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 处分别根本复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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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分别的注释

152所谓“特殊”,意思是:“处”这个词的含义,和“眼”等词的含义一样,是从不共的角度来说的,这就是它的含义。“assādeti”(品尝)这个词,如“品尝蜜、品尝菜肴”中,有尝味之义,所以依此来说明其含义。依据“玛甘迪亚,眼是乐于色、喜于色、悦于色的”(中部2.209)这句话,眼就是在品尝色。虽然耳等也有乐于声等所缘的情况,但由于约定俗成,“眼”这个词只用在眼上,就像“莲花”等词用在莲等上一样,应当这样理解。“vibhāveti”(说明)则是依据“cakkhati”这个词的音韵规则来说明其含义。因为“cakkhati”就是说明、清楚表达的意思。而眼就像在说话一样,正是在说明平与不平,所以说“vibhāveti即说明之义”。或者,由于词根有多种含义,“眼”这个词也可以有说明之义。当贪染等生起时,色就像变色龙的形状、水泡的形状那样发生颜色变化,它使色进入心识状态,像色法一样令其显现,也就是像赋予形状一样显示出来,这就是它的意思。或者,“色”这个词有扩展之义,而扩展就是显现,所以说“显现”。或者,由于词根有多种含义,“色”这个词应当只有显现之义;表示颜色的“色”这个词,其语源是“rūpayati”;而表示色法的“色”这个词,其语源是“ruppati”——这就是它们的差别。

“被举例说明”就是“被说”的意思,这里可能只是取了“言说”这个意思;但在这里,“声”这个词并不只是指言说,而是一切耳所能识知的东西。“运行”是指依靠自己的缘而运行,也就是被引导到耳所识知的状态。 “指示”是指通过气味把自身不明显的东西显示出来,说“这是香的,这是臭的”,或者像告密者一样把隐藏的花等东西揭示出来,说“这里有素馨等花,这里有芒果等果”,这就是它的意思。因为摄取食物以尝味为根本,而生命以食物之味为因,所以由于倾向于食物之味,生命被称为jīvita,依据语源规则,舌被称为“jivhā”。对于卑劣的有漏法来说,身是它们的来源,所以身被特别称为“kāya”,因为在那些尚未达到无上之因的、由欲贪为因的业所生的、以及作为欲贪特别条件的鼻、舌、身当中,身是更有特别漏的条件。正因为如此,众生在享受触的同时,也从事淫欲。“生起之处”就是生起的原因。或者,以身为根所依的四蕴,因为是强力欲漏等的原因,所以被特别称为“有漏”,而身是它们生起的地方,这就是意思。“持有自己的特征”:那些应当以不共特征而称为“处”的眼等,就是这样说的;而其他属于意所行境的法,则是通过共相被归入同一个“处”来说的。由于粗大的所依、所缘,以及所谓思虑的境与能境的关系,前者是明显的;而其他不明显的意所行境者,并不持有自己的自性——说“法”这个词,就是为了说明这个意思。

“努力”的意思是做自己该做的事。这里“处”(āyatana)这个词,在此义中是“依处”的意思,即“它们在这里来”;在第二、第三义中,则是“作者”的意思。“它们”指心和心所法。因为这些东西在各门和各所缘中来、到、生起,所以叫“来”。“展开”的意思是:把先前因为还没生起而沉隐、不明显的东西,从过去向上拉开、使它们明显、令它们生起。

按照约定俗成的用法,为了说明“处”这个词的含义,所以开始说“apica”等话。“由于依止它”这里,意对于意意识等心与心所法来说,并不是依止缘,因此应当把它理解为这些法的门和依止。“从义”是指从词义来说,不是从所指的意义来说。这里说的是词义,比如“cakkhati”等,而不是像“眼是依四大种而生的净色”等那样从所指的意义来说。

“Tāvatvato”这个词显示的是不多不少的状态。其中,因为不存在任何脱离十二处的法,所以从“多”这方面来说没有可指责的;但是,把自相说成是共相,就可能招来“少”的指责。为了说明这一点,论主说“眼等也是”等等。“不共”是指对眼识等而言不共。虽然眼等有不共的所缘,但由于它们是以门的方式被把握的,所以应理解法处没有被把握。或者,是就门与所缘这两方面来说不共,才说“不共”。

