欲界善分别复注

127 段

欲界善句分别注释

1“或者,另外还有一些……无色的法”这一句,并不像“有触”等那样,把“它们也存在”单独拿出来,用“存在”这个词去建立连接来说;而是把已经列举后剩下的部分也收进来,为了把它们归入“这些法是善的”而这样说,因此是被含摄在归摄里的。这样处理之后,在详释里也就没有对这个部分另作分别解说。又因为不是以自性显示出来,所以虽然说了“存在”,却没有再用第二个“存在”一词去连接并作详释;而是以简略方式列举之后,同样以简略方式详释了“或者,另外还有一些法”。对于这个法的列举,作归摄是合理的。而在法的详释中,这个内容是在详释的末尾所说的。

仅仅通过提问分类的语句,就已经让人知道这里是在提问了;为了进一步说明提问的具体类型,所以又说“这是想说之问”。这里显示的是《大义释》中提到的五种问。“相”,就是想要了解的任何一种状态。“未知”,是说以任何智慧都还不曾知道。“未见”,是说以作为看的智慧,就像没有亲眼见到一样没有见到。“未量”,是说以作为衡量的慧还没有衡量过,不能说“只有这么多”。“未决”,是说以作为决断的慧,还没有完成智慧判断的作用。“未显”,是说对智慧来说还不明显。“未明”,是说还没有被智慧弄清楚。“未见照明”,是说借它让未见者被照亮,所以叫未见照明。“同意之问”,就是征求同意的问。比如“诸比丘,你们怎么想?”这类问,就是在问“你们的同意是什么”。“想说”,就是出于想说的意愿。

“以分类的方式开示诸法”,这是指论母的开示。因为在这里,先说了善等分类,后说诸法,所以才给出“为了显示具有分类者”这一详释。其意思是:在论母中,诸法是连同区别一起说出的;这些法既应当被区别,便是主要的;既是主要的,也就适合作为“应当如此处理”的对象。因此,唯有诸法才是应当提问、应当回答的主要对象。所以,为了指出这些应当提问的法,就说“哪些是诸法?”;为了再指出它们是连同区别而受提问的,又说“善的”。这样,为了显示具有分类者,便作了这样的词序安排。在回答“这些法是善的”时,也应当同样理解。为了阐明“以分类的方式开示诸法,显示之后”这句话的意思,就说了“在此中”等。应当说有多种分类,这是其中的关联。因此,从非假名言说的角度来说,唯有诸法应当被说,而且它们能带来破除密集的分别智,所以具有分类者应当被说,由此与“善的……显示之后”相连接。正是为了说明如前所说显示的因由,才又说“只有诸法”等。“诸法”是以共相来说的:众生以聚集等密集的方式生起单一的执取,所以分类的开示能带来破除这种单一执取的破除密集智。同样,因为阐明了善等诸法以及无记等含义,也能带来法分别智等。为了阐明“为了显示具有分类者”这句话:具有分类者既与“应当如此处理”的性质相应,所以它就是区别的性质。或者,总说以法为主,提问以疑惑为主;而法的自性并不是疑惑的对象,善等分类才是疑惑的对象,因此,为了确定并为了疑惑,就作了这样的词序安排。

“在此”,指的是在这句话中。为说明“世尊为何这样说”,才说“在‘时’中指出了心”。所谓“在结尾”,就是指在“时”中说明心这一段的“于……开始”这一部分的结尾。所谓“在那时”,就是在那个心生起之时。先用“心”限定“时”,然后才让人了知——这就是两者的关连。进食、行走等时间固然各不相同,集合等也各不相同,但如前面所说,时间是由心所限定、被特别说明的。在别的时间,所想要的触等并不存在;而在由心限定的时间里,为了让人了知触等,首先要指出作为限定条件的心——也就是说,在“时”中指出了心,这就是其含义。应当被限定的“时”,为了有助于自己,便成了限定者的状态;而作为限定者的“心”,为了有助于它,便成了应当被限定的状态。相续密集等,它们的区别是这样的:前后诸法因为毫无间断,所以像合为一体那样生起,这就是相续密集;同样,触等因为属于同一集合、因为作用差别难以了知、因为所缘相同,所以也像合为一体那样生起,这就是集合等密集。

“时”和“时机”,指的是适当的时候和诸缘的聚合。“刹那”指的是机会。像如来出世这类事情,就是修道和梵行的机会,因为它是获得这些法之缘的因。刹那本身就是时机。被称为“刹那”和被称为“时机”的,意思就是同一个。“大时”就是大集合。“时”也是戒律圆满的因。“说时者”,指的是宣说邪见的人。因为在那里坐着的外道们,各自宣说自己那一派的教义。“义现观”,就是获得利益。应当被现观了知的,就是现观;义就是现观,也就是现观之义——这是把逼迫等法以应当被现观的状态归为一体来说的;或者说,现观即通达的领域,就是现观之义,那些逼迫等法也同样以同一性来说。其中,逼迫是苦谛的作用,也就是对具有它的人加以损害、令其不得自在。热恼,就是以苦苦等状态来灼烧、燃烧。

这里说“于此”,是因为在某些不善法和无记法里,刹那不可能存在。难道善法不是没有第九刹那也能生起吗?不是不能生起,但并不是第九刹那才是刹那,四种轮也都被说为刹那。按最严格的定义来说,如果没有自正愿的刹那,就没有善法的生起,所以这里取的就是这个刹那。“识依于根、境、作意”等,应当看作共通的结果。所谓第九,是依八刹那而说的。所谓四轮运转,是说适合的住处等条件成就时,四轮就运转起来。所谓成为处所,是说就像允许说“现在让善法生起吧”一样,成为它们生起的依托。

心时:时间只是依于法而加以区分,不是依它已生起、将生起、正生起这种状态差别,也不是依它了知的作用。因此说,这是依这样的法而施设的概念。顺次生起的各种差别本身就是次第,种子状态也可以称为次第,基于这个意思就说“种子时是依法之次第而施设的”。或者说“法之次第”,是就八不离法而说的。犹如积集而被执取的诸时即是时积集。有人无论怎样都执取时间有某一种自性,为了否定这种执著,就说“然而这时间,从自性上说并不存在,只是概念而已”。知已而应了知,这是关联。至于另一种因,这里的“时”应知就是缘。在这里,意为非因因与共因。和合是诸缘的聚集,而因则是每一个单独的缘,应知这是它们之间的差别。通过显示眼识等有多种缘,也就显示了眼门等各自的善法也以那些为缘。

注释书的老师们已经作了概括。 所谓“单一因论”,就是主张自性是唯一因,或者主张自在天是唯一因。 所谓“互相观待”,是说由于各部分互相观待,所以被称为集合体。 而观待的意思是:在助缘聚集起来之前,果无法产生;当它们聚集起来时,能够产生果的因缘就产生了果。 所谓聚集,是说当那些条件被结合时,即使它们本身没有主动造作,果仍然生起——这就是它们的存在。

“不和合……得”的意思是:当眼、色、光和作意没有和合在一起时,眼识就没有因;而当它们和合在一起时,如果还说它们不具有因性,那就违背了它们各自的本性,因此就犯下“不能成为因”的过失。因为并不是一个自性与另一个东西结合在一起,就变成了另一个自性。所谓“一”,指的是在一百个盲人当中的每一个盲人。否则,如果只按字面意思来理解,那么一个盲人没有看见的能力,并不等于所有盲人全都没有;也不能因为一个人没有能力,就说所有人都没有能力;而是因为所有人各自都没有能力,所以即使聚集在一起也还是没有能力。这样一来,譬喻的说法才说得通,否则譬喻和所譬喻的对象之间就联系不上了。因为在所譬喻的眼等诸法当中,并不是因为其中一个没有能力,就说全部都没有能力,而是因为全部各自都没有能力,所以和合在一起时也没有能力。而“百盲者见”,意思是说一百个盲人和合在一起才能看见;否则,按照前面所说的道理,所譬喻的对象就变得和譬喻一样了。“共……住的状态”是说:当这些条件存在时,果就生起,这就是它们的聚集;当它们这样生起时,果就生起,这就是在说它们的生起。并不是任何许多东西单纯聚在一起就是和合。因为声、香、味、触聚在一起,并不是眼识的因;木片、陶片、石块等聚在一起,也不是耳识的因。“彼”就是那所见。“非……已成立”是说:这个道理不需要再另外论证,因为眼等各自都不是因,而在和合时成为因,这是现量所成立的。

人类的存在等这些刹那支分的和合,就是刹那和合;离开这个和合,就没有所谓的第九轮成就的刹那。因为那个刹那和合本身就是那个刹那,这就是它的含义。刹那……等等……显示,意思是显示它自身的难得。或者,刹那这个词的含义就是:被称为刹那的那个时机。它阐明“当这个难得的刹那存在时”这一含义,从而显示:依赖于它的善法生起是何等难得。按照这个方法,和合……等等……的表述,在这里以及后面各处,都应当依各自所要说明的内容来连接、阐明。

