增一法

45 段

增一法门中

一法段的解释

321然而,在增一法门中,“不知而违越”是指因不知施设或所依事而违越,如掘地、与未受具者共宿等。此类违犯,若事后知已违犯而不作对治,亦将成为障碍。

“别住者等事后所犯”,这是就违犯类别中的恶作而言。有人说:“这是指其时当犯的中间罪。”然而,因为前罪将另行以“中间罪”一词说明,故前一种解释更为恰当。“根本清净的中间罪”,指未作退回原本等处置,在最初所给予的别住与敬悦清净期间行持时,所犯的桑喀地谢沙,即称为中间罪。“价值清净的中间罪”,指已犯中间罪者,退回原本,依摄合之法与前罪合并计算其价值,再次给予别住等清净期间行持时,再度犯下的中间罪。

“仅凭勇悍”者,指怀着再犯该罪之心;其意为:如此发露之罪亦不得出罪。为显示不舍担当而犯之过失,故说:“在第八事中,比丘尼即波罗夷。”不仅比丘尼如此,若比丘不舍担当,渐次以盗心取酥油等,至所取价值满一摩沙迦时,亦同波罗夷。然而有人说:“因为说了‘在第八事中,比丘尼则为波罗夷’,故此语唯就八事而言。”

“如法承诺”,指在俗家人面前当面所作的如法承诺,如“我将在此雨安居”等;若为非法承诺,如“我将打某人”等,若不履行,则不犯。

“如是被举罪者”,指以非法而被举罪;即使自己确实有过,并在无可辩驳之事上仍加隐覆,也属被非法举罪之人。五无间业与决定邪见,名为“决定邪性”。四道,名为“决定正性”。

一法段的解释完毕。

二法段的解释

322322. 在二法当中,自身即是当事人,故说“软背者”等。“等”字包含了截断生殖器官、自杀等诸罪。

“仓库管理员的心与业等”,是指在家之人收纳物品之事,或男女之间相互倾慕的心与业。“不给予袈裟等者犯罪”,此句是依据“比丘们,亲教师应摄受、护持同住弟子……乃至应给予钵”等语(《大品》67)而说:对于因怠慢而不以财物摄受同住弟子者,犯恶作;对于比丘尼,则犯波逸提。至于不给予已舍出之袈裟等所犯之罪,也摄在此处。

“在圣典中说明”者,指说明同类罪,以及说明须发露之罪等。在因缘宣说时,不透露罪行、不说明者,名为犯。“不接受教诫”者,是指除愚痴者与病者前往的情形外,不接受比丘们为了教诫比丘尼之目的而所说之语。将施予自己受用之物转施他人,以及不披覆上衣、仅着下衣入村等情形,所犯之罪也属于因不受用而应犯之罪。“量”者,是指成就分裂僧团之无间业的特征。“愚者”者,是指不知依止受取方法的有惭愚者。“有惭者”者,是指善巧者审察给予依止者之同类资格。律中所载之义理,属于由律所决,故说“有两种义理,由律成立”。

在圣典中,“未达者,驱摈”——此处所谓的“驱摈”,意指驱出羯磨,将其逐出精舍。而此羯磨的对象,虽犯罪众多,但因未作污家之行,故依其特有之相状称为“未达者”,因此说“未达者,驱摈”。然而,由于经文说“僧团若欲,可对犯罪众多者作驱出羯磨”(《小品》27),因此,被如法驱摈者,应被视为在一切方面清净无罪;而被不如法驱摈者,则应被视为被不如法驱摈。

“未达者,复权”等句中,此处的“复权”意指受具足戒的羯磨。其中,手足断者等一类人由于被遮止,虽是未达者,亦属被正当复权者;黄门等则属被不当复权者,此为句义。

二法段的解释完毕。

三法段的解释

323323. 诸三法中,“令出血之罪”指波罗夷罪。“以‘具寿’称呼”指以“具寿”之称谓称呼。“罪”指恶作罪。“其余者,夜与昼”——此处,在明相出时应犯的第一咖提那衣等(《波罗夷》459)一切罪,由于必须在日夜的中间时分犯之,故应视为已摄入第三类别。或者,由于须在日出后方犯,故应视为已摄入白昼应犯之罪中。而日落后,比丘尼教诫罪及在夜间暗处与男子并立等罪,则唯应在夜间犯之。

食前造访俗家、食用非残食等,唯于白昼方犯。然而,有人主张:“与饮食相关的应学法及别众食等,也唯于白昼方犯。”因此,应知:除这些罪之外,其余诸罪皆归入第三类。

「不足十岁」一语,是因该学处专为十岁的愚痴者制定而宣说。对于共住弟子与依止弟子,若不如法行事而犯,以及给予无惭者依止等,唯满十岁者方犯此罪;对于令出家者,若不随行两年等,则不足十岁者亦犯此罪。「无记心」一语,是指睡眠者的有分心而说。

「不行自恣」:若以轻慢心不行自恣,或因某种因缘而不行自恣,当僧团于黑月十四日行自恣时,若以轻慢心不行自恣者,于黑月亦犯同一罪。然而,并未见有「唯于白月」的定则;但后安居者只能在最后一个迦提月的满月日行自恣,若于该日因不行自恣之缘而犯,则应定为唯于白月犯,当如是理解。对于「于白月得行」,此处亦依同一理趣而解。

