应学法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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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学法篇。

于应学法中,即使有所违犯,也只为表明「唯有轻慢者才犯」之义,故不立作者(主语)。这确是律法的特质,即:于期待(轻慢)之时方说作者,在已说规定中为规则,并使用依格。下垂超过八指,亦得穿着。若超过此限而下垂,则犯恶作。这已在大注疏中说明。所谓「于寺院中」,即是在承事佛陀等之时。「应披着」者,是依上衣的作用而说。

「站立」:此处,即使是行走者,也能观察有无危险,这已在《瓦基拉疏》波逸提五八二中写明。正如已入住者于村落中可敞开身体而坐一般,欲往其处者亦得以不系腰带、不披僧伽梨、不告知入村而随意前往。因此,一位比丘于道中履行入村之法而入村,抵达前方一处已设的住所,放下资具后若已入住,则其他人也可随意前往该处。更何况是前往已住四五日的比丘处,以及前往已入住者之处,皆属允许。随意前往礼佛也同样允许。注疏中也说:「以因缘故向各处观看,无罪。」在此应知,「因缘」是指物品供养,这已写明。

二十六条合宜法的解释结束。

因为「应受取与钵平齐的钵食」一语,是说应受取满至平口的钵食,所以,在自己手中的钵里,正在施予的钵食即使堆成塔状,也是允许的,这已表明。对于先前告知的汤饭,放入口中后若心生后悔,想要再吐出,却忽然又咽下,在此便称为无意食用。已告知与未告知的食物放在同一处,忽然不假思索取而食用,则称为因失念而食用。

自己乘车已,如同对乘车者一样;

有伞者、持伞者,对于适宜与不适宜之事,如同乘车者一般。

「汤饭告知」学处,由盗贼众而起,是有表业,想解脱,有心,世间所诃,属于身业、语业,生不善心、苦受。」这是诵文。

应学法的解释结束。

比丘巴帝摩卡的解释结束。

礼敬彼世尊、阿拉汉、正自觉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