“那人”指的是前面所说的那种喜爱奔驰的人。经里说:“比丘们,就好比四个弓箭手,力气大、训练有素、技艺精湛、经验丰富,分别站在四个方向。这时有个人跑过来说:‘在这四位……技艺精湛的弓箭手每射出一箭、箭还没落地的时候,我就能接住带回来。’”(《相应部》2.228)说的就是这样一个速度极快的人。“如此短暂”是说:那些天子以从上到下、从下到上的方式迎面奔跑时,头顶和脚上绑的刀刃相碰的时间,比这个还要更长。被称为“时”的时间,是由心所限定的,当用那个能限定的心说“我这么短暂”时,就是在显示它自身的短暂。就像这一个刹那如此短暂,一切善心生起的整个时段也是如此,因此显示了它的短暂。关于“词”的说明,应当按照前面所讲的方式来理解。

就像自性论者所说的“大”,或者极微论者所说的“二微”,其实都只是同一个。说“因……而转起”,是为了表明:由于显示了依缘而转起,所以名为“因”的依他转起性就被说明了。然而,当依缘性存在时,依缘聚集性就以“和合”这个名称被显示出来;因为那并不是依他,所以没有说它是那种显示。意思是:世尊以此时作为作者,或以此时作为工具,已经遮止了它。这个道理在前面几处说明中也是一样的。

以所依处来说,就是依所依处而言。这里“于”字的意思是:在被称作时间集合的那个“时”被把握之时。因为时间虽然由心所限定、从自性上说并不存在,却正是作为所依处而被认知,所以被称为“所依处”;因为那一刹那生起之法,在此前和此后都不存在。有就是作用。以作用来标示另一种作用的特征,就是以有来标示有的特征。譬如,在母牛正被挤奶时他去了、在挤完奶后他回来了,这样,挤奶的作用就成了去的作用的特征。同样,在这里,说“于某时、于某时”的时候,这个意思自然就被领会了:由于不与其他作用相关联,句义并不缺乏“有”;因此,心生起的作用以及触等转起的作用,是以“时”的“有”的作用为特征的。所以,这两处的“时”字都用依格,因为它与作为特征的“有”相连。

从摄颂的角度来说,就是从略说、从简要来说。烦恼欲在依附所依欲的状态时,是以可意的方式依附,而不是以欲贪的方式依附;所以,只有烦恼欲是以欲贪的方式存在,所依欲不是。所谓“此有二种”,是把两者合在一起的情况也纳入“界”的范围。这样一来,所依欲单独生起的处所——色界和无色界——就被排除了。难道两种合在一起的情况也在色界、无色界中生起吗?因为色界、无色界法属于所依欲,而以色界、无色界为所缘的色贪、无色贪,就成了烦恼欲?不是这样,因为这里是以烦恼欲的状态,摄入了粗重的欲贪。这样处理之后,在色界、无色界中生起的欲界法中的贪著,这里就不予摄入,因为它微细。虽然以“从摄颂来说,有二种欲”已经总摄了一切欲,但在“此有二种”这里,所摄入的只是其中一部分——由相互结合所限定、以欲贪为自性的所依诸法;或者说,一切无余的烦恼欲——分为欲贪、色贪、无色贪、灭贪的欲爱——都在这里生起,为了显示这种无余的生起,才说“此有二种”;而所依欲在这里也有一小部分不现行,即仅是色界、无色界的异熟,然而,由于欲界法具有圆满的所依欲,所以这里只取欲界法。这样,就和“具刀兵之欲界”的譬喻相应了。在“为色界之生起而修道”中,“色有”略去后半词而说为“色”,这里也应作同样的省略词尾来理解;否则,心就会被说成“欲界所属之所属”了。在“以作所缘”等开头的地方,“欲”一词都指渴爱,因此说“若此爱……”等;本应说“于欲中活动,故为欲界”,而把ca音缩短了。

所谓“惯用语”,就是指在跟智相应的法上,用约定俗成的说法来称呼;或者,智相应的法生起之后,因为它的果报是无过失的乐,所以对那些跟它相似的、不与智相应的法,也用这个约定俗成的说法来称呼。另一种情况是:取某个相之后,即使在其他具有那个相的事物上,或者仅仅在某个特定对象上,由于世俗约定、长期沿用的缘故,即使没有那个相,也会使用这个说法,这就叫“惯用语”。比如“躺在大地上的,叫水牛;走着的,叫牛”。同样,善这个词也应该理解为具有惯用语的性质。在解释慧的地方,阿毗达摩里说“善巧”(《法集论》16),因为具有那种状态,所以善这个词就被使用出来;因此,由于跟善巧相连,所以称为善——这就是阿毗达摩的解释方式。“善”这个词,说的就是善的状态。

异熟等法并不具有与无过失相反的性质,所以只说善本身就是无过失的特相。说“唯是无过失的特相”,是为了排除把乐异熟的自性当作特相;而这种排除,以及把它当作现起来呈现,是依据所依的欲而说的。以成就之义为味,所以说是清净状态的味。以果之义为现起,所以说是可爱异熟的现起。自性,比如坚硬、触等,是不共的。共性,则是共通的,比如无常等自性。在这里,善的特相因为是一切善共通的自性,所以应当看作共性;或者,因为与不善等不共,也可以看作自性。现起的方式,就是依照应当被把握的状态而呈现于智的方式。果则是缘于自己的因,以那因的影像状态,或者以面向的方式而现起,因此称为现起。

“了知”说的是想和慧的作用很突出的一种取对象的活动。因为这是一切心都共有的,所以在哪里、以什么方式能得到意义,就应该在那里、以那种方式去把握。凡是靠反复修习的力量积累起来的,以及因为被业所造作而积累起来的,那种心就叫作“心”。但如果不是这样的,也就是有限的两种唯作心和最后的速行心,则应该从可得、思惟、种种变化等方面理解为“心”;而笑心只属于其他速行的情况。再说“诸心”,就是种种不同的意思。因为部分包含在整体之中,所以用集合的说法,部分也被叫作“心”,就像看到山、河、海等的一部分时,就说“看到了山”等等。所谓行,就是拿了应当行走之心的画卷。所谓“色”,就是影像。

“内在的”是指与根相连的。说“只是心所造的”,是就心作为根本原因而言,因为对业来说,心就是原因。为了说明这个意思,所以说了“身业等差别”等话。“相状的不同”是指形态的不同,或者是指身体具有不同形态的肢节部分的差别。由于言说方式的不同,在应当以男人、女人等身份来称呼的对象上,会生起不同的愿望,由此产生不同的业。这样,业的这种不同就是由言说方式的不同而来的。以“恶趣……等”中的“等”字,统摄了经中所说的在趣、生、自体、世间法等方面的种种差别。

这里说的“业不同”等,应当理解为:业的不同是就善业和不善业来说的。因为性质不一样,所以叫“不同”。善业有布施等不同,也有身善行等不同;不善业有悭吝等不同,也有身恶行等不同。因为种类很多,所以叫“多种”。应当知道,布施等有施食等不同,身善行等有离杀生等不同,悭吝等有住处悭吝等不同,身恶行等有杀生等不同。每一种类内部的区分,就叫“细分”。“不同”等的确定,就是按各种情况来确定、决断。按这个方法,应当知道性相不同等,因为它们是由业不同等所产生的。

先说明了现在这个性相从业生起,并依次说明现在业的完成,然后通过显示未来性相不同等的完成来说明轮回,因此说了“缘于业不同”等话。在这里应当知道:前面那句关于业的话,指的是无明和行;关于性相等的话,指的是识等直到有;关于趣等的话,指的是生、老、死。其中,“趣”指地狱等五趣,它们的不同就是无足等状态,因为它们是那样区分的。“生”指牛、水牛等畜生、刹帝利等人、四大王天等天的投生,它们的不同就是高低等状态。因为同是刹帝利,有人凭家族、财富、权势等而高,有人则低。由于这些方面低下就是“劣”,被引向殊胜状态就是“胜”,因为富裕就是“善趣”,因为贫穷就是“恶趣”。或者,按家族来说高低,按权势来说劣胜,按财富来说善趣恶趣,这样搭配理解。“妙色与恶色”是就白、褐等颜色的清净与不清净来说的。“善生与恶生”是就身体是否圆满——比如榕树那样圆满的长宽,或者诸相好——来说的。“善立与恶立”是就肢节的状态来说的。

另外,还有一段经文也是用来证明前面所说的内在心是心所造的,就是“从业……”等那段话。因为业是从心生起的,所以由业所产生的一切心,都能证明它就是心所造。从业所生的标志而生起的标志想,是从根本因的业、从近因的标志而生起的,所以说“从业……生起”。或者,标志和想合起来叫标志想,它们按顺序从业和从标志生起,这就是意思。“从想而区分”:那些法从女人、男人等标志想而进入女人、男人等称谓的区分,也就是应该这样这样地被称呼,这就是意思。通过这首偈颂,依过去和现在两重缘起,显示了心是心所造的。

