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. 义注篇复注

40 段

第4章 注疏篇

三义义摄的注释

1384“道之途径”是指依经分别等的方式进行的道,以及依顺、逆等方式进行的道。因为在这里,当诸义已被确定时,它确实能容易地使它们一致。“问题之摘要”是指在四十九个、又四十九个,以及九个、九个的问题中所得到的摘要;也就是将那些问题中所得的计数安立起来,这称为计数方式。“义之摘要”是指“这些名为心聚等义,属于善等”这样的摘要。“核心”的意思,是将在心聚品与色品中分别开显的诸法,以“于四地中,善;十二不善心聚”等方式,按类别集合而结集起来。“瓶束”与“核心”是同义词。然而,这里说“于四地中,善”是单数表述,因为四地所属的善触等法,在善性上归于一性。此义之摘要的教说,是依于心聚品与色品中、由四地心聚等而了知的法而开始的,因此,其中“于四地中,善”被分别开示,直至被了知,其意思是:这些法是善。

虽然善三法的详细展开先前已经知道,但那里对诸法是按时间、触等自性来分别、区分而了知的,并没有把它们归到同一个特征上。所以,为了避开那里所说的按时间等区分的说法,把一切有种种差别的法统一到善等同一个特征上来让人理解,这里再次分别解说善三法。而且,这里先用单数来解说善,然后用复数来作结语,理由前面已经说过。如果诸法在善性上归为同一性,那为什么不用单数来提问呢?因为在总说中,“善”这个词是诸法的修饰语,被它修饰的诸法才是被提问的对象,而它们的数量差别还没有确定;但在解说中,通过四地广泛地了知之后,再限定善来显示,所以说“于四地中,善”这样归为单一的说法是恰当的。因为这里“善”这个词是主要的,它不需要依赖被修饰的对象,只是执取善的样态、安住于自身的本性中而转起,它是依于单一性而转起的,不是依于差别。

1385“十二不善心生起”在这里也是:第一个不善心生起,不按时节、触等来区分差别,而是把它归为“与喜俱、与邪见相应的心生起”这一种,这样一直说到第十二个,所以说“十二不善心生起”。同样,在“于四地中异熟”等处,也应当按相应情况来配合理解。所谓“心生起”,这里“生起”是指在心中生起;什么生起?心。心的生起就是心生起。这样以部分来指称整体,这个意思就能成立。这样一来,心和心所的组合就成为“心生起”。不过,在注释书里说“心本身就是生起,就是心生起”,是为了排除其他能生起的东西,所以取了“心”这个词;为了排除心不能生起的状态,所以取了“生起”这个词。或者在“心生起”这一品中,说“心已生起”,心的生起状态很明显,所以说“心本身就是生起”;应当知道,因为存在应当被排除的“心不能生起”的情况,所以取了“生起”这个词。而且,这个意思应当看作像“两种五识”等处那样,是以心为主的解说方式来说的。

1420在六门中:这里,五门中的情况自然不必多说;即使在意门中,也只有以小所缘为对象的速行,才会接着生起称为彼所缘的有分。因为那是小业的果报,而果报就是体验可意或不可意的所缘,并且果报是随顺于业的,所以小业的果报只体验小所缘。因此,一切彼所缘都被称为小所缘。如果这样,那广大果报是否也只体验广大所缘呢?不是。因为以定为主导的业,在达到安止时,是以想为所缘,其果报也必然与它同类。因此,定是乐体验的状态,它也同样是随顺于业而以业为所缘,应当这样理解。正是由于随顺于业,彼所缘虽然是小所缘,却不会接着生起广大速行。也正因如此,作为结生等状态的欲界果报,即使以业相为所缘,也只取小所缘,而不取广大或无量的所缘。然而,因为经中说“广大所缘的法,对小所缘的法,以业缘为缘;无量所缘的法,对小所缘的法,以业缘为缘”,但并没有广大、无量的果报是以小所缘为对象的情况,而这里又说一切欲界果报都是小所缘,所以应当知道:随顺于业,即使是广大、无量所缘的小业,如果它带来结生,也只带来业、趣、相为所缘;转起时的果报也只以色等小所缘为对象。漏尽者由于习气而生的、与念不相应的笑,只在小所缘上生起,不在其他所缘上生起,因为在没有烦恼时,那种笑的因缘并不存在。因此说它是以小所缘为对象。漏尽者的不恭敬布施等,应当理解为只是由于不重视,而不是由于懈怠等不善。因为那些最上之人已经止息了一切精勤。他们的不重视,也应理解为就是不再精勤。