应当结合“多数同时生起”等原理,来说明“生起次第”等在此并不适用。经文说“内在的”等,是为了显示:由于内在性和能缘性,内处应当首先被教导。因为在那些应首先教导的处中,眼处最为明显,所以最先教导眼处。之后教导鼻处等:这里的意思是,由于鼻等没有眼、耳那样多的饶益性,因此不应比眼耳更先教导,而且无法一并宣说,所以应按某种次第来教导,遂以鼻等的次第宣说。即使以其他方式教导,虽并非无可指摘,但也不能因此就不教导那些应当加以厘清的处。“它的行境与范围”即意,它就是行境与范围。那么,它是谁的行境与范围呢?是眼等五处的。通过“确定识生起的原因”这句话,说明了在眼等之后宣说色等的原因。

缘的差别,就是业等的差别。地狱等、无足等各类趣的不同,是趣的差别。象、马等,以及刹帝利等,是族类的差别。各个有情相续的差别,就是补特伽罗的差别。而所说的眼等诸处的无穷差别性,也正是心所依处的差别。由此,意处的无穷差别性应当结合苦行道等、所缘增上等的差别来安立。在这部经的分别中宣说了观,也就是结合观而取识,以论说的方式阐述了意处的八十一种差别。青色与青色是同类,其他是异类,同样应当结合善等生起等的差别来安立。所谓依三地法为所缘,是指前文所说的、除眼等之外的法所缘。

带着躁动的行为,叫“寻求”;以思虑来造作,叫“作用”。其中,为了显示作用,经文说“眼对色等并不会这样想”;为了显示寻求,经文说“那些也不会”等等。不过,这两者既是寻求也是作用,这是按次第来说的。“法性”就是自性,或者指因的堪能性。诸门等没有寻求、没有作用的状态,就是法性。在这个义理中,“yanti”这个词是“因为”的意思;前一句里的“yaṃ”是表示可能性的限定词。依照“比丘们,所谓空村,就是内六处的同义语”这一说法,应当把内处看作空村。“被饮食所迷醉”:就像在空村里,无论拿起哪个器皿,拿到的都只是空的;同样,凡是以恒常等想而执取的事物,当加以审察时,都显现为空虚。色等因为在眼等门中能引生贪欲和忧恼,所以被称为眼等的伤害者。蛇、鳄、鸟、狗、豺、猴是六种生物。险处、洞穴、虚空、村落、坟场、树林是它们的行境。其中,由于以险处等为意乐的诸眼等,乐于依止于险处、洞穴、虚空、村落、坟场、树林等已执取的法林状态,所以色等也应安立其与险处等的相似性。

“有已还无之义”这一条,是为了统摄其余四种行相才单独说出来的。因为“有已还无之行相”本身就涵盖了生灭、变异等行相。其中,“有已”显示的是先离前际、中间存在;说完这个之后,再用“还无”的说法显示中间存在之后、后际不再存在。通过这两方面,就显示出恒常不存在即是无常相。自性的舍弃就是变异,或者由老与坏灭而转变,或者表现为相续的变异状态。即使恒常不存在,也可能长久安住,为了遮止这种情况,所以说“暂时性”。离于生灭与变异的是常,反之则非常;由遮止常而说无常,即与常相反,这是意旨所在。

由生法性等而不可意,就是压迫。以压迫之义来说:是指此法生起时对那个人构成压迫,或者自身被老等所压迫的意思。即使只是短暂存在的事物,在它存在的刹那,也被生等不断压迫,所以说“以不断压迫”,这是把前面所说的共相加以限定后来说的。由于压迫人,所以是苦。由于是乐的对立面,所以是苦——它排斥、遮止乐;或者说,“苦”这个词在含义上就排斥乐,所以说“以遮止乐”。

没有谁能支配它,它也不能支配别的什么,所以叫“无支配”。或者说,自己能支配别人、别人能支配自己,这叫“有支配”;这里没有这种“有支配”,所以叫“无支配”。“无支配者”的状态,或者说“无支配”,它的含义就是自性本身没有支配的性质,这是共相。“以此”:就是通过“被别的什么所支配”这种方式来看,它是空的。在这个含义里,“空”的修饰语就是“无主人”。另一种说法是:有人这样想——“因为这东西……愿它不要落到……”——这样想的人,在三种情形里都找不到支配的状态,所以它是以“自己能支配”的方式而空,这就是这里的意思。它不是任何人的随心所欲,也没有任何东西对它随心所欲,所以叫“非随心所欲”。这里是用这个区分来显示“无支配”的含义。