世间本身就是“众生”,因为它是已生的。后一句应当被视为对前一句的解释。就像车轴靠销钉固定一样,众生世间的车也是以业为固定,应当知道这就是譬喻的对应。通过这首偈颂,依两个时段显示了心是由业识所造。“称扬”是背后的称赞,即广泛传播的名声。“赞叹”是当面的称赞,即赞美。“业的不同”是指从业所生的不同,或是依业所生而推知的不同,或者就是业本身的不同。

业是自己的,就是以业为己有。接受业的遗产、应当由此而承受,所以叫业的继承者。卵生等各类生处都是从业而生的,所以业就是它们的生处,是获得身体的根本原因,因此叫业为生处。以束缚的意义来说,业是它们的亲属,所以叫业为亲属。

“心”是指业识。要知道,它之所以没得到机会,是因为被别的业挡住了,也是因为众生在它还没成熟的时候就已经出生了。即使这种后后受报的业识存在,也要看到它缺少时机、趣向、作用等俱生缘,其余诸缘也不具足。“某心”是指由心所应作之心,成为其中某一类,这就是所说的由心所应作之心。

经历了、修习了之后,就消失不见,这就是“已存在已消失”。所谓“已经历已存在”,是用“存在”这个词的通称来说的。因为通称本身,只是靠前缀才被区分出特殊含义。“经历”这个词,由于没有表达宾格的意图,应当理解为表示经历者。以分别执取的方式,贪等以及它们的对立面——不善和善——领受所缘的味道。这不是异熟,因为它由业力所推动;也不是唯作,因为无因心极其微弱,而有因心在漏尽者身上生起时,如同六支舍,过于寂静。在这里,按前一种说法,出于要说明善与不善的意图,才说“已存在已消失”。如“为了断除已生的不善法,为了安住已生的善法”(相应部5.651-662;分别论390-391),这里取了“已生”,是说明对同类法的断除和增长;按后一种说法,则用“且”字把善和不善都拉进来,说一切有为法,目的是要说明“已存在已消失”这个意思。

以造作成熟机会的方式而生起的过去业,以及从它之后开始生起的未来果报,被称为“已得机会而生起”。凡是无需“已生起”这个词就能被了知的已生起状态,就是针对它而说了“比丘们,我不说思所作……”等经文(增支部10.217, 219)。所谓“在那些那些地中”,是指在被称为人、天等身体的取蕴当中。在各自的心相续中,因为尚未生起、尚未引生,所以没有被断除。在这里,“已得地”被称为“得地”,就像“已置之火”一样。而在“已得机会而生起”这个词中,也应理解为“机会已由它造作”和“机会已为它造作”这两种含义,同样,“所作”一词的倒置也应这样理解。

即使并非始终在运作,但由于没有通过对治的审察来镇伏它,所以仍然说它“已生起”。“令消失”是指能镇伏的入出息念将其镇伏。“只在中间”的意思是在已得之地、同地之中没有中断的情况下把它切断。既不是过去也不是未来、即使只处于三刹那中的某一分,只要正在生起,就说它“处于三刹那”。在说法中,以重点所取的含义称为“头”。因为当说到应当宣说的世间法时,说法之心成为先行;或者这是就法的自性而说的。“不善”是指一切不善法。有人说是“思”。“属于不善方面的”是指贪等一向不善的。“站在不善一边的”是指触等也属于那一边的。“意在这些法中最先生起”——即使是俱生的意,因为含摄了相应法,并以主导作用而转起,所以就像最先生起一样,才这样说。相应法也因为随顺它而被称为随后跟上的不善法;或者这是就无间缘的意而说“意先行”。“被心所引导”是就造作识或与渴爱相应的心而说的。“极光净”是就自性洁白而说的。“未守护”是指没有以念守护,被随贪、嗔恚等所支配,被贪等所染污,被它们所漏泄。在论证心是先行者时,以互相给予力量的方式守护经文;或者在这里,应当依照阿毗达摩论师所了知的、长久流转的方式,来理解所引用的这些法。

“你是哪种慧”这类话并不在巴利圣典里,而是注释书里才这样说的:“世尊是这样问的。”另外,“慧又有什么作用”这也是一部经。它的回答是:“为了证智,为了遍知,为了断除。”

“可意”是就它的自性来说的;“甜美”是用譬喻来说的,犹如甜美。“再生有”是指有令再生起的性质。因为在各处都欢喜,所以叫喜;喜就是贪,所以叫喜贪;与喜贪的状态一起存在,所以说“喜贪俱行”——这里并不是按相应关系来说俱行,而是“俱行”这个词显示了渴爱的喜贪状态,其义为“喜贪”。 “所依”是指基础。“色与非色所缘”是指地遍等和虚空等所缘。“相杂”是指像乳和水那样融合,几乎成为一体。“俱生”是指相应的俱生,不是仅仅同生。“在此处也”是指“在这个句子里,所想的正是这个意思”,也就是这部注释书所显示的:“相杂”这个词指的是俱生。“非色依于色”是指在结生刹那依于所依色。“增胜说”是指以无余摄而作的殊胜解说。

所谓“未被提及”,就是指像“所见”“所闻”等说法中的“所见性”等一样,属于没有被说出来的状态。因为从一切方面都相同的第二个心被称为“有行”,由此就能知道这个心是“无行”,所以“因为没有说出来所以没有被取”这个意思是成立的。不过,其意图是:正因为巴利圣典中没有说出来,所以在那里并没有以应当宣说的方式被取、被收摄,并不是那个含义不存在。或者,正因为巴利圣典中没有提及,所以注释书中没有取它,它的含义也没有被说出。再者,由于后面就说到了这种类型的有行状态,所以在这里仅仅以没有说的方式,就确定了无行状态。

这里说的“意识”,提到了“门”和“所依”;或者也可以说,通过“门”来指与它相伴的心所依处。“以自味自性”是指以各自作用为自性。因为无明的作用就是作为行的缘,或者,应当被品尝、被了知的、不共其他的状态就是“自味自性”,比如无明的自味自性、行的自味自性等等。也有写成“以自味自性”的读法,意思一样。或者说,“无明缘”是以自味来说,“行”是以自性来说。

“同一等起性”等说法只应套用在色法上,因为这类说法在色法中用得最多。过去性等则适用于色法和非色法;或者,心、心所和涅槃,也应按照它们各自的自性,套用为一种、两种或多种等起。“未进入范围”,是指不在眼等的行境里,就像微细的尘埃等色,因为所依太小;就像落在热铁丸上的水滴,因为刹那太短;也因为极远、极近、过去、未来等。“境”是就“不往别处”而说,“行境”是就“在那里行走”而说,以确定其所缘,所以说是依靠处。这个道理成立,否则,由于它们是以法为所缘,而“领受他们的行境”这句话就不合理了。以天眼、天耳、神变智,按上面所说的方式,未进入范围的色等被缘取时,在某些地方被说成不是法所缘,而在另一些地方又被说成“以天眼见色”等。

进入心识范围,是通过意和五种识能够执取的状态而到来的。“撞击之后”,是指进入面对面的范围。对于诵经者和插话者来说,应当依据本性所见等方式进入范围,以及由食物消化、时节、食物差别、精勤等而保持健康;或者病者被风等逼迫,随顺身体状态者的清醒有分,其动摇的缘,以及以身乐、身苦、时节、食物等为近依缘,以心的志向、相似与不相似的关联、所见等为缘,还有睡眠者在梦中见等以界扰动等为缘,应如此了知。对于未见、未闻的未来佛色等,想要生起净信者的状态,仅凭所谓相似性——即已见已闻的关联——而生起。不仅相似性是两者的关联,相反性、同一部分性、与之相应性等也应当了知。对任何人所说、任何所闻不加思察就信受,是信;自己思察之后而喜好,是喜好;“将是这样或那样”的理则思察,是理则思惟;思察者于某处对见解的认可忍受,是见解认可忍。

在黄赭石、雌黄、锑等界中,净相就是执取净妙的相。因为它属于净相、又能引生染著,所以成为贪的所依。依确定之心,就是依确定的方式。其余两种也是这样。转向,就是已经转向。粗涩的人嗔恚多,无嗔多的人则是柔和的人。彼胜解,是指心倾向于喜。由此……应知:喜与悦俱,是不可能分离的。

依活命方式而成为处所故,象骑师等技艺本身就是技艺处;耕作、经商等业本身就是业处;阿育吠陀等明本身就是明处。无恼害,是指在离忧恼害的色界中。法句,就是法的分类。显现,就是现起、出现。瑜伽,就是由修习相应、由定而来。所依清净作,就是使内外诸所依变得清净的作用。信等诸根互不超越,就是诸根均等成就。审察深奥的、应当以智慧行持或以深智行持的经典,就是深智行持的审察。