1421“对极为熟练者”这句话,是在说明无敬意、与智不相应的观察所见的范围,而不是限定所缘只有那一种。因为即使是与智相应的人,对极为熟练的所缘,也的确会更加清晰。就像诵读一部熟悉的经典时,即使已经过了两三个诵段,也没有察觉,这是因为以与智不相应的念在诵读;同样,在极为熟练的禅那中也会发生这种情况,所以说“对极为熟练者”等话。“遍相所缘等施设”,是指前面已经展示的一切,说的是依止施设。不过老师们说,它像色等一样,既非不存在也非存在,而是一种意义。在世俗谛中说到遍相所缘等时,只是作为言语的依托,依言语惯用法才称为“施设”。因为对它的安立是“不存在的施设”,所以注释书中说它不存在。虽然它不存在,但想如同执取存在一般而生起,在小等所缘中不能说“这个法名为所缘”,因为即使依那些法而生起,也不存在于那些法本身之中。因此,它和与它相应的心所,不应说是以小等为所缘。而“不可说所缘”这句话,是就所执取行相的想之境界不可说而言,注释书中把它作为异词义复合来解释:这些心生起,以不可说者为所缘,所以是“不可说所缘”。

以五十四种心生起和色法来计算,成为五十五种。“唯”是指离开执取而言。所谓“以未达决定状态的方式”,是指以不情愿前往的方式;或者,心生于不确定、犹豫的状态,就是“未达决定状态”;以那种方式生起,所以说“以未达决定状态而转起”。心在种种所缘中散乱,就是散乱。不安住,就是不平息。在“种姓清净”中,取“种姓”一词,所以说“在种姓时”。

“一切处为近行第四禅”这里,“一切处”这个词应当理解为属格的意思;或者说,在一切毗婆舍那等修行中作为近行、作为原因,所以叫“一切处为近行”,这是以果的所缘来解说。 “虚空遍第四禅”说的是限定虚空遍的第四禅。因为那是属于色界的,不是别的。从善心来说有十二种,从唯作心来说也有十二种,所以合起来说为二十四种。该禅那也确实能作为轮回的近行,因此把善心和唯作心合在一起说“一切处为近行”;这是为了消除对唯作禅那不能作为轮回近行的疑虑才这样说的。 “融入广大心”:这是按照“他如此于等持之心”等说法来讲的,意思是取明显的近行禅那心,通过遍作将色身融入于心,以决意心而融入,所以这样说。 “将近行禅那心融入色身”:这也是如前所说,以近行禅那心为所缘,令心相续融入色身,使其随顺,然后作决意,所以这样说。然而,这两种决意能产生不可见身和可见身。应当知道,以想去之欲的遍作之力,由于相应的想具有乐想、轻安想的状态,所以也能成就前往。

所谓“入流者的心”,应当理解为入流者个人特有的道心与果心。因为世尊能了知魔等的心,既然这样说,那么已获得他心通的人为什么不能了知有漏心呢?诸佛是已断轮回流转的,即已断除轮回的相续。关于“也由观察道、果、涅槃故”这一句:在这里,观察道与果,是在以宿住随念智了知道与果时生起的;而观察涅槃,则是在以涅槃为所缘的无量法已被了知时生起的。因此应当知道,观察道等是就宿住随念智以无量为所缘这一点而成立的。因为《发趣论》中这样说:“无量的蕴,以所缘缘为缘,是宿住随念智的缘”,而不是涅槃。所以,即使说由宿住随念智来执行观察道果的作用,也不能说它有观察涅槃的作用。不过,在注释书中看来,也允许它以涅槃为所缘。“将生于欲界”,这是指了知将生起的蕴。“将于涅槃界般涅槃”,其含义可以成立为:以道与果——它们以涅槃为所缘,是烦恼的般涅槃——而般涅槃。