「未撤回而于冬季犯」——此语依「应确立雨季四个月」这一规定句,指明未撤回者犯恶作。因不进入雨安居而应作未作、离去等事,亦于雨季中犯。厕所等作务,唯病者犯。未洗足而踩踏等,亦唯于内部犯。比丘尼未告请而入寺院等,亦唯于界内犯。依止者未告请而离去等,亦唯于界外犯。于诵巴帝摩卡时,对现有罪不发露之罪、再三劝谏之罪、未满二十岁受具足戒之罪等一切非法羯磨之罪,亦唯于僧团中犯。以非法方式行别众布萨等,亦唯于别众等中犯。于无惭者处接受依止等,亦唯于彼人处犯。

三种非法授予不痴调伏的情形:其一,有人在癫狂时犯戒,却在非癫狂时故意犯戒,事后被比丘们诘问,明明记得却说‘我不记得’;其二,有人声称‘如梦一般记得’,而以此打妄语;其三,有人声称‘癫狂时所作的一切,对所有人都适用’。对此三种人授予不痴调伏,皆为非法。

“无知者”,是指在律中不通晓律制之人,因此说“不知犯与不犯”。“对于不舍弃邪见者,方应作羯磨”——这是说:当比丘们劝诫时,因其不舍邪见的缘故,即犯恶作罪;乃至波逸提罪也必然随之生起。

“作口鼓等之类别”,是指吹奏口鼓等种种行为。“损害”,即破坏。“执取种子等”,意思是:心执取种子之后,作出随喜等行为。

三法段的解释完毕。

四法段的解释。

324三二四、“四法中”指在家的资具。“给予开启”是说打开库房,为在里面放置资具而给予开启的钥匙。若所奉献是为僧团,自己收藏在里面也是可以的。因此说“允许令置于内”。

对于初业者,首先生起男性特征,因此说“依最初生起”。律文中“于雨安居中断无犯”一句,是指与雨安居中断相关的无犯,这就是它的含义。“慧语”即依智慧而说。“自第九比丘尼起”这一句,是依据“诸比丘,我允许对八位比丘尼依长幼,对其余比丘尼则依受戒次第”的教言,因为最初须对八位比丘尼起立,所以才这么说。

通过“‘在此处不许’这样说的人,在边地也犯”等语,显示凡是故意将应许的说成不许,或将不许的说成应许的人,于一切处皆得恶作。

所谓“前行事”,注疏中有所说明,而在此《附随》中已将其列出,这是它的意趣所在。为显示此处所指,故说“欲清净”等。

四法段的解释完毕。

五法段的解释。

325三二五、五法中的“不问而行之无”:对乞食者而言,由于没有“受邀有食”这一支分,依该学处,他完全无犯,这是意趣所在。“持往冢间后再持来者”:在冢间为亡者办完事后出来的人,沐浴后丢弃的穿着衣和披覆衣,就称为如此。

律文中“以五行相”:指以五种不与取的支分。若从事相的轻重差别而言,则说为波罗夷、偷兰遮、恶作。男女交合等由烦恼现行所引发的辩才心业,即是所说。“问五千问”:在止观业处中,已通达并总摄五千问而安住的年少比丘,向他发问。另一年少比丘也因自己证得道果,回答了一切问题,长老因此欢喜。“完成职务”:即完成职务。“汝是何者,具寿”等语,应视为漏尽长老为使一切人明了扫地之利益而说。

「以膝盖为依止的足塔」,此为经文余句。「我将令作举罪」,意为:我将令世尊举罪于我,令世尊呵责于我。

「应取此许语以平息诤事」,即为了平息诤事而应取用的这番话语——如同听闻后便能了知,便这样随摄,这是连结。在此之中,将「不随摄自己言说之边际、不随摄他人言说之边际」作为一项,将「以非法而作」作为一项,将「不承认」作为一项;这样,前两项应知有五支。「事」,指淫欲等犯戒之事。「以言说连结、以决断随顺连结而不知事」:举罪者或被举罪者所说的话语连结,依他们言说与答辩相应而说的,名为以言说连结而不知事;又在经分别中,依那称为决断事的决断随顺而说的,名为以决断随顺连结而不知事。「成为单白羯磨」,是指单白羯磨已成就,而不知道,这是连结。「以单白达到羯磨」,是指即使单白已成就,也仍然达到羯磨。在宣告处羯磨已成就,因此说单白羯磨已成就,而不知道那单白的因缘,这便是它的含义。

经文所说的「五清净」,由于是从罪中清净的因,又由于须由清净者来举行,故称为巴帝摩卡诵。

五法段的解释完毕。

六法段等的解释。

326三二六、六等之中,经文所说“六不恭敬”,是指对佛、法、僧、学处、不放逸和待客这六者不恭敬;而应知,对此六者的恭敬即是“六恭敬”。“应持六年为最高”者,这是为显示《分别》中所说的最高。

328三二八、经文所谓“以所来七者”,即于妄语学处中,由“先前他已有‘我将说妄语’”等句所表述的七种情形。

329三二九、“彼于此从何得”:彼,即不行无益之事;于此人、此处,或于世间共住中,从何处、以何因可得?藉此遣除嗔怒。

330三三〇、“世间是常”等,是指依“世间是常、世间是无常;世间有边、世间无边;命即是身、命异于身;如来死后存在、如来死后不存在;如来死后既存在又不存在、如来死后既非存在亦非不存在”所说的这十种执取边见而言。“邪见等”即邪见、邪思惟等,与邪智、邪解脱合为十种邪性。其中,“邪智”是与邪见相应的愚痴;“邪解脱”则是未得解脱而自以为已得解脱的想法。

“相违”是指正见等,以正智与正解脱为最终,共有十种。其中,正解脱即是阿拉汉果;与之相应的智,或省察智,应知即是正智。

一增法门已完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