波罗夷篇

27 段

波罗夷篇

“为比丘尼众之利益,护者宣说巴帝摩卡”,此为连结。其中,“宣说”即教导、制定之义。

共通波罗夷

一、淫欲法学处的注释

“仅言说”者,仅是言语,并非实义,这是它的意趣。“仅性别之差异”者,即男性与女性之差别而已。“差别”者,即相异性。“以欲”者,以爱染、以亲爱为义。“以乐欲”者,以意欲为义。“被侵犯”者,即被染污。“具足戒圆满”者,即其具足戒已圆满,由二部僧团授予具足戒之义。

淫欲法(学处)注释完毕。

不共波罗夷

五、膝上部位学处的注释

“肘以上”者,从第二大关节向上。“从此至彼的往来”者,即手或身体的横向移动,从此至彼。

“一方流出”者:指比丘尼有流出时,即比丘尼因身触之贪而处于流出状态,这就是它的含义。而且,应仅依比丘尼一方来理解“一方流出”的情况。这一点在《普端严》中已有说明。

“一方流出”:此处虽然“一方”一词在字面上是笼统地说,但应知,只有在比丘尼有流出时,才会论及此罪的不同分类。

“男子之身”者:指男子的任何身体部分。“于双方流出时亦”者:即使在比丘尼与男子双方皆因身触之贪而有流出的情况下,也是如此。“以身”者:以自己界定的身体。“身所系属”者:系属于男子身体之物。“或以余身”者:以所界定身体之外的其余身体,即所谓锁骨以上、膝轮以下、肘腕以下的身体。“他的身”者:有流出之彼男子的任何身体。在此,若自己(比丘尼)触摸,为偷兰遮;同样,应知若同意他方触摸,也是如此。“男子无身触之贪”者:指男子无淫欲贪、无在家之爱染,或内心清净。“余”者:波罗夷境以外的其他情况。“以身所系属等、身所系属等之部分”:指“以身所系属触身所系属,犯恶作”等一切情形。在“非故意”等情况下,若未遂而触摸,或由他人所为,或不知“此是男子”或“女人”,或虽被他所触而心生耽着,即便有所碰触也不犯。

膝上部位学处的注释完毕。

六、覆藏罪者学处的注释

「犯波罗夷法」者,即犯与比丘共通的四种,及不共通的四种,此八种中随犯其一。此波罗夷为后来所制,然而结集的长老们将其与前者配为双组,置于此处,应如此理解。然而从「八种波罗夷中任一」的语句,应知此为覆藏罪者,彼正是覆藏罪者。覆藏罪虽由贪爱而生,但其违犯学处之心唯是忧,故属苦受,因此说「于此波逸提……乃至……余亦如是」。

覆藏罪者学处注释完毕。

7. 随举(比丘)学处注释

「以大师的教敕」者,即依白法成就与羯磨说示成就。然而在此,唯以举罪、忆念为先的白与羯磨说示,方为大师的教敕,故说「于此亦」等。「作」者,为白的提出与羯磨说示之言说。「不恭敬」者,于人于法,皆无恭敬。故说「由何」等。其中,「或于所摄之众」者,即于彼僧团所摄、称为多人的大众。「以不正行者之义」,此是说明其意趣所在。「一羯磨等」者,即一羯磨、一说戒、同一戒律。「与共住之状态」者,即与如法行持的状态。「共住对他们为同」者,即为共同共住者。

如今,以何种共住而称他们为「共同共住者」?那共住,对被举者与那些众而言,并不存在。由于他们的共住不存在,他并不将那些比丘视作自己的伴侣,因此名为「未作伴侣」。为阐明此义,故说「然而对何者」等。如是作字句解释后,今为揭示其义,故说「未得共同共住状态之义」。如何是其随顺?若有疑惑,为如实说明,故说「彼成为何见者」等。其中「彼」者,即指那被举者。

随举(比丘)学处注释完毕。

8. 八事(学处)注释

“以世间之味、友谊与交往之力”者,即依所谓世间之味的友谊交往之力。为何这么说?故说“以身触之贪”。唯以身触之贪而染著者,此处名为“漏出”,非因淫欲之贪。如何得知?故说“正是此”等。然而此处有何理由?故说“于《一切善见》中,对此作了审察”。此处有此审察:于此处,“非法”者,应知唯是身触,而非淫欲法。因为淫欲之近边不构成偷兰遮。“有智、有能力行身触者”之语,于此亦是证成。凡由谁所作,彼即属于彼。“男子之人”者,为显示属格意义,故说“由男子之人”等。其中,“手”者,即自己之手。且并非仅在此处取手,如所说“手者,从肘以下乃至指甲尖”那样的手之定义,而是将此与其它非波罗夷境之定义合在一起,说为“手之定义”。同样,“取僧伽帝衣角”者,亦非仅取僧伽帝衣角,而是显示此及任何其它衣角的取著,故说“于此,任何”等。“某名之处”者,即如是名为之处。“依次第或逆次第而满”者,此仅是举例。因此,依次第、逆次第或间隔地,以任何方式而满,即是其义。

“彼诸罪”者,即彼所犯的诸罪。正如于一一事中,如此于七事中一一分别,纵使违犯百次,说示彼诸罪后,即得解脱。“入于计数”者,即入于所说示的计数。“舍弃重担而”者,指舍弃了“我将犯其他事”的精勤。

八事(学处)注释完毕。

如是,于《度疑》巴帝摩卡注释中

于《律义宝箧》中《隐义阐明》

比丘尼巴帝摩卡中波罗夷注释已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