1429“非俱生”的意思是“不相应”。因为对于无色法来说,它们之间的俱生关系,除了相应之外,并没有别的。文中说“在取其他法为所缘的时候”,不过,即使在取道为所缘的时候,在不尊重、不视之为重的情况下,也应当以道的增上性来连接“不可说”。

1433“niyoga”这个词,是就“niyogato”这个意思而说“以决定”。或者,具有决定的人就是“niyoga”,意思是决定者。因为在《心生起品》中所说明的诸心生起里,确实没有任何一个是以未来为所缘的。

1434缘于业或业相而转起时,说为“以过去为所缘”;但缘于业相而转起时以现在为所缘的情况,将在《分别论注》的结生缘起分别中说明。因此应当知道,这是针对意门死心时,过去业相呈现于意门而说的。对于伴有彼所缘的死心、在趣相中结生、寿命只剩五个心识刹那的情形,四个有分心以现在为所缘;在其他情形中,则针对六个有分心说“从此以后,在有分时”。因为当速行以趣相为所缘转起、而彼所缘尚未生起时便死去——就像生于色界、无色界者投生欲界那样——那时,从结生之后,有六个有分心以现在为所缘。与见相应者,其味著等应视为必然带有执取。对于以概念、涅槃为所缘的速行,在其前导阶段,转向必定不能以过去等为所缘,因此依这些情况显示其方式。即使是以涅槃为所缘的速行,在其前导阶段,也不能那样说;但在道果路心中,由于那转向并非以涅槃为所缘,所以并非必定如此。

“这些香”——难道不是执取了现在的香吗?那么这里怎么会有以未来为所缘的情况呢?意思是说:由于发愿“愿未来二百一十八年都不枯萎”而转起,所以是执取未来的香而转起,即“愿未来不枯萎”。以心转变身体时,是取当时正现前、正存在的身体为所缘,所以决意心是以现在为所缘。同样,在让自己的身体呈现长、短、粗、细、青等状态,以及作其他神变时,也应这样套用。在这里面,应知有一相续、二相续等说法。意思是:在这中间转起的色相续和非色相续,就叫做一相续、二相续等。或者,由极其微细的时节等所生的,也称为“一相续、二相续等”。这两者都是现在——意思是,作为分位现在而存在时,这两者都是现在。被牵引,就是被渴爱、邪见和欢喜所牵引。

有人说,“无畏山派的人”主张:他们不承认心有停留的刹那,所以就不应该说“在停留的刹那或……通达”。同样,那些说“神通者和他人之心在同一刹那生起”的人,他们那种“在停留的刹那或坏灭的刹那通达”的说法也对不上。因为,在停留和坏灭这两个刹那中生起的心,不可能和他人之心在同一刹那生起。而且,在停留和坏灭这两个刹那中生起的心,一部分以现在为所缘,一部分以过去为所缘。至于所说的“为了要知道他人的心,把大众的心作为一个整体来作意”,这里,如果“大众”是指自己以外的许多人,那么说“为了要知道他人的心”而作意转起,倒还可以成立。即使把“他人”理解为“大众”,但作意某个人的心聚之后,却只通达其中一个人,这也不合理。因为,对整体的作意并不是对部分的作意。所以,他们不应该说“把大众的心作意”之类的话。