“坏灭的趣向”是指灭尽而去。“有之间的转移而去”是指在相续中生起另一种有,就是转生。“相续舍弃了它原本生起的行相”是指舍弃了自然状态。当说“眼是无常”时,因为“眼”和“无常”这两个词所指是同一个,那么其余那些无常的法也会变成“眼”的状态。为了挡住这个责难,也为了说明表达别相和共相的词在部分与整体上的理解差别,所以说了“再者”等话。

问“显示了什么”,意思是:在讲说内观修行时,显示了什么特征?这里引《增支部》10.60 说:“阿难,什么是无我想?阿难,在这里,比丘前往林间,或到树下,或入空寂之处,这样审察:‘眼是无我’……‘法是无我’。他就这样在内外六处随观无我而住。”这是在未加区分的诸处上宣说无我随观。因此,为了阐明:作为因的眼等以及作为果的眼识等,都只是因与果而已,所以是无我,为了彰显无我相,才教导诸处。所以说“十二处……无我相”。虽然在这里也显示了无常相和苦相,但意图是:通过它们特别显示的正是无我相。“Veti ca”这里的“iti”一词表示结束。“Iccassa”这里的“iti”一词,是用来举例说明前面已经结束、应当归咎的过失。“Evaṃ”的意思是:当有“眼是我”这样的主张时。或者,“Iccassa”这里的“iti”一词,是用来举例说明“这样说的人”——即外道论者——的过失特征及其原因。“Evaṃ”则是用来举例说明过失产生的方式。问:对于色,在“愿我的色成为这样”的自我执取中,是否像对“我所”那样,出现了主人式的表述?答:不是,因为已经被执取为“我”。因为被执取为“我”的色,由于具有支配性,当希望“愿它为我这样”时,也应当同样存在;然而,即使希望如此,那被称为色的“我”也不具有支配性。Ābādhāyāti,即以此苦。Paññāpananti,即令他人了知。由于无我相的安立不是他人的行境,因此显示了宣说无常相和苦相——它们能说明无我相——也不是其行境。

这些法之所以难以被清楚说明,是因为它们难以显现。为了追问它们不显现的原因,所以说了“然而这些……”等话。在站姿等姿势中不间断地生起的,就是前面所说的反复逼迫。由于只是界,从眼等的集合中分离出来,就是种种界的分离。“以密集”是把四种密集以密集的方式归摄为单一而说的。应当知道,破坏相续的正是慧。“从真实味”是从不颠倒的自性。因为自性在被品尝时,以无谬的通达而被享用,所以称为“味”。在无常等之外另说无常相等,是因为存在依于坏灭等而转起的色等执取,以及殊胜的无常等执取。因为仅仅靠名色分别,并不能成办任务,而无常等也应被看作色等的行相。然而这些行相在胜义中并不存在,只是色等的行相而已。因此在《殊胜义论》(《法集论注》350)中说,以特征为所缘的内观是以蕴为所缘,这种说法应只停留在意图上,不应过度推演。而且,执取“无常”的人不会执取“苦、无我”,同样,在执取苦等时也不会执取其他。无常等的执取能遮止常想等,以信、定、慧根为增上,成为三种解脱门。因此,当这些行相被把握时,它们彼此之间是有差别的,所以说为三特征。

《经分别》的注释终

2. 阿毗达摩分别注释

167167. 名色分别论就是阿毗达摩论。它不像经中那样按因果对偶来讲,而是按内处和外处,把应当了知的诸处毫无混杂地在阿毗达摩分别中宣说。“依止”的意思是:对于厌离一切诸行、心倾向于无行、以种姓智而心已转出离的人,通过道、通过证得(而说)。因为当那(涅槃)正在被证得时,证得它之后,它既是所缘缘,又依止于它——它作为增上缘,以最上安稳的性质,成为解脱诸行的趣向与立足处——那被称为“尽”的道,就断除贪等。因此,如果没有证得它,就不能达到贪等的无生与灭尽,所以说“依止它,贪等被灭尽”。“脱离经文”就是脱离经句。经文还有另一种含义,应像“杀母杀父”等(《法句经》294-295)那样引出;意思是:并非仅仅在经句本身中就能得出其含义。

