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5) 5. 提咖恩达基品复注

19 段

(15)5. 提甘达基品

1.《轻慢经》注

141第五品第一经中,「给了而轻慢」:此处,一位大福德比丘获得四资具,得衣等资具后便分与另一位少福德比丘。彼比丘虽被再三给与,仍照收不误。这位大福德比丘便稍生恼怒,欲使其难堪,说道:「此人凭己福分不堪得衣等资具,唯靠我等方得。」如此,虽给与物品,内心却轻慢对方,即名「给了而轻慢」。再者,若有人与另一人共住两三年,初时甚为尊重,日久渐不恭敬,乃至连对方常坐之座亦不再去。此人因长时共住而生轻慢,即称「以共住而轻慢」。所谓「信受口」,是指最初信受之口,即闻第一语时,心便执定彼语。此处举例:有人将一位实为适宜的比丘说为「不适宜」。听者闻已便作是解,其后纵有同辈比丘告言「彼是适宜的」,亦不接纳,唯记先闻之语:「某言彼不适宜。」又如,有人对一无戒比丘说「彼持戒清净」。听者信受其语,后虽有人告曰「此比丘实不适宜,不应与汝等往来」,彼亦不取。

所谓「动摇」,谓由于信心等善法唯暂短生起,遂为不信等不善法所动摇,故名动摇。于「轻信」等语中,因反复亲近,信即成喜爱与敬信。此信既可为世俗爱执,亦可为净信。正由信心等善法不稳固,如是之人即名「动摇者」。犹如姜黄所染之色易脱,如插于谷壳堆之木桩推即倒,如置马背之葫芦晃荡不稳——凡无稳固基础之处,顷刻即倾覆。而「迟钝与愚痴」,乃依无明而迟钝,以不能通达境域故成愚痴,即极大愚痴之义。

《轻慢经》注释结束。

2-3.《发起经》等注释

142-3第二经中,「发起」:此处,ārambha(发起)一词可施用于业、行为、伤害、精进、恼害、犯戒与违犯。诚然,此词于「任何苦生起,皆以发起为缘」中用于业;于「大发起大祭祀,他们无大果报」中用于行为;于「为沙门乔达摩而伤害生命」中用于伤害;于「发起吧,出家吧,于佛教中精进吧」中用于精进;于「彼避免对种子与植物的恼害」中用于恼害;于「彼发起且追悔」中则用于犯戒与违犯。是故,此处义为:彼犯戒,且因犯戒而追悔。「不如实了知」:由未证得故,即不如实了知。「于何处」:于何处,即到达何等境地,此者之已生恶不善法无余灭尽。然则,达何等境地方灭尽耶?即阿拉汉道。得果者则称已灭。虽然如此,此处应解为:依道之作用,所说实是指果。

「发起而不追悔」:他违犯了戒律,却为了发露忏悔而寻求同辈比丘,因此不追悔。「不发起而追悔」:他并未犯戒,但由于对律制不精通,于无犯戒处却生起犯戒之想而追悔,此处的含义应如此理解。所谓「不发起且不追悔」,是指已舍弃精进的人。他虽然戒行清净,却这样想:「我现在何必般涅槃呢?等到未来弥勒正自觉者出世时,我再般涅槃。」于是他不致力圆满修习。应当这样教诫他:「尊者为何放逸而住?凡夫的去向是不确定的。因此,愿您为面见弥勒正自觉者、证得阿拉汉果而修习观!」

“善哉”是一个表示请求之义的助词。这句话的意思是:“尊者实在是过失深重,即便如此,我等还是恳请尊者:对应予宣说者,给予开示;对应予出离者,以出离的方式;对应予坦露者,以坦白的方式,舍弃由造作所生的烦恼,安住于清净地,藉由自我观察,断除由追悔所生的烦恼,令观的心与观的智慧增长。”其中,所谓“依那位第五种补特伽罗”,即依这位第五种的“诸漏尽者”。“将能等同”,意即由于出世间功德的同等性,能够与之相等。这样说,是应被漏尽者所教授的意思。第三种方式显而易见。

《精勤经》等经典的注释到此就结束了。

四至六、《三尖经》等注

144-6144-146. 在第四种方式中:「于不可意」,即于不可意、不如意的事物上。「作不违逆想者」,指心唯以可意的状态而运行。于可意的事物上,或以“不净”遍满,或以“无常”作意,将其引入,令心于彼转起。「于不可意的事物」,即于称为有情的不可意所缘上。「或以慈来遍满」,指引导慈爱与利益,遍满一切处而普行于彼。「或以界作意」,指通过思维法的自性,以观察界的方式,或于彼处运行界作意。「舍弃那两者」,即舍弃厌逆与无厌逆两者:即因自性与威力于所缘上显现的“不可意相”与“可意相”,放下此二者而不执取,于一切保持中舍。这就叫做“保持中舍”。然而,欲住于中舍者,应如何行?当可意与不可意的境界出现时,他既不生“喜悦”,也不起“忧”。”应以舍而住”:于可意者不起贪染,于不可意者不起嗔怒,且不如其他无正观察者那样生起愚痴——他不起那样的愚痴。

《三杖经》等注释完毕。

七至十、《非善人施经》等注

147-150147-150. 第七种方式中,“不恭敬地”:指以轻慢心行事。对于所施之物行不恭敬,即是令其不圆满,因此说“不以恭敬心、不以洁净的方式施与”。意思是:不舍离碎米等过失,不以清净圆满的方式施与。“不以心行施”:即不放在心上,不作尊重。因为尊重者,会将所应尊重的对象置于心中,而非置之度外。或者说,以殷重心、依规矩行事来表达尊重,此即恭敬;既然拒绝了这一点,“不以心行施”即是没有恭敬的行为。“以不尊重而施”:即不尊重此人,不打扫座位,随意安顿,以随便的容器放置后施与。“不亲手”:不是亲手施与,而是令奴仆、工人等代为施与。“弃物般施”:指施与时半途丢弃,不能相续。因此他说“不是毫无间断地施”。或者,“弃物般施”指像对待残羹剩饭等可弃之物一样,以轻蔑丢弃的方式施与。因此他说“如同想要丢弃一样地施与”。

《非善人施经》等注释完毕。

《三杖品》的解释到此结束。

第三部分的五十篇结束。

第四集(五十篇)