言说体的自性词说,在宣说中发出。

他们说:当一个人把这种自性语词的声音作为所缘来观察时,由于“在那自性语词的表达中,通达种种分别的智就是词无碍解”这样说过,所以词无碍解是在以语词之声为所缘的耳识过程之后,在意门中生起的。而“词无碍解以现在为所缘”这句话,是就抓住声音之后的了知来说的。但这样一来,就会犯上“在某个现在所缘中,说另一个是现在所缘”的毛病。然而,就像天耳智是确定人、非人等种种声音差别的条件,能使各种声音显现出来一样,同样地,如果说是以现在自性语词之声为所缘、能使它显现的智,作为确定自性与非自性语词的条件,这智就叫词无碍解,这样说不违背圣典。至于“把这种自性语词的声音作为所缘来观察”,也不能说不是“让以现在声音为所缘的观察生起”。因为那智正是使自性语词显现的;在观察各种声音之后,由于它是确定种种差别的因,所以在分析词、通达词时生起,因此也是通达分别的。所谓“自性语词”,指的是摩揭陀语,所以针对此外的梵语等名称之声,才说“其他则不然”。所谓“文”,说的是助词。

这一点在义注里已经说过了。菩提道场这个词,只应当用在最初成等正觉的地方,而不是随便哪里只要有菩提树站立的地方都算。金筹就是最上等的筹,意思是为了说法而拿筹,并不是由安住在无碍解的人来选定的。因此,由于必须以跟无碍解不同的方式来了知,所以懂得梵语并不是无碍解的作用——这就是这里的意趣。

“此已说”的意思是:为了让人知道摩揭陀语就是自性语,现在要说的这段话,就是“已说”的含义。在《六牙象本生》(Jā. 1.16.97 等)、《鹧鸪本生》(Jā. 1.4.73 等)等故事里,以及在畜生道中,摩揭陀语是盛行的,不是骆驼语等语言,也不是梵语。

于彼是指在摩揭陀等地的语言中。其余的语言都会变,过了一段时间必然变得不同,甚至消失。而摩揭陀语虽然在某个地方、某个时候也会变,但并不是在所有地方、所有时候、所有情况下都在变,即使到了劫灭之时也依然存在,所以说“只有这一种不变”。“戏论”就是拖延的意思。而只有佛语才是它的范围,因此他们说:质多居士被问起“白净覆盖”那首偈时,这样说道:“尊者,这是世尊说的吗?”
“是的,居士。”
“那么,尊者,请稍等片刻,让我看看它的意思。”

“一切处智”是指对义等所生起的智。因为它在所有那三处或四处都能生起,或者因为作为善行的辩无碍解具有法与义的状态而只在三处生起,所以称为“一切处智”。这些智是照明此义的,因此,因这些智应被有义者省察,由此一切义都归于此,所以叫“一切处”;或者意思是“于一切中投射”。他们说:在有学中生起的无碍解,到证得阿拉汉时变得清净。然而,就像宿习一样,证得阿拉汉也是阿拉汉无碍解清净的缘,并非不是,因此,应当依适当方式,把五种无碍解的有学与无学清净的因缘统合起来。

因为接下来的问答被称为“论议”,所以义注把它叫作“遍问”。意思是说:那些把修行看得很重的人,轻视利养,心想“我用刀把价值十万的毛毯剁碎,做成杂用布,这是我做的”,这样作意之后,他们就不会想成为那种看重利养、只以持诵教法为满足的说法者。在这里,先显示这位长老在疑惑生起之前还不够清晰,再通过他证得阿拉汉后回答问题,显示证得阿拉汉后的清晰。紧接着所说的帝须长老,就是那位帝须长老,他们这样说。

所谓“分类”,是指对通过诸道证得的无碍解进行分别解说。“证得”是指通过它们而获得,所以它是出世间的;而“分类”则应看作属于欲界的。但并非如此——意思是,正如它是证得的强缘,却并非同样是分类的强缘。现在,为了说明教法等的证得并不是强缘,而过去的修行才是强缘,所以说了“听闻教法、遍问……”等话。其中,“没有无碍解”的意思就是没有无碍解的证得。接着,为了显示所说的内容,说了“然而这些……”等话。因为过去的修行和证得这两者都是使之清晰的原因,所以说“过去的修行是分类的强缘”。