“一、多”:对于碎成粉末的细微之物,或是某种做法,他带着轻蔑称之为“碎末之作”。“你不知道一、多”的意思是:这么一点你都不知道吗?“难道不是已知吗”:有人隐瞒自己已经知道的事,转移话题说“就算从前不知道,现在知道了,难道不好吗?”——论师就用“难道不是已知吗”这一句来追问、堵住他。“分别后”:不滞留在字面意思上,而是把隐晦的含义分开、抽出来、讲明白。“贪等的灭尽”只是“不存在”而已;而“不存在”没有多少之分,因为它本身就是不存在。有人持这种说法,为了截断他的言论,论师就问他:“贪的灭尽,是不是就是贪本身的灭尽?”等等。理由是:如果贪的灭尽不是嗔的灭尽,嗔的灭尽等也不是贪的灭尽,那它们就成了彼此不同、各各相异的东西,这样一来就变成有许多个涅槃了。然而,对于没有自性的东西来说,彼此差别根本不存在,所以涅槃反倒成了有自性的东西。九种以渴爱为根本的法,就是“缘于渴爱而有遍求”等(《长部》2.103;3.359;《增支部》9.23;《分别论》963);其中,遍求等应当看作与遍求等相应的烦恼。一千五百种烦恼,已经在因缘论中说过。

“因为粗显而应令作”的意思是:对于极其微细的涅槃,如果有人执取它带有粗显体性的过失,就应当让他明白,或者应当呵责他。“事”是指已执取的触——也就是淫欲法。为什么说畜生之类也能证得涅槃呢?对于那些主张“烦恼彻底不再生起、完全灭尽就是涅槃”的人,难道烦恼的坏灭、暂时不现行,不就是涅槃吗?不是的,因为从“无有”这一点来看是一样的。毕竟不现行和暂时不现行都只是“无有”而已,并没有差别。如果说有差别,那就会堕入“无有”的过失。又因为畜生也能证得,对它们来说,涅槃就像粗大显眼的装饰品一样,是粗显的、粗大的。然而,只是不能把它戴在耳朵上,或者说因为它太粗大而不能当作装饰,这就好像带着嘲弄的语气在呵责一样。

难道不能说仅仅以涅槃为所缘,烦恼的灭尽还没有证得吗?因为心能缘取过去、未来等一切法,并不是只缘取已经成就的法。那么,种姓智是否也会以道所应证的“烦恼不转起的法性”为所缘而生起呢?不会,因为尚未证得涅槃的人,不可能生起以涅槃为所缘的智。涅槃并不像其他法那样,它极其深奥,未证得的人无法缘取它。因此,种姓智所应证得的,必须是超越三时自性的深奥本质;或者,对于只想要烦恼灭尽这一状态的人来说,早在种姓智之前,烦恼的灭尽就已经成就了。所以他说:“你就在尚未断尽的烦恼当中,安立了烦恼灭尽的涅槃。”因为,如果能在尚未证得烦恼灭尽时以它为所缘,那种姓智之前的心也应该能缘取它了。

“道的烦恼灭尽就是涅槃”,这句话的意思是:作为道所缘的涅槃是什么?从“道”等词开始的那几句,只是在进一步说明前面那两个问题。

他们说“并非任何什么”,意思是:在色等诸法当中,涅槃不是任何一种东西,也不是在任何时候存在,不能说它是以过去等状态而存在。依于涅槃,无明和渴爱连一丁点儿都不存在;正是依于涅槃,它们也并非在任何时候存在。这个意思才说得通。

《阿毗达摩分别论》的注释终

第3章 对提问者的注释

168不可说之法为所缘的意思是:就像有些有所缘的法,以小等形态将某种所缘构成不可说;同样地,从所缘的角度来看,它并不归入不可说那一类。这就是这句话的含义。

《提问者问的解释》的注释终

《处分别》的注释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