“传承”是指次第,“系统”是指相续,“传统”是指关联。这些都是对行持行为的持续所作的表述。因为是行持之戒,所以属于戒所成。通过“我要布施”这样的言语表达,物品已经转变,从那时起,布施便叫做已经开始;因为从此以后,他在自己的回向等事上就会犯戒。在物品存在的情况下,从内心思量的那一刻起,布施就已经开始了,那时便有施所成的善——这是这里的意旨。因为即使布施的物品并不存在,准备布施的人也并非就没有善。然而那只是施所成的前分,所以应归入施所成之中,注释书中已经这样说。依家族传承等,这只是举例而已。依自己受持的义务,以及依善士义务、村落义务、地方义务等,应当知道这就是行持戒。

“有所依”是指连同鼓等所依物一起而作;“现存所依”则指鼓等所依物本身。在闻法、宣告等场合,以有所依的方式行声音的布施,只是使声音所依之处随着声音而起;因此应当知道,这种思惟就是对现存所依的舍离。法王在此处,以颜色所缘等类别分别显示;在别处,以“比丘们,有三种福行事”一语,说明布施等性质;又在另一处,以“哪些法是善的?三种……由它们所起的身业”等语,说明身业等性质。至于“不被包含”,是说从究竟意义上并不存在,也就是不属于任何所缘处,因而不被摄。

受用味,是以受用为缘而生起的喜与悦。不过,这是按照味的相似性来执取,才说成“味所缘”,并不是从自性上来说的。如果从自性上来执取,喜与悦本身就是法所缘,所以说“乐受是法所缘”。所缘是固定的,也就是色所缘……乃至法所缘,是像这样确定下来之后才说的。由于业不固定,也就是业不确定。正如在色等所缘中,一个心取某一所缘时,不会再去取别的所缘;但在身门等当中,并非像那样,一个在某一道门生起的业不会在另一道门中生起。因此,业没有门的确定性,门也没有业的确定性;在这里,就不像所缘那样确定下来之后再说。由于没有所缘就不能生起,这句话的意思也应该这样理解:就像在身业等当中,某一业可以不经由那道门而在别的门中运作;但在色等所缘中,取某一所缘的心,若没有那个所缘,就不会在别的所缘上生起。因为并不是在语门中生起的业就可以叫“身业”,也不是在声所缘中生起的心就可以叫“色所缘”。

欲界善

身业门注释

这是为了说明这个含义:因为各种业门之间没有固定的对应关系,所以用“诸业在门中运行”等说法来加以阐明。这里说到“五识”时,没有单独指出第六识和它的门,是因为门与拥有门者总是共同存在的。按照确定的色与非色来说,已经讲了四种所生身,因此声音的变化色等并没有被包括在内。

由第一个速行生起的风界,在那个刹那虽然不能以让色法在别处生起的方式使它动摇,但仍应知道,它正是带着表识的变化而存在的。因为在十个方向中,无论他想去哪个方向,或者想挥动手脚,这个风界都会让那些色法朝向那个方向而僵直、维持,所以它具有朝向那个方向的变化状态;而随顺意图的变化就是表识。这样看来,转向本身也有生起表识的作用,也就是通过随顺意图而产生变化色。因此才说有三十二种心能生起身表和语表。由于它无数次地生起,所以可以说成“走了一由旬”“走了十由旬”。

风界……成为缘:在心生大种当中,存在一种特殊的行相,能够作为风界僵硬与动摇的缘,这就叫作表。因为那些大种当时具有那样的行相,所以风界才僵硬、动摇。非心所生:这句话显示,从究竟意义上说,它并不存在。因为色法不可能没有因,而且除了涅槃之外,也没有恒常的事物。以表性:就是以表的变化性。应当知道,正如心所生性一样,这里所指的是大种的变化性以及所造色性。

身体的动作,是指发生在身门的心所造作,也就是意图。所谓“令作”,意思是:通过随色相执取而把握的表识,有一种行为应当被了知;通过对它的了知,就显示出表识已被了知。因为在对没有表识的树木摇动等事物上,不会生起“这是他在令它动”的了知。眼识的作用只是撞击诸色,并不把握与意图同时存在的动摇变化。然而,由于心念转变极其迅速,在眼识过程之后紧接着由意识了知的动摇,被那些不能分辨差别的人误以为是眼睛所见的。因此,就像随着蓝色撞击而生起的眼识过程,与以“蓝色”而生起的意识过程之间,中间的环节不被察觉一样,当那个动摇以不被察觉的中间环节被意门识把握时,便与心同时转起,从而对被称为身体僵直、变化、动摇的那个对象产生“这是他在令它动,这是他的意图”的了知。

看见棕榈叶等色相之后,在紧接着生起的意门路中,虽然中间的环节没有被觉察到,却已把握了棕榈叶等与水等相伴而存的相状;这就好比执取水等一样。在这里应当知道:以随色相把握之后的识,通过“这里会有水”等与水等相关联的行相,了知了应当被了知的水等;由于了知了那种水等,便说那种行相已被了知。然而应当明白,对身体行为的把握以及对水等的把握,都以先前已经建立起来的关联性把握为近依。再者,即使表识没有被刻意执取,它仍然是把握身体行为的缘。因为以先前已建立的关联性把握为近依,识先把握了随意图而变起的色相,紧接着才生起意图的把握;而这意图的把握,若离开了与意图相伴的变化,就不可能存在。既然如此,正如色相把握之后紧接着的水等把握,使棕榈叶等的相状显现出来,色相把握之后紧接着的意图把握,也使表识变得明显。所以说,表识是依意图的了知而被了知的,也就是了知“他令作这个、令作那个”。

他说“这个人想打我们”,这是通过了解对方的意图,显示出表识已经变得明显。因为如果表识不明显,就不可能了解对方的意图。所谓“面对面的……才名为”,正是要说明:就像不在面前、不在感知范围内的色等,不具备眼识所能认知等性质一样,那本身存在的两种表识方式也得以成立。即使没有想让别人知道的意愿,仅仅通过前进等行为,与心俱起的那些变化也能传达意图,而且它自身也能被了知。因此应当知道,这两种方式都是表识。

“在那个门中成就”:因为它是通过那个门而被了知的,也是通过那个门而获得名称的,所以就它在那个门中明显地呈现而言,它是在那里成就的。“善或不善”:应当搁置。为什么?因为对外道来说,无果报的业性不成立,而对另一方来说则成立,所以应当依那十一种令表识生起的唯作心补足三法,然后搁置。

“诸业在门中运行”这句话的意思是:如果诸门是在门与门之间运行的,那么门就会混淆,业也会混淆,身业和身业门等彼此之间的区分就不可能成立;诸业在业与业之间运行也是同样的道理。但如果诸门不以门的身份在业与业之间运行,诸业也不以业的身份在门与门之间运行,那么业与门的区分就会更加清楚。然而,诸业并非不在门与门之间运行——诸业既在门中运行,也在其他处运行。可是,因为诸门并不在门与门之间运行,所以,以那些不作为运行者的门为因,即使诸业在门与门之间运行,也仍然能够被区分。不仅诸业被区分,诸门也因它们而被区分。这样,业与门彼此得到区分,这是依照“以多数而言、以常行而言”所说的区分规则。其中,由于诸业的“身业”等性质是观待于门的,所以由那些不作为运行者的门来区分;而不是由在门与门之间运行的诸业来区分诸门,因为依门而被区分的“身业”等,正是由观待于业的“身门”等性质的门,才成就了“身业门”等的区分。或者也可以说,即使在门与门之间运行,它们也确实是依“身”等而被表征而运行的,因为杀生等具有这样的自性,而且即使以命令、手势等方式说示,也了知它们具有须由“身”等来成就的自性。因此,即使业在其他门中运行,也不会因此使该门具有其他门之名;业也不会因此使门具有该业之名。相反,各别的门,唯赋予业以其门之名;而业,即使在门与门之间运行,也唯赋予其自身之门以业之名——这样,彼此的区分便得以成立。然而,前面所说诸业于门中不被系属,只是就其在门与门之间运行而言,这并不是这里所说的区分之意。

这里说的“其中”,是指在那些门业当中。所谓“身业的生起处”,说的就是与身业同时生起的身表本身。虽然身表无论如何都不是身业的缘,但它作为业的一种特殊表征,是与业同时生起的,所以被称为业的生起处。这是因为按照前面所说的限定规则,被其他条件所限定的业不会在被其他条件所限定的地方生起。而“以身所作故”,是说生起身表之后,通过身表来完成断命根等事,因此就它自身的完成来说,称为“以身所作的业”。在这里,身是作为因。

彼此区分在这里的意思是:业把身区分成身业门,而不是仅仅区分成身。就像以针业区分成作针业,而不是仅仅区分成针,这里也应这样理解。彼此区分就是彼此被简别。所谓若如是,是指不采用前面所说的那种区分规则,而只抓住诸业在门中运行这类说法来责难。其中,若如是的意思是:当诸业在门中运行、彼此区分、得名、简别时。