他们说“神通者和他人之心在同一刹那生起”,这种说法的意思可能是这样:获得他心智的人想了解他人的心,先进入作为基础的根本禅那,出定后不对过去等作区分,只以心的共同性作意“我知道这个人的心”,这样作遍作;然后再次进入根本禅那,出定后仍然只以共同性转向心,经过三个或四个遍作之后,紧接着以他心智通达并辨明他人的心,就像用天眼看色一样。此后,再以欲界心来确定有贪等状态,就像确定蓝色等一样。其中,用天眼看到心脏色法的众生正面对着自己时,以心的共同性转向那众生的心,这个转向是以正面对着、现存的心为所缘而转向的。各种遍作也都是以各自现存的心为所缘,仅仅以心的共同性作为知心的遍作而运作。但他心智在通达并辨明现存的心时,是与那心在同一刹那生起的。在这里,由于是相续执取相续,就单一性来说,转向等只是作为心而生起;而被他心智所辨明的那一者也只是心,所以因为以相同的行相生起,除了不想要的道果路心之外,在其他情况下,转向和速行不会对所缘产生差异。而且,以现在为所缘的遍作,对于以现在为所缘的他心智来说,成为习行缘,这一点已经成立。这样,过去三法也不会被破坏。否则,如果这里所说的“现在”是指相续现在和限时现在,那么过去和未来也会变成现在;若真是这样,就应该说“现在法对现在法以无间缘为缘”等等,但经中并没有这样说。然而,依据“过去法对现在法以无间缘为缘:前前过去的诸蕴,对后后现在的诸蕴,以无间……乃至……随顺至种姓”等语,可知只有在限时现在和相续现在之中,紧邻过去的四蕴才被理解为“过去”;而阿毗达摩论母中出现的“现在”一词具有限时现在、相续现在的含义,这种说法在巴利圣典的任何地方都没有说过。因此,由于神通者和他人之心在同一刹那生起,他们所说的他心智以现在为所缘,就由此成立。然而,如果作意“这个人正在生起的这个心,我知道;将会有的,我将会知道”,然后进入根本禅那等,那么此时转向、遍作和他心智就都是以过去、未来为所缘,因为区分已经由转向完成了。

有些人则依据这种说法:“具神通的人想要知道别人的心,就作转向;转向以刹那现在为所缘,然后和它一起灭去;接着有四或五个速行,其中最后一个是神通心,其余的是欲界心。对它们来说,那个已经灭去的心就是它们全部的所缘,而且它们并不是所缘不同,因为按时间来说是以现在为所缘。”他们主张:“即使转向和速行以现在和过去为所缘,也没有所缘的差异;同样,即使转向一、二、三、四、五个心刹那之后的未来心时,转向和速行按各自情况而以未来、现在、过去为所缘,也不会有不同的所缘。因此,在转向四、五个心刹那之后的未来心时,在以未来为所缘的遍作之后,紧接着生起以刹那现在为所缘的他心智,这是成立的。”他们的这种说法不能成立,因为没有举出“以未来为所缘的法,对以现在为所缘的法,以习行缘为缘”“以现在为所缘的法,对以过去为所缘的法,以习行缘为缘”这些问题,而且在计数时也说了“在习行缘中有三种”。因为并不存在善的唯作的大法的非习行。

这种说法所依赖的主张——也就是“转向和速行以刹那现在、已经灭去的心为所缘”——本身也站不住脚。因为那句话是针对以下两种情况说的:一是在没有区分“已经生起的”和“将要生起的”而一概执取时,转向执取未来的情况;二是由于没有这种区分,速行也无法执取现在的情况。当时,有分波动之后,转向只是对当下现前的心生起。如果了知心也以现在为所缘,那就会有转向心和了知心俱起的过失;而且,在对聚之一部分的转向与通达、在了知已到者和正到者时,还会有这样的过失:转向与速行在不应执取之处所缘不同。所以,有人破斥“刹那现在的心是他心智的所缘”为不合理,并且看到在不犯上述过失时,由于以时分现在和相续现在为所缘,所缘并无差别,于是说转向与速行以已灭者为所缘,是现在性。然而,前面那派论师也不会认可这种说法。因为如果那样,就会像“转向于善等”那样,由于无间缘的规定已被其他语句所含摄,应当说“以现在为所缘的转向,对以过去为所缘的诸蕴以无间缘为缘”,但并没有这样说。

