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4. 学处分别义注

28 段

十四、学处分别

一、阿毗达摩分别注释

703现在,在此之后的学处分别中,“五”是数量的限定。“学处”意为应学的条目,即学的部分。再者,后面出现的所有善法,因应学而称为“学”。而在五戒支中,任何一支作为那些学的立足处而称为“处”,因为是学之处,故为“学处”。“杀生”是杀害众生,即杀戮、致死的意思。“离”是禁绝。“不与取”是取未给与之物,即拿走他人所拥有的东西的意思。“于欲”是对所缘欲。“邪行”是因烦恼欲而起的低劣行为。“妄语”是说虚妄不实之语。“饮酒和发酵饮及麻醉品导致放逸之处”中,“酒”指谷粉酒、饼酒、米酒、添加酵母的酒、混合配料的酒,这五种酒。“发酵饮”指花酿、果酿、糖酿、蜜酿、混合配料的酿,这五种酿。这两者由于能令人陶醉而称为“麻醉品”。以何种思心所饮用它们,此思即是放逸之处,故称“放逸之处”;因此说“饮酒和发酵饮及麻醉品导致放逸之处”。这是此处论母安立的意义。

704在句分别中,“在某个时候,欲界……”等,如前所说,其义明了。然而,因为不仅离是学处,思也是学处,故为了显示此义而开示了第二种方法。又因为不仅这两种法是学处,与思相应的其余五十余法,从应学部分的角度说也是学处,所以也开示了第三种方法。

其中,学处有两种:间接的学处和直接的学处。其中,离是直接的学处。因为它在圣典中以“离杀生”出现,而非以思。正在远离者正是凭此离而远离种种,并非凭思。然而,为了显示而将思引了出来。同样地,其余与思相应的法也是如此。因为在违犯时,憎恨的思称为恶戒;所以在远离时,也依善戒而说。触等由于与之相应而被包含。

现在,为在这些学处中策发智慧,应当从法、分类、所缘、受、根、业、有过失、加行等方面,了知这些杀生等戒的决断。

其中,“从法”:这五种杀生等唯是思法。“从分类”:五种皆是业道。

“从所缘”:杀生以命根为所缘;不与取以有情为所缘,或以行为所缘;邪淫以男女为所缘;妄语以有情为所缘,或以行为所缘;饮酒以行为所缘。

从受而言:杀生是苦受。不与取通三受——欢喜满足时取未给与物,为乐受;恐惧时取,为苦受;以中舍心而取,为不苦不乐受。邪淫是乐受或不苦不乐受。妄语如同不与取,通三受。饮酒是乐受与中舍受。

从根本而言:杀生以嗔、痴为根本。不与取有时以贪、痴为根本,有时以嗔、痴为根本。邪淫以贪、痴为根本。妄语有时以贪、痴为根本,有时以嗔、痴为根本。饮酒以贪、痴为根本。

从业而言:此中妄语为语业,其余唯是身业。

“从有过失”而言:杀生有少有过失,有大有过失;不与取等也是如此。这些差别,前面已经说明。

然而,这是另一种方法:杀害微小的昆虫是少有过失,杀害比它大的则有大过失;即便那样仍是少有过失,杀害比它更大的小鸟则有大过失;杀害蜥蜴有大过失,杀害野兔有大过失,杀害鹿有大过失,杀害野牛有大过失,杀害马有大过失,杀害象有大过失;杀害恶戒之人比那更有大过失,杀害具牛戒之人有大过失,杀害皈依者有大过失,杀害持五戒者有大过失,杀害沙弥有大过失,杀害凡夫比丘有大过失,杀害须陀洹有大过失,杀害斯陀含有大过失,杀害阿那含有大过失,杀害漏尽者则是极大过失。

不与取:对恶戒者的所有物是少有过失,对具牛戒者的所有物则有大过失;对皈依者的所有物有大过失,对持五戒者的所有物有大过失,对沙弥的所有物有大过失,对凡夫比丘的所有物有大过失,对须陀洹的所有物有大过失,对斯陀含的所有物有大过失,对阿那含的所有物有大过失,对漏尽者的所有物则为极大过失。