身业门论释的注释终

语业门的讨论注释

比丘们,所谓“具足四支”,在这里应当这样理解:不两舌语,以说善语为本质;不杂秽语,以说法为本质;不粗恶语,以说爱语为本质;不妄语,以说谛语为本质。这里要看待的,就是这些言语,以及如此生起的思。至于“与声俱”这句话,是因为那变化与声一同生起,才这么说的。不过,由于它跟随心转,所以不应认为它始终以声音的状态存在。依照“寻的扩散之声不是耳识所能认知”这一大注疏中通行的说法,就会得出“心所等起的声音即使没有表色的撞击也能生起”的结论。因为依据“那言语的表”(《法集论》636)这一说法便可知晓:表并不与非耳识所能认知的声音一同生起。

对于“心所生起的声音处”这一说法,这里的意思是:没有任何由心生起的声音是不被包含在内的,以此否定大注疏的观点。因为在六种色法的包含等分类中,无论是“耳识所认知的”还是“所见、所闻”中的“所闻”,没有任何声音是不被包含的。然而大注疏可能是基于这样的意图,才说“非耳识所认知”:有一种微细声音,它与表色同时生起,是由寻引发的舌、腭等运动所产生的;经中说“以天耳闻后记说”,而在《发趣论》中,则是就粗显的声音而说“以所缘缘为耳识的缘”。然而说“声音是非耳识所认知的”,这是自相矛盾的,应当予以否定。表之缘的撞击就是表撞击,或者就是表本身。以撞击的行相而转起的四大种的变化,就称为“撞击”。与撞击一起,声音同时生起,没有前后之别。对于“地界”这一说法,这是说:如同风界以动摇为作用一样,这里把撞击视为地界的主要作用,因而这样说;而变化以彼为缘,应依前述方式理解。因为诸大种的变化,彼此相互缘。其余一切规则,都应如身表那样理解。

由三因所生的色身……等等,是得不到的。因为移动并不是已执取色的撞击。所谓移动,是指从一处到另一处相续生起;而撞击,是指由于缘的差别,诸大种聚更近距离地生起。也没有支撑的作用。意思是:即使没有支撑,由第一个心所生起的色法也能以撞击的方式生起,所以为了撞击,不需要以支撑为作用;而且,由于经过修习的心,撞击才具有力量。这就是其中的意趣。应当审察“支撑是有还是无”之后再作取舍。

语业门论释的注释终

意业门的注释

不能说“这种思不是业”,这句话是为了显示:意是它的门。“造作”的意思是:它就像在吩咐“你去做触,你去感受”那样运转。“安排”指的也是同一个意思。“它造成什么聚集呢?”这是从“蓄积”的意义来问的。因为,使触等诸法不散乱、让它们各自发挥自己的作用,这就是蓄积;就在这同一处运作,就是思;这样去造作,就是行作。这里只取三界内的业,因为出世间业能灭尽业。

意业门的注释终

业论的注释

“思虑之后才造业”:在这里,因为人先以之前的思去思虑,然后才做出决定性的行为,所以业是以思为先导的,它的本质就是那个思,因此我说“思就是业”。或者,即使两者是同时发生的,因的作用也可以说成是在先,果的作用也可以说成是在后。又因为人以思思虑之后,通过身和语做出策动性的行为,通过意做出贪欲等行为,所以我说“作为那种行为之作者的思,就是业”。所谓“于身”,就是指称为身表的身。“存在”,就是指还活着、还没有坏灭的时候。能令身生起的思,就是身思。在这里,应当是由能产生苦乐的业来构成,而思被说成是能产生苦乐的,所以它的业性就成立了。“有思的”,就是具有思的本质。萨米提长老没有加以分别就回答说:“贤友,有思的……以意感受乐。”然而那个问题应当分别以“乐受业”等来回答,所以那不能算是正确回答。其余两种也是同样的道理。然而,就像诸经所安立的那样,身和语是策动性行为的所依,意门是贪欲等行为的所依;以那种思,借助作为工具的身等,做出策动和贪欲等行为,就像用斧头等做砍伐等一样,那种思就是业。这样,在诸门转起的时候,也能看到业门的区分和业门的确定。这样一来,“以身所造业”等偈颂就非常契合了。

出世间道在这里讨论世间业的语境中,虽然不是原本要说的重点,但如果要把它归类,它可以归入三种业。所谓“以意恶戒”,就是包含除身、语违犯以外的一切不善,或者邪见、邪思惟、邪精进、邪念、邪定。而这也是针对“以意防护为善”所说的防护,从它的反面来说的,并不是从戒的败坏来说的。因为那种意的破戒并不存在,所以对道本身的归类,因其范围广大。觉支确实只应归入意业,而且并非不能通过道本身的归类来理解它们的归类。

即使还没达到业道,也会在各自的门中发生关联、收摄;在另一门中生起别的业时,也有业门的区分,这叫做“门的关联”。依照“诸比丘,三种身思是不善的身业”等说法,只有达到业道的决定思才被称为业,所以说“一切前思并不都是身业”。“令(他人)去做……却得不到”:这是就所命令的人没有被杀而言,意思是成为语恶行,因为还没有达到业道的状态。以“愿这些众生被杀”这样的瞋害心所转起的思,属于思的一类,也可以获得身业的称呼。或者,它是不可记说的,没有意业的称呼。在有聚集物的地等中,水等在这里是举例说明。

kulumbassa 是指胎儿,或者就是指家族。因为未被收入三次结集,所以不认可“你的经”这种说法。十种神变应当依据《无碍解道》中神通论的说明来理解。“修所成”是就决意神变而说的。就像瓶子破碎一样,会对他人造成伤害;就像水被毁坏一样,神变也会消失——这个譬喻是相应的。“你的问题”是想表达“修所成(神变)会造成伤害”这个意思。阿闼婆神变属于明所成神变。“第七句”是指从坛等开始的第七句。

用别的说法才能让人领会的,是“义需引申”(neyyattha,不了义);本身就能让人领会的,是“义已显了”(nītattha,了义)。“是从造作生起,还是从不造作生起?”——这是针对他所说的故意妄语来问的,不是针对《伍波萨他犍度》里所说的来问。因为在那里面,他把根本没有说过的,当成“非圣者之言”来执取,然后这样称呼。“vācāgiri”:就是名为“语”的言辞,或者口头的发声。

蕴、湿婆等是最上的,因为是孩子;这里的“蕴”是指童子,“湿婆”是指大自在天,应当知道这是为了显示邪见才这么说的。因为只有断灭见等已经达到业道程度的,才算作业。然而在这里,思不被记为业,所以即使它从身门和语门生起,也得不到身业、语业的称呼,因为这里以贪欲等为主导。但依据“诸比丘,有三种意思是不善的意业”这一说法,思从自性上就是意业,并不是因为属于贪欲等一边才不被说为意业。不过在这个地方,还没有发动身支和语支、只是在心里思惟的时候,思以及与思相应的心所都只在意门生起,因此意思是:思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被记为业。

比丘们,有三种身思是善的身业,根据这样的说法,与杀生等相对立、并且以远离杀生等为特征的思,就是离杀生等,所以说它是思那一类的,而不是说它是离那一类的。“守护”一词,是就“不令坏失”而说的;“破坏”一词,是就“令其坏失”而说的。

业论释终

“眼识门”就是眼识的门。眼本身就是那个识门,所以叫“眼识门”;或者,“眼是识门”这是一种不合成复合词的拆解说法。而这个眼识门其实就是眼本身。其余几门也是同样的道理。《法句经》第360偈说“以眼防护为善”等等,那里把净色身的防护和动转身的防护合在一起,说为“身防护”;这里则把它拆开,说为八种防护,与它们相反的就说为八种不防护。戒防护等五种防护,虽然是在一切门中生起的,但与它们相反的破戒等,就说为不防护。其中,破戒就是杀生等的思。忘失正念是念的对立面,属于不善法。有人说是放逸。对冷热等的抗拒,就是不能忍耐。昏沉睡眠,就是懈怠。

“离开语门、纯粹称为身门”这句话,是为了防止这样一种说法:既然被语门所标示的妄语等,也有在身门中发生的情况,那就有不纯粹的问题。因为那并不是身业。而纯粹被语门所标示的,才是语业。这里说的“不防护”,是指虽然在其他门中生起,但被纯粹身门所标示的不防护。应当知道,一切没有被其他门所标示的,就是属于该门的不善。这样处理之后,在业道对应中,“依动转身不防护门而生起的不防护,就是不善身业”等说法,与“不善身业依动转身不防护门和语不防护门而生起”等说法,就不会互相矛盾。因为不防护虽然生起于其他门,仍然可以说它是在自门中,也可以说是依自门而生起;而业则是在另一门中、依另一门而生起,这样就不矛盾了。

