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4. 学处分别复注

14 段

十四、学处分别

一、阿毗达摩分别注释

703“依止处”的意思,是以相应为缘、以亲依止为缘而成为处所。将米饼、米饭、碎米等种种材料放入并捣碎后制成者,名为酒。以蜂蜜等花、菠萝蜜等果、甘蔗、葡萄等种种材料的汁液,经长时间放置而成者,名为梅酒,即“酿造酒”之义。

704“与之相应故”,是指与远离相应,或与远离之思相应。

“即是业道”之意为:在不共于一切者的禅那等部分中,即是业道的部分。饮酒也被称为“诸比丘,若数数饮酒……乃至……能令堕地狱”(《增支部》8.40),以别立业道的形式出现。若如此,则成了十一种业道,因此应知,它是因为对上述业道具有资助性、同分性而被摄入其中的。

应知“以七种男女为所缘”,即是依如此执持的诸行为所缘。因为曾说过“五学处是微细所缘”,而且接下来还会说:“因为所有这些(远离)都是以应违犯的事物为所缘,以瞋恚之思而远离的。”(《分别论注》704)

持牛戒者本性温顺。“为了仅值一厘钱的利益”等语,是就出于贪欲而说妄语而言。就出于瞋恚而说妄语而言,则包含了达到究竟的破僧。若出于瞋恚、为损害他人而说妄语,则当视对方功德的大小,配以轻罪或重罪,并依害心的强弱而定。舍堕、由咒术所成及由神通所成者,唯摄于自手、教令二种之中,故只取此二种。

“五者亦是业道”者,是就称为思的权说戒而说;而远离戒则是道分。“而他们”一词,是指其余诸戒。

712说为“以部分为性”,但应说为“以依止为性”。在此,于学处章中,已断五种不能处的阿罗汉,其所应远离的怨敌已完全无存,故于诸唯作心中,远离并不存在,因此未被举出。然而,有学虽已断五怨敌,但因仍有与彼同分的、作为怨敌的不善法,以及怨敌之因的贪等存在,故远离的生起并非不可能。再者,由不善所等起的身业等,即是他们的身恶行等,正是怨敌;由于这些怨敌的存在,他们的远离确实存在,因此,即使尚未得果的上三道,亦具足八支性。于学处章中,因不应修习,故果法亦非所应学;而于已学之学处者所生起的唯作法,亦非任何无记之学,故未被举出。

阿毗达摩分别注释终。

二、问分注释

714“以适时远离之力”的意思是:对于现前已至的所缘,依应远离的方式,以远离之力。

问分注释终。

学处分别注释已结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