为什么这里要讨论他心智的现在所缘性呢?难道不是因为,在诸分别论中说到“过去法对现在法、未来法对现在法以所缘缘为缘”,并且在这些分别里,说到“过去诸蕴对神变智、他心智、宿住随念智、随业趣智的转向以所缘缘为缘”,以及“未来诸蕴对神变智、他心智、未来分智的转向以所缘缘为缘”,又在已生论中说“未生诸蕴、将生诸蕴对神变智、他心智、未来分智的转向以所缘缘为缘”——这些地方都提到了他心智;可是在“现在法对现在法”的分别中,却只说“现在诸蕴对神变智的转向以所缘缘为缘”,在已生论中也只说“已生诸蕴对神变智的转向以所缘缘为缘”,仅仅说到这个程度,由此可知“他心智不在现在心中生起”。因为如果它能在现在心中生起,那就应该像前面那些地方以及其余地方一样,也把他心智提出来。确实应该提出来,但要知道,这只是为了显示理趣而作了简略的说明。因为在“过去所缘法对现在所缘法以所缘缘为缘,未来所缘法对现在所缘法……现在所缘法对现在所缘法”这些分别中,说到“以他心智了知具有过去所缘的现在心者之心……过去所缘的现在诸蕴对他心智的转向以所缘缘为缘”,“以他心智了知具有未来所缘的现在心者之心……未来所缘的现在诸蕴对他心智的转向以所缘缘为缘”,“以他心智了知具有现在所缘的现在心者之心……现在所缘的现在诸蕴对他心智的转向以所缘缘为缘”,这就说明他心智是能在现在所缘上生起的。应当知道,正是因此才作了这番讨论。

“它们”是指那两种智中的——这是表示简别的属格。“善蕴”这个复数表述,是着眼于神变智、宿住随念智、未来分智而说的,不是着眼于他心智和随业趣智。那么,这难道就不能成立它们以四蕴为所缘吗?不,因为别处已经说过:“无寻唯伺的诸蕴以及伺,对他心智、宿住随念智、未来分智,以所缘缘为缘”;又说:“有寻有伺的诸蕴以及寻,对他心智、宿住随念智、未来分智,以所缘缘为缘。”由此也就成立了他心智方面也用复数表述这一意义。即便如此,由于在“无寻唯伺的诸蕴以及伺”等文中没有提到随业趣智,难道就不能成立它以四蕴为所缘吗?不,因为那里没有提到它另有原因。随业趣智是以业为主导来执取与业相应的四蕴。他心智是依照先前的加行,辨明有寻、无寻等差别以及有贪、无贪等差别的心;随业趣智并不是这样辨明差别,而是只依业来辨明整体。所以在作“无寻唯伺的诸蕴以及伺”等差别分类时,没有提到它,并不是说它不以四蕴为所缘。这就是没有提到的原因。有些人甚至在那里也读作“宿住随念智、随业趣智、未来分智”。因为随业趣智并非不能像辨明善与不善的差别那样,去辨明有寻等差别之业。对恶行与善行状态的辨明,也就是对与贪等、无贪等相应差别的辨明。

1435由于它不以任何方式成为“自己的内部”,因为它是自性法,所以它完全是外在的,才说它“一向外在”;并不是像遍那样,因为是非自性法,连外在也不是,所以不可能仅仅是自己的内部。正因为是非自性法,遍等才不是任何属于内部法的事物,因此在内外三法中未予宣说——这是其意旨。所有那些,如无所有处等,在“过去所缘”三法中被说为“不可说所缘”——这是关联。而这里说的“已说”,是就已被认可的说法而言,即是以这些理由加以阐明——这是含义。

现在,“这即是无所有处”这句话,是用“这”这个字把无所有处引出来说的。不过,有些论师认为这里有这样的意思:在无所有处中,哪怕只提到一个,在“过去所缘”这三法里,因为与它同所缘的欲界善等已经被说成是不可说所缘,所以这里也表明了它们是不可说所缘;这样一来,说到它的时候,那些法也就等于被说到了,因此没有单独宣说。但其他论师不同意这种看法。因为像这样带有暗示性的说法,在注释书的篇章里并不存在。如果存在的话,那么在“小所缘”三法中,与它同所缘的法的“小等所缘性”和“不可说性”已经被说过了,到了“过去所缘”三法里,就应该只说其中一个,而不该再说其他。同样,在“受”三法中,那些同受的、与乐受相应而被说过的法,在“喜”三法中,于“乐俱行”的解说里也只应说一个,而不应再说其他。在“舍俱行”的解说等中也应这样类推。然而,因为注释书篇章里并没有用暗示的方式来提炼义理,所以,就像无所有处一样,欲界善等在“内所缘”三法中也具有不可说性,它们就应当被说为不可说,但实际上并没有被说。因此,即使在“非有”的共性上,无所有处也是由于某种确定的“非有”状态而转起的;正是由于那种转起状态不存在,它们才没有被说为不可说。因为遍等只是由取相的特殊构造而产生的,从自性上来说并不存在,所以对于以它们为所缘的法,是就“向外执取”这一点,说为“外所缘”。而无所有处并不是以“向外执取”的方式转起,也不是以“向内执取”的方式转起,因此说它是不可说。然而,无所有处是以某种执取方式转起的,一切知智并不是以那种方式转起。如果它也那样转起的话,那它也就成了无所有处了。就像一切知智虽然完全了知烦恼的所行境和转起的差别,但它并不会像烦恼那样去执取,因为如果它也那样执取,它也就成了烦恼;同样,它虽然如实了知无所有处的转起方式,却不会像无所有处那样去执取,更何况其他呢?因此,欲界善等的不可说性并没有被说出来。这就是那些不承认“无所有处的所行境名为一种‘离去’,这是一个独立的义理”的论师们的判定。