或者,这里说的“在动转中”,是在没有分辨“纯粹”和“不纯粹”的情况下就这么说的。这样一来,被其他门所标示、已经达到业道状态的语业和意业,就说成是在动转身不防护门中生起的;其余的一切,就像在该门中生起的不善一样,被称为“动转身不防护”。已经达到业道状态、在其他门中生起的身业,则不这样称呼,这样一来就可能和业道的对应产生矛盾;关于它并不矛盾这一点,我们会在那里说明。戒防护等五种,将在安立品中显现。其中,在智防护中,应当看到缘依止戒被包含在内;在精进防护中,应当看到活命遍净被包含在内。

不善业道论的注释

对于本性就是会堕落的有情,在其寿命中途就极其迅速地令其堕落,这就是杀生,意思是根本不给它慢慢堕落的机会,而是快速使它堕落。或者,越过、以刀杖等制服之后令其堕落,也是杀生。杀生之所以罪过重大,是因为加行、对象重大等原因,由这些条件所生起的思具有强大的力量。在与此所说条件相反的情况下,也应当了知:由各种条件所生起的思,随着力量的强弱,罪过有小有大。神通所成的、业报神通所成的,就像獠牙尖端等那样。

被族人守护的,就是“族护”。被同法者守护的,就是“法护”。有丈夫守护的,就是“有守护”。如果她出门时国王已经立下刑罚,她就是“有刑罚”。所谓“破坏义利”,这里说的是达到业道,因为这一段讲的就是业道。所谓“不想把自己拥有的东西给别人”等等,是就妄语的一般情况来说的。即使出于开玩笑的意图,也唯有以欺骗为先导者才算妄语。所谓“空虚”,是因为没有喜乐而空空洞洞。因为利益被破坏,所以不让人心里喜欢。所谓“不接受”,是指不信的人,这时不成就业道。而任何杂秽语,都要靠两个条件才能成立。应当知道,把功德回向给自己,只是心意而已。所谓“邪见”,就是错误地看。

所谓“部分”,是指在以触为第五支等心聚的部分中,那些部分,这就是它的意思。有人问:思在业道里不是没被提到吗?那么依次说七种业道就不合理了吧?回答:不。没提到另有原因。并不是因为思不是业道,才在业道这一类里不提它;而是因为它有时是业道,并非任何时候都是,由于它作为业道的身份不确定,所以没提。但当它是业道时,并不会被排除在业道这一类之外。“五学处只以有限的事物为所缘”,用这句话,关于不与取等以有情为所缘的矛盾,他自己就会化解,应当说成“依称为有情的诸行而生起”。“没有化生有情”这种正在生起的邪见,是以三地诸法为对象的,所以说它以行为所缘。异熟果与等流果,依次是地狱等异熟、恶趣等。

不善业道论的注释终

善业道论注释

关于“从杀生等远离”这一句,是说:与那些远离相应的思,被称为“身业、语业”,而它们具有业道的性质也是合理的,所以才这样说。正如后文将会说:“按次序,七种思也转起,远离也转起。”“生兔肉”,指活着的兔肉。“成为杀害者之后,我不知。”以恶戒等为所缘,就是取彼为所缘。为了说明“以命根等为所缘,怎样断除恶戒等”,才说了“然而”等话。“无贪……远离者”,意思是断除贪欲的人。因为并没有从意恶行远离,只是通过无贪等来断除它。

业道相应的讨论注释

这段是在讨论“业道相应”这个说法到底该怎么理解。有人主张:把已到达业道的恶戒等无防护、恶行,以及已到达业道的善戒等防护、善行,跟不善业道和善业道从意义上说成没有差别,这就是“业道相应”。另一些人则说:所谓业道相应,是指用不与触门等相冲突的方式来说明它们。这个说法需要考察。 因为在五种触门、五种无防护门、五种防护门里生起的无防护和防护,并不具有业道的性质。杀生等行为,以及贪图他人财物、以其他众生为对象的嗔害、无因见等,都不会在这些门里生起。而且,三类身恶行等显然就是业道,那又何必再说明它们跟业道意义上没有差别呢?再者,恶行和善行并不是依触门等来说明其生起的,无防护和防护也不是,所以用“不与触门等相冲突”的方式来阐明它们,根本站不住脚。其实这里只是说明了:依触门等生起的无防护和防护,具有身业等的性质。如果这就叫业道相应,那就不该有“不善身业不依五种触门生起”这类关于业道相应的说法。 如果又认为,这也是在显示与六种触门等不相冲突,那么为了用另一种方式说明已经说过的内容,就不该说“或者”。而且,如果“或者”一词是用来表示总括,那么那些把已到达业道的恶戒等说成身业等名称的人,就不该说意业依六种触门生起,因为意业并不依眼门等生起。如果只取已到达业道的无防护等,那么由于恶行之外并没有别的无防护,而且它们已经被说成是各自的业性,就不该说“由能发动身体的无防护门所生的无防护,就是不善身业”这类话。因为一旦这样说,就会产生混杂的过失:语业、意业也会在身门中生起,同样,其余各种业也会在其余诸门中生起。

不过,如果认为在其他门之间生起的业也还是属于那个门的业,那么“三种身恶行是不善身业”这类说法,以及“不善身业依现行身无防护门和语无防护门而生起”这类说法,就会互相矛盾。因为恶行确实可以在其他门中运作,而在其他门之间生起的业并不会成为那个门的业。因此,由于前面已经说过,只有达到业道的才具有身业等的性质,而其余的——依各自的门而生起的善与不善法——在门的对应中已经被归入各自那一门的范畴,所以这里所说的“业道相应”是指:说明那些尚未达到业道的、因为不是思而成为非业的、以及被归入无防护与防护的,也和业道一样具有身业等的性质;说明已经达到业道的三类身恶行等和三类身善行等,即使在其他门中运作,也不舍弃身业等的性质;以及说明已经阐述过的、已到达和未到达业道的不善身业等和善身业等,是依触门等而生起。为什么?因为在这里,非业道与业道之间由于名称相同而相通,业道与业道之间由于不舍弃共通名称而相通,两者又都由于生起的方式而在诸门中相通。

在这里:依三种业门生起的诸业,因为被称为业,而各各业之性又不可说,所以只能在业门中说明它们的生起;又因为不曾依五识门说明无防护等的生起方式,论主便避开业门与识门,而说“依五触门生起”等等。他依据“由眼触为缘而生起乐”以及“由眼触为缘而有受蕴,此是善”等经文,说明了依五触门无防护等生起的方式;但并没有“由眼识为缘”这样的说法。这一点也已经说过:“与眼识俱生的触,就是眼触”等等。因此,由于无防护与防护并非与眼触等俱生,论主便说明了与意触俱生的情况,以及依眼触门等而生起的情况。在“那于身门达到现行的,是不善身业”以及“依现行身无防护门生起的,就是不善身业”等说法中,当达到业道的语业等无防护被归入身业等时,应当看到:这是用“四种语恶行就是不善语业”等排除性表述来否定的。这样处理之后,前面所示的无防护判定以及第二种判定就没有任何矛盾。因为,语业等现行身所具有的无防护,并不成为身业等。

不善的意业,则是依六触门而生起的。当它在身门和语门达到发动状态时,就成为不善的身业和语业。那么,这里所说的不善意业到底是什么呢?就是按前面所说的方式,在身门和语门中生起的三类意恶行,以及尚未达到发动状态的一切不善法。如果这样的话,它就不具有身业和语业的性质,那么“达到发动状态就成为身业和语业”这句话不就说不通了吗?并非说不通,因为“达到发动状态就是在身和语上成为不善业”这个道理本身是成立的。那么,当它作为业存在时,算是什么业呢?它只是意业。这里说的是:达到发动状态的不善业,在身门和语门中仍然是意业。或者,不把“那”这个词和意业联系起来,而是把它和依六触门生起的东西联系起来,也就是说,仅就前面所说的那种生起本身来限定。那么,“那”指的是什么呢?由于这是在讨论业的语境中展开的,所以应理解为“业”,而且即使是在意触门中生起,它也构成三种业。为了说明它是怎样构成的,才说“在身门、语门达到发动状态”等等。在这里,由于没有作出限定,达到发动状态只是用来标示身业和语业名称的成就,但并不是一切达到发动状态的都属于身业和语业;也不是在善的方面未达到发动状态就不成为身业和语业,这个道理本身就是成立的。