《摄集分》的注释终

2. 谛门等的注释

719在因的分类里,三时的因法与果法都称为“义”,而它们当中的因法称为“法”。在法的分类里,因为随顺所应度化者,把过去的也一并收摄进来,所以没有说“已生、俱生”等语;于是过去与现在称为“义”,而能产生它们的那些则称为“法”。这就是这两种分类的差别。

关于谛门等的注释终

《经分别》的注释终

2. 阿毗达摩分别注释

725“因为未说”的意思是:先笼统地说“对他们的果报有智”,但没有具体说明,这就是这里的用意。在这里,因为唯作没有果报,所以没有说它们是法。如果这样的话,那是不是因为唯作没有果报,也就不应该说它们有义?不是的,因为它们是缘所生的。如果这样,那善和不善也应该有义了?这并不被否定,但因为果报是主要的原因,而且很明显,所以只说它们有法。那唯作因为是缘,所以也有法吗?这没有错,因为没有被否定;不过,因为唯作和业果没有关系,所以没有说它有法。另外要知道:如果只是按自性去观察善、不善、果报、唯作这些法,而不去区分“这是这个的缘,这是缘所生的”,那么法无碍解和义无碍解也会生起,所以没有说它们的义和法。在善和不善的部分里,法无碍解看到善和不善作为缘的状态、特殊能力以及应当被产生的性质,并且期待应当被产生的结果,所以只就那种关联说“对他们的果报有智,是义无碍解”。然而要知道:义无碍解的作用只是看见自性,因为只是看见已经产生的结果,所以它不期待能产生者,因此在果报的部分里没有说“对他们的能成熟有智,是法无碍解”。

以自性施设是指:不是以众生等施设,或者是以不颠倒的施设。震动是指:以生起身毛竖立、赞叹、布施等方式来震动。你们以后在听法时会知道的意思是:因为他少闻,所以第二次讲说时,他还会讲同样的内容。这就是所要表达的意思。

746为了显示“地”,这里应当知道:欲界地和出世间地就是“地”,或者心的生起等。

《阿毗达摩分别》的注释终

3. 提问者注释

747在“缘所生之义与缘法”这些说法中,它显示了:以因等诸缘所生起的善、不善、色等,是“义”这一表述方式;而作为因等诸缘的果报、唯作、色等,则是“法”这一表述方式。辩无碍解以欲界果报为所缘、以广大法为所缘,这与无碍解智的所缘性并不相符,因为无碍解智生起于欲界善中,以及欲界唯作与出世间的果报中。如果它是以一切智为所缘,那倒可能相符;但根据“以那智了知那些智”这句话,它并不是以一切智为所缘,他们是这样说的。不过在经分别中,因为不加区分地说“诸智之中的智,就是辩无碍解”,所以它可能以一切智为所缘。在阿毗达摩分别中,也是依心生起而说的,这是毫无遗漏的说法,因此按照所显示的范围来说,“以那智了知那些智”这句话,并不否定它以其他法为所缘。正如在阿毗达摩分别中,对义无碍解的所缘范围并非毫无遗漏地宣说,辩无碍解的所缘范围也是如此。这样一来,由于辩无碍解以一切智为范围,所以说“三种无碍解,或是小所缘,或是广大所缘,或是无量所缘”。

即使按照“义无碍解可能不以道为所缘”(《分别论》749)这句话,在论藏分别中,问难的方式也只是针对那里所说的辨析本身而展开的。因为道并非不是缘所生法,而在论藏分别中,辩无碍解正是以辨析智为所缘,所以说它并不以广大法为所缘。即便如此,这两部圣典仍然互相矛盾,应当依据其中更有力的一部,去探求另一部的意旨。然而,对善与不善的缘生性的通达,不可能脱离对善与不善性的通达,因此在那里,法无碍解是究竟意义上的,因为它完全以法为所缘;同样,对异熟与唯作的缘性的通达,也不可能脱离对异熟与唯作性的通达,因此在那里,义无碍解是究竟意义上的,因为它完全以义为所缘。再者,没有任何一种智是不能照亮所知的,因此在一切智上,辩无碍解都可以是究竟意义上的。在究竟意义上的辨析中,当问难的方式展开时,这两部圣典并不矛盾。

在“以声音为所缘,所以是外在的所缘”这句话里,应该理解成:是以他人言语的声音为所缘。因为“以声音为所缘”并不能成为“外在所缘”的理由——声音也有内在的情况。而且,由于延续下来的正是那个声音,所以并没有对它作出区分性的限定,应当这样来看。

《问者品》的注释终

《无碍解分别》的注释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