果报不会成为任何心的所缘。意思是:空无边处的果报,在识无边处等果报当中,不会成为任何心的所缘;同样,无所有处的果报,也不会成为非想非非想处的所缘。正如在“果报”三法里,以“果报法、非果报非非果报法”为根本的问答中这样说:“空无边处善,对识无边处善,以所缘缘为缘;无所有处善,对非想非非想处善,以所缘缘为缘;果报和唯作也是如此。空无边处唯作,对识无边处唯作,以所缘缘为缘;无所有处唯作,对非想非非想处唯作,以所缘缘为缘。”但在以“果报法”为根本的问答中,并没有这样说:“空无边处、无所有处的果报,对识无边处、非想非非想处的果报、善、唯作,以所缘缘为缘。”意思是:从果报定出定后,心无法转向,所以不可能以果报为所缘而转向。因为以果报为所缘时,是没有转向的。

“自己的蕴等”:把无色蕴拿来当作“蕴”,再用“等”这个字把色也收进来。或者,把内里被执取的“我”这个概念,用“等”字收进来。对别人的蕴等执取,道理也一样。再说,执取概念,是指遍处、住处等不系属根门的概念施设。或者,用“等”字,在“我、他、概念”的执取里,把一切概念施设全都收进来。在业等当中,业是内的,业相两者都通,趣相是外的——应当这样理解。不过,在自身身体里刚投生为虫的,它的趣相也可以是内的。玛离咖夫人供养凝乳食品而得到国王第一王妃的地位,散达提大臣骑在象背上证得阿拉汉果,须摩那花匠用一把花供养而证得独觉菩提——世尊就是因为这些因缘而露出微笑。

在这些三法里,“获得位置”这句话的意思是:在“小所缘”和“过去所缘”这两组三法里,那些没有获得位置的被称为“不可说”;但在这里,它们并不是不可说,而是在内等当中获得了一种所缘性。因为这五种——一切业处的空遍和光明遍的第四禅,是以遍为所缘;梵住第四禅,是以概念为所缘;入出息第四禅,是以似相为所缘——都是外所缘。“自身心的”:就是自己的身体和心的,由于与它无关,所以不是内所缘。或者,“不系属根门的色”:这里也应该用“或”字把“三种概念”这一句带进来,或者应该把这种说法看作一种例示。因此在那个时候,就是外所缘。

三法义理分别的注释终

二义注释

1473慢……一种方式:这一句是为了显示前面没有说到的类别才这样说的;否则,慢与欲贪、无明结一起生起,就应说成两种方式。有贪等也是同样的道理。同样地,在“疑”这里,“同样”的意思就是“一种方式”。

1511关于“有行”这句:应当理解为,这只是显示欲贪盖和另外三种盖可以一起生起的情况,并不是说它在那里就一定和它们一起生起,因为昏沉睡眠是不固定的。所谓“依下限”:因为掉举会生起于一切不善心中,所以在与掉举俱行的(心中),有(这)二盖;而在其余没有昏沉睡眠和恶作的心中,从下限来看有三盖生起。因此说“二、三”,这就是它的意思。然而,为了显示:在多少种心一起生起时,它们既是盖又是与盖相应之法,从下限来说,就说“二”。为了显示在更高的心转起时这个意思也同样成立,所以说“三”。而“二、三”是不确定的说法,意思是二或三,因此也可以理解为四或五。这是为了显示“在共同生起之处,它们既是盖又是与盖相应之法”这一特征。在四种或五种一起生起的地方,这个意思就成立了。这样一来,在烦恼聚的章节中也说“二、三”。因为那是依照特征来显示而说烦恼和与烦恼相应之法,并不是依照一切可能生起者的自性来显示。