或者,“彼”指依六触门而生的意业,即抓住问难者的意图,把一切由意所成就的业都称为意业,而不是前面所说的那种意业。有的人持这样的主张:“既然是由意成就的,那就一切都只能是意业,不可能是身业、语业。”为了遮止这种观点、显示三种业的决定,才开始说“当它在身门、语门达到发动状态”等。这里无混杂的情况,应照前面那种方式理解。或者,把“业”这个词不加区分,只就“业”这个字来建立关联,从而显示如前所说的业的分类是怎样的;无混杂的情况也如前所说。至于有些人说“与身业、语业俱生的贪等,当它们属于思这一类时,这些意业就成为身业、语业”,这也不对,因为属于思这一类的东西并没有意业的性质;而在无记的情况下,意业性就更不存在了。对此也说过“或者是无记的”。所以,不应当说意业具有身业、语业的性质。与作为贪等行为的造作之思相应的贪等是意业,而不与杀生等身语行为的造作之思相应,因此它们更加是意业,所以不应当说这些意业具有身业、语业的性质。这样一来,由于业对诸门、诸门对业都不固定,就没有建立门的固定关联。现在,即使没有建立门的固定关联,为了说明此心依哪些门而生起、那些各各门业道又如何生起,并如所引经文所说,而说“其中,欲界”等。“心依三种业门而生起”,这是就它作为意业门、依自性生起这一点而说的。或者,如同“心以心为主”是依相应而说,这里也应这样理解。至于没有两种发动的意相续,它作为意业门的情况就更不必说了。

业道相应论的注释终

《门论》的注释终

这里所说的“连接”是指:“以色为所缘……或者以法为所缘”这一段和“或者无论任何”这一段之间的关联,这就是它的意思。那么,这个关联是什么呢?能让语句彼此衔接起来、使前后话语具有用意的东西,就是关联。在这里,先显示一切所缘等之后,紧接着“或者无论任何”这句话,它的用意应当被理解为一种连接。其中,先指出“以色为所缘……或者以法为所缘”这一说法会带来的过失,然后为了遮止这个过失而显示“或者无论任何”的用意,所以说了“上文”等话。在第二种义理分别中,“或者无论任何”也把并非主要的色等拉进来,因为主要的心本身并没有属于自己的所缘。“依照上文所说的方法”,就是依照一切所缘等的方法。说了“上文已经提到的就是已经提到的”之后,为了显示那句话的用意,而说“以色……或者以此为所缘、或者以此为所缘”,这是为了说明才这么说的。其中,“或者以此为所缘、或者以此为所缘”应当理解为是就一切所缘等而说的。

法开示品之论

触为第五法聚的注释

“老师”指的是雷瓦达老师。不过,不应该把这看作核心。因为这里并不是为了说明触等属于欲界等性质才开始的,而是为了说明在那个时候触等的自性。

因为心对触的最初落点,所以说一切心所都依于心、以心的作用而被称为心的作用,因此触被称为“心最初落点”。虽然已生起触的人或心与心所的聚集体被所缘接触,是以与触俱生的受在同一刹那感受;但触就像照亮四周的灯,是受等的特殊条件,所以说是“如先于时”。放在椽子上方的横木,叫椽侧木。像两根木头等,虽然并非在某一部分、某一侧贴附在一起,但与色共同具有的触的共性,正是不贴附的碰撞本身,而不是境的状态;这碰撞就是心与所缘会合的状态。依所依与所缘的会合而生起,所以触具足碰撞。像两手相握,心与所缘的会合就是触,它成为心于所缘中会合而转起的条件,因此以作用义说其味为“碰撞味”。同样,缘的状态就是那触的碰撞作用。正如手掌与手掌的碰撞是那特殊的色法,心于所缘的碰撞,也应视为那特殊的一个心所法。“唯于心”:以此显示触的碰撞是心所自性,不与所依、所缘相杂,但并不否定依于所依。那触的因——与它相应的相应作意,就是“彼相应作意”。根朝向那方、以及转向令成所缘、境的遍净、被造作而成为识的境性,这就是其义。

只有在乐受中才可得味著,这是这里的意旨。已遍净者指的是阿拉汉的境界。因为界有多种含义,所以阿拉汉这个词义是由带前缀 vi 的 su 一词构成的。或者说,已遍净就是已安住于自在、已能随心所欲。只领受所缘的一分——这是就触等作用像只领受一分而说的。因为感受的自性本身就是领受。或者,以触等方式执取所缘,是领受一分;以感受的方式执取,则是随所欲而领受全部。如此,那些执取各有自己的自性,所以不应像对受那样,以各自执行各自作用为理由,去说触等也有自主的领受。此中此——用这个说法,是指在五种受中,此心所意指的喜受,因此应当知道:除去非喜受之后,所取的喜受,因其同分,就说为可爱相的受用味。

以相再次认知为作用,以再次认知为味。再次认知的缘,就是再次认知缘;那同一个相,就是“再次……相”,对它所作的,就是“再次……作”。或者说,作为再次认知缘的相作,就是“再次……作”——这就是它的作用,这是意思。应当知道,再次认知缘的相作,对于作相者和以相认知者的一切想来说,都是相同的。只有智随转,因此它不是执著为作者,也不是颠倒执取者,这是意旨。以这个方法,也应看到:与定相应的不久住性也是不存在的。

“Abhisandahati”(连接)就是持续不断地推动、令其运转。思的状态,就是造作活动的状态。“加倍精勤”并不是指把精进的力量真的加倍,而是为了显示它自身那种造作作用的广大。“以精勤的状态”,就是以恭敬、认真的状态。因为它本身就是恭敬,所以也能让与它相应的心所变得恭敬。

识知是对所缘的获得。连结是把后起的心接续起来。所谓“以眼见”,意思就是应当以眼来看见。就像“所见、所闻、所觉、所识”被称为所见等等,这里也应这样理解。在“以眼……”等话里,意思是以眼为门……乃至以意为门。应当知道,就像守城人一样,心的工作只是把所缘弄清楚、只是持守、只是获得;而通达所缘、再次了知等作用,则是慧、想等的作用。前面所说的,是在时节区分中所指出的。为了显示“并不像修习者那样不生起,而是生起”,所以说了“心存在”。如果“存在”一词和“生起”一词意思相同,那还说得通;如果意思不同,就不该说“在那里已生起”,因为说“已生起的东西生起”是不合理的。而心的已生起状态已经在时节区分中说过了,何必再显示它的生起呢?而且,作了时节区分的人并非不能对它加以解释,那又何必再用第二首摄颂来解释?再者,通过这一解释,心与触等的差别已经成立,何必还要为这个意思再说一遍?然而,前面说“心”是有别的用意,后面说的则是为了显示在那个时节中存在的法。前面是为了时节区分而说,不是为了显示在已区分的时节中存在的法;后面则是为了显示在那个时节中存在的法而说,不是为了时节区分。同一用意的说法不会表达别的用意,也不是用暗示的方式说的,所以大悲者不会不让义理显明。

触五法聚的注释终

禅支聚注释

“寻思”这句话,是为了排除把法以外的东西当作作者,而指出法本身就是作者。不过,为了排除它(法)有主宰性这一层意思,又用“或者说是寻思”来说明这种状态。就像敲着“色、色”或“地、地”一样,它具有敲击的特相。最初或正面的击打叫“击”,从四周或翻转过来击打叫“遍击”。就“伺”来说,从粗重的意义上讲,寻只是伺;从寻是伺的前导这一意义上讲,寻是随转的粗重者,而它的前导者——寻,就像敲钟的第一击。正如敲钟的第一击是第一次撞击,寻也以朝向所缘安立的意义成为第一次撞击。“有扩展的”:与动摇相应。“以无间相续而转起”:在近行或安止中,以相续的方式转起。因为在那里,寻变得不动摇,进入所缘后而转起。“圆”:指打谷场。

遍满喜比涌跃喜更殊胜:因为不动摇、长久安住,所以更为殊胜。以轻安之相的方式而孕育。与安止相应的喜,就是安止定的圆满者,因此这样安立;其余两种喜,则是刹那定和近行定的圆满者。

以定心,即与定相应的心。不流散,是它自身不流散的性质。不散乱,是相应诸法的不散乱状态。由于它,相应诸法成为不散乱的,这个法就是不散乱。就差别而言,是就大多数情况说的。因为即使没有乐,也还是有定。用灯的譬喻,显示定的相续安住状态。

关于禅支这一类的注释终

根聚的注释

信以信而信,这是就信的作用正在进行的诸法来说,显示信对它们具有增上缘的地位。因为当诸法确实以这种方式作为缘时,才有“人相信”这样的世俗说法。在应当生起净信的地方,与净信相反的不善法就是不信和邪胜解。作为净信的决定,是依于所缘而具有胜解的特征,而不是泛泛的胜解。它执行“自在者”的作用,意思是像说“没有我,你们就不会有胜解,你们是因为我才相信的”,这样让相应法随顺自己。其余诸根也是如此。“跳入”就是沉没。泥从淤泥而变得坚实。水华是滑腻的水垢。黄水。“有随入之相”就是不进入而“是如此”的确定之相;无浊的状态,即无浑浊之状,意为不混浊。佛等事为所信。亲近善士、听闻正法、如理作意、法随法行是入流支。应视为如取诸善法之手,如成办一切圆满之财,如使不死甘露果成办之种子。