邪淫:若违犯恶戒女人,过失轻微;违犯持牛戒女人,过失较此为重;违犯皈依者、持五戒者、沙弥尼、凡夫比丘尼、须陀洹、斯陀含,过失重大;违犯阿那含,过失亦重大;然而,若违犯漏尽比丘尼,则是唯一极大过失。

妄语:为仅值一迦迦尼迦之利而说妄语,过失轻微;为半摩沙迦、一摩沙迦、五摩沙迦、半迦诃波那、一迦诃波那之利而说妄语,过失较此为重;为无价之宝的利益说妄语,过失重大;然而,说妄语而破僧者,则是唯一极大过失。

饮酒:饮一束之量,过失轻微;饮一合掌之量,过失重大;然而,若多饮致身形摇晃,并造毁村灭镇之业者,则为唯一极大过失。

就杀生而言,杀害漏尽者罪过极大;就不与取而言,偷取漏尽者所有物罪过极大;就邪淫而言,侵犯漏尽比丘尼罪过极大;就妄语而言,以妄语破僧罪过极大;就饮酒而言,饮至身体摇晃而毁坏村邑城镇,罪过极大。然而,在这一切之中,以妄语破僧本身之罪最为深重,因为那是能令于地狱中烧煮一劫的大恶业。

“就加行而言”,杀生既有亲身所作,亦有命令所作。同样地,不与取也是如此。而邪淫、妄语、饮酒,则唯是亲身所作。

如此,在此处了知了依“法”等门类对杀生等的判别之后,对于“离杀生”等,也应从法、部分、所缘、感受、根、业、毁坏、受持、加行等方面来加以判别了知。

其中,“从法来说”:依别解脱戒的次第,这五者即是五种思心所法。“从部分来说”:这五者即是五种业道。“从所缘来说”:离杀生是以他人的命根为所缘,以自己远离的思心所而远离。其余诸戒也是如此。因为所有这些戒都是以应违犯的事物为所缘,唯以远离的思心所而远离。“从感受来说”:所有这些都是乐受或舍受。“从根来说”:以智相应心而远离者,以无贪、无嗔、无痴为根;以智不相应心而远离者,以无贪、无嗔为根。“从业来说”:在此,仅离妄语是语业,其余是身业。“从毁坏来说”:在家众违犯哪一条,哪一条便毁坏、破裂,其余不破裂。何以故?因为在家众的戒不是固定不变的,他们能守护哪条就守护哪条。而沙弥若违犯一条,则所有戒都破裂。不但这些戒,其余戒也都破裂。然而他们的违犯是处罚羯磨的依据。若作了“我今后不再作此类事”的处罚羯磨,戒便得以圆满。“从受持来说”:自己发愿“我受持五戒”而受持,或逐条分别受持,都成为已受持。坐在他人面前说“我受持五戒”而受持,或逐条分别受持,也都成为已受持。“从加行来说”:应知所有这些都是唯亲身加行。

712712. 现在,为了显示这五学处是依何种修习类别而说,便开始了“哪些法是修习”这一修习品。其中,因为所有四地善法由于应修习故都是修习,所以为了显示它们而说了“在某个时候,欲界……”等。其中,应如前面《心生起品》(法集论1)中所说的方法,展开巴利文而了知含义。但此处仅显示了要略。

阿毗达摩分判注释。

3. 问答释义

714在问分中,应依巴利文本身来了知学处的善等性质。然而,在所缘三法摄中,那些在此被说为“以有情为所缘”的学处,由于它们是以称为“有情”的诸行为所缘,又因所有这些学处都是依正断远离而宣说,因此被说为“小所缘”和“现在所缘”。但所远离的事物是绝对外在的,故应知所有这些学处都是以外在为所缘。

然而,在此学处分别中,正自觉者于阿毗达摩分别及问分中,只宣说了世间学处。因为这两种理趣都是世间的,所以属于同一分判。如是,此学处分别是取出两重轮转后,再加以分别显示的。

在《除迷惑》的《分别论》注疏中

学处分别注释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