如果掉举在一切不善心中都生起,为什么又说“掉举盖生起于与掉举俱行的心识生起中”呢?这是为了说明,在经中所说的五种盖里,没有其他盖伴随的掉举有其特定的所缘范围。然而,第六盖在阿毗达摩中是与其余诸盖俱行的,所以那种没有其他盖伴随的掉举并没有任何特定的所缘范围——因为离开了与自身俱行的诸法,它就没有生起之处,也没有以它为特征的心识生起,所以根本不存在特定的所缘范围,因此说“它生起于一切不善心中”。而与掉举俱行的心识生起,由于其余诸法随顺掉举的性质,便成为以掉举为特征的所缘范围。因此,为了把生起于一切不善心中的掉举以总相把握为“掉举盖”之后,再依它特定的所缘范围来阐明,就说“生起于与掉举俱行的心识生起中”。应当知道,这样阐明,是为了在特定的所缘范围中——即与贪俱行、与忧俱行、有行、与疑俱行、与掉举俱行的心识——确定五盖之后,再以它们遍通的性质来阐明第六盖。

有些论师说:“‘与掉举俱行’是把一切掉举总括为‘掉举’之后,指与它俱行的心识生起。”但这个说法并不被广泛接受。因为一切不善心的生起并不像第十二种心识生起那样以掉举为特征;如果一切不善心都以掉举为特征,那就应当像“在八种与贪俱行的心识中”等说法那样,为了排除其他心识生起,而说“在十二种与掉举俱行的心识中”。然而,正因为一切不善心并不都以掉举为特征,所以本来应该像无明盖那样说“生起于一切不善心中”,但经文并没有这样说,因此应当依照前面所说的方式来理解其含义。又因为掉举盖和无明盖一样,生起于一切不善心中,所以在《安放品》中说:“欲贪盖与掉举盖,既是盖,也是与盖相应之法”等等。因此,不应执取“掉举盖只生起于一种心识生起中”的说法,而应当探寻其真正的意旨。

在烦恼聚这一章里,贪等十种烦恼事就是按这个顺序在这部《阿毗达摩》中出现的。所以,这里所说的掉举烦恼,由于它没有与自身一起被说到的那些烦恼,因此没有对象范围的特别差别,所以不按对象范围的特别差别来说明它,而只说“掉举、无惭、无愧在一切不善心中生起”。在解说“烦恼与杂染”时,因为“杂染”这个词跟“与烦恼相应”这个词含义不同,它只是显示被垢秽所热恼、所逼迫的状态,所以不采用跟“烦恼与烦恼相应”相同的解说方式,而说“那些烦恼本身就是烦恼,也是杂染”。

15771577. 关于“二、三烦恼”:这里有些人说:“‘二、三’是依照因聚等章节中所说的论题,以惯用语的方式来说的。”如果不看含义,只按惯用语来说,那么在结聚的章节里也应该说“在那里,二、三结共同生起”。他们又说:“‘在那里,二、三与其他法共同生起’——因为这个意思能够成立,所以‘共同’一词在烦恼聚的章节里有其作用,而在因聚等章节里,即使没有它,也能了知意旨。”这种说法也不对。因为在因聚等章节里,为了遮止在不同生起的情况下执取“因与因相应”等,“共同”一词确实有其作用。因此,应当舍弃以惯用语和随义释来安立的方式,只依照前面所说的理路来理解其含义。应当知道,通过“贪有六种”等说明贪、嗔、痴与其他法共同生起,也就显示了它们也与贪等共同生起。其余文句意义明了。

《义注篇章疏解》的注释终

四千,再加上三百;

这些句子在《殊胜义》中阐明了隐晦的含义。

有一位名叫法友的人,恭敬地恳请。

这些论著是由名叫阿难陀的智者写成的。

这是对《殊胜义》中隐晦词句的注释。

《法集论》根本复注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