所谓“勇者的状态”,是指因为那个法而成为勇者,这就是它的意思。“给予随助”就是策励。有路应当走,路已经走了;有业应当做,业已经做了;轻微的病生起了,从病中起来,病愈不久;为了乞食而走进村落或城镇,不能随心所欲地得到粗劣或精美食物的满足,或者能得到……乃至满足。这些就是八种策励精进之事,它们与随顺观察相伴,或者是以此为根本的观察。

前往久习等的所缘之后而安住,或者不舍弃所缘而使其现起。就像水中的葫芦,不让所缘漂浮而去;就像石头一样,把不动的所缘安置、持守,令其不忘失,使之不漂浮。使不漂浮,就是令不漂浮。所谓“趣”,就是指成就,这是从其生起与果的角度来说的。另一种理趣,是为了显示味等而开始的。不忘失是遗忘的对治作用,并不是仅仅没有遗忘。以身等作为念的所依,就是身等念处;或者,前念本身就是后念的立足处。

对于散乱掉举。说“施设”,是指用各种方式让人知道。“成为一光明”,这是针对观禅的随烦恼的光明而说的。以“manate”来说,因为它是靠这个去了知,所以叫“意”;这样说来,在“缘意与法”这句话里,“意”是作为原因来说的。因为一切意都是它自己无间生起的识的原因。“了知”,是指以限定、取得的方式去了知,而不是像想和慧那样以认知、通达的方式去了知。

当说到“与喜和悦相应”时,由于这种相应,心成为喜悦的,那个就被称为“悦”。这样一来,喜也就具有了悦的性质。因此,应当这样连接理解:即使没有身体作为所依,也仍然与乐受相应。这样,无喜的悦也被包含在内了;或者,应当这样理解其含义:以喜为特征的悦,即是有喜的悦和无喜的悦。

以转起相续为增上,就是在被称为转起的相续中成为增上。因为命根在自身存在的刹那,既守护自身,又作为随后那些被守护之法生起的因,凭这个作用,转起才能长久安住。它随着各种不同的业而有差别,或者无差别地持续到死,或者无间断地持续到般涅槃,并且与存活的差别相连。为了说明色命根和非色命根具有共同特相等,所以说对于与自己不相离的诸法。守护只存在于有应被守护者的刹那,因为如果没有应被守护者,就像水对于莲花等,还能守护什么呢?彼彼,指守护等作用。以成就,就是通过成就。而这种成就,因为是存活这一差别的缘。

根聚的注释终

道支聚的注释

“正”是指不颠倒、能导向解脱。殊胜也应该这样理解。

力聚的注释

“不信”是指不信的原因。“依两种词”是指依“信”这个词和“力”这个词等两种词。“内生的”:它的生起来源是内在的、由生等所生的,所以叫“内生的”。当师长说了什么话时,出于尊重而听从,这叫“随听”;与随听一起存在的,叫“有随听”;意思是说,作为随听、与随听同类的任何尊重。通过观察出身等的高贵而生起的惭,在那里以尊重的方式运作,所以说它“以有随听为特相”。“畏惧罪过、见到怖畏”是指害怕罪过,并且把罪过看作可怕的。具有这种性质的,就是愧。惭把恶法看作粪便,愧把恶法看作火。“遗产”指九种出世间法等。惭和愧的“内生的”等性质,虽然在各处都按它们明显表现出来的样子来说,但并不是说它们有时会互相分离。因为,有惭却不怕罪过,或者怕罪过却无惭,都是不可能的。

根本聚的注释

无贪就是不贪求、不渴望。不黏着:以不黏着的状态为意愿,这样才和譬喻相合。随顺的朋友就是跟着走的人。律仪之味就是律仪的味道。无嗔是对治恶戒之垢的,这是就恶戒以嗔为生起因、以嗔为近依来说的。不修习:对于“以不超越在那里生起的诸法为修习,以诸根同一味为修习,以运载精进到那里为修习,以反复练习为修习”这样所说的、以慧为成就的修习不转起,或者作为其对立面的不善,就是不修习。在没有功德的人身上执取功德,是过度执取。把存在的功德破坏掉再执取,是减损执取。四种颠倒的执取,是颠倒执取。

对于“如实的状态”,因为可以这样观察:“这个法有这么多功德,这个法有这么多过失”,也就是观察功德和过失的真实状态;又可以这样观察:“有老的本质就会老,在这里哪里能得到不老呢?”等等。由于无贪,居士们在田地、宅地等上面没有争执。由于无痴,出家修行者在见解上的争执不存在。因为居士们被对欲贪的执著所束缚而互相争论,沙门们被对见贪的执著所束缚而互相争论。以贪为原因而有结交朋友,以嗔为原因而有敌对,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别亲近和疏远;或者对色等所缘对象有贪求和排斥。被称为“非中舍状态”的嗔恨与贪随,是由痴而发生的。在乐受变坏、苦受结合时,由于嗔的生起,对受的把握不能成立;因此,依靠无嗔的力量,受念处得以成立。“天住”指四种禅那。“圣住”是果等至。由于痴而不加思择,即使在对中舍方面的一切行、一切有情上也会生起执著;因此应当知道,无痴者没有这种情况。因为嗔是苦见的邻近对立面,所以通过它的对治法——无嗔,苦见才能生起。

业道聚的注释

应当这样理解:乐等(心所)不会伤害或毁坏自己,也不会伤害或毁坏他人。这是从业道性、以及与之同类性的角度,依业道来说的。

轻安等一对的注释

“扰动”是激愤,是苦与忧之缘的、以掉举为首的诸烦恼,也是四种蕴的别名。以掉举为首的烦恼就叫“掉举等烦恼”,或者是以掉举为开头,把一切烦恼都收摄进来。“如金纯净”,意思是就像纯净的金子能够用来打造各种装饰和造型,同样地,这个也堪能用于利益他人的行动。

正知就是平等地、或从各个方面、以各种方式了知。为了礼敬佛塔等目的,在前进、后退等动作中,分辨有益和无益,这是有益正知。在有益的事情上,分辨适合与不适合的色法等,这是适合正知。在前往托钵的村庄等时,不放弃业处,这是行境正知。以界等方式对前进、后退等加以简择,这是不痴正知。对于致力于修习一切业处的一切瑜伽行者来说,这两个法在任何时候都有很大帮助,因为它们能去除障碍、增长修习。正如经中所说:“有两个法大有助益,就是念与正知。”像被套上轭一样,就是“共轭”,意思是两者作为彼此的标志、平等地运行。因为经中说:“再者,贤友,比丘修习止与观共轭。”在一切善法中,由于这两个法平等地结合,就不会有昏沉和掉举,所以说“为了精进与定的结合”,意思是为了瑜伽的运作。

其余法的注释

“无色”是指没有变坏。“法”在这里的意思是:以自性而可被了知。 “慈的前分”是指尚未达到安止的慈的前分,意思是此心中有遍作慈。 “依远离之力”并不是说语言行为不圆满,而是说以远离相应为义。 “无失支”就是不缺失的支分。 对所缘以各种方式决断、确定,就是胜解。 因为若没有胜解,就不会在杀生等事或布施等事上运作;而信则是对值得净信之事生起净信与胜解,这就是二者的差别。 就像幼童东爬西爬,想着“我要做、我不做”而无法决断,其对立面就是不攀爬。 “从先前意”是指从有分。 令不相似的路心速行之心生起,就是以“作意”这个通称来显示路心速行的引发者。 “于那些法”是指心与心所诸法。 因为即使在没有彼所缘时,当它们平等运作,由于处于舍的状态,所以称为中舍性。 它以不昏沉、不掉举的生起为缘,作用是防止不足与过度。 “身恶行等事”是指对有情等。 不恼害就是恼害的对治。

由于没有按各各聚集的作用来区分,所以是“无区分”。“于此”的意思是:在这些有区分的第二处等中,即使加以分析,也没有任何前所未有的内容。“句已圆满”指禅那等句依五支等而圆满。因为五支就是禅那句的含义,其中若缺一支,禅那句就不圆满。句的集合、句的部分,或那句本身,若未说出而被省略,就称为“损减”,因此说“已圆满”。当只是就所说的内容来说时,有人以为就像众多男子的声音那样毫无关联,所以说“无连贯之说”。当只是就所说的内容而间杂地说时,法并没有依次第被解说,所以说“无次第”。触第五的聚集,是依一切心生起的共通性以及四蕴之缘的摄受而说的。然而,在如前所说的诸聚集中,由于连单一聚集的作用也不存在,所以欲等是以“或诸”的方式来说的。并且,对于已说的法,如受等,虽然已说明其禅支等状态,但并没有同样说明易受教、善友等差别,因此为了摄集这些,把某些法单独列出,并将那些法及其差别以“或复有”来说。或者,是依所化者的意乐,在宣说了有余的法之后,才说“或复有”。

“其他附随法”的注释终

《法举示分》的注释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